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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路径研究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6 16:25:10

法律路径研究

法律路径研究第1篇

关键词:法治;法律素养;城镇居民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0-0172-0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法治社会的实现并不是国家简单的制定几部法律、政府下发几份文件就可以解决的。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水平得不到普遍提高,国家就不可能实现法治。“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实现法治社会的关键是全体公民积极投身法治社会的建设实践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本课题即从调研城镇居民法律素养的现状入手,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具体路径。

一、法律素养的基本内涵及其在法治建设中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素养的基本内涵

法律素养,总的来说,是对公民内在对法律现象的态度和外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的总称,既包括公民对法律本身或法律行为产生的认知、情感、态度和评价,也包括随之产生的处理法律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对法律后果的期望。

由此可见,评价法律素养的高低必须考虑四方面因素:第一,法律知识,即公民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相关知识或常识,如《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运行、赋予公民基本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公民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前提条件。第二,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即公民对法律、法规应用到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持的态度和观点。增强法律意识是公民自觉学法、积极守法、合理用法、主动护法的内在动力。第三,法律能力,即公民拥有了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并将其外化到社会实践中的能力和水平。当公民在个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时,运用娴熟的法律能力有利于规避法律风险,保障个人和国家的权益,维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这也是提升公民法律素养的现实目的。第四,法律信仰,即公民内心对法律的肯定程度和认同程度[2]。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讲到:“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3]树立全民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期望和追求理念。

(二)法律素养在法治建设中的现实意义

从国家层面上说,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首先,只有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才能促进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的生命线,而立法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立法者的个人素养,尤其是法律素养,及其对该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的把握。只有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道德的人,才能制定出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观规律的高质量的“良法”。此外,立法工作涉及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只有广大公民主动参与,在民主基础上高度集中,才能保证“良法”的制定,而公民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则是人民群众关心立法、参与立法的前提。其次,只有提高公民法律素养,才能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司法、执法活动是带有专职性和有序性的,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强烈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应用能力,否则难以正确而忠实地履行好神圣的职责。但是,司法、执法活动也是多方面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更是错综复杂。在法律规定和客观实际之间,实际上是由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来起决定因素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法律规定时,法律素质的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突出。这就要求司法、执法人员在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正确地理解法律的适用,从而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

从个人层面上说,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首先,在现代法治社会,维护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法律。如果公民拥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既可以用法律武器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随意的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其次,公民只有认真地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系统地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自觉地守法,拥护法律的权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让法律落实到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从而形成人人学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的法律氛围。这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更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落实。

二、重庆市万州区城镇居民法律素养现状的实证调查分析

本次实证调研采取的是问卷调查的方式,调研的主要对象是重庆市万州区范围内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以及退休人员4类人群。问卷内容以当前万州区城镇居民法律素养为主线,具体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能力和法律信仰4个方面共编制出20道问卷题目。

通过半个月的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400份,收回有效问卷380份,有效回收率达95%。从问卷的数据分析来看,当前万州区城镇居民的法律素养总体水平趋好,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城镇居民大多有储备法律知识并运用于日常生活的良好意愿

从城镇居民对“当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时,你是否会去主动了解”的反馈情况来看,有38.68%和32.11%的城镇居民分别选择了“仔细研究”或“主动了解”新的法律法规,仅有8.42%的城镇居民选择了“完全不会关心”。从“目前已有的法律知识,是否能够应对日常工作、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 ”的回答情况看,超过60%的被访者认为已经“足够应对”和“基本能够应对”,认为“不能应对”的人有20.53%,认为“远远不够”的人仅占11.84%。由此数据可以看出,万州区大部分城镇居民对学习法律知识有较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已经意识到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对生活、工作都有较大益处。这既为公民的日常行为规范提供了法理条件,也是当前公民自觉提升法律素养所表现出来的一个积极信号。

(二)城镇居民的法律意识总体较强,但当面对个人利益的得失时略显局限性

在调研“当你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时,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是什么?”时,有73.68%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20.79%选择“私下解决”,仅有5.53%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非法手段解决”。这一数据反映了万州区城镇居民的整体法律意识较强。但在被问及“在可能损失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否依然能够自觉依法行为?”时,则仅有23%的人选择“坚持依法行为”,44.47%的人选择“需要权衡利益再决定”,32.11%的人选择了“不愿依法行为”。从这一调研数据可见,当依法行为可能使个人利益受到消极影响时,公民则可能显现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局限性,即选择规避法律法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能否保护公民的自身权益是公民选择法律途径与否的重要权衡标准,这是我国立法、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三)随着法律知识的增长、法律意识的增强,城镇居民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从回答“遇到麻烦时,是否清楚地知道走法律途径的处理程序?”的数据中可以看到,“清楚知道”、“大概了解”、“有的知道有的不知道”的被调查者达到了90%以上,“完全不知道”的只有6.85%。虽然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大多会向专门的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或者直接交由律师出面解决,但是不断提高法律运用能力也是现代公民所必备的个人素养。

(四)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和落实,公民对法律的认同感逐渐加强,但要让法治上升到全民信仰的高度仍需时日

当被调查者被问及“您觉得法律能维护您的切身利益吗?”时,只有4.9%的人肯定的回答“能”,23.8%和59.9%的人分别选择“基本能”和“偶尔能”,11.4%的人则选择了“不能”。由此可见,目前在大部分公民心中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能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的,但还没有达到让全民信服的程度,即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去完善和落实。

三、城镇居民法律素养提升的可行路径

结合问卷调查结果和资料文献分析,本课题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探索提升城镇居民法律素养的具体路径。

(一)找准提升法律素养的着力点――建立点面结合的普法长效机制

从1985年我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出台到今年“七五”普法活动的有序展开,我国在法律、纪律规范和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成果。但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为进一步提高普法工作对公民整体法律素养的促进作用,还必须整合资源,着力于建立点面结合的普法长效机制。

1.学校、社会方面应从面上加大普法力度,健全普法长效机制

学校、社会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抓的是"关键多数",其普法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必须健全和完善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

学校是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学习、成长的摇篮,学校在传授青少年知识、技能的同时更需要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增强青少年遵纪守法的法治意识,为他们明天走入社会做合格公民做好准备。因此,学校必须把青少年的普法教育工作引入课堂教学当中,纳入到常规教育工作中去,并同其他课程一起进行定期考核;针对学生年龄结构、生源背景、社会环境等特点,学校要定期邀请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律工作者进校宣讲,举行主体鲜明的普法教育活动;要将普法教育工作写入学校工作制度中,建立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小组长,对领导成员的职责做明确分工,保障普法教育工作不间断;要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使普法教育工作与教师的工作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评优挂钩,提高教师对普法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与学校相比,社会是由年龄结构、成长背景、社会身份等各不相同的形形的个体组成的群体,社会普法教育的人群更广、普法需求更加多元化,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首当其冲地承担起社会普法教育工作的重心。建立和完善普法教育工作的各级领导机制,根据国家当前的普法规划把普法工作细化分配,纳入到具体部门、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行程当中,明确各自承担的任务和职责;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从而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建立和完善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用法制度,整合社会资源,深入基层推进普法宣传工作;建立和完善普法宣传队伍,对专兼职普法宣传员进行定期集中培训和考核,欢迎和吸纳优秀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加入宣讲队伍;建立和完善普法教育经费专项专用制度,禁止随意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建立和完善以人大为主体的考核评估机制,增大普法工作在年终工作考核的比重,加大普法重视程度。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组织等应从点上建立专业法务的培养机制

社会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广大百姓,普法教育的内容以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为主,其法制宣传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组织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的需要,建立专业法务的培养机制。今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鼓励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虑人员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探索建立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等,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

3.调整普法教育工作,丰富普法实践内容,创新普法教育形式

首先,转变普法教育工作的重心,从过去注重禁止性、义务性法律规范的宣讲转变为对权利性法律规范的宣传,从过去对法律条文的面上解读转变为对公民法律思维、法律适用能力的培养,从过去对公民的懂法守法教育转变为用法敬法教育,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仰,让法律真正渗透到每个人的心间。其次,创新普法教育的形式,除了利用电视、广播、办板报等传统宣传模式外,还可以利用现有的多媒体平台,比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开设专门的法律法规解读、典型案例剖析、纠纷咨询解答、法律知识竞赛等法制栏目,增强宣传互动力度,实现普法成效。

(二)抓住提升法律素养的支撑点――加快立法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立法质量

一是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体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公众广泛参与,反映民众真实诉求,避免法律法规的制定出现错位。与此同时,不断完善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和立项论证制度,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实效性因素,做到慎用立法资源。二是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应处理好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关系,既要减少政府对立法的行政干预,又要加强与政府的统筹协调,明晰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界限,强化公民权利和政府职能转变,既要考虑到执法部门应有的权限和利益,更要考虑到涉及全体人民的公共利益。三是始终坚持科学立法,体现立法的严肃性。在立法的立项、论证、调研、起草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大和专家学者的参谋智囊作用,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三)明确提升法律素养的切入点――坚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一是建立健全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机制,既要从思想上抓好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司法人员一身正气的公众形象,又要从专业上抓好司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司法工作的专业水平。二是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和案后监督制度,健全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的反馈机制,加强案件质量监督,体现个案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三是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零容忍”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肃清司法环境。四是建立和健全民众监督制度机制、民意沟通表达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做到阳光司法、有访必复、有问必答,增强群众司法信任感。

(四)把握提升法律素养的覆盖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首先,端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执法人员应当时时牢记执法过程中的罚款处罚等只是警示和教育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能颠倒本末、以权为大、以罚代管。其次,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业务素养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制订执法人员定期培训计划,做好经费预算;培训内容以界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技能为主,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采取典型案件讲评、专家专题讲座、组织外出学习等方式进行实践性培训;对培训实效进行量化考核,定期监督检查。再次,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对执法工作的程序、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进行。

参考文献:

[1]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法律路径研究第2篇

关键词:核心价值观;法律路径;规范机制;激励机制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需要内外两种力量的支持,内在力量来自于主体自身,外在的力量则来自于制度性的规范。由此可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现有内在路径和外在路径。在外在路径中,法律规范因具有普遍约束力,为价值观主体提供了具体的行为规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价值观实现方式。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两种手段,相互之间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转化。当道德不足以发挥调控作用的时候,需要将相关的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进行转化;当社会成员能够做到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外在的强制性变得不再需要时,法律规范可以向道德规范进行转化。因此,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路径即为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化。

一、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律是两种社会调控的手段,各有其优势。不同社会历史时期,两者的地位会有所不同。当前,从整体上而言,道德在全球化进程中作为社会调控手段的地位逐渐减弱,而法律则日趋强化。美国现代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过:“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人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wWW.133229.cOM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

道德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普遍性约束的要求。道德和法律在适用主体的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道德关注的是个体的内在体验,仅适用于个体;而法律关注社会共同体的生活,适用于社会的全体成员。适用对象的普遍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并非只是一个事关个人道德修养的价值观,而是需要全体革命军人遵守的共同道德,它关系到军队这一集体能否形成共同的道德准则,进而转化为坚强的战斗力。因此,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普遍适用于所有军人的要求。道德的内在局限性阻碍了道德实现普遍性约束,而法律恰恰可以弥补这一缺憾。

2.外在规范性的要求。使道德规范得以实现的并不是外部的物理性强制与威胁,而是人们对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正当性的内在信念。人们对于道德的服从是一种自觉服从,从内心产生服从道德义务的愿望和动力。道德对于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只能谴责而不能制裁。人们对于法律的服从是一种被动服从,是由于惧怕受到法律的惩戒而形成的服从心理。法律要求人们绝对服从它的规则与命令,而不论特定的个人是否赞成这些规则和命令;法律重视威胁适用物理性的强制手段。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仅靠道德规范自身的内在约束力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来自外部的力量,并且有一定的强制力作为支撑。军人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活动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凡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就是不允许的”。法律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不着眼于帮教,而是着眼于处置。如此可以让军人由于惧怕惩戒而转变思想和态度。

3.加强道德建设的要求。全球化背景下人们的价值生活多样化、价值观念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经济转型期的利益冲突使一些传统的受道德调控的领域出现了新问题,已有的道德规范无法奏效,而短期内新的道德规范无法确立,社会短时期内在某些领域某些成员身上出现了道德真空。社会普遍的道德水平和军队所需要的道德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何将官兵的多元化价值观引导至同一个方向,培养官兵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正是为了引领社会道德而提出的一种共同道德要求。它虽然是针对军人的道德要求,高于社会的普遍道德要求,但对社会成员而言有示范意义和标杆作用。

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操作方法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法律化的过程就是用法律规范对价值观进行规范和激励的过程。价值观的规范和激励是两个方面,它分别体现为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因此,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必须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将道德规范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规范;其次,制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则,实现法律对价值观的有效激励。这既使法律规范体系达到权利义务的统一,也能有效促进价值观的实现。

(一)义务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规范机制

道德规范是一种典型的义务性规范。当代军人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如果将句式补充完整将是“要(必须、应该、应当......)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这是义务性规则的表达句式。道德规范法律化的最直接结果是义务性法律规范,且在道德法律化过程中一般都要将道德进行降格化和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处理,否则它就会脱离实际而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用。例如“忠诚于党”如果转化为义务性规则将是按照不做损害党的利益的行为的标准设定一系列法律义务,如果违反这些义务将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针对军人的相当数量的义务性法律规范。典型的如《刑法》,刑法中设有专门一章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用惩戒性的法律规则对军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又如《兵役法》所规定的现役军人的各项义务。《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等同样是义务性规则,并且规定了违反相关法律义务时的罚则。但现有的义务性规则主要用于规范军人的一般行为,对于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并不明显。在军人的一般行为规范和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行为规范中间还存在差距,需要用合适的义务性规则进行弥补。外军非常重视法律对价值观的规范作用。美军先后颁布了《品格指导纲要》、《品格指导手册》、《行动指南》、《行为准则》等条令条例,对军人价值观的内容、塑造方式、运行机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此举值得我军借鉴。

(二)授权性法律规则构成价值观的激励机制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统一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在法律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互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有利于形成主体对法律的信任,从而愿意遵守规范。如果只享受权利无需履行义务,主体将产生特权心理,丧失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感;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主体将或者没有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或者主观上怠于履行义务。

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必然享有属于普通公民的权益。但同时,军人的特殊职业身份决定了军人还应当享有和履行职业义务相适应的职业权益。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国家对于军人的权益保障应当高于对普通公民的权益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权益保障既包括一般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特殊权益的保障;既包括精神性权益的保障,也包括物质性权益的保障。

法律路径研究第3篇

论文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 中国化 法律思想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一直受到人们的重视。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有关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与重视,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专家和学者最为关注的是中国化的路径问题,这就直接关系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成败与否,因此从实践与理论的角度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如雨后春笋,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从哲学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应该是怎样的一条路径,取得过哪些研究成果,本文就这一问题试进行探讨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伟大的哲学,具有深厚的哲学内涵,在引领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而言,作为唯一的科学的法律哲学,其具有深刻的哲学内涵与现实指导意义。

在哲学领域,马克思将唯物主义及辩证法广泛运用于社会历史的各个领域,认为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社会意识反过来可以直接或间接的作用于社会存在,两者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的逻辑关系。同样,在法律领域,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在阶级社会矛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意识形态的产物,其产生与发展会随着阶级和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同时他还提出,在阶级社会,作为经济关系的维护者,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法律化了的或者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家意志。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的合理的法律观,从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对社会文明的深刻研究就会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人类文明的影子,带有浓郁的文明社会所特有的法律思想体系之精华,除此之外,它还从法与权力、法与利益,法与自由,以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角度对法律的真正价值属性进行了阐释。此外,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这种法律思想由于受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处于一种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阶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非马克思主义的,这也就是有部分学者认为马克思早起并不是一位纯粹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家。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彻底否认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的存在价值与社会意义。从发展变化的规律还看,马克思早起的这种由于受唯心主义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法律思想对后期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从这种转变发展过程中,我们也可以更清晰的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与发展规律,这对我们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角度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新旧思想的替代与转变过程中,并没有被旧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所束缚,在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引领与影响下,他始终以一种实践的态度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设性观点看法。例如针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的具体实践问题,他针对弊端,主张出版自由权,对后来就有深远的影响,同时,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也是在这一时期通过对法律实践问题的深层次研究而逐渐形成与完善起来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具有深厚的哲学内涵与实践指导意义,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哲学内涵角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重新定位与审视,得出科学的方法策略。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哲学路径

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开始,其传播与中国化的历程是漫长的,在长期的法律思想中国化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历史的深入研究,我们会发现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与融入,实际上是中西思想理论的碰撞与结合,更是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与中国社会生产实践相结合验证的过程。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到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到中国梦,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社会的改革与发展密切相关。

作为马克主义哲学理论中国化的一个代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过程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缩影,在这一中国化的过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中国社会实践密切结合,取得了丰硕的成绩。在毛泽东思想理论体系中,他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密切联系在一起,同时这也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在。在这一时期的法律理论界,我们讲究一种革命性的法制思想,通过“批判”、“解构”、“重建”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内涵对中国的法制思想与实践性进行引导。到了邓小平时期,中国的法律思想进入了全面建设时期,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中国的法学进行建设性的引领。在这一时期,我们认为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是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基础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在保证经济的建设与社会的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随后的发展历程中,中国的社会制度不断完善,经济文化事业不断繁荣,在这一前提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化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从开始的促进与指导法律的构建与完善,演变为指引中国法律体系的创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与司法体系。特别是在今天“和谐社会”发展观念的引导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更体现为对中国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理论指导,以及对改革创新中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

   从中国化的具体路径上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方式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世界观路径,方法论路径,以及其中国化的具体实践方式路径等。首先,从世界观路径来看,世界观作为人们对世界整体的观念看法,对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具有十分重要的引导作用。马克思从唯物主义出发,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完全对立开来,从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角度对客观存在的事物进行辨证看待,其中包括法律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念中,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对法律存在的本质及法律的起源与历史发展规律等问题进行阐释说明。再到后来,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与重要性,于是其唯物史观、辨证论等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念在国内的传播与发展过程中得到认可与接收,并且随着与中国国内社会生活实践地不断结合,融入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理论内涵,逐渐发展形成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其次,从哲学方法论的范畴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进行审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实际上是马克思主义这一共性理论与中国社会实际这一个性问题的融合过程。深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我们会知道,马克思主义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大量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论与世界观,而中国是具有个性特点的客观存在对象,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化的过程是一种共性理论与具体矛盾与现状相互结合的过程。最后,我们从实践思维方式的路径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问题进行探究说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实践的唯物主义,其理论特点带有很大的实践性特点,同样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也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完善和形成的。从毛泽东的《实践论》开始,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实践观念的不断学习借鉴,最终形成了具有革命特色的毛泽东法律思想。邓小平也始终坚持实践的观点,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我们逐渐形成了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同样,“三个代表”作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也是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党的十五大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带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理念。再到后来的和谐社会,“中国梦”,中国的法律实践更加注重对社会和谐,人们幸福的维护,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律中国化必然结果。

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对我们的启示

在与中国特殊社会矛盾长期的结合碰撞与创新发展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中国化的道路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角度来看,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支撑,从中国的实践角度出发,探讨行之有效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道路。

首先,针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这样中国化,以及其中国化的具体过程中,我们必须站在中国社会实际的角度,针对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个性问题,只有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结合具体问题分析,才能得出科学有效的解决策略。而且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特殊产生背景,在资本主义时代,其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生活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运用到社会主义法律理论与制度的建设时候,就必须着眼于中国法律社会实践中产生的诸多问题,面对法制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不能一概照搬照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成果,只有在中国社会情况基础上的借鉴性创新运用,才能更好的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法律路径研究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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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齐强军、齐爱民、陈琛: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M],青海社会科学.2010.189.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220.

6齐爱民:私法视野下的信息[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2

参考文献

[1]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构成要素》,载《理论与探索》第32卷2009年第10期.

[2]王利明.人格权法探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届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4]刘德良.《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3期.

[5]徐晶.《网店实名制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商晓阳.《网购中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威胁及其主动防范对策》,载《科技信息》2013第9期.

[7]史卫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载《情报杂志》2013年第12期.

[8]洪海林.《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危机与法律保护》,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9]刘静.《网络实名制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载《新闻与法律》2015年第4期.

法律路径研究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控权法;权力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o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

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参考文献:

[1]雷玉红.新时期生态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商论,2016(8):178-180.

法律路径研究第6篇

2016年,党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中针对建设“有限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要求,我国政府职能转型进行新时期。经济法作为控权法应对限制政府权力提供法律支持,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控权规制上却存在问题,因路径依赖而陷入困境。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经济法学在控权方面的困境与解决路径,以期为经济法学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

经济法;控权法;权力

19世纪,随着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全能政府”开始向“守夜人”[1]方向发展,经济法理论开始形成。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经济危机。同期,罗斯福新政开创了资本主义经济政府干预模式,而为限制政府权力,经济法学进入控权时代。与西方发展相比,我国经济法具有特殊性,这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而从计划经济向改革开放变更的过程中,经济法也应实现有“市场调节”向“权力控制”的转变。但目前,我国经济法学在权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本文以此为视角,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控权困境并提出问题解决路径。

一、新时期经济法困境分析

我国新时期经济法困境主要变现为控权能力不足,具体可分析两方面,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相应的控权理论;另一方面:经济法学缺乏关于相应控权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从控权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法控权理论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力内涵与边界。而我国经济法由于历史与现实两方面原因导致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为建立其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由于政府完全干预,使得经济法缺乏控权空间。而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依据特殊国情逐步建立其市场经济制度,而由于发展环境特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采用了与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顶层设计”模式。这使得经济法在一段时期内受困于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而不能发挥其控权的能力。因而,我国经济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职能变为市场干预,其制度设计也以市场干预为主,缺乏相应控权理论。而随着我国逐步进行政府智能改革,构建“有限政府”。学术界也开始了关于经济法控权理论的讨论,形成了以市场自由调节为主要观点的“市场派”与政府干预,设定权限,进行监督的“政府派”[2]。目前,学术界未能就控权理论达成一致。而依据不同的学术理论将设计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国未能建立其相应制度。综上,我国经济法缺乏相应控权理论。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缺乏关于控权制度相应配套措施的研究。具体表现为:缺乏控权实施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控权监督机构的相关研究、缺乏关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域联合控权的研究。笔者认为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为缺乏相应的实践支撑,我国经济法缺乏控权经验,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案例可用于理论分析。因而理论界无法做出有效实证分析,从而无法对上述实证与类实证问题做出分析。第二为我国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国法律的法理学基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国的法治理念体现出我国特殊国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设经验只能起到参考作用,无法形成有效支撑。

二、新时期经济法学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经济法学目前面临的主要困境为“控权困境”。而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两方面入手。从控权理论缺失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结合目前发展趋势建构经济法发展理论。目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处于深化改革阶段。因而,经济法学控权理论应从主体与权限两方面进行明确规制。首先应明确干预主体。针对行政权力分散干预市场的情况进行整合。其次应明确干预权限。在明确干预主体的前提下,应针对不同干预主体做出规范,明确不同干预主体的干预权限。从控权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笔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需遵守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即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应来源于其对法律实践经验的遵从性。因而,笔者认为建构有效的配套措施应从理论与时间两方面入手。理论方面可结合我国其他部门法经验构建经济法学控权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据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观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从不同视角进行解读。因而经济法学也可对行政法领域内的控权问题进行干预。同时为验证理论假设的可行性,国家可通过设立试点的方式获得实践经验,为理论发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说明的是:区域实践具有区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实践经验时应充分考虑区域特殊性问题。

三、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新时期经济法在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控权理论缺失与控权配套措施缺失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界定干预权限与界定干预主义的解决路径,为经济法在控权领域的发展做出理论贡献。

作者:马斌 单位:燕山大学里仁学院文法外语系

参考文献:

法律路径研究第7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 重庆市 402560

【摘 要】目的:评价输血路径在临床输血护理中的临床价值。方法:分析研究我院收治的住院需接受输血治疗患者140 例,根据输血过程不同划分为两组,对照组70 例实施常规输血流程操作,观察组70 例严格按照输血路径实施操作,对比两组护理人员的输血治疗情况。结果:观察组患者的基本技能、基础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掌握评分、护理差错发生率以及会满意情况与对照组相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输血护理中实施输血路径,严格规范具体的输血操作,提高医护人员对输血知识的了解,可有效防止输血中差错发生,提高输血质量。

关键词 输血路径;输血护理;价值

输血为一种临床常用的抢救患者的操作治疗方法,但输血过程中,常因操作不规范,诱发一些的问题,影响临床治疗效果[1]。因此,为了输血安全有效,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输血流程,是相当重要的。本次研究中,分析研究输血路径在临床输血护理中的应用效果,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研究资料

研究我院从2012 年4 月到2013 年8月收治的需接受输血治疗的住院患者选取140 例,男84 例,女56 例,年龄为35-87岁,平均年龄为(61±2.0)岁。所选取的140 例患者均符合临床输血适应症,且可以严格遵照科学合理的成分输血原则。140例患者均分为两组,对照组70 例,观察组70 例,比较分析两组患者的一般临床资料,P>0.05 无统计学意义,可进行研究分析。

1.2 方法

对照组按照常规输血流程操作,观察组按照输血路径实施操作。观察组具体方法为:

1.2.1 输血前准备

(1)采集血标本以及送检。首先按照医嘱要求准备所需的物品,并仔细检查核对保证物品的齐全;之后提交临床输血申请单,通过后,提高交叉配血检验单,配血成功后才可进行;将标签贴在试管上,并进行床旁核对,需由两名医护人员进行核对;采集规范的血标准,确认申请单的信息准确有效,由两名医护人员一起送交输血科,双方核对信息无误后才可登记。

(2)取血以及核对,医护人员到输血科取血,领取人员与发放人员进行三查八对,必须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字。

(3)重视血液的保管工作,不能加温,不能长久放于室温条件下,不能剧烈的震荡。

1.2.2 输血过程中的操作

(1)输血前的核对,治疗室中两名医护人员共同进行核对,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拿着患者的病历到床旁再次进行核对;信息无误后才可由双人签名。

(2)输血过程中的常规操作,输血前首先注意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严格按照成分输血操作要求进行操作;输血过程中严格观察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并作出对应的处理措施;并针对出现的不良反应,作出对应的改善。

1.2.3 输血后处理

严格规范护理病历的输血;完整保存输血医疗文书;妥善保管血袋以及编号。

1.3 观察指标

所选取的患者均在治疗后,发放调查问卷,发放140 份,回收140 份。

1.3.1 统计医护人员输血知识的掌握情况根据自制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内容主要划分为三个部分,输血基本技能知识,40 分,输血相关基础知识35 分,输血相关法律法规25 分。

1.3.2 输血差错调查表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统计护理以及诊疗工作中,因粗心大意、责任心不强,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办事,而出现的问题,影响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改善后未发生事故的情况。

1.3.3 护理满意情况

满意总分为100 分,满意为大于90 分,不满意为小于90 分。

1.4 统计学分析

数据资料采用spss16.5 软件包处理分析,计量资料采用t 检验,计数资料采用x2 检验,组间比较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医护人员对输血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

对照组组基本技能、基础知识以及法律知识的掌握评分分别为(32.0±3.1)、(23.5±3.3)、(12.2±2.1) 分, 观察组则分别为(38.5±3.5)、(28.3±3.1)、(16.5±1.8)分,观察组患者的基本技能、基础知识以及法律知识掌握评分均高于对照组,P<0.05 有统计学意义。

2.2 对比两组患者的输血差错以及护理满意情况

对照组护理差错5 例(7.1%), 满意59 例(84.3%),观察组护理差错0 例(0.0%),满意69 例(98.6%),观察组患者的护理差错发生率少于对照组,满意情况优于对照组,比较有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本次研究中,实施输血路径后,观察组患者的基本技能、基本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认知均有明显提高,明显优于对照组,P<0.05 有统计学意义。且对比观察, 观察组的输血差错明显减少,护理满意率有明显提高,与对照组相比有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在输血护理中严格按照输血路径实施,可显著提高输血治疗水平,减少医疗纠纷发生,护理满意率提高,应用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法律路径研究第8篇

目前我国对于全民健身路径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并没有法规针对全民健身路径的利用情况、器械的使用效果以及居民的健身需求情况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关键词:居民 全民健身路径 大众健身活动

健身路径的建设,为大部分群众无偿提供了方便、使用的健身器材,适应了小康社会群众的健身需求,使很多的人参加经常性的锻炼活动,丰富了人民群众强身健体的内容和手段,同时提高了群众的健身意识,增加了体育人口,健身路径的使用也促进了群体工作观念的更新,拓展了群体工作的思路,对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1.研究目的与意义

对银川市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情况及居民趋向研究目的是对银川市全民健身路径的调查性、使用性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其更好的发挥作用,而且能为其健康发展提供思路。同时对于全民健身工程乃至整个全民健身都有参考与借鉴的意义。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银川市公园参与全民健身路径锻炼的人群。

2.2研究方法

(1)实地调查法:

就公园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配置、种类、占地面积、分布、指示标志、参与人群等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管理和指导状况及法规建设等问题。

(2)访谈法:

根据现场调查时出现的问题,与部分全民健身路径使用者进行了访谈,并与银川市体育局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更为详细真实的第一手资料。

3.结果与分析

(1)健身路径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银川市公园全民健身路径使用者的年龄结构为:<18岁的占2.4%,18—30岁的青年人占3%,31—45岁的中年人占到7.5%,而>60岁的锻炼人群占60%,不难看出使用者中60岁以上的人群居多。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这部分入群多退休在家,各方面的压力较小有充裕时间,而且他们健康意识较强,因此参与的人数居多。说明全民健身路径的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了既便捷又有效的锻炼手段,以上数据也进一步说明全民健身路径不但深受老年人的喜爱,同时也受到其它年龄段人群的普遍欢迎。

(2)练习者的性别结构

在银川市公园参与全民健身路径的群体,职业分布比较广泛,工人占32.5%,农民占10%,公务员占7%,医疗业占10%,教育业占9.5%,商业占6%,无职业占25%。

(3)练习者的健康状况

没有疾病的人占60.8%,其他的有疾病的人群中,有一种疾病的人有30.7%,有两种疾病有6.89%,有三种疾病的仅占1.79%。这一结果说明,大多数的锻炼者还是以预防疾病,增强体质促进健康为主,是对体育的本质功能的追求,也反映出了人们的预防意识的提高,这是非常值得我们高兴的。

(4)练习者使用器械的目的

调查显示,不论哪个年龄段,锻炼者均把增进健康和交流交往作为参加健身路径锻炼的主要目的,对体育健身的价值认识较高。近年来,政府通过多渠道对体育锻炼价值观的宣传和正确引导,锻炼人群对锻炼的目的也有了多方面的提升,在提高身体健康的同时更加注重心理健康和对健康美的正确认识。通过参加健身路径锻炼促进了交流交往,人们走出自身居住的狭小生活空间,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无形中将自身的生活空间扩展到了整个公园,社区的空间,不仅充实了自己固有的生活空间,而且使微观生活空间变得丰富多彩。

(5)使用健身器械的时间特征

调查显示,根据体育人口的标准(每次锻炼在30分钟以上,并且每周锻炼不低于3次,每次锻炼强度中等),银川市健身路径锻炼者中符合体育人口标准的占被调查总人数的56.2196。体育人口数量超过了《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中的体育人口占全市人口总数的4096的标准,说明银川市健身路径锻炼者的体育意识认识程度较高,有较好的锻炼习惯。没有达到体育人口标准的这部分入群,主要是处于事业发展阶段的中青年(45岁以下)。由于生活和工作的压力和繁忙使他们锻炼的时间十分有限,一般多是利用周末和清晨的短暂的时间进行锻炼,并且由于工作的性质无法形成有规律的运动,影响了锻炼的时间和频度。

在锻炼时段的人群中,早晨锻炼的人群最多,不固定时间锻炼的人群居次,占38.1%说明目前大部分人群的锻炼习惯算固定,部分属于见缝插针、随意性较大。是否固定锻炼时间一方面反映着人们的锻炼坚持性,另一方面也反映着人们的工作、生活状况,工作生活紧张繁重者可能导致作息不规律,长此以往就有可能诱发许多社会性的身心疾病。有固定锻炼习惯的人群当中,晚上锻炼的人群比例比较大。为此,有必要在健身路径附近加一些照明设备,以提高健身路径的利用。

4.建议

(1)加强对健身路径的研发,针对性强一些,年龄段分化的器械详细些。同时提高器械的安全性。

(2)加强对健身路径的管理和引导,如每个区有1—2名的器械使用及维修的管理者,既可以更好的管理又可以节省开支。

(3)公园应结合健身器械每年组织多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健身比赛,提高参与气氛,形成规律性和制度化,突出娱乐性、休闲性和健身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