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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01 17:07:41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1篇

关键词 民间借贷 诚实信用 金融

作者简介:覃占廷,邵阳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究其本质而言,民间借贷与自然规律发展相适应,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的规模逐渐发展起来。随着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大,由民间借贷引发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案件纠纷数量的增加给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严重影响。在此种社会环境下,关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活动逐渐深入,在研究人员不断深入研究与调查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变得明亮化。虽然国内外学者都对此展开了相应的研究,但是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研究非常少。在此种情况下,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民间借贷产生的民法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针对此,就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展开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从理论的角度上而言,民间借贷的这个名词是对金融的有效补充。在我国经济发展与运行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也体现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间借贷的过程中,首先就应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含义,不同的学者在这方面持有不同的观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间借贷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具有不同的定义,其中的宗旨始终不会变化。在笔者看来,民间借贷的行为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也就是在这几类人之间产生一种借贷性质的行为。民间借贷产生在民间,因而从根本上可以说其属于民间自发性的一种金融融资渠道,也是民间组织、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实行投资的一种途径。虽然民间借贷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区域在经济发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贷方式。民间借贷方式主要依赖于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性质来决定。在各种借贷形式中,民间信用借贷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

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这一行为不仅具有自己含义,同时还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民间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从民间借贷发展的历程就可系统的了解到,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这么几种。首先。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由行为。民间借贷没有固定的借贷模式,利率约定与否主要由双方关系人协商而成,他人无权干涉。其次,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为货币。民间借贷产生主要缘由是缓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资金周转方面的问题。因而借贷的标的物主要以货币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贷主体非银行机构与自然人。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并不是银行机构组织,在借贷关系产生的过程中并没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最后,以民间自有资金来借贷。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人们手中的自有资金会持续增加。在此种情况下,民众愿意将自有资金转向低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另外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将个人信用为借贷行为产生的基础。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产生的关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间发生。

二、民间借贷中的民法问题

无论是从性质还是从行为根本性来看,民间借贷受到我国民法的调整与约束。从专业的角度来说,民间借贷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与冲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间借贷关系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借贷意见》。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层面就可以看出,这几个法律就民间借贷问题产生与解决措施方面的规定层次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门法中。民间借贷一旦出现了问题,能够查询到的法律依据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实施细则。同时,利息、高利贷等相关问题方面的法律体系严重落后,没有统一、详尽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门以及效力之间的关系,使得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适用法律范围不同,产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较为严重的情况就是《合同法》中关于民间借贷行为之间的适用的规定与《借贷意见》中的内容具有冲突性。虽然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指导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借贷意见》更体现出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规律。

(二)利率问题

在民间借贷行为产生的过程中,利率是民间借贷关系中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这么几方面。首先,利率确定问题。民间借贷利率的产生主要是由借贷双方自由约定,以现有的借贷事实作为利率产生的前提条件。在利率确定问题上,国家对借贷利息的最高数额有相关的规定。在《合同法》与《借贷意见》上,都明确民间借贷利息限制在一个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度内。虽然国家在这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市场经济运作的自然性而言,这种规定干涉了民间借贷市场化运行。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属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组织之间的自由行为,国家的这种规定违背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其次,高利贷问题。在民间借贷行为运行的过程中,不能杜绝有部分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合法借资”行“高利贷”之实的行为性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规避某种风险或者是相关部门的监管,为追求高额利息,借贷双方以某种名义将实施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而实际上却是高利贷放贷行为。

(三)借贷合同问题

借贷合同中存在问题。民间借贷合同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之间,贷款人将手头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归还本金的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必须符合订立合同关系的条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才能够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关系。但是从现今的民间借贷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贷合同问题主要有债权金额的认定、借贷合同担保效力以及诉讼时效等。这是民间借贷合同中主要问题的表现。如诉讼时效问题方面。借贷双方之间诉讼行为是否正确将直接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诉讼行为时效确定,还能节约成本和司法资源,提高洗发司法行政行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间借贷案中,借款人并没有事先申明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事由,贷款人却主张自己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间,这就会在此问题上产生分歧。从这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确定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间借贷民法制度的措施

从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存在的民法关系不仅影响民间经济市场的自行运转,同时还会对借贷双方产生较为严重的法律纠纷。在经济市场提逐渐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中存在民法问题应从制度方面着手,尽快完善民法中民间借贷制度。

(一)从法律角度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间借贷的定义模糊不清,就难以从制度方面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依据制度来保护民间借贷行为,就可以促使民间借贷认识方面的宽泛性或者是狭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颁布行程。民法对保障民权、经济运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已经颁布民法典的国家来看,通过民法典更能保证秘法作用的发挥。其次,通过立法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从行为本质就可以看出,从立法层面来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行为,促使民间借贷行为步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中。同时,通过立法能够更好地维护借贷人员的合法权益,制约民间借贷的发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行为。要防范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行为,就应当对过去强制性的刑事处罚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民事法律规范应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中。针对发展规模逐渐扩大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依赖于刑事处罚并不能防范经济类犯罪行为的产生。将民事调解作用应用到民间借贷中,就能够打破过去对金融犯罪以刑法为主的防控体制。同时,针对由于民间借贷产生的经济类犯罪,可以从多角度多领域完善经济类犯罪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间借贷利息这一方面,可以根据借贷人员对本金的适用途径不同,将利息划分为生活消费型借贷与生产性借贷,也就是针对具体用途来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针对生产借贷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6倍。生产借贷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就能够促使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经济环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场资源。但是生活消费性质的利息不能设置过高。这样可以帮助生活困难的人顺利度过困难时期,同时还能限制贷款人不正当的谋求利益。由此可见,这样区别对待利息,制定灵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够维护借款人的争取当权益。当然,在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计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利息计算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实际情况、生活条件以及当地的发展水平,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在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防止出现计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三)防范民间借贷合同风险

当前,我国在个人信用体制建设方面还不是非常的完善,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健全,因而民间借贷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针对民间借贷中风险,可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首先,实行公证制度。公证制度的实行对民间借贷后续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的作用。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能够说民合同的真实性,还可以帮助当时完善相关的合同条款,避免风险的出现。其次,规范书写合同,明确还款期限。民间借贷合同是借贷行为的凭据。因而在书写的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性的语言文字,不用或者少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随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在欠款结清后销毁合同。最后,规范借贷双方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在民间借贷行为成立的过程中,也就是合同签订的时候,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双方当事人都能够依照合同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与义务。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2篇

[关键词]高利贷;危害;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 F832.47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06-0074-04

高利贷即高利息借款,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形式。它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展、成形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基本信用形式。在现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持续,国家商业银行为了减轻商业风险,普遍存在“惜贷”现象,而不少企业贷款难,无异于对恶化的经济雪上加霜,因此,前几年受到严厉打击的民间的高利贷又死灰复燃,并且已有愈演愈烈之势,已触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由此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本文试从高利贷的法律定义、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及遏制高利贷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为立法机构、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在对待、处理高利贷等方面提供参考。

一、高利贷的法律定义

无论是我国的民事法律还是刑事法律,都未给高利贷以准确定义。但高利贷这一名词还是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的问题的解释》中有“行为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刑法》第238条定罪处罚”的条文。[1]但何为高利贷并没有明确。一般对高利贷的理解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个人借贷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贷款的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故以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就是高利贷成为人们普遍的认识。当前法律界、经济界对高利贷的定义大概有三种观点:①认为超过银行利率就是高利贷;②认为高利贷应有一个法定界限,不能简单以银行借款利率作为参数,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事实上指导利率,超过指导利率的上限即为高利贷;③认为高利贷就是超过正常利率的借款,所谓正常利率就是依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有利生产、稳定经济秩序,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笔者认为这几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也都有不妥的地方。第一种观点,以超过银行利率就是高利贷的说明过于偏颇,不利于通过民间借贷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生活,打击了资本者借贷的积极性。第二种观点考虑到了地域经济的差异性,但指导利率由谁制定,以什么作为依据,不好确定。同时由各地制定不同的指导参数,不利于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性。第三种观点过于空洞,不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高利贷不应只是个经济术语,而应该给其一个法律定义,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的引导民间资金充分发挥其作用,为经济建设服务,才能有效的遏制高利贷的蔓延,打击高利贷这一丑恶现象,所以,首先要确定高利贷的标准,即“以最高法院规定的正常银行利率的四倍”;其次,要明确高利贷的违法性,即“高于银行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即是违法,;再次,要对高利贷行为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笔者认为:给高利贷准确定义,应考虑到同期银行借款利息,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既要保护资本者的资金利用权、收益权,也要考虑到借款人的承受力,同时也要考虑到借贷的用途等方面的因素。中国人民银行对高利贷曾有过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由借款双方协商确定,但协商确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资金、借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以上标准,应界定为高利贷行为。”这个规定也是源于最高法院 “超过银行利率4倍不予保护”的规定,由于中国人民银行不是立法机构,所以高利贷的定义由其制定并不严谨,所以其没有也不可能制定对高利贷行为的惩罚措施。

二、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较大的影响。据权威人士分析,民间借贷的资金在数万亿元间,与银行发放的个人借贷资金基本持平,所产生的利息在数百亿到数千亿之间。另据资料反映,现阶段非国有部门GDP贡献超过70%,而这些非国有部门获得的银行的正式贷款不到银行所有贷款的20%,尽管非国有部门日益重要,但直到1999年底,它们仅获得银行贷款总额的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国有企业仅占上市公司的l%。[2]也就是说,非国有部门的资金除自有资金外,绝大部分是通过民间借贷、融资的。而经济学家调查得出的结论,民间借贷中,有90%以上的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于4倍以上的占到民间借贷的30%以上,由此可见,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高利贷的发生,一是用于消费性借贷,一是用于生产性借贷。消费性借贷,如个人购房、购车、入学、生老病死,一般都是在非常紧急情况下,急需大量资金。生产性借贷一般是生产急需资金,否则将导致停产、停工,造成巨大损失,而金融机构信贷门坎普遍很高,贷款手续复杂,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抵押物的评估有严格的限制,故一般人在较短的时间内是无法从金融机构贷到资金救急。在民间有大量的剩余资金,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较低,还要交纳利息税,而将剩余资金通过借贷形式,收取的利息比存入银行的利息要高出几倍。由于有需方市场(即急需资金者)有供方市场(即剩余资本拥有者),故高利贷就顺理成章的出现。高利贷的高利息是源于高利贷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决定的。银行贷款虽然门坎高、手续多,但还是有很多不能及时收回,甚至是无法收回的呆账、死账。出现呆账、死账后,经审核后,由国家承担了最后的风险。而高利贷资本人放贷,没有严格的审核、调查,只是凭自己了解的或经人介绍,在不了解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就出借了资金。有的借款人还不上贷,就采取躲、逃、赖等方式。由于是高利贷,资本人还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来收回借款本息。资本人一旦收不回借款,就意味着自己原始资本的极大损失。由于高利贷的风险远远高于银行借款的风险,根据高风险、高回报的经营原则,高利贷的利率大大超过银行利率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高利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方式,对解决生活、生产困境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有一定的事实上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不仅优化融资结构,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还可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银行的信贷压力。正是因为高利贷对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积极作用,央行曾考虑进行试点成立一个民间资本贷款组织,确定的原则是“只贷不存”,对民间贷款的资本金,利率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央行在一定程度上曾默许过高利息借贷的存在。也是基于高利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些地区、国家就立法确认高利贷的合法性。如香港的《放贷人条例》,南非的《高利贷法》(1968年第73号法)等,[3]这些法律规定,只要放贷人具有一定的资金,办理放贷手续,就可从事高利贷行为。这些法律规定的利率由放贷人与借款人自行约定,并没有对利率进行限制。

目前,在金融界有一种议论,让高利贷合法化,其依据一是高利贷确实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二是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而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也应受法律保护;三是高利贷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过,在经济界,尤其是从事实体经济的企业,普遍反映的情况是高利贷猛于虎,应当严厉打击。

三、高利贷的危害性

高利贷是使人闻之色变的名词。民间有“高利贷、阎王债,陷进去,出不来”的顺口溜。人们对高利贷印象最深的恐怕是《白毛女》,杨白老借了黄世仁一斗米,一年之后却要还一升,还不起就抢其女儿喜儿抵债。当然,这是在解放前,也就是说很久很久以前的故事了,但现实生活中,因高利贷被逼典当房屋,被逼逃往他乡,被逼破产、自杀等现象也是时有耳闻,高利贷已成为社会经济的毒瘤,是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

(一)高利贷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具有极大破坏性

高利贷严重影响到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通过制定金融政策,确定银行利率,通过发放贷款、扶持企业、帮助群众生产、生活,所收回的利息是我国国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高利贷的存在,直接冲击了国有银行的业务,将国家应得的利益据为己有,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另外,国家通过信贷的发放,可以准确的了解资金需求情况,从而利用银行利率的杠杆作用,调整国家的金融政策,更好的服务于国家经济的大局,因为高利贷都是地下进行的,无从掌握,它的大量存在抢占了部分资金市场,使得国家无法准确了解资金供需情况,削弱了通过信贷调节金融政策的杠杆作用。

(二)高利贷对中、小企业的经济造成极大损害

高利贷虽然通过及时发放资金,能解决中、小企业暂时困境,但中、小企业同时给自己套上了沉重的枷锁。高利贷的利率一般是月息15%-30%,即借10万元高利贷,一个月后要还11万5千元到13万元,而一般中、小型企业的纯利润为10%-15%,也就是说一个月的利润还不够偿还高利贷的利息。正因为如此,很多中、小企业的破产直接或间接的与高利贷有关,甚至有的高利贷者采取息滚息的方式计算利息,或者到期故意不收本金,每月坐收高额利息。如遇企业效益不好,难以偿还到期本息就逼企业主将企业低价抵偿给高利贷者,或就以所借高利贷本息作股金,达到吞并企业的目的。还有的高利贷者设陷阱,引诱企业借高利贷或强迫企业借高利贷,中、小企业如果不能及时从高利贷的陷阱中跳出来,就只能是死路一条。

(三)高利贷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

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的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因为高利贷有极高的利润,其利润甚至超过了贩毒!而高利贷的资本人大多都有专为其追债、逼债的不法之徒,或者其本身就是不良之辈。他们用于放高利贷的资本,或是通过不法手段攫取的不利之财,或是通过银行贷款,或是吸收其它公众或企业的资金。他们明知道自己发放高利贷,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为给自己放贷行为披上合法外衣,他们采取的是先收利息,把利息在借款中扣除。在发现借款人无法还清到期高利贷时,他们便采取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行为进行逼债、追债。据笔者调查湘潭市的非法拘禁案、绑架案,80%是高利贷引起的,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比例。另外有相当一部分的故意伤害案与高利贷有关。在湘潭这几年发生的杀人案也有好几起是放高利贷引起的。高利贷有职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趋势,他们通过吸收公众存款,或通过关系在银行借款,加之以前通过放高利贷敛取的资金,使他们的放贷资金更足,追债手段更为残忍,故社会危害性更大,不遏制高利贷的蔓延,不仅国家的金融政策会受到极大冲击,社会的和谐、稳定必将遭受严重的破坏。

四、遏制高利贷的对策

高利贷由于长期存在于社会各方面,直接或间接从事高利贷借款的人员众多,要有效的遏制高利贷的发展、蔓延,需从政策、法律等多方面加以治理。

(一)降低银行借款门坎,增加银行借贷透明度

如果能从银行借到钱,谁也不会冒着极大风险借高利贷,这是个常识。到银行借款,对百姓而言很难、很麻烦。很难,是因为借款的门坎太高,很麻烦是因为手续过多。在银行借款,除了以下三种情况,都必须提供担保或抵押。①是房屋、汽车消费贷款,这种贷款的手续特别多,条件较高;②是对城市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人员发放的小额贷款。这种所谓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人员的资格要由相关的政府部门予以认定,而且一般借款数额小,二万元以下。③是信誉良好的企业贷款。实际上就是效益好、信誉好的大型企业。这种企业是相当的少,在湘潭也就是步步高集团、湘钢等几家企业,像这类企业一般是银行找上门去推销贷款。银行发放借款是一种投资行为,是通过发放借款,收回利息和本金,既然是投资行为就有风险,银行为将这种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故制定了一系列的借款条件和审查手续,这是可以理解的。但应根据情况,采取更灵活、更简捷的方法,如现在的贷款流程一般是:用户向银行提出书面的借款申请,银行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如符合借款条件,则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再由银行对担保人或抵押物进行审核,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价值,对担保人的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如果是以房屋汽车作抵押(这类抵押最多、最普遍),还要和申请人一起到产权处办理房屋的他项权证,到车管所办理登记手续,最后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由银行的部门负责人和银行主管领导签字后,再发放借款。这个程序一般没有半个月至一个月的时间是办不下来的。作为企业急需资金进原材料或是安排生产,作为个人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资金,如果按以上的时间和程序,是根本不现实的。故很多企业或个人就宁可支付高于银行利息几倍、十几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贷。另外有一点不能不提及,就是银行并没有必须借款的义务,也就是说,借款人完全符合银行规定的借款条件,银行就必须借款给他,否则应承担赔偿义务,所有的法律、政策都无此规定。银行是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借或不借,完全是银行说了算,遇到银行不肯借,而用户又必需资金用生产、生活,那么,用户就只能去借高利贷这一条路了。笔者认为,银行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去主动占领资金借贷的市场,将高利贷逐出资金借贷市场。使之无生存的土壤。银行应以更公开、更透明的方式,以更方便、更快捷的手段去提供优质的借贷服务。其方法:①将服务范围、借款人的条件、借款的程序公布于众,使公众都能够知道,这样的话,既可方便用户借贷,又能有效的防范贷款过种腐败的产生。另外银行应当承诺对具备贷款条件的用户,不得拒贷,以体现人人平等的民主、法制原则。②放低借款人的门坎,只要是有一定经济实力,有可靠担保或抵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在银行借到款。③简化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扣除折旧,很快就能确定,将房屋产权处、车辆管理所进行联网,在几分钟就能办理房屋他项权和车辆登记手续。④增加银行服务网点,授权各银行分理处、营业点的单独的放贷权。在农村,一般乡镇只有一个信用社,这既不方便较远地区用户的借款,又使用户在失去了对贷款银行的选择权。现行的放贷权一般属于支行、分行、信用联社,而分理处、营业点、信用分社都无放贷权,这既约束了这些部门的自,同时也不方便用户借款,故建议上级行、信用总社、联社授权下属部门的单独发放贷款的权利。

(二)加强立法,从根本上铲除高利贷这一丑恶现象

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民事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是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而且民间借贷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扶贫救困”的一种体现,是构成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严格区分来来,从而达到提倡民间借贷,打击高利贷的目的,只能通过立法。用立法的形式确定高利贷为非法,甚至是犯罪行为,现行法律虽没有直接的禁止或打击高利贷的禁止性规范,但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还是对特定情况的高利贷行为予以禁止。如《刑法》就规定了从金融机构套取现金用于借贷,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为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禁止通过集资形式筹集资金用于借贷,”和“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资金信贷业务。”等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愈演愈烈的高利贷现象的打击无异于隔靴搔痒,根本无济于事,要遏制、消灭高利贷这一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能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高利贷法》[4]这部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给高利贷确立一个法律概念。这个概念的确立还是应以银行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作为依据,如司法解释的4倍以上,超过此限度,即构成发放高利贷罪。②对发放高利贷罪制定严格惩罚性措施,应包括没收所发放的高利贷本金、利息款;对发放高利贷者科以刑罚,刑期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因追索高利贷从产生的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单独归罪,并比照《刑法》从重量刑;对高利贷借款人也要制定惩罚性措施,因为没有借款人就没有放高利贷人,对借款人的处罚应以罚金形式体现。

我们要严织法网,加大对“高利贷”犯罪的打击力度。民间“高利贷”发展如此迅猛,与现行立法和行政法规不完善,法网疏漏有密切关系。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把民间“高利贷”行为规定为禁止行为,刑法也只规定有高利转贷罪,而对民间高利盘剥的行为不管其牟利多少,情节如何严重都没有做犯罪处理,从而给民间“高利贷”者留下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为此,我们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加一条“发放高利贷罪,”这一条文应包括以上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给高利贷者以威摄,才能有效的遏高利货的蔓延,保障国家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生活。

(三)由国务院制定《放贷人条例》,规范民间贷款[5]

国内当务之急是废止《贷款通则》,尽快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放贷人条例》,放开企业间借贷,允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可以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形式)这一类市场主体存在,并承认主体合法性。

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使我国信贷市场面临更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事实上,一些领域放开的风险要小于不放开的风险。现阶段,我们可以暂时不放开存款市场,但必须大力放开贷款市场,否则会自缚手脚。通过立法先为放贷人经营放贷业务放开口子,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金融压抑现象,形成“金融机构+贷款零售商”的信贷格局。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完善国内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规定。

对放贷人的监管可以交给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将监管机构确定为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和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的主要理由:一是目前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已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二是目前全国已有近20个省级地方政府设立了金融工作办公室(正厅局级常设机构),省级地方政府具备一定的监管经验和监管条件。一些地方政府金融办明确表示,只要行政法规授权其为监管机构,他们愿意也有能力监管放贷人。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9号)[M/OL]..

[2]蔡 翠.中国私有企业融资问题研究[N].金融早报,2006-06-04(2).

[3]南非流通管理体制调研[M/OL]..

[4]岳敬飞.四百亿温州“地下资本”急盼合法化[M/OL]..

[5]美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与法律[M/OL].antifraud.12312.省略/cooperate/8_article_CO2008072205403.jsp,2008-07-23.

Danger of Usury and Countermeasures

Liu Xinrong,Chen Yadong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hongqing 400050, China)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3篇

关键词:鄂尔多斯民间借贷

        引言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处于官方正规金融体系以外自发形成的民间个体之间的资金借与贷活动之总称。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广义的民间借贷。

        广义的民间借贷,按其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民间借贷按其从事的活动性质划分,可分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前者不合法但合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后者是不合法、不合理、对社会有害的金融活动。

        民间信贷大多兴盛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金融市场不健全和不完善的产物。国内外许多研究对非正式金融现象及成因做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也有一些研究数据涉及到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但很少有研究系统的介绍和分析鄂尔多斯的民间信贷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鄂尔多斯民间信贷问题进行较全面的阐述:鄂尔多斯的经济发展概况、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现状、特点与成因、鄂尔多斯民间借贷问题对经济发展模式的吻合性以及其对经济发展的有限负面作用。

        一、鄂尔多斯民间信贷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机构多、数量大

        融资服务功能是典当公司最主要的也是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行的社会交易功能,在鄂尔多斯民间融资中,“典当行”和“投资公司”扮演着重要的角色,2000年对典当行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向经贸委移交后,鄂尔多斯典当行发展迅速,至2008年6月末,全市典当行由2000年的1家发展到15家及27家分支机构,注册资金1.79亿元。此外,专事民间融资活动的类似融资机构还有很多,据调查,到2008年6月末,经鄂尔多斯市工商部门注册的投资公司414家,注册资金82.47亿元,担保公司159家,注册资金7.8亿元,委托寄卖商行46家,注册资金499.46万元,小额贷款公司1家,注册资金1亿元,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公司总计635家,注册资金93.1亿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规模大

        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多样且大多无法通过正规统计渠道进行统计测算,因此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规模一直没有准确权威的数据统计,目前根据注册机构的注册资金发放情况调查测算,2008年末鄂尔多斯市的民间借贷机构借贷资金总额达到220亿元左右,约占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28%和34.4%;然而另外根据一份对企业、家庭及个人的问卷调查测算,鄂尔多斯市民间融资规模达到410亿元,约占同期全市本外币各项存贷款余额的66.72%和71.65%。

        (三)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总体较高

        民间融资利率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基本趋势是随行就市,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动随时变化,集资集股的利率还要考虑资金使用的回报率。据调查,企业和家庭的民间融资利率主要集中在月利率为10‰-20‰和20‰-30‰这两个区间,并且民间融资利率与企业规模、融资规模没有显著相关性,只是与行业有一定的关联。从总体利率执行结果来看,家庭民间利率大约在20‰-30‰,其中农户借款利率一般在20‰-30‰之间,个体工商户融资利率相对较高,在20‰-30‰,中小企业集资的利率一般在20‰左右,以典当和投资公司为媒介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一般在3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了50%。据调查,融资机构吸收存款的利率一般维持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

        二、鄂尔多斯民间借贷情况有如下特点

        (一)民间融资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旗区和经济水平中等的传统农牧区,民间融资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区,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表现的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融资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融资机构以及类似私人钱庄这种融资形式。据调查,鄂尔多斯民间融资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东胜,准格尔旗和伊金霍洛旗,其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及房地产、采掘业的投资需求方面。

        (二)借款期限灵活、用途广、手续简便

        一是期限灵活。民间融资的期限由于用途的广泛及利率水平档次多而灵活多用,但总体来看期限集中于短期,最短有几天,最长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二是用途广。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主要是用于生产经营以及解决购房建房的资金需要。从企业融资用途看,主要用于解决流动资金不足、更新固定资产以及投资开发房地产。从家庭融资用途来看,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和进行农业生产及购房建房。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资金用途已从消费型向消费型与投资型并重转变。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开发、煤炭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三是手续简便。从民间交易的方式来看,民间融资的形式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导,操作手段比较规范,手续简便。据调查,民间融资的协议方式以选择签订正式合同的形式居多,其次为打借条和口头约定,且借款方式中大部分需要保证人或者财产抵押。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4篇

关键词:民间信贷;金融业;供需矛盾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4-0-01

民间信贷就是指借贷的资金不是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民间信贷是有着悠久的历史的,其实民间信贷这种周转资金的形式是一直存在的,只不过是由于近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这种民间的信贷形式才逐渐变得活跃起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民经济有了迅猛的发展,但是这也导致了许多企业在谋求发展时出现资金的短缺,而在国家银行和信贷部门又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贷款,就需要将目光转到民间来,用民间贷款来完成资金的连接。因此,最近几年民间信贷有了长足的发展,其对我国的金融行业有了很大的影响,在当今的金融行业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民间信贷的发展现状

目前,民间信贷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借贷的主要来源。不过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民间信贷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民间信贷尚无合法的地位。但是,这不影响我国民间信贷的活跃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一些信贷体系不完善的地区,民间借贷还是一些寻求发展的企业资金主要来源,因为国家的贷款是需要抵押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中小型企业无法做到银行贷款的要求,但要维系这种资金链,不得不向民间去借贷;民间借贷可能会是高利率的借贷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高利贷;还有就是民间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借以周转资金。不过这种借贷形式还不够规范,还存在着许多的隐患,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条例和规范,规范民间的借贷,从而实现民间借贷的价值。

二、民间信贷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

1.负面影响

随着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这就导致了资金的供需矛盾突出,从而促进了民间信贷的发展,使得民间信贷得以活跃起来。不过这种民间借贷形式还是存在着很多的负面影响的。第一,这样的资金借贷方式严重的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会形成私有经济向集体经济渗透,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作和长期发展,因此这种信贷形式是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的。民间信贷介入到公司的运行和发展中,会在无形中给企业带来压力和负担,而且这种方式的借贷可能使企业落入到借贷、还贷的恶性循环中。一般情况下,民间的信贷是有着高额的利率的,如果企业不能跳出这种借贷循环,很有可能能给企业的财政带来巨大的负担,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民间信贷是带有高额利率的,虽然在短时间内解决了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但是高额的利息会严重的限制企业的效益,这样一来就有点得不偿失了,而且企业的效益不好就会陷入还贷困难的窘境,如果不引入新的贷款则无力还贷,如果引入就会陷入借贷、还贷的恶性循环,这将严重的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民间贷款往往意味着可能存在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各执一词,但是由于借贷时的不规范行为,可能引起相关的法律问题。并且,民间借贷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即还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具备法律效益,这也是导致纠纷难以处理的重要原因。民间借贷操作很不规范,没有相关的监管机制,这样一旦纠纷形成,借贷双方就会将其付诸于武力,以期通过武力来解决问题,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民间借贷的情况有时会出现在一些不法活动里,主要就是黄、赌、毒等非法活动,这些行为将给社会的稳定带来巨大的威胁。

第三,由于民间借贷的范围特别广,就导致了借贷会发生在不同的人群中,而人和人是不一样的,有人的信用好,就有人的信用差,因此民间信贷的信用问题是很难保证的,这会对金融行业的正常运行秩序产生巨大的冲击,严重的影响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而且民间信贷有时是有一定的盲目性的,这就很容易被有心人所利用,如有一些企业明明已经濒临倒闭,却还是借用大量的民间贷款,不但不能拯救企业,还会严重的浪费这些资金,一旦这些钱付诸流水,只会给当地的政府部门带来压力和负担,不利于经济建设。

2.积极影响

当然,民间信贷部不可能一无是处,它还有着其存在的价值的。这种借贷形式,能够有效地集中民间的闲散资金,从而有效的利用这些资金加强国民经济建设,把这些闲散资金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提高其利用率。这样既有效的整合了闲散资金,也给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当这些金融机构意识到竞争压力后,就会积极的完善自身的体制,建立新的合理的信贷体制。同时,这种正规的金融机构也能够更好的帮助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如果形成这种良性的竞争机制将更有利于双方的发展,进而实现互利与合作。

三、结论

在我国,民间信贷的这种借贷方式是一直都存在的,只不过由于近年来的经济迅速发展,才导致了民间信贷活跃起来。本文主要针对民间信贷对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影响进行了探讨,民间信贷对金融行业既有积极的作用,也存在着消极的影响,但是要使民间信贷发挥应有的作用,就要加强对民间信贷的管理和规范工作,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降低其负面影响,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马红漫.让民间信贷合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J].理论参考,2009(02).

[2]王海平.民间信贷的现状分析及规范方式探讨[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07).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5篇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几百年前就出现且在现达的金融社会中依旧存在。本文着重研究了六盘水民间借贷的现状,并针对其问题成因进行分析,就如何规范民间借贷、正确引导其发张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来解决六盘水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六盘水;民间借贷;现状特点;对策

一、六盘水民间借贷现状

六盘水市位于贵州西部,是长江以南最大的煤炭产地,名符其实的“江南煤海”。近年来六盘水经济发展迅猛,地区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经济每年都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伴随着经济跨越式发展、民间资本迅速积累以及地区投融资结构变化的同时,六盘水市民间借贷行为也日益活跃起来。六盘水民间借贷现状具有以下特点:

1.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逐步扩大。当前民间借贷的主体构成多元化,包括城乡个体商户、中小企业主,甚至在一些地区公务员、公司白领等阶层,也以借款人的身份出现。有时借贷个人身份复杂,同一个人既是借入者,又是贷出者,出现连环借贷的现象。借贷金额呈现增长趋势,由原先的几千元至现在的几万元、几千万元不等。

2.借贷的投资动机增强,趋利性强化。过去民间借贷关系主要维系在亲朋好友之间,多数出于互助和支持,一般是向家境好的借用,也有大家之间相互帮助而发生的借贷关系。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其借贷趋利性逐渐增强,借贷方愿意承受一定的费用支出,放贷方希望获得一定利益收入。实际上这已具有了投资的特征。

3.民间借款利差较大,借贷方向转变。以前,民间借贷主要是“富帮穷”,资金从富裕户向经济困难户移动,现在资金是由一般居民个人向会经营、懂管理、有效益的经济主体方向移动,呈现“民助富”特点;民间借贷机构吸收资金年利率在20%左右,最高的达到25%,然而发放资金的利率却在30%以上,甚至达到50%,利润空间可观。

二、六盘水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1.正规金融机构因素。正规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借款人的急需。由于一些小企业、个体厂资信程度不够高,又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也难以找有实力的担保人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因此,那些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私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2.居民财富增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5948元到2011年的16370.89元,增长2.75倍;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82.09元,增长13.3%;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为105.4%。如果说,以上数据反映了六盘水市地区居民平均财富的增长情况的话,那么个别人的财富增长会让人瞳目结舌。由于煤炭价格爆涨,征地补偿标准的节节攀升,这里突然增加了几千名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暴富的阶层,除了将手中的钱买别墅、豪车外,多数又将手中钱投向民间借贷。

3.房地产和煤矿。在这个典型的资源型地区,持续数年的煤价井喷和房价一路上涨是直接吸引大量民间资金投入的重要因素。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财富己经积累了相当规模,但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一再下降,且要征收利息税,使储蓄的收益非常低,改变了人们靠利息取得回报的投资理念,民间金融机构的高利息诱引了大量闲置资金流入其中。

据调查,六盘水煤炭价格由2003年的30元/吨,2012年的800元/吨,涨幅高达26倍,如此高的利润使民间资金迅速进入煤炭行业。

2010年1-11月,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为23.24亿元,较上年同期上升54.67%。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为527.04万平方米,较上年同期上升22.69%。六盘水市商品房销售均价为2498元/平方米,较去年同期涨幅为25.55%。由于房地产可观利润,因此,大部分企业及居民将闲置资金投资到房地产行业。更主要的原因是,由于房地产的市场前景远大,但流动资金不足,房地产商为了扩大规模,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生产。

4.民间借贷的优势对资金供需双方、民间借货机构及中介人都有吸引力。首先,民间借贷利率对资金供给者具有吸引力。目前,金融机构居民储蓄存款年利率为3.5%,民间借贷月息一般超出银行存款利率的5-10倍,对普通居民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效率高,适应了市场瞬息万变的要求,对资金需求者具有吸引力。第三,民间借贷供需两旺的局面、丰厚的利润吸引典当行等机构和民间借贷中介人参与其中,成为民间借贷市场的组织者。

三、对六盘水民间借贷的评价

积极作用

1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存在弥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促进了该地区融资市场化。

2丰富了公众投资渠道,促进了民间财富的积累。民间借贷的发展,扭转了长期以来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高度依赖于银行储蓄的局面;居民投资出现了多样化选择,增加了其财产性收入,为当地居民收入增长做出了直接贡献。

3民间资本对六盘水市的房地产发展和煤矿等行业技术改革起到重要的资金支持作用,为产业的升级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加速了产业的升级。

消极作用

1行业投资相对集中,潜在风险较大。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助长一些企业盲目发展,过高的利率使企业承担高额的利息,原本已很紧的资金链变得更为脆弱,容易引发支付风险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2008年央行一年期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3.60%和7.02%,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的法律规定,目前六盘水民间借贷显然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2国家税收的流失。目前税务部门对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采取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进行征收,按照这种办法税务机关只能收缴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的税款。对一些虽然从事民间借贷,但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个人则无法征收,造成税收流失。

3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由于民间借贷参与者众多,涉及面广,加之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潜伏着较大的经济和社会风险。民间借贷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社会纠纷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对策和建议

1.学习借鉴发达地区规范民间资本的成功经验,变“零散运作”为“规模经营”,变“自然人之间借贷”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借贷”,切实提高民间资本的组织化、法制化程度。

2.积极推动民间借贷立法。加快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合法主体、方式、利率、程序等内容,明确部门职责,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明确非法金融处置依据和程序,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合理的管理引导,促进其规范发展。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6篇

一、前言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7篇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对于民间借贷的概念,理论界已经做过一些研究。一般认为,民间借贷是与正规借贷相对应的。那么,从广义上说,可以把民间借贷定义为除正规借贷以外的借贷,它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不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被披露,也不受法律保护,属于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有的学者也把民间借贷称为民间金融或地下金融等。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在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又是一种必要的补充。按借款用途,可将民间借贷分为3类:家庭生活性、农业生产性和企业经营性。民间借代的主体仅限于纯粹的民事主体,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它并不是一种民间投资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主要指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个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相比还是有许多的差别,民间借贷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甚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借款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放款者包括资金富裕的工商户和、企业主,甚至包括一些村干部。

2、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由于民间借贷参与的主体广泛,其资金的来源也7具有广泛性。不但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私募基金、信贷资金、海外热钱等也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

3、借贷方式的灵活性

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民间借贷以现金交易为主,而且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有的是口头协定,有的是打借条。尽管近年来民间借贷的手续日趋规范,但与正规借贷相比,其手续仍为简便。

4、借贷形式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形式,主要有互助会、合会、民间放贷、银背、企业集资、私人钱庄、当铺等,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模式、消费方式的不断变化,民间借贷在形式上也“与时俱进”,出现了一些新的、颇具时代特点的形式,比如浙江一些以汽车俱乐部为代表的会所兼有民间借贷行为,又比如有些民间借贷活动是在互联网上,通过聊天室完成的。

5、借贷期限长期化

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即从保障性质的互济互助转向商业性质的资金融通,借贷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

6、借贷利率市场化

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极少部分贷款不计算利息或者仅参照银行贷款利率之外,其利率都是随行就市,且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更有一些民间借贷是属于非法的高利贷。

(三)正规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关系

正规借贷是指发生在官方金融体制之下的正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个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的活动。总的来看,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既互补又竞争的关系。

1、互补关系

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为国有经济提供服务的,其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虽然正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在近年来也不断提高,但是与对公有制经济的支持相比仍然不足。而民间借贷主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民间经济服务,其资金主要流向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由于很多民间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生产和发展所需资金,只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的支持。从这个角度看,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其与正规借贷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互补关系。

2、竞争关系

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借贷具有灵活性、简便性、快速性等优势。简单的说,民间借款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借款,没有一些银行内部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流程简便,手续办理也比较简单,这就是民间借款最大的魅力所在。此外,民间借贷的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能够更好地引导资金流向,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民间借贷对于正规借贷的这些优势,都会对正规借贷无形中就形成压力,随着民间借贷市场份额的不断增加,两者在市场上的竞争将会日益激烈。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规模较大

随着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即个私中小企业出现了一种快速增长的势头,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2007年据安徽省工商部门调查显示,资金成为安徽省50%以上的中小企业发展的首要制约因素,80%以上的中小企业主要依靠民间融资的办法来解决流动资金的周转。河北工商联于2007年6月关于“企业经营及融资情况”调研显示,由于正常银行贷款途径不畅,民间借贷现象比较突出,177份有效问卷中41%的企业回答有民间借贷。2008年据湖南省企业调查队就民间融资情况进行的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融资依靠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中,农业占15%,建筑业占10%,制造业占25%,饮食业占20%,房地产业占15%,商业占15%。从以上这些调查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相当的大,民间借贷有很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民间资本介入融资市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并且具有融资速度快、资金调动方便、门槛低等优势。

(二)民间借贷主要地发生在市县经济范围之内

民间借贷具有极强的关系贷款性质,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一般地发生于在生产与生活中存在某种密切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由于人们生活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地发生在有限的地域范围之内。据抽查,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我国的市县经济范围之内,尤其是亲戚朋友,邻里之间或是村组之间、乡镇之间等等。

(三)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大

通过对民间借贷起源的逻辑分析,我们已经得知,最早的民间借贷行为就是发生在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的简单生产与日常生活之中。历史发展到今天,个人或是以户为单位的社会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仍旧大量存在并且成为民间借贷最大量发生的场所,这种一点,无论城乡都是如此。民间借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现已成为遍及全国的一种重要经济现象。不仅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如浙江、温州、福建沿海、广州、深圳、海南等地普遍存在,就是四川、贵州、陕西等的偏僻贫困山区,也是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与正规借贷相比,民间的中小企业贷款活动却异常活跃。尽管国家对诸如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等民间的非法的灰色金融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但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却顽固地生存着。姑且不论其合法性如何,这种情况的出现乃是与现实生活中有这种需要密切相关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一直未得到解决

长期以来,中小企业一直是难贷款、贷款难。之所以出现此种局面,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银行普遍有惜贷行为。二是担保体系作用有限,运作机制不健全。目前各类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有200多家,但分布分散且很不平衡。而且担保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自负盈亏的担保机构为了减少风险。只能提高担保条件并严把担保业务办理关。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资金融通。三是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原则的引导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必然倾向于支柱产业以及垄断性行业。

(二)民间借贷形式灵活、便捷

据调查,民间借贷无论在城市还是乡镇,主要往来于经常性的关系之中,不需要办理像商业银行那样繁琐的抵押、担保手续。通常写一张借条或口头约定即可解决问题。正因为这种借贷行为的进出方便,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基层金融机构功能萎缩

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基层网点撤并,加之信贷管理体制集中。导致对基层城乡经济发展的支撑在某种程度上出现功能性萎缩.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服务功能面对这种形势和环境,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或填补这种缺位。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和市场规律本身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小企业无奈地选择民间借贷之路。

(四)高回报、高利率进一步激活了民间借贷市场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几倍,高回报、高利率促使其发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当前低利率、低回报期.高利率、高回报的诱惑就显得非常明显。

(五)以亲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位是民间信贷运作机制的重要基础

民间借贷风险的保障机制也依靠亲缘和熟人关系来维护。民间金融机构在放贷时一般不要求抵押或担保,主要是靠借款人或者中间人的个人信用。一方面这种由亲戚、朋友介绍的借贷活动,有着道德约束的保障,而且这种道德约束往往比法律制裁更有效。另一方面,借贷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即所发生的是一种个人的关系,借款人对借款有着无限责任,当借款企业逾期不还时,民间金融机构就可凭借借条上诉,法院也会以个人借贷纠纷的形式予以受理。民间借贷在放贷时也可能要求担保,但对担保品没有严格的限制,民间金融的交易双方能够绕开政府法律以及正规金融机构关于最小交易额的限制,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民间金融市场都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民间借贷虽然属于民间经济活动,但它却遵循着具有地方传统特征的行为规范。

(六)借贷双方都有比较优势

对于民间借贷的贷方而言,他之所以选择民间借贷方式来运用自己手头的资金而不选择其它投资或运用方式,正是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给他带来他自认为最大的综合收益。当然,此处所指的利益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纯粹的物质

利益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尽管相对安全却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而选择风险更大但盈利更高的实业投资是一种收益,再比如说贷款人不愿选择高盈利但高风险的实业投资而选择把资金借贷给他人坐以待利也是一种收益。从这一角度来看,上例中所列举的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之中,比如银行存款利率过低、金融投资环境不活跃、高利贷的诱因等等,均可以归入民间借贷人而言的比较优势之中。对于借方而言,同样也存在着巨大的比较优势。比如说,当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却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时,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扩大生产的计划,但为什么他偏要选择代价远比正常金融贷款要高的高利民间借贷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呢?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经过权衡,借款人断定,他选择民间借贷获取资金扩大生产经营给他带来的收益将很有可能或是选择民间借贷要支付高利,他仍会有利可图,很显然,对于借款人而言,这肯定是一种比较优势;再比如说,借款人本来完全可以去银行贷款且利率更低,但是他为办理贷款所花时间与精力所付出的代价远比高利民间借贷与这咱相对低利的金融贷款人之间的利差还要大,从而使借款人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上所列举的都是借款人的比较优势。所以只要这些优势还依然存在,民间借贷就会依然存在。

四、民间借贷的可行性分析

归根结底,民间借贷之所以会出现,其主要的原因是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就现阶段来说,一方面商业银行追求高利润、低风险,大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贷款,导致其外源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到很大制约;另一方面大量的民间资金不敢去投资或找不到合适的投资出路。这样,中小企业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鱼水相依,信息交流频繁、信息获取成本较低,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一切都使得民间借贷有着强大的生命成长的空间。

(一)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中的优势

历史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末,广东民间资本规模折合人民币已超过1.2万亿元。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民间借贷合法化,这些民间资本有望被盘活。显然,中小企业不可能完全依靠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经验证据也表明中小企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只能获得有限的资金支持,从此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

(二)信用约束优势

民间借贷在一个固定范围的地域内,亲缘网络或熟人圈子,往往具有安全可靠、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等综合功能,从而以亲缘、地缘为中心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民间经济活动最根本的信用基础。它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任何一位与之相关者都不愿意失去它。在熟人朋友圈子和亲缘性关系网络所进行的交往活动中,都具真诚相待、讲信用等行为特征。具体到民间借贷的结算方面,虽然没有任何成文规定,但参与者都共同遵守约定俗成的惯例。民间金融操作简便,可以针对企业的不同信用状况、资金用途等设计个性化信贷合同,有时可能只需几分钟即可办理好一笔贷款业务。而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手续比较繁琐,贷款审批所需时间较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急”的特点不相适应,等贷款审批下来可能已经延误了企业的投资时机,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无法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

(三)资金配置效率高

民间借贷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资金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一般都有明晰的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制度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功能。民间借贷的委托问题要少得多,极少出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经常存在的过度风险承担或风险回避的倾向。民间借贷组织的股东常常与运作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他们的监督成本以及出现不良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民间借贷明晰的产权制度与中小企业具有很多的相似性与兼容性,从而使两者之间较容易形成诚信和协作。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双方自愿达成交易的市场化融资机制,贷款人一般都是具有理性行为的“经济人”,贷款人在没有任何行政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地把资金投放到还款能力最有保证的借款人手中或预期收益最佳的投资项目上。而对借款人来说,由于资金供给方是产权明晰的民间金融组织,强化了借款人的信用约束和还款责任,决定了借款人必须合理和高效率地使用资金。民间金融的发展有助于资金的有效流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金的配置效率。

(四)增强金融市场能力

一旦将部分业务转由个人来做,那么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就可以将注意力集中到更大的贷款人,一方面使成本上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满足了较大贷款人的需求,也就限制了民间借贷的范围。金融机构吸收了客户资源中最具价值和增长的一部分,余下的就只是简单重复的资金需求者。

借贷专业户也可能逐渐成长,然后有进一步扩大业务的愿望,但是这依然不矛盾,一些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吸纳其作为股东。这是政策所鼓励的,一旦进入这些正规金融机构,行为就受到相关规程的制约。反过来,如果股东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对正规金融机构的运营也是一种促进。这倒是很切合有关鸟和笼子的比喻,笼子随着鸟一起长大,双方都可以获得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有一天鸟希望独自飞翔,很快就会碰到笼子。

(五)民间资本丰厚,社会投资渠道狭窄

我国居民具有持币的传统,因而社会沉淀货币数额较大。而且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还以非常快的速度逐年增长,所以我国民间资本潜力巨大。但是,虽然现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已得到了飞速发展,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仍十分有限。目前中国的存款利率较低,虽然提高了利率,但较中国的通货膨胀来看,利率仍较低,加上利息税的开征,私人部门从正规银行存款中获得的收益非常有限。资本市场发育不健全,造假、黑庄等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大大打击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一些盈利有保障的基础设施投资又不对民间资金开放。居民巨大的资金财富与狭窄的投资渠道极不相称。民间大量资金闲置,而民间金融活动又有着较高的回报,在趋利动机的驱动下,大量民间资金就流入了民间金融市场,这又促使民间借贷成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存在于金融市场。

五、民间借贷发展的障碍因素

鉴于上述民间借贷对经济社会的具有重要作用,规范发展民间借贷,妥善解决民间借贷出路十分必要和紧迫。而正确、深刻地认识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诸多障碍性因素是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的前提。

(一)法律性障碍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在法律上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应有的地位;二是缺乏相关法律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三是缺乏相关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管性障碍

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监管的相关制度和法规的缺乏,监管技术不够先进和监管态度的非理性严格。

(三)经营性障碍

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个人中介和机构中介在经营和服务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组织结构也很不完善。

(四)信用体制障碍

目前企业信用缺失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中最严重、最突出的问题。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小、竞争能力相对较弱、自有资金不足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为更为严重。

六、民间借贷规范的措施

(一)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

建立《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法》,允许民间资本创建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明确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应当是与现有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具有相同主体资格的合法金融机构;明确其职能是专门从事合法的民间借贷工作,服务于民营经济单位。这样,将民间借贷的定位用法律予以明确,指明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是与正规借贷互相补充,互相促进的,实现民间借贷和正规借贷的良性共存。

(二)建构相关法律以规范发展现有民间借贷的活动

在立法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民法中增设民间借贷部分,同时,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现有民间借贷组织及其行为规范化。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有民间借贷的合法成分与非法成分,对其分别准确定义,明确合法民间借贷的活动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借贷最高额、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也都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从而使民间借贷活动和形式都具有法律效力。

(三)建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

开放对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允许组建以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具有现实的重要性,但如果操之过急,规范不力,也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冲击和不良影响。在积极推进金融市场的对内开放,组建和发展新型合规民间借贷机构的过程中,在立法现行的原则下,应当始终坚持和遵循合理定位原则和审慎推进原则。

(四)建构风险预警和转移制度

对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危机预警系统,可设立由金融专家组成的危机评估机构,与监管责任部门配合,监测区域内外各种风险,并进行追踪分析、预测,建立警报机制,对各类较大的金融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

(五)坚决不能“短贷长用”

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认识到民间借贷资金的特点和本质。任何资本都是逐利的,民间资本更是如此。这就是其本质。在民间借钱,其成本肯定比从银行借钱要高。高息,是民间借贷的显著特点。

民间资本的本质和特点告诉我们,中小企业要向民间借钱,一定不能有丝毫的长期使用的想法。可以说,目前国内任何合法的经营活动,从长期来看,其利润率都无法支付民间借贷成本。任何要想通过民间借贷来进行创业,进行投资,进行企业日常经营,都是行不通的。如果有这种想法,必将以失败告终。

(六)严格控制民间贷款占公司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适度负债是企业成长发展进程中应使用的重要方法。合理负债,既把负债比例控制在总资产的一定范围之内如50%,是安全的。过度负债,对企业具有潜在的巨大风险。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高期限短,对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求很高,所以,更应该控制民间借贷额在总负债总资产中的比例。

(七)高度重视民间贷款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是民间借贷活动的核心,借贷双方务必高度重视。

首先,要弄明白民间借贷计息方式的含义。民间借贷对利率的计算方式很多,有按年息的,更多的是按月的,也有按日计息的。通常按月计息,即几分利息,所谓一个几分利息,是讲的月息百分之几。

其次,企业要把握自己对利率的承受能力,不要“见钱眼开”,不要什么资金都敢要。中小企业在使用这些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承受能力。一般讲,若资金量在十万级或小百万级,使用时间在一个月或三二个月,4分左右的利息,从利息绝对额上来看,支付能不会有大问题。但几百万上千万的资金使用期又是一年以上,利息额就不是一个小数了。最好不要使用。

第三,要重视复利问题。中小企业向民间借钱,最好选择按月付息或按季付息方式。日常,多采取借款时就付息了。即将利息算在借款本金中,俗称“砍头息”。这种方式,使实际利率远高于商定的利率。

(八)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

中小企业在使用民间借贷时,必须严格遵守对还款期的约定。绝不能像拖久银行贷款那样。否则,受到的惩罚将可能是毁灭性的。一是若借款时有抵押物的,一般是在5折以内,甚至1、2折的,违约后放贷人收走抵押物,对中小企业来讲损失很大。二是在借款时都约定了违约责任,而违约赔偿率远高于本已很高的利率,甚至计算高额复息。中小企业违约一笔可能就将面临破产。因此,在借款到期前,一定筹足款项,按时归还。

民间借贷的几种方式第8篇

关键词:农村民间借贷;金融监管;规范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一、农村民间借贷现状

农村民间借贷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银行和信用社信贷的基础形式;二是官方借贷相对私人贷款。通过历史研究和实地调查的结果表明,在现在中国的民间借贷历史悠久丰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之后,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借贷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得到相对应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民间借贷活动范围广。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直接影响农村经济体系的改变,导致农村经济形式多样化和农村民间借贷也随之多样化的发展。

2、民间借贷形式很多。一是口头约定式。这主要是指亲朋好友、同乡邻里之间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的借贷;二是简单约定式。这说白了就是借贷双方写一个书面的借条,但有的时候会加一二个中间的担保人,仅此而已;三是高利贷型。有些条件比较好的农民将闲置的资金放给那些急需要用钱的农民,但利率会比银行的要高一些,从而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

3、民间借贷针对的个体比较多样。由于个体商业和工业贷款在商业银行贷款遇到了非常严格的审批问题,并且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能满足其资本需求,这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基本很难在正规金融机构借到钱,因此民间借贷主要以农村的独自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办实业的私营业主为主。

4、民间借贷靠得就是信用。大多数借款人向放款人写一个借条,然后放款人签个名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最多就是加个担保人,这样就可以借到相应的钱了。所以,这种借贷完全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借贷。

二、农村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一直以来,农村民间借贷的案例就有存在,但最近的几年里,农村民间借贷的经济纠纷案例越来越多,并且大有上升的趋势,尤其是在我国农村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方尤为突出。导致这些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件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出台来保护和解决民间借贷的问题,使得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和保护。

2、监管及预警体系不健全。我国民间借贷监管体系至今还不健全。我国农村民间借贷跨区域性很强,区域性特征很是明显,这就使得我国没有办法监管到所有区域的农村民间借贷活动;其次是我国没有现成的法律来对农村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这也就在无形中加大了政府对农村民间借贷的监管力度。

3、资金流向难以控制。目前,一些农村地区的民间资金主要流向农村和县城以及城镇的一些私人生产经营企业,因为这些私人企业本身从正规银行贷款难且贷到的钱也比较少,这些私人生产经营企业生产成本高、利润低,且资金周转不开,这就吸引了大量的农村资金的进入。这些农村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只想到了能够得到很高的回报却不知借贷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搞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民间借贷经济纠纷。这些农村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向很难控制,这些借贷活动可以排除一些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这就进一步弱化了政府的调节功能,尤其是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调控。

4、农村民间借贷异化现象屡见不鲜。随着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在其为社会经济增长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变异了的不良现象。首先,高利贷的利率持续走高。据研究显示,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绝大多数高于2~4倍基准贷款利率,有些甚至高达月息7%~8%,这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高利贷认定标准,不在司法保护范围之内;其次,为洗钱活动提供途径。民间借贷随意、隐蔽,而且借贷方式简单、手续不规范、自愿成交,加之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性质与来源不明,借款人也不能彻底了解资金的真实情况。所有这些特点都为洗钱提供了很好的渠道。

三、农村民间借贷问题解决对策

1、农村民间借贷地位合法化。对于农村民间借贷要从法律来加以肯定和使之合法化。只有对农村民间借贷合法化才能让它更好地发展和壮大,这样才会充分发挥农村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通过地位的合法化,也可以进一步的对农村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督和保护。如果农村民间借贷一直处于“地下状态”,不仅加大了监管的难度而且也是缺乏相应大的法律来对借贷当事人进行规范,从而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从而使得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朝着合法化健康化方向发展。

2、要对农村民间借贷加强监管。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无序发展是民间借贷的弱点,转变为管理是要求政府应持的态度。对放贷组织和个人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有问题,会严格管理必要时会依法取缔。

将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设计,使民间借贷组织可以通过规范达到合法化。可向原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针对一些民营借贷机构进行合法下的有效监管。要通过建立有针对性的农村民间借贷监管体系进行监管,主要监管的是借贷的规模、利率、资金的来源等,同时还要监管资金使用结构,使得那些无法纳入正常监管系统的民间借贷也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3、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在我国,农村借贷要么去正规的银行进行借贷,要么就是通过农村民间借贷的形式进行借贷,因为农村正规银行机构的贷款利率要远比农村民间借贷的利息低,所以大部分借贷还是选择正规银行,这就使得正规银行机构发生赖账、死账的情况常常发生,只有那些信用好的借贷者能基本保证贷款的收回。对此,我们亟需建立人人都讲诚信的原则,而如何来建立这种诚信原则呢?这就需要把个人的所有信用信息进行累加,包括个人的所有好的坏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信息会被所有的金融机构所共享,这就是所谓的征信体系建设,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对各个正规银行机构有好处,也适用于民间借贷活动。由于目前农村的人均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农村征信体系无法开展,这也进一步说明要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4、加强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联合。在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很难从正规银行得到相应的贷款来发展自己的农业生产,而那些正规的银行又在不断地退出农村,这就使得农村经济的发展更加受到资金来源的困扰,而农村民间借贷是一个不错的资金来源,但民间借贷还没有合法化,所以我们可以尝试一下,把农村民间借贷和正规银行联合起来,既可以降低银行的借贷风险,也肯定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