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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起诉标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06 17:05:24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1篇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雒招霞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9月1日起施行。

据悉,本解释共三十三个条文,主要包括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等内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规定》赋予民间借贷身份合法化

长期以来,传统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共同为企业发展“输血”,其中民间借贷满足了诸多中小微企业、个人的借贷需求,成为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散乱分布的资金“卖场”。由于手续简单、放款迅速、操作灵活,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缺乏监管与行业标准,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跑路现象层出不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逐年上升,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

业界人士表示,此《规定》的出台,让民间借贷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间借贷一直是在民间存在的一种融资信用形式,并没有一个合法身份,而《规定》则给了民间借贷一个合法身份,这对于提升民众信任度、提振行业正能量来说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阳光化民间借贷的发展。

《规定》明确民刑交叉案件处理办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规定》明确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贷帽子

一直以来,在民众眼里,民间借贷始终与高利贷的称呼纠缠不清。一家出现问题,整个行业发展都会受到信任危机的重创,严重制约了规范企业的发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定义范围、事先未约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复利等问题都做了具体规定,正视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最引人关注的当属重新定位民间借贷的合法利率范围,民间借贷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36%以上视为无效合同,在24%到36%之间的合同视为自然债务。而在此之前,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上限规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不亚于一场金融改革。

以24%、36%两个具体数字划定了利率的‘两线三区’:一个是年利率24%以内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24%-36%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意思自治,可自由发挥,超过36%的才是高利贷。可以说,这一利率范围的重新界定,更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给合法的民间借贷松绑,与高利贷明显区分开来,有利于合规企业更广泛的开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顽疾,让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金,满足自身经营发展需要。

《规定》明确P2P网络借贷再去担保化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2篇

5月18日,央行再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这已是今年第五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进入2011年以来,货币政策由“宽”入“紧”,但企业的融资需求却未见降温,供需天平严重失衡。据记者了解,温州一带银行资金相当紧张,银行减少甚至基本停止了对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不借高利贷就会马上死!”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周德文对中小企业的生存状况非常担心。

民间借贷解小企业燃眉之急

“信贷宽松的时候,银行抢着给你放贷,如今,即便是像我们这样的区域内重点企业,合作银行也只承诺保障原来的授信额度,想增加则不太可能。”星际集团董事长兼总裁陈时升告诉记者,如果银行此前答应提供500万元的贷款额度,真正到手的有100万―200万元就不错了。

除了信用额度的减少,在利率上,银行也区别对待。陈时升透露,此前,星际控股拿到的贷款利率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利率,而现在则被提高至15%。这个利率已是目前温州企业能享受到的最优惠利率。据他介绍,一些企业的银行贷款利率已经高出标准利率的80%到100%。

大企业尚且如此,可以想象,中小企业的日子更难熬。更多的中小企业将目光投向了民间高利贷。这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异常活跃,最终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水涨船高。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按目前金融市场的形势,他们不借高利贷就会马上死,借了高利贷,可能还有活下去的机会。但资金压力非常大,许多中小企业可能捱不过今年下半年,明年上半年可能将有大量中小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门。”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周德文担心地告诉记者。

由于人民币升值、出口困难、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很多中小企业都不去做实业了,大家都出来做高利贷,然后用这些钱去炒矿、炒农产品、炒房子、炒艺术品等,实业空心化是目前江浙一带最大的问题。“一年期的月利率高达6分、7分甚至8分,这相当于借了100元,年底要还196元的本息。想想看,做什么生意能有这么高的投资收益!”周德文说,受利益驱使,很多中小企业既是借高利贷者,同时也是放高利贷者。

某银行理财分析师告诉记者,民间借贷之所以如此繁荣,正是顺应了利率市场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业的资产增值能力不及民间资本。由于央行利率管制,大部分资金在银行体系内的收益率较低,甚至处于负利率状态,而民间借贷极高的收益率必然吸引资金流向这个市场;二是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旺盛。在中国现行制度下,各家银行依然比较偏爱大型优质客户,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加上去年以来国家收紧了信贷资金,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严重,中小企业已成为民间借贷的主力军;三是在上述两项原因背后,仍隐藏着一个规律,那就是资金的价格、供应量是市场供需双方自由决定的,而不囿于央行制定的标准,即民间借贷较好地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需求。

据记者了解,温州民间借贷总额已经突破了1000亿元。

民间借贷日息1元是常态

“月息2分太低了,你有多少我要多少!”王洪忠调侃道,这个看上去并不起眼儿的小老头,曾是叱咤一方的放贷大户,“月息2分大多是亲戚朋友之间借钱干实事的。真正的高利贷大都是月息2分集资,高于1毛钱的利息放出去,2毛、5毛的月息都是正常的,最疯狂的时候利息达到一天一倍(即日息1元),就是早晨放,晚上收,这类借款人一般都是高利贷大户或者已经设好了局干等赢别人钱的赌徒。这种放贷时间短,收益高,但是风险相当大。”

王洪忠就曾放了一笔日息1元的高利贷,正是那笔借款,最终让他选择金盆洗手,彻底离开了那个圈子。

2007年的一天,王洪忠的一个朋友李某找到他,此人是某开发区的经理,平生最大的嗜好就是,但很少输过,因为跟他赌的人大都是他的生意伙伴,表面上是打牌聊天,其实则是送钱走关系。所以,有时候赌瘾上来,他也会去试试手气。

王洪忠当时经营着一家担保公司,按正规的业务要求,信用担保公司是不能直接进行融资的。但事实上,多数担保公司都是挂着羊头卖狗肉,做民间借贷业务,月息均在4分之上。

“高利贷这行是不限制借款人拿钱做什么的,甚至也不希望借款人提早还钱,这样才有钱赚。”王洪忠告诉记者,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借给赌徒的钱往往都是时间短且利息比较高。最终,李某以周息1元的利率从王洪忠的担保公司借走了300万元,按照这样的利率,一个星期后,李某本息合计要偿还600万元。

一周后,李某并未来还钱,手机始终处于关机状态,不久就传出李某自杀的消息。原来,李某当时借款是为了还另外一家担保公司的高利贷,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为还有1000多万元的窟窿无法弥补而绝望自杀。

这件事对王洪忠的触动很大,“虽然经常听到这些事情,却从没发生在自己的客户身上。由于高利贷并不合法,所以,一旦借款方毁约,我们也不可能真的将借款人诉诸法律。”

记者调查发现,在高利贷产业链上,除了担保公司外,囊括银行、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共同造就了活跃的民间高利贷市场。

“目前,也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地下钱庄和银行职员勾结起来的情况,他们以较低的利率套取银行资金,转手以更高的利息贷出去,赚取差价。”周德文告诉记者。

从银行套取资金去放贷的危害不言而喻,它将使银行的资金更加紧张,最终导致真正需要钱的企业无法从银行贷出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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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及此事,陈时升告诉记者,“企业通过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资金下来后流向哪里,银行当前会有监控,但监控的‘长度’有限。有心人士通过多个环节操作,即能避开银行监控。与以前相比,现在银行对下放资金的监督加强了不少,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监管漏洞很难完全覆盖。”

探索民间借贷新模式

据记者了解,民间借贷作为银行资金的有益补充,对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农村经济发展、活跃资本市场等,发挥着积极作用,只是需要监管部门的引导和规范。

“现在利率是两条轨道,银行的利率相对较低,而民间的利率很高,在温州,几乎家家户户都在搞金融,最好的办法就是放开民间借贷,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温州方兴担保公司董事长方培林一针见血地说。

“目前,中央的政策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这种模式很好,但是到了地方上,可能是地方政府担心出问题。因此,提高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导致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严重不足,民间资金没有好好规范,中小企业资金链吃紧。”

方培林坚信,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能够遍地开花,吴英案就不会再出现,“有规范、便捷的资金来源,吴英还会去借个人的钱吗?”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4月21日的最新统计数据中看到,截至2011年3月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贷款余额2408亿元。但对这样的一个数字,方培林并不满意,“一个区、县平均只有两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还远远不够,应该放开限制。”

除了放开之外,放贷方式也应有所变化。

作为温州第一家私人钱庄庄主,方培林如今经营着自己的担保公司,针对这个领域的问题,方培林摸出了一套自己的方法,并且创新了一种新的放贷模式――贷款质押履约担保业务。

具体操作程序是:企业主将房子拿到银行抵押,银行贷给企业100万元,然后让民间资金持有者将这100万元存进该银行,存单质押一般是打9折,9折后贷出90万元,经担保公司担保贷给企业。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分别从银行和担保公司共获得190万的贷款额度。其中,100万元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付给银行利息,剩下的90万元企业按照月息1.5分计算,银行拿走0.5分,民间资金持有人拿0.5分,剩下的0.5分则留给担保公司。

如果用固定资产到银行抵押,银行顶多给企业70%的贷款,甚至更低。方培林的做法无疑将被银行低估甚至不估的部分资产捡起来,让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如果操作顺利,这种做法不仅能为民企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同时,为民间无序借贷转入国家金融轨道,提供了一条通道。

“目前,银行很难有资金直接投放给中小企业,这种业务在市场上的需求非常大。而且,操作方法是合法的,完全依照《担保法》及国家金融法规操作。”方培林补充说。

律师提醒:

民间融资如何防风险

在民间借贷火暴的场景下,风险也在暗潮涌动,怎样让民事法律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些出借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刘立伟律师告诉记者,从他接触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案例来看,借款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还是比较普遍,一些出借人也因此受到了经济损失。为此,刘律师提醒,民间借贷时大家都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双方无论是何种关系,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防后患。

2.利息约定要合法。民间借贷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无息借贷。同时民间借贷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高的利率已经游走在法律边缘,也潜伏着巨大的风险。

3.注意辨别借款人的借款目的,防止恶意借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对方借钱是用于、吸毒等不法行为,仍将钱借给对方,那么该笔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4.要采取适当的担保措施,比如让借款人用房屋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而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利息 逾期利息

2012年7月25日,被告吕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金某借款5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承认被告支付其3个月利息,每个月支付100元,共计300元,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对于该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吕某向原告金某支付的300元,属于对原告本金的归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上未约定利息,而借款人事实上在定期支付利息的,应推定双方约定了借贷利率,对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故结合本案,被告吕某向原告金某共计支付的300元,属于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针对因利息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我们该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因利息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一、区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是经济学界对于金融机构外的借贷行为的一个称呼,是相对于金融借款而言的,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法定金融机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由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有价证劵提供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具有无偿性并以实际支付借款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问题的不同处理方案

作为经济现象和法律现象并存的民间借贷,其利率的市场化发展反映了一种适应性的民间自发创造。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利率主要由民间资本市场供需关系决定,并与国家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等经济因素形成互动关系。那么我们该如何来处理不同类型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利息问题。

1.未约定利息的情况处理。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约还款或未约定还款期限,在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归还借款的,当出借人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利息从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对于借款人的诉讼请求我们应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而私下借款人定期给出借人支付利息的情况,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我们应当推定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对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约定的借贷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但前借款人已自愿支付的利息不受此限。

2.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处理。在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口头或书面约定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或数额,约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处理。首先,双方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其次,只约定利息的数额而未约定计算标准,根据借款的本金、借款期限以及利息数额确定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如果该利率标准不高于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如果该利率超过了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写明 “逾期不偿还,应当支付利息”等内容,而无法确定利息的支付标准。对于这类案件不能简单认为没有约定利息,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条中写明了还款时间,则借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借款的,超过还款时间之次日,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出借人在借条中未写明还款时间,借款人经出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还款,则超过合理期限的范围外,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应该对其在合理期间内催告借款人还款的相关证据此时的利息计算标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时有出现既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又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即为逾期利息,两种内涵并无不同。逾期利息是民间借贷合同到期后,借款人继续占有、使用出借人的本金而应支付的利息,逾期利息是对出借人的合理补偿,无论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有无约定,借款到期后,出借人都可以主张;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是双方就未来对方可能违约而作出的对自己有救济效果的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守约一方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违约金的作用在于督促双方及时、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如果存在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和实际损失相当,也可以适当高于实际损失,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但这样我们要特别注意一点,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两者合计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门不予支持,但借款人未表示异议的,可不予干涉。

参考文献:

[1]杨静毅.我国农村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分析.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2]王林清,于蒙.管控到疏导:我国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司法应对.法律适用,2012年第5期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4篇

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作为金融借贷的一种弥补手段,民间借贷现象盛行。随之而来也产生了很多纠纷,这些案件诉至法院判决后,往往有大量进入执行程序。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判决书中,我们往往能读到这样一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欠款及利息(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及罚息标准计算)”,也即是本文要探讨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那么,在执行程序中,我们应该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

一、《民诉法》的规定及其立法本意

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据该条规定,只要民间借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说得到法院判决的认可,那么迟延履行债务者要在迟延履行期间内加倍支付债务利息。因此,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在于对迟延履行债务的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利益上的惩罚。由此,法院在执行时,也应本着这种立法初衷出发,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加倍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关执行《批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对应为修改后的《民诉法》的第二百五十三条。依据该条得出的计算公式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笔者以为该规定不妥。

审判实践中发现,民间借贷大多数约定的利息都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该条《批复》中,用“一刀切”的方式定死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于实践中的情况大相径庭。比如,若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2.5倍,该案后因纠纷诉至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若依照《批复》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那么申请人岂不是将得到比约定更少的利息?如果这是这样的话,那么,被申请人则巴不得迟延履行,因为那样可以支付更少的利息。结果反倒是,法律纵容了被申请人,纵容了迟延履行的不诚信的行为。这明显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因此是不可取的。既然如此,我们还是要回到适用法律、法规来处理。

然而,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又该如何来区分适用情形呢?

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条解释很明确,民间借贷中,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李旭的四倍,即可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结合《民诉法》意见第二百五十三条,法院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范围以内的,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该约定利息(小于等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四倍的)×2。

此外,有些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利息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为符合立法精神,体现惩罚功能,其执行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银行同类贷款利息×2。

四、小结

综上,法院执行工作中,对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5篇

民间借款时应该怎么写借条1、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2、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xx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5、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民间借款如何计算利率民间借款也即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无息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刊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属于谋取高利的范畴,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借条注意事项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1、借条要当面写,出借人要亲眼所见借款人签字,不要接受已经提前写好的,因为借款人用他人之手来签字,这个借条就失去了证明力!必须当面看着写!

2、不要写借条原因!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3、借条简洁明了,无文字陷阱,比如A借B100元 或者A借了B100元都不完全,前者是不明确出借跟借款人关系,后者A借到多少不知道,所以应该写 A借到B100元借到表示已经收到!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6篇

借条格式范本一

   借条

因在电脑城购买一台电脑资金不足,向张三借到人民币现金贰仟(¥2000.00)元整,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工商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计息,并约定于20xx年x月x日前本息一并归还完毕,空口无凭,特立此据。

此据

借款人:李 四(盖章)

担保人:王麻子(盖章)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二

借条

今借到张三(身份证号码:1234567890)现金123456元,大写:壹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圆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并归还。

此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

借条格式范本三

借条

借款人_____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出借人__________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元,借款期限_____月,月利率____%,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归还本息。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借款人(签章):

共同借款人(签章):

日期:

借条格式范本四

借条

今 借给 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五

借条

本人(借款人)_________今借到(出借人)_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还清。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借条格式范本六

借条

今借到__人民币__元整(年利息__%),年 月 日 前还清本息。

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借条格式范本七

借条

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购房需要资金,特向 先生/女士借款¥ 万元,大写人民币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还款日期: 年 月 日星期一。总计借款时间 个月。

借款利息为:5.6%(年利率,此处是银行贷款利率)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注: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借条下面空白处

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日期: 年 月 日星期日

身份证粘贴处

借条格式范本八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私人借贷成为一种现象。民间借贷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占的比例也正逐渐变大。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条和借条这两种重要的民事证据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别了厘清。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二、性质不同。

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四、证明力不同。

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

完整的借条或欠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书写借条和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2、最好附带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4、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

5、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借条格式

借条书写注意事项:

1、准确书写姓名

出具借条时一般借款人会署名,这是常识,但是有些人有学名(大名)、乳名(小名)、字、号、绰号,还有的名字音同字不同。借条作为表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法律文件,署名应当准确、规范、严谨,严格按照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签署。作为出借人对借款人的署名应当高度重视,一般稳妥的做法是要求借款人携带身份证,按照身份证上的名字署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可能有些人觉得这个建议小题大做,但真正发生争议时可以省却不少麻烦。本人曾一个案件,借款人的名字为同音字,读音相同用字不一样,借款人后来否认自己有这笔借款,也否认借条上的借款人就是自己,最后只能提起笔迹鉴定,费了不少的功夫。同理,借条上对出借人的名字也应当准确,本人的一个借贷案件,由于借条上出借人的名字为同音字,法院立案庭不予立案,最后只好到派出所户籍室,要求出具证明为同一个人,但派出所不清楚情况,不同意出具证明,要求到居委会开证明再到派出所盖章,绕了许多圈子,才把案子立上。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两人共同署名,以做到有备无患。有些人在经济状况恶化后会利用假离婚来逃避债务,其配偶往往以不清楚借款情况、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不认可欠债。

2、明确约定利息

个人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对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含糊其辞,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俗话说亲兄弟,明算帐,在金钱往来上亲朋好友之间更应当明明白白,这样反而更有利于长久保持情谊。因此,借贷时应当明确借款有偿无偿,有偿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月息还是年息,利息是同本金一起支付还是提前分段支付。这些情况都要在借条上约定清楚明确,才能避免以后发生纷争。一般民间借贷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是有息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借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法可以轻而易举解决这个问题,即新桃换旧符,如果在催促还款时借款人暂时无力清偿借款,可以在诉讼时效将要届满前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以新借条换取旧借条,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时效届满问题。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但要给予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

4、提供担保

如果借贷数额巨大,为确保借款资金安全,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担保有物保和人保两种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当然要经过同意)的财产担保(一般为不动产),这样就要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比较麻烦。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亲友在借条上签字作保。担保应当使用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尽量拉长一点,不能短于借款还款期限。一旦发现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丧失还款能力,应当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担保责任,以防止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致使担保落空。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7篇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平、自愿、合法是民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

    二、利息约定应明确。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借款尽量设定担保。

    借款前至偿还前,债权人要考察债务人的诚信度和偿还能力,避免被表象迷惑。房屋、车辆、公司等财产要审查有无所有权及有无他项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主债权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借款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确保将来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可以根据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为自己的债权设定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在设定担保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不同保证方式法律规定生效要件和担保力度、实现方式的不同,以便为自己的债权设定合理的担保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多种担保方式并存的方式。

    四、借款凭证要出具。

    一张规范的借据能筑好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屏障。借据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亲笔书写。避免借款人事后否认非本人书写。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时,协议上应写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协议上必须写清利率。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证据。为了防范履行风险,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帐交付,避免债务人否认交付。债务人偿还借款应收回借据,部分偿还的,应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据。尽量避免现金交付。银行转账要保留凭证。

    五、逾期未还要催讨。

民间借贷起诉标准第8篇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认定标准 建议

中图分类号:DF550 文献标识码:A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现状

笔者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人民法庭近三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统计。该庭从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审结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为2813件。其中,在立案之初出借人就将借款人及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有832件(含出借人将已离婚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的142件);立案后,通过调取借款人婚姻登记信息后,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的有76件。从法院判决结果上看,只要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与其配偶夫妻关系的证据材料,且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法院都支持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夫妻共同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诉请,该类案件共有896件。而前述896件案件中,在借款之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的仅有38件。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借款人的配偶对法院将其列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的作法,表现出较多的不满,并对法院的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该质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借款人配偶并未在借条上签名,对借款不知情;(2)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单纯的家庭生活不需要对外负债;(3)借款人配偶并未收到法院的相关文书,无法进行抗辩,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

针对借款人的配偶提出的种种质疑,法院大都不予采纳。理由就在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试作如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通过对前述两个法律、司法解释条款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借款只要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首先直接推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要由主张为个人债务的借款人配偶举证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款明确约定为借款人个人债务,或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否则均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也同样遵循了前述规定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在论文专著方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也高度的一致。如人民法院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总第50辑)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答复,同样是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对外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原则,除非存在以下情形:(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包括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借款要用作个人消费而仍然出借款项的行为;(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对前述两种除外情形,借款人的配偶须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

从诉讼程序角度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同住成年家属可以代为收取法律文书。借款人的配偶是借款人的当然的同住成年家属,因此借款人与其配偶之间自然是可以互相代收法律文书的。有时借款人为避免家庭矛盾或者另有目的,将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藏匿,拒不告知其配偶。此种情形下,借款人的配偶客观上无从知晓法院正在进行的诉讼,自然也无法进行举证、抗辩。而法院在确认借款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关系,并确定借款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出庭诉讼。因此,部分借款人的配偶指责法院在未通知到其本人的情况下就草率下判,侵害其诉讼权利,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三、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弊端

现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借款人将资产转移至其配偶名下甚至通过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借款人的配偶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使债权无法实现。现行认定标准保护了债权人权益,但却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善意的借款人配偶的合法权益。笔者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处理了一系列以延平区城区某小学教务处主任杨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杨某个人在外借款数十笔,金额达三百多万元。其妻子为乡村小学教师王某,女儿正在读初中。诉讼中王某作为杨某的妻子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其丈夫所借的款项为个人债务,最后法院全部判决杨某与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今,该系列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杨某却离职去向不明,工资被停发。作为借款人配偶的王某除保留了每月800元的基本生活费外,工资全部被法院扣划以清偿债务。王某和女儿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法院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非评价法律和修改法律。审判人员虽然知道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不利于借款人配偶,但并无权修改或拒绝适用该规则,只能依据现行规则进行裁判。笔者归纳现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弊端主要有如下两点:

第一、对借款人的配偶的举证责任过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借款人的配偶要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在借条上注明“本借款为借款人个人债务”等类似文字。而作为强势主体的出借人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不可能允许借款人在借条上注明类似文字的。因此,该规定实际上已是形同虚设,几乎不可能做到。同时由于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的夫妻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少之又少。即便有,司法解释还要求借款人配偶要举证证明该分别财产制(书面材料)的存在,且出借人系明知该分别财产制的存在。在借条中无明确书写前述情形的情况下,出借人也会对此予以极力的否认,从而使借款人配偶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再者,我国也无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公示制度。因此,借款人配偶的两项抗辩几乎不可能完成规定的举证义务。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审判人员会询问借款用途,而出借人只要回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者投资需要即可。即使借款真的用于了等非法用途,法院也是很难查实的。同时,借款人将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借人在出借款项之后没有办法也没有义务监管,借款人及其配偶也不能以此对抗善意出借人,继而达到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目的。据统计,笔者处理的这类案件中,至今尚没有一个借款人的配偶成功完成举证责任后免除共同还款责任的。

第二、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导致了部分人利用该规则进行恶意举债,损害配偶一方的利益。部分借款人为了个人的奢侈消费,毫无节制地举债,也有部分借款人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或想通过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变相非法获得配偶的财产而恶意举债。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一个月,婚后女方在外举债上百万,均用于投资,其后双方离婚,其夫因此背上了上百万的共同债务。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法官虽然内心确信借款人配偶的抗辩理由,但苦于没有证据,根据现有的裁判规则,只能判决借款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实践中,现行的送达程序规则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中,一定程度上也会更加凸显该认定标准的弊端。如前所述,作为同住成年家属的借款人签收法律文书后,未告知借款人配偶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人的配偶在客观上无法进行举证、抗辩,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对借款人配偶采取执行了措施,如冻结、扣划其工资、存款时,借款人的配偶才知道有一个生效判决存在。才提出没有收到诉讼文书的抗辩。

四、建议

当前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的原则推定,虽然给予了借款人配偶举证的权利,但事实上借款人配偶无法完成规定的举证义务,致使该抗辩权利形同虚设,借款人配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亦受到挑战。为此,笔者建议: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各省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标准(以各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以福建省为例,201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8055元/年)作为基数,借贷数额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范围内无需借款人的配偶签字,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偿还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数额的借款应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则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与借款人配偶无关。

笔者建议的优点,在于抛弃了复杂的、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举证,以简单的借款数额为划分标准。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范围内,因数额较少,符合家庭生活需要,可适用夫妻间家事权的规定,无需夫妻双方签字,就直接推定借贷属夫妻双方合意,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超过该标准的,因借款数额较大,夫妻双方均有平等决定权,以共同签字确认为原则,无共同签字则属借款人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