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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18 16:40:38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1篇

班级 姓名 总分 选择 题答题卡: 题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答案 题号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答案 第Ⅱ卷(非选择题 共50分)二、非选择题(本大题共4小题50分)26.(1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 康熙帝说:“今天下大事,皆朕一人亲理,无可旁贷,若将要务分任他人,则断不可行。所以无论巨细,朕必躬自断制。” ——摘自北师大版历史九年级上册材料二 “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凡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英国《权利法案》材料三 美国1787年宪法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部分。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军队总司令,掌握国家行政大权;法院掌握司法权,对法律拥有司法解释权。三者平等独立,但互相制约。——人教版高中历史教材必修一请回答:(1)材料一反映了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什么?(2分)

(2)材料一中的中国皇帝的权力与材料二英国国王的权力有何不同?(4分)

(3)根据材料三指出美国1787年宪法有何重要作用 ?(2分) (4)结合上述材料,联系所学知识,说出人类 政治文明的发展趋势。(4分) 27.(1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煤炭开采) 材料二(石油开采) 请回答:(1)请分别找出与材料一、二图示所反映 的变化的主要因素。(6分) (2)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一、二反映的现象对人类产生的影响。(6分) 28.(12分)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发展引人注目,也深深地影响了世界。材料一 1850——1870年,英国工业年平均增长率为3.12%,德国是2.7%;1870——1900年,英国工业年平均增长率为1.6%,德国是4.8%。1870年,英国的工业产量占世界工业总产量的31.8%,而德国仅占13.2%;到1914年时,英国工业产量在世界上所占的比例为14%,德国达到14.3%。材料二 德国大事年表(1871——1905年)时间 史 实1871年 德国从普法战争中获得50亿法郎赔款,割占法国煤铁资源丰富的阿尔萨斯和洛林1878年 德国政府了实行保护贸易制度的第一个声明1886年 德国人卡尔•本茨发明的世界上第一辆三轮汽车获得了“汽车制造专利权”1903年 德国通过了《童工法》,规定:6~14岁的青少年必须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请回答:(1)材料一说明了什么问题?(4分)(2)根据材料二,概括推动德国发展的因素有哪些?(不得摘抄原文)(6分)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2篇

123456789101112131415CACDABDABDABBAB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DBCCCDBDDCBCCDD2.A【解 析】“敬天”、“德治”、“仁政”、“民之师帅”、“正君心”表明要以德治国,故A项正确;“无为而治”是道家观点,故B项错误;原来儒家是百家争鸣中 的一家,董仲舒罢黜百家,确立儒学独尊的地位,才结束了各派学术思想平等竞争的局面,故C项错误;“存天理、灭人欲”是程朱理学观点,表述不全面,故D项 错误。

4.D【解析】本题的主语是城市、都城;不是强调经商方式。

10.D【解析】此题是典型的源于教材又高于教材的题目,本题难度在于对材料的理解和四个选项之间模糊性的辨别。西方民主制都是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但题干的关键是“各自的利益和联邦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连续不停的谈判和妥协”、“使旧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修正”。符合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的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宪政机制”之一),联邦权力高于各州权力;各州在不违宪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法律,有一定的自治权,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而国会中参议员和众议员的名额分配就是谈判、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代议制民主”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具有的特征,无法体现材料的个性特征;“总统制政体”属于三权分立的内容(“宪政机制”之二),与材料无关;“两党制特色”在材料中不能直接体现,且两党制形成于19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初。

12.B【解析】德意志处于四分五裂状态,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恩格斯并没有真正找到德国经济缓慢的原因,只是提及德国的专制政体影响德国经济的发展,故A项错误;

普鲁士的专制传统带到了统一后的德意志,造成了德国资产阶级民主改革的保守和不彻底,但此后,德国的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很快跻身于资本主义强国之列,故B项正确;

材料没有涉及领导统一问题,故C项错误;材料只涉及“普鲁士的资产阶级”,没有提及无产阶级,故D项错误。

13.B【解析】近代史就是一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代表着世界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所以材料中说“侵略者”往往是“进步者”,“反侵略者”常常是“落后者”。材料的关键词句“客观上多少成为一个进步改造落后的过程”,反映了西方侵略对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客观进步作用和积极影响。因此,作者强调对于西方的侵略要理性分析和辩证思考。材料反映的主题不是“西方侵略动机”,排除A;材料中的“侵略”也不止是“鸦片战争”,排除C;材料中虽然提到“侵略者”是“进步者”,“反侵略者”是“落后者”,但作者强调是西方侵略的客观影响,而不是分析和比较中西社会差距,排除D。正确答案是B。

16.D【解析】D.从材料中的“这种运动是非常的事”和“变态社会里不得已的事”可以看出胡适肯定学生的爱国行为,但又强调“又是很不经济的不幸事”,故其正确观点是强调理性爱国,以避免“不经济的不幸事”的发生。

20.C【解析】中央审计委员会是政府,不是“舆论督政”,故A项错误;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我国的改革开放从此拉开序幕,材料仅指出国企的“一般的缺点”,故B项错误;根据“《红色中华》”、“粤赣省、瑞金市”、“苏维埃经济”可知符合“工农武装割据”思想,故C项正确;“不知道也不考察产品的成本,不知计算盈亏”是经济效益而不是廉政问题,而且“瑞金市”表明不是陕甘宁边区,故D项错误。

21.D【解析】遵义会议只是事实上确立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并没有正式形成,故A项不符合题意。B项是八七会议的影响;C项不正确,毛泽东思想于抗日战争期间正式得出。D项是遵义会议的重要成果,故选D项。

22.B【解析】仅从材料,看不出贵阳是抗战期间发展最快的城市,故A项不正确。由于贵州贵阳是当时比较落后的城市,因为抗战而经济得到发展,人口增长较快,东南沿海与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状态有所缓解,故B项是正确的。抗日战争时期,官僚资本取得了垄断地位,因此,C项是错误的。材料既不能看出国民政府军事上积极抗日的态度,也不能看出国民政府积极发展经济的态度,故D项不准确

23.D【解析】根据课本所学知识容易错选A项;不注意逻辑关系,容易错选C项。答案D。

27.C

30.D【解析】革命性质由革命任务所决定,不是由领导阶级决定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性质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故A项错;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新中国的筹建做了准备,且中共与各民主党派不是联合执政,故B项错;1953年的普选不属于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故排除C项,只有D项正确。

31.(20分)

(1)“不脱儒家思想道路”:以民为本(民主思想、民贵君轻)(2分)保留君主制。(2分)“新见”:反对君主专制(限制君权);(2分)法治。(2分)

(2)核心思想:权力的“制约与平衡”。(2分)

材料三论述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是分权思想的具体化,因而是继续和延伸。(2分)

(3)①黄宗羲的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对君主专制的主张被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派所继承,成为反封建斗争的思想武器。(3分)

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传入中国,不仅为资产阶级提供了反封建斗争的思想武器,而且为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借鉴。(3分)

③两者的思想都促进了近代中国的思想解放,推动了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进程,共同影响了中国近代社会的发展与进步。(2分)

32.(12分)

结果:1蒋介石逃跑了。2蒋介石被乱枪打死。(2分)

影响:1蒋介石逃跑了,会纠集重兵围攻张杨部队,内战继续扩大,为日本侵华提供有利时机,不利于抗日。(1分)

2蒋介石被乱枪打死,国民党内亲日派会积极部署讨伐张杨,国民党内部分化,内战进一步扩大,为日本侵华提供有利时机,不利于抗日。(1分)

原因:1日军的疯狂侵略,使民族危机不断加深。

2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3和平解决西安事变,可为结束内战、改变国共两党对峙局面,一致抗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创造条件,这是中国人民的愿望,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

4从国际看,英、美、苏三个世界大国都希望利用中国力量牵制日本侵略以维护自己的利益,都不愿中国陷于内战,因此赞同和支持和平解决西安事变。(8分,每一个角度2分)

33.(8分)

(1)有利于近代化

1打击了清王朝和外国侵略者,为中国的近代化扫除了道路。

2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表达了反对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强烈愿望。

3颁布《资政新篇》,提出了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愿望。(任答两点4分)不利于近代化

1政治上以宗教迷信的方式发动,建立了一个旧式的封建王权政府。

2经济上颁布《天朝田亩制度》,旨在发展小农经济。

3破坏了中国先进省份的生产力发展。(任答两点4分)

(2)原因:

1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而1911年的辛亥革命和1919年的五四运动都没有改变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3篇

关键词:长征 “左倾”错误路线 猴场会议 遵义会议

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2-0000-02

自1933年红军长征开始至遵义会议的召开,中共中央沿路召开的重要会议有通道会议、黎平会议和猴场会议。通道会议、黎平会议和猴场会议是长征开始以来,熟悉半殖民地半封建国情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逐渐修正中央“左”倾负责人错误的指挥的艰难过程,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黑暗中结合国情对中国革命道路探索的体现,它为后来遵义会议的召开和扭转革命颓势做了准备。

由于中央负责人在苏区推行“左”倾错误路线,根据地不断受到的蚕食,1933年10月,中央红军被迫进行战略转移――长征,在转移的过程中负责人错误的军事指挥和转移目标不明确,致使湘江战役红军损失惨重,人数由八万多人锐减至三万多人。中央红军强渡湘江后,负责人仍拟到湘西与红二、六军团会合。与湘西红军会合的战略意图很快被识破,为了围剿红军,防止中央红军与湘西红军会合,正指挥中央军、湖南军阀、广西军阀和贵州军阀进攻中央红军,在湘西和湘黔边界设置重重堡垒和封锁线,企图将革命的火种扼杀于湘、桂、黔边区。面对数倍于自己的敌人,以李德、博古为代表的负责人推行“左”倾冒险主义,不顾敌情变化的客观事实,要坚持进入湘西与红二、六军团会合,认为:“依靠二军团的根据地,再加上和肖克的部队,就可以在广阔的地域向敌人进攻,并在湘黔川三省交界的三角地带创建一大片苏区”。①此军事计划如果实施,实际上是将军事实力处于绝对劣势和疲于奔命的中央红军与敌人决战于湘西,那么肯定会断送革命的火种。在此关键时刻,中央军委于1934年12月12日在湖南通道县城召开紧急临时会议,与会的不顾自己困难的政治处境,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敌我力量的对比,提出改向敌人统治力量薄弱的贵州前进,应该放弃与二军团会合建立苏区的战略意图,挥师西进,在贵州整训部队。实事求是的主张得到、王稼祥、等中央同志的支持,建议得到采纳,会议使得李德的军事指挥权遭到动摇,但是负责人之一的博古等人认为红军进入贵州是迂回的绕道步骤,始终没有放弃到湘西与二、六军团会合的计划。

1936年中央红军到达贵州黎平,“左”倾负责人仍然电令“、任弼时、肖克、王震同志由湖南常德一带向湘西北发展新苏区,以接应中央红军”。②左倾负责人的错误路线已在军事斗争实践中逐渐被越来越多同志认识到,为改变被动挨打的局面,明确可实行的战略方针,1934年12月1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在贵州黎平召开,会议的中心问题是红军战略转移的方向问题。会上,多数同志同李德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会议采纳了同志的建议,决定放弃与红二、六军团会师和建立湘西根据地的原定计划,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在川黔边建立新根据地的决议》。会议还决定在适当时候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以便审查黎平会议的决定和总结第五次反“围剿”以及长征以来军事指挥上的经验教训。③同志在一次讲话中谈到黎平会议的情况时说:“从老山界到黎平,在黎平争论尤其激烈。这时李德主张折入黔东。这也是非常错误的,是要陷入的罗网。主张到川黔边建立根据地。我决定采取的意见,循二方面军原路西进渡乌江北上。李德因争论失败大怒”④。会议通过的决议明确指出:“鉴于目前所形成的情况,政治局认为过去在湘西创立新的苏维埃根据地的决定在目前已经是不可能的并且是不适宜的。”为使中央红军在今后能与四方面军及二、六军团更密切的协同动作,为求得在政治、经济及群众等方面更有利于彻底粉碎五次“围剿”的条件、利于今后苏维埃运动及红军的发展,“政治局认为新的根据地应该是川黔边地区,在最初应以遵义为中心之地区,在不利条件下应该转移至遵义西北地区”⑤,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战略决策。它把几十万敌军甩在湘西,使红军争取了主动。

中央红军入黔后,急忙调兵遣将,妄图将中央红军围砰于黔东南地区。他一方面严令黔军在黄平一线设防,另一方面又急令中央军、湘军、桂军从川、湘、桂等急进入黔,准备在黔东南地区布置围歼中央红军的新“口袋”。中央红军到达乌江南岸时,又出现了向东北去还是向西北去的争论。如果回头向东北方向前迸,与湘西红二、六军团会合,这是博古、李德所坚持的原计划。按这个计划向东北方向去,就会重新陷入敌人的四面包围之中,不但不能与红二、六军团会合,而且又而临全军覆没的危险。向西北方向前进,抓紧时机强渡乌江,在敌人的合围尚未形成以前,利用黔军战斗力较弱的有利条件,迅速向遵义地区前进,就有可能实现黎平会议所制定的战略目标,开辟以遵义为中心的川黔边根据地。这时,博古、李德又满足于中央红军在黔东南地区所取得的胜利。“不知按照新的情况变化提出在川黔边转入反攻,消灭所谓追剿部队的任务,而只看见消灭小部黔敌及消灭土匪的任务”。提出了要在乌江南岸游击黔军和民团,寻找机会向东北去,再到湘西与红二、六军团会合的错误主张。这表明,关于战略方针问题的争论不解决,中央红军就不可能彻底摆脱敌人,求得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1934年12月31日,红军顺利占领贵州瓮安这一黔东重镇,当天深夜到达猴场,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下一步的前进方向,史称猴场会议。会议仍由主持,出席会议的有、、,王稼祥、、李富春、李德、博古、(翻译)等参加黎平会议的全体同志外,上次没参加会议的陈云和李德,也到了会。会上博古、李德仍不放弃去湘西的意图,提出红军要么在乌江南岸打游击;要么准备向东拐,与红二、六军团会合。这一提议马上被、和其他多数领导人否决,主张红军强渡乌江,占领遵义的军事主张逐渐得到与会多数同志的赞同。会议重申了黎平会议的决议,决定“建立川黔边新苏区根据地。首先以遵义为中心的黔北地区,然后向川南发展,是目前最中心的任务”;红军强渡乌江,占领遵义;加强红军在贵州的革命宣传;鼓舞官兵士气,最大限度地“提高他们的战斗情绪,坚强他们作战的意志与胜利的信心”;对部队进行整编,加强党“在连队中的指挥工作”。最后会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渡江后新的行动方针的决定》,这一决定使中央红军挺进黔北、攻占遵义的正确方针有了实际保障。为遵义会议的成功召开奠定了基础。⑥

猴场会议使得黎平会议的决议得以继续实行,使得长征以来在中央还不占优势的正确路线得以艰难贯彻。会上,李德、博古继续还往湘西与二六军团会合的错误主张被驳斥,重申黎平会议的决议,红军应在川黔边地区先以黔北遵义为中心,建立新的根据地。多数同志再次表示赞同这个意见,并且提出红军应立即抢渡乌江,攻占遵义。会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渡江后新的行动方针的决定》,指出:中央红军应当“立刻准备在川黔边广大地区内转人反攻,主要的是和主力部队作战,首先消灭他的一部,来彻底粉碎第五次‘围剿’,建立川黔边新苏区根据地。首先以遵义为中心的黔北地区,然后向川南发展,是目前最中心的任务。”这个决定,是黎平会议的正确路线的继续,又是长征以来在中央还不占优势的正确路线得到艰难贯彻,直接否定了博古、李德的错误方针,这是通道会议以来中央内部正确路线得以继续贯彻,猴场会议明是按照这种正确路线的继续发展,为遵义会议的召开奠定了军事基础。

猴场会议初步形成为核心的军事指挥中枢,限制了博古、李德的错误军事指挥权。关于战略方针的争论,在湘江战役之后,愈益激烈。博古、李德拥有军事指挥大权,自博古、李德到中央苏区掌握实权后,他们的错误指挥虽然遭到党内同志的反对,但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在那里,使得他们错误指挥得以贯彻执行。因此,猴场会议首次做出了对他们限权的决定,指出:“关于作战方针,以及作战时间与地点的选择,军委必须在政治局会议上作报告。”猴场会议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党内生活一直不正常。像中央红军突围进行战略转移(

这样重大的决策,都没有在政治局会议上讨论过。绝大多数领导同志事先都未与闻,只是到要出发了时才被告之。这种做法遭到政治局多数同志对此极端不满。为了使这样的事情不再发生,在猴场会议上限制李德、博古的军事指挥权,加强党内民主,为以后正确的军事指挥和党内团结奠定基础。红军渡过乌江是正确的军事指挥与博古李德的错误指挥最后一次斗争的结果,红军渡过乌江,占领遵义,为以即将召开的遵义会议为标志,实现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做了具有决定意义的军事准备。⑦

中国共产党人对革命道路的探索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从通道到遵义这个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最后上升为理论的认识过程。在猴场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渡江后新的行动方针的决定》,中央红军强渡乌江,使得革命形势有所好转,最终走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革命道路。猴场会议的伟大历史意义在于它继续沿着通道会议、黎平会议的正确战略行动方针探索中国的革命道路,肯定了的正确主张和战略战术思想,为实现中央红军处境的根本好转,为乌江战役的胜利取得了政治保证。遵义会议的召开是中国革命的大转折,而这个转折过程中,猴场会议则是这个过程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术界在关注遵义会议之际,亦应关注遵义会议之前的重要会议,这样才有利于更好理解中国共产党人对符合国情革命道路探索的艰辛。

注解

①(德)奥托・布劳恩:《中国纪事(1932-1939)》,北京:现代史料编刊社1980年版,第123页。

②聂荣臻:《聂荣臻回忆录》,北京:出版社1989年版,第115页。

③中共中央档案馆编:《遵义会议文献》,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6年版,第64页。

④《贵州社会科学》编辑部、贵州省博物馆编:《红军长征在贵州史料选辑》(内部发行),贵阳:贵阳新华印制公司印,第7页。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4篇

1.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

近年来,新课程高考越来越重视对此内容的考查。从题型看,以选择题为主,尤其是2012年均为选择题。从命题角度看,主要是从雅典的民主政治和罗马的法制建设着手,联系西方近代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考查西方政治文明发展史;将雅典的民主政治与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两种不同文明的原因,说明古代世界文明的多样性。

2.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近年来,新课程高考对此内容考查较多。从题型看,选择题、非选择题均有涉及,以选择题为主,而2012年浙江文综卷和北京文综卷各出了一道非选择题。从命题角度看,主要考查近代西方民主政体的特点,突出各国民主政体的特色,突出代议制度民主政治的一般特征;考查过程中,强调政治现象背后的经济根源,重视对学生运用知识进行横向联系的能力的考查,尤其重视政治与经济的横向联系。

3.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近年来,此内容不是高考的重点和热点。从题型看,以选择题为主,总分值相对较低。从命题角度看,对马克思主义诞生、巴黎公社考查较多,对十月革命考查偏少,专题内综合试题是主要考查形式。

4.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近年来,这是高考重点考查的内容之一。从题型看,选择题、主观题均频繁出现;图文并茂的试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既有学科内的选择题、材料解析题,也有学科间的选择题和材料解析题。2011年有三道非选择题,2012年均是选择题。从命题角度看,科技对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是近年高考命题的热点所在,往往与新航路开辟、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联系起来命题。对两次工业革命的考查,要求把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与工业革命联系起来分析,尤其重视工业革命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结构、阶级结构、经济布局、大国崛起等内容的综合考查,强调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纵向和横向联系。

【复习方法】

1.古代希腊罗马政治制度

复习时,要形成一种认识,理清两条线索。一种认识,即古希腊民主政治和罗马法律制度是西方政治文明的源头。两条线索,一是希腊城邦的兴起,雅典民主制度确立与发展的过程;二是罗马法的起源、发展、确立和完善的过程。

2.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其核心内容是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英、美、法、德四国的代议制民主的核心是各国的政体。复习时,要比较分析四国政体的特点;理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特点及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英国政治制度确立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美国政体对中国近代政体的影响。

3.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复习时,抓住一条线索和两个重点。一条线索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立和革命实践;两个重点是实践的失败(尝试)即巴黎公社和实践的成功即俄国十月革命。具体而言,比较分析法国巴黎公社、俄国十月革命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异同;与时政热点问题结合,说明各国革命道路的选择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并与科学理论相结合的道理,分析俄国和中国选择不同的革命道路的原因。

4.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复习时,一要抓住一条基本线索: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最终确立。二要掌握三个重点:新航路开辟的背景、影响,两次工业革命的影响,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初步形成。三要全面理解一种观点:西方殖民扩张的双重影响。重点把握:西方国家两次工业革命的特点,分析其对中国的影响,尤其应注意在西方工业文明冲击下中国社会的变化;结合史实,分析说明殖民扩张、工业革命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关系。

【综合解读】

1.古代东西方政治制度的比较

2.资产阶级代议制形式上的特征及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1)统一性的表现。①一个核心即代议制民主。在如何解决人民行使权力问题上,代议制民主是在直接民主难以实现的情境下的一种最先进的选择,其实现的主要途径是实行和完善普选制。②两种政体。一种是君主立宪制,一种是民主共和制,两种政体均以防止专制统治为目的。③三项原则。一是民主化原则,二是法律化原则,三是制度化原则。

(2)多样性的表现。法德是欧洲大陆上的两个典型国家。①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成立,颁布宪法,确立共和政体。但其与美国的共和政体又有差别,法国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美国国家权力中心在总统。②1871年德意志完成统一,颁布《德意志帝国宪法》,确立君主立体。但其与英国政体不同,英国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而德国是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皇帝与首相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3)资产阶级代议制在西方政治发展中的作用。①否定了专制制度,避免了少数人独裁,保证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利益,形成了具有先进性的民主精神,对于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②有利于调整资产阶级内部关系,缓和资产阶级不同集团间的矛盾,有效防止封建势力复辟,稳定了资本主义制度。③在这一制度下,无产阶级也可以利用它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合法斗争,有助于维护无产阶级的合法权益,推动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

3.近代列强殖民扩张与世界市场的形成

4.第二次工业革命同第一次工业革命相比具有的新特点

(1)第一次工业革命揭开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序幕,第二次工业革命则将工业化推进到一个新阶段。第一次工业革命中,工业化的重点是发展轻工业,主要任务是在以纺织工业为代表的轻工业部门中,用机器代替手工生产,实现了手工工场制度向工厂制的过渡。第二次工业革命中,工业化已经发展到以重工业为重点的新阶段,其主要任务是改造、扩大和创新重工业的各个部门。

(2)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工厂的规模比较小;第二次工业革命兴起的重化工业,生产规模都很大,对资本的需求日益庞大,生产社会化趋势日益增强。

(3)第一次工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重要的新机器和新生产方法主要是在英国发明的。在英国的带动下,其他国家也开始了工业革命,但发展进程相对缓慢。第二次工业革命则几乎同时发生在几个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这一时期,英国虽然仍有一些重要发明,但是,新的技术和发明已超出一国的范围,工业革命的浪潮同时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出现,发展也比较迅速。

5.巴黎公社、俄国十月革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比较

(1)背景:巴黎公社爆发时法国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阶段,十月革命爆发时俄国是帝国主义阵营中最薄弱的环节,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2)性质: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十月革命兼有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双重性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虽然是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下取得胜利,但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看仍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3)领导:巴黎公社没有一个成熟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十月革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均有一个成熟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

(4)对象:巴黎公社、十月革命是反对本国资产阶级统治,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

(5)方式:都采用武装斗争的方式。道路:巴黎公社是夺取首都这一中心城市,十月革命是从城市到农村,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从农村到城市。

(6)措施:旧的政权或国家机器,建立革命武装。但巴黎公社没有注意建立工农联盟,十月革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发动农民。

(7)结果:巴黎公社失败,十月革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

(8)意义: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的第一次尝试,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方面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经验教训;十月革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把国际无产阶级的斗争同被压迫民族的解放运动连为一体,人类开始进入探索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新时代;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国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开始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新时期,壮大了国际社会主义力量。

【热点链接】

1.材料

2012年是个不折不扣的世界大选之年,也是重大政治活动频繁发生之年。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均有重大的政治事件,中共十召开,俄罗斯、法国、美国总统大选,英国女王登基60周年庆典等。

2012年3月4日,俄罗斯总统选举开始。5月7日,新总统普京宣誓就职。

2012年5月6日,法国社会党候选人奥朗德在第二轮总统选举投票中战胜时任总统萨科齐,当选为法国新总统。

2012年6月4~5日,英国迎来了隆重的女王登基60周年的钻禧庆典。自1952年登上宝座以来,86岁的伊丽莎白二世是除维多利亚女王之外在位时间最长的英国君主。虽然她头戴着帝国的王冠,但国家的权力却掌握在其他人的手里,不过她始终是大不列颠这个古老王国走过60载永恒不变的象征。

2012年11月7日,美国迎来四年一度的大选。美国实行总统制,总统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2012年美国总统大选的两位候选人是总统候选人奥巴马和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结果,奥巴马成功连任当选第57届美国总统。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摘自新华网等

2.解读

热点材料涉及当今中西方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各国的选举制度。高中教材与此有联系的是必修一的古代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其中,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与此关系最紧密,该单元也是高考主要考查的内容之一。

高考试题会从英、美、法等国的政治制度(含选举制度)的创立与具体内容入手,要求分析相关国家的政治体制,造成其异同的主要原因,政治制度的创新及对世界文明发展的贡献,民主平等、法治思想及其实践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借鉴意义。

【创新训练】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4分,共6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1.(原创)“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那些我们现在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能够用严肃认真的态度去研究哲学,使政治权力与哲学理智结合起来,而把那些现在只搞政治而不研究哲学或者只研究哲学而不搞政治的碌碌无为之辈排斥出去,否则……我们的国家就永远不会得到安宁,全人类也不能免于灾雄。”柏拉图这一观点的实质是

A.反对直接民主制度

B.要求哲学家管理国家

C.反对雅典抽签选举

D.用人要做到人尽其才

2.(原创)“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材料中罗马法主要强调的是

A.保护弱者 B.父权至上

C.公正合理D.保护私产

3.“(原创)罗马帝国一方面吸收了清除形式主义以后的公民法规范,另一方面吸收了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法规,创立了一套不同于公民法的规范。”罗马帝国创新法律的直接原因是

A.缓和贵族与平民的矛盾

B.维系帝国统治

C.罗马帝国统治范围扩大

D.罗马帝国建立

4.(原创)英国史研究专家程汉大教授认为:“在现代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创建与发展过程中,英吉利民族是开路先锋,其贡献可谓首屈一指。”英国在资本主义政治文明发展过程中扮演“开路先锋”的角色最主要表现在创立和发展

A.政党及政党制度

B.内阁及内阁制度

C.议会及议会制度

D.分权和法治原则

5.(原创)1839年9月,英政府接到驻华商务监督义律关于中国禁烟的报告。第二年初,曼彻斯特等地商会要求对华施用武力来保护其贸易利益。4月10日,英国议会下院通过对华用兵军费案,随后发动了鸦片战争。英国下议院能通过对华动武的议案主要取决于

A.中国的禁烟运动侵犯了英国的利益

B.英国曼彻斯特等地商会的极力推动

C.英国已完成工业革命,成为工业国家

D.1832年议会改革,工业资产阶级掌权

6.(原创)一个独立的共和国的建立,在欧洲被广泛地解释为:它意味着启蒙运动的思想是切实可行的――一个民族有可能建立一个国家,有可能制定一种建立在个人权利基础上的切实可行的政体。材料中“独立的共和国”最早是指

A.美利坚共和国

B.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C.英格兰共和国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7.(改编)钱乘旦先生形容大革命后的法国“社会持续动荡……工业化进程缓慢。直到1870年后,法国模式突然发生转折,由对抗转为妥协,此后没再发生大规模的革命”。该材料主要

A.否定法国大革命的作用

B.强调兴民权的重要性

C.强调政治协商的重要性

D.反对大规模社会变革

8.(改编)1905年,清廷派出五大臣出洋考查各国,最后提交的考察报告中写道:“君权未尝减少,而此间接政治,既可以安皇室,又可以安国家,元首为其总揽机关,皇室超然于国家之上,法之完全,无过于此者。”追根溯源,该报告赞赏的最有可能是

A.德国的君主立宪制

B.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C.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D.法国的民主共和制

9.(原创)《共产党宣言》中写道: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材料揭示了无产阶级的主要历史使命是

A.资产阶级政权

B.建立无产阶级

C.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

D.发展社会生产力

10.(原创)曾出使过欧美的张德彝在日记中记叙了亲历的一件事:“昨夜叛勇已入巴黎,约千万人,哗言鼓噪,声言将吏、兵二部大僚,并民勇将军、巴黎提督、按察司皆改用其党。各官畏惧,皆避往凡洒(凡尔赛)等处,巴黎遂无主矣。”此事件应是

A.里昂工人起义

B.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

C.巴黎公社革命

D.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建立

11.(改编)捷克斯洛伐克社会民主工党向布尔什维克党祝贺:“你们摧毁了俄国资本主义和俄国资产阶级富丽堂皇的大厦。你们首先向全世界发出‘和平属于人民’的呼声,你们首先向全世界无产者伸出手来,倡议签订和约,接着就开始进行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宏伟大业”。上述材料最能体现

A.俄国革命的社会主义性质

B.十月革命的世界意义

C.坚决退出战争的正义性

D.俄国工人阶级的壮举

12.(原创)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中写道:“欧洲的扩张在最初的伊比利亚阶段之后,因合股公司的激增而大大加强……这些新组织是经济动员和经济渗透的最有效的工具。”材料中的现象首先出现在

A.西班牙B.葡萄牙

C.英国D.荷兰

13.(改编)观察下图,四条曲线代表的是中国、美国、英国、德国四个国家的制造业产值。其中B线代表的国家是

A.中国B.美国

C.英国D.德国

14.(改编)《全球通史》中有这样一段记述:“(1870年以后)工业研究的实验室,装备着昂贵的仪器,配备着对指定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训练有素的科学家,它们取代了孤独的发明者的阁楼和作坊。”这段材料反映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的主要特点是

A.兴起于重工业

B.欧美国家间同时发生

C.电力的广泛使用

D.科学和技术紧密结合

15.(改编)下图是某一时期欧美国家报刊上刊登的一幅漫画(图中大树意为自由贸易,树底下坐着的是英国人,而正在采摘果子的为美、法、俄、德等国人)。材料中“某一时期”最有可能出现在

A.工业革命前B.19世纪中期

C.20世纪初期D.二战后的初期

二、非选择题(本大题共2小题,其中第16题25分、第17题15分,共40分)

16.(改编)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25分)

材料一 公元前6世纪,梭伦对国家政权机构进行了改革,使公民大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审议并决定一切国家大事。所有合法公民均有参与权、知情权、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元前6世纪末,克里斯提尼创立新的五百人议事会(作为常设机构),每部落抽签选出50人参加,议员名额依各居住区公民人数按比例分配。当选议员可以连选连任,但公民一生只能担任两届议员。由各部落轮流执政。

――《雅典民主政治初探》

材料二 “辉煌属于希腊”,古雅典为近代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美国历史学家J・布卢姆说:1787年“在费城所起草”的宪法是试验时期最伟大的创造性胜利。……全世界都说,像美国规模这么大的国家,要建立共和制度是不可能的。但是这里却兴起了一个新型的共和国,一个虽然疆域和人口扩大十倍,但依然对人民负责的政府。

――《美国的历程》

材料三 巴黎所追求的,是建立共和国获得城市应享有的特权,它衷心希望能为法国的其他城镇做出一个榜样。如果说巴黎公社超出了它正常的职责范围的话,很抱歉,那是它要回答凡尔赛政府的战争挑衅。巴黎只希望拥有自己的自治权,它充分尊重法国其他城镇的平等权利。

――《巴黎公社公报集》第二集

材料四 俄国当前的形势是从革命的第一阶段向革命的第二阶段过渡,应当使政权转到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手中;不要议会制共和国,而要从上到下由全国的工人、雇农和农民代表的苏维埃组成的共和国;一切官员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他们的薪金不得超过熟练工人的平均工资;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国内一切土地收归国有,由当地雇农和农民代表苏维埃支配;工人代表苏维埃监督社会产品的生产和分配。

――列宁《四月提纲》

(1)依据材料一,概括公民大会体现的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并指出近代西方社会借鉴了五百人议事会所遵循的哪些政治运作方式。(8分)

(2)依据材料二,分析美国的做法是如何突破古代雅典民主的局限来维护民主制度的。(6分)

(3)根据材料四,指出材料三所述“巴黎……希望能为法国的其他城镇做出一个榜样”中“榜样”的含义。分析与材料三相比,材料四在政权性质和人民权利方面有何变化,并谈谈你的认识。(11分)

17.(改编)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15分)

历史学家黄仁宇说:“我只能推断,英国结束长达一个世纪的动荡后,在斯图亚特王朝的末期无意间开启通向现展的秘密之门,这一切纯属碰巧,而非刻意。”正如历史学家所言,英国是一个“原生自发型”的现代化国家,不列颠的崛起和现代化,是英国历史自然发展而远非外力强迫的结果,也是英国人在开拓世界市场的过程中自然完成的,以至于拿破仑将英国称为“小店主的国家”。

――《大国崛起》解说词

(1)黄仁宇说“斯图亚特王朝的末期无意间开启通向现展的秘密之门,这一切纯属碰巧”。你是否同意这一观点,并简述理由。(9分)

(2)你如何理解拿破仑称英国为“小店主的国家”?(6分)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 2.B 3.C 4.C 5.D 6.A 7.C

8.A 9.D 10.C 11.B 12.D 13.C 14.D

15.C

二、非选择题

16.(1)特点:在民(把权力交给所有合法公民)、直接选举(抽签选举)、轮番而治。(4分)方式:法制基础上的选举制,集体领导的议会制,任期制,比例代表制。(4分)

(2)做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联邦制民主共和国,突破了小国寡民的限制;实行代议制民主,突破了直接民主的限制;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通过分权制衡维护和保障民主。(6分)

(3)榜样是指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权,实现城市自治,维护劳动者的利益。(3分)变化:政权性质方面,要求建立工农苏维埃共和国;人民权利方面,规定了官员的权利和对土地的支配方式,以及对社会产品生产和分配的监督方式。(4分)认识:这一变化说明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与巴黎公社相比其认识更加成熟,为十月革命的胜利指明了方向。(4分)

17.(1)第一种答案:不同意。(1分)

理由:此处英国的现代化是指政治上确立君主立宪制,它的出现有其必然性。新航路开辟以来,英国资本主义迅速兴起和发展,并深入农村,资产阶级和具有资产阶级倾向的新贵族强大起来,其经济实力的增强,必然要求获得更多的政治权利;从中世纪开始形成议会传统,其在漫长的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成为英国人民同英国王权进行斗争的重要场所;16世纪开始的英国国教运动,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革命中战胜封建王权的一面重要旗帜。(8分,任答两点即可)

第二种答案:同意。(1分)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5篇

【关键词】安乐死;隐问题;伦理;道德

生物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生命科学的进步,开拓出这一时代急需讨论的一些重大议题,如妇女堕胎权与未出生婴儿生命权之间的冲突,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以保持人格尊严的权利与医生宣誓遵守的希波克拉底宣言之间的冲突,人类改变其他物种的基因从而重构生物演化路径的权利与生态环境的“自然权利”之间的冲突等[1]。在这些议题中涉及到生命的安乐死问题已成为医学、生命伦理学等学科讨论的焦点。安乐死(euthanasia)原是个希腊词,由eu(好)和thanatos(死亡)两部分组成,因此,这个词的直接意思就是好的死亡。其对象主要是指患有不治之症,并在当前医疗技术条件下无法治愈的患者,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随着人们对生命科学的关注以及大量相关案例的报道,安乐死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在新的技术环境下,正在转变成“安乐死命题”。围绕着安乐死命题首先出现的是和社会有广泛联系的案例;其次,患者安乐死的最终实现,意味着在医生、患者、家人和社会之间,就这个患者的生命问题达成了一种共识。

1安乐死现象的出现与发展

1986年我国陕西省汉中市出现了第1例安乐死案例,以后陆续出现了类似“李燕事情”等案例。而在西方国家,安乐死案例出现的更早,近代以来比较著名的有美国的卡伦•昆兰案、英国的普雷蒂之死等。大量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死亡问题的关注和思考,也使得关于死亡的讨论从过去的隐晦、不可说等逐渐转向公开,与此同时,在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每年申请安乐死的人多达上万,但真正被实施的人大约只有约3500人。在美国,尽管安乐死没有合法化,但每年被实施安乐死的人多达上百人。可以看出,安乐死正在由过去的隐问题变为显问题,这就意味着它和现存的价值体系和思想观念的关系更加密切。此时的安乐死问题,就变成了“安乐死命题”而存在。安乐死由隐问题逐渐转变为显问题的过程即是哲学的思辨之路,也是普通民众认同的过程。就哲学思辨而言,有详细记载的开始源于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曾在其著作中表示支持这种做法;在《理想国》一书中,柏拉图赞成把自杀作为解除无法治疗的痛苦的一种办法;毕达哥拉斯等许多哲人、学者、政治家都认为在道德上对老人与虚弱者实施自愿的安乐死是合理的。中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托马斯•莫尔[2]在其著作《乌托邦》中,将安乐死理解为“好死”与“善终”的意思,“当在无法治愈的疾病之外又增加了残酷的折磨时,法官和牧师出现在患者面前,并规劝他,试图让他明白他已经被剥夺了作为一个生命的所有幸福和意义……既然生活已变成纯粹的磨难,那应该质疑接受死亡,也不应该对自己或在他人帮助下得到身心的解脱产生怀疑。”马丁•海德格尔[3]通过对存在与时间中的实存分析,将死亡诠释为:“人是面向死亡的存有,死亡是此在本身向来不得不承担下来的存在可能性,此在这种可能性中完完全全以它的在世为本旨。”这可以理解为人人终必死亡。正因为人人都要死亡,所以我们要反向而行,那就是生存。二战的到来,使安乐死的发展走入了另一个维度,而这种维度是安乐死本身所不能蕴含的。二战之后,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将人们的视野由对二战的反思转向了对自我和生命的关注。大量案例的涌现,引起了理论学家的兴趣。Ross[4]对末期患者精神状态的五阶段模型;安乐死中滑坡理论的应用[5],托马斯•香农[6]对安乐死类型的划分,从安养院的成立到几乎每个国家都有的安乐死组织,均表明安乐死问题的研究越来越细致,学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小,由过去的哲学和医学的范畴,扩大到了生物学、社会学、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等领域。在当前新一轮的生命科学发展中,安乐死必将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话题。

2由安乐死产生的三大命题

安乐死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它不仅涉及死亡,同时还涉及到死亡的主体人和死亡的环境。并由此引出了安乐死存在的三大命题。

2.1安乐死的科学技术命题

安乐死的实现是运用科技成果诊断安乐死对象的状况、帮助其死亡的过程。在美国著名的“特丽案件”中,医生用电子设备检测特丽脑部产生意识的区域有没有活动,试图通过扫描脑血流量等手段反映病人脑部活动变化,但试验结果到底如何却不清楚。进食管的使用成为维持特丽生命的主要渠道,因此,围绕着能否拔出进食管和什么时候拔出,出现了很多的争论。传统医学是以希波克拉底宣言为基础建立的,主张和强调救死扶伤;而现代医学则是在日内瓦宣言的框架中存在,认为医生的职责除了救人外,还可以加入让患者“好死”的内容,这两种宣言之间的差别,成了对待安乐死态度不同的一个方面。按照亚里士多德[7]的观点,科学的重要功能是解释,科学解释就是从有关某种事实的知识过渡到关于这种事实原因的知识。因此,在涉及到安乐死的科学命题时,需要更多的去追问选择安乐死的原因。从贝尔纳[8]大科学的角度来看:“科学可以作为一种建制,一种方法,一种积累的知识系统,一种维持和发展生产的主要因素,以及构成我们诸信仰和对宇宙和人类的诸态度的最强大势力之一。”在安乐死的发展中,是否也需要一种建制,使其偏向于程序化的方式,也就是建构起赞成和反对安乐死的两种体系。

2.2安乐死的法律命题

特丽案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论,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患者死亡的权利到底掌握在谁的手里,是患者本人还是监护人;当患者不能表达自己意愿时,患者的丈夫和父母是否有权利替患者做出决定。作为患者父母的仅仅是血缘关系还是具有法律的抚养义务。监护人的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这种建立在现实基础之上的权利,必须符合当事者的利益和要求。安乐死的法律命题主要指向了其合法化的问题,并出现了合法化和非法两种主要的倾向。安乐死合法化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依法保护实施安乐死的人,同时还要避免出现因为安乐死而导致的犯罪行为。因此,安乐死的法律命题就集中在是否能够保证病人享有选择或不选择死亡的权利,并且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这其中涉及到生存权、自由权、选择权和尊严权等。

2.3安乐死的政治命题

“特丽”案发生在2006年美国中期选举前期,很多人都会将这件事情与选举联系起来,认为由此引发的“生命文化”讨论将成为国会中期选举的中心议题。共和党反对拔除特丽的进食管,而一些议员明确反对国会通过相关法案干预。作为一个团体采取了与在国会两院占多数席位的共和党“合作”的态度,置身于讨论之外。但对一些选民来说,他们认为生死问题是个高于一切的问题,他们关心在没有外人的干预,特丽•夏沃将会死于饥饿和脱水的情况是否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人,所以当安乐死的问题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时,作为人类契约组合体的政治就会进行干预,形成了安乐死与政治发展并进的道路。作为政治维度的安乐死,包含着政治家和广大民众的两种态度,二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微妙的。美国的选民会根据政治家的立场决定自己选票的投向,因此,政治家反过来就要依据选民的想法决定自己的立场。在这个案例中,美国的大多数选民支持拔掉特丽的进食管。民意调查显示,70%的被调查者认为国会不该多管闲事,在美国的两党中,共和党反对拔掉进食管,而保守党内部则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要么沉默,要么追风。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政治的存在不是纯粹的,安乐死的政治命题,和现实有着很大的关联性。

3安乐死研究中的伦理道德价值

从古希腊起,安乐死一直困扰着人们,挑战着人们的道德底线。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生死的掌控和干预能力越来越强,使得死亡问题的界限变得愈发模糊。这种模糊不仅仅体现在安乐死的定义和分类上,更体现在涉及到安乐死的伦理和道德问题上。在伦理利己主义者看来,只要自杀或安乐死的行为是利己的,就可以实施。而康德义务论道德哲学认为,人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而是目的本身。这种不同伦理观念的冲突,在安乐死的研究中体现的尤为明显。通常情况下,做出一个道德判断需要考虑4个因素,即行为的动机、行为本身、行为的后果和行为者的品质。在安乐死这个范例中,安乐死的行为动机存在着善和恶两方面,安乐死本身是一个合道德和合伦理与非道德和非伦理之间的争论,安乐死的结果是患者无痛的还是痛苦的死,而涉及到的行为者包括患者、医务人员、家属和社会的其他存在。我国早期研究安乐死的学者胡佩诚[9]从代价-收益的角度反思了一个生命痛苦活着的意义,并指出“为维持一个苟延残喘的生命而遭受的苦痛和折磨在无情地增加,而病人自己享有的以及任何方式给予他的裨益却在无情地减少,随着付出的代价越来越高而受益变得越来越少,人们可能怀疑,所有这一切究竟意义何在。”有关安乐死的道德争论,主要涉及两类性质的问题:第一类,安乐死对人类而言在道德、伦理和法律上是否可行。这个问题比较抽象和形而上,涉及到基本的道德原则、法学理论、宗教原理、哲学思辨等,如人的权利、自由、人的生命起源等。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安乐死是可行的,那么我们可以接受自愿且自我实行的死亡吗?这个问题属于实践层面,主要是医学的领域,涉及医学伦理学的问题。安乐死的伦理和道德争论,其真正的原因是各种观念背后所依据的基本道德原则的差异,这些差异的本质是对生命的态度和意义认识的不同。源自于宗教的传统,带有着神圣的色彩,将保护生命作为首要的原则。而世俗的观念,则将死亡与生联系在一起,看作是一个过程,有始有终。美国学者罗丝说,“死亡如同生一样,是人类存在、成长及发展的一部分,其意义可以说就是成长的最后阶段,你是什么,以及你所作为的一切,都在你的死亡中达到了最高潮[10]。”

4安乐死研究的社会意义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6篇

在开往欧洲的火轮上,置身大海变幻的波涛,张君劢脑子里也许突然闪过一个念头:中国已闹过“共和”革命,德意志还是帝制,按理说不及中国“进步”,干嘛还去德国取经?

到德国没多久,欧洲就爆发战事。热心天下事的张君劢兴奋不已,书不念了,几乎每天剪报纸──这不是个中国间谍吗?房东老太想,得向警方告发。警方果然马上来人,但受“住宅自由”所限,不敢进屋搜查,站在门外盘问几句就算了。 德意志虽还是帝制,但早已立宪──公法学家施米特称1871年的俾斯麦宪法为“天才之作”。在立宪帝制国家居然有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让张君劢大迭眼镜:君主立宪也能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非要闹“共和”?国家强盛?个人权利?这些在君主立宪制下不也可以求得──一切不都取决于立宪吗?

再说,“共和”是什么意思?“立宪”又是什么意思?

这段时期,张君劢想过这些问题,但来不及静下心来边想边认真念书──祖国的“共和”尚在襁褓中,动辄有人想复辟帝制。1915年,欧战正打得难解难分,张君劢匆匆离开德国,回祖国“帮助朋友反对洪宪帝制”,成了共和国政府中的家,先后在段祺瑞总理和冯国璋总统的官僚班子里干过。

在段总理的班子里当秘书时,张君劢有一天突然想到:要是中国在国际事务上立点功,不就可以乘机摆脱种种不平等条约?经过一番盘算,张君劢估计德意志帝国会战败,便极力怂恿段总理赌一盘──对德意志宣战。

受到过帝国警方“礼”遇,而且就个人感觉来说,张君劢相当欣赏这个立宪帝制国家,为什么还要主张对德国宣战?看来,张君劢心里清楚:政治不是私人情感的事情,一切乃出于“国家理由”。为了替中国对德宣战找到借口,张君劢在报上说:宣战书不必扯什么“中德十余年”,在现实中随便找个“口实”就可以了。

其时,民国总统黎元洪与段总理失和,内阁与国会仍然不睦。段祺瑞听了小政治家的建言赞成对德宣战,总统及国会为了与总理抬杠,即便晓得宣战对国家有益也要反对──在野名流康有为、孙中山也极力反对可能是别的什么原因。倒是张君劢的亦师亦友梁任公支持,跟着自己这位小兄弟说:国家“非乘此时有所自表见,不足奋进”云云。张君劢为此非常高兴:看来看去,任公还算“政治成熟”,他清楚晓得,至于“所谓公决,所谓人道,普通义耳,所谓条件,抑附属之后起义耳,其根本义乃在因应世界大势而为我国家熟筹将来所以自处之途”──国家利益是首要的。

宣战就得进入战争状态──通常,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可以凝聚民心。张君劢和梁任公都没有想到:对德宣战后,共和国不仅没有上下一心,反而南北分裂──其实,欧洲离中国老远,所谓参战不过瞎哄哄。张君劢痛心疾首,由此恍悟到一个道理:“一国以内,先要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充实,然后才有好政治”。

无论欧洲还是中国的古代圣贤不是都说,先有“好政治”,人民才会有“智识力、道德力”?是否到了民主政治,人民的“智识力、道德力”就是“好政治”的前提了呢?何谓民主政治?

中华共和国政府最终还是派了少量工兵部队参战。战事结束后,从法理上讲,中国是战胜国,但中国并没有像君劢和任公设想的那样摆脱不平等条约,反倒再受不平等条约羞辱──这回张君劢才晓得:“国际上只有强权而无公理”,“至于说国际公法,更是空话”,决心把自己“所藏国际法书藉付诸一炬”。

1918年九月,德军总司令兴登堡宣布战败。不到两个月,德国保守的中世纪古城慕尼黑就爆发了有点像俄国十月革命的十一月革命。也许,由于“德国革命没有列宁或托洛茨基”(张君劢语),民主党人得以掌握哗变叛军和工人,成立了临时“人民委员会”,准备走向“共和”。

君主国可以是宪政国家,“共和国”也可以是专制国家──比如苏维埃共和国。通过革命推翻帝制后,德意志便面临重大政治决断:建立什么样的共和国。

谁将对这一重大决断作出决定?人民吗?

从十一月的革命到制订魏玛宪法的短短几个月里,德意志的各种思想和政治力量为自己所主张的国家政体打斗得不可开交──“这个战场的两极是西方类型的议会民主和苏联类型的人民代表大会专政”。 为政制选择打斗的都是些智识人和政治家,“人民”并没有实际的政治决定权。张君劢这时也许会想到,只有像他或任公那样的智识人、政治家先具有“智识力、道德力”,才会有“好政治”?

十一月革命时,德国作为一个立宪国家仍处于战争状态。其实,在前线和国内,德意志帝国当时都还有实力尚存的军队。国内出现动乱时,本来政府可以援用宪法规定的紧急专政权平息动乱,稳定国家秩序,谁也没想到,君主宪政秩序几乎自动崩溃,然后德国有点神奇地在半年多一点时间里和平完成政体转换。两个月后,临时“人民委员会”在魏玛举行第一届国民议会选举,民主党、天主教中央党、德意志民主党获得多数,组成联合内阁(所谓“魏玛联合”),获得“人民”授权起草宪法──魏玛宪法。 魏玛民国就这样诞生了──从君主立宪到联邦制共和,对于德国来说,不仅是宪政从君主立宪向议会民主制转变,而且以联邦共和制形式重新肯定了俾斯麦统一德国之前的政治结构──在一些政治家看来,这当然是德国的性倒退:德国面临重新分裂的危险。

1908年,大清皇族就起心模仿日本,订立了《钦定宪法大纲》,打算施行君主立宪。辛亥革命有如1918-1919之交的德国革命,拒绝了君主立宪。但“共和”以后,立宪的事情总没有着落──共和国起初模仿英国宪章的虚君共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然后又搞出个具有民主宪章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看来,立宪不是一朝能成的事情。 德国人那么快就搞出部宪法,真让人欣慕。

在宪法史上,魏玛宪法有自由主义“法学家”的杰作这一美誉。据说,“自由民主派”中的左翼智识人(自由左派)领袖──赫赫有名的社会学家韦伯、思想史家特洛尔奇和法家迈勒克对魏玛宪法的起草以及魏玛民国采用议会民主制起过重大作用 ──比如,总统应该像法国那样由议会选举,抑或像美国那样由人民直选,最后便是听了韦伯劝告采用后者。在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的自由民主精神引领下,魏玛民国的立法者们认真了瑞士、英国、法国、美国的宪法,立志要集历史上已有宪法的优点于一身──魏玛宪法涉及国家生活(宗教、、)的条文之具体,美国、法国宪法也相形见拙,对共和国采行的内阁制作出的种种规定之细致,据说连同样采用内阁制的英、法宪法亦无法相比。

说起搞“宪法”,中国智识人和政治家当然谈不上有什么经验──欧人不仅有绝对王权以来的宪制经验,更有罗马的“共和”理念和罗马法传统。“中国从来没有一个家等级”(韦伯语),不能像德国人那样很快搞出部宪法来也没有什么好奇怪。1918年,张君劢随任公再访欧,因厌倦了民国政治便留下来在德国继续深造;1919年8月,德意志国民大会通过魏玛宪法,正在德国的张君劢觉得真有如社会福音:这可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民主文件之一”呵,说它开创了“共和宪政的新纪元”也不为过。

1919年12月,张君劢拜望魏玛宪法主笔、魏玛民国首任司法部长普鲁斯,从这位公法大师手里兴奋地接过魏玛宪法打字稿,随即译成中文,希望中国智识人“读万遍”。 张君劢并非不清楚,德国宪政传统虽然当从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算起,对于德国宪政具有重大历史作用的其实是君主立宪的1871年宪法──俾斯麦的强势专政在君主立宪的框架下使得德意志逐渐成了政治强国。可是,张君劢看重的并非德国的立法者经验,而是国民道德──他对国人说,魏玛民国的成功,从政治上看,军队支持固然重要,但根本原因是德国“国民道德智识之健全”,民族性格“守纪律、爱秩序”。言下之意,改造国民性乃施行宪政的首要政治因素。

回想到自己的祖国,初生的中华共和国虽然不如人意,张君劢以为,当依法改进“共和”,而非再来一次革命。北洋政府毕竟有其“共和”正当性,如今端赖于据其正当性建立合法性制度(法制):“国之所以立,必赖,苟无法律,国且不存;所谓法者,其成立也,必有一定之机关,一定之顺序;若苟焉以少数人之力,而更易之,则法为非法,而国必乱”。要是也能像德国那样,有一部行之有效的民主宪法,该多好!

宪法等于经民意的代议机关审议通过的一套法律规定吗?

好些法学家的确就这么认为。法学家施米特却不这么看。他在《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

倘若不区分“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仅从魏玛宪法的条文来看,就会出现荒唐的情形。施米特举例说,宪法76条的修宪条款属于具体的宪法法规──规定了修宪的各种程序;“德意志民国为共和政体”这一规定也是宪法条款之一(宪法第一条),倘若不区分这两个条款的性质(前者体现的是制宪权,后者体现的是修宪权),宪法第一条就得从属于76条的效力范围──民国政体便可以随(民)意经三分之二议会多数通过修改。这样一来,魏玛宪法本身就包含着自己推翻自己的“合宪”成份,制宪的政治决断就成了儿戏。

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是为一个新国家奠定基础的政治行动,不可与相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倘若如此,人们就得问,共和革命的政治决断是谁作出的?如果不是“人民”,何以能把没有“好政治”怪在“人民”头上?

魏玛宪法让张君劢兴奋,还因为魏玛宪法的妥协性符合他自己的宪政理想:通过宪法来统合各种政治势力的对立。如果按政党意见来划分,张君劢在魏玛民国大概该算民主党右翼,要是参加魏玛民国议会的政治决断,他也会说在中国说的话:“扑为希冀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革命之一人,故对于列宁式之革命,不敢苟同”。在张君劢眼里,魏玛宪法是社会民主主义的划胜利,中国应该从效法法国革命转向效法德国革命:“昔焉以法国为政治革命之先驱,而全欧洲转相效法,则今后各国所取者,其在社会革命之先驱之德国乎”。

的确,在涉及国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第二编中,魏玛宪法不仅囊括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还采纳了一些“社会主义”条文,可以说是自由派与社会民主派妥协的产物──由于魏玛宪法统合了内阁制与总统制、议会政治与直接民主、中央集权与权力分化、劳工与资产者等对立因素,在张君劢看来,魏玛宪法是世界上再好不过的宪法。

在施米特看来,魏玛宪法的妥协性使得宪法条文巨增,几乎成了“包罗无遗的法典”,其实并非出于政治智能,而是出于多党妥协的需要──各党为了各自利益在条文上斤斤计较、讨价换价。虽然大致可以把魏玛民国初期的德国党派分为亲西方的自由民主派、亲苏俄的左派和主张回归传统的右派,实际上,哪一党派中都又还有左右。社会民主党主流人士居左偏右,偏左的社会民主党人于是另立“独立社会民主党”,几乎与紧跟苏维埃的共产党人要在同条战壕;天主教中央党与德意志民族人民党都算右派,但前者远不如后者极端;自由民主的德意志民主党主张传承启蒙政治理想的血脉,却没有政治实力──没有掌握“人民的呼声”,其自由主义还被视为“不合国情”;社会民主党算所有政党中势力最大的,成了“魏玛联合”的中坚,但这个党的领袖们偏偏缺乏政治抱负。 魏玛宪法是在这样的政党状况中产生的,其妥协性与其说反映了立法者的政治明智,毋宁说暴露出新的德意志共和国这个政治统一体的体质脆弱。

宪法的妥协性本身也并非一定是好事情,反倒可能是性政治的根本的表征:自从传统的法被扫进拉圾堆,规定国家生活的法规体系已经没有“终极正当性”,“所有宪法条文都取决于制订宪法时的政治和社会状况,受制于政党政治的偶然情势”(施米特语)。民主政治删除了传统的自然法──超验的正义来源,人民便成了立法的德穆哥;在民主政制中,谁如果还诉求传统的上帝旨意,便无异于诉求“非民主的超验要素”,成了反人民的诉求。施米特一再提醒人们,“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一古谚是由杰斐逊赋予新生命的。民主政治──人民自己(选出统治者来)治理自己,预设了拥有统一政治意志的同质的人民。但即便同质的“人民”也很少时候是同心同德的铁板一块──对于政治家来说,“民众是散的,不但仓卒难为我用,且时为敌人所用”(毛泽东语);用今天的话来说,“民意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各政党为了争当“人民的声音”的代表,大多希望“靠传单布告,靠报纸书册,靠戏剧电影,靠学校,靠民众团体,靠干部人员”以“合民众口味”的方式“动员人民”(毛泽东语)。“人民”这个立法的德穆哥像个九头鸟,或者身上有成千只手,需要政治家去掌握──民主政治究竟是人民掌握政治还是政治掌握人民,真不大容易说得清。

政治上有歧见是人类的天性,“共和国”有各种党派也算自然的事情。可是,倘若党派林立,“神”的声音乱七八糟,国会就一塌糊涂,对于民主宪政来讲的确是个大麻烦。魏玛共和宪政偏重“议会民主”,国民议会拥有很大权限,使得国家统治者没有强有力的权威来治理国家,“尽管总统任命的总理和政府不一定要由国会批准,但是国会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不信任票就使政府或者个别部长倒台”(《德意志史》,前揭,页223)──从1919年二月魏玛民国建立首界内阁到1932年纳粹党依魏玛宪法规定的合法程序出来组阁,民国历时十三年,内阁更迭十九次,最短的仅执政一个月(1923年Stressemann的两次组阁),最长的也不到两年。

当然,内阁执政时间的长短,还不足以判定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否──法国的内阁更迭比魏玛有过之无不及。是否反映政权稳定,还得看内阁更迭是由什么原因导致的。内阁制要求内阁对国会负责,政党依直接选举所得的国会席位来决定内阁构成,虽然魏玛宪法53条规定总统有权任免内阁,但在魏玛民国初期,内阁并不能完全由总统个人意志来决定,而是由党派意志来决定。如果国会中只有两党,内阁更迭不过就是轮流执政的格局;倘若国会内党派林立,党派必须纵横联合,才能形成议会多数来组阁──纵横联合的党派往往使得内阁不稳,总理和部长由议员出任,他们不过是各自党派的人,只能执行党的机关决定的政策,党的纪律妨碍内阁成员的政策立场──这种情形在两党制中就不大可能出现。

1911年共和革命以后,进入了所谓军绅政权时期──据说,这也是中国近代最为自由的。国家政权疲弱不堪,国内力量四分五裂,却不乏市民的“自由”──鲁迅可以骂很难听的政治怪话,虽然遇到不少麻烦,还不至于没有地方发文章或干脆押起来。然而,经历过北洋时期的共和,张君劢也体认到,搞宪政不能将代议制民主绝对化,“绝对的议会政治”最终不过“少数政党代表议会代表”,“假名窃号,而以主人翁自居”,实际上是政党操纵民意。张君劢叹服魏玛宪法精深,也在于魏玛宪法混合了直接民主(直选总统和全民公投)与代议制政治的混合──中国的“民国”采用“绝对的议会政治”,一再因议会与政府对峙而陷入泥潭,全体人民插不上手。张君劢感叹:“诚当日约法中有国民大会之规定,以四万万人全场一致之决议,息争议和,则国会其奈吾民何,军人其奈吾民何!”国家就要像个国家,不要被议会民主政治搞得国将不国。

既然如此,张君劢为什么没有注意到,对政党的限制性规定恰恰是魏玛宪法的弱项──其原由恰恰来自魏玛宪法的妥协性,就令人费解了。的确,魏玛宪法中的直接民主因素可以平衡议会政党政治,然而,这种平衡却是危险的平衡──何况,如此平衡恰恰又增添了魏玛民国内阁不稳的因素。

正是由于考虑到德国选择了议会民主,国家权力从君主转移到了议会多数,议会冲突可能使得国家政权不能保持稳定,智识界领袖韦伯和魏玛宪法起草人普鲁斯在制宪时都主张,必须在宪法中赋予总统足够的权力。表面看来,在议会责任制下,民国总统不过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传统君主帝制的个人最高权力被取缔了,但魏玛宪法规定总统有权缔结条约(45条)、任免内阁(46条)、解散国会(25条)、在国会对某一法案争执不下时有权诉诸全民公投(72、73条)──尤其宪法48条的强制执行权和“专政强制权”(Diktaturgewalt),让总统有权授予内阁在国家“危急状态”下动用军队,采取军管维护国家安定。 依据这些宪法条文,总统的权力显得至高无上,甚至可以甩开国会中的最大党任命国会外的超然人物出任总理,当然可以成为平衡和解决议会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此宪政安排,很可能是韦伯一类有远见卓识的政治家在制宪时暗中塞进宪法中的总统制成份,以应付国会混乱导致国将不国。

由于国会中的党派混战过于频仍,民国总统兴登堡事实上越来越多地积极干预组阁,内阁被国会推翻的次数反倒不多──天主教中央党由此得以多次成为魏玛民国内阁的中心(十九次内阁中,有九任总理出自中央党)。不仅如此,总统还靠专政强制权以紧急命令方式代为立法──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无论如何,内阁制与总统制的混合,看似一种妥协,实际上也成了内阁不稳的因素之一:一方面是各党派争夺内阁席位,一方面是总统干预内阁成员的任命,内阁构成既受国会党派冲突限制,也受总统限制,难以形成听命于自己的内阁班子,遑论制订内外政策。

为了避免共和宪政陷入议会党争、甚至国家内战,看来还得凭靠宪法赋予总统的特别权力──可是,为稳定国家秩序而制订的总统专政条款,毕竟与宪法的民主共和精神相抵触。不错,宪法通常都要赋予国家总统某些特别权力(军队统率权、外交权、任命权之类),但魏玛宪法48条的重点是赋予总统的专政强制权,这一条文继受于1871年俾斯麦宪法68条规定的德皇紧急命令权。但紧急命令权需先有戒严令或紧急状态令,并限于无法召开国会时才可以动用,魏玛宪法的总统专政权却可以不受法院干预地解释社会危急状态,自行决断是否施行专政,因而与旧宪法相比,民主宪法实际上强化了总统专政权。 宪法学家们当然可以解释说:“专政强制权”针对的是,国家处于“围困状态”(Beladerungszustand)──国际政治处境不妙、国内出现混乱时,如何可能维持住国家秩序;何况,在民主宪法框架下,专政不等于专制──专制是个人(皇上或君主)的独断统治,专政是宪法授权的强制统治;专制不受限制,专政却受根本法(宪法)的限制。尽管如此,施米特仍然尖锐地指出:既然魏玛宪法的专政条款基于专政者的自由裁量,专政的宪法规定本身便与自由主义的法治国原则相矛盾,因而意味着,自由民主宪政的安稳恰恰要靠非自由民主的专政来守卫。

共和宪政的如此内在矛盾是民主本身带来的:民国总统由人民直选产生,具有人民主权赋予的最高权力,作为立法机关的国会,同样由人民直选出来;一旦总统与国会对立,这两个人民的合法代表就处于对立之中。由于魏玛宪法的立法者们的良苦用心,宪法使得总统在与国会对立时占点上风,需要反对国会法案时,可以将法案诉诸公民复决,需要强制人民时,则可以动用“专政强制权”。 尽管如此,这个“人民的代表”(直选出来的总统)毕竟不能完全无视另一个“人民的代表”(直选出来的议会)的“声音”。魏玛民国建国第二年──1920年3月,就发生了卡普暴动(Kapp Pusch),民国政府平定暴动后打算取消罢工权利,工会则要求更多参政权作为交换。结果,政府与工会居然达成了这样的协议:工会有权参予决定民国政府内阁和普鲁士邦内阁人选的去留,有权参予决定、立法,有权参予认可行政制度的改革方案,俨然成了议会党团,史称“无异于一场社会主义革命”。

与张君劢的看法不同,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宪法不过是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行为的结果,不能将宪法看成“什么绝对的东西,因为它不是从其自身中产生出来的”。倘若以为有了宪法就万事大吉,那就大错特错了──关键仍然在于:谁决定、谁制订。宪法不会靠自身的规范系统自动产生作用,“宪法的效力有赖于制订宪法的人的政治意志”──无论“共和”还是“宪法”,都不是一揽子解决人类政治问题的灵丹妙药──人类的政治问题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无论对于传统的政治还是现代的民主政治,政治家或立法者的智识力和道德力都是首要的决定性要素。

1930年初,魏玛民国议会实际上已经陷于瘫痪,三月28日那天,兴登堡没有事先与政治党派商量,任命布吕宁(Heinrich Brüning)出任民国总理组阁,搁置了国会的权力──这一事件标志着张君劢欣佩的“立法国家”的破产,开始了实质性的总统制。这时,自由民主派智识人和法学家们议论纷纷,担心自由民主的共和宪政会因此受到根本性损害──施米特马上将一年前的文章〈宪法的守护者〉(1929)扩展成小书,为兴登堡的政治行动辩护:总统制不仅是魏玛宪法准予的建构,而且对于民国来说,也是唯一有出路的选择──通过总统制打破议会制霸权,修复议会传统创设的立法与执法的微妙平衡,使议会传统不至于被“直接的”议会民主摧毁。因为──施米特在随后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一书中告诫说,魏玛宪法这样一个自由民主宪法即便具有妥协性,仍然遭到极左派和极右派政党拒绝。对极左派来说,这是一部彻头彻尾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与第二帝国宪法藕断丝连;只有实现以工农兵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与旧宪法革命性地决裂而非其改良,才能彻底告别专制。对于极右派来说,魏玛宪法是崇洋媚外,把外国那套政治制度生搬硬套强加给具有悠久民族传统的德意志“人民”。在民主宪政的框架下,魏玛宪法甚至给予明明白白宣称站在宪法敌对面的政党以“议会平等”的权利──施米特警告说,倘若这样的政党靠直选一时拥有了“人民的呼声”在国会占据多数,就可能依相对意义的宪法(条文)改变绝对意义的宪法(民主政体),现代僭政就来了。

就政治和经济处境来说,魏玛民国与张君劢时期的中华共和国一样,其实一直面临再来一次“革命”的压力──国内政治党派林立,国家承受着因战争赔款而来的巨大经济负担。 不过,两个“共和国”有一个根本不同:魏玛民国没有陷入军阀割据,军方始终忠于政府,不像北洋时期,动不动就有地方军头要领兵入京──1917年六月,安徽督军张勋引兵入京,用武力强逼总统解散国会,随即宣布拥宣统复辟;其时梁任公和张君劢都在段祺瑞内阁任职,两人积极附和,促段祺瑞采取专政措施──如此措施的基础显然是统一号令的军队。可是,靠军力复辟帝制是倒退,靠军力重建共和,就是历史的进步了:孙中山已经对议会民主政治失去耐心,宣称“南北新旧国会,一概不要它,同时把那些腐败官僚、跋扈武人、作恶政客,完完全全扫干净它,免致它再出来捣乱,出来作恶,重新创造一个国民所有的新国家,比现在的共和国家还好得多。” 政治家孙中山(而非人民)再次作出决断,让共和国从军政起步重新来过。

有一种观点认为,魏玛民国最终断送在魏玛宪法手中。这种说法把一件复杂的事情简单化了,但并非无中声有──1932年下半年以来,帕本内阁中的国防部长施莱歇尔将军和内政部长盖尔多次打算启用一项崎靠军方的“国家紧急状态计画”,最终因违宪官司的压力而作罢──这事说起来,迄今还让人感到惊心动魄。

下篇

随着状况恶化,失业人数不断上升,纳粹运动对魏玛民国政府的压力越来越大,冲锋队到处扰乱公共秩序──1932年4-5月间,总理布吕宁和防长Gröner打算宣布冲锋队为非法组织,以此抑制纳粹运动,但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为免国家陷入内战,国防部的施莱歇尔将军想出一计,说服民国总统兴登堡对纳粹运动采取“驯化”策略:许诺给纳粹党领袖人物几个内阁职位,条件是纳粹党不再搞运动。32年四月的总统选举后,总统制已经由议会制约转变为纯粹的总统制,总统想让谁当总理,就让谁当总理。兴登堡听从了施莱歇尔的建言,约见希特勒,说他会撤掉布吕宁的总理职务,换上估计纳粹党会接受的帕本出任总理,还答应取消布吕宁宣布的冲锋队禁令,重新选举国会。

施莱歇尔将军在总统面前说得起话,不仅因为他有见识,还因为他在国防部有一个关怀共和命运的政治组织,其成员伸展到军队的中级军官。6月间,总统换掉了总理,同时让施莱歇尔出任国防部长。

七月30日,新一届国会选举,纳粹党票数大升,虽然还没有取得绝对多数,但如果与德共联手,就能形成多数。纳粹党见势改变对共产党的态度,采取策略性合作姿态──于是情势大变,民国总统如果不采取紧急措施,以纳粹党为主体的三党联盟就有可能赶“魏玛联盟”下台。当然,倘若希特勒信守与兴登堡密谈时的承诺,不靠议会多数得寸进尺,夺取国家权力,民国政府也可以听之任之。

希特勒哪里会信守承诺,他夹持议会多数要求的不是部长什么的,而是国家领导权(总理位置),并由他来重新组阁。兴登堡断然拒绝了希特勒的要求──虽然兴登堡打算给一些内阁位子给纳粹党领袖人物,绝没有打算把主要的内阁位子(比如总理之类)给纳粹党,遑论组阁权。国会与总统这两个人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就这样僵住了──纳粹党扬言,如果不服从国会选举所体现的民意,就要发动全面的社会抵抗。

八月10日那天,帕本内阁召开紧急会议。防长施莱歇尔将军与内政部长(我们这里叫公安部长)盖尔(Gayl)在会上联手提出了一项“国家紧急状态计画”(der Staatsnotstandsplan):废除这次国会选举,无限期推迟新的国会选举──这意味着政府将在没有国会这一民意机构的条件下执政一段时期,实行所谓“总统专政”──总统是人民直接选出来的,因而也可以叫做:基于直接民主的总统专政。

施莱歇尔将军在会上发言说,他本来打算接纳几个纳粹党头头进内阁,以便平息纳粹党领导的社会运动,用和平方式解决国内政治冲突,现在看来这一着行不通。倘若不解散国会,已经占多数的激进政党联盟就会在国会通过要求本届内阁退位的决议。,内阁只有一条生路:不理睬国会的不信任动议,诉诸总统的紧急专政权,解散国会,无限期推迟国会选举;倘若激进政党要搞事,内阁完全可以依靠国家武装力量。说到这里,施莱歇尔将军停顿了一会,扫视了一下各位部长的脸,然后沉静地接着说:七月20日以来,民国军队和普鲁士邦警方已经处于戒备,随时准备为国家效力。

盖尔发言时态度更坚决:怎么可以让纳粹党人进内阁?这无异于让国家倒退到议会民主主义。什么叫“议会民主主义”?只讲“议会民主”的程序,其它什么都不管,无论什么乌其八糟的党,只要一时有了人民的选票就可以执政,这就叫“议会民主主义”!人民从来只看眼前利益,根本不顾及国家安危。……当然,宪法规定,解散国会后得马上举行新选举──国家没有国会这个民意的立法机构看守住的话,就不叫民主共和国了,推迟选举必然会被视为严重的违宪行为。可是,诸位得看清楚,就国家的当前状态来说,推迟选举完全正当。国家不能老这样下去,依我之见,最好利用这次紧急状态时期修宪──我们的宪法实在成,要是不来一场“从上而下的革命”(Revolution von oben),将那些与自由民主理念作对的政党统统取缔,我看哪……

司法部长Gürtner接过话头:推迟选举既违宪,也合宪,因为,总统有权采取这样的行动,只要我们可以说服总统就行了──Gürtner的表态实际上是支持盖尔,其它部长们则不同了,你一句我一句,总之不赞同将紧急状态计画与推迟选举挂红,根本理由是:倘若如此,内阁会背上违宪罪名,再次被告到宪法法院。好多内阁成员当了部长才没有几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结果,这次内阁会议最终没有作出决议。

八月13日是魏玛宪法纪念日。这一天,盖尔在纪念讲演中公开批评魏玛宪法:魏玛宪法使得我们的国家陷入分裂而非成为一体,在民主议会制原则至上的口号下,国家简直成了党派争斗的玩物,国家无法求得稳定,没有稳定,就无法好转,法国人的怨债就没法还完。我们的国家需要全面修宪──具体来讲,得修改选举法,引入个人选举法,以抽掉政党势力虚假的民意基础;增加家庭成员和母亲的选举权,以此削弱激进政党的民意基础;宪法中还得增加限制小党派的条款,以减少国会中的分裂;最好还搞个由总统授权、由贤达组成的政务院,平衡议会对内阁的冲击……

盖尔公开主张修宪体现了其个人的立法者品格,因为,主张修宪意味着魏玛宪法并非完美,甚至得担当被视为敌视民主宪法的政治危险。出于策略考虑,盖尔没有明说如何修宪,但他明确地说,修宪不可采取宪法规定的议会多数原则来搞,否则,无异于给了在国会占多数的激进政党以可乘之机──盖尔心里想的是,利用终止议会期,由专业人士、公法学家和各邦代表提出议案,再由总统付诸全民表决,而且还得等内政已经稳定、国家经济状况已经好转。

宪法不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吗?如此修改宪法不是破坏民主宪法?

“宪法神圣不容侵犯”,按施米特的看法,其含义应该是指“绝对意义”的宪法,而非“相对意义”的宪法(条文)。不然的话,总统行使宪法48条的专政条款时,必然会打破好些宪法条文,已经算“侵犯”宪法了。在《宪法学说》中施米特说,宪法48条的专政条款“并不涉及【立宪的】根本政治决断和宪法核心”,绝非等于破坏了“绝对意义”上的宪法,毋宁说倒是在维护这个自由民主宪法得以产生的政治意志。“不容侵犯”的,并非宪法的具体条文,而是制宪权的政治意愿。以“宪法神圣不容侵犯”为由来否定魏玛宪法48条(比如把它说成专制残余),无异于为魏玛民国制宪主体(德意志人民)的敌人提供了颠覆民主宪政的可能性和合法性。

总理帕本得知盖尔的修宪提议后,公开表态支持,同时申明,盖尔的讲话绝非内阁的授意。但修宪这样的话,总统兴登堡最不爱听──他的荣光靠在魏玛共和宪政身上,魏玛宪法有神圣性,等于他自己有神圣性──他就是这个宪法规定的人民直选选出来的。23日那天,兴登堡再约见希特勒,仍然寄望于说服希特勒放弃与政府作对的立场,他会让希特勒和其它几个纳粹头目进内阁当部长。希特勒瞪着两眼对总统说:怎么可能呢?你瞧瞧现在的民意,如果我不当总理,你怎么向人民交待?为了国家,你最好按宪法48条授权给我紧急专政权──你不是曾经授权布吕宁和帕本这样的紧急专政权吗?那样的话,我马上就可以重新整顿好国家。

兴登堡只好叫侍卫送客──谈判破裂倒使得内阁执行紧急状态计画的决心加强了。

八月30日,新选出的国会开碰头会,草拟步骤杯葛内阁──内阁也在总统渡假的Neudeck开会。帕本总理对总统说,国会肯定会提出内阁不信任议案,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快解散国会。是,根据宪法解散国会后得马上重新选举国会,从目前情况看,纳粹党仍然会在国会获得强势,所以,无限期推迟国会新选举看来是必要的。这一行动虽然违宪,但我们可以依据宪法规定的总统专政权获得合法性:总统就任誓约中有保护德国人民不受伤害的义务(宪法42条),新的国会选举将出现街头恐怖,伤害德国人民──将新的国会选举推迟到国家政治处境安定以后,乃总统的义务。

兴登堡低头想了一下说:看来,为了德国人民的利益,也只能违背人民主权的多数原则了;不过──总统补充说──不能动用“紧急专政权”来支持修宪。总统的这种表态已经等于变相授权执行紧急状态计画,其它内阁成员没有什么话说──内阁会议作出决议:解散国会,推迟新的国会选举。

两周以后(九月12日),新的国会开第一次会议,纳粹党的戈林(Hermann Göring)坐在国会主席的位子上,洋洋得意地宣布:现在,我们这届由人民选出的国会按宪法54条表决由共产党人议员提出的对政府不信任议案。总理帕本一下子懵了,没想到不信任动议表决来得那么快,居然赶在他宣布解散国会之前。帕本站起身来,赶紧把解散国会的政令交给戈林。戈林看都不看一眼,说现在是国会开会,继续表决──559位议员,512票赞成,仅42票反对──很清楚,赞成不信任动议的也有“魏玛联盟”的议员。

从法理上讲,不信任表决无效,因为,政府已经提交了解散国会令,国会不能再进行新的表决,只能就解散国会令作出反应──戈林强行表决不过想要制造效应,给政府造成道德压力:让全国人民乃至整个世界都看到,眼下的德国政府根本没有代表民意──甚至反民主。

国会表决后,盖尔在记者会上仍然强硬宣称,政府的解散国会令有效。可是,盖尔低估了不信任议案带来的心理。九月14日那天,内阁再次举行会议时,大多数部长们已经转变态度,担心继续推行紧急状态计画会使得政府吃宪政官司,最好在坚持解散国会令有效的同时,宣布马上选举新国会,以免引发政治动乱。

盖尔急了,从位子上跳起来:为了人民的利益,必须违这个宪!

一直没有说话的施莱歇尔将军这时用一贯的沉静声调说:要是宪法的民主多数原则和当前的政党状况没有改变的话,重新选举国会对国家一点好处没有,我们应该向人民讲明这一点。再说,不定期推迟国会选举,在宪法上找到说法,不是没有可能,我的助手奥忒上校(Oberstleutnant Ott)已经找宪法学家施米特、比尔芬格(Bilfinger)、雅可比(Jacobi)等人征询过意见,应该没有。

其它所有内阁部长仍然反对推迟新的国会选举,他们的一致理由是:不仅纳粹党,甚至中央党都扬言,如果推迟国会选举就会依宪法59条入秉宪法法院,这威胁在传媒中已经传开了,政府的名声非常不好。内阁会议也得少数服从多数,盖尔和施莱歇尔不得不作罢,以免被看作无视宪法约束的违宪分子。

新的国会选举定在11月6日。不出所料,新选举没有改变国会格局:纳粹党失去了很少的选票,与纳粹党结成议会党团的德共则增加了票数,两党在国会取得了具有否决权的多数。选举期间,这两个激进政党还联手在柏林搞了一次公交工人罢工,让柏林公共瘫了几天(3-7日),既给政府一点颜色,也显示拥有工人阶级的民意。

总理帕本想重新启用已经搁置的紧急状态计画,打电话给施莱歇尔将军,想看军方态度如何。施莱歇尔在电话那头说,新的国会选举后,他已经不能担保军队肯定会支持政府、保障公共秩序。不过,他可以搞一次纸上军演(Planspiel),试试军方的态度。

军演由奥忒上校负责,他在提交给施莱歇尔的军演报告中说:军队将领普遍认为,军队没有可能既弹压激进政党发动的骚乱,又对付东部边境波兰人的骚乱──奥忒上校建议,应该阻止政府想靠军事非常状态来保护自己的念头。施莱歇尔将军与国防部幕僚认真了一番情势,断定帕本内阁在广泛社会压力下已经不可能守住政权。为了避免国防军卷入内战,施莱歇尔决定靠自己个人的良好人缘和“社会将军”(sozialer General)的声望,寻求与除共产党以外的所有政党合作,支持他出面来搞个临时性的非常内阁──具有社会权威性的总统内阁(sozial-autoritärer Präsidialkabinett)。施莱歇尔没有排除纳粹党,一则担心其社会煽动力实在太大,二则打算拉拢纳粹党中温和的Strasser一翼。施莱歇尔当然清楚,根本问题来自宪法的约束,但他也晓得,这个时候动宪法非常危险,因此暂不提修宪的事情,先利用议会中的党派斗争──尤其利用纳粹党内的分歧以及工会阵线的力量,分化纳粹党。

12月1日那天,总统招内阁成员到府上开会,议题是如何更换政府才会让国会满意。没想到多数部长的一致看法是,更换内阁无论如何不会让国会满意,即便换上施莱歇尔将军当总理,仍然不可能指望他在可见的时间内改变激进政党占议会多数的状况,除非在解散国会后不是马上选举新国会,而是在专政期间修宪。兴登堡急了,只好再次动用宪法48条的紧急专政权,让帕本内阁挺下去。不过,他重申,不能在没有国会期间修宪──,他说,自己最看重的是“捍卫宪法”。

第二天,内阁开会讨论具体施行措施。司法部长问,如果执行紧急状况计画,国防军立场会如何,施莱歇尔让坐在身后的奥忒上校把军演报告拿出来念一下。听完报告,帕本站起身来,给总统打了个电话提出辞呈,提名施莱歇尔将军接任总理。

施莱歇尔将军临危受命,首先着手疏导军方。12月13到15日,施莱歇尔把时在柏林的军方头头招集起来开了两天会。施莱歇尔将军对将领们说:过去,帕本内阁只有靠军方支撑才能维持下去,但调察发现,军方立场并不乐观,万一几天之间百分之九十的人民走上街头怎么办?本届新内阁的首要任务是缓解紧张,看国会格局在下个月是否会向有利于政府的方向转变。要是纳粹党继续与政府作对,我看就得对他们不客气了。现在我只有倚靠国防军,直到政府在国会里缓过气来。诸位,你们得作好思想准备,政府可能对纳粹党人采取强硬立场──与纳粹党人斗,可不是“打蚊子”(Mückenstichen),而是“你死我活”(auf Hauen und Stechen)。

稳住军方后,施莱歇尔马上穿梭各党派,找“魏玛联盟”各党领袖谈话,希望形成对新内阁有利的国会情势,甚至不惜拉拢一派纳粹党议员进入内阁,搞一个包括纳粹党在内的联盟,但绝对控制住国防部和总统专政权,以防纳粹党潜在的颠覆力量。施莱歇尔向各党领袖暗示,他不会是软弱的总理,对于与政府作对到底的政党,他会采取强硬手段。施莱歇尔也不时发表公开讲话,表示新政府只有暂时的目的:马上着手解决失业,不会搞宪法改革──施莱歇尔将军说到做到,不顾主的反对,由政府出面提供就业机会,以便求得工会支持。

到元月中旬时,施莱歇尔发现,自己的努力并没有什么成效,“魏玛联盟”各党领袖仍然坚持得按宪法办事,国会再次提出不信任动议。16日那天,施莱歇尔召开内阁会议。将军在会上说:要是国会在即将召开的会议上将动议付诸表决,他就宣布解散国会,执行紧急状态计画。内阁的主要成员都赞成执行紧急状况计画,接任盖尔的新任公安部长Bracht甚至说:要是解散国会,至少把新选举推迟到秋天;必要的话,连普鲁士邦议会也一并解散。

施莱歇尔对与议会的对抗感到很有把握。23日那天,施莱歇尔向总统汇报,他的政府在等待31日国会的不信任表决,然后就动用军队,激活紧急状况计画。施莱歇尔万万没有想到,总统突然又态度犹豫起来,说这样会让他显得在破坏魏玛宪法,得先征询一下各政党领袖的意见,才能决定是否授权施莱歇尔起用紧急状况计画。总统身边的国务秘书、宪法解释专家迈斯纳(Meißner)博士急了,忍不住插话说:推迟新选举会违背宪法25条,但依宪法48条推迟选举的政令则合宪──宪法上写得很清楚,在稳定的情势下才可能选举。施莱歇尔马上说,现在正是国家紧急状况的时候,对于总统来说,这是一个恰当的时刻,表明自己为捍卫宪法而采取行动。施莱歇尔还保证,只要有了一段休止国会的时间,他就可以依宪法76条剪灭纳粹党。施莱歇尔想要严厉抑制民族社会主义,的确“是使德国免受纳粹统治的最后机会”(参《德意志史》,页357-362)。

兴登堡拒绝了施莱歇尔的建议,说内战是所有战争中最坏的。他还提醒施莱歇尔,上次在内阁会议上,施莱歇尔自己也反对采用紧急专政。施莱歇尔回答说,这回的情势与帕本内阁与纳粹党冲突时的情势已经很不一样。兴登堡还是犹豫不决,不过最后没有把话说死,让施莱歇尔先征询一下各政党领袖的意见再决定。施莱歇尔内阁唯一的生存机会这下就得看“魏玛联合”中的两大党(社会民主党和中央党)领袖的态度了,要是他们支持关闭一段时期国会,施莱歇尔从总统那里请得“紧急专政权”的成数就很高。

有人称张君劢为“宪政之父”,很可能是别有用心的挖苦。张君劢不厌其烦地讲,国家的确立依赖于两大要素:和道德。其实,他看重的并非“法律”,而是“道德”──对于张君劢来说,“道德”无异于国家本身。在《立国之道》中,张君劢表示仍然信服严复的如下见识:帝国主义的“武力”基于其背后的“集体道德”──隔壁邻居日本不就用武士道精神来建立“国家道德”?为了找到中国的“国家道德”,张君劢跑回宋明儒那里,通过编写《新儒家思想史》创造性地转化出宋明儒“富于革命性”的政制设想,还借助宋明儒的眼睛看出“三代诸帝”就是“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守护者”,“中国古代的哲人王是以正心诚意修其身的,所以,他们了解人民的需要”。由于一心想着要将“欧洲之新思潮”与吾国的儒家传统结合起来,张君劢在读宋明儒书时,脑海里就浮想连篇出这样的景像:宋明儒已经设想出完美的地方制度──“乡约和中国地方自治的关系相当于卢骚的社约与西方民主政治的关系”;宋代固然没有民主选举制,但“有过一种近似选举的制度”,只要谁“良善而能干”,就会被“乡里贡举送至京师,参与政事”;新儒家还重视公平分配土地,对外敌(金人)向来持强硬态度,反对议和(参见《辑要》,页185-188)──凡此不都是民主强国所需要的?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7篇

文章编号:1008-7168(2015)01-0062-08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的颁布,“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逐步加快了走向实践的步伐。作为法治梦想建构的重要范畴,法治政府成为各级政府追寻的目标和努力方向。秉持法治思维,依法执政,无疑成为政府所要遵循的最优治理模式。面对日益严重的诚信危机,政府的处置应对也必然会在法治的道路上前行。良好的施政理念需依托政府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职能才会转化为实际效果。国家和地方层面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努力,既凝聚着各方法治探索的心血,更传递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诉求。毋庸置疑,社会诚信体系的法治建构在未来会更重视统筹领导机构的建设、诚信权利的保障,以及非正式规则的运用,从而以塑造诚信政府为基础带动和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口号宣示”到“法律主张”

社会诚信体系理念共识的形成,伴随的是政治现代化和文明化的进程。在最初的观点形态中,诚信有两个鲜明的发展阶段,从隐蔽暗示到鲜明主张,是革命话语向政治话语转变的过程。直至社会诚信体系理念被官方所认可,政府治理失信才进入正式的议事议程。

(一)革命与改革话语体系中的诚信观点

诚信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之中,同样,中国社会主义思想理论体系的建构与完善也渗透着诚信的理念,构成法治诚信的思想基础。从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科学发展观,政治理论体系与时俱进的发展,这本身就是诚信理念的体现。在具体实践进程中,特别是在“革命”向“改革”主题转变过程中,诚信理念得到真切体现,这也是我党认识问题的重要方法,是保持生命力的重要砝码。

在革命年代,诚信观念主要体现于革命的立场与策略之中,主要是革命理论与具体情况的关系问题。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一文中指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1](p.109)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也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教导我们认真地研究情况,从客观的真实情况出发,而不是从主观的愿望出发;我们的许多同志却直接违反这一道理。”[2](p.797)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则强调:“以往革命的发动者,往往是起初用欺骗的手法骗得民众信任,随后革命成功,掌握政权,后来又逐渐让人民认清了他们的本来面目,丧失了民众的信任,‘盗贼之行……为虎作伥,惟利是嗜,又焉有丝毫计公益,恤民隐之心?以此欺人,夫谁信之!’”[3](p.459)除此之外,《反对党八股》、《为人民服务》等众多文献也不乏诚信的思想。正是在实事求是精神的指引下,取信于民,依靠人民的支持,革命才走向了胜利。诚信成为引导革命胜利的重要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诚信在政治理论体系中越发受到重视,贯彻到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特别是在推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对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积极意义。1991年,邓小平视察上海时专门提到了“经济与信用”的关系问题,“只要守信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人家首先会把资金投到上海,竞争就要靠这个竞争”[4](p.366)。在具体经济工作中,邓小平反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一切经济活动和行政司法工作,都必须实行信誉高于一切,严格禁止坑害勒索群众” [4](p.366)。在解决香港问题时,邓小平阐明了中国坚守诚信的立场:“人们担心中国在签署这个协议后,是否能始终如一地执行……要告诉全世界的人:中国是信守自己的诺言的。”[4](p.102)邓小平的诚信思想得到了贯彻和继承,后来的领导人对此多有论述。江泽民指出,“互信”是安全之本,“互信就是以诚相待、言而有信”。胡锦涛也要求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政绩,否则“势必严重削弱我们党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战斗力,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最终妨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顺利实现”<sup>[5]</sup>。则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在本质上都是诚信理念的体现,推动着诚信由隐蔽走向明确,成为独立的政治主张。

(二)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从“观点”到“体系”的变化

从语源角度考察,诚信释读的文字表述在古今维度并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精神内涵已大相径庭,以阶级和身份为标志的熟人诚信已逐步发展成为以平等、民主、法治为基础的陌生诚信<sup>[6]</sup>。与之相随的是政治话语的流变,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诚信已成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并以此筹谋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策略。

在政治话语中,“诚信”一词在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得相对较晚,却迅速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在政治发展中进行明确的“诚信宣示”。然而,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诚信的政治宣示进而转换为更具体、更规范的法律形式,成为法治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在官方文本中,诚信的内容也愈为丰富,逐步发展成为独立而完善的体系。

最初,“诚信”是国家推动道德建设的重要主张。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这是国家首次从战略高度关注道德问题。2002年,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建设要坚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2005 年,胡锦涛指出,“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6 年,胡锦涛又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道德要求,明确了诚信在社会评价中的意义。2007年,十七大报告则再次强调,“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诚信由此而在道德领域、政治场域受到持续重视。2012年,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较为系统的概括,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立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个人层面,“四位一体”,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价值追求和道德准则要求<sup>[7]</sup>。由此,诚信被提到新的高度,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信”更是制度的关注焦点与目标追求,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内容和重要范畴。在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2011年2月,温家宝指出:“现在影响我们整个社会进步的,我以为最大的是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的诚信,一是政府的公信力。这两个方面解决好了,我们社会就会大大向前迈进一步。”2011年10月,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2年,十八大报告又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法律在多重层次透漏出对诚信的重视,诚信不仅是对立法的底线要求,也是法律实践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可见,“诚信”已俨然成为法治的主要话语,从最初的“口号宣示”到现今政策文本中的“正式规划”,失信问题已纳入法律治理的范畴之内。而诚信理念也从晦暗不明到明确主张,话语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界和实务界兴起了研究诚信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热潮。毋庸置疑,政治诚信的流变促进了法律诚信的研究与探讨,而由“口号治理”向“法治探索”的转换也是诚信治理的必然趋势。

二、国家层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部署与举措

国家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力量,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规划设计与基本举措,关乎体系建构的成败。自2007年中央政府关注“社会信用体系”以来,诚信治理的范畴、责任机构、依循规则日益明确化和规范化。然而,在法治进程中,国家依然需要认可公民的诚信权利来增强社会诚信重构的效果。

(一)社会诚信建设的政策进程与机制设计

随着社会诚信从政治宣示到法律实践的转化,在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国家“五年规划”等权威性宏观规范的指导下,国家在社会诚信体系层面进行了一系列的顶层设计。自2007年始,国家层面即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并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负责并指导社会信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①。2008年,国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调整为人民银行,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②。2012年,国家又将牵头单位调整为国家发改委与人民银行,并增加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机关与机构为成员单位。可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在微观层次,重点突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主要集中于经济金融领域,通过成员单位的组成即可看到此种趋势。不论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如何调整,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关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关键部门,都是联席会议的核心成员,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都要依靠这些业务管理部门的执行与实践。而同样作为核心成员的国务院法制办和公安部,则在国家信用规范的制定、审核与执行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③。

此外,国家推进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已经突破了经济诚信的边界,拓展到政务、司法等领域。2012年,国家在部际联席会议职责中就增加了新的规定――“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④。同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成为成员单位,司法诚信等公共领域的诚信建设日益受到重视。这种趋势有助于推进诚信建设的进程,但也给现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了挑战。国家必须改进和加强顶层设计,提高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率,促进全国性诚信体系的形成。

现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实体性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牵头实施诚信建设,日常工作机制不完善,会议间隔太久,如2007年3月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直到2009年3月才召开第二次会议,等等。可见,非常态化的工作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回应社会突发问题,现有领导统筹机构解决失信问题的效力受到质疑。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高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不仅不能将司法公信建设提到与经济(金融)诚信并重的地位,也缺乏足够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国家顶层设计重在明确或成立实体性的中央领导机构,加强全面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sup>[8]</sup>。

(二)诚信权利(知情权、隐私权与信用权)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虽至今未有关于知情权的相关规定,但

2002年十六大报告已经提及“知情权”概念⑤。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离不开对知情权的保障。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也指出,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宪法中列举的上述基本权利要正当合法地实现,都有赖于对事实真相的了解。如若不能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保障公众知情权,权利实践只能是空谈。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而言,知情权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正如中国宪法同样没有将生命权纳入正式文本的权利规定体系,但不能因此否认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地位。因为基本权利的定位取决于权利本身的性质和属性,不能因缺少法定依据而否定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知情权保障提供了直接依据,即“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隐私权在事实层面受到现行法律的保护。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隐私权主要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民法通则》(1986年)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中并未包含隐私权的内容,早期的司法实践只是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而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隐约的隐私权意识和概念已发展成为法律所确认的权利。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由此,隐私权在法律体系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公民相关权利救济也因而有法可依。在现有法律体系中,中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在内容性质上与隐私权的实质内容基本一致。特别是法条中关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与上文述及的《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中的内容都有相同或类似之处,是尊重人权的文本反映。这些规定实质上又将权利保护引入两个维度,即生活安宁和私人秘密;而这恰好是隐私权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在公法与私法意义上以及事实层面支持对隐私权的保护。

信用权保护是诚信法治的内在要求。信用权的立法保护却是学界的一致主张。赵万一、胡大武等学者曾总结了国际上信用权保护的七种模式,翟云岭教授也主张对信用权进行直接保护⑥。中国法律体系至今未有关于信用权直接保护的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条文中都未列举信用权的内容。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信用权已被纳入立法议程,2002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首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在第一编总则和第六编人格权法中分别对信用权做了列举和规定。信用权的保护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具体诚信(信用)权益,是社会诚信体系中个体权利的直接体现。特别是随着社会失信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信用权应尽快明确为私法的重要权益,在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sup>[9]</sup>。

三、地方政府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概况

在诚信治理理念日益规范化与法治化的宏观背景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中央到地方迅速普及,而地方的角色更为活跃,已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角。中国31个省、直辖市与自治区⑦都进行了关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探索并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

(一)政令规章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规范保障方面占有重要地位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过程中,地方性权威规范占有重要地位,是规则体系的主体部分。无一例外,31个省级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都以相关的规范文件为依据和准则。其中,江苏、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规范性文件相对完善,自成体系。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已经建立了关于诚信治理的诸多规范――4个省份了地方性法规(陕西、海南、湖南、广东),16个省份拥有自己的地方政府规章(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内蒙古、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湖北、湖南、海南、四川,约计三十一部地方政府规章),每个省份都有以政府组成部门或工作部门主体制定的其他权威性规范文件。其中,2007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是全国首部关于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2011年的《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是国内首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使用公共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此外,《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决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信用建设的决定》也是现今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各省多采用政令的形式,在内容上比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更为宽泛,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较有代表性的规则形式;但需注意的是,以政令形式的规则并非都是政府规章,如《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信用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等。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真正占据规则体系主体部分的是诚信建设牵头部门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规范,对社会诚信机制建设做了详细规定,如《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诚信建设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5号)。

(二)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导力量

政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建构主体。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分担着建构社会诚信的具体任务。在地方负责组织实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主要分为三类,即地方政府组成机构、日常办公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其中,地方政府组成机构包括省(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省商务厅(吉林、青海、新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浙江、安徽、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江西、甘肃)、省工商局(山西),以及人民银行各省支行(河北、山东、河南、海南、贵州、西藏);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则是指相关省市、自治区的金融管理办公室(天津、内蒙古、湖南、宁夏)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重庆);而政府日常办公机构是指各省的政府办公厅(黑龙江、湖北、广西、四川)。作为牵头部门,这些机构肩负承上启下、上传下达的角色和使命,向省级政府或社会诚信建设的协调机构负责,并负责传达和执行相关决议与任务。除此之外,政府在组织建设方面也着力不少,31个省份都建立了社会诚信建设的总体协调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社会诚信建设联席会议与领导工作小组制度。其中,12个省份建有联席会议制度。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是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短板

在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社会力量开始有限度地参与社会诚信规范制定与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特别是在保障诚信的非正式规则方面,社会诚信(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以上海为例,2005年成立的上海市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已经成为上海社会诚信自律规范体系的主角,先后于2007年和2013年牵头制定了《商业征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前者是行业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辖域内所有征信机构的商业征信活动;后者是政策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正如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陈跃华所言:“意见框架思路清晰、举措创新、扎实推进,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供了依据。”<sup>[10]</sup>而在人才培育方面,高校等教育组织发挥了积极作用。尽管社会力量开始参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进程,但主要限于精英力量的参与,参与面小,影响力弱,并未进入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层次,亟需进一步发挥更为积极的力量。

(四)网络成为地方社会诚信建设的主要阵地

网络是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最广的媒介。中国31个省份都有自己的官方诚信网站,网络在地方社会诚信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些网站通常包括信用公示、信用查询、政策法规、征信管理等内容。政府等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主体可以通过网站权威规范文件,向社会展示建设的进程。在各省信用网站中,浙江省的信用网站架构较为合理,信息较为全面、更新及时,值得借鉴参考。“信用浙江”网站由“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省发改委主管,将信息整合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和“政府信用”三个板块,板块之间各有不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主要提供信息查询和负面信息公示业务,负面信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对口部门提供,如法院提供“个人未履行生效裁判失信信息”、司法局提供“律师年度奖惩情况信息”,等等。政府信用板块则包括三项内容:信息公开、网络问政和网上办事,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公众,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个板块有机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诚信服务。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的社会诚信建设网站往往“各自为战”,缺乏协调和信息的沟通,未能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割据,给公民查阅信息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便。

四、战略化与规范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未来景象

目前,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已在覆盖领域、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规章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更需从战略和规范层面进行深入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保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稳定性和社会效果的实现。

(一)明确领导机构,统一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程

领导力弱、统筹协调不力是当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病,这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亟需重视的问题。在现行体制下,牵头部门或协调机构通常由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权威不足,效用不符合理想⑧。因此,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必须继续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

综合中央和地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可从两方面筹划改革举措。一是由立法机关或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负责规划统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同时兼顾司法公信体系和政务诚信体系;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是市政府办公厅和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政府自身公共诚信与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此种设计符合宪法架构,有一定的法定权威,具有形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目前情况下,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效果取决于人大实际地位的强化,此种设计可能仍然存在关于效力问题的质疑。二是由党的常设机关或成立专门的“诚信建设小组”统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由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或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至少是常委)担任组长协调党政各个机关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二)强化规范的保障作用,推动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进程

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官方制定的规范必须形成统一体系。既要强化政府政令规章的既有作用和地位,更要具有法治意识,出台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中央层面还未提出或出台相关的立法动议,地方政府在诚信立法领域反而走在了前面,全国已有4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除在国家层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使之完善形成统一不悖的法律体系外,按照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通行做法,制定更具指导作用和核心统帅地位的“规划”势所难免。这些政策规划通常是由政府组成部门制定,经人大批准后施行,主要筹谋未来的工作重点。社会诚信体系“规划”由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或协调部门组织制定,向社会公众或相关主体征询建议和意见后,以政府的名义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向社会公布并依照执行。这既能增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合法性基础,也能有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整体布局和统一谋划。

(三)注重接受社会监督,正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礼失而求诸野。”在诚信法治的理性建构之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能忽视本土资源的利用和诚信自发秩序的演化。国家法治之外的“非法之法”,更贴近于社会生活,是现实中的法,更能体现社会主体的诚信意愿,是自发演化的“自然秩序”。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必须有开放的视野,应该承认行业标准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行业组织的主要作用主要体现在规范规定、诚信评估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层面。特别是在食品安全领域,更应该以社会自治为基础,认可行业协会规则正当性,使之能够发挥惩戒作用。如承认“火锅协会”的准则的约束力,使行业能够自治,政府才能抽身集中进行监管。此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让更多有益的意见融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范畴,以增强社会认同和推进既定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诚信体系共识的形成阶段,还是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阶段,甚至于在前景的展望中,政府或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建设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现代化改革成为凝聚诚信体系共识的推动力量,法治成为广受认可的约束诚信的重要规范。以此为基础,规划、政策、政令规章也成为建设诚信的规范屏障,在形成建设战略和维护诚信主体的知情权、隐私权和信用权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行业规范、社会组织也成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参与力量。由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法治路线图便展现于前――以政府推动为主线,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强化战略性和规范性约束与保障,以追求社会秩序重塑的宏大目标。

注释:

①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

②具体规定参见《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08]101号)。

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较大规模的调整有两次:2007年成立之初,牵头单位为国务院办公厅,成员单位还有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商务部(全国整规办)、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和国信办。2008年调整后,成员单位增加到18个,即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调整将更多机构纳入其中,新增加了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高检院、教育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预防腐败局、公务员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非经济领域拓展。

④具体规定参见《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

⑤在十六大报告中,知情权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除此之外,党的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也明确提及关于知情权的内容――“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⑥赵万一、胡大武教授总结的七种模式分别为:智利―德国模式、俄罗斯模式、法国模式、荷兰模式、日本模式、意大利模式、台湾地区模式。翟云岭教授认为,目前我国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的间接保护模式并非完备,应该支持信用权纳入民法典作为单独的权利进行保护。具体参见赵万一,胡大武:《信用权保护的立法研究》,《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翟云岭,任毅:《我国诚信体系构建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法治论坛》2008年第1期。

道德与法治命题建议第8篇

关键词: 时事政治 考查 复习

时事政治是中考思想品德学科命题的重要材料,中考思想品德时事政治试题多出现在单项选择、分析说明和探究实践等题型中。单纯考查时事政治的试题不多,一般都是以时事政治切入试题,考查学生掌握课本知识的情况。下面笔者就中考时政试题的考查目的和时政的复习方法谈谈见解。

一、从《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看时事政治试题的考查目标

一是考查学生知识构建能力。思想品德课程的实践性特征表明,时事政治试题“注重与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的联系”,要求学生通过自主参与,以“扩展知识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升生活经验,促进正确思想观念和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二是考查学生的思维能力。据对课程标准的能力目标的分析可知,时政试题考察学生“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方法和技能”和“独立思考、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思”能力。三是考查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课程标准的“教学建议”要求,“在教学中,要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开发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围绕学生在生活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四是考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时事政治试题,“主动探索社会现实与自我成长的问题”,以“丰富、扩展自己的经验,不断激发道德学习的愿望,提升自我成长的需求”。

二、中考时事政治的复习技巧

学生复习科目多,复习时间紧。教师要利用有限的课堂教学复习时事政治,提高复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知识、探究问题等能力。根据时事政治试题的特点,可以采用以下步骤:

1.时政专题化

时事政治多如牛毛,如果一个个复习,则时间不允许,学生不欢迎。比较省时的办法是将有关的时政进行分类,分成一个个有限的专题进行复习。可以分以下两步完成:

一是关注和收集时事政治。平时,教师要有对时事政治的敏感性,做个有心人,随时注意和掌握发生的重大时事问题,特别重点关注国内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如果临复习时还没有收集和掌握有关的时政资料,教师就可以走群众路线,将时事政治分成几大类,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一个小组搜集一个方面,然后集中,以便获得较完整、系统的时政资料。

二是分析和归类时事政治。时事政治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存在内在联系。所以,要对所掌握的时政进行分析,找到它们之间的共同点,把重要的时政综合概括成几个专题,缩短复习战线。例如,2013年中考复习,可以把召开的科学技术奖励大会、相关科学技术成果、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部署等实事政治归纳成“实施科教兴国、推动科教发展”的专题进行复习。

2.结合问题化

时事政治试题不论如何考,试题类型如何变,都要求学生通过思考,找到时政与教材之间的结合点以解决问题。在复习时把教材内容与时政结合起来,提出问题是比较好的途径和办法。为什么要对时政提出问题呢?主要原因是这个办法符合时政的命题思路。综观各地的中考思想品德时政试题的特点,时政的命题思路大多是:时政—问题—知识(或教材)。由此思路可以看出,问题是时政与教材知识之间的桥梁和枢纽,问题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对知识的构建和运用从属于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如果不以问题为中介,直接把时政与教材知识点连接起来,仅让学生知道时政与知识点间有关系,即对时政的分析和解决有可能用到某些知识点,就会让学生抓不住要领,思维混乱,削弱复习效果。所以,对于专题化的时政,师生要有很强的问题意识,学会对时政提出问题。

针对每个专题,提出具有系统性、层次性和针对性的问题,主要是要弄清时政热点的含义、原因、如何对待等,具体而言,就是针对时政问题提出“是什么(说明了什么、有什么启发)”、“为什么(原因有哪些)”、“怎么样(有哪些建议和意见)”等问题,然后综合运用思想品德知识进行多方面分析和探究。对时政提出问题,应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首先引导示范,再让学生学习模仿,后鼓励学生提问和质疑,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见解,鼓励学生对现实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培养他们提问的勇气和能力。针对上述“实施科教兴国、推动科教发展”专题,可以提出以下问题供学生思考和解决,主动构建知识体系:(1)为什么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2)你认为我国教育和科技发展面临哪些问题或挑战?请你为当地教育和科技发展提出建议或意见。(3)你所在地的教育科技发展取得了哪些成果?(4)你是如何认识教材关于“接受良好的教育,已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第一需要和终身受益的财富,甚至决定其一生的命运”的论断,你认为应该如何搞好学习?

3.联系答案化

时政分析说明题主要是考查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所以,在对专题提出问题后,要引导和启发学生联系教材知识,从多个方面思考和回答问题,探究问题的答案,训练学生联系知识、分析问题、语言表达等能力。

4.答题技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