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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养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2-08 18:49:18

法律素养论文

法律素养论文第1篇

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仅靠一个学期的《思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寻找更多的教育途径培养大学生自身学习法律的意识和能力。互联网加速了教育的民主化、个性化,使得教育教学活动不再受时间、地点、气象的约束,变得更加便利、迅疾。因此,法律教师,两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育工作者应尽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培养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SNS,全称SocialNetworkingServices,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互动性,社区性。近几年,随着3G手机普及,网络普及,SNS在众多网民中获得了充分的运用。2014年针对我校部分大学生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显示,大学生常用的SNS平台有百度空间、QQ空间、博客、搜搜百科、天涯论坛、人人网、豆瓣、开心网、微信、飞信等。使用、参与最频繁是百度空间、QQ空间和博客。手机上网、语音通话、拍照、摄像已成基本配置,使信息获取、制作、传播更便捷。通过SNS平台传播法律信息,开展大学生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符合大学生生活学习的习惯,是时势所趋。法律知识相对比较枯燥,通过音频、视频、动画、图片等传播法律信息能提高法律知识的可接受性,可以激发大学生汲取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也可以满足建构主义学习的需要。以SNS平台建立的第二教学站,具备了建构主义学习所要求的“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大学习要素,有利于学生养成主动获取法律信息的意识和习惯,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把信息内化成自身知识结构的能力。

二、通过SNS平台培养大学生法律信息素养的方法与策略

(一)通过SNS平台向大学生传播法律信息上海图书馆馆长吴建中说:“每个人都是一个潜在的信息资源库”。因此,我们要发挥个体信息资源库的价值。首先,保持很高的学习精神,广闻博览,且对从事的专业和感兴趣的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对信息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其次,努力提高自身获取信息的技能,熟悉目前通用的搜索引擎技术,具有一定的搜索能力,能准确观察问题、恰当提炼主题词,较迅速而全面地获取相关信息;第三,乐于接受新事物,能适时更新与教学、学习相关的电子设备,认真学习新的信息技术,并及时跟进受大学生欢迎的SNS交流平台。融入学生的SNS社区,就意味着占领了教育学生的高地,我们应努力把博客、微信、QQ空间建设成展示我们的空间,在与学生互动的过程中把我们积累的人生经验,思想认识,知识内涵发散出去。我们可以将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教学步骤、推荐书目、参考文献等通过课件、讲义、图片、作业、视频等形式展示在博客、QQ空间、百度空间、微信等SNS平台上,通过下载、转载、共享、收藏、关注等方式广泛传播。百度文库可以与微博、人人网、QQ空间绑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QQ邮箱的内容可以通过QQ网页助手生成网页与微信、微博共享,或以链接的方式发给其他人。通知、作业布置和作业反馈等可以通过飞信、微信让学生及时获知。有适合的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建议学生关注,如“法律图书馆”的公众平台能帮助学生及时收看最新的法律条款及丰富的法律报道,“法律出版社”的公众平台则让人感受到浓郁的法律文化。SNS平台在不断发展中,新的应用也将被不断挖掘,值得我们持续关注。通过SNS平台,我们除了向学生传播富有时代感和生活性的法律知识,还要传播法治理念和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和技能。

(二)通过SNS平台促进师生互动交流、教学相长学生思维活跃,勇于接受新事物,教师囿于经验,易产生代沟,应加强交流。SNS平台是自我呈现性舞台,平时不善于表现自己的学生都会在这个舞台获得不同程度的展示,平台的自主性、平等性特点使师生交流更为全面、更为自然、更为宽松,交流时思维也更灵动,可以让师生看到更真实的自我并建立更亲密的联系。首先,教师应努力进入不同的SNS平台,多角度了解学生,关心学生。贴吧是大学生经常光顾的地方,适当光顾大学生常用贴吧,可以了解大学生的生活情趣和思想认识;人人网主要由当代大学生参与,教师从中可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关注热点。从博客、QQ日志和微信等转载分享的内容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情趣、涵养和追求;从微博更新、个性签名和QQ说说能看出一个人当下的心情。教师通过观看这些内容可以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迷茫,不仅要在情感上对学生给予支持和疏导,更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不同的指导和帮助。其次,通过不同的SNS平台与学生积极互动。教师可以通过微信群,微博群、QQ群、飞信群、论坛等召开网上交流会;可以利用说说、留言板、评论、群发信息等对当前发生的法律事件展开评论;网络空间的关注、转载、分享、点赞等也是一种交流互动,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动向积极参与其中。在当今的互动传播时代,互动是信息获取的重要途径,教师的心得体会、研究成果等可以通过日志共享,也可要求学生将搜集到的与法律学习相关的内容或者学习研究的成果制作成一定的展示材料用于共享。腾讯QQ和百度空间是目前大学生运用较多的两个SNS平台,腾讯QQ侧重于交友娱乐,百度空间侧重于学习交流,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三)通过SNS平台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协作学习法律信息的能力SNS的交互功能能弥补传统课堂授课师生、生生交流不足的缺陷,使大学生获得更多业余指导的机会,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也促使学生从接受教师授课为主的学习模式向自主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和协作性学习发展。可以通过腾讯QQ、移动飞信、微信等SNS平台建立学群(即虚拟学习社区),再在学群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立各讨论组,分享信息,交流思想,解疑答问。教师要培养学,讨论话题领袖,活动组织领袖,对所有成员参与情况实施评价。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创新项目、科研项目等,或者参与到教师的项目建设中来。宣传、发动、组织学生参与到法律运用调查,法律知识普及等社会活动中去。教师可以通过视频、动画等呈现情境性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并鼓励学生参与到百度问问、百度百科,搜搜问问、爱问知识人等互动平台中去,为他人提供帮助。学生要养成探究性思维,善于发现问题,可以题目在群里讨论或到搜搜问问、百度问问中征集答案。学生在SNS平台上应勤于分享信息资源和搜索信息,考证信息真假的经验。人的一生中会面对很多类型的法律文书,如买卖合同、租赁协议、出国留学协议等,学生要尝试练习多种法律文书的解读和写作,为走上社会积累经验。教师要引导学生自主解决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实践中,求职应聘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把学到的知识内化成能力。

法律素养论文第2篇

Abstract: In the gradual process towards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 China, legal literacy has become one of the must-have qualities for university students, so the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is important to the cultiv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combined with the course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the paper discussed the way to improve college student's legal literacy for improving the actual effect of 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 course.

关键词: 法律素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意识;教学

Key words: legal literacy;Ideological and Moral Cultivation and Legal Basis;legal awareness;teaching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267-02

0 引言

党的十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中国社会正逐渐迈向法治社会,任何人尤其是大学生们都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法律素养已成为大学生们必备的素养之一,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已成为高校必须承担的任务,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正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的最好切入点。

1 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

所谓素养,是指“人在先天生理的基础上在后天通过环境影响和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身心特征及其基本品质结构”[1]其实就是指人们能够把所学的知识内化和融合,并对自己的思想、行为等产生影响。法律素养就是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实践运用法律的能力和自觉提高的综合体现。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则是指大学生认识、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或素质,主要表现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法律知识是理论基础,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是法律素养的外在表现,三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体。当前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主要表现在:

1.1 法律知识缺乏

当前,绝大多数学生都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并想去学习法律知识,事实却是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欠缺。

第一,基本法律知识缺乏。基本法律知识是指作为普通的社会公民所应具备的法律常识,包括一般的法律基本理论知识和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2]调查发现学生对这部分法律知识缺乏整体上的了解,尤其对我国主要的部门法知识掌握情况更不乐观。

第二,基本法律常识缺乏。很多学生无法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清楚哪些是“可为”,哪些是“不可为”,不知道违反法律必须要接受法律的处罚,这些基本常识的缺乏使当前大学生的基本行为选择出现了问题,导致犯罪率上升。

1.2 法律意识不强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促使公民积极守法。[3]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强主要体现在:

第一,混淆道德与法律。常常将法律问题道德化,习惯于从道德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不能准确地辨别道德与法律及二者的关系。

第二,对待一些社会现象和涉及情感因素的问题的评价和处理缺乏公平公正的标准,习惯将感情因素加入其中。

第三,对于一些涉及到个人权益的事件,很多学生不愿意采取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1.3 法律能力欠缺 法律能力是体现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就是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内化与外化能力。当前,学生在这两方面的表现不理想。首先,大学生自主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不强。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只是通过《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完成公共课任务,修满学分,自然也不会在课后去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其次,大学生将自身法律知识外化的能力弱。很多学生没有真正理解法律意义,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意味着一种权利、一种保护,从而不善于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中,缺乏维权意识,不懂如何维权,更缺少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

2 《基础》课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上存在的问题

05方案改革后,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主要任务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面对新的变化,作为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主要途径的《基础》课的法律部分教学遇到了诸多困境,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

2.1 教学课时无法容纳全部教学内容 合并后的《基础》课,教材几经修改,但法律部分的内容并无突出变化,法律知识完整的章节只有第7、8两章,另外第5、6两章中也有少部分法律内容,从篇幅上看,法律部分只占教材的1/3稍多一点。基于此,高校都大大缩减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而且大部分高校是按照理论学时和实践学时来划分教学,一般留给法律部分的教学学时在10到20学时之间,仔细分析教材,其涵盖的内容与原先的《法律基础》几乎完全一样,只是内容更为精简而已,罗列出较多的法律条文,缺乏帮助理解的辅助型教学内容,知识晦涩难懂。这使原本就存在的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更为突出,致使很多学生甚至是任课教师都觉得无所适从,影响了教学效果。

2.2 教师的教学能力难以达到教学要求 新的《基础》课内容体系和讲解上要求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起来,既能在德育中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又能在传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这就要求教师必须要把握《基础》课的真正目的,然而很多教师难以把握这一点,在教学中依旧遵循以前的教学模式,把二者割裂开进行教学,这对大学生在德育的过程中同时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是不利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来自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课,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能及时调整自身知识结构,进而在教学中无法得心应手的讲解法律部分,更不能从深层次上将德育和法制教育融汇贯通,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2.3 实践教学优势没有充分发挥 实践教学是一种以实践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论教学,成功的实践教学可以引起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巩固理论教学的成果,促进理论教学的发展,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情感,提升法律素养。然而很多教育者由于理论课教学学时的缩短,教学任务重等原因,就大大压缩实践教学或简单安排实践教学,没有具体的规划、制度约束等,致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学生无法从教学实践活动中获得感性认识,提升学习兴趣,反过来也不利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实践教学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也影响了教学效果。

3 《基础》课提升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途径

3.1 注重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基础》课的课堂仍然是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渠道,这是所有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面对当前法律课时少、内容多的情况,教师应建立起清晰的法律知识框架,教学中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根据教学目标、学生可接受性、社会需求来安排教学内容;要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如案例式、亮点追踪法、讨论式。尽量利用社会中的热点以及和学生有关联的案例来引起学生的兴趣,启发思考,引导其向正确的方向分析问题,得出结论。这些都有利于我们尽可能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向学生灌输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培养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进而增强课堂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3.2 充分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作为理论教学的重要补充,《基础》课教学应尽可能多地、合理地安排法律实践教学,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参观监狱;和学生一起观看法律题材电影,并一同分析影片中的内容;组织学生开展法律辩论赛和模拟法庭;帮助学生组建法律社团;课程组可以与校外建立法律社会实践基地等。这不但可以减少课堂教学的负担,同时也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亲身体验的机会,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外化,激发学生学习、参与法律的热情,提升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3.3 提升教师的法律素养 合并后的《基础》课要求教师既要有很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又要有较高的法学素养。

第一,教师要充分利用较少的课时将法律知识讲完、讲好、讲透,必然要求教师要全面掌握法律知识,总结法律知识特殊的教学方法,方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教师必须树立法治理念、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并在讲授的过程中将其融入教学内容,使法律知识与法治理念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法律教学的目的。

第三,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新的法律条文等不断出现,学生的法律需求也在不断提升,这都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师应通过各种交流、培训和自主学习不断增加和更新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3.4 合理开发利用网络教学平台 网络教育的辅助作用在信息社会和网络时代显得尤为突出,为此,应积极打造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延伸课堂教学,将课程内容延伸到网络。建立教学网站,将教学课件、教案等教学资料传到网上,实现与课堂教学的同步;建立法律交流论坛和QQ群等,对学生的法律困惑给予及时的解答;设置一些网络虚拟法庭、案例追踪、法律游戏软件等,鼓励学生参与其中,巩固法律知识;开设法律视频教学等丰富网络课堂。网络平台的合理开发利用,不但能拉近师生间的距离,也能增强法律部分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本门课的教学吸引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

[1]面向2l世纪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M].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3.

法律素养论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法律素养 教育 改进

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增强实践性。为了实现法律素养实践教学的实践性,首先要求健全学校的制度保障,不仅要通过各种形式培训他们的业务水平,还要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鼓励教师投身实践教学中,积极参加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学校可以安排教师假期到法院等实践教学基地挂职锻炼,增强其实践素质,同时也经常邀请法院等单位专家学者来参与实践活动,提供共同学习的机会。

法律素养论文第4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1-0047-02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3]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法律素养论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

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败。

法律素养论文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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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官兵,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从一个专业军事人才转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要使我们的部队官兵走出军营时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重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助于军校学员将来迅速融入社会。 【关键词】军校学员 法律素养 依法治军 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E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1-0008-03

一 我国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大环境和院校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相比于其他非军校学员,由于受军校大环境的影响,军校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比普通社会群体要强,他们在军校期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学习,在发生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象时,敢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势力相对抗。即便如此,对于军校学员而言,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能就此搁置、不加重视。比如,在认知上,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很多学员对法律的认知距离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还比较遥远;在实践中,并不完全选择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仅仅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法律武器,甚至会存在其他不信任法律的情况。

1.重视法律,使用法律,但更崇尚人治

通过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部队官兵基本上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都承认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部队建设法律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们没有根深蒂固的法治思维,而在部队,下级对于上级的命令更是绝对服从的状态,法律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部队的建设。于是,在部队中便有了服从精英、服从上级,甚至存在权高于法的现象。

2.对法的认识过于片面

法律既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也可以保护正当权利,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的功能,它是对恶势力的压制和对正当利益的保障。但是,多数军人认为,既然讲法治,那就是用法律治理部队,是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法律也是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制约。

3.对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学习较少

现如今,多数学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如学员基本不热衷于学习法理,对理论知识较为头疼。多数学员对于《民法》、《刑法》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有大体的了解,但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甚至《军事法》等看似“远在天边”的法律知之甚少。

二 新时期军校学员法律素养培养的探究

1.法律素养培养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们需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关乎着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退伍军人走到社会上,有时会感到自己在部队的本领难以在社会中施展,这是由于对社会适应不良所致,而法律意识淡薄却是个别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法律认知是法律实践的基础,要想在实践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就必须在法律认知阶段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先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培养法律观念,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律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心中,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2.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克服两种模糊认识。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学员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要想融入社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用法律调节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需要克服之前的模糊认识。一种是片面注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纪教育。目前,我们部分干部教员把学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看作是“硬指标”,而把学员的法律教育看作是“软指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硬指标”达标,其他都可以放在一边,认为只要学员技术硬、专业棒,其他都是“小节”。法纪教育进展缓慢,闲暇时间搞一搞,而忙起来的时候却放到了一边,这种重专业学习轻法纪教育的想法传染给了学员,导致了部分学员忽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种是虽然重视法律教育,却忽视日常管理。有的干部教员认为进行了法律教育就能预防一切,认为只要学员不发生违法事件就可以了,对于日常管理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落到实处。重专业学习轻法律教育和重法律教育轻日常管理都不利于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要想培育合格的官兵、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把培养学员法律素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3.提升学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为了使官兵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就要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员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军校所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第一,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院校和部队的基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校学员在新的形势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学员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用法律来解决面临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此外,学员毕业后,多数要到基层部队带兵,这更需要他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学员知法、懂法、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自觉地依法带兵、依法行事,成为知法、守法的领头羊。

第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军事法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事法律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长期且艰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军校是部队干部的培养基地,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年轻军官干部输送到部队,要想保证部队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军校教育抓起。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军队法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切实做好学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工作。

三 军校学员亟待加强的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上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观念的确立――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的至上意识就是要使法律在部队中保持绝对的权威性,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军事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谓是硕果累累,军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执行情况差强人意,落实不到位,这与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加强法律至上意识,就是要让部队中每一位官兵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自觉服从于法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依法治军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权利意识,有对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层面。我们强调军队的法律建设,强调学员的法律素质培养,这既要培养学员、官兵的法律思维、守法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军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当前,由于学员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往往认为如果为自己争取权益,就不够高尚,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选择忍让、退避,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保障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原则,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限制权力的使用,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制,就是要严格规定权力的界限,不能任意设置权力,使权力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律做依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其次,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及时遏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权力就会产生腐败,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才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可以实现很多利益,因此人们就会对权力顶礼膜拜,用金钱或者美色等各种利益来笼络和诱惑权力的拥有者。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四 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途径

1.强化教育力度

强化法学教育力度,培育学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首先,院校应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教育的不足,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学员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力度,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执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不应仅仅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而应不拘泥于书本,要结合当代、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员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要想使学员的法律素养达到理想的高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几堂法律课就能完成的。我们院校应抱着长久的信念和决心,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持到最后。

2.严格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在增强学员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法律教育,在严格管理学员的同时更要注重依法管理。现实中,一些带队干部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反法律条例。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己不正焉能正人”,带队干部在学员面前的言行举止,都被学员看在眼里,在无形当中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先提高带队干部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对干部的指导,使他们成为学员身边合格的“法律顾问”。

3.理论联系实际

法律素养论文第7篇

关键词:本科教育;法学教育;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4-04

1998 年,国家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明确了我国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是一个极高的目标,既强调对基本法学知识广泛掌握,同时也强调要具备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基本技能。这对于一个师资队伍并不强大、教学条件也不优越、生源素质一般甚至较低、社会认知度不高的四年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来说,确实是一个难以达到的目标。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逐渐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选拔的“门槛”或者“守门人”,我国不断发展壮大的法学高等教育使更多法科毕业生进入社会,而能够跨过这个门槛的人实际上只是一个较小的比例,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定位,是满足就会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需要,还是满足学生将来从事多种工作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训练的需要,成为学者和法律人争议较大的一个命题。

一、法学教育定位的主要观点

随着法治目标的提出,我国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其中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就是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一个重要标志,说明我国的法律职业已开始走上了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由于通过司法考试已成为从事法律职业的唯一资格,对于已经接受过四年本科法学专业学习的学生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似乎成为四年法学学习的检验,而学生的通过率似乎也反映了其所在学校法学教育的质量。虽然法学教育的评估体系中没有司法考试通过率的指标,但无论在专业人员心里还是在社会普遍认识中,能否跨过司法考试这个门槛或者多少人通过司法考试确实成为衡量某一本科法学教育的一个标准。

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属于大陆法系模式,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四年制本科法学教育主要是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采取讲授式教育方法,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法学院毕业后,通过各种职业考试可以从事多种多样的工作,其中通过司法考试并经过一定时期的培训可以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生教育(包括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也属于高度专业素质养成型的教育模式,主要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就是说,从根本上传统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

现在对于法学教育在司法考试环境下如何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我们称其为实务派)认为,司法考试应当成为本科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律本科教育必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培养法律人才,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就不成其为法学教育,“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目的将不复存在。”[1] “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方向。”[2] 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法律职业走上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健康发展轨道,法学教育肩负起为法律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但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决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但应当是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因此,法学教育不仅是高等院校中的法学专业教育,也是法律职业教育,是二者的统一。

另一种观点(学院派)则认为,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不是职业培训,与司法考试在性质和目标上都是不同的,其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真正的法律人才[3]。

还有一种观点折中了上述两种主张,认为法学教育首先是一种学科教育,同时进行专业教育,所以应当在一个本科学科教育上加上一年以上的职业研修,再加终生化的继续教育,这样才能使法律职业人才队伍长期保持高素质、高水平。对于社会上其他各行各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先进行一个学位的教育,再接受法律教育,或者法律本科学习后,再接受他所从事行业所需知识的教育,这样就能满足法律职业以外的政府、社会的其他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需要[4]。显然,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培养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而提出的方案,仅从本科法学教育角度,其仍主张本科法学教育是学科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同学院派观点相同。

二、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如本文开头所言,我国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目标极高,这种以本科法学教育来实现“鱼和熊掌兼得”的目标,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无法仅通过一个本科法律专业学习就能够实现的。

以哈尔滨市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学大纲为例,其法学教育的目标是“本专业培养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系统掌握法学知识,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①”本专业的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等领域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及通过一定实践技能的训练,掌握法学基本理论;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办理法律事务,解决法律纠纷;掌握一门外语进行写作与交流;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计算机基础知识。从培养学生的具体能力看,属于不限于法学知识的通才教育模式,从培养目标看,也是面对除了司法机关从事专门法律工作外,还面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相关工作,所谓“复合型人才”,属于结合一定实践能力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法律教育模式。

实际上,无论比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好点的普通院校还是尚不如的普通院校都是按国家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目标为基础定位的,既强调法律素养的养成,也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一方面符合传统法学教育的模式,另一方面也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求。笔者在研究该问题之初也立足这样的思路,但更深入的研究才意识到,作为法学教育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院校更应当强调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法律历史发展的背景的了解、基本的法律思维的养成、培养法律信仰精神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相关课程,使学生成为掌握基本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人才,从而满足社会普遍的需求。对于从事专门法律工作的毕业生则需要再进行偏重职业技能化训练的法律硕士学习,掌握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能力,最终通过司法考试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对于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方向的毕业生则需要通过深入的法学硕士、博士的学习,实现成为法学教授、法学理论研究者的理想;对于更多进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事其他职业的毕业生,四年的法学教育则成为其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提高整个社会文化底蕴。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能训练,但它应当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以及法学研究领域的基础教育。

(一)从法学教育价值观的形成原因看,我国普通高校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是理论素养型而不是职业素养型

法学教育价值取向可以归结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职业素养价值观和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理论素养价值观,两种价值观形成与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的形成的历史、哲学基础密切相关的。

职业素养价值取向源于普通法系的基本理论,普通法始终遵循将法看成是社会经验的产物,而不是抽象思想的结果的实用主义或经验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从事实出发,在对比已有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最后得出结论的方法即归纳法是经验主义法律观认识法律的基本方法,抽象的法律原则应是对具体、个别法律事实比较总结的结果。判例法就是在综合概括审判实践中各种各样案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它比抽象的条文更有助于加强法的权威和稳定。既然法律的生命来源于司法经验,那么法学教育也应以司法经验为核心,训练学生从具体到抽象的思维方式。正是这种法律观形成英美法的判例法的基本模式,判例法当然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必然注重培养学生司法实践经验积累、具有法官或律师的思维方式,使法学教育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法律职业素养方面。这种价值导向也是由英美法系发展史上的法官律师等法律家在法律创制、解释和适用中的决定性的优越的社会地位决定的 [5]。

大陆法系的理论素养法学教育价值取向是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的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产物,与经验主义相反,自然法是通过人的理性发现一个理想的、完美的法律体系。严谨、系统的法典是理性主义体现,而现实中所有的具体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典中找到答案,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的演绎思维方法。这种价值观体现在法学教育上,就是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而非技艺来传授,注重学生对抽象化、系统化法律知识和原理的讲授,使学生在法律科学的探索中完成自我发展。正是这种价值观,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成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律的适用就是将抽象的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法学教育把系统的法律知识、原理和抽象的法律规则而不是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核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律师造法一样,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法律制度建构上以及司法起着决定性作用,他们创造了具有精深的法理、严谨的体系、深邃的哲理的法典,而法官则成为公务员。“可以说,大学教授正是德国法律秩序创造者。”[5]同样,法学家也影响着法学教育,一方面,他们通过著书立说影响着司法;另一方面,通过培养立法者、法官、律师和学者,延续其思想和学说的影响力与发展。法学家将他们的超出具体生活经验的理性思维、严谨的学术风格和演绎的推理方法带进大学,造就了大陆法系典型性的教育价值观。

两大法系法律制度形成的历史及哲学基础的差异,形成完全不同的法学教育价值观。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从清朝末期的变法开始的近代、现代法治建设都是以德国、日本、前苏联等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模板,与此相对应的法学教育奉行的也是理论素养价值观,认为法学教育是侧重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是包含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素质养成型教育,培训对象不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包括公务员、企业中的法律顾问和管理阶层、大学法学教师,要求学生不仅接受法学专业知识,还要接受历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属于理论素养价值取向的法学教育。

虽然理论价值与职业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目标,但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价值取向也在不断变化,且两者之间差别明显缩小,出现了趋同倾向,原来强调理论素养的大陆法系也开始注重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而原来强调职业素养的英美法系也开始强调对学生良好法律知识理论的培养。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同样也是强调法学素养与职业技能两方面,而且大学本科课程中增加了许多实践性科目,但整体上看,仍然是以系统的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制度及相关知识的为主要内容的理论素养价值观的教育模式。

(二)从各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看,本科法学教育只能实现或者强调一方面培养目标

英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体现了职业素养的价值取向,但大学法学教育仅完成律师培养的第一个阶段,在英国,律师必须经过理论阶段、职业阶段、实习阶段三个时期。理论阶段由大学法学院承担,要求学生取得取得合格法学学位,如果其他学科学位的学生要经过一年的转化课程并通过共同职业考试,或者直接取得法律研究生证书。然后再经过职业阶段的法律实践课程及律师的认可,最后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两年学徒实习训练。

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本科后教育,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前要取得其他学科:文科或理科学士学位。法学教育主要采用“判例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形式教学,以培养律师为目标,是一种职业教育,学生毕业即参加律师考试,然后才能从事律师职业,其他法律职业,如法官、检察官均从律师开始。

法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包含职业训练,大学四年的学习取得法学初级学位、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大学毕业后可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法学博士学习,也可以接受2—3年的法官职业训练,从事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也可以进入律师培训中心进行1年的培训,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见习律师,再经过3—5年实践获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职业。

德国4—5年大学法学教育以理论学习为主,不包括职业训练,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参加第一国家司法考试,然后到法院、律师事务所、行政机关或企业再接受2年法律职业训练,最后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独立从事法律职业。

日本大学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为主,与法律职业没有直接的关系。学生毕业后如果从事法律职业,则再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类似于美国法学院,属于本科后学习,法科大学院也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法科大学院主在培养从事法律职业专门人才,学生毕业后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考试的学生再经过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意识的司法研修,具备与担任裁判官、检察官、辩护师相应的能力,从事法律职业。本科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学大学院,仍是全面的法学知识与相关知识的教育,属于素质教育。

从以上各国大学法学教育以及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看,培养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必须经过两个基础教育阶段:一个是作为法律人的基本素质养成阶段,通常要经过四年大学本科学习,最终取得学士学位。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日本主要由大学本科教育完成,但并不限于法学专业,如果是法学也是全面的法学理论知识与相关知识的学习,体现了一种基本素养教育;在美国,这个阶段的学习也是由大学本科完成,但不是法学专业,任何专业毕业的学生都可以报考法学院;在法国、德国则由大学法学专业完成,通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理论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基本知识、法律思维、以及法律精神,是一种纯粹的素质养成型教育阶段。另一阶段是作为法律人的职业技能训练阶段,通常也要经过2—3年的专门训练。这个阶段的学习在英国、法国、德国都是由专门的法律部门,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等部门负责;在美国、日本则由法学院完成。完成这样两个阶段的学习训练后,毕业学生才能通过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两个必要阶段的学习与训练是不能在一个教育体系中实现的,就是说,四年或五年大学法学教育实现的只有一个目标,或者偏重法律职业基础的法学理论,或者偏重于法律职业技能的职业教育,仅以四年的本科法学教育实现这两样完全不同的目标,是无法实现的,必然选择其一。虽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目标强调两个方面的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强调14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及相关学科的四年本科法学教育,即便增加了一些实践性课程,仍然是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而不是职业培训。

(三)从法学教育的知识结构看,法学基础知识应当是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中的主要内容

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科构成不仅包括法学中的应用法学学科,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也包括理论法学学科,如法理学、法制史、罗马法德国法、英美法等,还包括相关的非专业学科,如政治学、政治思想史、经济学、财政学、会计学、经营学原理、计算机知识等,还包括方法知识、价值知识。当然,专业知识在法学教育活动中占首要地位,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精通法学知识是首要条件,只有掌握法学知识,才能使学生获得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技能,才能养成法律思维习惯,才能树立法律信仰,专业知识是构成法律专业人才基本知识,当然法律专业知识不仅限于应用学科还包括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罗马法、德国法、英美法等理论法学,只有全面掌握法律规范本身以及法律背景以及法律原理,才能真正形成法律的思维和信仰。这与现在非法律专业学生为参加司法考试而突击掌握的法律规范以及应试能力是不同的,律师处理案件时如果忘记某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去查阅,但人的行为作风价值取向却是在法律文件中查不到的,而这些对于他是否兢业,是否有良知、是否具有正义感是至关重要的。法学教育不是培养专业化的“诉棍”,而是真正的法律人,因此,全面的法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

同时,本科法学学科中还包括适当的非专业知识。非专业知识是指作为法学教育资料的、与法学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以及其他学科知识。这是由法学教育的特殊目的性和法学学科发展规律性所决定的。如前述,本科法学教育目的是为整个社会培养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思维、法律信仰的法律人才,有学者形象地将其比喻成“社会医生”,“医生”首先要精通“医学”——法律知识,还要具有广博的知识修养。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说:“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如果他对世界历史和文明的文化贡献不了解,那么他也就很难理解那些可能对法律产生影响的重大国际事件。如果他不精通一般政治理论,不能洞见政府的结构与作用,那么他在领悟和处理宪法和公法等问题时就会遇到障碍。如果他缺乏经济学方面的训练,那么他就无法认识在许多法律领域中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与经济问题之间的紧密关系。如果他没有受过哲学方面的基础训练,那么他在解决法理学和法学理论的一般问题时就会感到棘手,而这些问题往往对司法和其他法律过程产生决定性的影响。”[6]而且还要有良知,这种良知依赖于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背景,蕴涵于哲学、文学、艺术、历史以及其他学术门类的知识中。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学教育必须要以培养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修养的人才为目标。

方法知识也是法学教育的基本知识。法律作为规范体系,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发展的,如何应对、掌握日益增加的规则体系,必须掌握思考规范知识的方法,就是学者强调的要知“其所以然”。掌握法律思考的方法才能准确适用法律、也才能有正确的逻辑判断。

从传统的法学教育学习内容看,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不是职能技巧的训练,其目标是培养出具有法的精神、法的理念、有远大理想和历史眼光的、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实现以法律人所独有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与进步,因此它是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

4.从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看,法律职业技能可以通过本科法学教育以外法律硕士教育实现

在我国,四年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综合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和法学知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并不与法律职业直接相联系。法学院校本科学生毕业后,要通过司法考试后才可以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司法考试成为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的门槛,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科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司法考试问题就提出来了,使得一些普通院校开始就如何应对司法考试的改革,开始强调职业技能的训练或者开设司法考试应试的课程,有的甚至直接把美国的诊所式教育拿过来,把学生的法律职业的技能训练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而且这种改革也符合我国普通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但这里混淆了法学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区别,而且混淆了建立在大学本科教育后的美国法学教育与直接的本科法学教育之间的区别。

法律素养论文第8篇

关键词 司法考试 法学 素质教育 教学路径

自2002年举行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始,司法考试将原有的法官资格考试、检察官资格考试和律师资格考试合三为一,为法律职业确立了一个统一的甄选标准,这一制度的确立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在教育实践中,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面临两难:一方面,应试教育成为众矢之的,以单纯的考试通过率作为目标过于狭隘;另一方面,没有真正严格的考试,学生难以提高学习效率,国家也无法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因此,法学素质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理论与实践并重,切实提升大学生群体的法学素质。

一、法学素质的内涵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学素质教育的内涵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树立崇尚法律的基本理念

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是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这种理念要求法学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独立的人格和法律理性,从进入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确立自己作为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应有的行为操守和法律信仰,并从心底生出对以正义为内核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的崇尚。

(二)培养法律思维的基本能力

法律知识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是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职业交往。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人的品性,逐步形成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定势。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交融的文化素质

以人为主体的原生态的教育称作人文教育,以知识(包括技能)控制人的异化教育称为知识教育。素质教育的本意就是要培养人的内在素质即文化素质。在科技与经济高度发达、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学专业人才如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必须具有博大谦和的文化素质。

(四)系统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

当今社会发展进程加快,各种信息瞬息万变,因此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也需更加细化和深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不仅要求学生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更要求学生具有转化知识的能力,把习得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实践能力有机结合。

二、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学素质中的作用

(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法学教育目标中的作用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在所著《法律教育》一书谈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培训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法律常识,才可以台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提出:“我强烈希望我们的国家出现一大批真正严格依法治国的法律人才,法律院校(系)应该肩负起这个责任。”以上表述不尽相同,但本质一致,即法学教育不仅是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还需要进行法律道德培养。国家司法考试正是将知识、能力与终局实践一脉相承,要求法律院校(系)的法学教育培养出综合、全面的应用型人才,既能胜任法官、检察官的工作,也能胜任律师工作。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方法的作用

法律职业的特点是通过法律服务社会,法学作为一门实用学科,教学方法也必须是“实践性”的,要能提高学生自身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在民主现代社会里作为管理工具的作用。司法考试的指挥棒是要求学生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真枪实弹”地使用,解决真实的社会法律问题。因此,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深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事务所、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引导式教学方法也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三)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起点的作用

美国的法学专业教育是从研究生开始的,学生的起点是本科,法学院只培养已经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其他发达国家对律师也都有较高学历和素养要求。为了加快充实司法队伍,我国前期法学教育的准入门槛较低。将来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中国法学教育的起点也会提高。因此,夯实现有本科教育,使之真正担负起培养优质法律人才的重任,才能在现阶段既适应中国国情,又适应司法考试制度的内在需要。

(四)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师的作用

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学知识的全面测试,涵盖了不同专业教师的知识领域,因此无须以法律职业资格的获取作为衡量教师水平高低的杠杆。但在司法考试制度下,应当根据考试对各门课程的要求,对教师所任课程的掌握程度与水平有严格要求,不仅要求能将书本上的知识准确讲授给学生,而且要有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尽可能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参与司法实践,充分占有国内外司法信息。

在此基础上,深入思考提升法学素质教育的教学路径,把司法考试的目标与法学学生的素质培养有效结合,使学生学以致用,用以为民,更好服务于社会大局。

三、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提升法学素质教育的教学路径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种种问题,观念落后、目标模糊、方法单一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学生素质的培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实施素质教育,必须从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上“应变”,即通过使受教育者得到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具体到法学素质教育质量的提升,就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推陈出新,把握大局,立足根本,探索人才培养新路径。

(一)更新法学教育观念

现代社会强调社会本位的教育价值观念,从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设计教育的目的,注重个人的培养服从于社会。法学素质教育是一种开放型的教育模式,能及时采纳、吸收先进教育成果,构建学生的合理知识背景;注重交叉与兼容,善于吸收先进的教学方法,实现本专业教育活动的合理化,从而克服专业培养模式下的封闭性和狭隘性,丰富和提高学生的知识含量,提高综合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树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观是实现法学素质教育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

(二)优化课程体系

在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理论研究和理论教育并重,又要注重提高对学生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训练。正如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要加快课程设置的改革,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应由几个模块构成,包括专业平台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方向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其中选修课程可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法学人才素质教育要求允许学生任意选修,如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历史学类课程;而实践课程则包括法庭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以及其他法学实践课程。在具体的实践中拓宽平台课程,强化核心课程.凝练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来支持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

(三)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教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因素。作为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师,不但要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还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只有教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过硬,才有可能培养出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如果教师本身就不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对课程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实务问题就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高校应鼓励法学教师尽可能兼职法律实务工作,如兼职律师、仲裁员、法官助理等;同时鼓励法学教师所在的院(系)与司法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以提高教师自身应用法律的能力。

(四)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从满足法律职业的需求角度来看,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实践性,具体说来就是要求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而且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学理论知识解决真实的社会问题,做到学以致用。因此必须推动灌输式的课堂讲授式教学方法向启发式的课堂讨论式教学方法转变,具体包括:一是在课程的安排上逐步增加课堂讨论的时间,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运用所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综合训练学生接待当事人、参与咨询调查、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能力。二是在教师的课堂讲授上应当强调启发性,不应简单地把结论性的知识告诉学生,而结合社会现实从具体的案例出发,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得出结论;三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大量的课外阅读材料,督促学生完成阅读,以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启而有发,通过对个案的讨论而有系统地把握理论知识。

(五)注重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法学教育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大学法科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掌握法律规则的运用,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增长和完善法律及与法律相关的知识。现实的司法考试并不是仅就理论而理论,其更注重考察学生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职业能力。在司法职业能力的培养方面,美国做得很成功,日本则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他们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值得借鉴。

在目前法学教育受司法考试冲击的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可以考虑从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输,走向既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同时又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把握以及司法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的新路径。加强在校学生的实践活动,是改善其法律职业能力的一大举措,这一举措的重点是要加强在校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用司法实践活动来检验所学,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会促使其在以后的学习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身法学素质。

司法考试有如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它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不能因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存在积极的作用就无限扩大其影响。因为,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人社会政治、经济、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所以,司法考试并不是评判法学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但是,面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的负面影响,我们也不能漠视甚至敌视这一考试。因为每一个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都有一个梦想,将来做一个法律职业人,而要想做一个法律职业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他们会为实现梦想而刻苦学习,在此过程中提升自身法学素质。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力求适应司法考试制度,为学生创造条件,提升法学学者的法学素质,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法治社会。

基金项目:湖北工程学院2010年度教学研究项目(司法考试背景下开展法学素质教育的教学研究)(2010BO1);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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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4]高晓燕等.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座谈记录)[OL].法律史学术网,200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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