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救助义务径行投案如何定性 【正文】

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救助义务径行投案如何定性

作者:任立维; 许韵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 409000;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检察院; 409800
救助义务   交通肇事  

摘要:[案情]2017年12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驶小轿车,从重庆市酉阳县城区内驶向郊区高速路,在行驶到郊区十字路口时,因未按交通规范操作,将行人李某撞倒。何某下车查看后,认为李某有可能已经死亡,便驾车逃离了现场。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路过的货车驾驶员陈某送往医院,3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当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车到交巡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学术咨询 免费咨询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