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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赏析八篇

时间:2023-02-05 16:42:17

交通事故现场

交通事故现场第1篇

关键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

1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的种类

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是指在交通事故处理与诉讼活动过程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与原因分析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1)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主要是检验车辆的转向、制动、灯光、载质量以及其他安全装置的性能。(2)事故当事人的法医病理与临床鉴定,主要解决事故当事人的死亡或致伤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原因、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等级、事故当事人有无饮酒、吸毒(或精神性药品)及其程度。(3)交通事故形成过程再现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警察难以断定事故责任时,对疑难事故的形成过程再现或解决有争议的议题,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需对车辆和人体或地面附着油漆、橡胶、塑料等微量物质与肇事车痕迹部位物质进行成分比对检验,可作微量物证鉴定;车辆和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运动状态、行驶(走)方向不清可作运动状态鉴定,多车碰撞可作接触顺序鉴定;肇逃交通事故须鉴定痕迹如接触痕迹、碰撞痕迹、整体分离痕迹或微量物证。(4)车物损失鉴定,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后期赔偿、交通事故定性以及交通事故统计上报等问题。

2 鉴定权启动的相关法律依据

2.1法院启动的相关规定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律可以启动鉴定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既可能触犯刑律,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能仅触及民事诉讼赔偿,受民诉法的约束。作为法院,必须依据刑诉法与民诉法的规定看待鉴定结论和启动鉴定程序。

2.2公安机关启动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面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同样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定性,选择走刑事案件程序还是民事案件程序。刑事案件的鉴定必须依据刑诉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民事案件,即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其鉴定的启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与工作规范等。

2.3当事人启动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鉴定结论有时会直接影响事故的责任划分,进而直接影响到赔偿调解与判决结果。事故当事人必须关注鉴定过程及其结论的走向,适时可以申请鉴定或重新鉴定,一般情况下需要向法院提出并获得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先行鉴定还是诉讼中法院立案的前置条件,比如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伤残程度或事故所涉及的重大财产损失鉴定。

3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鉴定的关系

3.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现场勘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时间、地点、车辆、道路、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并将所得结果客观、完整记录下来,将有关证据提取、固定的整个工作过程。

3.2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和现场勘查之间的区别

3.2.1实施的主体不一样,前者由司法鉴定人做出,后者有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人做出;

3.2.2实施的依据不一样。前者主要是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管理的有关程序,接受公安机关或者事故相关利益方的委托,对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疑难或争议问题予以分析或确认。后者则是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工作。

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在事故鉴定证据提供上存在的问题

4.1证据不全

在交通事故现场搜证过程中,现场勘查员由于缺少相应的现场勘查计划,或者到达事故现场后临时设计勘查计划与方案,导致与交通事故现场部分证据没有被纳人采集范围,勘查结束后随即撤除现场,部分可用于鉴定的关键证据没有被采集到。证据不全的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不少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喜欢用经验办事,按照以往的证据采集要求办事,注重关键证据,忽略细小、细微、琐碎证据的鉴定作用,导致鉴定可用证据采集不全。

4.2证据遗漏

4.2.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时问紧,要求快速撤除现场,特别是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某个区域连续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都得现场勘查员实地勘查,走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这时事故现场勘查员就可能出现疏忽的情形。

4.2.2夜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勘查时刻不是很理想,受环境条件以及勘查员本身的疲劳关系,会因疏忽出现遗漏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如属于重大事故,一般现场勘查员会选择第二天白天再看一下现场,进行复核。

4.2.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员的麻痹大意。现阶段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很高,不少事故处理人员往往身经百战,对事故处理工作本身就出现了一种职业疲劳,导致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不是很重视,对于漏掉点证据就觉得没什么关系,利用其它主要证据就可以摆平整个事故处理过程。

4.3证据破坏

4.3.1勘验前,主要是交通事故现场没有被保护好,尤其是重要的痕迹物证。交通事故一旦发生,按照法规的要求就是要先抢救伤员,以人为本,殊不知不少人对痕迹物证的保存缺少概念,甚至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已经遭受了破坏。交通事故如果发身在靠近集镇等人流量大的农村公路,由于围观的、帮忙抢救的村民都很多,对现场的破坏程度就更大。

4.3.2勘验中,交通事故勘察人员经验少,不熟悉有关物证的科学提取方法,导致物证提取时变性、损坏或者提取量不足,这里主要是毛发、血迹、人体组织、油漆等微量物证,有时还可能涉及到指纹的提取。

4.3.3勘验后,事故现场人员对物证的保存方法上出现了错误,导致物证破坏。比如肇事后的车辆暂扣后随意放在室外,也不用苫布或塑料薄膜覆盖事故的接触部位,致使碰撞部位痕迹因天气原因或者他人的触摸而破坏。

参考文献:

[1]李晓钟.最新司法鉴定法律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版,2006-9

交通事故现场第2篇

被告人:赵启良,男,43岁,浙江省象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象山县石浦镇燃料公司宿舍302室,1994年8月19日被逮捕。

1994年8月4日6时许,被告人赵启良从象山县石浦镇乘坐一辆个体中巴客车去宁波。7时20分左右,当该车行至该县西周镇岙岭下时,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东风牌大货车相撞,中巴车被撞后翻倒在右边路基下,车上司乘人员7人死亡,13人受伤,赵启良等5名乘客基本未受损伤。被告人赵启良趁乘客死伤严重和秩序混乱之机,公然将已受重伤的乘客许洪炳的手提包拎走,内有现金51205元和三张总金额为110600元的汇票等物。赵启良返回石浦镇后,将2万元现金藏在天使舞厅的阁楼上,其余3万余元现金用于还债及挥霍,又将汇票和毛巾等物丢入石浦港。案发后,赃款51205元被追回,已发还有关单位。

「审判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抢夺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启良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不是抢夺他人财物而是错拎了他人的手提包;其辩护人认为赵启良系初犯,又系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且赃款已被追回,要求对赵从轻处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启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交通事故现场,趁乘客受伤无力顾及财物之机,公然搜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启良抢夺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赵启良辩称自己是“错拎了他人的手提包”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一念之差犯罪及赃款已被追回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于1994年11月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赵启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宣判后,赵启良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赵启良在交通事故现场,趁司乘人员死伤严重和秩序混乱之机,将已受重伤的乘客的财物拿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什么罪?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抢夺罪。

交通事故现场第3篇

二、无人机拍摄方位照(四张,东南西北)

三、方位概览照(各个方位各两张,远照为方位和近照概览)

方位照大约15米的距离拍照;概览照大约10米距离。

四、现场局部照(近距离多角度拍摄事故现场,距离虽然近,但是一定要将肇事各方车辆全部拍到照片内。)

五、元素照(完整拍摄肇事各方车辆的车头车尾及车身左右侧,拍摄完整;各个角度拍摄电动车或摩托车倒地照;拍摄尸体、现场遗留头盔或者其他物品包括碰撞碎片,在拍摄这些元素时记得上数字标识牌;拍摄事故现场刹车印、轮胎压印、肇事车辆倒地后搓划印等地面痕迹时,上尺子,以便拍摄长度。)

交通事故现场第4篇

及时、依法、妥善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有序、畅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防治结合,预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交通安全设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的义务,努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4.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1.4.3快速反应,密切协作。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要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整体作战,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局、县交警支队、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城管局行政一把手任副指挥长,县应急办、县农机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保险公司、县广播电视局、中国电信*支公司、*移动*分公司*支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交警大队办公,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领导、指挥、协调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工作;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事故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县交通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公路、安全设施,完善相关交通标志;加强对运输经营户的安全管理。

县安监局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县农机局参与涉及拖拉机、农机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协调调查处理拖拉机、农用机械发生的交通事故。

县卫生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协助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死难者遗体处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保险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伤)者的保险理赔工作。

广播电视局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中国电信*县分公司、*移动*分公司、中国联通*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专家组

县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交警部门要及时掌握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包括雨、雪、雾、冰冻等恶劣天气的情况,因塌方、山体滑坡、洪水等毁坏道路中断交通的情况,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因素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的情况。

3.1.2公众报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及时通过110、122报警。

3.1.3信息分析与

交警部门要及时将监测结果与公众报告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应对措施。对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有关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通告。

3.2预警行动

3.2.1接警

交警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报警。

3.2.2处警

交警部门接到群众报警后,应对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及时出警。重大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交警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道路交通事故按其死亡人数的情况,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颜色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一次死亡3-4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较大(Ⅲ级):一次死亡5-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重大(Ⅱ级):一次死亡10-29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众多人员受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存在其他重大险情的,要及时向县交警部门报告。县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由县指挥部处置的,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预案建议。

4.2事故报告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办事处)和交警部门要在1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在12小时内上报事故详细情况,同时,按规定上报市交警总队。

4.3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Ⅳ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指挥部负责处理,县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并做好应急准备。

发生Ⅲ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县指挥部迅速启动预案,及时向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4应急处置

4.4.1应急处置程序

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群众要立即向110、122、120报警,并及时救助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⑵接警后赶赴现场的交警、医疗急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立即救助受伤人员。交警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现场,疏导交通,维护治安秩序。

⑶发生Ⅱ级、Ⅰ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指挥部先期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要按上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应急处置指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交警、卫生、保险、消防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救援。

4.4.3应急处置措施

抢救伤者;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道路;排除险情,严禁在险情未消除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交通肇事者,必要时将肇事者带离现场,严防发生意外;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现场照相、现场录相、绘制现场图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证据;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将肇事车辆拖到安全地带,清除路面障碍物,尽快恢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2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完毕后,交警部门要开展相关调查,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认定事故责任。重大(Ⅱ级)交通事故后,县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特别重大(Ⅰ级)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协助市调查组进行调查。

5.3信息

信息要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武警官兵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2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要及时保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并负责对应急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6.3物资保障

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物资,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需要。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6.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织和参与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相应应急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定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6.5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依法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依法调集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6.6治安维护

*等部门要加强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管制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6.7人员防护

在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要及时疏散事故现场的围观群众。

6.8通信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要保障事故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6.9科技保障

交警部门要依托科技力量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交警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和机动车车主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专业培训;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第5篇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级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一般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Ⅱ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伤或30人以上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损害。

Ⅲ级(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受伤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较大损害。

Ⅳ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境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处置;联动有序、保障有力;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科学高效、依法规范;协调一致、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侨务办、市气象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有关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兼任。当发生III级(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IV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并由其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和指导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机关实施现场保护、紧急救援、安全保卫、调查取证、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工作;根据情况对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疏导等措施。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伤亡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紧急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及时组织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协调处理抢救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公安部门统计伤亡人数,并及时向市公安局通报人员抢救情况。

保险公司:负责预付抢救费用,开展理赔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临时生活救助。

市教育局:在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生时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紧急救援中的经费保障问题。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实施管制、疏导和保护;及时修复损坏道路,保证道路畅通;开辟快捷通道,保障抢救车辆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协助公安部门对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和人员进行调查,参与营运客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车辆运送滞留事故现场人员;协助公安部门组织调用施救工程车辆;对运输企业和经营业主进行整顿,在驾驶员培训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整改公路危险路段。

市侨务办: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善后事宜,联系涉外伤亡人员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发地天气情况,指导现场气象观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服务等工作;根据需要,调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移动气象观测台,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观测和预报服务。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协调事发地消防部门协助交警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紧急救援及发生火灾事故时的灭火施救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火灾、车辆严重变形需破解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联动;涉及人员伤亡时通知卫生急救部门联动;涉及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人员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联动;涉及正在押运罪犯车辆或运送大额钞票、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车辆事故时通知武警部队或相关部门联动;涉及中小学生群死群伤事故时通知教育部门联动;涉及运输剧毒、易燃、易爆、辐射物车辆事故时通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通知环保部门联动。

3应急处置

3.1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V级标准时,事发地县(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II级标准时,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II级和Ⅰ级标准时,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指挥处置,同时向省政府和省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响应队伍,事发地县(区)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3.2信息共享与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分为:事故发生信息、现场情况信息、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和善后情况信息等。

3.2.1事故发生信息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掌握的初步信息,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和联动机制规定,确定信息共享范围,通知相关部门联动。

3.2.2现场情况信息

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掌握的最新信息,决定是否增加联动单位,扩大信息共享范围。

3.2.3经调查确认的详细案情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4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信息

由公安机关、检察院和安监部门共享(涉及刑事侦察秘密的除外)。

3.2.5善后情况信息

由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有关保险公司、公路交通部门共享。

3.2.6事故信息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响应等级和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同时,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送同级政府。

需要对外的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后。

3.3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3.3.1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抢救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现场抢救指导组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负责人和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3.3.2现场抢救各组职责及人员组成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县(区)政府根据案情需要,迅速成立现场抢救领导组、现场抢救组、现场警戒组、事故勘验调查组、情报信息组和善后工作组。

现场抢救领导组:负责对各成员进行分工,具体指挥、协调事故现场抢救、原因调查及善后工作。组长由市政府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市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现场抢救组:负责组织人员、设备,赴现场开展救护、抢救,排除事故险情。组长由县(区)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区)公安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区)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警戒组: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持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组长由县(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区)公安局抽调警力组成。

勘验调查组:负责在抢救伤员过程中设置标记,勘验现场;在现场抢救伤员工作结束、险情排除、勘查完毕后,指挥撤除现场;在事故调查阶段负责勘验尸体,查明伤亡人员姓名、车属单位,走访知情人,追查肇事车辆,控制犯罪嫌疑人等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交通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警力组成。

情报信息组:负责事故及调查情况信息收集、汇总,宣传资料拍摄等工作,为现场抢救领导组决策提供依据,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及调查情况,配合市政府新闻办适时组织开展宣传。组长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人员组成。

善后工作组:负责筹集或垫付医疗费用,联系伤员转院、出院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协调保险公司、车属单位开展理赔工作,支付相关费用。组长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县(区)民政局、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如伤亡人员籍贯大部分为事发地之外同一县(区),则伤亡人员籍贯所在地县(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善后工作组。

3.3.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由现场抢救领导组根据情况抽调机动人员参加救援或通知相关部门紧急增援。

3.4指挥与协调

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Ⅳ级标准时,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Ⅲ级标准时,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协调,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现场;当道路交通事故达到Ⅱ级和Ⅰ级标准时,报省政府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市政府负责具体指挥、抢救工作。

3.5新闻报道

需道路交通事故新闻信息时,由情报信息组根据调查确认的事实,报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政府新闻办审定同意后;涉及刑事侦察秘密及未经调查确认的信息不得;涉及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和处罚意见的信息,在正式结论作出前不得或发表个人看法;参与事故调查的所有人员未经现场抢救领导组和市政府新闻办授权一律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3.6应急结束

现场抢救工作结束后由现场抢救领导组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应急结束,安排后期处置工作。

4后期处置

4.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善后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和肇事车主解决。

4.2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未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事发地政府垫付。

4.3社会保险

有关保险公司可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按照保险合同开展理赔工作。

4.4调查总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总结工作。调查总结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及市政府应急办。

5保障措施

5.1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市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到位。

5.2车辆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辖区内道路里程、交通流量、道路状况,历年交通事故数量等,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车辆,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5.3设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为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装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备和器材。

5.4经费保障

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尚未颁布实施前,由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组织本级财政、有关保险公司、公安、卫生、农业等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市教育局、团市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在学校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6.2应急培训

在初中以上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考试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急救常识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急救能力;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3预案演练

县(区)政府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7附则

7.1预案修订

市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交通事故现场第6篇

作者:张鸿 单位:云南警官学院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创新的基本思路

对于目前当事人不愿意采用快速处理的方式,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当事人的素质和对快速方式缺乏足够的认知,使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敢自己撤除现场或是不顾道路是否拥堵,坚持在现场争论,等待交警到现场调解;另一方面是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健全,表现在发生事故后不知道如何进行快速处理、想快速处理但是不符合快速处理的条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事故无法适用快速处理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不仅要加大对驾驶人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驾驶人认识到快速处理的好处,更重要的是提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水平。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角度来说,实质性的问题应该是通过完善社会管理机制,打通一个便捷、公平的快处制度,让当事人自觉接受快速处理方式。通过积极推进三类组织一体化运作,最终形成以区域化党组织和政府为领导核心、交警依法行政为依托、保险公司服务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社会管理新体制,有效促进和保障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模式的拓展和应用。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创新机制建设

(一)合理设置理赔点,让理赔更方便。是否方便也是很多当事人不愿选择快速处理的主要原因,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一站式赔偿服务中心很重要。目前,理赔中心多是依托4S店设置,由于4S店自身分布的不均衡,造成了当前个别理赔中心扎堆的情况。理赔点的设置应该科学、均衡、方便驾驶人,把时间浪费在前往理赔中心上,不仅不利于事故快处,反而还会增加路面上的交通流量。目前,一些大的保险公司已经入驻了一站式服务中心,但是一些小的保险公司并没有入驻一站式服务中心,这使得一些车辆不能快速得到理赔。信息共享,尽快实现异地车辆快处。根据规定,凡未在本地购买交强险的外地车辆发生事故,不能适用“互碰自赔”。异地车辆发生事故,目前有点地区规定可以采用“互碰自赔”方式,但须凭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这让异地购买交强险但在本地工作出差的驾驶人觉得非常不方便,如何让异地车辆在本地快处点就可得到理赔,有赖于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保险制度的完善。实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事故快速处理。“互碰自赔”仅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快速理赔有困难,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没有强制保险。不管是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还是与非机动车相撞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受伤者方都没有投保交强险,但是一部分受害者可能自己购买过人身意外险或者人身伤害险,从公共资源整合的角度,保险的核心是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摊,不管通过机动车的交强险还是通过受伤者的人身伤害保险来赔偿,目的都是一样的。这一模式形成的前提是受害者保险信息的共享。有了保险体系的保障,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造成轻微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通过输入受伤者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是购有保险,险种能否在事故中进行理赔。如果险种符合可以赔偿的范围,事故双方在现场取证后,自行撤离现场,由快处点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理赔,对于伤情不确定,需要进一步到医院确诊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登记,到医院检查治疗后,按照人身伤害理赔的途径完成理赔,实现风险分担和快速拿到理赔款的目的。另外,除了对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承担最高2000元的保险赔付外,交强险还可以对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承担最高10000元的医疗费用,如果能利用这部分费用对事故中轻微受伤的人员进行快速赔付,无疑会大大简化当前机动车与非机人之间的事故处理程序。(二)交通事故现场快处快撤机制“快处快撤”的目的是通过有效协调各类交通管理资源,尽最大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所占用的道路资源,尽快恢复路面交通。交警部门实施快速处理事故的初衷,并不只是快速理赔,而是以快速理赔的简便方式,促使事故双方当事人不在马路上无止息地纠缠,能依照快速理赔的要求迅速自行撤离现场,减少交通堵塞。如果进行快速处理,发生事故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撤离现场,每起事故处理起来最少可以缩短10分钟。很多城市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负全责的情形,各个城市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从二十多条到三十几条不等(深圳就有31种①、北京有36种)。每一名事故处理民警包括外勤民警都要求熟练掌握,这有利于交警在简易程序中能在现场快速确定责任,尽快撤除现场。同时,相应的规定也会通过交通管理网站进行公布,尽管如此,很多非职业驾驶人能记住五条就很不错了,显然,让当事人自己为自己在事故中确定一个责任不容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邢台市公安交警支队在市区范围内推行了“模糊责任、互碰自赔、自行协商、快速接处警、一站式服务”为核心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模式。“模糊责任”能让当事人不再纠结于我应该负什么样的事故责任,因为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中,要求互碰自陪的双方要有自己协商的事故责任。快处快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第一,采用“快处快赔”。符合“无人受伤、本地投保、事实无争议”条件的事故,不必等待交警前来处理。当事人双方拍照或标记事故车位置后即可撤离现场,填写《交通事故事实形态确认书》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至全市的各快速理赔点进行保险理赔。第二,通过视频远程引导处理。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立刻报警,如现场道路交通监控视频能够现场录像,则交警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取证,事故现场录像的视频,将直接作为保险理赔的证据和材料使用。第三,交警简易程序处理。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后,如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有争议、事故车辆损坏无法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事故,应迅速报警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交警经过现场调查取证、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凭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依法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三)驾驶人奖惩机制针对有些事故当事人不愿撤除现场,在现场争吵、纠缠这一现象,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第3款,对不及时撤掉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事故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强制撤离现场,同时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比如追尾、逆行、倒车、开关车门、违反交通信号、未按规定让行等。虽然交通法规有相关的规定,但还是有一些当事人没有受到处罚。所以,凡是属于快速处理范畴内的交通事故,当交警遇到或接到报警赶到某一事故现场时,只要见到事故双方不撤现场,在现场争执且因此出现了交通堵塞的情况时,应对交通违发行为进行依法处罚,而且交警还要重点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讲明处罚原因,让被处罚人能够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法规修改时还可以考虑增加计分。另外,有些事故当事人不报警不撤现场,就在原地争论,交警部门无法及时获取信息,造成久堵不通,这种情况也很常见,针对这种现象,交警部门可以设立监督措施,对外公布,让社会各界、市民群众进行全天候的监督,拟定对公众的奖励办法,一旦道路上堵车,看到的群众都可以进行举报。从鼓励驾驶人自行协商的角度来说,除了规定进行处罚外,可以制定一定的奖励机制,比如如果驾驶人采用不在现场纠缠,自觉到快处点处理事故的,只要不涉及有人员受伤,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情形的,交强险的次年保险费率适当减少上浮比例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减少道路上因之而频频引发的堵塞,使快速处理交通事故这一举措名副其实地落到实处。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的当事人态度消极、推诿责任或不承认事故事实,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来解除驾驶人的后顾之忧。第一,对于在现场撤离后矢口否认,不承认事故事实,不愿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再次报警。交警可以凭报警记录,现场照片、录音资料、协议书或者证人,车辆和现场基本痕迹,也可凭借道路上的各类视频监控确认来事故事实,确定事故责任。查证属实后,交警可对其造成事故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第二,对于消极、推诿,不如约至保险快速理赔点理赔的当事人,对方也可以再次报警。交警将锁定车辆信息和驾驶证信息,依法传唤该当事人至公安交管部门办案场所进行全面调查,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如果提供虚假的车辆、驾驶人、保险信息,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交警将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最高限额进行处罚,同时还将其行为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社会管理创新是中央政法委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变化的形势,深入研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大胆创新管理方式、方法,才能跟上时展的潮流,提高驾驭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交通事故现场第7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六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章 处罚执行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 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 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现场第8篇

关键词:痕迹物证  交通事故  处理  作用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 经济 不断持续高速增长,人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车辆的不断增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在成倍的增加。痕迹物证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以及对违法者责任追究中就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概念及特点

        首先物证是指以其自身属性、特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实在。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属于物证的范畴,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是指交通事故现场或从交通事故现场带走能证明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物品、物质或各种痕迹,主要包括在事故车辆、人体、现场遗留的固定物、附着物、散落物或各种痕迹。具有一般物证的客观性、特定性、间接性的特点。但是由于交通事故形成的特殊性,其痕迹物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1.1 形成的机理较为复杂。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在车辆高速运行中形成,所留下的痕迹物证也是在事发瞬间,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交通环境中,由一定的速度、方向、作用力等相关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形成痕迹物证的动态过程很难描述和再现。

        1.2 容易遭到破坏。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一般是开放的现场,在交通管理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来往车辆及人员的活动、围观群众的踩踏触摸、以及在伤员抢救过程中都可能给痕迹物证造成无法弥补的破坏。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驾驶人更会在肇事后采取逃逸、伪造现场、隐匿罪证等手段破坏原始痕迹物证,逃避 法律 追究。

        1.3 比对认定有一定的困难。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的形成过程复杂,易受破坏,给勘查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而在事故中车辆人体的多次碰撞、碾压、翻滚、燃烧以及淹没等特殊情形使得各种痕迹物证相互混淆,给痕迹物证比对认定工作增添了很多麻烦。

        2 痕迹物证在交通事故中应用现状

痕迹物证的客观性特点是任何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1 确定案件的性质 道路上的伤亡事件不一定都是交通事故,还必须根据遗留在现场的实物、痕迹和人体的损伤部位确定是否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治安或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治安或刑事部门处理。对于确定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管理部门还要查明是单方事故还是与其它交通参与者有关的事故,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开展调查工作。

        2.2 推断车辆类型 依据在事故现场遗留的轮胎花纹结构印痕、印痕宽度、印痕的数量、以及散落的油漆碎片等能够反映出肇事车的车轮数目、轮距、轴距、车轮直径、胎面宽度、车体颜色以及新旧程度等确定车辆的类型。

        2.3 认定车辆 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可以认定肇事车辆、肇事逃逸的车辆。通过对车辆可疑痕迹的检验(包括车辆接触部位、新喷漆处、更换的零件),特别是车辆一般不损坏的零部件、部位更换了新的或有所变更,还要对车辆的轮胎花纹结构和轮胎磨损程度、裂纹、橡胶剥落的形态等认定肇事车辆;对破碎玻璃、标牌、字号断裂脱落遗留在现场以及其他痕迹物证可以进行检验,认定肇事车辆,又可以通过对现场车辆上遗留的手印、足迹等痕迹的检验,可以认定弃车逃逸者。

        2.4 为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提供依据 根据 交通 事故现场碰撞痕迹的位置、角度、制动印痕,推断碰撞前后的速度、碰撞前后的行驶角度、各自所占路面的多少、接触部位、接触点、运动轨迹等,确定事故的原因和主要责任者。

        2.5 为法庭提供诉讼证据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办案人员是通过证据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起证明作用,在于它与案件本身之间存在某种必然联系。但是,证据具有的这种作用,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和认识的。例如,死者的衣服上存在的油漆痕迹,如果不通过专门的技术鉴定就不能证明它与车辆之间的联系,从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任何一种痕迹物证,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成为 法律 意义上的证据。

        3 当前痕迹物证在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专门人才比较缺乏。交通事故处理尤其是痕迹物证的勘验收集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技术性的工作。虽然规定事故处理民警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但在实践中,由于经常性的岗位轮换,使得事故处理人才比较欠缺。一些在事故处理方面有一技之长的民警,也往往由于工作任务重,压力大而不安心这一工作。

        3.2 勘验设备成旧。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勘验设备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国勘验设备缺乏、陈旧,这给交通事故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3 证据意识淡薄。交警在证据意识方面的问题首先体现在凭经验办案,靠主观分析较多,不善于用证据说话;其次是重视当事人口供和证人证言,忽视痕迹物证的勘验和收集;第三是对痕迹物证的勘验收集水平不能满足办案实际的需要。

        4 如何更好利用痕迹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