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1 17:07:4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11年开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持续上升,至2012年更是以几何式倍数增长,至此它已经成为法院案件收案的重要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案件审结低位徘徊的现象。为缓解办案压力,部分基层法院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概以速裁程序审理,也有基层法院则对一些系列案件采用立案调解的模式审结,这种方式在提高审理效率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
(一)固有模式之现状
1、异军突起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通过合理会赔法官与当事人诉讼事项,以及通过强化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和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等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的效果。
自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减轻涉诉群众的诉累"之后,速裁庭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也成为东部沿海城市在应对2011年-2012年期间高发的金融案件必不可少的机构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案情简单,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一方面当事人为节省诉讼时间,另一方面法院为加快案件办理效率,通常会选择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正是速裁程序的异军突起,极大地缓解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案件带来的高收案量的冲击。虽然我们倡导适用速裁程序需要当事人合意,也提出速裁程序适用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东部沿海地区,一些基层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后,先全部移送至速裁庭,因而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调解中心与商事业务庭
部分未设立速裁庭的基层法院,也有一些法院设立了调解中心,对简单的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并制作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调解中心的出现,其性质上与速裁程序接近,但又有所区别。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期间,调解中心同样起到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作用。
当然调解中心不是真正的诉讼程序,因此,在这些法院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还是负责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其审理也按照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固有模式之分析
纵观上述几种审理模式,不论是速裁程序还是调解中心的调解或者商事业务庭一般审理,笔者发现,经速裁程序与调解中心的案件,其再审率较其他程序审理方式高。
笔者以近三年L市再审案件为蓝本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
2010年至2012年期间,L市共受理的再审案件52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37件。2011年,L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总量达1562件,随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达32件,较上一年度上升433%。2012年在受理的5件再审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40%。
2、案件总体特点:
一是以虚假诉讼为主。从2010年、2011年受理的案件总量上看,涉及虚假诉讼的案件占当年总量的0.46%和2.05%。以2011年为例,当年L市受理的再审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案件达100%。
二是经速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进入再审为主。
以2011年为例,当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均以调解结案;又以2012年为例,该年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由于被告方送达不至径直判决的占20%。原本以期通过速裁程序或者立案调解给当事人减轻诉累的初衷,却被一些当事人恶意利用,成为牟取自身利益的工具。
三是案件标的额较大,牵涉面较广。
调解案件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而速裁案件则要求案情简单明了。从近年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上看,部分一审期间调解或者速裁的案件,其标的额较大,尤其是系列案件,总标的额达百万,且此类案件牵涉的面较广,涉及人员达数十人。在2011年再审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中,涉及人员达三十多人,涉案的标的额最大的达45万元,最小的也有3.5万元。
较高的再审率和改判发回率,我们不得不思考,固有模式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出现的缺陷与不足。
二、现行审理模式之缺陷
(一)缺陷之一:自由选择之下的个人非法利益的牟取
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或者缩短法律规定的有关应诉答辩和证据交换期限等诉讼期间。"也就是说,速裁程序的启动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事实上,东部沿海的大部分基层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大多先由速裁庭进行审理,而这些案件也大多以调解的形式结案。虽然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已然融入实际操作中,但过多的自由选择也出现了弊端。
实践中,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互相串通,利用速裁程序自由选择、程序简单等特点,虚拟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文书的情形屡见不鲜。近两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高发,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主利用速裁程序,或者虚构民间借贷事实,或者虚构债权人,或者自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骗取法院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以达到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但在随后执行中,往往被其他关联案件当事人发现,继而进入再审。
(二)缺陷之二:案件效率与程序公正的冲突。
采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一方面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就意味着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只要短短的几天,另一方面被告送达地址的缺失为案件顺利审结造成极大的困扰。大量的实践证明,送达仍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从送达方式而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或因欠债外出打工或因地址变更,甚至无法查询,因此通常采用公告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法律上所规定的留置送达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字,从实践上看,这一做法很难实现。另一种公告送达的方式虽然在程序上合理合法,但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送达地址的不确定性,容易造成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刻意隐瞒被告已变更地址的事实。在2012年所受理的案件中,就有因原告刻意隐瞒被告变更地址的事实,继而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
送达问题在任何一个程序中都存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现在,问题尤其突出。提高审判效率为优先,那么在送达案件的问题上,送达的责任更多地转嫁给原告,极有可能造成程序上的不公正;若严格送达程序,未送达案件需要逐一进行后续的地址确认,责任更多地由法院承担,那么在审判效率上势必有所影响。
缺陷之三:单打独斗式审理
从目前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来看,法院是应对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部分,而商事业务庭则是首当其冲。单一的审理模式出现的是人手短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错案瑕疵案层出不穷的局面。规范民间借贷制度尚未建立,小额贷款制度尚在摸索阶段,政府引导力度不够,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随着经济的起伏涌向法院。法官一面忙于应对不断增长的案件,一面无暇顾及可能会出现的差错,也就谈不上案件讨论、审执兼顾、预防虚假诉讼几个字了。
近年来类似于一审阶段送达不至、审核材料不仔细、执行不到位等已经成为案件再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主要原因。
三、建立科学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模式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其法律关系也从原本简单到现在复杂多变的,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建立科学的审理方式:
(一)提高诉讼效率:建立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排除法庭审理的数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某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①它区分于速裁程序,更为便捷和简单,建立小额诉讼程序能够缓解短缺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适合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1、小额的限定。笔者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小额诉讼案件,比如一万元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案件,可以以当事人选择为基础进入该程序。
对于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妨参考其他国家。在日本,规定30万日元以下,德国则规定为1200马克以下。②我国最高院也成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小额诉讼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速裁程序中,要适用速裁程序必须要求当事人合意。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以原告选择权为主。比如在德国,小额诉讼的适用取决于原告诉状的确定的数额而不需要当事人的申请。日本则赋予原告对程序的选择,也赋予被告程序转化的权利。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既可以按照诉状的数额来确定,也可以按照原告方的申请来启动,当然对于被告方应当赋予异议申请的权利。
(二)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是目前普遍适用的程序,笔者认为虽然最高院规定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仍然比较宽泛。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言,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争议也不大。也就是这样的案件,却在当下最容易被虚假诉讼案件所伪装。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能够单一地,一概地划入速裁程序,只可以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采用速裁程序,以避免当事人利用速裁程序进行恶意诉讼。
1、对于金额问题的限定,在学界有许多不同的划分。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已经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划入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含本数)的给付之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一规定,与小额诉讼程序一样,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入速裁的标的最高限定为5万元。
2、当事人的选择权的限定。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速裁程序,但是过度的自由选择适得其反。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应当限定:
一是对不能够进行直接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公告、留置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可能会出现被告地址不确定、被告真实性确认等复杂问题,这些问题是查明案件是否是虚假诉讼的关键,因此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够单一地选择。
二是超过速裁程序限定标的额的案件不能够自由选择速裁程序。大标的额或者较大标的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企业破产或者个人非法集资等问题,牵涉面较广,牵涉案件类型较多,这类案件极有可能混杂着部分虚假诉讼案件,因此不能够选择。
(三)加强审查力度:一般程序中案件的审理
一是标的额较大案件需要经过谨慎审查。要对一些标的额较大、涉案被告为同一被告的系列案件,以及原、被告完全由委托人特别授权的借贷案件重点审查。这类案件不能够轻易进入速裁程序或者进行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以一般的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使原、被告双方进行充分的答辩。
二是证据认定的细化。对涉及借贷事实的有关证据,特别是现金交付的案件,要对交付凭证、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进行详细审查,对非现金支付的案件,要对银行交易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以及支付方式等进行详细核查,进行综合判断。对利率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之外的利息明确不予保护,对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进行侦查。
(四)更新审理理念: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
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曾一度停留在案件法律关系简单,借贷关系明了,审理难度不大的层面上,即便是出现几个虚假诉讼案件,也是极其个别。直到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上升,民间借贷纠纷出现复杂化,比如赌博借贷、模糊借贷、集团案等出现,使原本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摒弃原有的审理观念,为了调解而调解,为了结案而结案,要与时俱进,将每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仔细审核、分析,要尽可能地避免虚假诉讼案件出现。
(五)社会联动:健全民间借贷相关制度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制度。近两年之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突发增长,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量的小型企业受到国际金融影响,继而破产。这些小型企业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周边的朋友、亲属等熟人关系介绍的借贷。一旦企业破产,无法归还欠款,继而产生系列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此规范小额贷款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规范流动。
二是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明确民间借贷的资金用途,并能够避免高息非法借贷的发生。目前温州已经开始试点实施了这一制度。
注释:
【关键词】借贷;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类型
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我国法律体系中,一直以来都将超过法定利息上限的民间借贷界定为金融违法行为或非法金融活动,通过适用刑法相关条文进行规制。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创新手段的多样化,曾经正当的法律手段,在今天的体系下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已无法达到社会福利状态,也就是说这一法律规则对于现行的实际是不符的。
一、民间借贷的语义分析
春秋时已出现了赊贷业,放债取利是那时增殖财富的一种方法。以后随着各个朝代的不断发展丰富,借贷一词的语义分为两种:其一,向人借用钱物。其二,将钱物借给他人。法律意义上的借贷不仅指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还包括了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集资关系。
根据《合同法》,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又可定义为三种:(1)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借款合同,称之为个人借贷合同;(2)是包含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的借款合同;(3)包括个体间、个体与企业间以及企业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总的意义上,可以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民间借贷是指脱离于官方监管范围内的,广泛存在于个体之间、个体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一种民间资金融通活动,是国家信用和金融法律法规控制之外的一种金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
作为一种在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了上千年的资金流通形式,现实中比较广为人熟知的是以下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个人借贷,指单独个体因为日常生活、生产而发生的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其他个体借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的借贷行为。此种借贷规模一般较小,在农村非常普遍,是农村民间借贷的一种主要形式,且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是一种熟人借贷。
(二)高利贷,是一种以高息出借资金的行为,其借贷利息往往远远高于法律规定的高于银行四倍利息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利益,不利于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地下钱庄,是一种旧式的金融组织机构。其资金来源于企业主的个人资本或投资、以高利贷吸纳的公众存款和特殊背景下的银行贷款。此种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对高利贷起着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资金来源往往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
(四)典当行,指通过将实物进行抵押,得到经营者认可,同意借给所需资金使借贷者取得借款,并规定期满后还本付息,赎回实物的借贷行为。现行发展中,一些典当商行逐渐演变成吸收存款、发放抵押贷款的变相钱庄,此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对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五)合会,是一种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这一形式最早产生于商品经济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后来内地也开始仿效。现在的合会一般具有规模大、涉及面广、月息高、以会养会等特点。
(六)其他:如私募基金、金融服务公司等。
三、民间借贷的原因
许多学者都认为,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是由政府金融监管即金融抑制下的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制约而产生的。具体到导致我国民间借贷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导致民间借贷大肆盛行的最主要因素。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手段逐步到位,人民银行采取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采取紧缩银根,控制信贷增长过快势头的措施,导致信贷资金的供给大幅减少。各金融机构缩紧银根,压缩流动资金贷款。中小微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开展生产,不得不向民间资本求助,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自救于金融危机之中。
(二)民间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是民间借贷得以蓬勃发展基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手中拥有了大量的闲置资金或者说储蓄。由于将这些钱借贷给企业可以获得比银行高得多的利息,所以他们愿意将手头资金借贷给企业。一方面可以从中赚取高于银行数倍的利息,另一方面可以在需要时随时向企业收回借款而无任何损失,这就催发了民间借贷市场的蓬勃发展。
(三)对金融的监管不完善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民间借贷。由于国家对金融体制的改革,使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了转换,其不再对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监管,而银监部门也未明确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这就使民间借贷处于自发状态,使民间借贷处于盲区之中;加之我国对金融的管理属于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机构没有相应的机构职能,这也使得对民间借贷的官方监管不足,助长了民间借贷大肆无序发展的气焰。
四、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民间借贷立法。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只有有了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得以明确化,自由、健康的民间借贷行为才能顺利开展,可以说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文本就是广大中小微企业借贷自由的圣经,有了这样一部“圣经”这些企业的“自由”才有了保障。
(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当前由于立法的滞后,现实中还没有一部民间借贷法典,建议在这样一部法典出台之前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根据其内心的意思表示自由裁量民间借贷罪与非的标准。
(三)坚持公证的方法。通过对民间借贷进行公证,赋予民间借贷法律依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相对方可以凭有效的公证文书寻求法律帮助,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公证在现行民间借贷行为中可以发辉出良好的效果。
(四)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由政府专门机构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借贷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进行借贷,合理运用借贷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的作用;另一方面增加互信,减缓借贷双方因企业信用记录缺失和信息不对称等引起的问题。在法律缺乏规定的中间地带由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保障借贷程序的合法化,正当化、通畅化。
(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民间借贷多是借贷双方的自愿行为,是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自由借贷合同。对于此种借贷行为,最高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无疑应成为今后解决民间借贷案件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默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对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
【参考文献】
[1]方伶俐,李文芳,王雅鹏.浅谈我国农村民间借贷[J].安徽农业科学,2005(7).
[2]张青庚.非正规金融对正规金融的影响及对策[J].上海金融,2006(1).
[3]高晋康,唐清利.我国民间金融规范化的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12.
[4]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
一、陕西省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陕西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从规模来看,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的隐蔽性,陕西目前也尚未成立民间借贷的相关监测部门,因此,较为精确的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尚难测算。据人民银行榆林分行估计,2013年仅榆林一地的民间借贷规模就达到700-1000亿元,陕西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从利率来看,笔者通过对全省36家民间借贷金融机构(其中关中15家,陕北15家,陕南6家)的抽样调查发现,民间借贷市场价格并不统一,各子市场之间的利率价格差距很大。小额贷款公司的放贷利率接近20%,企业法人之间的普通借贷利率约为15%-18%,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放贷利率为25%-30%左右。
从分布特征上看,陕北与关中的民间借贷规模整体高于陕南。关中和陕北地区又以西安、榆林和咸阳的民间借贷活动最为活跃。榆林民间借贷活跃是由于当地油气资源的开采积累了大量闲置资金,西安和咸阳是陕西省中小企业最为密集的区域,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聚集。
(二)陕西民间借贷组织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
陕西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全国5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一,于2005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09年陕西首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至今的5年间小贷公司呈现扩张式发展,目前已在全省10个地市陆续成立并开展业务。据统计,截至2014年9月末,全省经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27家,较去年同期增加23家,是2011年的3倍;各项贷款余额195.75亿元,同比增长22.8%,是2011年的近5倍。从省内空间分布来看,陕西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集中在西安、榆林、汉中、渭南,约80%的小贷公司分布在这4个民间资本较为活跃的城市,这充分说明了小额贷款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重要作用。
2.典当行
从企业数量看,截至2013年底,陕西典当法人企业数共计151家,典当总额183349.46万元,仅占全国典当累计发放金的0.78%,同比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全国23.2%的平均增速。从注册资金来看,大多数典当行的注册资金在200-600万元,总体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不强。从业务结构看,近年来动产质押、房地产抵押、财产权质押三项主营业务比重基本保持在1:2:1,总体结构较为稳定,这也说明了陕西典当行的业务创新能力不足,在调研中发现,陕西典当行业的业务模式仍为传统典当模式,“典团贷”、“股权典当”、“典贷通”等新型典当产品尚未在我省实践。
3.准贷款互助组织
带有互助色彩的新型民间借贷合作组织包括传统合会、商会、企业家俱乐部、各类企业协会等,以商会为例,陕西目前的商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同一地域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浙商商会、陕西户县商会等;另一类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组成的商会。如陕西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陕西工商联出租汽车商会等。这些商会主要通过为会员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进行资金撮合,并充当一定的信用担保角色。在内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收集会员企业的资金信息,将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与有闲置资金的企业进行对接,类似于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在外部融资对接中,商会通过与银行合作对会员企业进行商会联保融资。如陕西浙江商会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还有商会通过成立专业化的投融资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中介服务。如陕西省江苏商会日前成立的投融资中心即为民间借贷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机构。
4.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目前,陕西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抵押借款模式,这一模式的核心即做资金中介机构,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以信息资源的搜集、积累、利用与输出使借贷双方需求达成对接,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二是担保贷款模式。其通过在以往业务中积累的接待信息,突破单纯的担保业务,撮合借贷双方直接对接,并由其担保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三是“中介+担保”,即由中介公司与担保公司合作,由中介公司提供借贷信息,借款人向中介公司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将抵押物进行司法公证。从发展动向来看,第三种方式呈增长态势。
5.P2P网络借贷平台
陕西目前较为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由陕西金融控股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于2012年共同发起设立的陕西金开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其为全国首个国有独资P2P借贷平台,已于2014年4月正式通过审批验收。该网络平台在试运营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已有上千余名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完成了34笔总金额达11050万元的融资项目,这34笔融资全部为中小微企业经营性借款。金开贷的成功运行填补了陕西金融业的空白,为陕西P2P行业发展开拓了规范化发展路径
二、陕西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制
一直以来,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来源及走向等现实性问题存在“数量不明,界限不清”的情况。管理层及学者对于陕西民间借贷的规模大多以测算、估算等方式获得,这对于准确把握陕西民间借贷现状,出台针对性管理、扶持政策具有消极影响。此外,对除小贷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以外的民间借贷组织缺乏明确的行为界限,许多民间融资活动游走于非法边界干扰我省的金融秩序。目前,陕西尚未成立对民间借贷的统一管理机构,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基本在各级政府的的金融办公室,但金融办公室目前一般为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非常少,专业能力也不够强,职权不够明晰,很难完成民间借贷的统计、监督及管理工作。
(二)民间借贷的金融基础设施缺失
“从信息经济学上看,金融业本身是一个信息行业,贷款活动可以看作是收集信息、分析比较信息、处理信息、跟踪信息变化的一套处理信息的过程”。目前,陕西对民间借贷机构的金融基础设施支持较为薄弱。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均未接入征信系统,更不用说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各种无牌照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二是目前陕西的民间借贷机构在通存通兑、支付结算等方面均与正规金融机构存在较大差距。此外,陕西的联网核查系统、反洗钱系统、信贷查新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系统等辅金融基础设施也均未向民间借贷机构开通,信贷数据无法在线监测,难以满足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
(三)“玻璃门”与“弹簧门”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2012年以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间借贷阳光化发展的利好政策,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在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部分条件成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为村镇银行,但从实行该规定以来,陕西小贷公司目前尚没有一家改制为村镇银行;自“金融国十条”正式放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以来,陕西民资申办银行的热情高涨,但目前尚未有一家得到官方确实的反馈。
三、陕省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积极审慎地探索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针对民间金融的律师、会计、担保、资产评估等专业配套服务产业
在各地探索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温州、广州、成都、长沙等地均通过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途径规范民间借贷、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陕西省可参照这一成功经验,依托即将建成的“西安民间金融街”成立陕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这一过程中应避免简单复制,要在充分掌握陕西民间借贷规模、特点、利率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借贷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范围及运营形式,并提早培育、引进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企业,为入驻中心做好准备。建议陕西省金融办一是要协调统计部门,对陕西目前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作详细调查与统计,摸清家底,准确决策;二是要搭建指数采集合作机制,与温州市政府签署“温州指数”协作采集合作备忘录,借助已有的指数平台反映我市民间融资市场运行状况。待借贷服务中心成立后,可转变协作检测机制为联合检测机制。
(二)关注无牌照民间借贷机构,结合《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中对民间金融组织及经营范围的界定,引导和扶持我市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正规化发展,使其和小贷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正规军”形成错位的市场定位,实现互补
《条例》创新设立了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并对这些机构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出了清晰界线。这标志着原本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机构正式走上法制化道路。对此,建议陕西省各市区(县、开发区)依据《条例》对各自辖区内各类以投资或信息服务等名义存在的无牌照线下民间借贷中介进行摸查。对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机构进行清理;对触碰监管底线的中介业务进行整顿;对已经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合规业务模式给予充分尊重,并结合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探索民间借贷的创新形式。并且,金融办可协调工商部门对经营规范、发展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注册登记或特许经营备案,使其转变为合法的金融中介机构,为培育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信息服务公司等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提供储备。
(三)按照“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金融有益创新,支持利用新技术和新手段发展新型的民间金融形态,推动互联网金融集聚创新发展
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代表,其用户是普惠金融的重点关注对象——中低收入人群,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因此,陕西发展普惠金融、规范民间借贷不能绕开P2P网贷。目前P2P网贷行业尚无行业准入标准,建立平台成本相对较低。建议市金融部门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在新型民间融资服务主体储备中,选取居间业务良好、有开展线上业务意愿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P2P业务试点,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线上线下资源优势在我市发起或参与设立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众筹融资等配套机构,抢占新一轮互联网金融发展先机。在对P2P网贷行业的管理方面,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以公司形式引导P2P平台入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业务进行监管。
(四)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增强信用记录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降低民间金融风险,降低监管成本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基础
【关键词】民间金融 灰色金融 健康发展
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由于资金的逐利性,“奇迹”的背后是大部分金融资源流向了大城市、大企业和大项目,而流向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数目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和农户却很少,它们只得转而求助于民间金融,毋庸置疑,金融资源配置需要“帕累托改进”,民间金融更需要理性看待。
一、本文对民间金融的界定
从现有的文献看,我国学术界从不同的视角给民间金融下过定义,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从服务对象界定:“民间金融,就是为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①二是从供给主体界定:“民间金融,是指由民营金融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与其相关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②三是从性质界定: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是属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没有纳入到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金融活动或组织。本文采纳第三种观点,理由是既然称之为“民间”金融,其产权就应属于民间所有,其活动就应由民间个人或组织自主进行。
从合理与合法逻辑关系,本文将民间金融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合理又合法的,本文称之为“白色金融”,如借贷利率不超过央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民间自由借贷、典当行、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等。二是合理但不合法的,本文称之为“灰色金融”,如民间集资、合会和私人钱庄等。它们不被现行法律所承认,但在不同程度上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三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本文称之为“黑色金融”,如高利贷、诈骗和洗钱等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这类金融会给经济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既为现行法律所不容,也会破坏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处于中间层面的“灰色金融”可以通过内外边界向“白色金融”和“黑色金融”转化,其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应予特别关注。
从表现形式看,当前在我国,合理的民间金融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民间自由借贷,合会,民间集资,钱中、银背,私人钱庄,典当行,资金互助社、小贷公司。这些形式从最简单、无组织形态、直接融资式的民间自由借贷,到较规范、有组织、间接融资式的内部融资组织,再到已经进入监管机构监管范畴的资金互助社和小贷公司,表现为一种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演变趋势。
二、民间金融发展的必然性
(一)情缘因素
人类的社会属性,注定了人类大都过着群居生活,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祖祖辈辈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信息比较对称,加上血缘关系,在生产生活中大都形成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当某人或某家出现资金缺口时,其他人会给其一定的支援,与此同时,这种人际间的关系,对这一区域的居民或家庭都有着很大的约束力,如果某人失信或违约,他要承担信誉损失的后果,在以后的经济交易中难以取得对方的信任,因此较高的违约成本一般使道德风险者不敢肆意作为,自发的民间金融就深深地植根于这一社会土壤。
(二)比较优势
较国家正规金融来说,民间金融与生俱来四大优势:一是纯市场化。民间融资根据交易双方资金供求、期限和风险等情况,自行商定资金价格,利率完全市场化,实现了借贷双方的市场交易目的;二是信息对称。民间融资常常发生在产业链上下游的企业或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彼此熟悉,并且有着经济上或人情上的某种关联,融资信息比较对称,为借贷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方便;三是管理成本低。相比较正规金融而言,民间融资贷款方不存在寻租行为,贷前调查成本和贷后管理成本都比较低,借款方也不需要支付“公关”费;四是融资效率高。民间借贷没有死板的标准借贷程序和标准合同文书,手续简便,交易快捷,速度快,可以让借款人能在较短时间内方便地筹集资金。
(三)居民财富的快速增长
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显示,1978年、2012年的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343.4元、24565元,年均增长13.3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3.6元、7917元,年均增长12.76%;1978年末、2012年末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分别为210.6亿元、399551亿元,年均增长24.86%。改革开放以来,居民人均收入和存款的大幅增长带来了社会资金的大幅增加,其中的闲置资金由于受我国利率管控、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和通胀压力等多因素制约,从现存的正规理财途径难以获得保值增值,资金的逐利性使得许多资金拥有者便将目光投向了民间金融市场,以期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价值得以实现。
三、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形态上受到抑制
市场经济发展历程中,民间金融并未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可,被认为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安排。如麦金农—肖的研究,认为不管是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还是在经济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的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都是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活动,于整个经济发展都不重要。我国的政策制定者则从宏观调控、金融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等多方面考虑,认为民间金融的自发性难以管理,加上其强关联性,一旦放开将威胁到整个正规金融体系的运行,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更多的是采取压制和清理的措施,抑制民间金融发展。直到最近几年,随着金融在沿海地带和农村地区的不断深化,才有所松动,如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在农村地区设立四类融资机构门槛的放开。
(二)法律上处于弱势境地
一是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产物,民间金融天生就缺乏法律、政策上的支持,从维护金融稳定角度出发,一些合理的“灰色金融”,如农村基金会、一些私人钱庄等组织被先后彻底取缔,部分“合会”被视为扰乱金融秩序,定性为违法犯罪活动而遭到严厉打击。二是现行的法律条文粗放,缺乏细则。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法律上并未明确,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难以界定。法律上的困境使合理的“灰色金融”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三)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由于民间金融处于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得不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始终是一股暗流未浮出水面,所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利用人们追求资金增值的心理,经过精心策划以各种方式进行诈骗吸取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使原本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灰色金融”转变成了对市场经济只有严重危害的“黑色金融”。如云南“金座”非法集资案,以发展“三农”建设为幌子,编造事实和信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虚假宣传,以高额回报相诱,采用先到期集资款本息由后续集资款兑付的手段,诱使宣传对象向金座公司“投资”,导致非法吸纳21256人次资金共计4.86亿元,无法返还3亿多元的严重后果。③
(四)弱化了宏观调控效应
一是民间金融减少了正规金融体系吸收存款的来源,也弱化了信贷投放的能力,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难度。央行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时,民间融资活动加大了社会融资量,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央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时,民间融资活动使稳健变成了宽松;央行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时,民间融资活动使宽松变成超限度的扩张,流动性过大,增大了通胀压力。二是在资金用途上,会弱化国家的产业政策效应,民间融资主要考虑资金的收益性,只要回报高,即使是“两高一剩”这些限制性行业甚至是禁止性行业,也会进入,导致一些落后、要淘汰的产业依旧存在。
四、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正视民间金融的合理性
民间金融自诞生以来,就表现出了其顽强的生命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政治体制下都广泛存在,有力地彰显了其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制度安排,而是一种始终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必然的融资方式。如果我们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中,视它为一种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不去关注它,正视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简单地加以打击,结果只会朝坏的方向发展,一些合理的“灰色金融”也会向“黑色金融”转变。所以,我们要在深刻反思过去对待民间金融态度的基础上,消除偏见、善待合理性的民间金融。正如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所说的,“把民间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通过法律的方式、登记的方式、自律管理的方式规范起来,给想要合法经营的人一个正当的出口,使恶意的欺诈行为和恶意的高利贷行为孤立起来。”④
(二)健全法律法规和服务体系
建议央行正在研究制定的《放贷人条例》,能明确界定白、灰、黑三色不同层面的民间金融,特别是对灰色金融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交易规则、合同要件、违约责任、利率安排及其他事项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减少债务纠纷,降低法律风险,给予灰色金融以生存和发展空间,促使其不断向规范化、合约化发展。另外,可以参照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经验,成立由政府部门管理的民间金融行业协会,为民间金融合约各方提供必要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逐步构建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与平台,为民间金融健康发展提供优良的外部生态环境。
(三)加强机制性工作建设
1.加强宣传教育机制建设。针对民间金融存在的风险和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宣传,做好预防警示教育,增强社会群体的自觉守法和自我保护意识,让社会公众充分意识到民间金融的风险性,尤其是黑色金融的高风险性,帮助社会公众提高区分白、灰、黑三种不同性质民间金融的能力,引导社会公众依法、理性投资,自觉抵制非法民间金融。
2.加强监测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金融、行业协会等为一体的“大监测”体系,建立民间金融信息采集机制,定期收集有关数据。重点监测民间金融规模、利率水平、交易对象、区域分布、资金用途、风险状况等情况,分析民间金融对经济金融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据此实施疏导和管理。跟踪研究民间金融的变化,不断完善监测机制,不时更换监测样本,保持动态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3.加强治理机制建设。针对不同性质的民间金融,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积极鼓励合理的民间金融,严格取缔黑色金融。对自由借贷、钱中等活动,引导其进入政府监测范畴,标准化借贷交易合约,保护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权益,逐步走向规范化;对私人钱庄、合会等“灰色金融”要引导,促使其向“白色金融”转变,并争取引导其资金流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避免资源的浪费和损失;对高利贷、诈骗和洗钱等“黑色金融”活动要持续严厉打击,防止它们对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注释
①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P1.
②张翔.民间金融、实体经济与制度环境——从交易费用角度对改革后温州民间金融的一种解释[J].金融科学,2000,(4):P41.
③中国新闻网.2011-8-8.
【关键词】 民间金融; 发展现状; 发展前景
2010年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这意味着民间金融组织有望取得合法身份。早期的金融理论中,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金融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是政府打击的对象。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许多国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民间金融之所以能够产生并长期存在,在于它在资源的调动和分配活动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能解决许多正规金融系统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融资问题,民间金融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形式和渠道具有地区性差异
传统农区,农户的生活性借款多于生产性借款,民间金融保持着自由借贷的传统,资金主要靠亲戚朋友提供。张家口坝上地区,当双方关系亲密时一些临时性借贷一般不付利息,即使支付利息,其利率也比其他形式的民间借贷低。在新型农区,如种植暖棚蔬菜、特色水果等的农区,农户多为季节性借款,民间金融趋于组织化。张家口的涿鹿、崇礼地区借款的利率要高于生活性借款的利率。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民营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的需求占较大比重,民间金融体现出规模化的特点。张家口的宣化、沙城地区,该借款的利率较高,金额也较大。
(二)借贷方式相对比较单一
农村民间金融的借贷方式主要为信用借款,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私人借贷就是一种非常古老的信用形式。资金持有者一般只向周边熟悉的农户放贷,通常局限于一个村或邻近村的农户。民营中小企业的借贷主要发生在有经常业务往来、借出方对借入方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的企业间。借贷双方由于十分熟悉和了解,贷款一般不需要抵押和担保,多为信用贷款。通过对张家口农村地区的调查,60%的农村家庭在需要借款时首先考虑的是向亲戚、朋友等借款,大大高于向银行贷款的比重。
(三)利率相对较高,借贷期限较短
民间金融的利率一般由资本市场上资金需求和供给关系决定,并参考借款人的信用、借款期限以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平均利率水平高于银行同期的利率水平。借贷主要是由于生活和生产急需时,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会面对较高的利率,一旦渡过难关,会立即偿还贷款,贷款期限一般较短,以6―12个月期限居多,月利率平均在2%~3%,利息支付方式以按月支付和按季支付最为普遍。期限越短,利率会越高。
(四)交易成本低,融资金额不断上升
中国社会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农村民间金融也具有乡土性,多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或是朋友乡邻之间,彼此非常熟悉,借出者对借入者的经营情况和收益状况很清楚,对借款人的人品、资信情况等也有深入了解,因此信息成本很低。借款后彼此能保持较频繁的接触,对借款者的生产活动和资金使用状况等信息也很清楚,收集和处理贷款的监督成本和跟踪成本也较低,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活动交易成本。农户发生的民间借贷金额普遍较小,一般都在万元以下。而企业的借贷规模一般较大,一般在10―30万元之间。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中小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需要的资金不断上升,融资金额也随之攀升。
(五)金融覆盖率高
民间金融由于其特有的优势,在农村广泛存在着。调查发现,在张家口的农村地区,不管是经济较繁荣的地区,还是位置偏僻的地区,民间金融都普遍存在,有的地方还十分活跃。在农副业发展较好的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的市场覆盖率更高,如蔚县东辛庄村,201户农户中多数家庭从事养猪、养羊和经营小煤厂,2006年有90%以上的农户发生过民间借贷。
(六)规模与民营经济的发达程度和贷款需求满足度密切相关
农村的中小企业贷款大多缺乏必要的抵押和担保,而对资金的需求规模却比较大,正规金融出于对风险和成本的考虑,一般不愿意将资金贷给他们,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依赖于民间金融。因此,民营企业发展水平较高而正规金融对其资金需求的满足度低的地区对民间金融的需求越大,民间金融也越呈现出组织化和规模化。
(七)公开程度逐渐上升
随着农村资金需求的不断扩大、政策管制的松动和金融改革的推进,民间金融内部和外部的环境都已有所改善,社会承认和认可的程度提高,以借贷为主要收入来源,资金实力较为雄厚,能够满足较大额度农村资金需求的民间金融组织大量出现,民间金融正在由隐蔽的地下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程度转变,农村民间金融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民间金融现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能够在夹缝中生存下来,说明它本身就有市场。随着市场的发展,正规金融体系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经济发展的要求,就会出现一支新的金融体系,一些新的金融组织,或者一些新的金融形式。民间金融的特点符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融资安排,不是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而是一种必要的金融方式。笔者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对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前景作出以下几种设计。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中国的小额贷款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这些小额贷款试点没有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主要是强调公益扶贫性质,而忽视了其商业性,所以绝大部分没有维持太长时间,能赢利者不到1%,其中大多是因资金困境而中途夭折,这也与政府当时严格控制金融业的背景有关。政府对金融业的严格限制在2005年发生改变,央行第一次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同年12月27日,第一批正式注册的新型民间商业性金融组织“晋源泰”和“日升隆”两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山西平遥县率先成立。通过对这两家小额信贷公司运行一年多的观察可知,作为商业性的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体现盈利性和商业性,机构由市场和股东会说了算,而不能只由政府或监管部门决策。小额贷款组织应该主要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其贷款对象应该以“三农”为主,以及为“三农”服务的其它经济实体。为促使小额贷款组织广泛地为农户服务,还应该规定单户贷款最高金额以及农户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比例。从国际经验来看,小额信贷公司多会受到资金缺乏的困扰,要想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允许其吸收存款,逐步拓宽其融资渠道。
(二)发展为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是指由个人集资联合成立,以相互合作作为主要宗旨的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由此建立的金融机构称为合作金融机构。该机构是由资金所有者各自为了自身融资方便自愿组织起来的机构,进出自由,每个人可根据出资的多少承担相应的责任,简便的手续和快捷的方式以及低于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的利率使其可帮助急需资金的机构成员解决资金困难。近年来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扬的农村合作金融模式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该银行由接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孟加拉学者・尤努斯于1976 年创办,其宗旨是向农村地区追求自我就业的穷人提供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从国际经验来看,合作金融事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国的合作金融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具体模式,各自的合作金融机构本身也随时间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合作金融作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基本组织形式,已在理论界达成共识,可以借鉴国际经验来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事业,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改进来形成合作金融机构。改革过程中应吸收民间金融的资金,根据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水平、农村信用社的经济实力和当地民间金融的规模来选择各自适宜的合作金融模式。
(三)成立社区银行(或称为村镇银行)
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源自美国,由当地移民社区中的农民或商人建立起来,并一直以住户、中小企业和农场主为主要的服务对象。其业务领域较为广泛,主要涉及商业银行各种业务,以及客户中介金融服务。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定义的社区银行是独立的、由当地拥有并运营的机构,其资产少于1 000万到数十亿美元不等。由于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具有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社区银行,服务三农和民营中小企业,对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社区银行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运作并为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个性化金融服务,这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
(四)发展民营银行
民间金融总体规模的不断加大和民间资本强烈的逐利性,成为创建民营银行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要求金融机构按市场规则运行,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民营银行顺理成章。综观世界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民营银行的比重都在持续上升。在世界上少数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多是一些比较贫穷和处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在经济发达的工业国家中,国有银行所占比例都低于10%,而且其比重还在下降。中国民生银行的董事长经叔平曾表示:民营银行是我国未来间接融资需要大力发展的主体。民营银行适合为中小企业服务,开放民营银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还能加强金融市场的竞争,从而促进国有银行的改革。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造成的。可通过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转化为规范化的民营银行,民营银行的服务对象定位于民营中小企业,为其提供灵活的专业化服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适度发展典当行
典当行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特殊的带有融资性质的服务行业,由于正规金融的融资信用要求较高,近年来古老的典当行业已以崭新的面貌和方便、灵活、快捷的服务在金融市场环境下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在国家实行紧缩性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在农村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正规金融贷款满足率下降的前提下,典当行成为部分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短期应急性快速融资的“银行”。我国农村低收入人群多,中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较少,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灵活、对典当物提供者信用要求很低、配套服务周全等明显优势。典当行作为农村资金融通的辅助工具,对农户和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起到了补充作用。
(六)发展成农村社会性投融资机构
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指在严密的财产契约关系约束下,通过对居民融资形成一定规模的资金积聚,从而进行各类专业性投资活动的金融企业,目前的投资基金可以视为这类企业的代表者。社会性投融资机构是居民财产权利社会化的一种必要形式,是将居民财产权利引入社会再生产活动的必不可少的纽带和桥梁,也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资源配置主体。可成立服务于三农的民营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和其他各类投资机构,其功能是将民间资本引向实体产业。通过民间资本在社会性投融资中比重的增加,使分散的、小额的民间投资资金规模化,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既规范了民间金融,也为投融资体制注入了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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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供应链
课题: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约束供应链中融资优化与营运管理协调决策研究”(2013SJD630024)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2月5日
外资是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各个中小企业贷款成为了制约企业发展的难题。从国内的研究背景来看,中小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融资制度建设、金融支持体系的发展等。中小企业要想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企业就要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和交流,努力寻求愿意合作的银行。此外,各大商业银行要对各个企业的融资方案进行调查和分析。供应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企业所面临的制约,能够从产业链的角度去分析和考虑企业的自身需求,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宜的金融服务,可以使中小企业减少融资困难,也能够在业务上获取突破。因此,加强对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问题的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非常多,筹集资金的渠道和方式多种多样,并且资金归还的方法也有很多不同,因此按照企业融资的类型和来源可以将企业的资金分为企业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和借贷资金。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外来的融资方式为直接借入的资金和间接借入的资金。比如,资本的数量、折旧的资金、存储的利润融资,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属于外源资金,企业发行的债券是直接融资方式,向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属于间接融资方式。企业资金融资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收益融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得的资金全部都是企业资金的直接来源,该类型来源的资金具有灵活性特征,能够被企业随意应用到各项生产中,并且资金的筹集成本非常少,对于刚刚成立的小企业来说是一种非常好的融资选择。企业留存的资金收益在扣除了各项税费以后全部留在企业中,为企业股东的另一种投资形式。
2、增值融资。增加企业投资数额,并逐步增加股东权利可以吸引到更多的外来资金,依靠这种方法进行融资的方法是为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增加企业资金成本能够获得企业在未来几年内的资金,是一种获取未来资金的有效方法。这种融资方法不需要企业花费过多的成本,并且不用抵押,不用核实自己的信用记录。
3、民间借贷方式。很多中小企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会面临着很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尤其是企业在发行股票或者是债券的时候资金的运转缺乏稳定性,在中小企业需要大笔可利用的资金时,自身资金很难及时收回,选择民间借贷能够及时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并且民间借贷的形式非常多,企业选择空间非常大。但是,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较大、资金信用非常低、很多借贷单位的利息很高,如果企业借贷的资金非常多,那么偿还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4、补偿贸易融资。补偿贸易融资是国内与国外企业进行各项贸易往来时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很多国外的企业能够为国内企业提供先进的生产设备、技术以及管理方式等,在融资方案真正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时,国内的企业就可以按照生产项目约定一种全新的贷款方式,既可以实现生产的互惠,又可以实现资本的有效流通。
5、资金典当融资。资金典当是一种物品抵押融资方式,企业可以将生产资本以及一些物品抵押给当地的典当行,按照典当行的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协议交付一定费用,在典当行收到企业的物品以后就可以按照物品的价值付给企业一定的本金和利息,在典当人有了资金以后就可以向典当行赎回典当物。
通过以上融资方式的论述可以看出,内源性的企业融资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方法,对企业未来囤积资金以及有效利用和周转资金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银行贷款。按照中小企业实际的借贷状况,对各个中小企业融资方法进行调查以后显示,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融资方法可谓是形式多样,很多采用民间借贷或是内部筹集资金的方法较为灵活,手续办理较为简单,因此受到很多企业的欢迎。即使民间借贷有其优点,但是利息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借贷单位不正规,市场秩序较为混乱。这样一来,很大一部分中小企业都选择银行借贷的方式融资。根据相关的调查显示,我国也有60%的中小企业选择向商业银行贷款来缓解资金压力。表1为2011年我国中小企业支持率较高的银行借贷状况。(表1)
二、我国中小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原因
(一)自身发展原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继有很多中小企业涌现,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中小企业因为各种原因,融资出现困境,制约了企业的正常发展。首先,在企业的规模上,中小企业很难和大型国有企业相比,用于各项生产的投资非常少,自身资本管理也不完善,生产技术和设备相对单一,劳动型生产模式占较大比重,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很多的风险,在抵御这些风险时能力有限;其次,很多中小企业家族经营状况较为普遍,因此在管理上很多地方都不够科学,制度化管理欠缺。很多中小企业决策机制主观意识较强,缺少制约的制度和手段。按照中小企业不同的发展状况和特点,各大商业银行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还有一方面,很多中小企业缺乏信用意识,为了追求最优的经济目标,诚信问题非常严重,对于各个中小企业来说,诚信是第一要务,是促成合作的最佳途径,如果缺乏诚信,企业很难实现发展。
(二)政府方面。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负担,会选择逃税或者逃避银行追债的现象,拖欠银行资金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地方政府没有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系统,无法及时获取企业履行约定的状况,这些信息有企业财务报告、企业缴纳税费情况等;二是一些信用资质较低的中小企业会因债务堆积过多而选择讨债,地方政府鉴于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会予以掩护,很多都会予以企业资金和政策上的支持。
三、供应链可行性分析
(一)供应链得以发展的原因。供应链融资模式有很多的优势。物流供应商会为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支持,但是企业必须支付一定的金融费用,银行以及各种银行机构对企业流动的资产进行监督时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用来监控。依靠商业银行的特点,抵押回报非常低,依靠供应链企业可以与各个商业银行加强合作,从而有效节省企业投资的成本,并使企业的经济收益大幅度提高。
此外,供应链能够节省企业成本,因为企业融资交易的成本分为两个类型,分别是搜索成本和谈判成本,但是由于企业发展状况不是非常稳定,因此企业要增加监控的成本。银行获取的利润是有差别的,主要收益来源于信用贷款和贷款利率。在供应链融资条件下,中小企业可以和各大商业银行建立长期往来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企业成本能够降低。另外,商业银行会形成规模效应,出现稳定的供应链,能够减少违约次数,对于各个商业银行来说,能够降低信用贷款存在的风险,也能提高银行的融资水平。
(二)供应链服务模式类型
模式一:企业动产抵押。企业动产抵押在我国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提出,供应链融资服务发展模式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各项融资活动。在动产抵押下的融资模式中,中小企业能够将资金的各项有价值的物品抵押给商业银行,与银行建立合作的关系,以此来获取到更多的贷款。动产抵押有自身特点,能够以抵押企业的流动资产获取到资金,实现物品的变现,暂时缓解资金紧张的局面。另外,这种动产抵押的方式非常简单并且便于操作,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但是如果借贷的数额较大的话,也会存在一些风险,风险的来源是抵押物带来的风险、市场变动带来的风险等。
模式二:应收账款抵押。应收账款抵押在法律中属于权利质权,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应收账款的定义为:企业将应收账款抵押给需要借贷的银行,以此来获取到需要的贷款数额。如果企业有偿还能力的话,银行可以贷款给这些企业,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提供给企业短期需要的资金,并能促进供应链的稳定持续运转。但是,同样存在一些风险,比如转让手续和汇款控制风险等。
模式三:保兑仓融资方式。保兑仓融资中银行与企业签署的各项规定主导权都在银行,并且货物的提取也由银行负责,贷款的担保是生产商,这种方式可以为银行带来收益,因此银行愿意为其兑换成汇票。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这种方式有很多的优点,使企业客户来源增多,物品的销售渠道扩宽,从而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并能使企业的市场份额增加。但是,风险来源与客户资信和商品抵押以及企业内部风险操纵有很大的关系。
(三)供应链运行机制
1、保理融资产品。在银行将所有资金都抵押给了银行以后,银行可以给企业需要的资金,应收账款并不需要马上形成,而是可以在未来的发展中用积累出的资金作为抵押。收账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显的抵押,可以向企业询问账款的真实度,其次是隐藏性质的抵押,这时银行不需要询问企业借贷人员,通过双方的交易就可以确立账款。这种融资手段的好处是:企业可以在银行设立一个最低的账款额度,实现动态抵押。随着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以前的旧账款可以在企业不断发展过程中慢慢收回。
企业不用为抵押应该收取的最低额担忧,银行可以为企业担保,但是如果抵押的收款数额比最低点高时,就可以自由支配回收的各个款项。这种形式非常的灵活,可以解决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2、厂商银行业务。这种方法体现出了供货方和银行以及购买方的利益,在这种产品融资模式下,三方的利益可以同时获得。厂家、银行以及商家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合作的协议,并对具体的运作方法进行商讨,银行可以首先给予经销商一些资金,供销商在有了资金以后就可以购买货物,在厂家将货物交给了银行以后,可以同时将货单交给银行,购买方在交付了定金以后,银行就可以通知货物的贮存方发送货物,购买货物的一方可以顺利将货物提走。这种方式能够减少供货商的债务,并能降低企业成本,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对于银行来说,能够吸收到大量的资金,使业务收入大幅度增加。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民间金融契约执行机制效应范围
一、引言
任何契约的完成都必须依赖完善的契约执行机制来规范和保障。契约执行机制可以分为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和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macaulay,1963,Grie£2003)。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契约是完备的,因此可以依赖也只能唯一依赖法律这种契约执行机制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在现实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契约则是不完备的:同时在转型经济下,法律法规通常是不健全的,单纯依赖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能实现合作博弈,必然有其他的契约执行机制来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威廉姆森(2002)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的角度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契约执行中法律至上主义的观点,认为私人执行机制是契约执行的重要方式。事实上,不论是公开执行机制还是私人执行机制,都有其作用的区域范围,一旦突破了这一区域,两者的效力就会大大降低。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几种具体类别及效应范围,试图通过民间金融其内在的运行机理来提出一些监管的建议及对策。
二、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活动,也是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完成的,它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协议或关系凭据,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完全性,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认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法完全依赖公开的执行机制,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人执行机制,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具体的执行机制。
(一)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
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普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资源一种资本。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尽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很难密切监督,但由于与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地缘、人缘关系,对其人品品格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可以极低的成本搜索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样如果借款人守约按时还本付息,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和继续存在,甚至因为守约而引得更良好的社会关系;但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失信,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轻者社会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获得新的贷款,重者甚至出现社会关系的断裂,被逐出其所在社会网络等。这就构成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从而形成一种隐性担保机制;但如果借款者的收益高于断裂人缘、地缘关系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时,就会发生违约,引发民间金融纠纷甚至民间金融风暴。
(二)基于重复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声誉对于经济人而言,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如果交易一方不履行契约会立即受到终止双方合作关系的惩罚,同时随着信息的扩散,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违约方就会失去未来获利的机会,如果借款方信守诺言,则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声誉,强化了自己的资本条件。在民间金融中,贷款人在给人提供信贷时。往往会采取一定的贷款策略,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不好,贷款人选择不授信,交易行为也就无法发生,双方也就无法取得收益。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好,贷款人将选择授信。但一般只限于相对较小的额度,只有当借款人的行为表明这笔信贷是有利的并且有保证时,贷款人才会增加放宽信贷限度。因此,借款人若能信守承诺,就可以增加自己的声誉等级,获取更多后续的贷款。为了将来更大的收益,人们往往会克服其短视行为,加强双方长期合作的机会。实际上,声誉执行机制通过长期利益的诱惑来约束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证契约的履行,而长期合作就是重复博弈。
(三)基于关联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1985)提出“社会嵌入性”的概念,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其具体作用机制是通过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中关联博弈的声誉机制实施的。关联博弈是指两个或多个博弈具有相关性,但是关联博弈并不等于两个博弈的简单相加。如在著名的囚徒困境中,如果一个囚徒选择招认(另一个选择不招)获得机会主义收益。那么他出狱后将会招致社区更大的报复,所以招认将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也就是说,一个参与人不仅参与交易域的经济博弈,同时还参与社会交换域的重复性的社区博弈。在社会交换域的社区重复博弈中,作为一个有社会声誉的社区成员,将会获得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
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处在一个特殊的社区或群范围内,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特别是一些“闲言碎语”。所以一旦交易的一方出现违约,违约方将丧失其作为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遭到社区内其他成员的共同排斥,甚至被驱逐出社区。正是社会交换域存在的多边制裁的可信威胁,制约了社区内交易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各方就会在交易域中的民间金融契约博弈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因此,在关联博弈的情形下,联结两个博弈和汇合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有助于放松激励约束条件,交易方就会面对强效正面选择激励机制,从而使得社区内(群)内的合作博弈的效率提高。
上述民间金融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都是以社会资本、声誉价值作为基石,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一旦声誉信息的传递受阻或无法达到,就无法通过该机制有效地阻断借款人的机会主义选择;同样,如果对不良声誉惩罚的置信度受到怀疑,借款人失信的处罚成本不够高时,势必无法达到合作博奕。因此,在特定的村、社区(群)内,交易成员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群)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在该范围内。契约执行机制发挥着巨大的效应,强有力地约束着交易各方的契约行为。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一旦超出社区(群)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契约的声誉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也不会像在社区(群)内那么高昂,这就会使借款人产生投机的心理。因此,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其产生效力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三、民间金融的嬗变和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效应
30多年来,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一般性的逻辑发展顺序来分析,民间金融扩张和嬗变的历史进程包括四个阶段: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企业之间的借贷和集资: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各种银背、当铺、私人钱庄、营利性的合会等;三是
高级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体形式主要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作储金会等:四是正规金融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严密的内在体系结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制之下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化运作,如定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随着民间金融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演变,建立在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上特殊的信任关系也不断地突破原有的村、社区(群)的界线,演变为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一般普遍的信任关系。非正式制度下的契约执行机制的效用也在不断地弱化,两者呈现一种反向变化的态势。简单说,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越低。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效用就越强,反之,民问金融组织化的程度越高,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越弱。
四、政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的关系 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依赖的执行机制是完全不同的,正规金融以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为基础,而民间金融则以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为立足点。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公开的执行机制往往无法解决和约束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因此,有关当局决定利用正规金融组织来完全收编或改造民间金融组织的举措是不可取的,如想民间金融能良性发生和发展,政府部门应注重非制度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声誉氛围,进一步强化、放大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作用和作用边界,促进其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
(二)分类监管民间金融
对于组织化程度低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较强,运行效率高而风险较低,可以允许其存在,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而对于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已突破特定的社区(群),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已很弱或已丧失,必然要有一种替代的执行机制来保证其运行,因此可以将其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规范化运作。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发展犹如雨后春笋, 它们在促进江西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生命周期普遍较短,本文详细分析江西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并提出一些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政府 银行
近年来,民营企业特别是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0年,江西省中小企业数量已经突破100万家,实现工业增加值2648亿元,占我省全部工业增加值的83.2%;上交税金475亿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2.7%;出口创汇65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76.3%;从业人员达到770万人。
一、我省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一大障碍就是资金匮乏,目前我省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包括:自有资金、亲朋好友借贷、企业利润积累、银行贷款、上市融资、政府扶持资金和民间借贷等几种形式。
据统计,民营企业获得资金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非金融机构贷款、自筹资本以及其他,其占比分别为4%、2%、91%、3%。从中不难发现,我省中小企业通过自筹方式来获取资金所占的比重很大,银行贷款和发行股票等形式的外源融资方式很困难。自筹资本的来源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属于直接融资;另一种是民间借贷,与银行及非金融机构贷款同属于间接融资。对于规模不大的中小企业来说,资金大部分是源于民间借贷。
二、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原本江西省的经济实力在全国就处于较低水平,加上资金紧缺问题一直制约着江西省中小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导致江西省中小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竞争力不强、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造成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从直接融资方面来看:
资本市场是中小企业一个重要的直接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票、基金和债券等方面。
我国股票市场的主板市场和中小板对上市企业的硬件要求非常高。2009年7月,我国推出了酝酿已久的创业板,为许多没达到在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版上市条件的高科技企业提供了上市融资的途径。但是我省的中小企业大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高科技企业非常少,加上创业板的企业容量有限,难以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我国对企业债券的发行条件和规模有着严格的控制,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而且国家向企业债券利息征收的所得税也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从间接融资方面来看:
1、从企业自身来说:
(1)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不讲诚信,拖欠贷款。银行对中小企业产生“惧贷”心理。2010年,江西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占全部不良贷款总额的一半以上,不良贷款率达36.4%,比全省金融机构平均高出约10个百分点;信用不良户数占总数的71%以上。
(2)企业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未经审计等情况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银行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增加了银行的甄别成本,大大降低了银行融资的积极性。
(3)部分中小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现金流不稳定,竞争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强。难以向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即使以是抵押向银行贷款,额度也十分有限。
2、从金融及非金融机构方面来说:
(1)银行的信贷准入门槛过高,只有在银行信用评级中达到A级才能获得贷款申报权,而在南昌参加信用评级的近5000户企业中,只有不到18%的企业是A级以上,小企业近乎全军覆没,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很大。
(2)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缺乏以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服务为重点的金融机构,且资金实力也有限。
(3)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担保抵押手续复杂,基金来源渠道单一,收费环节过多过高,直接造成中小企业担保难、抵押难。
3、从民间借贷方面来说:
(1)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使企业容易沦为诈骗和洗钱等犯罪行为的工具。
(2)借贷手续简单,资金转移没有正式的合同,在还款时容易产生纠纷。
(3)民间借贷期限一般都较短,不利于企业长期的稳定发展。
三、解决江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应当从一下三个方面来讨论:
(一)从政府方面:
江西拥有较好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相当丰富,因此大部分中小企业都位于农村,进行融资的成本也相应的增加,这就需要政府的扶持。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融资方面的支持:
1、加强宣传,增强中小企业的诚信意识。
在加强宣传的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并及时公开,方便银行及社会各界获取相关信息;同时加快建立惩罚机制并加大力度,以防止因违规成本过低而导致的违约现象蔓延的情况。
2、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体系。
要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对所在城市中小企业的业务支持,同时组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体系或其他地方性民营金融机构。
(二)从银行方面:
1、注重营销意识的培养,客户选择不求“大”,不唯“制”,把中小企业作为基层银行的服务对象,主动寻找、建立和培育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2、进一步提高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银行间良性沟通和发展合作机制,主动为客户提供多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从企业方面:
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政策,积极努力维持并提高自身的信誉,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争取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周叶 郭庆凤,江西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瓶颈及对策研究,企业经济,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