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人民司法 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费的性质 【正文】

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费的性质

作者:刘宗开; 沈桁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借款人   利率上限   中介费   裁判要旨   出借人  

摘要:【裁判要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经借款人同意及授权出借人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其代替借款人垫付的中介方服务费,法院应审查出借人与中介方的关系、服务费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扣除的中介服务费用,实际为规避法定利率上限而设置,应当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支付该中介费的约定应当无效,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该费用不计入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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