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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种类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3 09:37:55

非遗文化种类

非遗文化种类第1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类体育;识别;活性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08)07-0129-03

The Introduc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Original "Sports" in School Sports and Its Inheritance

Yang Min , Wang Yong

(P.E Department, Chongqing Wenli Institute, Yongchuan, Chongqing 402160)

Abstract: The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Sports" is a kind of traditional national sports culture which is accumulated in the long history. Its sports-related physical movement is considered as a "Live Humanistic Heritage", which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lk and mass. By taking the methods of documentation, network information retrieval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it is proposed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education of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f "Sports". Combined with the traditional ethnic sports culture, through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this "Active Inheritance", the new ideas to inherit "Sports" by using traditional and various physical education methods is analyzed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Key words: non-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 original ecology; "Sports"; recognition; activity inheritan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文化多样性的合理存在”为前提(路志峻、李金梅,2006),是具有民族历史积淀的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张卫民,2005)。它以其多姿多彩的形式和风格在当今社会显示出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历史意义,作为社会资源和活态文化象征引起世界关注(张卫民、董文伟,2006)。中国是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遗产极为丰富。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丧失了其生存、传承的生态环境,正以惊人的速度损毁、消失和流失,面临濒危、失传的重大危机。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张卫民,2005)。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周和平,2006)。我国处在共同筹划“十一五”发展大计的重要历史时刻,也正在积极编制“十一五”期间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2005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民族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倪依克、胡小明,2006)。

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在人文奥运的主题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几千年丰富多彩的原生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也正迎来一个传承并走向世界的良好机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纳入教育体系,建立系统、科学的教育机制,将教育导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领域,从教育的视野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问题,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重要途径(张卫民、董文伟,2006)。我们应当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一般规律的认识,系统地构建学校体育领域中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体系(路志俊、李金梅,2006),让学校体育教育承担起保护和传承部级原生态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光荣使命,并将其融入到学校体育教学和科研中去,完成保护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翁敏华,2004)。

一、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诠释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资源,充分体现了我国各民族共有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它既有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竞赛程序、器材制作等身体运动内容,又有与各民族的社会特征、经济生活、宗教仪式、风俗习惯息息相关的传统文化现象,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它所体现的中华民族的创造力和凝聚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和瑰宝。因此,保护民族民间“类体育”文化遗产,既是各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中华文化独特性和复兴中华文化的重要环节(倪依克、胡小明,2006)。

1.“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属不同类别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类别中,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并不以独立的形态和门类进入名录,而是和其他文化样式始终处于交叉共生状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在遵循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各类别形式及特点的基础上,形成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强调一种教育和整合作用,让所有活动者在参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活动的过程中都能体会到体育文化的内涵(牛爱军、虞定海,2007)。

2.具有保护难度的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特性。(1)原生态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自然状态下的一种民族民间原始体育文化的记载。它是人类民族民间体育文化多样性的精神命脉,更是未受人为影响的、凸显一种原始的、质朴的、自由化的具有根源性和丰富性的“生态文化”。(2)活态性。活态性是“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基本特性。这种“活”,本质上表现为它是有灵魂的。这个灵魂,就是创生并传承她的那个民族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心理,集中体现为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另外,它还体现在对其的传承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变异与创新。这种变异、创新的内在动力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决定的,以不同传承者、享用者参与创造,展示出他们的创造性。保持活态的传承机制,是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关键(倪依克、胡小明,2006)。(3)民俗性。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形成于农业节气、周期性祭祀祖先的民俗化礼仪中,往往同宗教、祭祀、婚姻、劳动等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民族民间“类体育”文化遗产是附属于其他民俗事象之中的。宗教节日和祭仪作为载体为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供了固定的时间和场所,促使传统体育萌芽由自发小型的形态上升为有组织的、规模较大的集体性活动,从而使民众易于接受并传播,最后形成一种民俗活动和文化遗产(倪依克、胡小明,2006)。(4)群体性。“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是一种体现公共观念的集体行为。所谓群体性,就是一种集体意识上的文化认同。人类出于自身与族群之间所具有的血缘联系和文化依附,都对自己的族群有一个特殊的认同感。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认同就是一种生存方式的认同,共同的习俗、工作和娱乐方式形成了共同的生活空间及方式。就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而言,个人的个性化创造也只有加入到群体传承中才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构成(倪依克、胡小明,2006)。

二、历史悠久的区域性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识别

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内所形成并开展的具有浓郁的民族文化色彩和民族特征的体育文化资源。它的形成基础主要是农耕、游牧和游猎三类生活方式。在相同或相近的地域空间生存的族群,在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总是相近,各种文化交流最为直接和频繁,形成一种特别的地域生活情趣。各民族的类体育文化遗产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不同地区又有着不同的名称、内涵与起源,同一类项目,带来不同的地域文化表征,这是识别中要特别引起重视的(倪依克、胡小明,2006)。

1.以歌舞娱乐为主导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1)东部地区:北京京西太平鼓;河北徐水舞狮、井陉拉花、昌黎地秧歌;山西黄沙狮子、高跷走兽翼城花鼓;内蒙古蒙古族安代舞;浙江天塔狮舞、余杭滚灯、浦江板凳龙龙舞、长兴百叶龙龙舞、奉化布龙龙舞;福建泉州拍胸舞;江西傩舞(南丰跳傩、婺源傩舞、乐安傩舞)、永新盾牌舞;山东胶州秧歌、海阳大秧歌;辽宁象帽舞、鼓子秧歌、抚顺地秧歌、海城高跷、辽西高跷;吉林乞粒舞;黑龙江达斡尔族鲁日格勒舞。(2)中南地区:湖北土家族撒叶儿嗬;湖南土家族摆手舞、湘西苗族鼓舞、湘西土家族毛古斯舞;广东醒狮、英歌(普宁英歌、潮阳英歌)、湛江人龙舞、汕尾滚地金龙龙舞;海南黎族打柴舞。(3)西部地区:重庆铜梁龙舞;四川芒康弦子舞、泸州雨坛彩龙龙舞、卡斯达温舞、?舞;贵州苗族芦笙舞(锦鸡舞、鼓龙鼓虎-长衫龙、滚山珠)、反排苗族木鼓舞;云南沧源佤族木鼓舞、迪庆锅庄舞、铜鼓舞(文山壮族、彝族铜鼓舞)、傣族孔雀舞、傈僳族阿尺木刮、彝族葫芦笙舞、彝族烟盒舞、基诺大鼓舞;巴塘弦子舞、昌都锅庄舞、热巴舞(丁青热巴、那曲比如丁嘎热巴)、日喀则扎什伦布寺羌姆、山南昌果卓舞;陕西陕北秧歌、安塞腰鼓、洛川蹩鼓;甘肃苦水高高跷;青海玉树卓舞、土族於菟;新疆塔吉克族鹰舞。

2.以竞技能力为表现形式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1)东部地区:北京抖空竹;天津回族重刀武术;河北沧州武术、邢台梅花拳、杨氏太极拳、沙河藤牌阵;内蒙古达斡尔族传统曲棍球竞技、蒙古族搏克;福建宁德霍童线狮;山东蹴鞠;吉林朝鲜族跳板。(2)中南地区:河南少林功夫、陈氏太极拳;湖北武当武术。(3)西部地区:新疆维吾尔族达瓦孜。

三、学校体育教育视野下的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引入

学校作为知识与信息的基地和人类文化的传习地,应当是“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民族古老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库。应推广学校体育教育在知识传播体系中的文化多元化,在现行的学校体育教育知识体系中,反映本土“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育文化价值(尹国有,2004)。

从我国现行的学校体育课程体系上看,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内容还处于知识的“普及”阶段,缺乏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的教育引导。因此,把“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学校体育教育课程体系中,通过学校体育教育机制,把丰富而独特的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有效的引入和传播,这样才能解决好活性传承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倪依克、胡小明,2006)。

1.引入目标。 “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不仅是把一种被长期忽视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引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精神和生存智慧的活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过程,是一个更具理性发现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整合过程。学校体育教育在提高民族素质、塑造民族精神、提升民族理想、推动民族体育文化向前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学校体育教育引入“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目标就是使学生正确认识各地区、各个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差异,充分认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中华文化的完整性、丰富性的意义,并正确判断“类体育”非物质文化与现代体育文化间的关系及相互间的影响,认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形成保护“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发和自主的积极态度(张卫民,2005)。

2.引入原则。“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样性原生态的引入是值得重视的。地理区域中文化构成因素与结构关系上的差异引起“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差异。如热带河谷与傣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高原雪山与藏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草原与蒙古族“类体育”非物质文化等等,都体现了“类体育”非物质文化和地域生态交融的意象。因此,要根据学校所在区域的特点,坚持原汁原味的引入原则,并注意现代技术和展示手段的应用,引入本区域或跨区域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张卫民,2005)。

四、学校体育教育视野下的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传承

1.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价值。“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载歌载舞,充满竞技性、娱乐性的原生态民族民间体育资源,动作纯朴形象、生活气息浓厚、运动量适中,不受场地、器材和时间限制,具有独特的形式和民族风格。通过学校体育教育这一“活性传承方式”参与“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坚持专业立场和学术视角并结合实践进行理性思考,以更加顺应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的要求(周平、彭文群,2002)。

2.部级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与校本课程创新发展。(1)“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问题是课程问题。校本课程的开发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穿插式课程建设。即在现有学校体育课程中,穿插介绍一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文化事件,但不改变主流课程的基本结构和明显特征。第二,附加式课程建设。即在不改变主流课程基本结构和明显特征的情况下,以一本书、一盘教学录象带、一个单元或一周课时的方式,附加有关“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观念、主题于其中。第三,渗透式课程建设。即校本课程不再是仅在既有结构上进行调整,而是对其每个方面进行重新思考和设计,将与“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融入到学校体育课程的主流课程中去(张卫民,2005)。在“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校本课程设置上,应该充分考虑“类体育”非物质文化的资源优势和民风民俗等,在资源的选择上可借助于民间开展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资源优势,或学校所在区域人们喜闻乐见和比较熟悉的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同时也可以借助其他学校提供的课程及教师资源,根据不同的年级设置选修和必修内容等。进行校本课程设置时还要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开展方式,扩大、开发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学校可成立“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广部门,取得相关领导、部门支持或得到社会赞助,将某一或某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为学校的特色资源。也可以成立“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团体,借助媒体、大众把开展的民族民间体育活动作为一种健身娱乐的方式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和推广。(2)建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内容体系。大量收集、整理民族民间“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编写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构建“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内容体系。从适用性和实用性的角度选择性地设置具体的教学项目类别,提炼“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精华部分。教材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则根据学校体育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时数以及学生的知识基础来确定(张卫民,2005)。(3)加强“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师资队伍的建设。实施“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体育教育,对体育教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首先,要求体育教师必须充实“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体育文化知识,提高自身文化素养,利用多种不同的方式传递遗产资源的文化特征等;其次,将当地的“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个体或群体聘为学校特邀体育教师,对教师进行最原真化的培训;再次,合理运用社会支持系统中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师资人力资源中心,以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育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性传承功能(张卫民、董文伟,2006)。

五、结束语

随着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但世界各国就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已经达成共识。

原生态“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人工再造和破坏后不可逆转的特性,学校体育课程应该积极为国家提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原生态、可持续发展的传承信息。面对“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多种类学科内容的特点,学校体育应树立起人本化的文化尺度,加快跨学科的协作实践,打破单一文本式、学校式的学术模式,走进“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进行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积极参与到“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实践中去,尊重“类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的大众自发及自主性的文化个性,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高效服务(尹国有,2004)。

[参考文献]

[1]路志峻,李金梅.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J].体育文化导刊,2006, (12) :19-21.

[2]倪依克,胡小明.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J].体育科学,2006, 26,(8):66-70.

[3]牛爱军,虞定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7,31(4) :57-59.

[4]翁敏华.论大学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4, 22(4) :30-32.

[5]尹国有.中国现代社会转型期本土文化认知价值[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4,25(7):1-4.

[6]张卫民.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新路向[J].民族艺术研究,2005,(5):75-78.

[7]张卫民,董文伟.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的教育形式[J].装饰,2006, (11) :20-21.

非遗文化种类第2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戏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国民素质,增强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认识

我中华泱泱大国,五千年文化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们祖先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民族文化,这是岁月长河的积淀,是一个民族知识和智慧的结晶,因而也是人类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人类以口头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她曾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她包括民间传说、习俗、语音、音乐、舞蹈、礼仪、庆典、烹调、书画、戏曲及传统医药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迫在眉睫。

其一,认识历史的需要。与物质类文化遗产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同样具有重要的历史认识价值。所不同的是,物质类文化遗产是以物化固态的方式来展现其历史认识价值,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通过活态传承的方式来实现其历史认识价值和意义。可以说,任何一种传承文化事项都具有历史认识价值,都会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人类不同的启迪。

其二,文化创新的需要。人类社会要发展,就需要不断创新。创新的源泉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向国外学习,从异域文化中汲取营养;二是向传统学习,从本土文化中汲取精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各个新领域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认识历史的需要,同时也是创建新文学、新艺术、新工艺的需要。

其三,保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正如《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所说,文化多样性创造了一个多姿多彩的世界,她使人类有了更多的选择,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价值观,并因此成为各民族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一股蛀牙的推动力,以及在民主、宽容、社会公正、各民族和各文化间相互尊重的环境中繁荣发展起来的,文化多样性对于地方、国家和国际社会层面的和平与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现与体现,从一定程度上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其四,重建社会秩序的需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个社会群体的发展都需要凝聚力,而一个群体或者民族的凝聚力最根本最主要的是来自于文化认同。我们今天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除了在保护中国千百年来积淀起来的各种传统艺术形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应充分考虑到这些传统表现形式在传承中华文明,特别是传承中华道德文明、增强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保障机制,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社会的和谐发展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地方戏)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面临十分繁重的任务。首先要有有效的、专业的行政管理机制。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她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都要有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村庄、社区等也要有相应机构,从而构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网络。其次,要有法律与财政机制建设,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公正严肃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传承、管理、投入、保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破坏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强制规范,实施一体化的管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在市场条件下,财政机制的建设是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前提,必须建立起来专项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有力的经济支持,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表演艺术不仅具有艺术研究、历史文化、社会价值,作为一种稀缺宝贵资源,还具有经济价值。再次,要有教育科研机制建设。教育科研机制建设是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基础,失去这个环节,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便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她的发展与传承便会停滞。

三、寻找多种保护方式,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下,找到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途径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价值、功能,决定了可以对其实行多种途径的保护方式,各种保护方式并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亮点,其主要保护方式有以下几点:

其一,合理利用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价值,对传统戏曲表演艺术项目进行保护性开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价值角度分析,她也有经济价值的一面,在不破坏它的发展方向、文化内涵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经济价值并把她转化为经济资源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方法。

其二,充分挖掘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潜在的市场价值,把传统戏曲表演艺术推向市场,并转化为相关的文化产品,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对那些地方色彩浓郁,并需要借助表演道具的戏曲表演类项目,开发期潜在的市场价值,制造大量与之相关的民间工艺品,如具有丰富传统戏曲内容的面塑、泥塑、根雕、剪纸、书画、篆刻等。这些相关的艺术品又促进了传统戏曲的繁荣和发展,是良性互动。

其三,高度重视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化、生态化保护的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她能够延续下去,而这种延续下去的能力归根结底要靠基层村庄、社区来确保。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特殊性,她的传承往往依托一个具体的人,而这个被选择的人必须符合将要传授其表演艺人的要求,无论是传承人还是被传承人,他们都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地城、社区村之内。而这个社区村正是戏曲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延续、自我传承、自我发展的原始环境,脱离这个环境,就会成为无水之鱼。

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方水土独特的产物,是地域传统文化艺术的源头、根基和依托,是地域个性和人文精神的表征。我们要想守望住我们的精神家园,保护好我们民族文化艺术之根,除了政府、社会团体、地方咨询机构的主导作用于全社会民众的参与,制定好适合本地区特色、容易发挥地域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丰富全民文化内涵,提高全民文化品味,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正如文联主席孙家正所说:“当历史的尘埃落定,一切归于沉寂之时,唯有文化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她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

参考文献:

[1]民族艺术.

非遗文化种类第3篇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基本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是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基本目标,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为基本视野,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建设为主线,在相关活动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总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既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档案关系,也是一种派生的社会文化关系。

从宏观上讲,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关系的主要因素来自于三个层面: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前提,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档案工作;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归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真实记录和历史再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变传承的状况。二是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从属于社会档案事业全局,必须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体现档案工作运动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趋势。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原则、技术与思路等,不仅能现实地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真正得到活态存续,更将深层次地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目标的实现。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日益推进,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提出更多的要求。

二、亟待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几对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首先提出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在于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档案工作应有的紧密协作关系还没有建立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调查发现,一方面是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中有将档案工作边缘化的倾向,档案工作缺乏走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心的正常机制;另一方面是档案工作系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还没有完全纳入档案事业全局,档案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普遍缺乏科学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这种局面如果不尽快改变,既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发展,也不利于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1、要重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虽然属于非法定意义上的弹性协调机制,但整体上是与“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管理原则相适应的。其不足之处在于,各级政府文化部门牵头下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非决策平台,不能有效地改变事实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存在的条块分割格局,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切实调动、工作职责难以具体落实。科学的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察机制等的有机结合。因此,在协调机制占主导地位、相关机制建立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就要打破部门壁垒,广泛吸纳更多的相关部门(包括档案部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使其在协调机制的整体框架之内较好地发挥其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

2、要促进档案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由自在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转变。现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内的相关档案工作突出地表现为一种自在状态,单纯服务于遗产项目申报的成分居多,主动为遗产和遗产保护建立完整系统的档案和数据库的意识还比较淡漠。更为严重的是,他们普遍存在“欲有所为而不知何为”的心理状态,其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动因更多的在于责任感的驱使。因此,我们认为在理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机制、搭建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平台之后,各级档案行政部门就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机制,促使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支持其档案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转化为档案人的自觉意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的关系

对遴选出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管理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对项目、项目关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规律研究的重要成果。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及其代码编制,直接目的在于“统一和规范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对象进行规范化记录与收集,并使普查中所获资料(文字、图片、音像等)和实物得到标准化和序列化的登记、存档、保管”。仔细分析该分类表后不难发现,遗产分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对遗产项目的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检索需要,即项目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但无法满足遗产项目档案和档案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更何况该分类法还存在着较大的缺陷和疏漏,特别是对文化空间的忽视。《中国档案分类法》本质上也是一种档案信息分类,适应的是档案分类检索和分类检索体系建设的需要,虽然在基本类目下各级类目设置赋有较大包容性,但档案“层累制”的编码原则与遗产项目“全数字标识代码”原则之间的突出矛盾,使其无法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检索需要。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积累,建立起既适应遗产分类检索又适应遗产档案信息检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类方法就越显重要。建议有三:

一是以《中国档案分类法》为基础,在“文化”类目(ga)之下单列“文化遗产”基本类目,再于其下细分“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次级类目,以适应遗产档案信息的相对集中。

二是建立全宗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实体分类法,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相对独立的分类整理和排架,科学组织馆藏。这样既可以较好地保留遗产分类信息的完整准确(具体体现于案卷编目环节),又可以集中体现档案信息分布和馆藏结构状况。

三是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克服遗产项目分类和遗产档案分类的矛盾,都应该坚持上述“信息集中”和“馆藏独立”原则。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现实存在的活性文化现象,并非以单个项目形式孤立存在于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往往与其他社会文化现象是共生互动的。这也是笔者不赞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整为零、穿插编排进入现有档案分类体系、馆藏和数据库的重要原因。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是针对遗产名录而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项目本身活态承续历程与现状的档案集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是针对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群体建立起来的、记录和反映其社会文化活动、标识其民族(族群)文化特征的档案集合,二者具有紧密关系。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最可宝贵的载体,传承人的存在与延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传承人档案资源的建设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的核心内容。因此,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档案与传承人档案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核心地位。

非遗文化种类第4篇

〔关键词〕湖南 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与传承 文化空间

湖南人民在长久的社会历史实践活动中创造了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不仅形式多样,而且内容丰富,体现了湖南区域乃至江南一带传统的审美与价值观念,也凝聚了这一地区深厚的传统文化精髓。然而,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大量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得到保护性开发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是涵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门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多年依靠口头传承、言传身教,大多处于人存即存、人亡艺亡、人去歌息等境况,对湖南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十分不利。而当前的保护与传承措施往往流于形式和眼前,缺乏从理论高度和长远考虑出发的视角。为此,本文拟以文化空间为视角重新探讨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引起人们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文化空间视角的提出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掀起了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如今,十多年过去了,对中国文化界、学术界和政府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如何保护、如何传承,尤其是以什么样的原则、立场、理论进行保护与传承,一直是相关部门、学者研究和探讨的热点问题。他们吸收了历史学、语言学、文学、哲学、地理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方法及成果,从自身学术关注与追求出发,多视角、多维度、多层面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给予了丰富且有价值的论述。其中,从国外研究引入的文化空间理论视角颇受学术界重视。[1]

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即是“文化空间”,它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关键概念。其内涵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特殊价值的事物的集中体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展示的集中场所,也是举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特定时间。有的学者将文化空间提升至人类学的概念范畴,认为它是人类文化有规律性表达的地方。无论对文化空间的定义如何展开――是从地理上亦或是从抽象上,它都离不开四大关键要素,即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

在文化领域,象征是文化的一项基本内容,是文化独特性表现的意象载体。一个特定的文化空间至少有一个核心象征,它是该空间中所有成员认同的意识基础。至于象征到底有什么物化表现,其实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是否有象征,这种象征是否关系到整个文化空间的演替、兴废或变革。与象征紧密关联的另一个要素是价值。文化空间中的价值是所有成员的精神创造与积淀,对文化空间内的行为方式起着重要指导作用。价值的缺失,意味着文化空间将在不协调中陷入混乱。所以,对文化空间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价值的保护,它与象征一起构成了文化空间的核心价值体系。如果说象征和价值是文化空间的抽象表达,那么符号就是文化空间最为形象和直接的表达了。诸如民族歌舞、服饰、饮食、建筑等都是文化空间中反映文化特性的符号。它是象征及价值的外在物化,也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最直接的工作对象。文化空间与文化本身一样,是历史与集体记忆的产物。记忆既是文化空间生生不息的动力,也是文化传承的主要内容。由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构成的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领域的前沿理论研究对象,因而也是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的重要研究视角。

二、即有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湖南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尤其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底蕴深厚、种类繁多、琳琅满目、独具风味。据不完全统计,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有近三万个,其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项目占据了一半以上,形成了湖南区域独特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2]

(一)音乐文化空间。音乐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反映民族价值、精神、力量、意志、幻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湖南作为多民族聚居之地,从来不乏优秀的音乐文化资源。湖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新化的山歌、麻山的锣鼓、桑植的民歌、澧水的号子、苗族和土家族的民歌等等。举例而言,在湖南湘西的苗寨,民歌有“五腔十调”之说,每种腔调都有不同的演唱方法和技巧,都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空间符号。“五腔十调”所表达的喜悦、悲伤、平和等情绪既是民族集体或个人情感的象征,也是对音乐的价值赋予。苗寨的山歌和湖南其他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样,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实践和艺术沉淀并传承下来的,是集体或个人历史记忆的一项艺术单元。

(二)舞蹈文化空间。湖南境内各个民族都拥有象征各自生活、风俗、劳动习惯的传统舞蹈。在邵阳、怀化、永州等地区,不论婚丧嫁娶,还是赛会迎神,亦或是农闲时节,舞蹈已经深入人们的“骨髓”,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湖南的舞蹈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瑶族的长鼓舞、张家界的高花灯、苗族的芦笙舞、土家族的摆手舞、汉族的龙舞和狮舞等等。举例而言,土家族的摆手舞充分展现了这一古老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舞蹈动作象征刀耕火种、民族迁徙、捕鱼狩猎、传说神话、古代战事等广泛的社会历史内容。而土家族的另一项传统舞蹈――茅古斯舞,更被称为“中国最古老的舞蹈”和“中国民族舞蹈的源头”。这种舞蹈记忆的历史传承在当今诸多研究者看来都是不可思议的,充分证明了这一特定文化空间存在的悠久而深厚的底蕴。

(三)戏剧文化空间。湖南的地方戏剧历来都是中华戏剧艺林中的一朵瑰丽奇葩,花鼓戏、花灯戏、武陵戏、苗剧、湘剧等长期绽放于中国剧坛。举例而言,邵阳的布袋戏,集戏剧、木偶、表演等技艺于一身,具有新奇、精致而不失神秘的艺术魅力。而邵阳一带的苗戏和侗戏以其浓郁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成为我国民族戏剧文化中的独立品种。这两种少数民族戏剧综合了说唱和歌舞艺术,不仅承载了苗族和侗族的传统文化与审美情趣,还象征着两族人民豁达乐观、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乐生意识,成为两族人民绝不会遗忘的历史文化记忆。

(四)曲艺文化空间。湖南的曲艺文化与其他中华传统曲艺文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民间歌唱艺术及口头文学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成型和成熟的一种艺术表演形式。而湖南的曲艺形式可谓种类繁多,已知流传过和现存的湖南曲艺种类就超过三十种。湖南的曲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长沙的弹词、常德的丝弦、瑶族的谈笑等等。举例而言,湖南四大曲种之一的长沙弹词,以长沙方言为语言符号,以塑造人物故事为艺术主题,靠艺人的自弹自唱来反映长沙人民的生活习俗和价值观念,具有几乎与长沙城一样悠久、鲜明的历史文化记忆。

三、挤压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

尽管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魅力无穷,但不可否认,其文化空间正在因多种原因遭受挤压、面临挑战,从而不同程度影响了不同种类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3]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措施多,实际履责少。当前,湖南境内各市县区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普查、申报等工作都比较重视,但这些工作往往不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当普查和申报结束,相关工作机构即被撤并,工作人员也大多返回到原来的本职工作中去。根据调查走访的结果,很多相关机构办公室要么没人上班,要么只在门口挂着一块牌子,室内空空如也,更有甚者连专门的办公场所都没有。如此,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研究人员、从业人员的研究与职业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对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只能停留在文件中,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

(二)传承有困难,状态无改善。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在受保护的平台上能获得定期的、有计划的演出是保障生存、实现传承的基本手段。然而,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出既缺少平台,又缺少计划,它往往只有在应邀参与红白事演出的过程中才能与人们见面。此外,由于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众多表现形式都是以古老声腔或简单舞姿为载体,很难吸引年轻人拜师学艺。而年长的艺人们也很少以此为生,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在务农或经商上方能保证家庭经济来源。在湖南,除了那些最有代表性或影响力比较大的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外,很少有艺人能获得相关生活补贴。缺少基本生活保障,让实际负责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人们难以安下心来表演和传承,更不会去深入思考这一文化遗产的未来。例如前文提到的邵阳布袋戏,目前获得正式承认的传承人只有一位,这项文化遗产不得不面临断代甚至灭绝的窘境。

(三)矛盾未厘清,原味渐消散。多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不少学者认为,遗产是祖先留给后人的,后人对此能做的只有保管好它,并把它原封不动交给下一代。但现实的情况是,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在现代科技和现代意识的作用下被创造、包装和发展。例如湖南的花鼓戏,有着近两百年的历史,早已形成了比较固定的表演模式和艺术记忆。而现在当人们一提到要保护和传承花鼓戏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去创新发展花鼓戏以适应所谓“时代的要求”。如此一来,著名花鼓戏《刘海砍樵》中的“胡大姐”在很多演出场合要么打扮得时尚靓丽,要么穿着艳丽妩媚,原本勤劳智慧、朴素善良的胡大姐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取而代之的是被艺术新潮流包装得五光十色的新人物,“遗产”失去了它原本的底蕴和韵味。

四、拓展文化空间: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面对上述问题和困境,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迫在眉睫,只有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高度,以扩展文化空间为切入点,才能为这一保护与传承提供尽量多的可能性和可行性。[4]

(一)注重文化空间整体保护。包括湖南在内,中国大部分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存在一个误区,即将关注点集中在单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客观割裂了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从而忽略了它们共生共存的文化空间。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同样存在这一误区,既缺乏历史纵向的联系,又缺乏空间横向的串联。例如湘西不同少数民族的音乐、舞蹈文化从来不存在时空上的绝对隔绝和独立,而是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它们的象征意义、价值观念、艺术符号、集体记忆等多有相似之处。既如此,对这类遗产的保护就不能各自为阵,而要将它们放在一个大的文化空间背景下加以对待,保护它们共同的象征、价值、符号和记忆。

(二)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关于文化空间的生产观念是欧洲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贡献之一。其核心内容是,在现代化的冲击下,要坚守传统、保护古旧固然值得提倡,但绝不能无所作为,必须通过文化产品的生产传递传统文化的观念和价值,使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物或承载物得以继续存在。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在文化空间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受到广泛认可的保护理论模型。值得一提的是,文化空间的生产并非要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目,它更多偏向于文化的复制,既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延续性和观念延续性,又扩大新的、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湖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要融入文化空间生产观念,就是要将诸如苗寨歌舞、侗族戏剧等带出偏远的深山,通过新兴的媒体宣传手段原汁原味复制给更多的人欣赏,让他们在了解中接受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韵味的熏陶,在接受与熏陶中自觉保护和传承这一遗产。

(三)扩大文化空间传承需求。正如前文所言,传承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物质动力,也就缺乏人才资源。有鉴于此,要尽量开拓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要广泛调研和认真研究原有文化空间中的原住民和新开拓文化空间中的现代人,他们对于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渴求和生活质量要求。单纯注重物质、经济要求和利益是不能为传承提供不竭动力的,只有在加大宣传和复制力度的同时充分获得文化空间内人们的反馈信息,才能及时了解和把握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处的空间环境,进而有的放矢采取补救或助推措施。例如对长沙弹词的传承,绝不缺乏会说长沙方言的年轻艺人,需要思索的是,如何满足他们的要求,将他们吸引到合适的艺术学校教育体系中,有规律、有计划、有目标地传承该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综上所述,湖南区域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在面临保护与传承困境的现实情况下,有必要站在文化空间的理论视角下,认真审视不同文化表演形式的象征、价值、符号与记忆要素,注重整体保护、融入生产观念、扩大传承需求,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做出表率。[5]

参考文献:

[1]顾军.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42-43.

[2]刘鸣泰.湖湘文化大观[M].长沙:岳麓出版社,2003:1-3.

[3]孙文辉.湖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94-95.

非遗文化种类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遗产 产业化 政策规制

项目资助:2011年度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立项项目ZJ11FY009《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研究:以平湖钹子书为例》

近几年来,我国一些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得到了快速推进。非遗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增加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创新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过度开发利用及其对文化内涵的曲解与误读等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现状

近几年来,伴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在政府相关政策议题中的凸显、各级舆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工作的持续追踪。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度急剧提升。在政策性发展要素及保障措施供给持续升温的背景下,一批社会资本也开始逐步涉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文化内容或文化要素、依托非遗的品牌张力,开发非物质遗产旅游及关联文化产品生产、营销等产业,甚至以此为基础构建延伸的大文化产业园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在经历了自发性个案尝试后迅速被推开,非遗产业化经历了从小到大的快速的发展过程。笔者在浙江走访非物资文化遗产基地12个,其中有2个已经形成既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化发展格局,4个有产业化运行的项目并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拉动效益。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呈现出以下主要特征。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出复合产业化的发展态势。非遗产业化已经不单是游客参观、体验等活动的组织开发,转而形成融合非遗文化考察、购物、休闲旅游等内容的复合型产业形态。个别区域文化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甚至延伸出非遗特色艺术产品制造与营销、非遗特色文化标识、文化符号授权经营、非遗特色会展等特色产业门类,构建了从产品制造、产品营销到最终价值兑现的产业链。从产业利润构成而言,非遗直接产业贡献率占产业增加值的二成,而旅游、购物等关联产业占整体贡献率的八成。二是非遗产业化运营资本构成相对复合化。当前,在非遗保护与产业开发中,既有政府性资金的投入、也有民营资本的加入,甚至也有个人资金以承包等形式加入非遗产业的开发。这里面存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一方面是非遗作为具有独特文化传承、不可复制的文化内容,具备构建独立竞争力和差异化竞争力格局的直接支撑,具有极强的产业吸引力。同时非遗大多于区域乃至村落存在着交叉盘缠的关系,甚至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某一宗族中,为个人资本介入产业运营提供比较好的条件。三是非遗产业化的整体运营模式仍以粗放型为主,产业效益参差不齐。虽然非遗产业化带动起关联产业的迅速发展,形成复合型的业态结构。个别区域甚至实现了非遗品牌输出以及文化制造业的结合。但从整体上看,这种复合型业态结构更多的是源于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发展要素向发展机遇的自发性靡集,或者是其他产业门类经营方式的一种惯性移植。从整体上看,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运营机制仍有待完善、运行水平亟待提高。非遗产业化现代治理结构与集约型发展模式的欠缺既制约了非遗产业化的层次与水平,也为非遗产业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体制空间。

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超过了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力,使其遭到破坏的潜在可能性大大增加。当前部分地区片面放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区域旅游、购物等的拉动效应,将对非遗的聚焦视野从“传承与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简单转变“最大化经济效益的兑现”。凭借非遗的品牌感召力,盲目发展旅游业,突破非遗古迹遗存的游客接纳底线,大肆聚拢游客,对非遗古迹遗存的保护带来极大的压力,非遗古迹遗存的损坏已经不是个案。同时,个别地区为了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在感观形象,对非遗古迹遗存盲目进行改造,改变其传统结构、扩充其规模等,商品化、人工化、艺术化的非遗艺术形态及舞台频繁呈现,失去其本真的原始形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直接的破坏。

二是盲目炒作文化概念,曲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 改变了非遗的文化特质。部分地区盲目追求“新奇特”的感观效应,炒作时尚的文化概念与文化符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意蕴和文化内涵肆意放大与延伸,将“时尚休闲养生娱乐”等文化内容嫁接到传统文化因子中,非遗原有的个性化的话语方式与文化表达受到压制。个别地区甚至采用粗俗的艺术方式、低下的文化趣味去解读非遗的文化内涵,更是背离了非遗的精神意蕴,丑化了非遗形象。

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使非遗的一些艺术形式被简单抄袭与复制,同质化竞争的加剧、整体发展环境的恶化,对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带来直接的不良影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保护意识的欠缺及侵权查处力度的不足,当前个别地区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产品被盲目仿制,艺术血统不正、制作工艺粗陋的“伪非遗项目”、“类非遗产品”在市场上不断出现,消费者真假难辨,伤害了真正非遗的公信力。个别地区甚至在“产业化”的旗号下,不顾非遗的工艺标准与流程,盲目组织非遗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或者将其他相关产品门类都纳入到非遗旗号下,非遗产品及其制作工艺的“独特性”遭到侵犯,严重混淆了非遗的市场纯正性,影响了非遗的社会声誉,恶化了非遗的发展环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的建构:原则及内容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要坚持“适度化”原则,要立足于扩大非遗的影响力,更好地集聚社会资源,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开展非遗产业化的探索。在产业化进程中,要根据非遗产业门类特点、制作工艺特色、非遗古迹遗存的现实承载量等,设定人流总量、非遗特色产品生产量等非遗产业化相关指标,确保非遗产业化不对非遗本身的物质载体及工艺带来损害的底线原则,切实规避“舍本求末”的发展路径。要坚持“本真性”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非遗特有的制作工艺、艺术形态及其内在精神底蕴、文化特质的传承、保护与表达。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遵守非遗传统的制作工艺与流程、艺术门类与形式,切不可忽视非遗既有的艺术内涵与形式,盲目简化与变革工艺,搞准标准生产。要坚持“排他性”原则。在非遗产业化进程中,不能简单追求产业规模的量级层次、搞“全民产业”,机械拷贝非遗艺术门类与艺术产品,走同质化发展、低水平覆盖的道路。坚持“排他性”原则就是规避类同产业、相似门类、模仿形态的滋长繁衍。确保非遗产业制作工艺、产业形态的血统纯正性与专属性是非遗产业化的基本前提。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政策规制体系。一是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的准入标准,建立非遗产业化项目论证公示制度、建立产业化准入牌照制度。该制度旨在明确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门类可以开展适度的产业化运行,哪些产业门类应当规避产业化发展,建立具体的区分界定标准。当前,对于特色地方戏剧、传统舞蹈、传统美术、传统音乐等非遗门类,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组建专业剧团,开展市场营销与推广,集聚多方面的社会资源,努力拓展社会影响力,弘扬传统艺术。而对于传统古老技艺等介于于技艺传承的定向性与范围限制性,尚不存在规模化、市场化运作的条件,应主要通过政府公益性政策的完善,扩大人才储备基础,延续与发展艺术门类。对于一些古迹遗存类的非遗项目,在推进产业化进程中要严格限制规模容量,以保护非遗为首要原则。要建立非遗产业化的审核备案机制,实行一事一议,征求各级专家等的意见,在一定内范围予以公示。对于审核通过的非遗产业化项目,发放具有一定行权期限的产业化准入牌照。完善非遗产业化的过程监控机制,建立分层级的预警处置模式,通过定期动态材料报备与职能部门查访等形式,根据不同性质与程度对出现问题的产业化项目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罚。以年度为单位对产业化状况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等。完善监督惩戒机制,对于越界经营或其他对非遗产生传承与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产业化项目要果断吊销许可拍照。对于非遗产业化过程中传承、保护和开发的良好案例要进行宣传与推广,并给予进行政策、资金和人才的重点支持。确保非遗产业化始终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控范围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建立非遗产业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政府、传承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个层面的协调配合机制。基于非遗的特殊属性,区别于其他文化产业项目的运行模式,非遗产业化项目的推进是在政府指导下、封闭运行的有限市场驱动模式。在获得非遗产业化经营许可后,政府有关文化职能部门、非遗传承人以及社会企业与资本共同协商非遗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产业特色、产品定位、商业模式等。政府主要负责非遗产业化经营边界的设计、基于非遗传承与保护政策性壁垒与红线的规划,对于自发性市场力量对非遗产业方向的误导与牵制实施干预与矫正,确保非遗产业化进程中对非遗传统技艺、艺术形态及文化内涵的“安全”。非遗传承人是非遗产业化的技术主体,负责非遗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承,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纯正性”。 企事业单位及其所负载的各类资本是非遗产业化的推动主体。在政策范围内,通过集约式、现代化的经营管理、科学富有创意的品牌营销、各类资金的投入,实现非遗产业化运作的高效与科学,既能有效彰显非文化遗产的魅力,促进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又能够获得合法、合理、合情的收益,更好地反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实现可持续发展。

非遗文化种类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文化创意产品;产品设计

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明为中华民族留下丰富而宝贵的文化遗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多、数量大、保护困难重重。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持续需要的“活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我们能够做些什么?如何有效的运用创新手段,强化市场导向,使“非遗”保护从国家公益事业基础上向产品化开发的道路转变?文化创意产品怎样从“非遗”中汲取精神养分,穿透艺术表征的符号,深崛文化基因,通过提炼创新最终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是值得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的。

1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

天地有大美而不言,中华文化历史悠久,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中国文化遗产熠熠生辉、展现出的独特魅力让世界为之赞叹。然而,随着东西方文化的交融碰撞,中国的物质与非物质遗产都面临着信的机遇与挑战。重新审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此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从这五个方面可以清晰捕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活态流变”。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有形的遗产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大多是无形的、不稳定的、持续变化与发展的“活态”遗产形式。其包括的各种表演艺术、节庆仪式或传统手工艺,大多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乘的形式绵延传承下来。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任重道远。

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概念及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就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内核是活态文化的基础上,通过对传播人、传播方式进行多样性、可持续性的保护,达到延续、振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效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措施主要分为两种:无形非物质性保护措施与有形物质性保护措施。无形非物质性保护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层面,比如提高传承人地位、鼓励收徒传艺、加强传承人技艺创新等,侧重文化遗产演绎过程的保护。有形物质性保护则主要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载体,比如乐清黄杨木雕技艺的木雕精品、泰顺提线木偶戏中的悬丝木偶等。

1.2文化创意产品——“活态保护”措施中有形物质性保护的新载体

随着我国文创产业的迅猛发展与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文化创意产品在各行各业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逐步寻求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思考如何存留特色的基础上推陈出新,为传统产业的持续发展注入全新活力。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工作中,无形非物质性保护与有形物质性保护同样迫切和重要,由于类似对传承人鼓励扶持等无形性保护措施更多需要政府及社会的持续关注与政策支持,所以笔者主要从有形物质性保护的方面出发,锁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实践、表演、手工艺”等实物载体革新的必经领域——文化创意产品。

2解析文化创意产品的发展现状

文化创意产业在全球范围蓬勃发展,已成为很多国家经济发展与民族形象建立的重要一环。文化创意产品需要以文化内涵为设计灵感,突破对文化表层的简单复制,启发人们发现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最终达到以文化人的目的。而文创产品的开发模式恰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质性保护不谋而合,通过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再次以物质形态多元化地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当中,将会对“非遗”的保护和传承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2.1文化创意产品的分类

由于文创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宽泛,所以本文从工业设计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品的生产方式将文化产品分为三类。2.1.1自然提取类文创产品此类文创产品主要取自于自然界原有的奇珍异宝,针对现代人的审美需求,将其略为加工成为创意类产品。如图1所示,这类产品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人为加工的影响较少,主要用于装饰、观赏的功能,具有一定的使用与收藏价值。但因自然界已有的机体形态文化内涵不足、缺少人为主观创新,所以使其成为文创产品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产品。2.1.2手工制作类文创产品手工制作类文创产品主要是指运用传统手工技艺形成的创意产品,比如刺绣、木雕、骨雕、牙雕、陶瓷、漆器、泥塑、布艺制品等。如图2所示,随着现代生活中人们审美情趣的变化,这类文创产品越来越注重工艺美与实用性相结合,追求产生具有现代气息的文化产品。2.1.3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相较前两种文创产品受众更多、生产更严谨、应用领域更广泛。这类文创产品追求文化与设计的完美融合,通过形、色、材、用四个方面将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显现出来,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批量生产创意产品。这类文创产品在市场上种类最多,受众最广,侧重化繁为简、逐新趣异,与现代人的生活方式与情感需求紧密联系,如图3所示。

2.2国内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现状分析

由于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种类最多、受众最广,所以本文重点调研、归纳大陆地区及台湾地区的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文创产品如何将文化基因巧妙地植入产品创新之中,这是决定文创产品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笔者从文创产品设计思路的角度出发,将产品创新的模式分为以下几种。2.2.1元素复制式元素复制式的产品创新模式在文创产品的开发的案例中最为普遍,因为这种设计方法较为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现有的文化符号、图案、元素,直接附加在功能较为单一的生活用品之上,现有的工业生产类文化产品绝大部分是运用此类产品创新模式。综合图4、图5可以看出,元素复制是产品创新模式的优点,其设计方法简单、开发成本相对较低。缺点是设计创新感不足、易仿制、产品附加值较低。2.2.2形态重构式形态重构式不同于元素复制式的产品创新模式,并不是简单地把文化符号复制到多种生活用品之上,而是重新从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出发,思考如何将文化符号解体重构、化繁为简、推陈出新,用全新的方式融入进特定功能的产品之中,使文创产品的形态、情态都会根据产品的功能有所提炼和调整,最终达到现代审美情趣的同时兼备一定的实用意义。图6为博物院出品的龙形开瓶器,设计师在战国时期的龙形玉佩中提取设计元素,将龙形纹样提炼调整,并根据其线条形式搭载在开瓶器这一产品之中,使其兼具美观与实用的功能。形态重构式产品不再单纯地复制文化图形元素,而是通过形态结构再造来实现文化图形由二维向三维转变,使最终的成品与众不同、构思巧妙。“设计以人为本。”文化创意产品的设计同样要符合时下消费主力军的审美喜好。如图8所示,博物院锁定“80后”、“90后”消费群体进行系列产品设计,这类人群崇尚“可爱文化”、关注生活“萌物”,对幽默、可爱、呆萌的产品形象容易产生吸引力和亲近感。图8左边为博物院与ALEESI合作推出的“OLDISNEW”宫廷系列,设计师将清宫表情庄严、衣着繁复的人物形象简化再造,添加时下年轻人喜爱的可爱表情,设计出包括厨房调味罐、生活摆件、挂件在内的系列文化创意产品。刘传凯设计的“城市•微风”系列礼品,也是同样运用形态重构的产品创新模式,将城市标志性符号重新组合,运用新的材质、新的载体体现城市印象,无论是在产品的质感和观感上都获得了比较好的效果。2.2.3情境互动式情境互动式相较以上两种开发模式更加关注产品与使用者的情感互动。这种产品创新模式不仅仅要思考产品的外观和功能,还要考虑此类产品可以带来怎样的情感体验?产品在使用过程当中如何与用户互动?使用者是否可以通过产品获得愉悦感、满足感?这些都是这类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关键问题,同样,解决好这些问题,这类产品更容易建立品牌印象,在消费者心中占领情感认同的先机。图10博物院出品坠马髻颈枕图11坠马髻颈枕使用情境展示图10和图11共同展示了博物院推出的坠马髻颈枕,单纯从图10很难理解这款文创产品的奇思妙想。直到消费者使用这款颈枕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可以轻松“穿越”古今,既可以在使用产品时像普通颈枕一样减轻疲劳,还可以在不使用产品时自娱自乐、诙谐一笑。而这类产品带来的幽默感和亲和力正是现在年轻群体热衷的产品体验。由此可见,国内文创产品种类繁多,设计效果各有千秋。其中工业生产类文创产品所占市场份额最多,受众范围最广。这类文创产品要想先声夺人、印象深刻还需避免单一的将文化符号复制运用,而要主观提取产品背后的文化基因,从形态重构的模式进行产品创新探索,获得美感与实用兼具的文化创意产品。如果在此基础上还希望获得年轻消费群体的追捧和喜爱,就要从情感互动的创新模式上思考如何使产品诱发使用者的情感共鸣,营造共感体验,使用户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获得惊喜、愉悦等情感满足。

3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

从我国文创产品的产品创新模式中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产品首先要立足文化一词,将文化作为设计基石与灵感源泉。设计师汲取文化土壤中的养分之后,需要主观消化与创新,穿透文化表征的符号,深崛文化基因,提炼改良创新,最终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求与审美需求。而这种产品开发模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物质性保护”不谋而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也是文化,而“非遗”种种仪式、表演、手工艺的载体也面临着审美断层、功能单一、受众过小等一系列的问题。思考“非遗”艺术特色如何在文创产品中交融转化也变得愈发紧迫和重要。越来越多的年轻设计师开始关注“非遗”与文创产品的结合,特举以下几个案例分析“非遗”与文创产品结合的可能性。图12为李佳、袁一鸣、梁莉以南京云锦的祥云图案为灵感来源设计的香器。2009年9月,南京云锦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南京云锦的图案丰富、色彩绚丽,很多吉祥图案都有着美好的寓意。设计师将云锦中的“云纹”应用到香器的造型之中,表达出“渊源共生、和谐共融”的文化内涵。图13则为此三人基于道教文化,设计的现代组合餐具。2008年6月,无锡道教音乐入列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道教音乐作为道教文化的一部分,由于宗教意味浓厚,较难融入现代人的日常生活。设计师另辟蹊径,从道教中的八卦、太极形象作为切入点,选取常见的餐具用品为有形载体,利用餐具的拆合衔接体现道教的“阴阳”变化,将无形的道教文化有形地体现在现代人的生活之中。京剧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戏剧表演艺术,2010年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京剧艺术特色为基础的文化创意产品种类丰富,然而大多产品都利用京剧脸谱形象复制装饰,浮于表面的图案装饰使产品易雷同、易仿制,缺少艺术特色的提炼与升华。如图14,戴晶晶为梅兰芳艺术研究中心设计的这组京剧文化创意产品,将京剧脸谱中的标准色与辅助色概括分析,提炼出“忠义红、睿智黄、骁勇蓝、刚烈黑”等脸谱常用色彩,以汉马为色彩载体,以京剧中代表人物脸谱为配色参考,设计出别具一格的文化创意系列摆件。我国的琉璃烧制技艺于2008年6月入列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15所示为台湾设计品牌Yii与星巴克联手,邀请木雕、交趾陶、琉璃、细银等传统工艺家,设计出一系列有中国风韵的星巴克杯。左下角所示就是基于琉璃的艺术魅力,融合中国传统文化,设计的工艺主题杯。设计师从不同的材质出发,尝试让传统与现代碰撞,一只杯子也可以精妙绝伦。洛阳宫灯历史悠久、品种繁多。常见的有白帽方灯、红纱圆灯、六色龙头灯、走马灯、蝴蝶灯、二龙戏珠灯、罗汉灯等。尤以红纱灯最为有名。其造型优美,宜书宜画,撑合自如,易于保存。既可用于喜庆饰品,点缀升平;又可作艺术宣传,表彰新风。2008年洛阳宫灯入列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如图16所示,设计师延续了洛阳宫灯的照明功能,在结构、色彩、材质上重新组合搭配,设计出符合现代人审美意趣的吊灯产品,简约大方,敦厚典雅。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创意产品的结合可以从“形、色、材、用”四个方面去思考探索。首先解析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艺术特色与文化基因,然后通过形态提炼、色彩提取、材质搭配、功能优化四个方面将“非遗”的艺术魅力重构,最终以形态重构或情境互动的方式,将“非遗”的有形载体的精髓自然融入文化创意产品之中。

4结语

非遗文化种类第7篇

关键词: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192-02

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致使文化生态发生巨大变化。随着农村人口向城市移动、随着传播媒体和全球经济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遭受侵蚀、削弱、破坏和分解,甚至被外来文化代替,大批文化瑰宝走向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民族赖以绵延发展、增强凝聚力的纽带,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及联系世界的桥梁;而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图书馆,在保存、保护、传播中华优秀文化遗产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而图书馆的业务及职能也决定了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无旁贷,图书馆充分发挥其保存、开发及教育等职能对遏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振兴民族和维持文化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资源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能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信息和经验,是一种社会财富的来源,是人类社会中可用以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客观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取决于其财富创造性,而其财富创造性来源于社会性、传承性、流动性等特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存在、发展离不开原生境人的活动,是一定社会形态下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它体现人类实践的过程性、价值性、多元性、综合性和集体性,是一种体现集体观念的集体行为反映。社会认知、社会情感、社会行为贯穿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存在、发展的三个阶段。社会认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的基础性环节,社会情感是社会认知的深化,而社会行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原生境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造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化和差异性,这使得人们在实现目标时,可供选择的范围扩大,使得可供传递的遗产充满活力,进而决定了其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丰富性。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世代相传,自然承袭,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形态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知识的修改、加工,即是一种整理、演绎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一个社会财富不断积累、扩充和发展的过程。通过口授心传,继承人类的精神财富;通过知识、技能的物化,继承人类的物质财富,每一代人继承前人创造的财富的同时,创造新的财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动性

知识的传播性,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的技能、信息及其载体随之传播、交流、交换。知识、信息在流动中不断满足着更多的人们的精神需要,创造着精神财富;同时更多的人们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商品化、经济化,即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创造物质财富,从而社会总财富不断增加。所以,流动性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推动了其财富创造性。资源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丰富性和多样性关系到未来世代的福祉,验证着社会的进程,其所包含的知识和经验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它能够使人们更加有效地掌握自然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后人从中获得生产生活知识的同时,不断获取着精神和物质利益。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客体性

这表现为其对于人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两个方面[1],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上的特点,决定了其作为价值客体对于主体——人的需要的满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性决定了其极高的价值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需要资源的流转,保证其顺畅交换,使其获得最大限度的开发与使用,图书馆得天独厚的资源收藏、整理、典藏等条件,使得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资源保存开发事业之中甚有必要,有利于这种活态文化的开发式保存。

二、图书馆的职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图书馆具有保存人类文化遗产、开发信息资源及社会教育等职能,其职能决定了其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

作为大众阅读的场所,图书馆收藏的文献资源,承载着人类文明和历史的前进步伐,其推动着知识的传承和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知识性、文化性及文明性高度融合的文化体系,而图书馆作为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殿堂,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纳入其收集、整理及典藏范围之内,这也是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职能的体现。

(二)开发信息资源的职能

提高文献利用率是图书馆的工作重点,因而积极开发、广泛利用所藏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重要职能。图书馆通过对到馆文献验收、编目、上架流通,将文献形成科学规律的信息源,呈现给读者,并推动文献所承载着的知识与文明广泛交流与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有赖于图书馆的挖掘与开发,图书馆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将其资源性呈现给读者。

(三)社会教育的职能

图书馆丰富的馆藏资源、优雅的读书环境,使读者在自我研习中提高自身素养,进而充分发挥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图书馆的育人职能包括思想教育职能、知识扩充职能、丰富读者文娱生活职能等。思想教育职能的宗旨是要引导和帮助读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统文化知识,博大精深,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应该是传统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民族精神,它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心理模式与思维模式[2],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思想政治教育平台,可使读者在阅读中树立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崇高的民族气节,在阅读中立志将祖国传统文明发扬光大,图书馆通过收藏、整理、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文献资料,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璀璨文明展现给读者,提高读者的民族自豪感;图书馆作为信息知识的储藏与中枢机构,自然文化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是其最显著的功能,图书馆可凭借自身优势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予以推广普及,扩充读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民在日常文娱生活中发明创造并沿袭传承下来的,因此图书馆可通过对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研究论文、普及图书等予以收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读者文娱生活需求,也可调动读者兴趣予以研修。

三、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举措

(一)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是维持原生资源的多样性及其构成整体资源的个体存续,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生存环境、保有人、开发利用人、原生境人。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包括文化遗产本身,相关实物、场所,人三部分。由于图书馆非博物馆,其侧重点在于文献的收集、整理、加工、流通,即文献资源是图书馆的客体,因而图书馆应以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实物场所环境、传承人、知识开发使用人及原生境人等的文献资料为主。

(二)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

1.收集整理。图书馆收藏能力各异,故首先要明确本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源的收藏原则、收藏范围、收藏重点和采选标准,然后以采购、交换和复制等各种方式纳入馆藏。应注重收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著作、整理调查资料、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特别是具有地方性特色的遗产资料;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同时对收藏的资料进行分类、标引、著录和目录组织并予以文献典藏。通过图书馆服务工作,吸引并发展热爱传统文化的读者,组织读者研究,对读者开展传统知识的教育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读者保护意识。图书馆具有传承和传播的功能。图书馆可通过邀请专家、传承人等举办专题讲座,创设主题图书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突出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介绍其传承情况,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同时将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推广给读者,建立并加深读者对祖国传统文明的了解和责任心,鼓励更多的读者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保护、保存方法研究。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传输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的开展,对其传承和传播都起到间接的推动作用。

图书馆,过去、现在、未来首先要做好的就是收藏人类知识文献的精华并将其传播下去。这也正是图书馆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杜道明.通向和谐之路——中国的和谐文化与和谐美学[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00.

非遗文化种类第8篇

申报确定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成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在认真统计分析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在少数非遗名录申报及审定中取得的重要成就,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中国发展实际提出了未来构建和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

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自2014年11月11日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四批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名录”)和部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扩展项目名录(以下简称“非遗扩展名录”)颁布后,我国已有四批部级非遗名录和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①目前,申报确定并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成为保护非遗的重要方式之一,仔细统计和分析其中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和传承人队伍,对于建设中华民族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保护和传承我国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遗产有着不可估量的意义。

一、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及传承人基本数据统计

我国陆续颁布的四批非遗名录共计1372项,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共计1986人,其中有大量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非遗传承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十大分类中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较大在文化部公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十大类的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较大。其中,民间文学66项,民间音乐72项,民间舞蹈②90项,传统戏剧13项,曲艺17项,杂技与竞技18项,民间美术31项,传统手工技艺61项,传统医药13项,民俗96项。从不同类别的非遗名录内部看,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比重为:民间文学42.58%,民间音乐42.35%,民间舞蹈68.70%,传统戏剧8.02%,曲艺13.39%,杂技与竞技21.95%,民间美术25.41%,传统手工技艺25.31%,传统医药56.52%,民俗60.38%。(具体各类民族名录占整体民族类名录比重见表1)

(二)各个少数民族非遗数量相差悬殊文化部颁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虽然我国55个少数民族除门巴族外都有部级非遗名录,但各个少数民族所占的项目数量相差悬殊。四批次的部级非遗名录中,藏族68项,蒙古族45项,彝族30项,苗族27项,维吾尔族24项,土家族19项,哈萨克族14项,壮族13项,瑶族13项,朝鲜族13项,侗族12项,布依族和黎族都为11项,傣族10项,其他少数民族的名录数量都为10项以下。名录数量为1项的少数民族为基诺族、保安族、仫佬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普米族、东乡族、塔塔尔族和高山族。针对部分非遗名录为多个民族“共享”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综合”类,以彰显这些名录的复杂性与独特性。我国部级非遗名录中的综合类名录较多,为33项。③

(三)各个省份非遗数量参差不齐文化部颁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中,各个省份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数量参差不齐,多集中于我国的西南、西北、东北以及东南边疆地区。四批次的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中,云南79项,新疆69项,贵州63项,内蒙古53项,青海42项,41项,四川39项,湖南25项,广西、吉林都为24项,甘肃15项,黑龙江12项,辽宁和海南都为10项,湖北、宁夏、重庆、福建、河北、广东、浙江、天津和北京等省市的名录数量都为10项以下,其他省市都暂时没有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

(四)非遗传承人分布不均四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共计1986人,其中少数民族传承人为506人,占我国非遗传承人总数的25.48%。然而非遗传承人在十大类别、民族、性别和省份等层面的分布都不均衡。其一,在具体的类别中,民间文学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为61人,占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总数的12.06%;民间音乐90人,占17.79%;民间舞蹈91人,占17.98%;传统戏剧48人,占9.49%;曲艺22人,占4.35%;杂技与竞技10人,占1.98%;民间美术40人,占7.91%;传统手工技艺85人,占16.80%;传统医药28人,占5.53%;民俗31人,占6.13%。(具体各类中少数民族传承人比重见表2)其二,从传承人的性别来看,不同类别的非遗名录中的传承人都呈现“男多女少”的情况。民间文学的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为10人,男性为51人;民间音乐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24人,男性66人;民间舞蹈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1人,男性80人;传统戏剧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9人,男性39人;曲艺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9人,男性13人;杂技与竞技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2人,男性8人;民间美术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6人,男性24人;传统手工技艺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9人,男性66人;传统医药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人,男性27人;民俗女性少数民族传承人13人,男性18人。(具体各类别中女性传承人比重见表3)民族文化41其三,民族方面,怒族、门巴族、普米族、塔塔尔族、高山族、珞巴族、基诺族和独龙族等8个少数民族没有对应的非遗传承人。其中,藏族传承人为122人,蒙古族50人,维吾尔族35人,苗族33人,土家族29人,回族26人,满族24人,彝族22人,侗族21人,傣族12人,其他少数民族传承人均在10人以下。其四,各个省份非遗传承人数量多少不一。其中,为68人,云南63人,新疆60人,贵州60人,青海46人,内蒙古35人,湖南28人,四川20人,其他省份的少数民族传承人均在20人以下,部分省份甚至没有部级非遗少数民族传承人。一些以社会团体组织申报的少数民族传承人数量为1人,如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中国中医科学院等。④

二、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特征

通过对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的统计后发现,名录中存在着较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造成了众多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仔细研究并了解这些特殊性与复杂性,对于顺利解决保护和传承非遗名录中的诸多难题有着多重的现实意义。

(一)单一型项目与复合型项目共存名录中有较多的单一型项目,也有较多的复合型项目;部级名录多为复合型项目,省级、市级、县级名录则多为单一型项目。如藏医药(拉萨北派藏医水银洗炼法和藏药仁青常觉配伍技艺、甘孜州南派藏医药)入选我国第一批非遗名录,在第一批扩展名录中增加了藏医外治法、藏医尿诊法、藏医药浴疗法、甘南藏医药、藏药炮制技艺、藏药七十味珍珠丸配伍技艺、藏药珊瑚七十味丸配伍技艺、藏药阿如拉炮制技艺、七十味珍珠丸赛太炮制技艺,第二批扩展名录中又增加藏医骨伤疗法,第三批扩展名录中又增加山南藏医药浴法、藏医放血疗法。如此之多的藏医药疗法和藏医药制作技艺专门以一项复合型项目代之,显得尤为不合理。[1]毫无疑问,藏医药是复合型项目的典型代表。然而,该项目中各处名录之间的差别较大,属于藏族医学与药学中的单独的技艺、疗法或者诊法,不能以一项统概之。另外有较多非遗名录为单一型项目,如各个少数民族的婚礼的名录中,就体现出较大的单一性,不同的民族的婚礼分别形成了一个非遗名录。如第一批国家非遗名录中的土族婚礼(X-56)、撒拉族婚礼(X-57),第二批非遗名录中的朝鲜族传统婚礼(X-99)、塔吉克族婚俗(X-100),就属于单一型的项目。

(二)多个民族共享的非遗名录的存在部级非遗名录中也存在较多的名录为多个少数民族共同享有的特殊状况。此种情况的出现有三种:一是同一种非遗为多个少数民族传承和延续,但其具体表现形态大同小异。如花儿(Ⅱ-20)在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中有莲花山花儿会、松鸣岩花儿会等8个地区的不同形态,陆续又增加了新疆花儿、张家川花儿等扩展名录,涉及了较多民族。据资料显示,花儿是广泛流传于甘肃、青海、宁夏及新疆四省区的回、汉、土、东乡、保安、撒拉、藏、裕固8个民族的山歌品种,[2](P.81)直至现在仍为多个民族传唱和流传,但他们之间的形态大同小异。二是同一种非遗为多个少数民族传承延续,其表演形式虽有极大的相似性,但其具体表现形态大相径庭。如第一批非遗名录中的傩戏(IV-89)中有武安傩戏、池州傩戏等汉族傩戏,也有侗族傩戏等少数民族傩戏,第一批扩展名录中又增添了仡佬族傩戏、恩施傩戏等少数民族傩戏。虽然他们都是傩戏的表演形式,但却姿态万千,民俗功能也不尽相同。三是与部分复合型项目一样,人为地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非遗集中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复合型项目。如第三批非遗名录民俗类中的婚俗(X-139)一项,内含朝鲜族回婚礼、达斡尔族传统婚俗、彝族传统婚俗、裕固族传统婚俗、回族传统婚俗、哈萨克族传统婚俗、锡伯族传统婚俗,在与第四批部级非遗名录一同颁布的扩展名录中,婚俗中又加入了赫哲族婚俗、畲族婚俗、瑶族婚俗,包含了较多少数民族的传统婚俗,属于较为复杂的综合项目,与复合型项目相似。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非遗名录其民族归属过于复杂,在具体的部级非遗名录统计中,根据其为多个民族“共享”的现实,统一将其归为“综合类”。

(三)非遗在流布和传承中出现的传承人身份变更非遗在区域间、代际间口耳相传时,出现了代表性传承人与非遗名录的民族归属不相统一的状况,这是民族交流与融合的结果,更是多民族国家共同创造了灿烂丰富的中华文明的例证。其中有汉族传承人继承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现象,也有少数民族传承人继承汉族非遗名录的情况,更有一个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被另一个少数民族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的现象。在非遗传承人民族归属的统计中,我们更注重的是传承人的民族成分,而不是依赖其非遗名录的民族属性来决定其民族归属,因此就出现了传承人与非遗名录民族属性不相同的现象。如中国工程院院士吴咸中(非遗传承人序号为202)为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传统医药类“中医生命与疾病认知方式”(IX-1)的代表性传承人,虽然是传统的汉族非遗,但吴咸中却为满族人。第一批非遗名录中传统医药类非遗藏医药(IX-9)是藏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但第三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桑杰(非遗传承人序号为03-1459)却为蒙古族。第一批部级非遗名录中的传统技艺类非遗加牙藏族织毯技艺(VIII-22)为青海安多藏区和康巴藏区的藏族同胞制作藏毯的传统手工技艺,但第一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杨永良(非遗传承人序号为141)却为汉族人。

三、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重要成就

虽然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和传承人体现出了较多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但我国非遗名录的保护方式仍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一)世界级、部级、省级、市级、县级的五级名录体系为保持我国优秀的非遗的有效延续和传承,我国自2006年起申请的30项世界级非遗名录中,有10项是少数民族非遗。除此之外,我国各级地方政府根据非遗保护的现实需要,也颁布了省级、市级和县级非遗名录,由此形成我国体系较为完备的五级非遗名录体系。目前,较多省份的非遗名录大多也颁布了四批,另外一些省份颁布了三批,较少的省份颁布了五批非遗名录,如广东省。在一些地市,出现了六批及以上的非遗名录,如葫芦岛市颁布了六批非遗名录,温州市前后共颁布了八批非遗名录。各级地方政府在非遗名录的基础之上,积极评选出了非遗传承人,为非遗的全方位保护与传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日趋增多的非遗名录数量同汉族非遗名录一样,少数民族非遗名录数量也在稳步增加;同时由于其特色鲜明,形态多样,成为我国非遗名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颁布的四批部级非遗名录共计1372项,其中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为477项,占总数的34.77%。⑤同样在四批部级非遗传承人中,1986名传承人中有少数民族传承人506人,占总数的25.48%。这些非遗名录为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与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地状况基本吻合我国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虽然多集中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但这些地区基本都为我国的少数民族聚集区,与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特征基本类似,这些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在我国的这些省份分布较多。在我国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西南、西北、东北等省、直辖市、自治区,每个省份都有较多的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并有较多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

(四)十大分类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首批部级非遗名录,将我国的非遗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为多年来困扰学术界的非遗分类问题提供了科学权威的分类标准。十大分类的确定为我国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有章可循的标准,更为采用现代化的数字化技术对非遗进行搜集、存储、保护、展示等提供了前期基础。

四、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评审中存在的不足

在一些名录的评定中,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的名录的审定还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亟待政府和学术界进行更深层次的创新研究。

(一)文化空间等非遗项目的缺失在部级非遗名录中的十大一级分类中,文化空间类非遗项目暂时处于缺失的状态。然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遗的定义之中就指出,非遗包含“文化场所”等类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5年也批准了哥伦比亚的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文化空间为世界非遗项目,同一批次获批的还有马里的亚饶-戴高文化空间。这些文化空间内包含着独特的社会、医药与宗教习俗,以及音乐和口头传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设立文化空间类非遗项目,为维护这些地区的文化多样性、保持非遗的本真性提供了便利。因此,文化空间是相对重要的非遗项目,我国各个省份的非遗名录中也批准了部分文化空间为省级非遗名录,为各省非遗的整体性保护提供了范例,如贵州省的首批非遗名录中的六枝梭嘎箐苗文化空间。

(二)部级、省级等一级分类中名录体系不统一由于部分省份根据本省的特殊省情,在省级的非遗名录评定中,一级分类与部级非遗名录的十大一级分类不尽相同。如贵州省于2005年颁布的首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为13个,分别为民间信仰类、民间音乐类、岁时节令类、文化空间类、人生礼俗类、传统体育竞技类、民间手工技艺类、民间舞蹈类、民间文学(口头文学)类、民间知识类、戏曲类、民向杂技类、曲艺类,与部级非遗名录的分类差别较大,而贵州省第二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则与部级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完全吻合。黑龙江省于2007年颁布的首批非遗名录的一级分类也为13个,分别为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岁时节令、人生礼俗,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同样与部级非遗名录的十大分类不尽相同。部级非遗名录和省级非遗名录的分类不统一,将会对非遗的有效申报和管理带来较大不便。

(三)部分少数民族类非遗数量较少在部级非遗名录中,虽然55个少数民族除门巴族外都有自己的专属非遗名录,但部分少数民族的非遗名录只有1项,不利于这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的有效传承,更不利于当地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应当在后续的非遗名录评审中适当增加基诺族、保安族、仫佬族、乌孜别克族、独龙族、门巴族、普米族、东乡族、塔塔尔族和高山族的非遗名录数量,以全方位地维护我国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和完整性。

(四)名录归属过于单一部级非遗名录龙舞(Ⅲ-4)包含音乐、舞蹈、美术元素、扎制技艺、唱词等多个层面,其主体表现形式是舞蹈,就归至民间舞蹈类。然而,一些非遗名录虽然只归属为一类,但同时又与其他类别息息相关,单纯地将其归属为一类的做法未免有欠妥当,故而抹杀了个别非遗项目的多样性和展示的丰富性,因此归属问题又成为困扰非遗名录评审者的难题。

(五)传承人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但却存在着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四批部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少数民族传承人为506人,占总数的25.48%,低于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占整体名录的比重34.77%。在这些为数不多的传承人中,也存在着在十大类别(见表2)、性别(见表3)和年龄等层面分布不合理等问题。尤其是目前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年龄偏大的问题,导致一些传承人相继离世,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非遗的可持续发展与保护。

五、继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体系的思考

随着现代化的文化转型过程加快,少数民族非遗赖以生长的文化生态环境也在迅速变化,[3]为更加完好地传承和保护我国的少数民族非遗,维护民族文化多样性,我们必须将不断完善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及其相关评审制度,争取名录保护方式发挥最大作用。

(一)增设文化空间类一级分类名录在非遗名录十大分类的基础之上,针对一些少数民族非遗较为集中、亟需整体性保护的非遗可以增加文化空间类名录,以更好地为非遗的保护培育良好的文化土壤。尤其是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都需要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因此设置一些文化空间类名录可以实现整体性地传承和保护部分非遗的目的。

(二)重构科学权威的多层次的非遗分类体系在2006年我国颁布首批非遗名录之后,在之后的2009年、2011年、2014年先后颁布了三批部级非遗名录,各级地方政府也相继颁布了较多的省级、市级、县级非遗名录。面对越来越多的非遗名录,利用十大分类的方法对之进行统计显得越来越捉襟见肘,因此可以设置二级分类甚至是三级分类,针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特点构筑完善的非遗名录分类体系,从而为今后非遗的搜集、申报、评审、审批以至后期的数字化管理和保护等工作提供科学分类依据。[4]

(三)加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力度加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力度,对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扩大一些少数民族的专有非遗名录数量,以提高少数民族非遗在各级各类非遗中的比例。鉴于少数民族非遗在数量上严重不足的现实,为维护各个地区的文化多样性,可以对一些人口较少、名录数量较少的少数民族的非遗进行深度挖掘和整理,并在申报和审批程序中给予更多特殊照顾,以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文化。

(四)对较为特殊的非遗给予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针对一些非遗归属不清的问题,可以汲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评定人类非遗名录中的经验,对较为特殊的非遗进行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鉴于联合国允许同时具备两项特征的非遗存在,我国也可以对较为特殊的非遗进行同属两类非遗的特殊优待。在世界级非遗中,就出现了单项非遗属于多个非遗类别的情况,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人类口头与非遗代表作名录中,第一批的“扎巴拉人的口头遗产与文化活动”就同属于“口头传统”和“传统知识技艺”两类;第二批的“中非阿卡•俾格米人口头传统”就同属于“传统音乐”与“口头传统”两类。

(五)构建结构数量可观、结构合理的非遗传承人队伍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保护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目前我国部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数量不足、结构不甚合理的情况下,一是要加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申报力度,在今后的非遗传承人审定中更加侧重少数民族;二是传承人的评选逐步由经验丰富、技艺娴熟的老艺人逐步向年轻人倾斜,保证少数民族传承人队伍的年龄结构相对合理;三是对一些已经评定为部级少数民族非遗名录却没有传承人的非遗项目,一定要加快其申报进度,尽早解决“人亡艺绝”等威胁;四是在同等条件下,逐步向女性非遗传承人倾斜,逐步扩大女性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伟杰.中国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3(11).

[2]周和平.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上)[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7.

[3]王琼瑶.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义重大———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N].青海日报,2008-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