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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8 17:06:16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1篇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问题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总结、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方法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中国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现代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参考文献: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为例,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交通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2篇

【关键词】民间纠纷;民间调解;民事争议;和谐社会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孟子也主张:“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新的贡献,有待于我们深入思考。现从民间纠纷的新特点阐释人民调解的现状,以期专家和学者斧正。

一、民间纠纷类型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从纠纷的性质上民间纠纷有以下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类纠纷。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活动天地不断拓宽,价值取向也日趋多元化,由此而引发的男女恋人之间和夫妻之间的感情纠纷日渐增多。主要包括:夫妻不和、离婚纠纷,父母子女纠纷,婆媳、妯娌、兄弟姐妹纠纷以及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抚(扶)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二)生产经营性纠纷

生产经营性纠纷,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所发生的纠纷。主要是生产过程中因宅基地、园林权属、水系利用、排灌抗灾、生产操作而引起的纠纷。包括:种植、养殖、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三)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是指在经营和消费活动中因合同、债务、经济往来、利益分配等产生的纠纷,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如租赁、宅基地纠纷等。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与债务人因债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

(四)侵权性纠纷

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如情节轻微的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侵害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五)纳入人民调解的新型纠纷类型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社会不断进步,经济迅速发展,同时民间矛盾纠纷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具有了不同于以往的内容,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领域创新方面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北京调解工作的实践看,人民调解工作在领域创新包括:

(1)人民调解进派出所。2004年,北京城八区开展了人民调解进派出所活动,到目前,所以派出所都设立调解组织,加强了人民调解的联合接待。

(2)物业纠纷调解。2007年,北京把物业纠纷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当年多数物业纠纷通过调解得到有效解决。

(3)劳动争议调解全面展开。2009年6月,北京市全面推进首都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决定:建立三方劳动争议调解的联动机制,全面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创新北京市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处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源头和基层,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劳动争议的预防、预警制度。

(4)医患纠纷的调解。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医患关系的紧张,对社会的冲击很大。中立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医疗执业经验,但却不属于任何一家医疗机构,同时设有严格的回避制或者异地“盲审制”。第三方调解中心实行免费服务,由专业人员直接面向患者和医院双方,根据条例分清责任,最终促成调解成功。

(5)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随着物流、车流和道路里程快速递增,交通事故也与日俱增。在交通事故赔偿引发的纠纷和矛盾日益突出的同时,由于基层事故处理民警警力严重不足、交警部门只能在当事人双方都提出调解申请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而且只调解一次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种种缺陷。人民调解员可反复多次调解、当事人不用上法庭即可调解解决纠纷。

此外,在农村邻里纠纷也是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形式。邻里间互不谅解,互不支持,以邻为壑,搬弄是非,或因宅界、小孩打架闹事处理不当等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二、人民调解新方法

一直以来,人民调解员依靠社会道德的公约、民间智慧以及情感,调和中国社会的家长里短,起到了“息讼”的作用。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从长远的法制社会要求来看,人民调解员制度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给处于基层第一线的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调解还依据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调解不仅依法调解,也应依情调解、依理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员不仅要有丰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也应该熟悉传统的社会道德和当地公序良俗,要把法律和道德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到化解矛盾的调解中去,把调解纠纷和法律宣传、道德宣化充分结合,起到“调解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3篇

关键词:楠溪江领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避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98-02

楠溪江流域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北部的永嘉县境内,总面积为22420平方千米,以山地居多,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流域内遍布着各个城镇和村落,中下游地区的城镇和村落分布得较为密集,经济也较为发达。2000年以后,楠溪江流域经济开始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是环境污染的增多,相关纠纷逐年增长,成为当地—个受人关注的社会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实地调研,以期对其环境纠纷解决的基本特征有所掌握。

一、楠溪江流域环境纠纷的基本类型

根据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两类:居民之间的纠纷和居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一)居民之间的纠纷

此处的居民根据其生活的行政区划和经济收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楠溪江流域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缩小,但他们之间由于生活环境不同等原因使得纠纷类型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1.城镇居民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生活垃圾的污染和噪音的污染。其中尤其以生活垃圾的污染最为严重。笔者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很多小城镇的街道上垃圾被乱弃的现象还是很常见的。同时笔者也发现了一个现象,有些比较小的较为闭塞的小城镇街道上垃圾箱很少,一些社区里也仅仅只有几个而且已经被垃圾塞得满满的垃圾箱,走近了就会臭气熏天。笔者向当地居民了解这个问题时,很多居民反映垃圾箱太少,生活垃圾常常没有地方丢弃;有些居民还反映个别人素质太低,将垃圾直接从楼上扔下来,尤其一些在街道旁开店面的居民更是抱怨,每天门口都会堆满了垃圾。关于噪音的污染问题,笔者了解到的信息主要是交通噪音污染,而且当地大多数城镇道路狭窄,有时候一遇到堵车的情形噪音污染更是严重,在街道旁的居民对此意见较大。

2.农村村民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主要是水污染、家禽粪便污染和生活垃圾污染。笔者走访的几个村落,当问到污染这一个问题的时候,他们大多数想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家禽粪便污染。笔者也亲眼所见,村子里的鸡鸭成群,牛羊也为数不少,地上家禽的排泄物随处可见,走路的时候都要小心低头看着地面走。笔者还发现楠溪江流域内的村落里家禽基本上是散养的,村民们除了饲养猪以外,很少有人专门圈地饲养自己家的鸡鸭之类的家禽。正是由于这样导致了农村里鸡鸭乱跑,排泄物不能集中处理的现状。楠溪江流域的村落大多数是依傍楠溪江而分布的,因此生活和农业生产离不开楠溪江。可是笔者同时也发现,村子里的妇人洗衣、物洗农具全是在江里,而且常常有人把猫狗的尸体也扔到了江里。从下游往上,笔者一路走来,最大的感觉就是江水的水质一路变好,中下游地区水质污染情况比较严重。农村里的生活垃圾污染现象还不算很严重,虽然当地的村子很少有环卫工人,但是村民们的生活垃圾都会采取焚烧的方式处理。

(二)居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企业的赢利性是其对外活动的根本宗旨。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必将导致企业与居民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楠溪江流域企业与居民的纠纷主要有企业造成的水污染,还存在空气污染、噪音污染等。永嘉经济主要以民营企业为主,当地有很多小企业、小作坊类型的加工厂,他们大多分布在小城镇,并未做到与居民的生活区相分离,所以噪音污染这一块很普遍。空气污染主要在楠溪江中下游地区,曾经盛极一时现今倒闭了的永嘉化工厂就是空气污染的一个代表。水污染也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笔者了解到的信息是下游地区的企业排污基本上都是直接进入江里,而企业污水处理的问题并没有做到对社会公开,民众对此也无从了解。

二、楠溪江流域环境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多元化的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它是指“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诉讼、行政处理、调解、协商、仲裁等。通过实地调研与走访,可发现楠溪江流域居民解决环境纠纷存在较为明显的偏好与规避现象。

(一)居民所偏好的纠纷解决方式

1.协商。“协商是一种简便易行,及时而又经济,有利于团结和社会安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这种方式在楠溪江流域的小城镇和农村比较封闭同时乡土气息浓郁的社会中是最为普遍的。在那里人们更加喜欢这种不伤和气、相互让步、及时快捷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且居民之间或村民之间原本纠纷的事情危害及影响也并不大。同时,由于协商具有非公开性,在面对居民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时,企业往往也会更加愿意接受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是以其他的公开方式来解决。

2.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居民间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和程序的统称。生活中我们常见的有村委会、居委会、街道组织等。这些组织的组成人员来源于居民,因此大家对于他们的亲和力比较高。当出现环境纠纷的时候楠溪江流域当地居民去找他们解决问题的时候不会觉得伤了和气,同时又因为生活在一个共同的社区或农村中,他们往往也比较能够掌握纠纷的实际情况,从而可以使纠纷更加合理地得到解决。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4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现状;对策;河南淮滨

中图分类号 D925.7;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7-0345-02

土地作为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广大农民的衣食父母。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农业经济形势不断好转,农民更加重视土地,农村土地纠纷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2009年6月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及时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应对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多发趋势和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多还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农民群众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有力保障[1-2]。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在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效。

1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现状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由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领导的。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由15人组成,其中农民代表3人,仲裁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有工作人员6名,负责仲裁委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员会还下文聘请了21名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仲裁员证的同志为仲裁员,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仲裁体系的健全,推动了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有序开展。

2013年,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成功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0余起,仲裁委办公室在接到土地纠纷案件时,工作人员及仲裁人员都能够第一时间深入基层,通过走访农户、与有关人员座谈等方式展开调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依法调解仲裁,尽快化解农民群众之间的矛盾,为农村社会的和谐安定做出了突出贡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淮滨县没有群众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赴京、赴省、赴市上访,纠纷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进一步缓解和巩固了干群关系。通过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仲裁法》,鼓励人民群众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形成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基层得到解决,进一步化解了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于稳定和完善淮滨县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减少了斗殴事件,促进了淮滨县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3]。

2 主要做法

2.1 高度认识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

省人大会上要求各级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调解仲裁法,并强调农村土地流转是否健康有序、仲裁机构是否设立并运转是检验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各级人大在检查中,也重点围绕这2个方面开展检查工作,以此来推动当地政府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淮滨县县委、政府非常重视,并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从农经站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任组员,安排具体工作事宜,并实行责任落实到人的追究制。

2.2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渠道,并通过印发明白纸、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推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础。

2.3 搞好仲裁员培训工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淮滨县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员培训大纲》(试行)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仲裁培训工作,并结合该县实际,制定了仲裁员培训计划,组织仲裁员开展经常性的交流活动。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把仲裁员组织起来统一培训,并从县法院抽调业务骨干对仲裁员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加大案例教学、现场观摩、考察学习力度,提高调解仲裁员实际办案能力。通过培训,增强了仲裁员调解、仲裁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为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了人才支持。

2.4 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淮滨县经管部门和城建部门联合通过召投标的方式选用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基建项目,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抓紧落实配套资金,积极争取、协调落实工作经费,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改善工作条件。

2.5 坚持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

淮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仲裁委员会建章立制、依法规范开展调解仲裁活动。按照《仲裁规则》《示范章程》的规定,健全仲裁规则,规范仲裁程序,完善工作制度。

2.6 开展专项检查

对通报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老百姓对承办结果不满意的案件,要派专人进行督办,确保把矛盾在基层化解,让群众满意。

3 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随意性大。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很多也没有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和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留下纠纷隐患。个别地方的乡村组织或村组干部,直接与工商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直接以基层组织名义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还有的地方侵占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

3.2 机构和人员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从各地情况看,目前承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县级农经部门,淮滨县的具体情况是:一方面,办公设施落后,工作环境简陋,缺少仲裁工作必备的设施设备,如现场取证的录音、摄像、交通工具等设备。另一方面,农经部门规格低,办公条件差,有超编现象,工资待遇低,有的甚至发不出工资,致使大量较为优秀的农经专业人员流失,干部队伍不稳定,缺少培训经费,对做好仲裁员培训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3.3 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立法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确立了不同于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土地承包仲裁制度,概括起来就是“申请仲裁、可裁可审、裁后再审”。即土地承包仲裁不以当事人和解、乡村调解为仲裁的前置,不以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立法的本意和出发点是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化解纠纷,但在实施过程中却事与愿违,这种仲裁制度设计造成了部分地方领导不重视、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不相信的被动局面,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仲裁机构工作的开展,起了反作用。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无论是机构的建设还是业务的开展均已步入规范化轨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这些成绩的取得当然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更得益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仲裁前置,一裁二审和一裁终局相结合的仲裁制度[4]。

3.4 与司法接轨不畅

近年来,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只有裁决权,没有执行权,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决书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地不同程度的出现部分仲裁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难,仲裁裁决难以执行,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错综复杂,目前法院对土地纠纷案件不受理,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也不积极,这些裁审脱节问题的出现对仲裁机构的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冲击,非常不利于仲裁工作的开展,使得当事人不相信仲裁机构,不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从而导致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进入法院,法院的工作压力有增无减,仲裁机构业务少,形同虚设。

4 对策

4.1 正确引导,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流转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中要注重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引导当事人规范、合理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信息咨询、委托、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服务,保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合法收益。在具备条件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途径,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5]。

4.2 稳定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

要本着机构合法化、人员专职化、装备现代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借鉴浙江省温州市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的科学做法,做到仲裁机构的设立须有编委的正式批文,职责明确,内部设置比较合理,能承担和履行相应的职责及任务。

4.3 借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重新设计土地纠纷仲裁制度,树立土地纠纷仲裁权威

把仲裁设定为法定仲裁,属进入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一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仲裁裁决产生法律效力。

4.4 规范裁审衔接程序,统一裁审处理标准

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彻底解决仲裁和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宜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目的是充分利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充分发挥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土地承包纠纷关系的导向功能,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切实解决裁审脱节的问题,规范裁审衔接程序,实现裁审案件处理程序的有效对接,确保案件处理的有序进行,为合法、统一、高效、快捷处理土地承包争议,有效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和仲裁权威,作出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

5 参考文献

[1] 曹务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11):6779-6781.

[2] 郑琪.开展土地纠纷调解仲裁 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J].内蒙古农业科技,2011(6):12,132.

[3] 陶怀颖.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J].农村经营管理,2012(1):10-12.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5篇

——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建设

论文提要: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概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优势,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降低时间成本便利当事人、使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

第二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及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主要是打造“三大中心”(

“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建立“四项机制”(

“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

第三章,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介绍了“一乡一庭”工作的建设情况。主要做到“五个提升”:提升推进工作层级、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水平、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作实效。

全文共756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

基本原则是坚持“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打造“三大中心”:“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建立“四项机制”,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二、完善“一乡一庭”工作建设

“五个提升”:(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2)规范案件来源,(3)规范案件办理,(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三)提升保障水平;(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五)提升工作实效,(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3)定期开展培训会,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章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

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充分满足群众需要。非诉方式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了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

“非诉”与“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非诉纠纷解决方法在法制框架内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治善治,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思路。

(三)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

中国人奉行“和为贵”和“无讼”理念。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我们加快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筑牢矛盾纠纷化解屏障。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

与诉讼相比,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中具有独特优势。主要表现为:

(一)纠纷双方合意,纠纷非诉解决的当事人主要基于双方合意解决纠纷,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解决依据多样,纠纷非诉解决通常是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各种社会规则来解决纠纷,有利于满足现代化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二)程序设置灵活,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选择余地大,时间成本低。

(三)解决过程非对抗,非诉解决方式大多以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层面,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有紧密的逻辑相关性。

第二章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面对“诉讼高潮”的到来,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仅依靠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逐渐得到立法、司法的重视,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人民调解,是处理社会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主要作用是民间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来缓解民间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双方之间的紧张局势缓解降温,使矛盾双方保持非紧张姿态,遏制互相之间的紧张局势扩大化和蔓延。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纠纷处理的快速性,不拖延,不耗时,只要双方能够意见协调一致,纠纷处理便可以结束,能从长远角度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甚至缓和双方关系。与诉讼相比,前者对矛盾双方利益及关系的发展有更多的好处,在不破坏双方现有关系的基础上解决纠纷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

(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纠纷调解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的执行效力与民间纠纷调解比较相对较高。行政纠纷调解需要专门的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使其成为行政机关及政府的一种工作职能,是目前社会中多样化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性纠纷除了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外,更多的可以运用与社会中的一些不太容易调解的较重大的问题。如农民工讨薪问题,这种问题关乎民生,社会影响大,比起劳动者自发要求管理人员给付工资的方式,行政干预更具有威慑力,也能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行政性纠纷调解介于民间性纠纷调解和法院诉讼,既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社会中产生的一些社会纠纷,也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重大社会问题的权威,是处理相对不容易解决的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三)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主要强调事件的是非对错,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不以调解为手段,不考虑结果会否是当事人所期待的。而纠纷调解相对更加人性化一点,处理结果不一定应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手段,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满意,就可以终结纠纷。法院的介入让经济案件转化成诉讼,势必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和程序的一一进行,不会像普通调解一样,很快让矛盾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所以,不需要法律正式机构和法律正式裁判人员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只需要相关法律助理人员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等法律附设性经济方法来化解纠纷双方民事矛盾。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向一体化、组合式、高效率转变。

(一)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树立开放、协调、融合的工作理念,打破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的格局,推动非诉纠纷受理、办案机制从“一部门、一通道、一条线、一入口”到“一张网、一站式、一条龙”转变。

(二)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既引导群众发挥主体作用,运用私力救济手段,自我化解矛盾,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公力救济机制救济纠纷。

(三)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在发挥非诉纠纷化解定纷止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将修复社会秩序、防范社会风险确立为价值追求,运用非诉手段有效调节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

(一)打造“三大中心”。主动对接人民法院,统筹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各方面的力量,以建设“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三大中心”为抓手,打造以“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为运行模式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网络,构建起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非诉讼纠纷调处工作体系。

1.

“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在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建立“非诉大厅”或“非诉专区”,承担非诉解决接待、指引、受理、分流等功能。

2.

“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在行政机关、专门机构、行业组织依法设立非诉办理平台及网点,实现对各类非诉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3、“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联通汇集各部门各方面、各领域各类型纠纷数据,集聚归类储存、统计分析、实时监测、研判预警等功能,建立“四色预警”体系,对矛盾纠纷风险实行分等级研判、预警和处置。

(二)构建“四大平台”。树立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做到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不同化解方式的各自特性,按照分类而治、分类而建的基本思路,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三)建立“四项机制”。聚焦解决衔接不畅问题,着眼破解不同方式之间联动不足问题,以纠纷化解效能为落脚点,坚持协同治理,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

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第三章

“一乡一庭”工作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一乡一庭”脱胎于“枫桥经验”,是服务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致力于让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推动“一乡一庭”工作向纵深发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使人民法庭在巩固基层政权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

把“一乡一庭”工作提升到推进国家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层面上来,认识到该项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保障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性举措,是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现场指导、跟踪问效,分管责任人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重点,精准发力。要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网络,由县委、法院、人民法庭构成三级联动,县委政法委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推进会议,明确乡镇主管政法工作的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制度,由政法委牵头,每月定期开展活动,汇报、研讨问题、制定措施等。努力实现“小时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真抓实干”的目标。

(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

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选拨任命。人民法庭的陪审员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符合条件能驻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优先选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的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等乡贤人士,由县司法局和法院统一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个人民法庭的常驻庭人员至少达到四名。每月、每年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机制。

(2)规范案件来源

1.法院委派调解

法院立案庭按照诉前分流程④④序将适合乡镇法庭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及双方当事人居住地为同一乡镇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挑选出来,委派给相应的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2.乡镇党委、村委会推荐

乡镇党委、村委会等机构将本乡镇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有信访隐患的矛盾纠纷交由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3.群众主动申请调解

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出于对人民法庭的信任,主动向人民法庭申请,人民法庭积极受理,认真负责,尽全力调解案件,力求化解矛盾纠纷,解群众之所急。

(3)规范案件办理

详细安排陪审员的值庭情况,确保每天至少两名驻庭陪审员。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台账,对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受理、调解的过程及调解结果等事项。登记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纪律,遵守自愿、保密、诚实信用等调解原则。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除现场履行完毕的,原则上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场履行的案件,人民陪审员要记录在册。对于陪审员多次耐心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员指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到法院申请立案。

(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

人民陪审员要对各类案件及时登记,录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并按照法院统一下发的文书样式规范填写并整理归档,确保每个案件一卷一档。

(三)提升保障水平

落实办公用房,将“一乡一庭”工作纳入乡镇综合治理中心建设,统筹考虑,确保每个法庭有两件独立的办公用房(含调解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细化奖惩政策,将人民陪审员的办案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落实“基本待遇+绩效补贴”奖补政策,绩效补贴包括“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两种形式。根据考评结果,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开展优秀法庭、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激励创先争优。

(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

加强“一乡一庭”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主动协同联动,建立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纠纷力量实现跨网络互通、跨终端连接融合,与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使得各方的联动更加紧密、便捷、畅通,形成及时传输、实时互动、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工作网络。开发

“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设立“一乡一庭”综合指导中心。人民法庭全部接通四级政法网,安装视频在线指导系统,实现了人民法庭之间、法庭与法院之间、法院于与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数据同步。视频会议平台极大地方便了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沟通交流,院机关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针对人民法庭的视频会议,上级有关指示的传达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岗在位情况的查阅以及视频调解和指导调解等作用。视频会议平台还实现了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机对接,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加便捷及时,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缩短了地域、空间的限制,方便了群众,向着“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迈进了一大步。

(五)提升工作实效

(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

一乡一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离基层群众更近的优势,积极采取“以案释法说理、参与旁听庭、集中进行宣传、解读热点问题、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体,采用法院公开日、法律进学校、法官进乡村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宪法及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庭的存在、法庭的功能和法庭的作用,引导百姓走进人民法庭,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用“以点带面、以线带面”的工作思路,注重搜集并大力宣传法庭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努力打造品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发挥法庭工作的“明星效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

明确规定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起草制定《“一乡一庭”年度考核方案》,制定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包括矛盾纠纷登记流程、调解流程、转立案流程、参与综合治理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等,同时还要对法庭庭长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作为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每月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

(3)定期开展培训会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和履职水平,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老法官帮带、绩效考核、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助力陪审员的快速成长。由法院、司法局组织,邀请法学教授、优秀法官及资深律师等人士进行授课,既传授法律知识,又教工作方法,实现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来作为保证的基础,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法律机关来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在谋取利益的同时必然产生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如何优化和完善民事纠纷时当前法律部门的重中之重,然而民事纠纷的经济如果依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加可以化解民事经济双方矛盾。

参考文献

(1)胡太伟:《新疆沙湾县烧坊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石河子大学2011年版。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比较法研究2003(04)。

(3)戴斌,吴雪峰:《论我国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4)彭贺:《论我国医患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南昌大学2013。

(5)武丽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山西大学2015。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6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云南省蒙自县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0)22-0092-03

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显现,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有所变化。作为化解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制度,由于机制滞后于社会发展变革,难以适应社会现实的要求,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效。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作用;另一方面,应当探讨民间纠纷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 蒙自县民间纠纷概况

蒙自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东部,是红河州州府驻地。下辖11个乡(镇),86个村民委员会,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79.3%,彝族、苗族、回族、壮族等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57.84%,山区面积占总面积的75.6%,民族分布具有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蒙自县已建立157个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其中,村(居)调委会101个。总体而言,蒙夏县的人民调解组织已经形成了三级调解网络,基本上满足了基层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需要。自2005至今,全县每年调处民间纠纷2000起左右。2009年,全县共处理1550件民间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438起,邻里纠纷429起,房屋宅基地纠纷152起,合同纠纷47起,赔偿纠纷120起,土地承包纠纷120起,征地拆迁5起,另外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处理临界纠纷2198起。调解成功率为97%。①蒙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现状

近五年内,蒙自县民间纠纷的98%是少数民族地区村民之间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30%左右,邻里纠纷占35%左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转型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的现状。

(一)邻里之间的土地纠纷逐年增多且纠纷性质日趋复杂化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和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日益紧缺,为争夺土地和水资源的纠纷有上升趋势,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家庭之间、家族之间、邻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利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由城市建设规划引起征地补偿纠纷;村民之间因通行、采光、房檐滴水等问题的产生冲突不断发生,并且日益复杂化;农村地区,因进城务工而签订土地出租合同引发土地纠纷数量逐年增加;部分村民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互换土地耕种引起纠纷,起因由简单的用水等发展到土地收益、土地征用等方面,纠纷越来越复杂。

(二)婚姻家庭纠纷数量明显上升

婚姻家庭纠纷具体表现为赡养纠纷日益增多(赡养纠纷上升趋势较明显,②每年占蒙自县已调处纠纷的15%左右);家庭内土地使用权纠纷大量出现,外嫁女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制度问题,由于风俗习惯的影响,此问题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内部纠纷的主要成因;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家庭内部纠纷有所增加。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缺乏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冲突是引起矛盾纠纷的根本原因,这既有体制转轨的影响,又有经济比较落后、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不能满足全体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因素。③市场经济体制下,少数民族地区的村民,有些走上脱贫致富道路,有些却沦为贫困群体,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他们的权利意识不断强化,为维护既得利益或谋求更大利益,村民之间就不可避免产生矛盾。同时,地方政府官员公共服务意识不强,决策机制滞后,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纠纷不断产生。

(二)缺乏道德教育和约束机制

随着农村社会的深刻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理念和城市文明对农民原有的道德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多元价值取向给农村社会带来观念更新、思想活跃的同时,也常常导致农民思想混乱、是非模糊。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明显落后于城市,部分地区虽有道德教育但流于形式,并且缺乏一定的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了道德“真空地带”,导致村民失去价值判断的参照标准。加之利己主义盛行,广大村民的道德导向由道义导向逐渐向利益导向转变,农村道德水平整体下降成为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正因为道德水平下降,夫妻不和、老无所养、邻里不睦的情况才逐渐增多,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成为少数民族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的主要纠纷。

(三)村民自治组织、村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不高

我国90%以上的矛盾纠纷发生在农村,村级人民调解员主要由村干部担任。后税费时代,村民自治组织职权弱化,活动经费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广大村干部未认真履行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职能。相反,出现了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推诿拖办,对村民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或者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怕得罪宗族、家族,对工作敷衍了事;或者“官本位”思想严重,以权谋利,与民争利,在发放粮食直补款、土地承包、宅基地的使用问题上有私心;或者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工作关系不协调,致使村民之间矛盾纠纷不断产生。同时,身兼人民调解工作的村干部,也因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放任纠纷苗头扩大或者激化,造成调解工作未落实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村民文化程度偏低,法治观念淡薄

笔者调查的个案中,有争夺水资源引起两村村民的争议,后演变为;有村民因民事争议而使纠纷性质转化,如村民甲(彝族)与村民乙(苗族)签订土地出租的口头协议,因租期发生争议而双方大打出手致人重伤,纠纷性质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究其原因,主要还在于该地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教育普遍落后,农村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广大村民法治观念淡薄。因此,日常生产生活中,有村民为一己之利,不惜越界行为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不知如何维权,引发大量纠纷成为普遍现象。

(五)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导致民间纠纷

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成为约束该民族的行为规范。如彝族由儿子赡养父母、④“挂红线”、⑤“开除村籍”⑥等习俗,在蒙自县广大农村地区起到规范作用。随着村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有人逐渐认识到部分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当涉及自身利益时,因是否适用该风俗习惯而产生纠纷。笔者调查过这样一个个案,蒙自县某村六兄弟姐妹发生赡养纠纷,父母是70多岁的彝族老人,四个儿子因是否适用习俗发生争议,相互推诿赡养父母的责任,两个已出嫁女儿愿意赡养父母(不分任何娘家家产),但迫于传统习俗的压力而不敢明确表态。后经村调解小组努力,根据习俗达成四个儿子赡养父母、父母去世后由四人继承遗产的调解协议。因风俗习惯引发的纠纷,若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激化。此类纠纷约占蒙自县每年调处纠纷的10%左右。

四、预防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产生的对策 (一)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全过程。预防纠纷的产生,归根结底必须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而经济发展又以人才为基础。因此,首先,应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从基础教育抓起,有计划、有步骤、认真扎实地发展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该地区人民文化水平,继而提升其综合素质。其次,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力度,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千方百计增加村民收入,不断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再次,完善地方利益协调机制。地方政府要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调节利益关系的功能,不断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完善农村开发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道德水平下降是少数民族地区纠纷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重视农村道德建设,不断提升村民道德素质。首先,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对村民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解决村民思想上的困惑;将道德教育与经济发展相结合,让村民感受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学习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美德,规范村民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其次,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水平较低,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必须加强该地区基础文化设施建设,使广播、电视、新闻等传媒对农村道德教育充分发挥影响力和渗透力;⑦再次,基层党员干部要重视自身的道德建设,在广大村民中发挥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引导村民重视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大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村民法治观念

法治社会,人人都应具有法治观念。少数民族地区村民法治观念淡薄是引发矛盾纠纷增多和加大解决难度的重要原因。预防该地区纠纷的产生,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首先,明确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宣传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学习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村民知法、用法、守法能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其次,法治宣传应注重实效,采取村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法治宣传活动,真正让村民学到知识。如公开调解部分典型纠纷(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给村民上一堂很好的法治宣传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进行法律咨询,并鼓励村民多收看收听法治节目。最后,法治宣传的内容应当突出实用性,即与村民的生产、生活密切关系,如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合伙企业法、诉讼法等。⑧

(四)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增强工作成效

增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的成效,是少数民族地区发挥人民调解优势、预防纠纷发生的重要对策。第一,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遍布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贴近群众,能及时发现纠纷。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思想道德素质,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第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建设,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合法化,便于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增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成效。第三,完善治安联防、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共同排查矛盾纠纷协调机制,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比如,婚姻家庭等一般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排查处理,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土地征用等重大、复杂纠纷,由司法所受理后,根据纠纷性质分流到相关职能部门调处,由各职能部门将处理意见反馈到司法所,再告知当事人,使矛盾纠纷处于规范的流程中,有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第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给予制度性保证,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

[注释]

①上述数据来自蒙自县司法局2009年统计数据。蒙自县土管部门于1982年颁发给农民自留地、自留山土地使用证,在2007年开始换发自留地、自留山土地使用证时,村民之间发生权属争议,针对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蒙自县采取县司法局牵头,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处理的方式解决纠纷,故此类纠纷单列。2007~2009年,共处理3748起民间纠纷。

②在蒙自县乃至红河州内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内部纠纷主要采用家族内部解决、由村寨中德高望重的人调解。近几年,人们观念发生转变,逐渐接受人民调解。此处说的明显是指人民调解组织处理赡养纠纷的数量上升较快。

③刘中起:《快速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探索》,《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④该习俗的主要内容是:父母年老时由儿子尽赡养义务,女儿不赡养父母,父母去世后,父母的遗产只能由儿子继承。如果没有儿子,就由家族内同辈兄弟姐妹的儿子“过继”,再赡养继父母。

⑤在蒙自县的广大农村,婚前都有送彩礼的习俗,此习俗称为“挂红线”。

⑥“开除村籍”,不仅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一度也曾是汉族地区乡村队严重违反乡规民约者施以的严厉处罚。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7篇

关键词:农村承包;纠纷;对策;宜汉县

中图分类号 F3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4-0013-03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对农业发展的投入也很大,土地的收益所带来的诱惑,让土地成为农民关注的热点,由此引发农村土地纠纷也逐年攀升,影响到农村社会稳定,尤其是山区。以四川省宣汉县的土地纠纷为例,从历年土地纠纷上访事件的调查中,分析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成因、表现形式,提出实践中的调解原则及化解纠纷的对策。

1 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诱因

由于利益驱动,土地效益提升,诱发当前农村土地纠纷量持续上升。地方政府在农村打造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扩建场镇、引入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等需要占用大量的农村土地,发生拆迁及占地补偿等相关事宜,从而引发了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注。二轮土地承包开始r,因农业税费负担重,不主动承包土地的农民,现在纷纷上访到各级政府要求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宣汉县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巴山大峡谷和场镇的开发,中石油、中石化等企业入驻建设,新型农业主体土地流转的加快等外环境变化,使农村土地效益大幅提升,诱发全县土地纠纷。

2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表现形式

2.1 “户在人不在”的农户 有些农户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没有得到相应的承包权,现回乡上访要地。这类纠纷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当时与村组失联,有的长期外出务工,弃耕撂荒;有的为逃避缴纳村内公益建设集资金或农业税费,隐瞒或迁出户口,近年又重新恢复户口;有的交给亲戚邻居代管,村组将其第一轮承包地发包给了其他农户,他们现在以“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村组在二轮延包时没有通知到本人,颁证程序不合法”为由,现在纷纷回来争要承包地。

2.2 农户间买卖农房搭售承包土地 农户间双方口头协议,或者书面协议约定不明,采用“转包”或“代管”等歧义词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04年,全县开展了对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换发工作,现在卖房农户以“土地不能买卖”为由与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买房户发生纠纷。

2.3 离婚妇女与前夫家人发生土地分割的承包地纠纷 由于农村妇女离婚后,法院未对家庭承包土地地进行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户主是男方,离婚妇女承包权难以维护,与前夫家人发生土地纠纷。

2.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主要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因为以村社自行流转土地为主,未履行报批、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手续,土地流转合同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导致农户与土地流入方发生纠纷。

3 土地纠纷增多的原因

3.1 二轮土地延包工作疏漏 1999年二轮土地延包时,部分村组在难以与部分农户签订落实承包合同的情况下,统一按当年村民小组分配给农户的计税面积落实承包任务,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些乡镇即使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证上地块数没填完整,且四至界畔模糊不清,征地补偿发生时,农民利益受到损失。如普光镇、土主镇、南坝镇,因开发天然气,中石油、中石化建脱硫厂征占农村土地,柳池乡柳坪村因修建工业园区征地等。这些涉及乡镇在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上报失地农民购买社保补偿款名册时均以土地证为准,由于部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清,引发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

3.2 农村土地发包、承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1999年至2004年期间,村组调整土地(迁入户分配土地)未颁证、农户间因卖房搭土地,达成土地转让口头协议,未作变更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乡镇、村组1999年和2004年土地承包合同记录或台帐资料保管不善遗失。如南坝镇未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民,以村组集体颁证不合法为由,上访到市政府,要求行政复议并撤证,并要回第一轮承包地。

3.3 农民承包的土地逐渐使农民有资源性资产的收益 一是有国家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乡镇已成为土地纠纷频发地带。2016年,宣汉县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巴山大峡谷旅开发征地,导致了龙泉乡、渡口乡土地纠纷集中爆发,每天有几十个村民到各级政府部门上访要地,县委、县政府组建专项工作组研讨方案,3个月才基本平息。二轮土地承包时,龙泉乡、渡口乡因交通不便、土地贫瘠、耕种条件恶劣等原因,农户外出务工,造成大量土地撂荒。大部分回乡要地的农户,已于10a前整家迁出,承包土地已被村组在二轮延包时重新发包。他们要地的目的不是回原村组耕种土地,而是观望可能存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于是一边打工,一边上访要地。三是基层历年来落实惠农补贴政策简化程序,大部分以税费时期的农户税费任务名册及面积上报补贴表册,大量承包地荒芜多年,照样领取种粮补贴资金。由此造成农户对“谁种粮,补贴谁”的政策认识不清,认为有土地就必须给补贴。从多年来实地调查处理的土地纠纷案件中看,有50%以上有争议土地长满了灌木杂草,处于撂荒状态达数年,已分辨不出耕地边界。

3.4 土地流转不规范 国家土地政策调整,使得土地的负担减少,农业公司、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纷纷增加农业投入,大规模流转土地,但流转合同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土地流转以村社自行流转为主,未履行报批、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手续,土地流转合同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导致农户与土地流入方发生纠纷。

3.5 缺乏必要的矛盾调处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制度不完善。矛盾发生时没有相应的机构及时调处,基层将问题上交,农民通常直接到县、市、省上访,基层政府花费大量资金到各级接回上访人后,调处人员怕担责,不是严格依法调解,而是给钱保稳定,让其暂时平息不上访。时隔1a后,又重复上访,滋生一批职业上访户常访各级政府部门。

4 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及对策

4.1 严格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合法有效性 一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先界定是否具备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指户籍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不得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农村土地”。对取得该成员资格起享有该时点之后的本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二是维护合法取得的土地权属证。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和《林权证》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三是明确取得土地证的时间界限:(1)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15a(1984年―1999年),1999年10月签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原承包户享有优先承包权。1999年合同到期,不申请参加第二轮土地延包并签合同并取得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原承包户失去优先承包权,社集体可以与其农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颁发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以此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2)1999年到2004年期间,因部分地方按照原来的政策规定进行了土地小调整,宣汉县2004年开展了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因村社按土地政策调整并落实到了具体承包户并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以2004年重新颁发的《土地证》为依据。例如:参加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并且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的农户,在与第三人发生房屋买卖等交易时,将承包土地随同房屋一并处理搭售转让土地权利义务(卖房价格明显高于当时市面价格)后,同时买房农户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卖房农户在该社的社员权利义务转给买房农户,在2004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时,社集体经济组织颁证给了买房农户,则以2004年调整土地后重新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3)2003年3月1日之后,村社集体不再调整承包土地,宣汉县以2004年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为截止点。之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土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不予认可,但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变更权属关系而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外。

4.2 妥善解决农户无承包地的问题 未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现要求承包土地,分类处理,妥善解决。一是出售房屋搭土地类。原则上按长期以土地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土地经营权予以稳定不变。二是主动申请退回土地类。在承包期内,主动将土地交回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三是“户在人不在”的农户。通过民主协商解决。以前户口消失后又在本社恢复或户籍迁入的农户,享受户口恢复或迁入之日起后的村民待遇,原则上同意继续参加本社土地承包。四是对想种地而无地或少地农户。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但只能解决少部分的无承包地问题,大部分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五是对暂时无力,无法解决承包地的。建议政府有关民生保障部门给予没有承包地农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劳动保障部门优先解决没有承包地农户且有劳动力的农民再就业,在当地征地兴建的企业优先用本村无承包地农民。

4.3 清查土地承包现状 由于土地二轮延包以来,农村户已形成不少应收回的农村消亡户承包地、承包到户的集体机动地、因退耕还林、国家建设征用而改变用途的承包地,使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证未得到及时变更,所以要清查土地承包现状,完善土地承包工作。

4.4 加强政策法规宣传 纠纷调解员向当事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使当事双方正确判断权益边界,消除不切实际的过高期望,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达成调解协议。

民间经济纠纷调解流程第8篇

一、我国农村纠纷的类型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仲裁作为农村纠纷众多纠纷解决中的一种,自身具有简便灵活、快速经济、节省时间的优势,但在我国农村,仲裁这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发挥其优势,近乎处于有而不用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宣传力度上、适用范围进行改革,只有让大多数人了解到仲裁的优势才能让仲裁这种制度真正的在农村大范围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