教育发展研究

教育发展研究杂志 CSSCI南大期刊 北大期刊 统计源期刊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杂志简介:《教育发展研究》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80年创刊,国内刊号为31-1772/G4,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教育期刊。该刊是一份半月刊,致力于发表教育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摄影报道、视点、时评、教师发展、专题_教育评价改革、专题_职业教育发展、决策参考、课程与教学、域外、专题_大学学科评价_五个不等于:...

主管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主办单位: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学会
国际刊号:1008-3855
国内刊号:31-1772/G4
全年订价:¥ 388.00
创刊时间:1980
所属类别:教育类
发行周期:半月刊
发行地区:上海
出版语言:中文
预计审稿时间:1-3个月
综合影响因子:2.91
复合影响因子:1.79
总发文量:4249
总被引量:51823
H指数:80
引用半衰期:3.4608
立即指数:0.082
期刊他引率:0.9603
平均引文率:5.7341
  •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作者:陈小娅 刊期:2005年第A04期

  • 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作者:袁振国 刊期:2005年第A04期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发展。社会差距拉大,发展不均衡,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突出的矛盾。教育差距是社会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的研究表明,教育差距的程度和拉大的速度在许多方面比经济更严重。缩小教育差距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保障。消...

  •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刊期:2005年第A04期

    近年来,如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教育领域中的一个焦点。围绕这一论题,本刊特约请一批专家学者,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思想的概貌、公正理念引导下的学校发展权、长期以来的政策导向、未来政府职能的拓展以及地区性义务均衡发展的实证研究等多种角度展开论述,以期引起更多人士对义务教育发展的关注。

  • 上海义务教育:进一步推进标准化、均衡化发展——义务教育基本标准及推进均衡发展研究报告

    刊期:2005年第A04期

    本文立足于上海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状况,从办学标准、课程标准、教师标准、财政生均拨款标准、教师工资性收入标准、外来适龄入学人口等方面,分析了导致上海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不均衡现象的主要原因;通过国际比较的角度,阐述了上海财政应当对义务教育提供的支撑及可供选择的对策建议。

  • 略论义务教育发展与政府职能拓展

    作者:贺武华 刊期:2005年第A04期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义务教育概念的内涵外延、发展形态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都在变化发展。义务教育的发展必然要求各级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职能也应随之拓展。政府职能拓展后的重点将体现在:保证义务教育的底线公平与基准义务;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制定有效的竞争机制;不断协调、开拓自身的责任等几个方面。

  •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再生产——对1978年至1990年代末教育政策的分析

    作者:余秀兰 刊期:2005年第A04期

    1978年至90年代末,我国教育政策的主要特点是效率优先,城市优先,非均衡发展,并提倡教育为城乡各自经济服务。这种政策带来了城市教育的飞速发展,并较好地促进了教育与经济的良好互动,但也形成了城乡两个封闭的循环圈,再生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原本就存在的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1978年至90年代末,我国教育政策的主要特点是效率优先,城市优先,非...

  • 论“学校办学权”的公正问题——兼论义务教育的均衡化发展

    作者:周彬 刊期:2005年第A04期

    学校办学权的差异远比生均教育经费差异对学生未来的发展影响更大。我们不但要关心学生有公正的机会获得教育,更要关心学生获得公正的教育。追求学校办学权公正是达成公正教育的重要内容,它包括现代学校制度的建设、办学条件与发展机会向所有学校开放、向弱势学校而不是优秀学校进行补偿等三方面的内容。

  • 让每一个孩子享受公平的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概述

    作者:方建锋 刊期:2005年第A04期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是政府部门应当承担起来的重大责任。本文论述了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的基本内涵以及均衡化取向面临的效率、区域经济发展差异等问题的挑战;在借鉴国外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列举了理论界对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提出的主要举措。

  • 硕学为师,洁身作范——于漪访谈录

    刊期:2005年第A04期

  • 法、德、意三国基础教育管理体制调研报告

    作者:郑增仪; 李继星 刊期:2005年第A04期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定义来衡量法、德、意三国公办中小学,则三国公办中小学都不具备完整的法人地位;基础教育的经济责任,是由政府分级承担的;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列入公务员序列,不得随意被开除,其工资由政府划入专用帐号,不会被拖欠;多数中小学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教职工、高年级学生、学生家长和社区人士在学校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