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法律职能的知识

法律职能的知识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3 16:21:13

法律职能的知识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1篇

关键词:高职 法律素养 建议

在我国高等教育中,高职教育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向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高职教育通过向社会输送技术型的人才,满足生产、管理、服务需要,进而履行教育的职责。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对未来的劳动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人才的培养基地,一方面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另一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但是,当前的高职学生在法律素养方面存在欠缺,前景不容乐观,难以满足法制社会对人才的基本要求。为了彻底改变这一现状,高职院校要改变现行的教育模式,立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进而提高高职学生的综合素质。

1 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

1.1 法律知识匮乏

法律素养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以及法制建设的不断推广,目前,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总体的提高。但是,多数学生依然停留在感性认识上,法律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且大多数高职学生对法律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高职学生的文化素质同大学生相比有待提高,尤其是在初、高中阶段对法律常识还没有掌握,而进入高职院校后侧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训练,根本不重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1.2 法律意识淡薄

在社会意识体系中,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人们在理性、情感、意志、信念等方面对法的认识。对于高职学生而言,要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1]。高职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在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

首先,高职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偏差,缺乏尊重和保护权利的意识,以及相应的维权意识。例如,在顶岗实习、勤工俭学等过程中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等,特别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务合同、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不法行为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

其次,缺乏积极主动的法律意识。对于高职学生来说其法律意识已经基本确立,他们对法律的社会价值给予认可和尊重,赞同法制理念,崇尚法治精神。但是,对法律的深刻内涵和作用理解不到位、不透彻。在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不断提高通过法律武器进行维权的意识与能力。特别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对法律持以消极的态度,放弃了法律武器,甚至通过暴力、采用报复的手段讨回“公道”,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追求法律实用主义意识,弱化了法律的社会价值意识。受社会实用主义的影响,高职学生格外重视自身素质、价值、利益等,而漠视、淡化了其他人的权利,缺乏对法律的社会整体功能价值和法治建设的社会价值的足够认识。他们只关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带有实用性和功利性的倾向和意图。

1.3 法律信仰尚未确立

法律信仰是追求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这是对法律的最高期望,从而实现法治和人类幸福。但是,有些高职学生只看到了社会的不正之风和司法腐败现象,进而扭曲了权与法的关系,有些高职学生对我国的法制现状持冷漠、疏远的态度,甚至对法律产生抵触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信仰的确立,进而使之难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现状的成因

高职大学生对法律类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在高职院校学习的学生,侧重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忽略了法律知识的学习[2]。随着就业形势越加严峻,面对强大的择业和就业压力,为获得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高职学生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降低自己的要求,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高职学生不得不放弃维权的机会。另外,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在课程设置方面,各高职院校除了开设教育部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根本没有安排其他相应的课程,在这仅有的一门课中,只有几章涉及法律相关的内容,并且授课时间非常短。在有限的时间内,将法律教学与提高法律意识进行结合实现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在高职院校中,就业指导工作不到位。就业指导中心追求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数量,根本没有进行后期的跟踪调查,在就业指导工作中根本没有重视学生是否掌握法律法规,以及在择业、就业过程中能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素养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健康成长。

3 加强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培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教育的目的就是把青少年培养成四有人才,进而充实社会主义接班人的队伍,为祖国繁荣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纵观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我们面对的现实不容乐观,青少年犯罪朝着低龄化、智能化、团体化方向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青少年不学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观念和意识,归根到底就是法盲。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高等职业教育也处在改革、发展之中。高职院校所设置的法律课程,与法律实践严重脱钩,进而影响了教学效果,制约了高职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3]。因此,对高职学生实行法律教育迫在眉睫,通过开展法律教育,一方面让学生学法,另一方面让学生遵法、守法。让学生感觉到自己生活在法律的空间下,这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有动力,才能有积极性和热情。学生通过在高职院校进行学习,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还具备相应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

进入新世纪以来,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主义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同时对公民,特别是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相应的法律课程,创新教学内容,提高课程效果,注重实践能力,不断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对于高职院来说,提升办学水平,提高社会竞争力,其途径只有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当前,为了扶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于高职院校来说一定要充分利用好这千载难逢的机遇。高职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突出专业特色的同时,更要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当前,在衡量学生综合素质的标准中,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的参数指标,必须从教育理念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法律素质教育体系,强化法律意识,逐步提高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同时也是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要求,高职教育旨在培养技能型人才,进而满足生产一线的技能需要。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建立与完善,法律素质成为衡量个人综合能力的重要指标。

4 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对策及建议

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素养:

4.1 加大学校教育引导的力度,增强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

通常情况下,形成法律素养的前提和基础是培养法律意识。通过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等,不断增强高职学生的法制观念,强化其法律意识,帮助高职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积极引导高职学生正确看待自我、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4]。高职大学生要有自觉守法意识和法律信仰,首先高职院校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意义,并将法制教育作为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将以德育人和以法育人进行有机结合,巩固和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其次,高职院校要结合学生的思想生活,通过对法制教育的形式进行创新,明确工作的载体,不断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通过组织管理、教材选用、师资配备等方面,对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体系进行完善。高职院校要正确看待学生的法律素质,并将法律素质作为推行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人才培养的目标来抓,同时将法律素质纳入教学体系,并将其提到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切实抓好高职学生的法律素质。

4.2 提高教师法律素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求法律教师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经验、灵活的教学方法,同时能够活跃课堂气氛,能与学生沟通交流、打成一片等。对于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者,尤其是法律课教师来说,通过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教学过程中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院校的规章制度等,借助自己的人格魅力,对学生进行积极的影响。高职院校应建立一支具备一定水准的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研究工作专家或学者到高职院校任兼职教师,进而丰富学生法律实践知识,同时也对法制师资队伍进行补充。

4.3 建立法律素养的教育网络,培养法律意识

对于高职学生来说,提高法律意识一方面需要高职院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涉及社会的不同层面,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努力,积极营造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环境。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交流,对自己的子女做进一步的了解,与学校配合共同教育,司法机关与学校建立对接关系,通过定期的联系,在学校内部加强司法宣传教育,作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设身处地为大学生排忧解难,通过采取各种方案或措施,逐渐肃清社会大环境和校园环境。通过上述方案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营造了一个法治环境,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让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熏陶,从而强化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执法守法的自觉性和能动性。

4.4 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渴望找到一份工作,这时高职学生就要通过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建立一支强有力的专业教学团队。高职院校可以将从事法律专业教学的教师、讲授就业指导课程的教师以及学生辅导员进行整合,使法律意识的培养常规化;其次,将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融入就业指导课中;再次,建立和完善学生就业法律援助体系。为更多的学生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最后,通过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使学生更加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

4.5 强化训练课堂教育,参与社会实践

在进行高职教育的过程中,重视教学活动的灵活性,以及教学实践的有效性。在教学过程中,积极引导学生通过实践的方式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通过高职院校的宣传栏,积极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通过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进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平时,高职院校可以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内外就法律知识开展咨询活动,或者利用双休日参观监狱,旁听案件的审判,熟悉审判流程等,以及模拟法庭,让学生亲自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价值和作用。

参考文献:

[1]蔡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养的现状及其培养途径探析[J].职业时空,2010,3.

[2]刘霞.高职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11.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2篇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南省教育厅大中专就业课题“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困境与突破――大学生就业难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模式的变革”(编号:JYB2013244)的阶段性成果。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事务岗位从业人员所构成的共同体。法律职业技能,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相对于其他职业来讲,法律职业具有专门性或专业性的特点。在法律发展早期,社会生活简单,执法人员往往通过习惯来解争议和纠纷,因此,这种社会背景下的执法者只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和阅历就可以胜任。但是,随着社会的复杂化、法律的精细化,法律职业成为了一个对知识、技能要求较高的职业。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就是培养能够进行实务操作的法律人才,但是从法科毕业生的能力表现、就业现状来看,地方高校在其法学教育中职业技能培养的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要实现其教育目的,必须要进行改革,有效地培养法科生的职业技能,使其尽快地满足法律职业要求。

一、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分析

从国内外法学教育的传统及现实来看,法学教育的可能性目标有三个: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而作为地方高等本科院校,教育部明确将其定位于“培养能够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应用性人才”,即培养能够应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服务、利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人才,具体来讲,指培养的法科生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等与法律实务相关的岗位。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使得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法学教育的应有之义。教育部在2011年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可见,是否具备职业技能是判断一个法科生是否优秀的最重要指标。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社会对法科生的需求量是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与之相反的是,法科生的就业率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最主要的就是法科毕业生缺乏职业技能,不能胜任法律实务工作。就业单位对招聘的法科生至少需要培养一年左右的时间,其付出的成本较高,因此,很多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直接限制仅招有工作经验的对象,这就直接导致法科生的就业率降低。由此而见,从提高法科生的就业率角度看,也必须要加强对其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

二、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

有方向,才能定目标。因此,对法律职业技能内容的明确,是培养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前提。结合法律职业的特性,笔者认为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系统全面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是从事实务操作的前提,只有具备一定量的知识储备,才能在面对问题时,运用知识储备对问题进行分析。否则实务操作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在法学教育中,知识储备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法学原理的理解,二是对法律规则的掌握。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2.养成法律思维惯性。思维是一种理性认识的过程,其在职业技能中起决定性因素。法学教育对法科生培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其养成法律思维。经过有效的训练后,使学生具备能够从法律角度出发,以法律规定为起点,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公平正义为导向,以缜密严谨的逻辑判断为基础,理性地对事物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

3.法律语言的掌握与运用。任何职业均拥有自己的职业话语体系。法律职业也有自身的语言表述方式,即法律术语。法律术语的掌握与灵活运用是法律素质的直接体现。法律术语是构成法律知识的最基本要素,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交流功能的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能够运用法律专业语言简明、准确的传递信息。而转化功能是将面临的社会现象、争议纠纷能够通过法律术语的表述转化为法律问题,实现向法律解决途径转换。

4.掌握法律实务操作的技术。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要掌握一定的实务操作技术。比如: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运用技术、证据调查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这些技术的掌握是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也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开门钥匙”。

三、当前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技能培养的现状

1.对法律技能的培养力度不够。近年来,法学教育成为热议的话题。法科生就业率的持续下降,让高校不得不审视法科生的职业能力培养问题。一些地方高校也采取了不同的措施促进法科生职业能力的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力度还是不够。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明确了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目标,但是受师资力量单一、实验设备缺乏、实践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目前对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仅限于教师教堂的讲解。教师的知识、经验毕竟是有限的,再加上没有实践的亲身体会,以此来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实际效果可想而知。

2.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考核机制。目前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对法科生的评价方式,最主要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这使得学生只是为了通过考试而学习,而且考试内容不需要任何的创造性,只是课本知识的复述,这种考核方式只能检测学生理论和法律规则等陈述性知识,并不能测试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

3.法律职业技能培养模式单一,效果不佳。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环节,但目前很多高校法律实践性教学方式贫乏。在教学方法上大多数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法学教育,注重课堂讲授,法学教育基本停留在以意识形态为话语统领,以法律诊释、理论评介为内容,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的水平。这种教学模式难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

四、在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探讨

1.加大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力度,创造职业技能培养机制的运行环境。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良好的培养环境的支撑。地方高校应高度重视对法科生职业技能培养的软硬件支持,从人力、物力上加大投入力度,为提高法科生职业技能创造必要条件。首先,是打造一支高水平、合理架构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到社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提高教师的实务操作能力,从而反馈于教学。其次,建立学校和法务部门合作制,引进或特聘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专业人才到学校进行教学或举办讲座、沙龙,其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对法科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来说是十分有益的。另外,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法科生职业技能的提升创造条件。职业技能的培养不可避免的需要一定的经费支持,比如模拟法庭、法学实验室、实习基地、证据鉴定实验室等建设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法科生职业技能的培养需要这些硬件设置做支撑。

2.构建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

(1)夯实法科生理论知识功底。如前所述,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务操作的前提,因此,在以实务操作为目标的教学体系构建中不能忽视理论知识的讲解,要夯实法科生的理论知识功底。同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构建“学法理、看法条、析案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更多地接触到形形色色各类现实中的案例,不仅能丰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内容,也能通过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件的过程,提高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

(2)课程设置中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目前,走职业化道路、培养应用型人才已经成为国内法学教育界的共识。这必然要求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要体现对职业技能的培养,开设一些直接训练法律职业技能的课程。目前通用的法学14门必修课和其他若干门选修课就足以能够提供理论知识框架,关键要考虑设置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术语、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实务技能等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实训课程,这是值得借鉴推广的。指导学生办理真实案件,既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同时也能通过帮助弱势群体从而为社会作贡献。

(3)强化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职业技能的提高必定要经过长期的专业训练,因此,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贯穿于整个法学教学始终。从法科生入校开始,便有意识地引导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技能训练,随着学习的深入进一步强化。到大学三年级主要课程都学习完毕后,即可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律援助实战等方式,直接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的处理,在处理中发现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习技能。

(4)拉长实习时间,提高实习质量。实习是学生直接接触社会法律实务,提升其职业技能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很多高校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大多数只安排毕业实习,而且只有两个月的时间,受时间的限制,很多学生并不能完整的跟踪一个案件。同时,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及实习考核制度,使得实习质量不高,实习只是为完成任务,获得相应学分而已。一些学生由于找工作、考研等因素影响,也不能潜心进行实习。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将法科生毕业实习制度取消,实行常态化实习,从大学二年级就开始有计划地进行实习安排,这样可以让学生在实习中感知不足,有目的地提高自己。同时,设立有效的实习管理制度,使实习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发挥提高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作用。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3篇

关键词: 高职院校 法律基础课程 教学改革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的确定和执行,我国社会正朝着一个科学立法、全民守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的现代化法治国家迈进。因此,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有文化、有技能、知法守法的公民成为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但是,目前各高职院校正在培养电脑、会计、营销类及机械类专业的高级技术人才,对法律基础教育未给予足够的重视,教学方式及理念落后,教师所授的法律知识没有及时更新,教学效果不理想。因此,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教育必须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改革,以形成完整、科学、有效的教学体系。

一、教材的选定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使用的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本教材,此书侧重于人生、理想、道德及信念观念的引导,而对法律基础知识只是稍加引入,且篇幅小、理论性强、分析性较弱、不容易理解。讲授这本教材的大多是两课教师,对于思想道德修养方面讲解透彻,运用自如,而对于法律基础这一方面,由于教师的专业知识的限制讲解得很难,有的干脆就不讲。一部分高职院校选用的是专门为高职高专编著的《法律基础》,它是各部门法的基础知识的汇编,内容比较枯燥乏味,全面却不精深,对于与个人生活密切相连的法律规定归纳得不完整、不确定,许多知识仍然立足于未修改的法律。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合同、婚姻家庭、继承、金融诈骗相关的纠纷不断增多,实践性应用法律知识成为教学的盲点,法律基础知识和现实生活脱轨。

高职学生有其自身的特点,相比于本科生不太擅长理解书本知识,但实践能力比较强,这就给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提出了特定的要求,要选用的教材与实践联系紧密,易于理解,精而不杂,实用而不抽象,任课老师在选用教材是要去粗取精,引入现行法律的条文修改的内容,并且给予详解,同时把社会发生的案例加到教材中。目前,网络和传媒的传播都比较发达,许多法律的案例都受到了社会大众的关注,最终的判决也成为各个法院照此量刑判决的参照对象。

二、教学方式的创新

教学方式是为完成教学任务而采用的办法,它包括教师教的方法和学生学的方法,是教师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获得身心发展而共同活动的方法,是一门课程完成过程的重要步骤,它所发挥的功能和效果是不可估量的,合适的教学方式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现在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都采取课堂讲授的方式,课堂气氛死板,学生对法律知识难以消化和理解,并不能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消除困惑,在现实中遇到法律问题也不能利用自己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进行解答。

我认为,高职院校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教学方式应采取理论教学讲解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的方式。这样的教学方式能够突破理论知识的局限,在实训活动中让学生体验法律知识所带来的切身体会。

理论教学讲解与实训教学相结合。法律知识只有运用到实践中才能体现其价值所在。法律知识的含义一般严谨,不经过讲解一般很难理解,只有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才能使得学生明白,同时在讲解的过程中引用经典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说法,教学效果较好;实训教学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作用,课堂上的实训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律师办案等活动,学生能够体验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

三、师资力量的投入

师资力量是决定课程的教学质量,因此必须重视任课老师的素质和能力。法律基础课程也不例外,它相比其他课程,要求任课老师更具有专业性和实践性。现今,高职院校讲授法律基础课程的一般是校内教师,知识更新较慢,与社会法律实践脱离了较长的时间,缺乏新意,在课程的设计上也固守陈规,遵循守旧,导致法律基础课程并未起到普法的作用。高职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的任课老师可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增强其专业性。

1.走出去,高职院校应考虑将法律基础课程的任课老师派到法律研究前沿城市,如北京、上海等地的大学学习深造。法律知识是鲜活的社会产物,它随着时代与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生了变化,人的认识如果不随之改进,就只能是空守着陈旧过时的条文。教师如果不学习深造,不仅带给学生的是错误的信息、过时的知识,而且可能对学生的将来有重大影响,对学校和教师的荣誉有所损害。运用法律知识研究前沿城市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这些城市一般经济较发达,发生的法律案件比较多,许多案例的判决成为全国各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去这些城市学习能够了解到最新的法律。另一方面,这些前沿城市有著名的法学大学、知名的法律专家,教师通过听取这些法律专家的讲座,思想就会豁然开朗,知识更有条理,理论基础更加深厚,知识底蕴有高层次的提高。

2.请进来,邀请理论和实践都十分精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课,拓宽学生的视野。善辩的律师、公正的法官、威严的检察官是学生心中所向往的,他们的职业法律实践也是学生从学校了解社会、了解法律适用的窗口。这些法律职业人士的讲授生动而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社会、贴近学生,学生能够了解更多的社会知识,从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社会不正常的现象有自己独立的看法。

四、进行社会实践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将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作为公共基础课来教授,只重视理论讲授,不注重社会实践。实践是课堂最好的检验者,也是知识的最直接来源,学生可以通过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检验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学生可以参加各类的社会实践,如:去法院庭审的旁听,组成社团进行法律知识的探讨,去居民小区作法律知识的宣传。社会实践虽然不是法律基础教育的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但却是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成果的延伸,是法律普及社会、依法治国方面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王志雄.试析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02).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4篇

关键词:农村中职学校;法律课程;学生现状;培养兴趣;对策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0-0106-02

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指出: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然而,在农村中职学校,由于办学条件、教育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开展法律课程教学过程中,学生对法律课的学习兴趣淡薄,教学质量没有得到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了解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农村中职学校学生对法律课缺乏兴趣的成因

1.中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由于中职学生处在特殊的生理年龄及心理状态,对于法律知识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觉得在接受职业教育过程中只要学好了专业技能,掌握一门职业技术就完成了教育目的,没有平衡各学科的能力发展,在学习法律课时没有引起足够的兴趣参与其中。

2.中职教师对实施法律课教学的重视程度不够,教学时投入的精力不多。中等职业教育的目的偏重于职业技能的传授,追求的是技能的掌握,对于基础文化学科的重视程度明显偏轻,导致了中职教师在实施法律课程教学时没有足够重视,课程的安排、学时的设置也是很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对学习法律课的兴趣。

3.中职法律课的教学模式缺乏必要的创新,教学形式传统、单一。虽然新课程改革已经实施多年,但是在农村中职学校的法律课教学中教师采取的教学模式还是比较传统、单一的,使得原本就抽象、枯燥的法律知识没有很好地传授给学生,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觉得沉闷、乏味,对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自然失去了对吸收法律知识的兴趣。

二、在农村中职学校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对策与建议

在中职学校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是更好完成法律课教学的关键,是使学生充分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针对以上几点成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来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

1.让学生充分认识中职法律课的重要性。农村中职学校以及教师应通过各种渠道多种方式让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让学生深刻明白在接受中职教育期间不仅仅要学好职业技能,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也是学生的一项重要的学习任务,上好法律课是获取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渠道。例如学校可以通过广播、校刊和宣传栏等途径广泛宣传法律知识;针对某一时期社会上出现的热点法律问题开展法律专题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观看法律节目,参与社会上的法律实践,使学生从意识和思想上明白到上好法律课是至关重要的,为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奠定良好的基础。

2.采用多种的教学方式,调动学生上法律课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中职法律课教学内容多,知识容量大,伸缩性强,农村中职学校教师在实施教学活动时可以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的自身特点,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

(1)多采用案例教学法。其实很多法律知识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教师在教学时应多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让学生从生活中发现法律问题,了解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课的兴趣。例如在教学“债务关系”这节时,引用生活中的案例:十二岁的陈某偷偷到网吧玩游戏,欠了网吧很多钱,网吧方经理找到陈某的父母讨债。那么,陈某的父母有没有义务偿还陈某所欠下的债呢?方经理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法律对此会有什么处理?通过深入分析讨论,学生明白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并不保护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方经理首先违反了“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的法规,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2)适当的组织互动教学法。组织互动教学让学生充分参与法律课教学,通过参与讨论、辩论、课堂练习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例如学习“依法治国”的内容时,我们适当地组织学生进行了“法大还是权大”的讨论,让学生自主参与辩论,帮助学生理解法治精神,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给学生创造了学以致用的平台,让学生有兴趣参与法律课教学,充分调动了学习的积极性。

(3)广泛开展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可以让学生更丰富地了解社会法制动态,将抽象的法律文字内容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来,使学生更好地吸收法律知识,激发对法律课的兴趣。例如通过视频播放《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社会与法》等电视栏目,让学生图文并茂地接触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3.注重课外法律实践,构建模拟法庭活动。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是通过理论到实践来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可以亲自运用法律知识去操作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获得亲自体验法律课所带来的实用价值和成功的快乐,形成“乐学”、“好学”的心态。例如在学习民事诉讼法时,组织学生参加法院旁听,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扮演法官、当事人、律师等角色,通过实践来了解法律诉讼程序,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问题,很大程度上加深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培养对法律课的兴趣。

总之,在农村中职学校通过宣传引导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树立法制观念,教师灵活运用创新的教学手段组织教学,开展多种实践活动,激励学生自主参与法律课来培养学生对法律课的兴趣,使学生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思想政治文化水平,促进中职教育目标的实现,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生产培养高素质的综合性技术型人才。

参考文献: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5篇

[关键词]应用型法律人才 评价标准 培养目标

[中图分类号] C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6-0040-02

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明确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并指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同时,虽然“应用型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但是在实践中,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素质这个基础性问题却没有解决。虽然有学者曾经探讨过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问题,但是总体而言,由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还处在发展的初期,应用型法律人才评价标准问题没有及时跟上。

一、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自身的职业道德,法律行业也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高低,对职业人才的素质和职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法律职业道德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人才素质的高低,进而影响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优秀的法律人才,首先应当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即《意见》中所说的“信念执著、品德优良”。这是因为:(1)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是优秀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正如我国著名法学家孙晓楼先生20世纪30年代在其《法律教育》中指出的那样:“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2)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人始终奉行“法律至上”,抵御不良侵害的前提和基础。法律人要做到忠于法律,恪尽职守,廉洁自律,进而维护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因为“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对它的管理和执行负有责任的人,如法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它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人们就无法指望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3)职业道德败坏的法律人,法律知识越高深,对社会和法律的危害越大。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我国法学家孙晓楼也指出:“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

二、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法律人区别于其他职业者的显著标志之一就是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是优秀法律人的必备素质。这是因为:(1)掌握法律知识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是法律职业者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也是法律人职业活动的工具。不具备法律知识的“法律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者,这是因为他不具备法律职业者必备条件和素质。同时,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的法律人,是不称职的法律职业者,因为他缺乏合格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有的能力。(2)掌握法学理论是法律人成为优秀法律职业者的必备条件。法律人的知法不同于一般人的知法,不仅要熟悉重要的法律规范,还要熟谙法学理论。众所周知,法律规范不可能尽善尽美,且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同时法律自身还具有非自足性,这就客观上要求法律职业者不仅“知法”,还应对国家的法律体系有足够的了解,应懂得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即既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对于一名学习法律的人来说,法学理论素质的提高比其他任何事情都更为重要。”(3)具备对各类社会现象与事实进行法律思维与判断的能力。法律职业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诉讼案件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还包括各种非诉讼案件,既需要他们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熟练运用法律,还需要他们能够把法律知识转化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技能,从而需要他们在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基础上,还应当能够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

三、具备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

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掌握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众所周知,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是千变万化的,而法律规范是相对抽象的,且“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实现法律规范与社会纠纷的有机结合,当然地需要法律职业者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实现活生生的社会事实与相对稳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勾连。在该实践过程中,法律职业者所具有的这种“勾连”能力的大小,影响甚至决定着法律实施的效果。这种“勾连”能力,实质上就是法律职业技能,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所应具备的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能力、技术和方法的总称”。

四、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应用型法律人才不仅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过硬的法律职业技能,还应当具备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管理学、经济学、医学甚至是工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一书中指出的那样:“一个人要是只懂得法律技术,只知道审判程序和精通实在法的技术规则,那他不会是一个头等的法律工作者。”这是因为,法律纠纷千差万别,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量的法律问题和法律关系,都呈现出一种复合性的特点,解决这些问题,调整这些关系,仅仅依靠高度专门化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已越来越不够了,”客观上需要纠纷解决主体――法律人,能够懂得多方面和多学科知识,这样才能合法有效地解决纠纷。例如,承办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职业者,需要懂得公司管理和会计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这样才能合法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办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的法律职业者,需要精通商贸外语和国际贸易知识,否则就无法合法有效地办理这些案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职业者,需要懂得知识产权相关知识,否则,无法认定侵权责任及确定侵权赔偿的标准;处理和解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职业者应当懂得工程技术基本知识及建筑工程的施工流程,否则就无法合法有效办理这类案件,等等。

五、结语

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是一个综合评价系统。该系统既是衡量法律人才的标准,又是检验法律人才培养效果的标准;既是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及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既是法学教育教学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法律实务工作需要回答的实际问题。因此,无论是教育教学单位,还是法律实务部门,都应明确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评价标准,并通过将这些标准运用到法律人才评价过程及评价结果之中,实现法律人才评价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同时,由于应用型法律人才评价标准存在一般标准和个别标准之分,因此,法律实务部门或法学教学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和实际需要,可以制订个别标准。正如《意见》在规定法律人才培养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参与高校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因此,各个高校根据培养目标和实践需要,可以制订个别标准。

【注释】为表述方便,本文将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简称为《意见》。

[ 参 考 文 献 ]

[2] 赵秉志.应用性是法律人才培养的根本目标[N].人民法院报,2011-01-28.

[4]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

[5]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13.

[6] A.J.M.米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35.

[7] 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湾:荣泰印书馆,1973:336.

[8]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4.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6篇

从1977年恢复高考起算,我国新时期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走过了35年的历程。三十多年来,各培养单位为社会输送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有力推动着我国的法治进程。但“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教学模式下培养的法学本科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改进原有的培养模式,提高法学本科生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更好地满足各类法律职业现实需要已成为法学本科教育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630多所高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生在校人数逾30万人。法学本科教育规模迅猛发展的同时,法学人才培养整体质量却有所下降,法学本科生培养与社会现实需要相脱节,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

1.法学本科生培养目标和模式同质化。各培养单位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无非是学术型人才、实务型人才人或二者复合型人才,没有根据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各类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确定培养目标和模式。教学内容强调法学各个部门理论知识的全面系统讲授,所谓的实践教学、诊所式教育亦流于形式。这种目标和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没有自己的特色、缺乏相应法律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无法满足各类法律职业的实际需要,导致法学教育与社会现实需要相脱节。

2.法学教师普遍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高校法学教师的主要来源是法学院系的应届毕业生,他们的社会经历基本是“从学校到学校”。这类法学教师可能掌握了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但是严重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知识和技能也缺乏了解,所能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基本上是“从书本到书本”。我们知道,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对法律职业不熟悉的法学教师,很难培养出具备法律实践能力,符合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实务型法学本科生。

3.专门性的法律职业教材缺乏。目前的法学本科教材基本上是对某一法律部门理论的系统阐述,内容无非是部门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偏重于法律实务的案例教程,也是以案例阐释法理或法律的适用,很少涉及案件处理各个环节中各类法律职业人的实务工作。为突破“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教育模式,法学本科生需要更多学习和了解的是各类法律职业群体所需具备的职业素养、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在工作中如何具体分析案例、适用法律、制作文书,各个工作环节中需要从事什么工作和注意什么事项。而这么方面的专门性教材恰恰少之又少。

4.法学本科生的实习、实践教育流于形式。实习、实践教学是法学本科生了解特定法律职业、提高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为此,不少法学院系都为法学本科生设置了法律实习、实践教学环节。但由于法学院系与实习、实践单位合作交流不够,带队教师与指导老师缺乏有效沟通,学生在实习、实践单位往往从事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再加上管理松散、组织乏力等因素,这样的实践教学并没有让学生掌握多少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更没能比较全面和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某一法律职业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二、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应用法学基本理论

应用法学是关于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如何应用法律的一门学科,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人员在法律实务中应用法律的原则、技术、方法和规律等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应用法学突破了现有法学研究和教学纵向分割的模式,突出以法律职业为界构建跨部门法、系统化的实务主导型的研究和教学模式,较好地契合了我国法治建设从立法本位向执法、司法本位转化的实际需求[1]。如果说理论法学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应然性方向指引,那么应用法学将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实然性措施保障。与传统的理论法学相比较,应用法学具有以下特征:1)实践性突出。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上”的抽象性法学理论问题,关注的重点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形而下”的具体性法律实践问题,关注的重点是法律实施层面上的问题。2)主体性鲜明。理论法学侧重于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研究不同法律事实产生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凸显“事”的客观存在性;而应用法学则侧重于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研究不同法律职业群体运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彰显“人”的主观能动性。3)综合性明显。理论法学侧重于研究本门法学学科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关注的重点是本门法学学科的相关理论问题;而应用法学侧重于研究法律实施的问题,关注重点是特定法律职业群体运用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解决纠纷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综合性特征非常明显[2]。

应用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学科,有着自身独特的学科体系,主要由法律应用的主体论、方法论和对象论三部分构成。1)法律应用的主体论。法律应用的主体是指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职能部门及职业人员。应用法学从不同职能部门及职业主体的角度,研究其各自履行职责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内容,注重对不同职业主体分类培养,以满足培养高素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人才的需求。2)法律应用的方法论。法律应用的方法是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应用法学应针对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规律等一般性原理进行研究,探讨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共同性特征和要求,力求法律实施的公正、统一。3)法律应用的对象论。法律应用的对象是对同种类型案件和典型代表案件运用法律或适用法律的实证分析,以建立和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从而使同类案件或类似案件运用法律或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3]。这种以特定法律职业群体为分类标准,以其运用或适用法律的方法、技术、原则和规律等为研究内容的法学学科理论,突破了现有各自为政的法学学科划分理论,疏通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阻隔,为培养跨学科、职业化的法学本科生指明了方向。

三、推进法学本科生职业化培养的思路

以应用法学基本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实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培养以特定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法学本科生。

1.创新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克服法学本科生培养同质化倾向,将培养特定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培养目标。根据所设定的培养目标,更新教学观念、调整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变革教学评价机制,将课程教学的重点放在特定法律职业群体所需运用和适用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讲授,实践教学环节则强调学生对特定法律职业群体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技巧的熟悉和掌握。通过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特定法律职业所需知识和技能,具备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初步胜任特定法律职业工作的能力。#p#分页标题#e#

2.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培养能够初步胜任特定法律职业工作的法学本科生,离不开具备特定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师资队伍。为改变法学教师“从学校到学校”的人生阅历和“从书本到书本”的教学内容,各培养单位应当建立“教学、研究、实践、进修”相结合的教育师资培养机制,鼓励教师参加实践教学调研和去特定法律职业部门挂职锻炼,给教师提供参与法律实务、了解特定法律职业的机会。此外,法学院系还应当有计划地聘请具备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特定法律职业人士,通过兼职授课、举办实务知识和技能讲座、担任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等方式,指引法学本科学习、思考和实践[4]。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7篇

关键词:中职法律;新课改;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0-4

中职院校的主要职责之一是为国家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基于这个职能,一直以来中职院校的培养目标都是重视学生技术技能的培养,而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则不够重视。近年来,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给中职院校的课堂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指导之下,法律作为提升学生法制意识的重要课程,在中职院校的教学中已经成为一门必修课程。诚然,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中国的根本国策,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作为新时代的学生,不仅要在生活中遵守法律,还要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和捍卫自己的权益,以确保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在中职院校的教学中加强学生的法律培养,是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和保障。但是,当前,受到传统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中职院校的教学中教师的课堂教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阐述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中职院校课堂教学改革的策略。

一、当前中职法律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

对于中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来讲,教师的教学不仅仅是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还需要重视学生通过法律和道德行为规范,指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学习到法律知识更深层次的含义,如正确的价值取向,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让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律行为,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但是,当前。中职院校的法律教育现状不容乐观。

1、法律课程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依法治国的过度,法律知识的了解和实践极为重要,它是强化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的基础。在中职院校中,教师对法律知识的讲解,不仅可以健全学生的人格,还能够不断提升学生的人文精神素养。但是,当前,在中职院校,由于学校的教学目标主要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致使法律教育在中职院校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课时的配置上,法律课程的课时相比较其它专业技术课程而言要少的多,学校在教学中,重技术而轻人文的现象比比皆是,从而使得中职院校呈现学生专业技术强而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甚至会出现学生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的现状。因此,面对这样的现状,教师应当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

2、课堂教学缺乏实践性

法律课程本身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运用。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的教学却往往缺乏实践性,有些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往往重视学生的理论知识培养,而忽视学生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培养,从而影响了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效率。

3、学生的学习兴趣不浓

中职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往往是将一些中考过程中落榜的学生全部收入囊中,从而使得中职院校呈现生源质量偏低的现状。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下,很多中职院校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呈现学习兴趣不浓,积极性不高的现状。部分学生甚至还出现得过且过的现状。尤其是对于法律知识这类枯燥的学科,很多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兴趣不浓,Ψ律知识的学习效率低下,严重阻碍了中职法律教育的效率。

二、新课程改革背景下中职法律教育改革和创新策略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前中职院校的课堂教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当前中职院校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影响了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那么,在中职院校的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进行怎样的改革和创新,以提升中职院校的课堂教学效率呢?

1、转变教学理念,重视法律教育

面对当前中职法律教学不被重视的教学现状,笔者认为,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之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以新课程改革的理念和标准指导自己的教学,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不断提升学生的人文素养。这就要求教师在中职法律的教学上,要彻底转变教学理念,不能再以传统的应试教育理念指导自己的课堂教学,而应当以素质教育的理念,强化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培养,让学生具有法律意识和人文意识,不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2、强化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性

法律知识的学习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运用。因此,教师在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中,不应当仅仅是给学生讲解枯燥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基础知识,而应当结合实践,让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过程中了解知识的运用,并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权益。例如,教师在法律知识的讲解过程中,可以结合当前比较热门的社会热点,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这种教学方法,一方面比较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为学生对一些热门的话题往往是比较关心的,另一方面,结合实例的教学方式,能够增强法律知识和实践的联系性,对于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具有积极的意义。

3、不断丰富课堂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中职法律的教学中,面对学生学习兴趣低下的教学现状,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通过丰富课堂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丰富教学模式中,笔者通过以下的方式完成。首先,在课堂教学中合理运用多媒体教学,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引入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相比较枯燥的法律条款讲解而言,显得更加具有灵活性,而故事性较强的案例更加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总之,丰富课堂教学的模式是很多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立足于学生的现状,不断丰富课堂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的效率。

总之,中职法律是一门很重要的课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教师应当认真分析自己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以新课程改革理念为标准,不断改革和创新,提升中职法律课堂教学的效率。

参考文献:

法律职能的知识第8篇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当今,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败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司法腐败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败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败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败的重要防线。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败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败,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败的产生。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法伦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法伦理的考察。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法伦理。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法伦理素质的基础。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因为司法伦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