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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理解赏析八篇

时间:2024-02-29 14:44:23

道德与法治理解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1篇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 以德治国 功能定位 实现方式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划定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时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一词出现在党的执政话语体系当中,标志着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到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四中全会,表明了我们党在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中的总体思路和坚定决心。从控制到管理的转变,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合作管理国家的新思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构想,丰富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

道德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价值功能定位

道德的功能是指其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公共权力自觉发挥道德的导向和规范作用来调节社会群体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道德以其独特的方式规范着人类社会的秩序,为人类社会提供精神理想和情感关切的信念力量。在国家治理活动中,道德对于社会治理的作用是一直存在着的,只有恰当地发挥其作用,才能够完成公共权力所担负的维护社会秩序、推动人类发展的历史使命。

道德对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具有能动作用。公共权力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自觉发挥道德对于缓和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特定阶级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作用。道德不仅仅是国家的治理工具,而且以价值理性和社会信仰的方式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国家权力在治理社会的过程当中,发挥道德自律作用的活动并非专属于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相反,只要国家权力存在,那么道德就有社会治理的工具作用。

道德活动和政治活动反映了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变化的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水平高低可以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是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一个社会道德意识的主流形态就是这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体系。“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结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①道德治理对于政治和政治生活是必要的,公共权力通过实施道德教育来完善国家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道德教育能够提高社会成员对社会秩序认可的自觉性。道德品质的形成,不仅必须具备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方式等心理成分,而且还要使道德行为方式成为习惯。道德教育的一大功能就是调动社会成员接受政治规则、认可社会秩序的自觉性。其发挥作用的方式是通过它对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意识进行塑造而实现的,因为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教育不只是道德的政治化,而是道德的社会化。人们需要一种伦理观念,并内化为个人主观世界的道德秩序,使之与现实生活中的社会经济关系、政治活动和文化生活秩序保持高度一致。

通过道德教育活动将道德观念渗透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之中,并上升为全社会普遍性的道德意识,从而使这些观念演变为社会成员对于现存社会秩序的认同感。如果法律偏离了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就会影响人们从内心深处真正认可现行法律法规,很难让人们自觉地把法律要我做什么转化为我应该做什么。

道德教育表现为对人们行为柔性的、间接的影响,重在培育社会成员的自觉和自律精神,而不是强制性的规范活动。每一个国家在立法时,都会追溯国家的历史渊源并考虑现实需要,其中必须考虑到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具有正义性。这一问题事关政治的合法性地位问题。如果从这一角度出发考察和分析国家治理问题,我们就不难理解道德教育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早在中国古代,许多思想家就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孔子说:“民无信不立”,②孟子说:“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其民矣。”③可见,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已看出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政权的稳定问题。一个人获得道德观念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人接受这个社会当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从而能够适应政治生活的道德规范。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正是因为人类的思维能力,才使道德教育成为可能。

道德教育通过制度文化使道德的力量得到强化。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荀子曰:“礼者,政之挽也。为政不以礼,正不行矣。”④强调通过制度增强道德力量,把道德寓于礼制中,礼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启示当下治国理政也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道德底线是每个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不可触碰的底线,它规定的是一个社会最低的道德要求。从人类发展的宏观视阈来看,道德教育活动还通过对制度文化的道德化建设和社会成员道德人格的培养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制度内在地蕴含着同样的价值精神,这是制度成为道德教育客体的依据,而直接决定制度好坏的就是构建制度过程当中秉承的道德价值。社会制度是道德教育实现公共权力所有者利益和意志的保障,社会制度是对人们交往关系的确定,规定了人们在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交往准则。如果人们的道德理想与社会主导价值观念不能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得不到制度的支持;如果违背了现实生活的社会秩序,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道德理想就会在利益纷争中消解。

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德治与法治两者隶属的范畴不同、作用的领域和方式也有所区别。从国家治理方略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要使二者紧密结合起来,相互配合,有机统一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因此,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必须正确处理德治与法治之间的相互关系,合理运用道德教育与法治的手段。

道德是法律制定的价值基础。道德是人们心中衡量善恶、是非的准则,内在地制约和自觉地引导人们的行为,是社会稳定有序的第一道屏障。就道德对法律的影响而言,社会需要法律作为利益的调节器、行为的规范和行动的指南,但并不是什么样的法律都能够适用社会的要求,现代社会需要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体现公平、正义、有道德准则为依托的“良法”,是社会公众能够接受并从内心产生共鸣的法律。在这个意义上,不但立法,而且执法以及守法都要受道德的影响。有法不依、贪赃枉法、司法腐败等都是道德沦丧的必然结果。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制定出的法律不为多数人认同和信仰,那么再健全再强有力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因为法律毕竟是一种外在的东西,它不可能是万能的,总需要人们内在自律的道德来配合。因此,法律不可能脱离道德而孤立存在,不难设想,在一个缺少道德基础的社会里,不可能产生公正的法律和严明的法治。

法治的渐进与社会成员道德法律意识的觉醒和成熟是两条并行的曲线。普遍而持久的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其维护法律尊严的积极性。因为法律不能仅仅写在纸上,而是要写在每个公民的心里。“道德不兴,人心浮动,法律的社会根基就不牢靠;反之,法律松弛,奖惩不明,道德就会失去国家保障。”⑤在什么情况下适合运用哪一种治理手段,需要建立一个充分协调机制。各种手段的选择得当,运用准确,就能够充分发挥各种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各就各位”的制度驱动力。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只有把德治和法治有机结合,才能更好地解决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升华。道德教育是逐步积累的过程,需要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感化和引导,但要使德治富有成效,还必须有章可循、依法进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品质,但对不道德却未违反法律的行为,只能在道德的范围内加以解决;对不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事的惩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道德教育在于先,而法律的惩治作用在于违法犯罪之后,法律所具有的强制性是用来制止正在发生并造成伤害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道德教育的先见性和预见性能够有效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法治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对于法律不能调整,或法律还没有作出规定的问题,就需要用道德教育的手段。

法律必须体现社会道德的内在要求,在根本上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这样的法律才能得到广泛自觉的遵守。法律的实施和实现主要依靠两种基本方式:一般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严格执法。从表面上看,守法是一种外在的行为,但实际上却是人们内心思想和外在行为的统一。许多外在行为很可能要受到内在的思想、感情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其中道德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外在行为。一般来说,在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法律规范的要求往往是一致的,一个道德意识很强的人违法的可能性比道德意识淡薄的人要小得多。道德反映了人们对善恶是非的基本态度,相对于法律的调整范围,道德的调整范围则广泛的多,德治对法治的不足部分可以起到弥补的作用。由于德治的外延大于法律治理的范围,它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对于法律条文暂时未能涉足的部分,道德教育可以弥补并促其更加完善。因为法律的调整领域是有限的,不能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在许多不适于或不完全适于用法律调整的领域,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有许多法律调整的领域,如果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调整的效果也会不尽如人意。道德教育的内容中包含了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教育和守法要求,道德规范的要求高于法律,如果人们都能够自觉地实践德治的要求,就可以达到法治所期盼的目标。

德治的有效实现需要法治的保障。一个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生成和弘扬离不开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各种法规本身也内含着道德要求,道德走向法律的过程是把内在的“应当如此”转化为外在的“必须如此”的过程,这是逻辑发展的必然。只有当道德内化成为个人的信念和习惯时,才能成为个人行为的内在控制力。法律是将道德中最基本最普遍的要求转变成刚性规则,并通过强制力确保这些规则的正常运用,也就是把部分道德规范外在化。现实表明,如果法律离开道德,则无从建立,即便建立也常常脱离实际。

道德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外化为社会规则,并逐渐形成社会风气。道德中的许多内容和要求需要通过特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才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普及,才会具有更强的约束力,只靠道德的力量显然是不行的。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惩治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弘扬社会道德,引导公民道德生活的健康发展。

法律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以强制性来补充和保障道德规范。当然,德治的目的并不是要把全部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条文,可以上升为法律的道德规范,需要具备以下特点:“性质上它们是有益于人类社会共同的生存与发展的道德;形式上它们只能是社会道德、客观道德,而不是个人道德、主观道德;它们只能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而不是理想的社会道德;它们只能是涉及人的行为层面的道德,而不是涉及人的思想层面的道德。”⑥事实证明,道德行为规范离不开良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在道德约束力无法产生效力的时候,再好的道德规范人们也可以不去遵守。但法律却因其具有国家强制力而迫使人们遵守,并通过这种方式将道德准则变为社会共识,使道德准则这种非强制性的规范变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德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实现方式

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必须拓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途径和方法,通过道德教育引导人们的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对于法治强制性所不能达到的目标,就要依靠以软性规范方式的道德教育的转化能力来实现。

以德治补充精神之钙。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上的道德是开展其他方面工作的坚实基础。道德教育首先表现为一种正确思想观念的传递,由于道德体现为一种自我约束力,每个人的道德素质存在差异,思想观念也千差万别,让人们改变固有思想而接受正确思想观念就需要共同的理想信念作为对话基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是用正确的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

党的十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强理论创新,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尤其是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这就要求我们把阐释好这些新思想、新理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完成,只有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释好,只有让重大理论认识走进每一个人头脑并不断强化,才能实现从感性的“知”到理性的“信”。道德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面对价值观多元的今天,尊重社会成员做出的自我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使之能够在多元价值观念之间保持合理张力,为多元价值观念的并存构建合理区间,营造出一种尚道德、明道德、尊道德、守道德、行道德的社会风尚。

德治将关照个体幸福与家国情怀相结合。德治的落脚点是优化公民素质结构,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因此,在进行以德治国时要全面了解个体实际需求,关照利益诉求,解决实际困难,而不是空喊口号、空讲道理。“道德教育重要的不是进行特殊的善观念的传输和建立在对这种善观念的影响基础之上的道德引导,而是形成一种对善生活的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宽容、尊重和理解,形成一种选择自己的道德观念的理性。”⑦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喜欢的生活方式的自由,每个人也都有追求个人幸福的权利,德治并非一刀切地规定一种极端高尚的生活方式,而是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提出道德要求。

在关照个体幸福感受的同时也要强调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的道德理念是时展要求,也是符合个人利益的价值要求,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去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结合,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才能把个人理想与共同理想相结合,才能把实现“个人梦”和“中国梦”相结合。通过开展道德教育教会人们如何明辨是非,清除旧思想、旧观念,输入新意识、新观念,塑造高尚的精神面貌,为个人更好的幸福生活创造条件。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凡是对人们思想观念产生影响的各种活动都要关照到受教育者的心理诉求,构建一种彼此理解、相互尊重、关系融洽的教育环境,丰富个体幸福内涵、培养家国情怀,增强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使全民族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以道德理念涵养法律治理实现彼此良性互动。实现道德理念涵养法律治理,一方面,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向历史借智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在参加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时再次强调:“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今天的国家治理提供的治理思路。

另一方面,法律要蕴含公平、正义、责任、担当的道德要求。实现法治中国建设,法律的制定首先要合理,法律的精神内核是立法、执法、司法所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精神。法律应当照应人们朴素的真善美的道德情怀,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法律也可以有温度,只有法律本身蕴含了基本的人文关怀才能使其保持基本温度,从而避免人们在“情”与“法”之间的纠结与失望。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要运用道德手段进行教育,不能把属于道德领域的东西不加区分地上升到法律层面,能用教育、引导方式解决的问题就少用法律手段,减少法律运行成本,及时解决问题。属于法律领域的问题就要毫不犹豫使用法律手段,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厉惩治”态度,用法律伸张正义,为德治创造条件。

人们的行为受思想观念的支配,持久的守法行为必然是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做出的理性选择。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法律至上的观念,遇到事情首先能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而不只是从经济角度的成本与收益、政治角度的利与弊、道德角度的善与恶去考量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开展法治教育必须落小、落实、落细,让每个人充分认识到法治国家的优越性从而积极投身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当中。

只有当法治观念深入到每个公民的内心时,大家才会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度化、秩序化的道德教育才能增强其时效性和影响力。在没有法律约束或法律涉及不到的地方人们能否自觉做出正确选择考验着一个国家公民道德水平的高低。当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以高尚的道德精神参与社会活动、进行人际交往时,即使没有外在法律约束也能营造一种和谐社会环境。

道德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是一定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客观反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以德治国要充分反映和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需要,处理好道德价值取向与政治体系的合法性关系,处理好道德教育与法治的关系,既不过度拔高也不忽视道德教育的社会作用,而是将其放于合适的位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路途任重而道远,只有每个人都知法懂法守法,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确保法律的正常执行,才能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继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也能让法律更加严谨、政治更加清明。

(本文系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法治中国与社会主义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研究”和2014年度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风险与考验及其应对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JD710006 、SKZZY2014001)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35页。

②《论语・颜渊篇》

③《孟子・离娄上》

④《荀子・大略》

⑤怀效锋:《德治与法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18页。

⑥程秀波:“道德法律化的根据与界限”,《河南师范大学》,2005年第7期。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2篇

道德与法治课的开设贯彻了党和国家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中小学生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不但可以促进良好品德的形成,也可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法治意识、养成守法习惯,运用法律保o自己。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颁布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为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系统规划和科学安排法治教育的目标定位、原则要求和实施路径提出了纲领性要求。2016年7月,教育部印发《全国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了切实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格局。在这一背景下,道德与法治课应运生,这是新时代对教育提出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必然选择。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负责任的守法公民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目标,这是每一个教育人应当承担起的责任。中小学实施道德与法治课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组关系。

一、理解道德与法律概念的关系

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内外一致的双重规范机制,缺一不可。道德归属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系并发挥作用。道德对人是一种“软约束”,法律对人是一种“硬约束”。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由此可见,道德是内在的“自律”,法律是外在的“他律”。道德主“内”,法律主“外”;道德治“心”,法律治“身”;道德治“本”,法律治“标”。道德与法律作为人类生活中的两大基本社会规范,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刚柔相济,内外结合,共同制约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各种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着社会良好的秩序。可以这样说,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维护道德的有力武器。

二、理清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道德教育侧重培养有德性的人,更多的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来强调对人精神境界的提升。而法治教育侧重于培养懂得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法治精神的公民。法治教育以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为基础,引导学生去理解个体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和责任,让学生从小懂得,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教育追求的是未来公民能够理性地、执着地探索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推动社会以法治的方式发展。

三、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

在实施道德与法治课程时既要注重对中小学生良好道德的培养,又要加强中小学生对法律信仰的培植,帮助中小学生从小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融合,既不是两者的简单调和,也不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道德取向与法治取向的二元相加。而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最高目标的道德化的法治教育和法治化的道德教育的有机融合。它们是彼此联系、互相促进的动态关系,是一个完整的教育整体。孔子就曾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也就是说,以法律刑罚整顿、约束民众,虽然民众为了避免刑罚而服从,可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无法使他们在内心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如果用道德来引导民众,用礼仪来规范民众,民众不仅在内心树立以犯罪为耻的观念,而且会自觉地端正自己的行为。可见,道德自觉与法律约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因此,我们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下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观念,才能更好地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提升他们的道德素质。同样,我们也只有在良好的道德支撑下进行法治教育,才能增强人们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好地培植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他们自觉遵法和守法,凸显法律的权威性。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3篇

摘要: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凝聚了中国人几千年的智慧,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对当代社会的法治建设仍具有不可估量的借鉴意义。本文从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概述和特点入手,探讨传统法制思维对现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 :法制;法治;现代价值

一、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概述

法制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不仅包括法,还包括法律实践及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传统法制思维是一种历史文化力量,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之中,并作为一种历史惯性机制,构成了一个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

中国文明源远流长,以公元前21 世纪夏王朝建立为起点,中国古代法制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经过几千年积累,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全面的庞大法律体系,全面协调各社会关系。立法上除基本法典外,还有令、格、式、科、比等多种法律形式;司法体制上,从秦朝开始,逐渐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司法体制。在长期发展中,儒家学说和政治实践相结合,道德观念渗透到中国传统法律之中,集温情与严酷、刑罚与教化于一身,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伦理化法律。

二、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特点

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核心是儒家文化,既有孔孟之道,也有汉初大儒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种集道、法、儒诸家思想为一身的思想,一直影响和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直至清末西法引进和法制近代化的整个过程。

1.立法和法典结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春秋战国时期公布成文法开始,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便以“诸法合体”形式表现出来,以刑为主,刑民不分。这与中国古代社会重农抑商、商业不发达密切相关。统治者过分运用刑罚的手段干预人们生活,使人们产生“法即刑”的认识。

2.司法体制皇权至上,“行政兼理司法”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皇权至高无上。中国古代"法自君出",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狱由君断”,皇帝也是最高审判官,拥有一切案件的终审裁判权。在中央虽然设有主管司法机关,但其活动须听命于皇帝。即使隋唐以后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管各项司法事务,其职权划分仍以维护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为依归。司法体制上,司法与行政不分,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地方司法体制则始终是行政机关兼理司法事务,各级行政长官直接主持地方审判。

3.法制思维带有浓郁的人文精神

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成为中国传统法制的内在灵魂。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宗法家族伦理被视为法的渊源、法的最高价值,伦理凌驾于法律之上,伦理价值代替法律价值,伦理评价统率法律评价。立法、司法等以伦理为转移,由伦理决定其取舍;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中,以伦理代替法律,伦理与法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伦理道德被直接赋予法的性质,具有法的效力。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一致,体现出浓郁的人文精神。

⑴礼法结合,伦理为本。儒家文化一向倡导以“德”、以“礼”治国、治民、治人;强调德治、礼治、仁治,所倡导的礼的精神甚至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周公在总结夏、商无德而亡的教训时告诫周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要周人“敬德保民”“以德配天”。蕴涵着以德治理国家,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思想。礼治所反映的乃是建立在宗法结构基础上的等级森严,尊卑有序的社会政治伦理次序体系,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最具特色的特征——“礼法结合”。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宗法等级制度,即“别贵贱、序尊卑”。在中国古代法就是刑,刑就是赏与罚,没有现代法治的意义。有学者曾说过“先秦法家虽反对礼,但终究没有摆脱体现礼治的等级特权观念。儒家虽主张礼治却并没有摒弃法的观念,儒法合流之后,礼法结合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末。”中国古代法制是德治与法治并施并用,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的治理方式。

⑵以秩序与和谐为取向。和谐是儒家法哲学的最高理想,是以儒家思想为出发点的中国法律思维的最高价值理想。儒家思想中的和谐与“天人合一”一致,在社会政治领域主张“中庸”,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上至国君,下至百姓,都要以“和为贵”的立场和“仁”的原则修身齐家平天下,实现个人和社会,个人和国家的和谐与统一。和谐的理想和中庸之道所蕴含的宽容理念反映在法律意识上,就形成“无讼”的价值取向,以致在人们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用调解的手段解决纠纷。中国人的理想社会是“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维护社会稳定,人际和谐、社会安定。

⑶崇尚道德。中国一直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成了中国人修身克己的价值理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德制思想:而在法律上的表现则为“明德慎罚”,它影响了数千年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古人眼里,道德是做人之根本,历代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统治,把道德看成治国之本。德教的地位高于并且优于刑罚,刑罚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礼义德教基础上,刑罚的目的是德教的要求。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对道德的崇尚,使中国传统注意到立法的重要性,强调要立“善法”以治天下,致力将法律的负作用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中国古代法制及其思维的现实价值

虽然中国传统法制存在封建宗法等级和血缘人伦的一些负面影响,但毋庸置疑,我国悠久的法制历史中运用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等的丰富的经验。例如,追求秩序和谐的法制理念;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自治方式等,构成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的传统资源,直至今天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崇尚道德理念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传统法制重视道德教化作用,把道德视为法的精神和灵魂,与现代法治的道德价值目标是一致的。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互补”“德法兼治”值得借鉴。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应认识法与道德难以割裂的关系:法律的公平、正义、人道、人权等精神价值都具有伦理性。道德准则是通过人们行为体现出来的,道德实现的有力保障就是法律;法律的内核包含伦理精神。中国实现立法现代化,其法律体系必须契合道德价值的法律体系,不能脱离伦理价值观的制约。

近年来,中国接连出台了一批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显示出中国立法的新动向:以人为本,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比如,2013年7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条文,新出台的合同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等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精神;还有同一天生效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正式写入法律。中国传统的“孝道”正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充分体现了传统法制思维在中国法制现代化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重视。当今社会更需要注意法与道德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绝不能明显违背人们的基本道德规范。否则,民众会在内心形成对法律的抵制。因此,中国法治化必须使法律充分体现出应有的道德性,使法律具有合理的道德价值前提及基础。当然,传统的“道德至上”观念与现代法治也多有相悖之处。比如,轻视法治,过高地片面地强调道德作用,最终导致与“法治”思想相对立的“人治”思想的产生。因此,道德必须与法律高度结合,只有法律化的道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效,有助于人们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

2.以秩序和谐为最高价值理想构建和谐社会

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找到法律价值的相通之处,借鉴古人的和谐思想,服务当今的法治建设。和谐思想反映在法律制度上是要求立法、执法、司法符合人性:立法不能与传统道德相违背,要在制度设计上注重法律解决纠纷的机能;行政执法更讲求人性,不能过于机械化,在适当情况下可有一定变通;司法机关不能严格机械地司法,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追求和谐顺应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价值取向——重秩序、重义务、轻权利。但也淡化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治意识淡薄,与现代市场经济法权要求相违背,是法治建设中应当警戒的。

3.用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建立中国特色调解制度

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无讼”被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应消除其消极因素应。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形式,对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当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对西方法律的移植与借鉴,是必要和有益的。它既能降低法制建设成本,加快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又能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参考国际惯例及各国普遍做法,与国际接轨。但法律移植风险性极大,单纯的法律移植若不能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扎根于本土文化土壤,往往事倍功半或流于形式。多年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但仍与发达国家存在相当的距离。表现在法律制定后实施无效、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等。单纯的技术或规则的移植未使我国进入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利用本土资源,注重中国法律的传统和实际。

传统法制思维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以宗法伦理为核心,重人治,轻法治;而现代法制奠基于商品经济,强调平等、法治等。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冲突,反映了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所体现的精神与价值取向的冲突。中国要实现法制现代化,既要学习西方优秀的法律成果,从法律移植中缩短距离,又要从传统法制中找寻精华,挖掘其中的宝贵资源。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于敏,马小红.中国传统法在法的现代化进程中的几个问题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4篇

一、德治、法治思想的学界观点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 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337页)江泽 民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揭示,表明中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 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理论界对此给予了高度 关注和深度研究。就目前研究状况,我们可以把理论界对德治思想的研究观点概括为以 下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以德治国”的基本主张就是“政府以道德为手段治理国家 ”。道德具有调整人的行为的作用,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通过发挥道德的作用 ,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所谓德治,是在通过道德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现社会稳 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就是说,国家的治理需要道德在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 化生活等领域发挥教育和协调作用。”(王小锡主编:《以德治国读本》,江苏人民出 版社2001,59页)这种观点坚持,法治具有强制性,它可以限制人的行为而不能改变人 的内心思想,道德在维护和巩固社会秩序方面有着法律不具有的特殊功能,“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惟有从思想上改造人,才能最终达到“有耻且格”。这显 然是一种工具主义德治观,它一方面将道德作为功利化的统治手段,它以追求社会稳定 、实现政治统治秩序为要务,另一方面在事实上将道德理解为狭义的道德规范,没有认 识到道德的多元性。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一种行为规范,道德还是一种价值理念、社 会精神和人类的基本生存方式。

第二种观点认为,德治强调的是一种民间治理。德治“并不是指由统治者推行的‘治 国之术’,而仅仅表示一种规范和相应形成的多少带有自发性的民间的社会秩序。”( 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 92,2)这是一种侧重于私人的、精神的而非公共的、行为秩序层面的德治观。它将德治 限于类似于西方与基督教相关联的“德治”,是区别于政治层面的民间“小传统”的伦 理规范,是与中国传统社会民间宗教相关的“宗教”。“习惯法的支配原则与官府之法 的支配原则不尽相同。前者是一套实用性知识,其应用关乎民生日用,因此主要受实用 理性支配。后者则相反,作为一种精英知识传统,它的符号意味更强,文化选择色彩也 更浓。”(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40页 )从社会与国家二元对立分析理路出发,德治的治理主要立足于社会非政治(政府)层面 ,这合乎于德治的自律性特质,且“德治”的“治”不仅仅指政府“治理”社会的规范 或原则,可以有更广泛的内涵。但仅仅将德治局限于民间治理,则面对复杂的社会公共 关系,如何凝聚共同体的生命力,是值得反思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自 己的精神支柱,就等于没有灵魂,就会失去凝聚力和生命力。”(《江泽民论有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95页)德治还需要发挥在一个共同体内 起到预设公共精神空间的功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德治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德治(rule of moral)是与法制 相对立的范畴,其核心不仅仅是强调要依靠、通过道德治理社会,更在于强调德规优于 法规、道德高于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它则是以道德规范作为事实上社会的最高规范体 系。”或者说,“广义的‘德治’是指,凡充分发挥道德在社会生活(包括社会的政治 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中的应有功能,以达到维护和稳定社会目的的国家控制模 式。”而狭义上的德治是指,“仅依靠道德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来实施统治的 国家控制战略”(冯振萍,陈路芳:“论传统德治与现代德治”,《广西大学学报》(哲 社版),2002,1)。这种认识是与德治具有关联性的德法关系的复杂性有关的。同时它 也认识到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功能在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然而,这种广义德治观认为 德规高于法规,这显然是受康德道德观影响,认为法只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特 殊的形式和手段实现道德的目的。却没有认识到道德与法的区别,即法具有道德所不具 有的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等的技术规则。同时以社会秩序为目的,没有考虑到德治要解决 人的内心信念的问题。人的主体内在价值的培养,人的精神世界问题决不等同于社会规 范问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德治首先是治官而非首先治民。德治的内涵涉及四个方面:一是 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正性;二是教化;三是治者的道德垂范;四是在法与道德之 间寻求平衡,使立法司法具有道义性。(上海社科院2001年3月10日“学习江泽民同志‘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这种德治强调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自 身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这种观点的思维定式还是沿袭古代中国德治的“修己以安百姓” (《论语·宪问》),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 着关键作用,即“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故旧不遗,则民不偷”(《论语·泰伯》) 。仅靠对共同的价值信仰、权威认同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忽视德治必须体现施政的社会公 正性,历史证明,社会秩序维系于官员之个体道德而无外在制衡措施是不可取的。同时 ,如果将作为官员的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这决非是康德意义上出于责任的那种高尚 道德行为(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4页),而不过是降低 了对公职人员的要求罢了。不能把德治仅仅理解为是“为政以德”这种传统式的道德教 化,它还是一种社会正义的诉求,一种社会美德的寻注。而这后者正是德治的精神实质 之所在。

基于以上对当前学界德治思想的简单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理论界对德治思 想的研究态度是积极的、成果是显著的,但也存在一些值得学界注意的倾向和问题:

首先,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工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倾向。在这种工 具主义和技术主义德治观中,强调更多的是德治如何为政府统治或治理服务,而有意无 意地忽略了德治对公民权利和主体素质的终极性价值追求。其实这是对“以德治国”理 念的片面理解,“以德治国”理念应该是“从唯物史观出发,既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政 治功能,又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从而在目的和手段的结合点上达致‘ 有德而治’与‘有治而德’的有机统一”(张晓东、李兰芬:“‘以德治国’谁为主体 ”,《道德与文明》2002,2)。

其次,学界对德治思想的理解存在着泛政治倾向,而忽略了德治思想深刻的价值理性 和社会信仰导向。德治不仅仅是政府国家的一种治理模式,而且是一种以价值理性和社 会信仰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人们精神世界和生存方式的社会管理模式。

再次,割裂德治工具品质和价值品质之间的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是当前中国学界对 德治思想发生误解的学理根源。强调作为价值品质即实体性治理内容的道德境界层面的 德治内涵,而忽视了工具品质的制度化形式,使得德治难具操作性,这是当前德治所迫 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与德治研究相呼应,理论界对法治研究也兴起了一股热潮。就其主要观点可概括以下 几个方面: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治是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所谓法治,就是国家以一套完善的法 律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王建国:“人治与法治”,载 于强国论坛)这种法治观的实施主体是国家,作为被治理的人们在法治的载体——法律 面前只具有服从的义务,缺乏对法律制定的参与权的合理性、正义性品质要求的权利, 尽管它主张权利平等、权力制衡,但这不能保证人们不受法的暴力统治,存在着人人都 平等地受恶法压的可能性。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治法”(以法律为工具,以人为治理对 象——中国传统法家的法治即属于此)而非“法治”(即以人为权利主体,要求立法和司 法都以保护人的权利为第一要义)。其实,在本质上说这是一种工具主义法治观,它将 法治片面理解为社会行为规范体系,而忽视对法治精神实质的探究。不同于法制的法治 本质在于主张权利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人性品质和生存习尚。在由人治社会步入法治社会 的历史进程中,法治化的存在与发挥作用不仅需要外在规则约束,而且需要克服凝聚于 人们内心深处的生存习惯,它要求人们对法产生信任和信仰,并能够通过法律获得生存 条件的保障和利益关系的正义衡平。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体现了一定价值内涵的行为组织图式。“法治是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张文显:《法学基 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91页)“实现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行 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追求。”同时,“个人权威要服从于法律权威,权力要服从于法律 。”法治决非仅仅意味着单纯的法律的存在,它要确立法律的统治的治理理念。法治(rule of law)不同于依法而治(rule by law),真正的法治是以法律为治国之宗旨,而 依法而治是以法律为手段。法治不仅仅是“以法治国”的意义,而且含有用于治国的法 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规范或理想的意思,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维护人 的尊严的原则”(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81页)。法治既以 法律为最高准绳,同时也对法律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善良之法 。不对法律提出这一合理要求,则仅仅是依法而治,排除法律的渊源这一问题,它就是 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使权力服从法律是法治的根本内涵,也是法治的神圣使命。这是 从法治的实质层面上探讨其价值取向,法治的价值追求是为保障民主、人权、并且要求 权力服从法律的规定,但是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法治所必须考虑的,法治的实质正义与 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都是必需的。这是一种试图将法治纳入到社会秩序与社 会生态系统中的广义的法治观。它涉及到对公共权力的价值与功能的理解,这是对法治 精神的揭示,但缺少程序化的实施标准,而程序化讲求的是既要存在着对正义结果的衡 量标准,又要具备一种保证达到预期目的的程序。而这种程序在中国这种具备浓厚规则 试错(对即存规则的讨价还价、人情漫溢)环境下,程序化是急需的,也是必然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一种局限于公法领域的国家治理模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下,法治的含义有三种:一是实行宪政,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确定政治 权力划分的基本规则、确定国家活动的基本范围、确定政府作用的领域与界限;二是实 行行政法治,公共部门的活动必须受到严格的公法约束,公共部门不能从事没有法律依 据的活动,公共管理活动要以普通法为基础,而不是以行政规章为基础,公共部门活动 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三是政府管理要以公平、统一、无歧视的公共管理为基础。” (李军鹏:“自治、法治与善治:中国行政改革的目标去向”,《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 001,1)它将法治理解为对国家政府的公权力的限制,这确实突破了中国传统法治理念 ,这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然而它难以也不能全面反映法治的真正内涵,因为法治作为一 种治国方略,决不仅仅意味着对权力进行限制,体现社会“正义”或正义观念的公法并 不能替代体现私人行为的规范的私法。治理国家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这种法治是对公法 领域的公共行为——政府权力的规范,在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同时,公民的私人行为亦 需要受到保障与规范,尽管这样并非其本质。

第四种观点认为法治是一个包含着多重内涵的治国思想。首先,法治是一种观念,一 种意识,一种视法为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其次,法治是一种价值的体现,即法具有 普适性和正义性;再次,法治是一种以“法的统治”为特征的社会统治方式和治理方式 ,它并不排斥社会道德等对人们内心的影响和外在行为的自我约束,但它排斥以个人为 轴心的统治方式。(刘作翔:“思想的价值与法治的理念”,《法制日报》,1999年7月 22日)认为,法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然秩序,它有三个含义:第一,法治意味着对权 力的制约;第二,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就是法律的普适性;第三, 法治意味着形式正义。(李波:“法治的意义”,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简报,2000,81页) 强调法律的形式正义,它近似于哈耶克、韦伯等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观,我们可以称之为 程序性法治观。强调这一点在原本缺乏程序化法治的中国社会是十分必要的。但不能以 之否定或忽视了法治的实体性价值。

通过以上的归纳总结我们可以看出学界对于法治的理解也存有值得注意的几种倾向:

一是工具主义倾向,即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维护社会治安的手段。这种已为多 数人认可的法治观仍然具有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地方。一方面法治确实具有工具品质,它 具有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这种工具品质不是法治的精神实质。法治精神工具化的 倾向在实践中往往会使法律沦为国家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而非保障人的神圣尊严的价值 指归,这不谛于对传统法家法治的回归。

二是自由主义倾向,即把法治仅仅理解为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公权力施 加限制。当然,“法律是解放人类、增进人类自由、福祉的天使。因此,法不应异化成 为‘治民’的法。法的首要任务是‘治吏’。”(倪正茂、杨海坤等《中日法学家对话 :法治勿入工具主义误区》,《社会科学报》,2002年,8月1日)法治对权力的限制, 对人的自由的保障是其精神实质,这是法治的深层次价值意韵,没有了法治的精神,法 治是不存在的。

三是程序主义(或形式主义)倾向,即法治程序(形式)优于法治实体(内容)。例如,哈 耶克就认为:“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地适用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 则的内容为何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 是次要的。”哈耶克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原则下,反对任何政府的意识形态灌输。(哈耶 克:《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77页)法律的制定不能 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民,政府不应以帮助人民发展起个性为名而成为一个 “道德的”机构,政府认为的道德而强加给其社会成员的——不管这种道德是道德的还 是不道德的——只要政府采取了这种措施,那政府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权力如果成为直 接参与价值分配的现实资源,则表明权力无法受到基础价值资源的有力制约,进而会产 生权力寻租现象,这实质上是法治的空乏化与德治的虚泛化。马克斯·韦伯亦认为法治 追求的是“最精确的、对于机会的可预计性以及法和诉讼程序中合理的系统性的最佳鲜 明性。”(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商务印书馆1997,139页)这是“因 为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 利益者提供了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的目的行为的法 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同上书,140页)形式主义法治观就其坚持程序民 主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有其合理性,但它把法治程序强调到高于法治实质并隔裂两 者关系就失之偏颇。

二、德治、法治思想的科学解读

国家治理模式不仅仅是调整一国社会秩序的一系列规范体系,更是一种表现社会结构 的文化形态、一种人生活意义的选择。因此,一个国家政府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在根 本上受其社会结构样态、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成员素质、社会动员能力以及国际发展态 势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和左右。江泽民提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 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 摘编)》336页)的治国方略既是对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结构发展状况的理性认知,也是对 中华民族生存意义的合理选择。

与法治相结合的德治不仅仅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系列规范体系,还是一种文化形态、 一种人的生活意义,更是一种道德价值的实现方式。作为一种文化,“以德治国”必须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是我们立党的根本,也是社会主义文 化建设的根本,决定着我国文化事业的性质和方向。”(同上书,384页)理想、信念、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意识形态、政治思想,必须融入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 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中国特色 ,并凝聚中华民族之向心力。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意义(meanings),德治也就是人生社会 道德理想的实现过程及其自然形成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德治还是一种强化道德价值的实 现方式,它使具有认知、激励、评价等功能的道德获得了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稳定 的政治功能,在深层次上对“有序化社会共同体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做出合理的阐 释,对政治权力提出价值理性评判的要求。

从道德的状态进入德治状态需要各种主客观条件,其中道德的正义性与正当性是核心 因素。在人治社会结构中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德治,即道德统治并不一定带来德治的良好 状态,“德”存在于多元领域,不同的领域存在着不同的道德。道德由私人道德、道德 规范和道德信仰等部分组成。私德仅仅发生道德的一部分,两者是不同的,“要具有一 种美德,就应该能够和愿意按照原则行事,并遵守与某方面的道德相关的各种规则而不 管相反的诱惑是什么。”(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2页,33页)波斯纳认为,道德是一种社会控制制度,是作为生 物的人对于生存问题的反应。(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1,6页及译序Ⅵ,这要说明的是道德本身是需要道德来评价其合理性的)在这层意 义上,道德是需要在德治中被规范和指导,一个社会共同体没有共同的道德规范,没有 共同的道德精神,也就没有了共同体的内在凝聚力,即不能称之为共同体。除了作为私 人道德的个体美德,还有公共道德的存在,它的价值在于调节人际关系,实现社会正义 ,形成社会秩序。尽管以公正作为最高价值的公共道德在尼布尔看来是低于作为以无私 为价值追求的私人美德的——“最道德的行为是受公正无私的动机所驱使的。”——但 他也认识到“道德因素可能限制但不会消除不断产生的社会竞争和冲突。”必须“将强 制的手段和理性的道德说教结合起来才有成效。”(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 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202,213页)德治是通过良好道德而实施合理管理的一种 治理国家生活的方式或者通过道德的合理运作实施社会控制的原理与制度。

与德治相结合的法治具有一种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法治是为自由、平等、民主而存在 。“法治是一项历史成就、一种法制品质、一种道德价值和一种社会实践。”(夏勇: “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4)法治具有历史承 继性,不能断裂历史而看待法治,必须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下看待法治以及法自身及其实 施的价值和道德性,在中国社会历史境况下,任何忽视德治观念、尤其是传统德治影响 的法治都将难以实现,道德的养成是一共同体习尚的历史积淀,“恒久的习惯被人们确 定地遵守,它的地位宛若制定法”(《学说汇纂》,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法律出版社2002,65页)。法治自身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明需要道德评价标准体系 ,而后者也须以“增加还是减少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而不是品德完善程度)”( 王海明:《新伦理学》,商务印书馆2001,154页)为评价标准。民主社会法治的实现须 存在一个前提,即“民主基础之上的合理决策机制”(张千帆:“法治、德治与宪政”) ,《法商研究》,2002,2),民主既是法治存在的前提也是法治的精神品质。法治作为 对权力的限制以图保障国家政治伦理品质的根本措施,“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 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 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790页)法治是一种新 型的规范秩序,它的新颖性在于其规范的普适性,即法治所要规范的不仅仅是被治理者 ,用样也是对治理者的要求,严格限制其权力的边际。由于当今时代价值多元化,情感 主义盛行,作为以往权力权威皈依的道德权威出现危机,道德相对主义盛行的社会中, 法治成为规范权力的现实最有效力量,这也意味着是对权力的权威寻注。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并不排除人在法治中的积极作用。西方法治思想特别是近现代 法治思想表明,职业化法律家与法律程序一样决定着近现代西方法治化进程。当然,西 方强调的职业化法律家主要是指具有一定法律技术素养的人。法律家及其技术素养显然 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人的因素,后者泛指一切统治者及其官吏,强调他们的道德训练 和修养。以治理者的道德素养保障治理的正义性与以法律程序和法律家的职业素养保障 法治的正义性是中西方法治实践对人的因素之于法治作用的认知区别。

三、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内涵及其创新

江泽民在2001年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 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 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 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 结合起来。”(《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337页)法治、德治是中 外历史上古已有之的治国理念,江泽民总书记的创新之处在于倡导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的“紧密结合”。这种“结合”涉及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能否结合,即两者结合的可 能性问题;二是如何结合,即结合的路径和方式问题。

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何以可能,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肯定性分析:

首先,德治与法治的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逻辑前提。在逻辑上蕴涵着一个前 提,即德治与法治不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因有差异而能互补,因能互补而需要结合。 正是这种差异互补性构成了两者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关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我们已 经在上面探讨过了,这里就不多提了,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治与德治的差异性不仅仅是 法律与道德的不同,更始观念、规范或制度以及秩序的不同。

其次,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补或重叠使两者的结合具有了实践的合理性。基于对法治 思想的分析,可以看出,“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它更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 同时要求法律必须遵循一定原则、规范或理想,也就是说法治既要求法律的实施过程, 更要求法律本身的原则,如“公正原则”、“平等原则”和“维护人的尊严的原则”等 等必须体现在法律当中。法律的运作不可能避免或拒绝应当的指引,法律的构成包括规 则、原则和政策等因素,其中“不得不公正地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 等法律原则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两者的价值旨归是一致和重叠的。只是在不同的文化域 ,人们给予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关于德治与法治结合的路径和方式,理论界存在着两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渗透式” 结合,即法治与德治相互渗透,互为前提。通过设定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法律体现道 德性来论证推演法治离不开德治,德治也离不开法治,这里可能暗存着一个逻辑错误, 即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等同于道德与法的关系。德治与法治和道德与法是两对领域相对 独立、任务目标各具边界的不同范畴,混淆其内容,模糊其边界,容易在实践中造成“ 自发论”(法治搞好了德治自然而然地上去,反之亦然)或“替代论”(一方面建设搞好 了,也内在包含了另一方面建设的内容,可以相互替代、推诿)问题倾向。有人主张“ 板块式”结合,认为,德治与法治的治理领域不同,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精神 文明,前者属于公共领域,后者属于私人领域;德治与法治在形成基础、外在表现形式 、内在结构和内容等诸方面都有明显的区别,因而很难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方 式结合起来,而只能是一种“板块式”的结合。这种观点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将国家与社 会、政府与公民对立开来,认为国家公共行为不能干预私人行为。这对于当今社会存在 的“社会伦理普遍性的寻注与人们道德生活的特殊差异性之间的矛盾”(万俊人:《现 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259-261页)。的解决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消 极影响,面对价值多元化倾向和人的精神世界的困惑与空虚,排斥社会主流价值的弘扬 ,无形中会削弱社会共同体的公共精神空间,导致社会交流的异质化,即货币化和契约 化。

法治并不必然内在地排斥德治,“现代法治构思本来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机。”(季卫 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也谈对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战略与管理》2001, 5)法治首先是一种制度设计,是对权力的限制,然法治的本质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是 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生活形式,这就内在地包含着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的 的德治思想。因此,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结合路径和方式,我们更倾向于选择渗透式的板 块型结构模式。法治侧重于行为规范层面,德治关注于精神价值层面。德治与法治的这 一结合路径与方式为两者的异质性预设了板块式的关系图式,使德治与法治各自价值的 发挥创造了条件。法治讲求合理性、合法性、正义性,以规范政府权力、维持社会秩序 为宗旨,德治可以为人的精神提供情感皈依以及为法治提供文化环境。两者都以人的自 由全面发展为最终价值指向。德治与法治的价值互补或重叠在价值指向和根本目标上的 趋同,为两者结合渗透提供了可能性与必然性。

德治与法治结合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同时亦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德 治与法治的共同基础和根本动力缘于改革开放后形成的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作为一项治 国方略,它为现存中国社会治理所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从对社会的全 面控制中逐步退出已经成为历史必然趋势。德治与法治的最佳结合点是善治,也就是社 会管理权的渊源不仅仅是来自于政府国家,诸如行业协会、民间自治团体等第三部门皆 可以成为社会管理的现实实施者。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的治国方略,德治与法治是实现社 会控制,提升国家、社会治理的两种基本途径。

德治与法治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源于现实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变化。社会关系的密度 和样式影响着道德约束的效用,熟人社会的存在是中国传统德治得以存在的根本社会原 因,这是因为资源移转和情感寄托是以亲情和家庭赡养为根本指归,在行为交往层面上 也就要求以人伦纲常为规则来规约维系家庭秩序。熟人社会中人际关系的维系是基于血 亲关系的存有,传统中国社会的家庭是一种社会组织,承担着各种社会功能,存在着“ 特殊主义伦理。中国的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加的对象与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 缩,一切普遍的标准并不发生作用。‘一定要问清了对象是谁,和自己是什么关系之后 ,才能决定拿出什么标准来’。”(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 社会学研究》,1996,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次结构性转型——从计划经 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伴随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走上了法治化道路。面对市场经济非熟人 社会,传统意义上的私人美德修养的独特价值已满足不了具有不确定性的人际交往生活 。“所有超过最亲密的社会群体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合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强制。”(尼 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3页)然而法治化在带来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同 时,并没有完全消解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任何企图仅仅通过经济的手段来实现社 会精神境界的净化必须合乎精神领域规律的方式进行。要使价值观念的接受、文化意识 的培养获得有效性期望值,则必须使价值承载者获得利益感受性。而这种感受不仅仅是 物质利益的,更包含精神的可欲性感受,即它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性需求。

现代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不同于以往的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种种历史形态,一方面,两者 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诠释,另一方面,两者结合的内涵富有时代精神。中国传统的德治与 法治一直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之中。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族结构是传统德治存在的坚 实社会基础。人类学家弗里德曼曾经提到,“清代的法律制度把地域化的宗族视为宗族 成员间社会冲突解决的最大单位,并且不鼓励地方官卷入宗族事物的处理。”(转引自 王铭铭:“宗族、社会与国家——弗里德曼理论的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 996年秋季卷))宗族内部成员关系的维系是基于人伦道德而非国家法律,这是中国古代 德治与法治冲突的社会结构原因。而当新中国建立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社会的 基本功能化“单位”代替了原来的宗族而成为新的承担社会管理、资源分配和社会控制 等职能的基本社会细胞,道德维系是以对人的信任为前提,由于单位“承担法律、伦理 、道德的全部职能”但又缺乏公平,使得单位成为其基于非自愿结合而组合一起的成员 憎恨的一个重要根源。(郑也夫:《信任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230-231)作 为“不信任的温床”的单位依靠“德治性再分配体制”(李猛、周飞丹、李康:“单位 :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年秋季卷))。分配资源以品 德和政治觉悟为标准,这既继承了传统的德治体制,又使得政治权利侵入本属于私人领 域的美德,这种本以培养人的道德为目的的德治机制反而封杀了道德价值的发挥。“自 我的修炼本应构成新德治的核心,但在内心世界成为国家治理对象时情况下,自我已经 丧失了自由伦理实践的可能性。”(魏沂:“中国新德治论析——改革前中国道德化政 治的历史反思”,《战略与管理》,2001,1)

现代德治与法治的结合突破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创新意 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5篇

关键词: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法治精神创造性转化

自从伽达默尔提出关于传统的多元历史性和创造性转化的理论以来(Gadamer,1975),伴随着西方现代性思潮剧烈冲击中国传统文化这一现实情境的展开,学者们越来越关注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问题。正如汪丁丁所指出的:我们没有办法摆脱我们各自的已经“消解”的传统(生物的、社会的、与个人的),传统是不能被消解的,它只可以转化。[1]不管你是否承认,我们似乎已经“消解”的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一直存在着,且作为“集体下意识”内化入民族深层心理结构,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发展。

同志今年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2]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如何与标志现代性的法治精神相融合?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对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一个仔细的梳理和反思。

一、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及其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延绵二千多年,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王权基础上,通过礼仪规范而施行的德治传统。集中体现为儒家的治政主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3]。应当指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的德并非仅指“政治道德”,而是指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道德修养,即儒家的“圣王”理想。它要求为政者事君如父、爱民如子、清正廉明、尊贤敬教、谦虚谨慎、光明磊落、先天下之忧而忧等品德。政道合一,伦理道德成为政治价值评价标准,完美的道德修养是从政者至关重要的条件。如唐太宗在警戒他的儿子们时曾说:“桀纣虽为天子,今若相唤桀纣,人必大怒。彦回,闵子骞,郭林宗,黄叔度,虽是布衣,今若相唤赞道类此四贤,人必大喜,故知人之立身,所贵者唯在德行,何必论荣贵。”[4]可见道德之重要性。虽然,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中也有法制思想的存在,如孔子在《论语》结尾处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这与罪刑法定思想、法治思想相去不远,但从总体上说,在“德”、“法”关系上,儒家主张“德主刑辅”。儒家并不否定法的存在,但认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导之以德,齐之以德,有耻且格。”[5],法律治表不治本,诛恶不劝善,所以儒家提出“礼”这个层次更高的类制度化的道德要求。“法”成为“德”的辅助工具。在儒家德治政治文化的德法关系上,大木雅夫的剖析颇为公允:儒家主张明君贤相之说,其基调是人格主义,但由于明君贤相不可能连接出现,为使平庸的执政者、执政官也能公正地施政和司法,儒家因此也强调完善法制以及把法作为信赏必罚的公正政治的基础。[6]

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文化与英、美国家以“自由、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法治、立宪主义政治文化传统相比,其主要特征可概括为:(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

(1)高调的政治道德传统。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浓厚的人性可至善的理想主义色彩。在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及“内圣外王”传统文化影响之下,人们要求为官者具有完美的品德,要求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并认为“政治是高尚的事情,参与政治是人具有良好品行的体现”[7],所谓“学而优则仕”。这与西人的“原罪”观和自马基雅维里以来认为政治是争夺、维护权力、利益的思想大相径庭。

(2)自律本位的政治文化。在传统的“德主刑辅”的德治政治文化中,政治约束主要途径是,倡导为官者提高自身修养和遵循类制度化的礼仪规范。这种自律本位政治文化一直存在于国民的政治价值评判意识之中,表现在国人几千年来的“期盼清官情结”及对“他律”政治————的失望、疏离和无知。

(3)家长本位的政治文化。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由己到家、由家到国、由国而及天下。得“德”之人先志在齐家,是一家之主;治国,是一国之主;平天下,则是天下之主。中国传统的礼制秩序或伦理角色定位系统保障着这种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推行和延续。当下,它表现为“权威主义”、“一言堂”、“百管干部”;表现为从政者对下要求绝对服从,对上则具有天然依附心理。

二、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历史评价

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是在小农自然经济方式、宗法族制的社会构造及政治意识形态化的儒家学说基础上形成的。在传统的、较为封闭的、文化高度统一的封建社会中,传统德治政治文化适应并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以孔孟为代表的德治政治思想发端于春秋战国时代,在这两个战乱动荡的时代里,德治政治思想并没有得到重视。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焚书坑儒,力主法治,“罪人不孥,刑杀无度”,终于二世而亡,一统天下仅15年。[8]汉兴之初,重黄老之学,先有吕后之乱,后有七国之争。汉武帝继位后,采纳了以董仲舒为首的汉儒提出“德主刑辅”德治政治思想,从此中国政治进入一个基本上长久治安,朝代更替的封建统治时期。由于德治政治思想基本上切合了封建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现实,而得以成功贯彻。那些崇儒的朝代基本上也都得到较好地延续和发展。西汉215年,东汉196年,唐290年,宋320年,明277年,清268年。德治政治思想经几朝几展,逐渐升华为政治文化,对统治者实现社会控制,确保社会稳定、发展和繁荣,有不可抹杀的功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18世纪以前的中国能在农业文明中独占鳌头,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关联。

虽说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了传统农业国家的社会结构,促进了封建中国的稳定发展,但其终究是农业文明的一部分,与现代工商业文明存在着强烈的时代落差。传统德治政治文化表现出的诸多非现代性特征,使其在政治现代化进程中捉襟见肘,在当下中国的社会转型期,面临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三、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社会转型期面临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入一个新的社会转型时期。转型的基本特征是: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性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9]面对逐渐趋向开放、多元的现代社会,道德调节、控制生活的能力显著下降,因此传统德治文化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临着三个久久走不出的困境。

(一)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带来的政治道德困境

在社会转型期,逐渐涌起的市场经济大潮激荡起多种多样的价值目标追求,不同地位、不同利益、不同经历的社会成员对同一件事会表现出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价值目标追求,从而出现多元化的政治道德取向。当下,政治道德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方面传统高调政治道德作为理想追求似乎仍然存在,但无法与现实政治生活融合,也规范不了现实政治生活。另一方面,价值取向多元化状态下,又不能形成适应转型期的、被人民广为接受的政治道德。于是就出现了我们在考察、评价干部时还总是从“是不是老实人”、“能不能团结人”、“关不关心群众疾苦”、“是不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伦理或高调政治道德出发,而现实中的政治却越来越要与人情、伦理相分离,用公正和正义来做为其价值支点。

(二)社会转型期,利益分化导致的“自律律不住、他律跟不上”困境

市场经济对社会的触动,主要表现在利益分化和重组。利益分配改变了以往单一的计划经济分配模式,这大大激发人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的觉醒。受个体利益驱动,加之,新旧体制转轨中的政策漏洞,使一部分人有用不正当手段和不公平竞争攫取利益的机会。靠自我道德觉悟和道德舆论来控制权力,在纷繁的利益诱惑面前显得苍白无力。开放社会的人们不会在任何时候将任何行为都置于道德监督之下,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时其行为总是想而且也总是能逃避道德约束。在法律尚不完善,他律意识淡漠的政治领域,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冲击可想而知的。

(三)社会转型时期,中西文化碰撞引起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的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西方文化进入我们的视野,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的西方政治文化与中国传统的家长本位政治文化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民主、自由、平等理念,使我们感觉到了家长式作风所带来的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犯,及其对经济、政治发展的危害。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入、教育的普及更唤醒了人们要求平等、要求公正的意识,从而对家长权威产生了不服从心理。然而,延绵几千年德治政治文化所蕴含的家长本位文化根植于民族心理之中,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们把家长降格为人民公仆,但人民公仆仍然行使着家长的权力,“当官就是为民做主”的思想至今仍有很大市场。

四、从“德主刑辅”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德治政治文化从倡导提升个人道德修养入手,以礼仪规范为秩序框架,保障了我国传统农业社会的政治稳定和发展,但自中国被迫加入世界现代化行列以降,特别在当下社会的艰难转型时期,传统“德主刑辅”的政治文化,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困境重重。如何走出困境,实现传统德治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以期政治文化在促进变革政治体制、维系政治关系、指导政治行为上发挥积极作用,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要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不仅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传统文化,也需要精密而深刻地理解其他文化之精神。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的逻辑起点是对这一文化中的某一价值有理解后的批判,而这一批判的依据则是其他文化中与之有联系的另一价值。因此,要实现德治政治的创造性转化,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与之相联系的法治精神,以探求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是价值探求型(或曰理想型)的政治文化,它把治理国家的大事寄望于“圣君”、“贤臣”,这在处于封闭状态的农业社会确有可行之理由和事证。但在一个经济市场化、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儒家伦理道德很难成为直接可以普遍制度化的、明确且可操作的硬性规范体系,而且其道德内涵也难以满足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因此,现代民主政治必须由“法治”作为其支撑框架。尽管法治主义者对“法”的来源、形成过程存在分歧,但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地位上都有一致的共识。法治主义者认为:在社会的治理中,一切人都要按照既定的普遍为人知晓的规则办事,不违背既定的规则,不凭个人的主观爱好行事,即使是统治者也不例外。(10)法治主义的核心是:“王”在法下。与“德治”主张“德主刑辅”一样,在现实政治中,法治主义并不反对发挥人的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不反对统治者个性的“奇里斯玛”的魅力。绝对的法治主义要统治者和管理者成为一个“只服从法律的人”没有个人“爱、憎”、“激情”的人,也是一种糟糕的理想主义,其设想不仅不可能实现,即使实现,也将导致人被“法”异化,丧失人合理批判现实的能力。所以,德治与法治作为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在现实政治中,是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这是法治精神与传统德治政治文化楔合的逻辑起点。

在厘清“德治”与“法治”各自特点、相互联系之后,实现德治政治文化向德法并重政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关键是在于处理好“德”与“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如前所述,“法治”在当代社会是一种现实的治国思想。它通过强制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因此,“法治”进入政治制度领域,必须在外在制度层面上加以落实。在当下社会,应该具体落实在: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立良法的机构,应该依法组织起良好的政府、法院,更应该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依法发挥党的领导作用。传统“德治”政治文化在感召个人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但其进入政治领域,与自由、平等、民主等现代法治精神难以楔合。正如,中国历史上“以道德理想转化政治”的儒家“圣王”理想,在实际上总是表现为政治化的儒家,变为统治者对人民进行思想控制的工具,“圣王”理想也沦落为“王圣”。[11]由此,笔者认为,我们不妨把“德”的内涵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政治道德。它在社会政治领域内,规范社会治理方式,对社会政治伦理的或国家公民的政治行为起内在制度化的约束作用,体现现代民主社会的公共理性要求,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楔合。如公平、正义等范畴即可归入此类。第二个层次为社团道德。它主要来源于原有的民间道德规范,发展空间是正在发育的第三部门,社区等。它根据社团的不同传统、不同性质,对不直接触犯政府制定的法律、但是违反了社团普遍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第三个层次是私人道德。在这个层次上,个人可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修养自身道德。只要其行为不触犯法律、不有悖于作为一个国家公民和社区成员的政治道德和社区道德,其道德选择便是正当的。儒家传统中的修身及三不朽思想在此无疑有很大发展空间。当然,三个层次上的“德”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私人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必然会受到社区道德的影响,而社区道德的演进的根源则在于私人道德的变迁。政治道德的社会化过程必然会形塑社区道德,而其能否有效的社会化,则有赖于社区道德对它的吸纳程度。这一道德内涵上的划分,有助于我们在政治领域寻找到“德”与“法”的楔合点。

以上转化,只是理论上的应然分析,传统德主刑辅政治文化经几千年历史积淀,弥漫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信仰、情感、行为等各个角落,要真正实现传统“德主刑辅”文化的转化,我们必须自觉在社会制度、民众的心理结构及行为模式等三个层面接受“法治”精神的挑战,只有在对挑战的不断回应中,才有可能发展出“德法并重”的政治文化。

注释:

[1]汪丁丁.《知识动力学与文化传统变革的三类契机》.《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

[2]罗国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人民日报.2001年2月22日第9版

[3]《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4]《贞观政要》卷四.教戒太子诸王

[5]《论语.为政篇》.中华书局.1980年第2版

[6]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7]199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的公民政治素质调查中,1995位调查对象有931明确认

为“政治是一件好事情”占46.7%,只有73位认为“政治是一件坏事件”仅点3.7%。

《中国政治人》张明澍.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逻辑》马庆钰《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二期

[8]《史记.秦本记》

[9]《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发展》包心鉴,《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0]大木雅夫.《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二十一世纪》.1998年6月号第47期

[11]方克立.《现代新儒学与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版

onthecreativetransformoftheruleofvirtueintraditionalpoliticalculture

gonghongbo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6篇

〔论文摘要〕以德治校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是高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女性创新人才的首要任务,是高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实行以德治校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做到精心组织、科学运作、整体建设。

以德治校是对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所谓以德治校,就是贯彻“以德治国”的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来全面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这是在学校贯彻“以德治国”思想的具体落实和体现。

以德治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女性创新人才的首要任务。实行以德治校,就是要在素质教育中,把思想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加大德育力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加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对于女子高校来说,还应该进行“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的教育。从我国统计人口情况来看,我国拥有13亿人口,其中一半为女性,而一个民族,国民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本是要做到女性综合素质的提高。由于妇女素质直接关系到民族的整体素质,因此,以德治校,培养更多的适应当代和未来社会所需要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女性人才,是新世纪女校面临的首要任务。

以德治校是学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学校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阵地,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对完成党的十五大制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目标和任务具有特殊作用。

以德治校的提出与加强,不仅是学校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学校教育如何更好地坚持依法治校,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更好地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内在要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正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时期,由于青年学生中不少人缺乏对我国历史和现状的全面了解,缺少艰苦环境和艰苦生活的磨练,在社会处于重大的变革时,面对各式各样的思潮的影响,往往显得无所适从。拜金主义、享受主义、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等思想倾向也有一定的市场,如果不注意防止和纠正这些错误观念和模糊认识,就会影响学校教学任务的完成,所以,在学校实行以德治校,符合学校的客观实际,符合教学本质和规律,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全面推进素质教学,培养德才兼备优秀女性人才的重要思想和措施。

以德治校涉及到思想观念的转变,组织领导、德治内容、活动载体、检查评估和保障机制等各方面因素的整合建设与管理,是学校建设的综合系统工程。应做到精心组织、科学运作、整体建设。

1.树立以德治校的思想观念。这是实行以德治校的思想保证。要使全体教职工认识到以德治校的重大意义,形成事事处处都关乎育人,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共识。我院自1987年建院以来,逐步建立起包括院领导、系主任、教师、行政管理干部、后勤职工在内的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活动育人、劳动育人等全方位育人工作模式,常年坚持召开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p昌响“三育人”的主旋律,从而形成了一个涵盖全校各部门各层面的宏大的德育工作网络。

2.确立以德治校的领导体制。这是实行以德治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以德治校的决策与实施涉及学校的人、财、物的统一调动和管理,必须列人学校党委的议事日程,实行学校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工青妇等有关部门配合抓,院、系、班层层落实。学校领导组织体系主要负责学校德育改革、发展规划及德育目标的制定,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总结、表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学校德治的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转贴于

3.建立以德治校的内容体系。以德治校,应先行治德,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构建学校道德规范体系。一是通盘考虑学校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同时结合女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增加女性“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精神教育,坚持直接教育与间接教育结合,坚持分层次,分系列,向综合运作要整体效益。二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个字变为全院师生行动准则。三是构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学校道德规范细则,包括学校公德、干部道德、教师道德、学生道德等方面的规定。

4.构建以德治校的活动体系。德育活动就是以道德规范为内容开展具体有效的活动。德育活动是实行以德治校的重要的有效载体。德育活动的过程,既是抵制批判腐朽道德思想,实行德治的过程,也是师生、学生之间与德育目标要求和目标到达度之间的关系调整、内化、提高的实践过程。构建德育活动体系,既有各项活动连续的整体设计和总体规划,又有每项活动目的、内容、方法与条件等环节的有效设计与实施。

学校德育活动体系的建设很重要。我院德育活动主要包括:学校思想品德政治理论课及学科课外德育活动;结合学生实际针对性开展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丰富多彩的专题德育活动;结合重大节日、纪念日开展的各种各样的事件等教育活动;根据政治教育需要开展的社会调查以及深人工厂、农村的德育实践活动;校园的绿化、美化、文化、亮化等富有教育意义的活动等。这些活动的开展,繁荣了校园文化,营造了良好的育人氛围,体现了环境育人和活动育人。

5.构建以德治校的保障机制体系。建设德育机制是实行德治的重要保障,包括导向机制、宣誓机制、奖惩机制、自我养成机制、督评机制等等。

导向机制。追求崇高、向往幸福、仰慕伟大,这是人的普遍心理倾向与远大理想。建立导向机制,重点要抓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既传业又授道。要站在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高度,根据学生仰慕高尚的心理倾向,制定远大的、高尚的具有吸引力、凝聚力的道德目标与规范,要激励先进,注意运用那些道德楷模、英雄志士的崇高理想、高尚道德和奉献精神去鼓舞、提升每一个人的道德实践的信心与决心。

宣誓机制。就是用宣誓的方法推进道德诚信的实践。对待诚信守信的态度以及诚信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与民族道德水准高低的标志。借鉴古往今来的经验,实行德治,应建立宣誓机制,即通过一定的形式,让每一个人发誓、宣誓。切实做到不说谎,不蒙骗,不造假,言行一致,言而有信。

自我养成机制。这是实行德治、实现德育内化的重要机制。自我养成,包括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控制。建立自我养成机制,关键在于把道德养成作为追求道德圆满的内在理念,作为道德自我完善的内在目标,作为高尚道德人格建构的内在情惊。

6.构建以德治校的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这是实行德治,培养学生高尚道德素质的有效机制,以德治校的目标体系与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学校的目标与目标评价体系,干部与教师的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学生的品德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是学生守则),有了道德目标与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对象就可依据评价标准评判检查自己达成目标的程度,从而推进道德素质提高。关于道德评价测量方法,应根据评价目的与对象的特点及道德发展的需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

7.建设以德治校的教学队伍体系。学校能否坚持以德治校,实行德治与法治并举,始终将德育放在首位,获得总体实效,关键要有一支政治坚定、爱岗敬业、知识渊博、品格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干部队伍与教师队伍,这是育人的根本,要提高学校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广大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用领导干部的高尚道德素质去推动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用教师高尚的道德素质去培养高素质的学生,发挥好教师人格魅力的作用。

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应体现德治思想,坚持以德治校,依法治校,就要做到德治与法治并举。

1.实行以德治校,必须依法治校,坚持综合改革。实行以德治校是学校教育的重大改革,涉及办学指导思想、德育定位、德治理念、德治内容、道德规范、德育制度、德育方法等等因素,对这些因素的陈旧观念及传统做法不进行清理、改革与创新,就不可能实现德治。所以,实行以德治校应以转变道德观念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以德治为内容,对学校教育进行有效的综合的系统的改革。

2.实行以德治校,必须依法治校,坚持德治与法治结合。实行以德治校,学校应始终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只有在整个民族思想道德水平极大提高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制化,再完善、完备的法律也是由人去制定、去执行、去遵守的,如果守法、执法的人不具备相当的道德水准、道德觉悟和道德自觉性,那么,执法、守法、用法就会大打折扣,况且道德所调整的行为规范远远超出法律所调整的行为规范。所以,学校在重视以德治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创造一个民主、宽松、和谐的良好氛围来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增加凝聚力和亲合力。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7篇

论文摘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党要在不同的历呼条件下,根据不同的范围,针对不同的对象,充分合理的综合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方略,保持党的选进与纯洁,促进祖国的繁荣与富强,保证人民的富裕与幸福。 论文关键词:法治 德治 治国理论 0 引言 众所周知,“法治”与“德治”的治国理论在我国历史上自古有之。以这两种观点为代表的理论、学说与流派被不同时期的统治阶级所推崇和采用。当然,由于其统治集团的利益驱动及其自身的阶级局限性,封建社会的“法治”与“德治”和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在内容与形式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与差距。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关于“法治”与“德治”的这一重要论述,是准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经验得出的科学论断,也是新中国半个世纪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概括,更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认识。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法治”与“德治”是紧密结合的,二者具有很强的兼容性、互补性和一致性。在治理国家的整个过程中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法治”与“德治”这种密不可分的关系,并不是人为制定而强加上去的,它具有非常充分的理论依据。从哲学角度去思考,“法治”与“德治”具有很密切、很具体的辩证关系。而且,二者的相互运用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1 从治国治民所包容的约束范围看,“法治”与“德治”具有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法治”顾名思义,是以法为准则治理国家。因而,无论一个国家制定的法多么完善、多么具体、多么全面,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活动全部包容。任何一类法,都只是在特定范围内起作用的强制性措施和办法,而任何措施和办法,一旦成为法,它的效力与作用都是具体的,有一定范围的。不可否认,法在具体范围内体现了它的强制性与不可抗拒性,对治国治民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是,法的“范围”也在实际社会活动中留下许多管理不了、覆盖不住的空白。这种空白,也正是“法治”的空白——“法治”再严,条文再多,也只能解决管理国家、治理公民所遇到的局部问题。 “法治”的空白,只能由“德治”解决。这是因为“法”是具体的,因而也是有限的。而“德”则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是相对抽象的,是人类通过自身价值观对外界事物的一种判断。相对于“法”的“有限”, “德”是无限,它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相对于“法”,“德”更全面,许多“法”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以“德”而治来解决。 也正因为如此,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外许许多多的政治家、思想家都曾极力宣扬以德治国,劝导统治者“德被天下”。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建设也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及其道德建设刚刚起步,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加之改革开放过程中消极因素的影响,在社会道德特别是市场经济道德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领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在经济生活领域,诸如掺假制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偷税漏税、不讲信用、欺诈行骗等现象不断发生。这些消极现象腐蚀人们的灵魂,污染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因此,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逐步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2 从治国治民所起的作用看,“法治”与“德治”具有外因与内因的关系 “法治”是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等从外部约束和管理公民,并且,这种法制约束具有相当的明确性与强制性,不管是否自愿,公民在强大的外力威慑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但法的强制性与威慑性不能完全阻止违法事件的发生。远到极力推崇法家思想“乱世用重典”的秦代,采用酷刑暴政并未能如 统治者所愿,社会在动荡不安中蹒跚前行。而当代社会生活中,仍存在偷盗、抢劫、杀人等违法活动,有不少恶性案件的性质相当严重。 由此看来,法律只是强制性约束和管理公民社会活动的外在因素,而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因素正是公民自身的个人品德。在当今社会的违法公民中,除了极少数铤而走险的亡命之徒外,绝大部分是个人品德不足,自我约束不够所致。大到当代巨贪胡长清、成克杰,小到偷盗抢劫的一介草民,都是到最后才深切反省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后悔莫及。 因此,加强“法治的同时,“德治”更不能放松。以德治国是通过思想道德建设,用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来影响和升华人们的心灵,使他们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而不是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主动自由的服从治理,从而使社会稳定。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还应该培养和建立公民品德体系。这是因为个人品德虽然离不开社会道德和市场经济到道德,但个人品德又有它相对独立的一面。 因此,相对“法治”而言,“德治”是对治国的主要对象公民,从内心上解决问题,使其自觉严格要求,遵纪守法,是通过内因在起作用。 3 从治国治民所处的地位看,“法治”与“德治”具有主次相互转化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是治理国家的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但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二者所处的主次地位有不相同随着社会环境、社会矛盾的变化,“法治”与“德治”所处的主次地位又会相应的互相转化。当社会秩序混乱、犯罪猖獗的时候,“法治”的力度就要相对加大;同样,当社会安定,生活平稳,就要加强“德治”来提高公民的个人品德和自我约束力,完善社会道德体系。例如我们正在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就是要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和发扬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巩固党的地位,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可以说是在党内进行“德治”。但其影响都遍及全社会的各个领域。 综上所述,“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既辩论又统一的,在治国治民的过程之中,二者既具有在约束范围上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又体现了在作用上的外因和内因的关系,还在不同历史时期,主次地位相互转化。 清楚的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我们党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党要在不同的历呼条件下,根据不同的范围,针对不同的对象,充分合理的综合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方略,保持党的选进与纯洁,促进祖国的繁荣与富强,保证人民的富裕与幸福

道德与法治理解第8篇

“德治”理论是罗国杰先生思想体系中一以贯之的理论主张。在罗先生六十余载的教学研究和思想理论建树中,他非常重视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主体能动性,把它视为“正心”之学。先生当年在为我的《德化的视野———儒家德性思想研究》一书所做的序中写到:“我们研究儒家思想,必须要从儒家思想家们的‘立言宗旨’出发,从总体上来理解他们的本来意义,才能真正掌握儒家思想的本质”,“对于陆象山、王阳明心学中所说的‘心’,也要注意到他们的‘立言宗旨’,在相当多情况下,他们往往是从人们的道德良心出发的”,要了解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必须要了解儒家的心性之学①。《中国教育报》记述说:“他的第一个硕士林建初刚考上研究生时曾问:‘伦理学专业对国家到底有什么用?’罗国杰回答了三个字:‘正人心’。‘人心正了,什么事都有秩序,人心坏了,就总想着钻空子,法律管不胜管’。”“正人心”的德治思想在今天国家进入“依法治国”的思路语境中,尤其显得重要。在罗国杰先生对中国传统德治思想研究中,有许多研究是与道德主体性以及社会道德教育相联系的。他认为,德治要求以道德价值和道德力量来引导与影响社会,优化社会秩序,稳定民心,提高社会公众的道德素质和自律主体性,发挥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力量。他常引孔子最有名的一段话:“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罗先生认为“孔子在这里并没有否认法律、刑法的必要,他强调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更重要的是要使老百姓有羞耻之心”。罗国杰先生还引孟子的思想来说明这一点:“孟轲从治理国家的角度,进一步发挥了孔子的思想,提出‘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者畏之,善教民爱之’。”在解说儒家德治思想时罗先生还强调了“德教为先”的意义。“儒家认为,在治理国家时,一方面要利民、惠民,另一方面更要教民、化民和导民。”“一个社会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确立之后,最重要的就是要使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能够很快地转化为人们的思想品德和行为实践,养成良好道德习惯,形成完整的思想人格。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能够在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发生作用,那么一切道德教育和道德要求,都只能是一句空话。正因为这样一个原因,儒家把修养的功夫看作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保证。”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罗国杰先生关于道德能够“正人心”的观点,也传达出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的关系逻辑,人心若缺少诚服法律要求的道德自觉性,公民内心若是没有来自道德的对法律规则的尊崇和信守,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制力量的发挥是难以达到应有效果的。

二、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德治思想资源

1996年,时任国家主席的同志邀请了八位学者走进中南海,就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的重要专题进行讲述和共同探讨,罗先生讲述的专题是《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政治统治》。罗国杰先生总结说,儒家思想在国家治理理念中有几个原则,首要一个就是“利民、富民和教民、导民”;孔子主张从政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就是说,要根据老百姓的要求和实际可能,使他们得到能够得到的利益。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达到孔子所说的‘惠而不费’的目的。……对老百姓要‘恭、宽、信、敏、惠’。所谓惠,就是要给老百姓以恩惠,因为‘惠则足以使人’”。罗先生强调,“人和人之间不应该贫富差距过大,否则就会引起患乱,而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一个国家的稳定是最重要的”。除此之外,罗先生还从“德教为先”、“统治者要以身作则”、“以民为本”、“任人唯贤”等不同层面展开了仁政德治的理念特征。[1](430)罗国杰先生深谙儒家思想旨要,许多研究著述都和儒家仁政德治思想相关,在这次为国家领导人的讲解中,更是深入浅出、古为今用地为总书记做了阐释。该讲解内容后被收进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中外历史问题八人谈》书中。罗国杰先生还论及了一些国家治理理念,如身居高位者要“以身作则”,要任人唯贤,要把那些有能力有德性的人推举到领导岗位上。在德才问题上,罗国杰先生借用了《资治通鉴》的论述,“才德全尽谓之圣人,才德兼亡谓之愚人,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凡取人之术,苟不得圣人、君子而与之,与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何则?君子挟才以为善,小人挟才以为恶。挟才以为善者,善无不至矣;挟才以为恶者,恶亦无不至矣。愚者虽欲为不善,智不能周,力不能胜”。在许多学者和学生记忆中,国家社会的官德和腐败现象,也一直是罗先生忧心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罗老师常说,“不管是谁领导这个国家,一定要抓腐败问题”,“我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我们国家能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在多年研究中,罗国杰先生对传统文化中“为政以德”、“德教为先”、“举贤才”等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做了许多当代创新性研究和现代转换。应当说,倡导理论研究要与时俱进也是罗国杰先生学术思想的一个特质。关于“怎样处理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关系”,罗先生认为要“坚持两点”:“批判继承”和“综合创新”。传统文化有因循守旧的保守倾向,又包含革故鼎新的进步趋向,要批判它的过时的、不适应时展的糟粕内容,继承弘扬它的能推动社会前进的优秀内容。罗先生重申张岱年先生的主张,要综合中西文化成果进行创新,对传统文化各学派思想,如儒、墨、道、法等也要进行综合研究,还要结合时代新问题,创出适应今天要求的新思想。罗先生的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事实上就是在汲取中国传统德性思想、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思想以及西方优秀道德思想基础上,结合新问题新思考而形成的。

三、“新德性主义”伦理学

罗国杰先生把自己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定位为“新德性主义”伦理学。他在学术自述中说:“我个人的伦理思想的形成,大约是从1962年编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讲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教学大纲》和给学生讲课、撰写讲稿开始的。之后,经过《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伦理学》、《中国伦理思想史》、《中国传统道德》、《中国革命道德》、《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的编写,形成了我‘新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新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对自己思想体系的“德性”定位,也表明罗国杰先生理论中一以贯之的对德性价值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德治”功能的重视。在罗先生理论视野中,“伦理学绝不是一门纯理论的学科,而是一门强调实践的科学”,“道德行为之所以能称为‘道德行为’,必须是不以享受某种道德权利为前提的。如果说一个人在从事道德行为的时候,就考虑着自己在实行这一道德行为后所能够得到的‘道德权利’,这就不能说是一种真正的、纯粹的道德行为。……古人云:‘善欲人见,并非真善’,我们可以说,‘善欲人报,并非真善’”。罗先生在他许多著述中,一贯强调道德本身的内在价值,这也是他把自己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定位于“新德性主义”伦理学的理论根据之一。

一般认为,人类伦理思想史是围绕如下问题而展开思考的:什么是应有的好生活,怎样做才能实现好的生活,人应当成为怎样的人,德性主义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在前两个问题上往往少有原则分歧,但在第三个问题上,显然德性论者更多会关注或强调人的德性品质培养问题。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之所以被称为德性伦理学,主要就在于他的伦理学是立足于人的美德必要性和品德产生基础,侧重回答“人应当怎样成就德性”问题的。麦金泰尔构建他的“美德伦理学”,也是强调伦理学要关注人性向何处去的问题。从道德价值或道德评价角度言,义务论一般认为合于责任义务或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道德行为,而德性论往往更强调道德的行为来自于人的德性品质。德性论关注我们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包含有对人的道德主体性的张扬,义务论、功利论往往着眼于“我必须做什么”的道德行为模式。德性论从“我应该如何生活”出发选择道德行为,更多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精神品格意义。罗国杰先生的德性伦理学就具有这样的理论性质。在《伦理学探索之路———罗国杰自选集》中论及自己“新德性论”理论特点时,罗先生做了如下概括:一是具有为人类理想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而献身的精神;二是强调和重视社会中每个人都应有崇高道德理想以及追求崇高理想的自觉;三是具有先进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要求;四是在道德评价中,主张动机和效果辩证统一,效果是重要根据,但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必须把动机放在首位;五是新的马克思主义的德性论,注重道德修养,把个人的自我完善看作道德行为的重要方面。罗国杰先生就是这样,面对时代产生的新问题,总是积极思考,笔耕不辍,释疑解惑,建言献策,以一个学者高度的责任心和思想话语方式,研究解读社会新问题,给出新的理论解决或思路建议,引导社会沿着正确价值观方向发展。罗国杰先生具有深厚的中西方伦理思想史基础,注重理论研究,更注重理论研究与社会现实问题相结合。他认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目的和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是哲学社会科学创新的根本途径”,尤其强调我国目前处于改革发展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需要学者给予研究和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