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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的价值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1 10:05:05

非遗文化的价值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开发思路 经济价值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已在日本、韩国等一些国家兴起。但对其概念却并未有准确的界定。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决议,“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概念被确认。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确定,使其保护与开发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与行动中来。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整理和保护行动落后于它的消亡速度,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现状,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而与此同时,中华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正吸引着世界目光。无论是“中国京剧欧洲行”的顺利开展,昆曲和古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口头文化遗产”名录,还是《卧虎藏龙》获奥斯卡奖项,都说明了中华民族文化的魅力所在。但是就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越来越多世界认同的同时,许多的国家将许多本属于我国的文化遗产纳入本国家的文化产业战略,对这一宝贵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从已经久远的“敦煌”艺术的流失,景泰蓝、宣纸技术被窃,到近年来美国《花木兰》的高上座率,韩国的皇家音乐“申遗”(韩方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明确说明该项艺术源自中国),以及韩国欲夺我们的“端午节”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少林商标在美国抢注等事件屡屡发生,这在说明中国非物质文化独特地位的同时,也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行动迟缓,一些优秀的文化遗产将被他人“端走”,我国优秀的文化将被肢解。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思路和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及人类过度的开发与不合理的利用,已使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严重伤害。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消亡,为人类提供了十分惨痛的反面历史教训。

我国及世界各国政府,已充分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与迫切性,为此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

二零零二年,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从二零零三起,我国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二零零四年八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年,国家文化部、财政部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和《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二零零五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随后,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二零零六年,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五一八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六月,又举行了第一个全国性的“文化遗产日”。文化部为此专门成立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市、自治区,也相继成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二零一一年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第四十二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二零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所有这些,都在政策上、法律上、人力、物力、财力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大持久的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现实意义

理清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特点,对于指导我们合理开发和利用其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拓展文化资源范围,提升文化资本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提升到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的高度,对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梳理和挖掘,认真研究和分析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转化机制、转化方式,这必将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范围,为中华民族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为未来的文化经济竞争取得资本优势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济发展越来越证明,人类终将进入“文化发展牵引经济”的时代,随着文化产业的革命,文化不再仅仅是抽象地、间接地作用于社会物质实践,而是将直接地进入社会实践,变为直接的生产力。

2、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挖掘文化资源特色,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的区域内,由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创立的。如川江号子不可能产生在黄河之滨,伏尔加船夫曲不可能产生在尼罗河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民族区和区域性特色,使之在从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文化资本实现经济价值的转换过程中呈现出各自特色。

3、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发现文化资源亮点,形成新型产业样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理、研究和挖掘,还可能发现其中的许多资源亮点,培育出一些新的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广、涉及面大,能产生多种效益。对于其中的许多价值现在的人们还很难做到全面、系统地了解和认识。但一旦认识和发现,就可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出意想不到的增长点。

4、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丰富农民文化生活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出了明确的目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像珍珠般散落于各民族和各地区。中国农村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分布区,农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样式的主要传承者,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说是农民自己的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传承的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就是该文化样式再生的过程,只要设计合理,就可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断产生出文化产品,通过文化产品的营销,实现其经济收益。■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2篇

关键词:朱仙镇木板年画;旅游价值;开发

兴起于宋代的河南朱仙镇木版年画,是中国民间年画最早的发源地,具有悠久的历史文明和丰厚的文化积淀。其艺术风格具有明显的中原文化特色,在民间年画中独树一帜、影响广泛。朱仙镇木版年画是劳动人民自娱自乐、寓教于乐一种表达形式,人们在精神上、观念上趋利避害、乞祥求福……。朱仙镇民间木版年画艺术作为厚重的中原文化的生动载体,体现着北方劳动人民的思想情感与善恶判断。

一、朱仙镇木板年画的旅游价值

(一)理想化的精神诉求

神荼、郁垒是中国最早的传说中的门神,人们画神荼、郁垒及虎于门户,以驱邪防鬼。《后汉书・礼仪志》说,神荼、郁垒居东海的度朔山上,“主阅领众鬼之恶害人者”,以苇索将恶鬼缚起来以饲喂老虎。神荼、郁垒在汉时犹如怪神形象,后来在朱仙镇木版年画中则演变为守门武士。过年张贴驱兽、驱灾、驱病、祈福、迎喜等题材的年画以表达美好愿望。天灾、人祸、尊卑、贵贱、美丑、善恶,甚至大自然的不可预见性等都困扰着人们,无法解脱和难以解答的问题羁绊着人们渴求幸福的心灵,为了表达一种对美好事物的向往和追求,在朱仙镇木版年画中,用一些不符合自然规律、非现实的物象和符号语言有机组合的构成画面,使人们通过幻想进入一种超现实的美好境界。如《天地全神》、《财神沈万三》、《莲生贵子》等。有一些美好的组合随时间的推移已变为一种象征(如龙、凤、麒麟等的造型)。年画里这些理想化的画面构成语言元素来自生活,又不同于自然的真实,是虚幻的、寄托灵魂的家园。

(二)吉祥祈福的寓意

在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里,对吉祥、如意的祈求,对生殖、生命的渴望无处不在,老百姓总是用善意的正面形式来揭示或寄托对美的追求。求生、趋利、避害的功利意愿像一根红线贯穿在朱仙镇木版年画的审美理想当中。朱仙镇木版年画吉祥祈福的形式很多,人们把自然界里具有某种特征的事物如莲蓬、莲藕、鱼、葫芦、石榴等寓意子孙荣昌的抽象意念,把花瓶、古钱、官帽、荷花等用来寓意平安、金钱、升官、生子、富贵、增福添寿等,成为人们意念中的抽象符号。在朱仙镇木版年画中,人们把一切造型都赋予生命和活力。

文字良好的装饰功能,是人们直接将吉祥文字设计装饰在年画中的直接原因所在。朱仙镇木版年画文字题材的年画是由文字与符合文字含义的人物和动物组合而成的,具有吉祥寓意的文字有“福”、“禄”、“寿”、“喜”四个字。如《大福寿》就是福字底纹,一梅花鹿和一个肩扛鸠杖的寿星组合。“福”字具有雍容大度之美、内容丰富,诸仙神也情态各异,寓意吉祥、喜庆、富贵荣华,福寿康宁。朱仙镇木版年画中,还有用较为直接的应用方式,把具有一定含义的符号形式来寓意吉祥喜庆的。如盘长”、“方胜”等符号,作为一种文化标记,被人们所世代延续,给人最为直观的祈福印象。

(三)天人合一的哲学文化意会

朱仙镇民间木版年画艺术的造型观念深刻地体现了中国“天人合一”的古典哲学理想,这种造型观念高度地肯定了人与自然之间具有内在统一性,将自然认定为内在于人的存在,而将人认定为内在于自然的存在,使主、客体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比如葫芦、莲子、石榴等自然物被寓意为多子多孙的内涵;鱼、鹤、松等自然物被作为重生利命的象征……在朱仙镇木版年画艺术的造型理念中,现实世界的客观事物似乎都关联着某种特定的寓意,并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有着某些利害关系。这种物我化一的心灵状态,堪称艺术创造的至高境界。

二、朱仙镇木板年画的传承与开发现状

文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不可逆转的趋势,朱仙镇木板年画自然也受到冲击,其传统的传承与发展方式不可避免地面临严峻考验。

第一,朱仙镇木板年画印制规模很小,基本上还停留在家庭作坊式的模式上。

第二,它面临着技艺失传,新产品开发不足,徒弟来源短缺,后继无人的境地。由于朱仙镇木板年画制作工序复杂,要求工匠技能颇高,掌握雕刻印刷木版年画的艺人已寥寥无几,创作力量薄弱,几乎没有创作新形式的年画,特别是传统的矿、植物颜色磨制方法已鲜为人知。目前朱仙镇木版年画品种单一,做工粗糙,像洒金、印金等多种传统工艺早已不复存在,传统颜料也因成分残缺,像铜绿、葵花紫开始用化工颜料代替。

第三,珍贵的雕版仍在不断流失中。

第四,发展后劲不足,缺乏发展资金。要想让朱仙镇木版年画做大、做好、做强,政府就必须进行宏观调控,注入一定的发展资金。而这些资金往往又很难落实。因此,如不及时加以保护,朱仙镇木版年画制作技艺很可能会彻底消亡,使朱仙镇木板年画这个“世界绝活”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消失。

三、朱仙镇木板年画旅游开发的构想

朱仙镇木板年画要摆脱困境、走出危机,当务之急就是要让朱仙镇木板年画“活”起来,真正地融入我们的生活。它可以原型原貌、原汁原味地出场,也可以顺应变化了的习俗、形式、审美情趣而“适应性”地进入。对于朱仙镇木板年画的开发必须立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保护性开发

当务之急是要对朱仙镇木板年画进行抢救、挖掘、整理。2002年,民间文艺家冯骥才大力呼吁“广泛搜集抢救我们的传统文化”,我们才对于朱仙镇木板年画有了一定的资料积累,但是现有的搜集资料还很匮乏,宣传力度仍远远不够,朱仙镇木板年画的保护人员应该通过录像,摄影,照片,文字等形式录制下他们制作年画的整个工序。此外可以利用传统的纸质媒体运用文字进行梳理记载;或者利用现代的多媒体技术(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平台)进行记录。其次,朱仙镇木板年画的发展,需要走产业化的道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将朱仙镇木版年画由目前局部、零散,自发的工作状态,转变为全面、规范,有序的轨道。再次,培养一批热爱年画艺术的年轻人,让他们把朱仙镇数百年的年画艺术传承下去。并且,有必要在当地艺术学院中的美术学科,增设年画方向的专业,将年画艺术与现代高等教育相衔接,让朱仙镇木板年画进入到可持续发展状态。

(二)创新和推广

在当代社会,我们要继承传统就是要“取其精华,取其糟粕”。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将本时代的特色融入创作中,使传统年画艺术透出时代的气息。这就要求我们了解大众的喜好与现代时尚的流行趋势,在年画的呈现内容上做文章,突出复古与时尚相结合的艺术风格。让它不仅仅再是只能贴在大门或墙上的吉祥纳福画,而且可以在服饰上烫印或针织出传统的年画图案;被精致巧妙地装裱在画轴中和相框内;或者在常年陈列的居家装饰中(灯具,屏风,纺织面料)巧妙地运用传统年画元素。目前在天津、上海,年画的这种趋势十分明显,市民主题在年画中浮现,年画与时尚美女、广告捆绑在一起,构图方式和符号系统发生显著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朱仙镇木板年画的创新应处理好与传统的关系,不能失去其特有的艺术风格,若一味的“媚俗”,反而弄巧成拙。推广,即通过广泛宣传的方式,将朱仙镇木板年画推向现代市场。早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杨柳青、桃花坞等地已经开始市场细分,传统年画销农村,创新年画销城镇。即使在当今社会,中国人过年贴年画依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年俗。

(三)满足外来游客体验式参与

一方面,当地居民可以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兼制作具有地方特色,民间风格和淳朴意志的民俗工艺品,不仅满足游客旅游时购买纪念品的愿望,还能提升民间艺术文化的价值,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游客们还可以亲自进入民间作坊,现场参与制作,体验木板年画的制作工艺,感受朱仙镇这种原创性,传承性,近乎天然的“生态美”,增加对地方特色的认识,还可以使木板年画这种优秀的传统艺术在民间得以进一步地推广。既唤起了游客的兴趣,又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四、结束语

一个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蕴藏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状态,以及该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成为情感凝聚力和认知自身与文化创造力的依托等。不过,它们又是脆弱的,任何对文化的忽视或保护不当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濒临危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没落。因此,兼具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旅游开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必然选择。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可为非物质文化文化的保护传承注入新的血液与生命力,更能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助推力。

参考文献:

1.吕品田.衰落与蜕变――百年中国民间美术态势思考[J].文艺研究,2000(2).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价值 历史价值

一、 历史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定义中,揭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含有丰富的价值所在,作为人类伟大文明的结晶和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是人类文化整体内涵与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有它的历史价值所在,历史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帮助人类认识自身历史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独特价值。无论是何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总带有特定时代的历史特点,通过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以了解到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发展水平。历史价值中还包含了三小点,1:证史价值,是指人类利用各种生产于各个历史时期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去印证往昔历史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某些独特价值,2:正史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史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纠正历史偏谬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某种独特价值。3:补史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补充,丰富历史文献的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某种独特价值。

二、 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帮助我们认识到某一民族文化时所呈现出来的独有的价值所在,在这里所说的文化,主要是指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为适应各种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所创造出的各种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以及衍生出来的精神信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鲜活的文化,是文化的活化石,是原生态的文化基因,对其进行保护、发展有助于在全社会形成文化自觉,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具有文化价值,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是通过知识、技术与技艺,例如:传统游牧生产经验、传统农耕生产经验,以及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民间医药、天文地理等民间知识与经验体现出来的。中国是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多元一体的文化构成,在丰富中华文明宝库同时,也为中华民族新的文化的创造提供了充足的人文资源。

三、审美艺术价值

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了一个民族的生活风貌,审美情趣,和艺术上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大量的艺术作品,是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人民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是按照当时审美风格,美的标准创作的艺术产品,它们能流传到今天,说明审美水平和创造美的能力得到了历史上不同时代的人们认可,接受和赞美。同时,人们也更加欣赏,因此,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也值得今天的我们去认识、探究和欣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许多优秀的创作原型和素材的艺术作品,例如,舞蹈、戏剧、影视、小说等优秀艺术作品就是从其中孕育而出的,很好地发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再造功能,充分利用了其审美艺术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仅口头文学、民间文学、表演艺术有审美价值,就连其中的民族民间文化、社会习俗、服饰织染、红白礼仪等也普遍涉及美的内容,具有重要的审美艺术价值。

四、 科学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帮助我们解读人类历史上所创造各种科技成就,并利用这些成就来创造新科技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独特认识价值与借鉴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价值还指某些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相当高的科学含量和内容,有较多的科学成分和因素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是对历史上不同时代生产力发展状况、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人类创造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原生态的保留和反映,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后人获取科技资料和掌握科技信息的基本途径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本身具有较多的科学内容和因素,而且还为我们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史料和极有学术价值的资料,有助于我们从人类学、宗教学、民俗学、社会学等等,多种学科领域去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和认识活动,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我们不应轻易地扔掉这些历经沧桑的活态人类文化,而是要充分认识它们所具有的重大的、不可多得的科学价值,要积极的去保护和传承,从而更好的丰富了人类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提高人们的科学认知水平。

五、 社会价值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4篇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5篇

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往往并非如此。原因在于宏观的“多民族文学史观”建构与具体的口头文学研究是学者们的使命和任务,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工程。在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场域中存在着由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形成的博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遗产工程”的内容、过程未必会受到遗产学和文学学理的制约,其走向也不一定顺应学者们的学术意愿。明显的事实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一直伴随着民俗、民间文化研究者们对“遗产工程”所造成的“保护中的破坏”等负面作用的质疑和批评。学界的批评话语焦点也已经形成了一种程式化的问题表述:怎样的遗产?为谁保护?谁来保护?怎样保护?应该说,学界的这种“固执”的发问所表达的批评与忧虑并非空穴来风,因为以上问题在当前“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状况中确实有诸多表征。进而成为民族口头文学传承不得不面对的新的危机。学术界指出的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物质化”,过度“商业化”。不少地方政府千方百计想让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进入国家甚至世界“遗产名录”,但是,他们热衷于“申遗”并非为了保护“遗产”,而是把申报“非遗”当成了地方政府的一种生财之道,看作是开发旅游或者是兴办其他文化产业的大好机会,于是对一些文化遗产不遗余力地过度开发、进行商业化包装、“打造”。因此造成了“遗产”被破坏或被“异化”的种种不良后果。可以说,在一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许多地方政府不约而同地表现出了急功近利的思路。以口头文学中的西北民歌“花儿”为例,“花儿”作为多民族民歌,是被甘、青、宁等省列为重点保护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但是,正如有文章所总结的:“近几年各地花儿活动实践中所表现的‘六个结合’,实质就是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我们应及时总结,加强引导。这‘六个结合’是:与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相结合;与培育地方土特产品、创建地方品牌相结合;与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相结合;与巩固民族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相结合;与形成特色农业、创建新型集镇相结合;与提高群众文化水准、活跃城乡文体活动相结合……总趋势是由群众自发的山歌传唱向政府牵头树立文化品牌的理性发展,由单一的局部歌会向大范围多层面的综合性文化活动进展。”使“花儿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现代化产业”[2]。很显然,在申报遗产的过程中,“花儿”同样被捆绑了种种地方性的重任和使命。一种自身濒危、亟需保护的地方民歌,竟然成了带动地方“全面发展”的火箭推进器,处在各种强势利益格局中的脆弱不堪的“花儿”,会被打造成怎样的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标本?同样,由某些文化部门标榜的“原生态”概念引发的如火如荼的民歌大赛,也使原生态民歌正面临着被商业化开发,舞台化改造、从而丧失其文化内核、迅速被“异化”的趋向。其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倒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通常的提法是以政府为主导,以民众为主体。然而在实际中,政府大包大揽了一切,不仅是保护行动的主导,而且也成了保护行动的主体。于是遗产由民间文化资源,变成了地方政府创造政绩的工具。固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单独地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的,它总是要通过相应的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然而,我们更要关注的并非是这一遗产的物质层面,而是隐含在物质层面之后的那一宝贵的精神内涵和历史传统”[3]。但是,“在一哄而上的”申遗热中,文化遗产的本义———其杰出价值、濒危性、独特性被忽略了,一些真正需要尽快保护的遗产,因为种种纠缠不断的利益冲突被搁置的现象十分普遍”[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还在于,它是人民大众的生话方式中天然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一旦这种生话方式被产业化、商品化以后,它的性质就完全改变了。其后果是“一旦某些遗产申报成功,不仅没有更好地保护这些遗产,反而使它们不再发展,而成为脱离生活、展现给他人看的文化僵尸,进一步推动了它的灭亡。这不是对遗产的保护,而是对它的折腾和。我们不愿意看到这种保护”[5]。因此有学者感叹:“说到在当今社会条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想没有哪一个题目会像它这样包含着那么多的悖论。”[6]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四、结语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6篇

论文摘要:我们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时,至少应准确把握住以下几个要素: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不是由阶级或阶层决定的,而是以掌握传统知识、传统技能与传统技艺的多寡决定的;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历史的产物,但同时又必须以活态的方式传承至今;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第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生产知识、生活知识及文化空间方面。而那些与此有关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春,笔者随文化部周和平副部长赴浙江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讨会。会上,副部长给大家讲了这样一个笑话,他说:北京雍和宫附近有许多算命的,以前城管一来,他们就跑,而现在则是边跑边喊:“别抓我,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长说,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肯定有问题,而从另一方面也确实可以看出,经过近年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但是,知道不等于理解,理解不等于理解准确。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否则,我们就很容易因概念的模糊,保护了不该保护的东西,而使真正需要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去了一个最后被保护的机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是这样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技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是与已经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当然,本公约所保护的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而是其中最优秀的部分一包括符合现有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利于建立彼此尊重之和谐社会的、最能使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

而我国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作的表述,也基本上源于这个定义。如《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工作手册》认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时间性和空间性)”。

应该说,上述定义已经触及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但在表述上仍有不尽完备之处,需要做进一步的补充、修正和发展。笔者以为,要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一个准确的学术定位,就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传承时间、传承形态、传承内容、传承价值等子系统做出一系列的明确的学术定位,并通过上述子系统的学术定位,来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限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将随之消失,即所谓“人亡艺绝”。那么,什么人才有资格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呢?有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直接定位于“民间”,这显然是不够的。我们知道,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及传承过程中,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确实来自民间,在我们的日常表述过程中,也确实可以用“民间”来代指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民众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唯一传承人,而民间社会之外的人们无权获此殊荣。如果真是如此,日本著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乐、歌舞伎,韩国著名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宫廷祭祀等,都无权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为它们都是典型的宫廷文化。但事实上我们又不能不承认它们确实是这些民族或国家最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理,在中国瓷器文化发展史上出现的官窑、宫廷生活中出现的满汉全席等,虽不是民间所创,也不是民间所传,但我们同样不能否认它们也是中华民族最为优秀的文化遗产。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与传承,必须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为基础,在许多情况下,倘若没有国家或宫廷的扶持,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可能得到最有效的传承的。因此,我们将所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范畴仅仅定位于民间社会显然是不够合适的。我们认为,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不是一个政治概念而是一个知识、技术与经验的概念,所以,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从政治角度,而应该从知识、技术与经验的角度加以取舍。也就是说,我们在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判断的标准不应该是政治的,而应该是知识的、技术的、经验的;判断一个人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是看他的政治出身,看他是贫农还是富农,是平民还是皇帝,而是看他到底掌握了多少传统知识、技艺与技能。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并未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仅仅局限于“各地人民群众”,而是同时还包括了除“各地人民群众”之外的“某些个人”。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开放一点儿的立场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那么,这一群体应该是人类社会中具有特殊知识、特殊表演技艺与技能的特定人群——如艺人、匠人及巫师等。

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时限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时间仅仅局限于“当下”(“流传于民间”)是远远不够的。活态流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世的一个重要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流传于人类社会的所有文化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文化事象即或非常优秀,但会由于流传时间的短暂,而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1949年以后出现的户县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金山农民画(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等,至少暂时都无法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遴选上,各国都有着一定的时限上的要求。以日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为例,它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入门槛虽不曾有过明确的法律上的要求,但从这些国家所公布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看,历史最短的一般也都具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这一标准对于一般的国家来说,无疑是比较合适的。如果我们将这个标准引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评价体系,那么,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事象至少也应具有100年以上的历史,即产生于清代之前且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传统文化事象。而产生于清代之后的、不足百年的传统文化事象,则暂无资格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然j这只是个下限,一个最基本的准入门槛。其实,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像中国这样一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文明古国,一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也应具有数百年以上的历史(如风筝,版画制作技术,昆曲、京剧表演艺术等)。有些还会更长,如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钻木取火技术等,至少已有近万年的历史。之所以被称为“遗产”,一定是财产的创造者亡故后留给我们的财富。财产的创造者尚健在人世,我们又如何能将其赠送给我们的财产称之为“遗产”呢?

三、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形态的限定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只有时限上的限定已经足够了。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仅有时限上的限定尚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对其传承的形态实施必要的限定。与固态存世的物质类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常都是以活态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判断一个传统文化事象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就是看它在传承形态上是不是以活态的方式传承的。譬如,如果还有人以传统的方式原汁原味地讲述满族说部时,满族说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讲述人一旦辞世而又无继承人,尽管我们也承认这是满族祖先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它将不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法在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继续留名。

四、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的限定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笼统地定位在“所有传统文化事象”上未免过于宽泛。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不应该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事象的全部,而应是这个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最为精华的部分。抽大烟、裹小脚这类陋俗我们且不去说,就是那些具有中性性质的传统文化事象如行酒令、打麻将,也很难获得“民族文化遗产”这样的殊荣。故此,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技能、传统知识、传统节日仪礼及民俗活动等文化遗产贮藏相对集中的几个领域,看来也是经过充分考量的。为什么说上述几个领域文化遗产的贮藏量就一定会高呢?还是让我们举例说明。以传统节日为例。正如大家所知道的那样,一年有365天,但对于一个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传承而言,并不是每一天都同等重要。一年中总有那么几天。对于一个民族优秀遗产传承而言,尤显重要。而这几个特殊日子,正是我们所要保护的节日类文化遗产。为什么一定要将这些传统节日作为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特别保护?因为人们不但可以通过节日美食的品尝、节日盛装的穿戴,使节日美食、节日盛装的制作技术得以传承,通过参与表演而使传统表演艺术得以光大,同时,庄严的节日仪式还可在无形中疗补人们心灵的创伤,使人们通过神圣的仪式获得更多的心灵洗礼,使人们变得更加团结,使社会变得更加和谐稳定。这就是传统节日的价值,这就是保护传统节日的意义。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历时性角度出发,将传统节日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确实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充分地反映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历时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要点的高度概括。同理,民间文学、表演艺术、工艺技术、民间知识等,同样是存在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个“富矿”,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不同角度对人类所创文明的高度概括。发掘金矿需要查清矿脉,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需要我们从理论上弄清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规律。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针对性地保护好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价值的限定

从遗产所展示给我们的内涵上看,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简单定位于“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各种传统文化事项,显然也过于宽泛。依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日韩等国经验,要想申报世界级或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没有这几项硬条件作保障,要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几乎是不可能的。

总之,在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全新概念时,我们至少要在传承主体、传承时限、传承形态、遗产价值、遗产涵盖范围等几个方面做出严格限定。

下面,我们再来谈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将各种“工具”、“实物”及“制成品”等亦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前,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国内学术界,几乎都将“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统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这种做法值得商榷。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方式传承至今,且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及科学价值的知识类、技术类与技能类传统文化事项。而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即或对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意义,也不能视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能一并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7篇

从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认识精神认知价值的必要性。一般而言,我们谈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需要专业的传承人来继承发展的传统技艺内容,例如昆曲、木板水印、云锦制作工艺、中医药炮制等等。那么对于没有明确技艺层面内容却凝结重要传统文化内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持怎样的保护理念和传承态度呢?如:中秋、清明、端午、重阳、腊八、祭灶、二十四节气等传统节日、理念和民间风俗。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不少目前尚未进入文化遗产的名录,但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决定了对它们的研究和保护工作必定会逐渐受到应有的重视。这些文化资源本身悠久的历史渊源、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多姿多彩的民俗礼仪内容,使其对民族心理和民族精神具有不可比拟的良性引导作用,可以说,是我们国家特定形式的精神国粹。较之专业技艺内容很强的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它与每一个普通人的精神意识以及现实生活有更密切的关系,它更直观地体现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精神认知的价值空间[1]108。在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普通民众乃是其真正的传承人。2005年,我国民众对于韩国将传统节日“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事件的态度,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精神认知价值问题对普通民众所能产生的影响。可以这样认为,在文化遗产的价值认知体系中,存在对于人在精神意识、价值取向方面的塑造和引导作用,即精神认知的价值。从历史上看,也正是这种精神认知的作用塑造了社会与传统之间的关系。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但在一个观点上却是殊途同归,即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在现代社会中找到适合自身存续发展的传承方式,让其自然延续。这一点也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续传承最根本的条件是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而这与拓展其精神认知的价值空间的要求是一致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成熟,如何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的价值空间,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会是越来越醒目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精神认知的缺失及原因

1.精神认知的缺失源于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困惑

文化是具有民族凝聚力的稳定的价值观。属于经过长时间的缓慢发展形成的社会深层心理结构,它的认知体系一经形成就很难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可能被暂时遮掩,即使经历剧烈的波折也是如此,变化最为明显也最热闹的是社会表层物质层面上的各种现象。[2]22但是,如果长期处于紊乱的表象中也能造成整个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困惑、迷失,从而影响其发展演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缺乏精神认知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民众在生活中与优秀的文化传统之间缺乏实质的联系。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传统文化信息链存在缺损和遗漏,传统文化信息的有序传承受到一定程度的搅乱。然而一般民众对于能承载传统文化内涵的事物是有稳定的心理需求的,这之间是一种自然的精神寄托关系。目前社会为民众提供的沟通渠道仍然很有限,文化产品与文化现象在内容、形式、功能与品位上与传统文化的精神气质存在落差和脱节,离民众内心的真实需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错位。那么,由于信息链的断裂、缺损、而且缺乏足够的对比和选择,真实的需求也会被一些已经背离甚至扭曲的表现形式掩盖掉,从而引起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困惑。这些原因互相作用之下,便会严重削弱一般民众对于传统文化内涵的认知能力,造成他们对各种歧义和现象缺乏必要的鉴别与甄选能力。当社会提供的产品以及风气和习俗满足不了真实的精神文化需求又缺乏足够的选择时,人们只能求其次,即继续采用已经发生蜕变的、甚至是变质的内容来满足需求。这样的循环对整个文化环境的伤害是难以逆转的。这就是为什么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没有与其所凝结的重要文化历史内涵相匹配的传承方式。可以看到,现阶段社会对于传统文化缺乏主观认知的意识现状,已经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进一步的深入开展缺少扎实的社会基础,而且,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会文明程度的进展。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需要社会生活的涵养

我国在2011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保护方法、名录等一系列问题做了具体的阐述与规定。同时也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国家用立法的手段来保护的价值观仅仅依靠立法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显然,国家立法的终极目的是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存续而使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内涵在我们的社会中得以传承和延续,从而促进宏观文化环境的健康发展,但这个意图的实现远远超出了立法的功能范畴,它需要的是全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蕴涵的传统文化精神认知有明确的价值认定。由于国家的重视和投入,目前我国许多以传统技艺为主要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在局部看起来有很大的改善。因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通过改善生存环境,加大经济支持等方面入手来加以扶持。但加大局部的保护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转变其传承方式。除了少数本身社会认知基础较广泛、其传承活动得到国家特别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传统京剧)之外,其他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对的问题仍然在于其精神认知价值在社会中的接受度不高,影响了其在传承中价值空间的实现,这是非常可惜的事情。相比较于我国丰厚的文化历史资源,这样底蕴深厚但缺乏认知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对现代社会而言,这既是巨大的资源浪费,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三、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精神认知价值空间的现实意义

1.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价值空间的有效途径

在现代化社会日趋成熟的今天,要逐步营造健康的文化生态,必须从根基开始,逐步建立民众对自身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良性的认知。现在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认知价值识别度较高的群体多集中于各路专业人士范畴。这些特定人群往往亲自从事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制作创新以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工作,有的本身就属于传承人。他们从所了解的专业知识和亲身体验出发来认知它的技艺特征,表现形式、传承方式、艺术特色和历史价值,这使得他们的认知经验更加侧重于学术价值和技术方面的经验性成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承而言,这些认知经验非常必要、关键,因为它关系到文化遗产本身与时代融合的存续演变。但是,社会整体的文化含量并非由特定专业人群决定,而是更多地取决于非相关专业人群的文化素养,这使得另一个信息链的传承更为重要,就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常识性的知识信息和历史脉络信息。这些信息结合个体的社会经验而形成的抽象文化含义,体现了一般社会民众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认知价值的理解。就宏观社会环境而言,培养非特定专业领域的民众具备基础的文化遗产认知水准和客观到位的评价能力,是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的价值空间的有效途径。这对社会的整体文化涵量有难以估量的良性影响,既是形成社会高质量文化环境的关键,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中精神认知价值对于现代社会的现实意义所在。适于非专业领域人群理解的信息相对宽泛、概括、不着重强调专业技术性经验,但强调相关历史信息的关联性、叙事性,以及鲜明的细节性特征。具体地说可以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显著审美特征,以及该文化遗产的产生、发展使社会的民风民俗、审美习惯、社会面貌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哪些演变,它对社会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哪些影响等。这些信息链并不同于专业研究人士通过专业创作或是系统的理论研究得来的研究成果,而是经由现实生活中的传承、体验观察与点滴积累而来,并且具有在生活中传承和延续演绎的活力。例如,民间年画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民俗艺术形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流派如桃花坞木板年画已列入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木板年画本身是技艺性很强的文化遗产,在技艺传承方面形成了一整套非常完整的内容。它按照不同的功能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制作原理和制作程序(画工画稿、制版者刻作制版、工场印刷三个分工不同,内容各异的过程);第二,传统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宣纸、拳刀、硬木板,工作台、棕把、棕刷等);第三,传承人(制作者)。制作的关键在于各个环节的传承人在操作过程中对技术程序和工具材料的性能进行经验性的掌控。[3]59-64这些是相对专业的技法知识信息,非专业人士的理解往往会更侧重于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脉络沉淀在生活经验方面的感受。对宏观文化环境更有裨益的是,非相关专业人士在社会发展与家庭、社会的传承中能触摸到民间年画这个文化遗产的存在,并且在生活中学习、了解到其前世今生文化背景的一些基本而宽泛的信息,这些信息同其他领域的文化信息一起,共同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内涵容量。在生活中传承的关于民间年画的信息链可以包括:年画在我国起源于什么时期,繁荣于哪个年代,在我国曾经存在有哪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木板年画流派,及其流行的地域范围。木板年画在什么大的历史背景下兴起,又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走向衰落,其制作方式有什么主要的特征。特别应该有明确认识的是,主要流派的年画分别有什么显著的审美特征。形象一点说,就是提到桃花坞年画,会联想到哪些有代表性形式美的画面,而提到杨柳青年画,又会浮现出什么显著特征的艺术形象。民众通过木板年画生动活泼的艺术形式了解到不同历史时期的民生百态,进而会对民俗情趣、生活习惯、审美习惯等的演变产生主观见解和分析,并结合不同社会主体的思维兴趣和理解差异,自发的在审美、认知视野、价值观等抽象意识方面形成不同的观念,最终跟随不同社会主体的生活体验和阅历来影响、引导其行为方式。这些精神意识上的认知在传承中的状态决定了木板年画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在社会中的价值空间。文化遗产的精神认知价值是抽象的观念积累,属于价值观的一部分,一旦形成就很稳定,而且会逐步构成社会行为方式的一部分。现代社会的发展完善同样需要从传统中汲取有益、健康的内容来积累文化底蕴,所以,着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传承中的完整信息链,培育民众对于优秀文化遗产的认知度是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价值空间的最具实际效应的途径。

2.在生活中建立起现代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之间的联系

根据当下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缺乏精神认知基础的现状,从生活细节入手,在生活方式上建立起现代社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精神沟通与信息交流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有价值的探索。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节日和民风民俗,如中秋、端午、七夕、重阳、清明、元宵、除夕、春节、送灶等等民俗传统,这些主要凝聚抽象文化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常生活中的存在即是重要的文化传承行为,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的传承方式总体上比较空洞、随意。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形成特定的传承纪念形式,有组织的民间或政府庆祝行为在庆祝形式上虽不失隆重但是缺乏与节日文化在特定精神意义上的联系,实施中也缺少具体的现代文化形式载体,即使存续有传统形式的庆祝方式也往往强调其娱乐性多于文化传承功能,这无疑会减弱它在社会责任和文化传承两方面的作用。传统节日和风俗,包括相应的仪礼形式和文化特征是非常丰厚的一笔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文化遗产的形式结构和文化功能随着时空的转换已逐渐流逝淡化,变成一种失去了文化记忆的存在。然而,从文字的记载和演绎中仍然能瞥见其形式内涵的丰富与生动。我国古典文学名著《红楼梦》就有“家家萧管,户户弦歌”这样的文字描述苏州城里中秋之夜民户演奏丝竹的风俗。赏月、饮食、丝竹、待客、吟诗作赋等内容应该都与传统的中秋民俗和礼仪有关,这些民俗礼仪可以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浸润的中秋民俗生态,只有在生活存有一定的生态形式,才能承载、传承一定的文化内涵。反观我们现存的中秋习俗中,除了饮食环节,其他环节的内容已经基本不存在了。这样的情况当然不仅仅局限在一个中秋节,那么像这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承历史,跟国人的思想感情联系紧密的传统节日在今天所承载的文化内涵还有多少,其纪念、庆祝的方式是否还能承载传统文化的精神认知价值是有疑问的。时隔9年,我们再重温韩国“江陵端午祭”成功申遗这个事件时,会发现它的启示作用仍然在于向我们展示了传统文化的精神认知价值在现代社会实现良性传承的范例。“江陵端午祭”在被联合国列为“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之前,已经作为韩国部级“第13号无形文化资产”保护了近40年,而且主要是群众自发的民间传承、祭祀行为。所以,正是其在传承中充分尊重并保护了传统节日与普通人之间精神认知上的传承关系,而且延伸了对今天人类社会发展的积极健康、正面的意义才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4]19民众需要既能承载不同文化内涵,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现代社会与传统文化精神气质交融的文化形式。这其中既包含充当精神载体的文化纪念形式,也包括各种代表传统文化内涵的物质载体形式。如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方面立足传统,发掘整理出能够突显特定文化涵量同时便于个体和家庭实施的生活细节和形式载体,使人们在生活的同时便能够履行起一定的传承义务,就使得文化遗产通过具体的形式同现实生活之间建立起了精神上的联系,从而打通现在民众生活与传统文化之间由于缺乏沟通渠道而造成的认知壁垒,在一定程度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精神认知的价值空间也得以夯实。

3.传统文化精神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实现传承的文化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生态的保护。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仍局限于传统技艺的传承方面,这种保护本身在现代社会所代表的涵义正越来越多地集中于一种文化精神的象征和代表,事实上无论是传统技艺的传承还是传统文化精神认知的传承都离不开社会整体文化环境的健康发展,同样,一个正在走向成熟的现代社会也不可能缺少文化根基的支撑。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精神认知的价值具有明确的群体意识,形成自觉的评价体系,使整体文化生态具有较高的传统文化精神认知度,在这个前提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有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主的传承,同时其携带的塑造社会风气、引导行为方式的现实作用才有可能体现出来,这是在现代社会进一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的文化基础。社会的转型、发展都不是无源之水,缺失文化基础的发展显然并非一种可持续的社会发展方式。对在传承中缺损、断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信息链进行有效的修复,逐步恢复其主要的使用以及审美功能,使民众在生活中能找到传统在现代社会中的延续,从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有效传承奠定精神认知基础,这同时也是现代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文化基础。

4.对缺失传统文化的精神认知基础的负面作用应有清醒的认识

非遗文化的价值第8篇

关键词: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

中图分类号:F26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48-02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区域历史传承所体现的最直观的历史文化价值,它不仅体现这个区域民族历史文脉,更是这个民族保留自我,区别其他民族的历史烙印和自我认定的历史凭证。一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留得越古老魅力就越大,地区民族就越自信,并满怀自信地走向未来创作出更好的未来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区域民族文化的精华和人类文明的瑰宝,具有双重的价值意义,既有人类生活必需的经济价值,更有人类追求美好生活向往的精神需求价值。因此,一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历史文脉价值,更为关键的是给后人留下了了解历史、了解区域经济发展状态的最现实的材料。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投入不足,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和传承中遇到了不少问题,其核心价值观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认识。因此,如何做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历史文化遗产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问题。

河北省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极其丰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方面遇到的难题更为突出。本文将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探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重要旅游资源与旅游产业结合起来,形成保护与传承并重,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统一的格局的有关问题。

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特征

河北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省,在国家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部级非物质物质遗产项目名单中,河北省有39项列入其中,在全国省级排名第四,可见河北省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河间歌诗、冀中笙管乐、冀南皮影戏、吴桥杂技、武强木版年画、蔚县剪纸、曲阳石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旅游的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带动,一些地方都加强了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些民间文化也重新焕发了前所未有的活力,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收入,但是也出现了保护力度赶不上衰落的速度。从宏观整体上来看,情况不容乐观,河北省较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和衰落。

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1.现代生活价值观的冲击

现代年轻人对传统价值观的忽视,使得失去传统价值观。对传统的文化价值不重视,使其不愿意从事相关的工作,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缺乏人才,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致命的打击,如何扭转这一趋势是当代社会所考虑的问题。

2.保护资金的短缺

虽然,现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由于缺少资金的支持,一方面使得很多地方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另一方面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放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与追求,而从事其他行业的工作。

3.过度追求商业化

一些地方由于缺少资金的支持,使得一些地方通过发展旅游业来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出现了一种不良的现象即为了经济利益而过度迎合市场需求,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了传统魅力,逐渐失去了本身所含有的丰富文化内涵。

4.传承人后继缺乏

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普遍“高龄化”。他们80%左右的人年龄都在60岁以上,并且不少体弱多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心有余力而力不足。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没有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由于难度高强度大,使得学徒逐渐减少,不少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都面临后续无人的尴尬境地。

三、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建议

1.加大经费投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经费保障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前提。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资金。由于经费短缺,使得一些地方既无基本的物质条件来登记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无高级的专业人才,使得普查工作难以进行,即使是发现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由于资金短缺的原因,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在一种自生自灭的状态。因此,地方政府一方面积极向上级申请资金,另一方面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间资金的进入,尤其是一些文化企业和社会团体赞助更为重视。

2.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离不开优秀的传承者,而这些传承者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对他们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想得到传承和保护必须培养一批优秀的导师,使他们衣食无忧精神饱满并以此为骄傲,只有这样才能扩大保护与传承队伍,才能使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正的保护和传承。首先,对一批有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行医疗资金等的保护;其次,通过与相关院校的合作,让这些传承人到学校进行授课,挖掘新的学徒,改变单一的面授途径,扩大寻找学徒的途径;第三,政府应对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徒给予经济的补助,吸引优秀的年轻人投入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

3.转变观念,创新理念,适应旅游市场的发展需求

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旅游资源一直是学术界和政府等有关群体的研究对象,虽然彼此观点有些不同,但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变为旅游资源是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非常好的路径。通过发展旅游产业不仅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目的地提供较高的经济效益,也可以为目的地提供良好的社会效益,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目的地的发展。

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要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的建立完善保护体系,中国于2006年就开始,公布了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目前,河北省也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地市县也积极建立了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形成了四级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首先,对全省非物质文化基础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各个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问题,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其次,利用社会相关的研究结构,加强对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和传播,扩大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第三,对列入四级保护体系名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统一的命名编号以及奖励和自助等方式,奖励一批传承人,鼓励地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来发展旅游业。

5.综合考虑,协调利益相关者

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四种,他们分别是政府机构、学术团体或个人、投资商和遗产传承者。由于他们的地位和追求的目标价值不同,从而形成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态度也不尽相同。地方政府具有强大的主导作用,对地方非物质遗产的态度决定了其存在和消亡,因此,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仔细斟酌,多听取其他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学术团体或个人是站在历史文化传承的基础上对其研究,他们没有利益关系,因此,他们提出的政策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是由于他们很少考虑地方政府的利益和投资商利益需求,因此一些对策并不能很好的执行;投资商是想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从而出现了为满足市场需求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夸张和改变,使其失去了应有的内涵和特色;遗产传承者作为个人,首先面临自身的生活条件的改善,如果没有获得应有的经济收入,没有改善其生活条件,他们就会逐渐失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坚持,使得非物质遗产失去了传承人。以上四种力量的追求目标不同,导致了结果不同。因此,要想使一个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真正的保护和传承,必须把这四种力量协调整合为一种最佳合力,协调他们内部的利益不同点才能避免能量内耗,兴利抑弊,创造出良好的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