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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专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23 15:14:54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1篇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前景

主要到各级人民法院任书记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到各级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从事书记员等相关工作。

律文秘专科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文秘工作,实践能力强的高技能技术应用人才。

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诉讼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文书写作、法律论辩、秘书学、文秘英语、速录速记、公共关系学、办公设备及办公软件等。

法律文秘专科就业方向有哪些

法律秘书的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比单纯的秘书,就业前景更加看好。法院和检察院需要大量的书记员,而一般法学毕业生难以真正胜任此项专职工作,特别是法院和检察院的现代化建设,对书记员的工作要求更高,更需要法律秘书去胜任。当然,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不仅仅法院和检察院需要法律秘书,法律秘书也适合在其他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秘工作。尤其是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已对书记员从法官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可见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也可反映出法律秘书的重要性。

法律文秘专科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掌握书记员或通用文员等技术技能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

法律文秘专科实践与实习

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附:大专法律文秘求职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求职信。相信不会占用您太多的时间,希望您工作开心。

我是x大学专法律文秘专业20xx届的一名学生,即将面临毕业。

四年来,老师的教育及个人的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系统地掌握了秘书写作、秘书语言与交际、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秘书学等专业课程。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分析和设计能力。通过在校期间的试验实习和课程设计的训练我具备了较强的动手能力。在课外时间里我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重视本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培养,更把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严谨的学风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塑造了我朴实、稳重、创新的性格特点。

在大学的四年里,我除了在学好本专业的知识外,我对计算机知识进行了比较系统地学习和熟练地应用,取得了20xx年4月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vf技术证书。除此之外,在大学四年里我还不断的学习英语知识。并且,我还积极参加校内的各种活动以及校外的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借以去磨练自己,培养自己战胜各种困难的信心。通过各种活动培养了我的做人做事的能力,要做事先得学会做人。相信贵公司正需要我这方面的学子,如能录用,我将尽职尽责,尽我所能为贵公司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学习,不断完善自我,使自己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面对激烈的竞争,我在紧张的同时又充满自信。我始终相信:成功属于有准

备的人。过去的我已积累了许多,现在的我正时刻准备着去吸收新的知识,迎接新的挑战??相信我,相信您的判断,我能做得更好!

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贵公司添砖加瓦;同时也在您的领导下发挥出我的实力与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在能力和素质方面进一步完善自我,为贵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

历史不曾为谁停留,而历史又记录了千千万万个走过者的故事,我想一切向往美好、积极进取的追求者终将被历史所肯定。纵观当今,社会充满了竞争,无论您是否选择我,我都祝愿贵公司的事业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养成体系

作者简介:高海霞(1977-),女,辽宁铁岭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系,副教授;段宏毅(1982-),女,北京人,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系,讲师。(北京 100042)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3-0043-02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冰山理论:如果把一个员工的全部才能看做一座冰山,浮在水面上的是他所拥有的资质、知识和技能,这些是员工的显性素养;而潜在水面之下的东西,包括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态度,称之为隐性素养。就如同冰山有八分之七存在于水底一样,正是这八分之七的隐性素养更深层次地影响着员工的职业行为和职业发展。越来越多的调查研究显示,影响一个人顺利完成其职业行为并获得职业发展的根本因素,往往不是他的知识和技能,而是他的职业素养。

面对激烈的人才市场竞争,高职教育教学必须坚持“技能与素养并重”,以学生就业为导向,牢牢抓住学生职业技能增长和素养养成的核心,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因此,如何养成学生的职业素养,成为很多高职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探讨的话题。本文以法律文秘专业为例,结合高职院校实际,探索如何构建高职学生职业素养养成体系。

一、职业素养的内涵

职业素养是指通过学习和锻炼,人们从事某种工作、专门业务或完成特定职责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道德操守的总和,即人们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须具有的职业理想与信念、职业态度与兴趣、职业责任与纪律、职业技术与工艺、职业设计与创造的情感、规范、能力及其水平。

职业素养的养成是一个系统工程,绝非紧紧依靠课堂或简单的几次活动就能养成。其实现途径必须是包括课程体系、活动体系和环境体系在内的一个综合系统,每个系统都要精心设计,发挥功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高职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

二、职业素养养成体系构建

1.职业素养养成的课程体系

职业素养养成的课程体系是指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通过开设“职业基本素养”及相关课程使学生树立素养意识,明确专业基本素养要求,奠定素养基础。该课程体系应该是与专业教育互为补充的大课程体系中的一部分,除了开设相关的课程之外,还要开设必要的通识课程。同时在所有专业课程中渗透这一理念,强化对职业素养的渗透和融会贯通。

(1)设置相关课程,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课堂教学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主渠道,在“技能与素养并重”的观念引领下,法律文秘专业除全院统一开设的“职业基本素养”课程外,还开设了很多旨在增强学生文化底蕴,提高素养的课程。如“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秘书心理学”、“秘书职业概论”、“交际与沟通”等课程,对学生进行人文素养、职业意识、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习惯的引导,提高学生对职业基本素养的认识和理解。课程教学实践表明,职业基本素养及相关专业基础课程在推动文秘专业学生职业素养养成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以“中国传统文化概论”课程为例,该课程旨在使学生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知识,学会感受、理解和体验中国传统文化,拓宽文化视野,积累文化底蕴,提高职业基本素养,同时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信息处理能力、表达能力和团队精神。课程教学将把传统文化知识的学习与传统文化的实际体验相结合,采用项目教学法,以任务驱动为途径,运用参观、寻访、探究等多种方式进行,使学生近距离接触文化、感悟文化、理解文化,并推动学生综合运用多方面的能力完成项目任务,对养成学生的敬业、诚信、务实、表达、协作、学习、创新等核心职业品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2)在专业课程教学中渗透素养教育,将其纳入教学评价。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绝非开设几门课程就能够达成的。职业素养教育必须落实到每一门专业课程之中,注重发挥专业课程的素养养成功能,在专业教育中将素养目标和技能目标并重,在培养学生技能时,强调与技能相关的职业素养,并将是否具备该行业所需要的良好的素养作为教学评价的重要内容。

在法律文秘专业课程标准编制过程中,每一门专业课程都设计了素养养成的目标,注重开发课程的基本素养教育功能,这是在专业课程教学中培养文秘专业学生职业基本素养的良好开端。但是更为重要的是,专业教师必须要树立技能与素养并重的观念,在教学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教学过程进行整体设计和把握,将职业素养教育渗透到每一个教学环节之中。因此,必须从学院、系的角度,加强教师的职业素养教育,使其转变观念,强化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将职业素养养成理念在专业课程中进行渗透,教学评价环节非常重要。当前专业课程的教学评价更多的是对学生技能和知识的考核,而没有考虑学生的素养考核。因此,必须引导教师树立素养养成意识,加强专业课程中的素养考核目标。尤其是在一些实行项目化教学形式的专业课程中,更要将学生的角色意识、职业态度、理论素养、合作与沟通等方面的素养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而非仅仅是对技能的掌握。

2.职业素养养成的活动体系

职业基本素养养成的活动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培养和锻炼学生的综合素养,使其在实践活动中养成良好的职业基本素养。对于高职院校而言,实践教学是体现高职教育特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高职教育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也是学生职业基本素养养成的活动体系的主体内容。学生只有走上岗位、投身实践,才能够对职业基本素养的重要性有更为深刻的体验,才能在实践中通过环境的熏陶,在岗位上成长为用人单位需要的有着良好基本素养的高职文秘人才。

自2008年开始,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积极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形成了“到岗位”、“上会议”、“入法院”的职业素养养成特色之路,为其他专业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1)到岗位——校内秘书岗位实习。开展校内秘书岗位实习是指利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各系部的相关部门开展文秘专业实训的一种模式。校内秘书岗位实习是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为学生提供一个真实、自然的工作“情境”,让学生在此环境中培养专业能力;在参与处理日常办公事务、起草文件、会议筹备、做会议记录等实际活动中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同时,使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学会人际关系的处理方法,增强环境的适应能力,提高自身的职业基本素养。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从2008级学生开始,安排法律文秘、速录方向学生进行校内秘书实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学院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将学生安排到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处、示范建设办公室、高职教育研究所、产学合作办公室、后勤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担任辅助秘书,并由各部门委派指导教师,和专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的岗位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实际体验了秘书工作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熟悉了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获得了对秘书工作的真实体验,办文、办会、办事等各种技能得到了充分的锻炼,职业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更为重要的是,在校内岗位实习期间,加深了对职业的理解和认知,明确了角色要求,养成了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习惯,推动了职业素养的养成,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上会议——速录服务实习。上会议是指为培养法律文秘专业学生的速录技能和职业素养,推荐学生参与各种会议的速录服务,以此进行职业能力训练。让学生参加会议速录服务,使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进行速录服务,不仅能够检验学生的职业能力,也能够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和职业素养,使学生从中体会自身的价值、工作的快乐,也能使学生发现在校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推动学生的职业能力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从2008年开始,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了“上会议”实践教学模式,获得了巨大的成功。2008年12月,教育部在798工厂举办了“双百论坛”,法律文秘专业学生为其提供了现场速录服务。学生以惊人的速度与准确率演绎出了一场手指与键盘的交响乐,精湛的速录技能得到了与会百家名企业、百所名高职,所有专家、代表的一致肯定和如潮好评,很多用人单位在现场发出了用人邀请。5年来,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秘学生圆满完成了近百场会议的现场速录工作。这既是一种实践教学,更是养成职业素养的基本活动。在速录服务中,学生真正走上岗位,进入职场环境,绝非仅仅锻炼技能,更多地是对职业角色的理解、职业行为习惯的培养、职场阅历的增长、知识和视野的拓宽,可以说学生是在服务中成长,在实践中积淀,职业基本素养得到了迅速而明显的提高。

(3)入法院——书记员岗位实习。法院实习是指在与法律文秘专业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校外实习基地——各个法院对学生进行综合性实践训练活动。通过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到社会对秘书的职业要求,锻炼所学的秘书专业技能,检验专业技能的掌握情况,为后期学习与将来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与石景山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门头沟法院等单位建立了长期的校企合作关系,每年都会派学生参加法院实习。在实习中,学生担任书记员、法官助理等职务,负责立案接待、文书档案管理、法庭速录等工作,这是对学生技能和素养的综合考验,更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3.职业素养养成的环境体系

职业素养的养成在很大程度上要靠环境的熏陶。所谓环境体系,是指通过环境熏陶,影响学生的职业价值取向、树立学生的职业素养意识、培育学生的职业基本素养。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个文化背景,这个文化背景投射到个人身上,就是一种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进而体现在日常的言行举止中。职业基本素养教育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形成一种能够体现职业意识、职业态度和职业情怀的文化氛围,使浸润其中的人能够在不知不觉中完成职业思维习惯和价值取向的自然成熟,真正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1)注重文秘教学软环境建设。注意“软环境”建设,注重学生的心理感受,使学生真正进入角色,感受工作环境氛围,在环境熏陶中进一步接受角色塑造、敬业教育、诚信教育和态度教育,强化学生的职业基本素养养成。

首先,通过统一着装、警示语、宣传画、名言等,营造一个和谐的技能、素养融合的学习和工作环境。比如,在“公关与礼仪”、“办公事务管理”、“会议管理”以及相关实训课程上实行统一着装制度,每次上课都要规范职业着装,并且在实训课程中实行打卡上下班制度,不仅创设了真实的职业氛围,还规范了学生养成守时习惯,对学生进行职业意识和职业行为习惯的潜移默化的引导。其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使学生在实践中,从自己的言行开始,一点一滴地做,提高自身的修养水平,养成良好的职业基本素养。比如,帮助企业搞公关策划、做产品推销、为校内外会议作会议服务和礼仪服务,参加志愿服务与公益服务等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塑造角色,在实践中认识到社会对于文秘专业学生实实在在的素养要求,对于提高学生的独立性、责任心、敬业精神、团队意识、职业操守等都大有裨益,从而将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基本素养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2)开展技能大赛,打造秘书节。“普通教育看高考,职业教育看技能大赛。”秘书职业技能比赛既是一次大练兵,也是文秘学生职业基本素养展示的舞台,更是对学生的一种职业环境的熏陶和强化,对于推动学生职业基本素养的养成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技能大赛由师生共同承办,从策划、赛场布置到海报宣传都由学生来完成。技能大赛内容丰富,如文秘专业知识比赛、秘书实务情景模拟、秘书形象设计等。从技能大赛的策划、组织,到技能大赛的全程参与、引导、服务,直至颁奖大会,学生都要全程参与,从而真实感受职业竞赛的氛围,职业竞赛对学生的素养和能力要求,以及感受与未来职业息息相关的环境。技能大赛中,所有选手都以职业形象登场,比赛评委由行业企业专业和教师共同担任,使学生从心理上感受到职场的氛围,职业意识明显增强。

以秘书技能竞赛为基础,进行环境体系拓展,打造“秘书节”,是建设职业基本素养养成的环境体系的另外一个重要途径。近几年,为培育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意识,打造职业环境氛围,很多职业院校举办了一系列的秘书节活动。秘书节活动一般分为学术活动、文艺活动、宣传活动和技能竞赛几个主要环节。学术活动重在秘书理论的教育与传播,探讨秘书工作的技能和素养,采取的主要形式是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开设秘书论坛和讲座。文艺活动涵盖秘书职业技能和素养的方方面面,比如组织秘书形象大赛,展现秘书的服饰礼仪,演出反映秘书工作的情景剧等等,以增强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意识与职业自豪感,塑造文秘专业学生职业形象。宣传活动以体现精彩纷呈的秘书世界为主要内容,如国际秘书周、秘书日的宣传,优秀秘书事迹的宣传,秘书职业理念、社交礼仪知识的宣传等等,由此打造文秘专业学生职业素养养成的校园环境。可以说,以秘书技能竞赛为核心,开展秘书节活动,能够创设良好的校园职业氛围,是培育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途径。

三、结论

我国著名职业教育家黄炎培早在80年前就指出:职业教育应“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高等职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双重属性,必须努力把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出既能满足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又使其养成良好的职业素养,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从容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千变万化的职场环境,保持长久的职业生命力。

结合法律文秘专业在学生职业素养养成方面的探索和实践,高职院校必须从职业素养养成的课程体系、实践体系和环境体系等多方面进行探索,着力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并形成合力,才能构建一个完整的职业素养养成体系,以此推动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

参考文献:

[1]陆刚兰.论高职学生职业素养的养成[J].中国成人教育,2008,

(12):30-33.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3篇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

商业秘密的概念和属性是讨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之前首先应明确的两个问题,因为这是决定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基本理论、法律保护方式、保护程度的关键性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的概念本身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一是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各国的法律和国际公约之所以定义商业秘密的形式有所不同,主要是基于对这两方面内容的不同规定。

1.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是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在这个问题上都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

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看,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9日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这就在程序法中确立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而此前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专有技术的概念作了界定,技术合同法对技术秘密作了规定。至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了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此后国家工商管理局又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之作出了如下解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发展至商业秘密,应当说商业秘密这一概念包括了以往法律规定中的专用技术、技术秘密及工商业秘密等内容。

从商业秘密的国际法律保护看也是如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拓宽。在成文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是国外发达国家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的显著发展趋势,制定成文法必然要探寻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美国为例,其 1939年的侵权行为法重述将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使权利人有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可能性,是被权利人连续使用的信息;而其1979年的具有示范法性质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则将保护范围扩大至尚未使用的信息,包括配方、样式、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这一规定与Trips的规定颇为接近, Trips第39条提出了“未披露的信息”的概念,体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广泛性的要求。此后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作出了与Trips近似的规定,只是不再使用“未披露的信息”的概念,而是直接使用“商业秘密”的概念。且Trips产生之前,国际商会、欧共体等国际组织也曾试图对专有技术的保护作出统一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国际保护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断扩大的。

总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步提高,社会经济生活日益丰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扩大已成为不可逆转之趋势。在知识经济已露端倪之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已使各种形式的智力劳动成果都能以数据的形式在计算机数据库或网络传输中存在,因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也就必须抽象到其最根本的形式——信息。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表述虽与Trips的文字表述不完全一致,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与之一致,体现了广泛性的要求。

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Trips第39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其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即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从构成条件看,各国的法律规定包括我国在内与Trips的规定都较为近似,都强调商业秘密的“三性”。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蓬勃地开展起来,使得通过网络传输商业秘密成为可能,同时网络开放的信息环境也给商业间谍提供了更为直接地窃取商业秘密的机会和可能。如何保护网络传输中的甚或存储于商家、科研机构电脑中的商业秘密,无疑首先应当从技术手段入手,即通过运用技术手段保守商业秘密。如运用网络安全技术和密码技术、密钥管理、数字签名、认证技术、智能卡技术、访问控制、防火墙技术等,从技术手段或措施上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然而迄今为止,尚没有不能被反向工程或其他方法所解密的信息,这便使得一些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网络面前望而却步,退而求其次地固守传统的保密方式,从而丧失了许多贸易机会。可见,仅有技术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远远不够的,除采取上述技术加密措施外,还应通过法律手段加以保护。譬如,法律应明确规定在网络上采取何种程度的加密措施即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已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被侵权后,可以获得何种法律救济、如何寻求救济等等。只有将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结合起来加以运用,才能加强在新技术环境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的属性

多年来,知识产权理论界及司法界对于商业秘密的属性是争论不休的。商业秘密能否作为一种财产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但Trips的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财产权,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结束了这场争论。我国长期以来也未意识到将商业秘密提高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认为其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竞争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的状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界也已倾向于财产权理论,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二、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现状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比,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受保护的程度要差得多。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尚未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专门性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很不充分,很不完善。目前各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但以民事保护为主,刑事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手段。也有的国家采用专门立法的形式保护商业秘密。尽管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但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通过民法、刑法或其他法律保护商业秘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此种立法模式,如美国1939年侵权行为法重述以侵权法保护商业秘密;日本、韩国则将商业秘密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予以保护;墨西哥、巴西则是通过工业产权法来保护商业秘密。从各国的实践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保护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保护方式。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法学会编制的《侵权行为法重述》本身虽不是法律,但它论述了美国侵权法的情况,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有所论述。在司法过程中,大部分州法院在判例法不清楚或找不到相应判例的时候,会参考《侵权行为法重述》来保护商业秘密。因此,该文件应是美国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二)通过专门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重要,许多国家建议单独立法保护商业秘密。如1981年英国授权的法律委员会将其九年的研究成果长达十五万字的《关于 “保护秘密权利”立法报告》提交国会,提出对商业秘密的专门保护问题;加拿大法学研究与改革会也提出了商业秘密法的立法建议;瑞典法律委员会1983年也提出应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使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此后,瑞典制定了《商业秘密法》。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4年的统计,典是当时世界上唯一有单行商业秘密法的国家。虽然美国“国家统一州法委员会”1979年编制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美国律师协会建议美国各州采纳这个法律,但至今只有九个州未加变动地接受此法律,另外两个州采纳时作了一些修改,其他州未作反应,对未加采纳的州而言,该法仅具有示范法性质。各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在保护依据、程度及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缩小这种差别,多年来一些国际组织一直在努力,试图在世界范围统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如国际商会 1961年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1974年制定《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欧共体也在统一保护商业秘密规则方面作出种种努力,并多次制定和修订有关专有技术许可证协议的条例。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条之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取缔不正当竞争;Trips第39条要求成员在依巴黎公约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应保护未披露信息和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并规定了未披露信息的构成条件、侵犯未披露信息的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但Trips未涉及网络传输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新问题。在现代高度发达的电子信息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问题尤为突出。据1995年《计算机安全》杂志在世界范围内调查的700家典型公司的统计结果表明,其中百分之六十九的公司提出上一财政年度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百分之五十九以上的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超过一万美元。可见侵犯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之巨大。网络中的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通过技术手段阻止侵权;二是通过网络信息立法予以保护。目前许多国家都加强了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如德国就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网络单行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推出的两个新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也针对网络传输规定了公众传播权。

三、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基本上已建立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走完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曾用几十年时间才走完的立法历程。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已初步形成整体框架,从民事、行政、刑事各个角度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但与Trips相比较,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也还存在下述一些问题。

(一)立法方面

Trips在第3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等方面与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但也存在一些欠缺之处:

1. 未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与Trips要求有差距。Trips专门规定了对于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相关数据的保护,而我国未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是立法空白。Trips规定,对一些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用或农用化工产品,如要在一国政府主管部门取得进入市场的许可证,就必须把相关未披露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给该政府主管部门,而该国政府主管部门应保护该数据,以防不正当的商业使用。因为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承担保密义务,则这些智力成果就有可能从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损害权利人的利益。Trips同时还规定了对此种权利的限制,即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而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这一规定是与Trips第7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权利行使的目的相一致的,即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专有权利,应与公众利益相平衡,不能过于强调任何一个方面,而对另外一个方面产生消极影响。

我国一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企业或个人,均有权要求中国保护其商业秘密。我国必须履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的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未规定,仅在国家工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一行政规章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公务时,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应在今后的商业秘密立法中予以体现,弥补立法空白,与Trips的规定相一致。

2.保密期限的有关规定与Trips不一致。我国1988年颁布的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引进技术秘密的合同中,不能将保密义务期限规定得比合同有效期限更长。这就使得技术秘密的供方一旦将技术交给受方,就有可能在合同期满后丧失对相关技术秘密的专有权,因为受方的保密义务只到合同终止时为止,供方不能依合同要求受方承担永久保密义务。但Trips第39条中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均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去披露、获得或使用其商业秘密。这样,我国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期限的规定就与Trips规定不符,不利于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我国要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并受Trips的约束,就必须规定技术秘密的受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均有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并非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而是依商业秘密法所产生的保密义务。这方面的内容也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完善。

此外,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还存在商业秘密的概念模糊、构成条件不够明确;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原则性规定过多,规范不够细密,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待于在今后的立法中加以完善。

(二)执法方面

按国际惯例,知识产权执法是各国的内部事务,由各国按其知识产权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但一些发达国家担心其他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影响其经济利益,而竭力主张进行外部干预。经过多年艰苦谈判、斗争与妥协而产生的Trips将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些重要准则写入协议。从总体看,我国无论是在总义务还是行政与民事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有关边境的专门要求、刑事程序各方面,知识产权执法都基本符合Trips的要求。但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相比,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

尤其是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由于全社会商业秘密法律意识不强、执法经验不足等原因,使得商业秘密的执法面临较大的困难。因此,要保证我国商业秘密法律得到切实的实施,我们仍需继续努力,特别是要建立强有力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水平,以改善我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四、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们对立法提出以下管见: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其保护分散,不够全面系统。而对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最有效的途径是制定专门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式,并在民法中确立其财产权属性。因而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以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局。送审稿共五章三十九条,内容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及应负的责任。

(二)有关具体内容的充实

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中,还应充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以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明确商业秘密的概念,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和构成条件,使之更加具体,易操作。以区分商业秘密与其他概念,明确商业秘密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4篇

一、速录人才就业岗位群

专业速录人才在社会各行业的就业岗位群主要有:政府部门书记员、政务会议速录师、商务洽谈速录师、速录记者、企业速录秘书、大中专院校速录教师、司法助理、私人助理、网络媒体直播速录师、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行政助理、高级速录师、商务速录秘书、企业专职会议记录员、自由职业速录师等。

二、速录人才岗位职业能力

目前,中职教育中主要有两个培养速录人才的专业:文秘专业(速录师方向)和速录专业(专职速录师),需求单位对速录人员的专业技能、职业能力、职业道德、文化修养等方面的要求不同的行业有所不同,但最基本的岗位职业能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知识要求

1、能够掌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发展动态;

2、能够具备一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3、熟练掌握亚伟中文速录方法;

4、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

5、具备应用写作、法律文书制作、书记员原理与实务、口才训练、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办公室实务、办公自动化、文书与档案管理、人际沟通与社交礼仪、中英文键盘录入等相关知识。

(二)能力要求

1、具备现场速录能力;

2、具备应用写作与法律文书制作能力;

3、具备对法律实务中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书写、笔录和计算机文字录入能力;

5、具有协助法官、检察官办理业务的能力;

6、具备处理办公室事务的能力;

7、具备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8、具备使用办公自动化软件及设备的能力。

9、具备自主学习、终生学习能力,在职业过程中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不断充实自己,为职业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素质要求

1、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社会责任感;

2、有较高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意识;

3、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意识;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三、课程设置

前期课程设置应以速录课程、文秘课程、文化课程、电脑商务办公、职场素质、职场礼仪几大课程板块为基础,注重学员技能和素质的同步训练和提升。后期课程,应根据具体专业划分,进行相关专业的从业技能训练和职业规划指导。

目前,社会上速录职业培训中心,除了专业的速录培训课程外,还有如下的特色课程:

1、办公自动化

办公自动化是文科行政管理等专业的必修课,对速录师工作更是如此。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理解办公自动化的含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办公自动化系统所涉及的相关知识,学会使用微型计算机进行文字和数据信息处理的基本方法以及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使用方法。主要课程:办公自动化的概念、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实现和维护、现代办公设备、计算机基础知识、文字处理系统(WORD)、电子报表系统(Excel)和计算机网络在办公自动化中的应用。

2、办公室管理

是现代秘书人员的专业主干课程。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和不同部门秘书的一项基本工作是办公室管理。主要课程:办公室管理的主要事务,着重介绍公文管理从制作、收文、发文、和保管的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并结合信息时代办公室管理工作的特点,介绍现代办公室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技能。

3、文 秘

培养能适应各类企事业单位文秘工作,基础扎实,富有时代特征和创新精神,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主要课程:现代汉语基础、法学概论、秘书学概论、公文写作与处理、秘书实务、公共关系、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职业道德等

4、形象礼仪

通过仪态、仪表、商务、交际礼仪课程的学习与训练,使学生学会正确运用常用的商务社交礼仪,找准自身在商务活动中礼仪、形象设计上存在的误区和问题,帮学生塑造与个人风格相适应的良好职业形象,使学生做到举止优雅大方,更好地展现个人独特气质与魅力。主要课程:仪态礼仪、仪表礼仪、商务礼仪、交际礼仪。

5、汉语言文学

培养具有汉语言文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在新闻出版部门、学校、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实际工作的专门人才,提升速录人员的就业竞争力。主要课程:文学概论、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代当代文学、外国文学、现代汉语、应用写作、心理学等。

四、培养方向

中职学校应当培养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熟练掌握文秘专业知识,兼备文秘和速录师职业能力的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建议培养方向:

1、司法助理

司法助理是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助理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2、书记员

书记员是在从事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是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

3、速录秘书

速录秘书是掌握速录技能的办公室文秘人员。

4、速录员

速录员是以每分钟180字以上文字录入速度将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的专业速录人员。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国内保护

一、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的现状与趋势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二规定:“本联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对国民提供有效保护,反对不正竞争。”虽然其规定只要求各成员国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一般义务和应特别禁止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单独提及商业秘密概念,但《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却成为以后几个国际公约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基准性法案。此后,国际商会制定了《有关保护know-how的标准条款》,联合国也于1974年制定《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都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而真正开启商业秘密国际保护先河的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将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的信息”(unclosed information),并以巴黎公约1967年的文本为基础,要求成员在依巴黎公约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保护未披露信息,保护向政府或政府的机构提交的数据。随着Trips协定的生效,实际上完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化任务。Trips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中,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将具有商业价值和一定程度秘密性的信息,只要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因而又统一了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范围。

在Trips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系列国际标准之后,区域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公约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在一些传统经济区域组织内部,为了加强商业贸易和技术交流客观上也要求确立商业秘密统一保护体系。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内容与Trips基本一致。而在南美,安第斯条约第344号法令是工业产权立法,其中第7280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条约中以实业信息(industrial information)代替了商业秘密的表达方式,但总体来讲,也基本沿用Trips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除了多边性的国际公约,一些双边的国际协议中也有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如1992年《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日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等。

欧盟自从1957年《罗马条约》订立以来,也从未停止过对商业秘密问题的关注。《罗马条约》第81条第3款有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性规定,但当时商业秘密仅仅被间接地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各成员国只是依据欧共体的有关”指示“和相关竞争法规则来保护商业秘密。欧盟对商业秘密的统一保护真正开始于有关专有技术(know-how)的规定,欧盟法律将专有技术看成是一组来源于经验和测试实践的非专利信息,要求必须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以及采用了保密措施,仅允许所有人在不违反竞争法的前提下向他人许可其专有技术。但至1989年,欧盟准许专有技术使用协议可以排除竞争法规则的适用;1996年,欧盟又规定对于技术转让同样可以排除竞争法规则的适用,至此,商业秘密以专有技术的形式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独立地位得以间接承认。此后,欧盟又有关于商业秘密的一系列规定,如1996年欧洲议会通过的关于数据库的直接保护,其中承认了商业秘密权的存在。1998年,欧盟在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指示中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同时,不能损害既存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此也间接地承认了商业秘密权的独立地位。

结合世界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进程看,从最原初的罗马私法中有关商业事务秘密的规定,到现代各国商业秘密立法体系的建立,再到当今以Trips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商业秘密保护公约、协议的订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呈现出“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国际化和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的特点。

二、商业秘密国际保护面临的问题

商业秘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各国经济关系日益紧密的今天,建立其国际统一保护体系应是不争的趋势。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各国商业秘密立法模式、保护范围等具体制度设计上的不同,都必然会影响到商业秘密的国际统一保护进程。因此,在各国商业秘密立法水平不断提高,国际保护趋势愈加明显的同时,矛盾和问题同样存在。

(一)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协调问题

从当前世界商业秘密的立法总体状况来看,各国关于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理论基础以及保护标准上存在较大差异。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6篇

[关键词]竞争情报 知识产权制度 反竞争情报 法律适用

[分类号]G350

1.引言

竞争情报作为当下情报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被国内外众多学者所关注,且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实践性与竞争性,使其从一初始就得到了企业界的青睐。与众多竞争情报的社会实践相较而言,竞争情报理论研究是滞后的。尽管竞争情报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反20世纪80年代企业界猖獗的商业窃密行为浪潮,但是针对其行为的法律研究仍十分缺乏。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明确的专门法律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此,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竞争情报的法律属性及司法保护进行探讨,以期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活动及成果进行有力且合理的保护。笔者相信,提升对竞争情报的司法保护,将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

2.竞争情报与知识产权制度的适用

竞争情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是指竞争情报在其定义、特征和内容等方面是否适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追本溯源,只有明晰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的法律适用,才能有效应用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进行合理、有效的司法保护。

2.1对竞争情报定义的理解决定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适用性

针对竞争情报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对其的理解普遍持有三种观点:①产品论,即认为竞争情报是一种特定的情报或信息,是一个组织或机构乃至国家为了在市场上赢得竞争优势而经过综合分析与加工处理所产生的信息产品;②行为论,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竞争情报是一种情报研究活动或情报研究过程,属于信息行为;③产品论和行为论的综合,既认为竞争情报是一种产品,同时也认为其可以指代情报研究过程。从上述列举可以看出,竞争情报的内涵是丰富的,它包括了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而进行加工所得的信息产品的静态属性和包括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策略的信息分析活动的动态过程属性。而正是这两种不同的属性,决定了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适用性。

在知识产权制度下,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是信息能否受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根本问题,也是能否构成信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在包括我国司法体系在内的大陆法系中,对财产的概念理解也有三种解释:①指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②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权利等无形财产,是物和权利的总和;③包括资产,也包括负债。因此不能单纯地从财产的定义上判定信息是否具有财产的性质,而是根据财产的构成标准来对信息所具有属性进行判断。在陈传夫所著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他认为由于信息具有可控性、有用性、稀缺性以及权力化这4个特征,所以构成了信息成为财产的基本条件。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学家托夫勒也在《预测与前提》一书中预言到:随着信息革命的到来,主要财产已经变成了信息。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能否对竞争情报进行适用,首先要看竞争情报的存在形式。如果竞争情报作为一种信息产品,即体现竞争情报的静态属性,则可以根据其信息形式的特性赋予其财产的性质从而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但如果竞争情报作为一种竞争行为,即表现为其动态属性,则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单就一个未产生结果的行为,在无法考虑后果及其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是否给予保护的判定。

因此,只有当竞争情报以信息产品的形态出现时,才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并且这个判定也是在信息作为一种无形且归属明确的财产而定义的前提下产生的。

2.2竞争情报的特征影响其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适用性

关于竞争情报的特性,在理论界已经有了一些有益的探讨,尽管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但仍有一些基本的认同,如竞争情报所具有的竞争性、对抗性、时效性、商业性、决策性等特性。而本文着重从法律角度对竞争情报的特征进行分析,以判定其是否符合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要求。

2.2.1竞争情报的排他性与竞争性 Eian Mackaay在其Economic,Incentives,In Markets For Information andInnovation一文中提到,每一种有经济价值的物品都可以以其是否排他、是否有竞争性被分为两类。就物的排他性而言,物的生产者是通过排除其他人而享有物之利益,他人除非支付一定对价,否则不得享有物之利益。物有竞争性是指,物为一人所用而禁止或对抗他人的使用……私产品都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从这个定义上可以肯定的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是具有所属权性质的物,即它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因此,竞争情报作为一种特殊的针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所收集并分析的具有明确归属权的私有信息产品,在法律上也被赋予了物权。因此通过上文可以清楚的得知,竞争情报是否具有物权,即是否能够作为财产存在是竞争情报能否得到知识产权制度合理保护的基础。而正是由于竞争情报自身的排他性和法律上进而赋予其物权属性,使其具备了作为财产的内在属性和经济诉求。因此,从竞争情报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可以进一步认定竞争情报自身作为一种私有财产能够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2.2.2竞争情报的营利性和价值性 竞争情报是对竞争对手及竞争环境进行特定的信息收集、分析从而产生具有竞争价值的特定信息产品。因此,竞争情报从产生起就具备了明确的目的性,即为实施组织扶取经济上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组织竞争能力,推动组织发展。王志荣在对竞争情报的营利性、价值性分析上认为竞争情报的对抗性和营利性是结合在一起的,竞争情报对抗性是为在市场竞争的营利的,是为了能够赢得竞争优势,对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是有商业价值的。因此,竞争情报的营利性、价值性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对竞争者来说是客观存在的,具有了一定的现实及潜在经济价值。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财产的构成标准中的“有用性”衡量标准认为,财产的使用价值不仅体现在自身固有的属性和直接用途上,而且体现在它可以间接地为人们带来一定的经济的或其他的利益,或者避免利益的损失。因此结合法律意义与竞争情报的自身特征,可以认定竞争情报的静态属性符合财产的衡量标准,即作为信息产品存在的竞争情报具有财产性,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合理判定。

2.3竞争情报内容与知识产权制度范围的适用性

竞争情报内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是密切相关的,这取决于竞争情报和知识产权所属领域的高度重叠。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在定义上即表达为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

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在高富平的《信息财产――数字内容产业的法律基础》一书中,当论及知识产权与信息的关系时也提出: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和企业经营成果的制度,而这两种成果大多数可以通过信息表达和传递,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与信息密切相关。从而本文得出,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是以智力为基础、以信息形式存在的特殊产品。另一方面,尽管竞争情报由于自身研究视角上的差异所产生的动态、静态两种不同属性,但都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内容相关联。当其作为动态属性,即以一种针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竞争策略的信息分析行为存在时,其收集与分析的内容均是与智力成果息息相关且通过信息的形式进行表达的特殊产品,包括竞争对手的专利竞争情报、商标竞争情报以及商业秘密竞争情报。而当其作为静态属性,即作为对竞争对手、竞争环境深度分析的带有明显智力成果存在的信息产品时,其由于具有法定意义上的财产性以及实体所表现出的信息产品特性,完全符合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范围。因此本文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竞争情报的适用性较高。企业在竞争情报活动上应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

3.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知识产权法是指为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常认为,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用以保护人类付出脑力和体力劳动的智慧结晶,即信息。但是根据对信息的归类和分析,除商业秘密外知识产权法本身并不保护信息,而是能够保护信息背后的财产权益。

3.1专利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专利竞争情报是企业在进行竞争情报活动中信息搜集的一个主要方面。由于专利制度在对新技术创新上具有很大程度的垄断性和独占性,从而加强了各个企业对专利信息的重视程度。对专利信息的收集一方面可以获知竞争对手当下的竞争策略,另一方面也可以借以改进自身技术从而提高生产力。胡安朋在其《论企业知识产权竞争情报的竞争焦点和竞争情报活动》一文中着重讨论了如何在企业中具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活动。其认为通过对专利文献中法律数据的监视和分析,对竞争对手尚未授权的公开专利的监视和分析,对竞争对手已授权的专利文献的分析利用,对竞争对手拥有的全部专利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本行业的专利状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以及密切监视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动向,此6种途径可以使企业在专利竞争情报活动中对竞争对手及竞争环境有一宏观的掌控,从而制定符合自身权益的专利策略。相对于竞争的反竞争情报,则需要对专利信息予以合理的保护。我国专利法明确说明专利的申请要以专利权人充分公开其发明技术内容为前提条件之一,才能换取政府给予的有一定时间、地域和技术特征内容所限定的专利权。也就是说,一个企业申请专利,无论是授权与否,其技术内容都已经通过专利局出版的专利公报或专利说明书向世人公开。因此一旦对所持有技术进行了专利申请,那么无论对于专利权人还是对于竞争对手都很容易通过此公开渠道保护或者“窃取”竞争情报。

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保护通过后即拥有政府给予的专利产品或技术的独享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和进口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这些权利。这就是说,一个企业公开的专利技术信息,其竞争对手不能随意使用。但是,不能随意使用并非绝对不能使用,并且在申请专利中专利权人将冒有一定的风险:①如果专利不能申请成功,其已将私有研究技术进行公开,无形地使得私有技术变成共有技术,且不受到法律保护;②虽然专利申请成功,但是通过对专利的公开说明,竞争对手找到了可替代该项专利技术的其他科研技术,并通过替代技术的使用获得了相同或类似的成果,这种替代技术的产生使得专利权人在专利的获利程度方面大大降低;③通过专利的公开,使得竞争对手获悉了自身的研究方向,专利权人通过专利的公开而使得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由主动变为被动;④专利权的授予并非在一个国家内享有后便可在世界上通用,而是必须在除了专利申请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同时申请,以保证其对该项技术的绝对专有权。

3.2商标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商标是现代经济的产物,也是一个企业内在形象的外在实现。因而对商标的竞争情报可以上升到对一个企业形象的维护。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商标法的核心问题是商标权,商标权的核心内容则是商标专用权。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商标的注册制度。该制度规定,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只有商标注册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注册制度中,我国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即谁先提出申请,给谁注册的原则。商标专用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包括专有性(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因此,如何合理保护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注册地区、注册商品类别范围合理使用以及已注册的有效商标不被人盗用等信息是企业商标竞争情报的竞争焦点。

目前在商标竞争情报环境下,主要集中于:

・商标抢注。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抢注人通过时间上的优势迫使原商标的所有者失去在某国或某地区或其他不同类别商品范围注册商标的资格,以此获得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目前在立法上,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列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两法在针对商标抢注行为时,由于其评判标准模糊,且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所以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

・网址域名抢注。网址域名抢注是针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抢注的一个延伸。其法律受控范围相对于商标而言更小,法律控制力相对空白。

・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又分为伪造商标和商标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其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但是目前在法律认定中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还存在一定分歧,源于对商标专用权内容认识上的差异。赞成者认为商标专用权应理解为包括自己专用、禁止他人使用及禁止他人撤换等多项权利的集合体,然而另一方则认为商标专用权不应包含禁止他人撤换的权利在内。

3.3版权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传统的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是一种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指挥所产生的权利,故其属于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区分,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财产权。

相较于传统的版权问题,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基于数字化的版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成为竞争情报活动在版权知识产权制度领域的重点讨论议题。

而数据库作为竞争情报活动中信息的主要来源被广泛使用,目前我国约有1000多个数据库,大致分为:公司、厂商及产品数据库,市场产品信息数据库,行业信息数据库,金融数据库,市场贸易数据库,宏观经济数据库,科技成果及技术数据库,经济预测数据库,政策法规数据库,专利商标及标准数据库等。在这些类型的数据库中有些是公开获取的数据库,而有些则作为企业或组织内部授权的数据库。本文根据数据库对其信息的组织形式,遵从TRIPS协议中第10条第2款的关于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是机器可读形式或其他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内容经选编或整理而成的智力创造,均应予以版权保护的规定,认为在进行竞争情报活动中,无论是对公开数据库中信息进行访问还是对内部数据库信息进行采集,都应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规范内予以进行。除此之外,在反竞争情报活动中,采取有效措施对自身知识产品进行版权的保护,将有效地遏制竞争对手盗用自有知识成果,并通过抢占时间优势在公众认知上造成欺骗性,从而谋求利益。

3.4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已成为参与市场竞争者在激烈商战中保持其竞争优势的秘密武器,并在竞争情报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首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法律上的界定,并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中。我围在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使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了从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行业秘密和非公开的企业内部经营信息。

但是针对商业秘密中所包含的技术信息秘密和经营信息秘密,其中经营信息秘密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且能够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有可能因其不具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从而失去受到专利保护的权利。因此,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主要探讨的是如何选择合适的专门法对商业秘密竞争情报进行合理的司法保护。

在知识产权制度中,针对单一具体的创新技术,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具有排他性的。即企业对于需要保护的个体技术只能在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中选择其一,两者不能同时共存。所以企业在对商业秘密竞争情报申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时需要根据专利申请和保护的难易程度,不同保护措施下的保护成本以及要申请保护的技术的知识产权适用程度上进行合理的判断。对于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则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对于技术本身创新程度较低,易寻找替代技术或技术自身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对于创新程度高但经公开后容易被独立开发或预计开发创造后经济寿命短的技术采用商业秘密保护。其他技术则最好采用保护程度较高、司法机制较完善的专利保护。

商业秘密竞争情报往往不单指某一单一技术,多数采取的是多项创新技术的组合。对于这种组合技术,在申请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时,可以充分利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协同性,即通过在一组相互关联的技术中,选择适当的技术部分进行专利保护,而其他更核心部分则采取商业秘密保护。这样的搭配使用不同的专门法,有利于企业灵活应对竞争对手方面发起的竞争情报。杨风云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一文中提及的胶木垫块和密封瓶类开口的电磁感应复合铝箔垫片申请技术保护案例,就是根据自身的技术要求以及保护级别分别对核心技术及关联技术采取了区别保护从而达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成功典型。但是目前学术界也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仅仅通过法律途径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是一种被动措施。秦铁辉等在《企业竞争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一文中认为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首先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这一点就比较困难,尤其目前各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企望完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不现实的。因此,企业自己采取多种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积极有效方法。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秘书教育;比较;机制;创新

一、引言

21世纪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对于中国的秘书工作及秘书教育,既意味着挑战,也意味着机遇。世界经济全球化,不仅意味着各国经济力量的竞争加剧,也意味着管理水平和民族文化精神的竞争加剧。西方发达国家在秘书工作、秘书教育上已走过了一段漫长的历史道路,积累了丰富的特别是市场经济的秘书教育培训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秘书职业教育的培训体制和模式,这些既存在着有和我国秘书教育的某些相似性,也有与我国秘书教育观点、体制、内容、方法及手段上的相异性。这为起步较晚的我国秘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中国秘书教育与西方发达国家秘书教育的沟通与交融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加深对秘书教育国际化、职业化发展趋势的认识,是加快我国的秘书教育得到更健康、更迅速的发展的重要课题。[1]

由于各国在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科技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中西方在秘书教育的目标定位、课程设置、考核测评内容和组织形式以及秘书教育理念等方面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在中西方秘书教育体系中存在这较大的差异和互补。当然要构建我国新时期秘书教育机制就必须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借鉴并发展发达国家的秘书教育机制优势,开展高职秘书教育机制的改革创新与实践。

二、中西方秘书教育特点比较

(一)中西方各国对秘书社会角色的认识差异。

在中国,在相当长时间内,一提到秘书,自然联想到党政机关行政领域中的秘书或干部,而且一般认为党政机关秘书岗位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基地。普遍认为:秘书是未来的领导、社会精英,应该政治思想觉悟高,文化基础知识扎实,能撰写文件材料,政策理论水平高,懂经济、懂管理、懂外语、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公关能力等等。因此,在秘书教育的目标定位上也必然会有复合型、通用型、实用型、一专多能等多元化特征的体现。在课程设置内容上,传统的学历教育观念比较注重学科体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所以在秘书教育专业知识结构的构成上,既强调政治理论知识,也注重学科理论知识,呈现出较强的理论性和学科化特征;考试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管理、写作、计算机操作知识、各类文化教育理论等各方面知识理论等,表现出了明显的综合性。

西方各国对秘书教育的认识与我国不同,认为当秘书与培养领导者、管理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现代秘书是一个分布于社会各个领域各行各收的庞大的职业群体,既然是职业群体就必然有其特有的为社会所需要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做支撑。基于这样的认识,西方各国在秘书教育的课程设置上都比较注重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养。另外,各国对秘书教育不仅仅只是停留在对其职业特征特殊性的认识上,而且他们还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全球化经济时代的到来,秘书职业将会成为一个遍布于世界各国各个地区和领域的极其庞大的职业群体,所以在秘书教育的日标定位上不仅针对性较强,而且立足本国,面向世界,加大了辐射面。在课程设置、考核测评内容上突出了职业特点,并把视野拓展延伸到了国际社会人才市场,考核测评组织形式也表现出突出的社会化特征。

(二)秘书教育能力目标的定位分析

我国秘书教育目标定位内涵比较丰富,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中国现代秘书教育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是改革开放的春风孕育催生的结果。1980年上海大学文学院创办了全国第一个秘书专业,随后江汉大学、武汉大学等120多所高校也先后开办了秘书专业。当时的秘书教育目标定位侧重于培养党政机关行政秘书,国家承认秘书教育为大专学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我国经济的多元化发展,新的社会行业和部门不断产生,对行收秘书的需求数量日益增加,秘书教育最初确定的为党政机关培养行政秘书的目标定位己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秘书人才的需求。于是,秘书教育界又提出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秘书人才的新的秘书教育培养目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市场愈加开放,对外交流日益广泛,受世界经济环境的影响,外资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国外跨国公司进军中国市场,国内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社会组织部门在融入世界经济环境和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同时,对秘书人才质量又提出了新的标准与要求,不仅要求秘书是具有写作能力的“笔杆子”、“秀才”,而且要懂外语、会开车、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具备创新能力、公关交际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提出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多种能力的能够满足秘书工作岗位需要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通用型、实用型秘书人才。

西方各国秘书教育的目标定位针对性较强,辐射面较宽。法国秘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全力培养从秘书做起的管理国家的人”。这一目标的提出是针对当时法国积重难返的行政机构保守、迂腐,行政效率低下,官僚气氛严重的弊端,为建立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新道德、新秩序而制定的教育目标。

德国秘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通用型欧洲秘书小姐。这一目标的制定主要是针对高中毕业和文科毕业的女学生,许多大学附设有“欧洲秘书培训班”,一般学制为一年至一年半,主要进行秘书职业教育,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德国日趋严峻的就业压力,在维护欧共体各国既得利益的同时谋求德国自身的经济利益与发展。

瑞士维也纳的欧洲女秘书高等专科学院培养的欧洲秘书小姐精通德、英、法、西班牙等四种语言和打字、速记、听写记录等秘书职业技能,通过DSV(德国女秘书协会)和IHK(国际商业通信组织)的考试后,可以拿到用德、英、法下种文字填写的毕业文凭,有的在纽约的联合国组织任秘书,有的在巴黎、布鲁塞尔担任秘书、由被波恩的外交部派往世界各国。使德国培养的欧洲秘书小姐辐射到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各地。

美国的秘书教育分为高等院校秘书教育、高中秘书职业技能教育和成人学校秘书培训教育三种类型。不同类型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另外,美国还有三个全国性的秘书协会,即法律秘书协会、医药秘书协会和全国职业秘书协会。规模最大的是全国秘书协会,它成立于1942年,总部设在密苏里州堪萨斯城, 1981年4月改名为“国际职业秘书协会”,其会员辐射到南北美洲、欧洲、亚洲等世界各国,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国际性秘书团体。

英国的秘书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培养职业秘书人才。英国政府也比较重视职业教育,并于1991年《面向21世纪的教育和训练》白皮书,确立了以学术教育(A Leve)、职业基础教育(GNVQ)、专门职业培训(NVQ)为基础的国家资格体系,并规定职业基础教育(GNVQ)和传统学术教育(A Leve)具有同等地位。还推出了一系列职业教育培训计划,确立了21个核心技能考核认证机构,秘书教育就属于这类体系。该体系与世界各国秘书人才市场需求相对接,辐射延伸到世界各地160多个国家,每年有600万学员参加教育培训和考试,其秘书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面向世界培养适应国际竞争需要的职业秘书人才,针对性强、辐射面广。

(三)中西方秘书教育课程设置的比较分析

和其他学科教育一样,中国秘书教育比较注重学科体系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课程设置的内容覆盖面宽、综合性强,学科化特点比较突出。一般认为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文化理论水平,以及一定的写作能力,就能够在机关行政领域从事秘书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期秘书专业一般都附设在中文系,比较注重政治文化素质的培养,其课程设置以文科为主,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三大块。公共基础课主要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革命史、古代汉语、现代汉语、古代文学、现代文学、外国文学、文学概论、写作、英语;专业课主要有:秘书学、行政管理学、档案学、文书学、公文写作等;选修课主要有:书法、美学、社会学、法学概论等。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民营经济、外资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对行业秘书人才的需求,推动各高等院校陆续创办了涉外秘书、企业秘书、工商秘书、商务秘书、财经秘书等新的秘书专业教育,各专业秘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做了相应的调整。课程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哲学、管理、文学艺术、人际交往等诸多力-面,课程设置覆盖面宽、综合性与理论性强,学科化特点比较突出。

而西方各国秘书教育课程设置职业定向性特征比较突出,主要侧重职业技能和经济、法律类课程的设置。如“德国欧洲秘书培训中心”课程设置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语言,主要有德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商贸语言、交际语言;第二部分为秘书职业技能课,主要有德文打字、英文打字、德文速记、英文速记、听写记录、德文和英文信函写作、文章摘要;第三部分为理论课,主要有国际经济学、国民经济理论、经济地理、法律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其职业定向是欧共体各国的通用型秘书,所以课程设置偏重于强化英、法、德等欧共体各国的语言和打字、速记等秘书职业技能。

美国秘书教育的一般公共课为:打字、速记、阅读与写作、办公室工作程序、计算机应用、秘书会计学、健康生活原则、体育。专业课程则根据不同秘书的职业分类特征,确定不同的专业课程。如行政秘书的专业课主要是商业数学、企业法、行政秘书听写和记录、行政秘书准则、演讲基础;法律秘书的专业课主要是企业法、美国政府法律专门术语、法律秘书听写和记录、法院及法律事务程序、州法院法律条例;医学秘书的专业课主要是生物学、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医药法、医学专门术语等。体现出不同领域秘书的不同知识结构特点。

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UCLES)制定的秘书职业教育培训课程设置以职业教育为基础,由文字处理、沟通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管理、速记、信息与沟通技术、客户服务、人际商务技巧、组织会议和活动八个模块组成,其课程设置内容是针对国际市场商务活动需要设计的,与国际秘书业务接轨,秘书工作程序,商务文件格式以及公共社交礼仪都是按照国际标准和惯例设计的,课程设置的职业定向性特征也非常突出。

(四)中西方秘书职业技能考核内容的比较分析

从我国秘书教育培训的考核内容来看,高等院校秘书专业和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秘书专业自学考试都比较注重学科体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学科化特征比较突出,侧重于学科理论的考核。1998年6月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的《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核内容覆盖面较宽、综合性和应用性较强。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文书基础、办公自动化、法律与法规、速记基础、企业管理基础、商务沟通、办公室事务管理、会议与商务活动、信息与档案、常用事务文书撰写等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理论、信息知识、文书写作、财会统计、金融税务、商务活动和公关礼仪等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西方各国秘书教育考核内容与组织形式和我国有所不同,考核内容的职业化特点较强,考核组织形式的社会化特征比较突出。德国“欧洲秘书培训中心”的秘书教育考核内容,比较偏重于教学计划中的职业技能课,如打字、速记、笔译、听写记录等职业技能,而且每项技能都有明确具体的量化测评指标,如打字最低标准是 200-220键分钟;速记120词汇分钟;英语口述同步打字每分钟不低于150键,而秘书理论课则不作为考核重点;另外,设在瑞士维也纳的“欧洲女秘书高等专科学院”的学生要通过DSV(德国女秘书协会)和IHK(国际商业通信组织)的考试,德文打字要求达到280/分,英文打字240/分,德文速记150/分,英文速记120/分,另外还要考核英语、法语、商贸语言、交际语言、德文和英文信函写作等秘书职业知识能力,考核内容的职业特征突出,量化标准具体明确。

转贴于 三、我国高职秘书教育机制的创新对策

在21世纪,经济趋于全球化,现代社会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骤变性,都促使秘书的角色职能由传统型向外向型、全能型转变。形势要求秘书既能文又能武;既会管理,又懂专业;既是信息员,又是公关人;既是谋士,又是参事;既是领导的工作助手,又是领导的生活助理,能扮演智囊和多重角色,全方位、全功能地为领导服务。这是在知识经济、知识领导影响下形成的,以高知识含量、创新性、个性化为特征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秘书工作职业化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2]西方国家秘书教育机制值得借鉴和学习。当然我们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职业教育经验时,也要注意国家和地区、政治和经济体制的不同,价值观和道德评价标准的不同,不能简单地照搬国外秘书职业的具体规定和做法,而是真正地做到“西为中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又反映世界先进水平的秘书职业教育理念和教育体制,这才是我们应该采取的正确立场和态度。

(一)能力本位:当代高职教育的核心理念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要克服学校不同程度存在的脱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象。”其主要表现就是我们培养的学生在不同程度上缺乏市场竞争的各种能力。这种现象要改变, 首先就要求我们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 树立“能力本位”的全新观念。所谓“能力本位”, 是指“从事某项职业或工作所必需具备的各种能力系统”。[3]同时, 它又作为一种教育理念而被世人认同: “能力本位, 作为当代中国教育发展的核心文化理念, 特指中国社会转型这一特定历史时期, 教育为顺应历史变革, 告别传统的知性应试教育和以德育为本位的旧式教育模式, 谋求自身深层、全面、更高发展, 而内在要求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必须加以贯彻实现的核心的文化理念。其根本思想即主张教育的目的和任务就在于为社会塑造一种‘能力人’, 即具有能力本位意识, ——以能力本位为人生价值追求的主导目标, 具有较高能力素质地服务于社会主义、为人类谋福利的主体人”。[4] “能力教育以人的素质与能力为基础和核心。应当着力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思维水平、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心理素养与健康要求。培养学生独立自主JI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品格。这里决不是说知识不重要.不再需要和重视知识。那种认为重视素质与能力就是轻视知识的看法是一种极端片而和错误的认识。” [5]这种能力本位的职业教育理论曾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师范教育和职业教育产生很大的影响。

由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文秘专业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门专业。在强大的社会需求驱动下, 许多高校开设了文秘专业。从教学计划的制定、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的出版到师资队伍的建设, 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但是作为一个年轻的专业, 许多学校在专业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特别是教育观念的陈旧和落后, 严重制约了文秘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文秘专业的建设中我们也要大力提倡“能力本位”, 从人才培养模式、课程结构体系到教学方法与手段都要进行大胆的改革, 培养文秘专业学生的主体实践素质, 思维素质以及语言文化素质。

当今是知识经济时代, 秘书的职业性质要求他们每天要面对和处理各种各样的信息, 这就决定了现代文秘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综合性的知识和多方面的能力, 不仅要有较扎实的中文基础、较强的阅读和写作能力, 还必须懂得国家的政策, 以及法律、经济、管理、外语、计算机和公关礼仪等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只有这种复合型的文秘人才, 才能适应错综复杂、日益变化的现代社会。

(二)秘书人才培养目标的正确定位:从“秀才型”秘书向“帮办型”转变

我国秘书专业高等教育自20世纪80年代建立以来,培养目标一直主要定位于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输送秘书专业人才,并依此设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秘书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变化与提高。原来为机关、事业单位培养以文字、文书处理为主的“秀才型”秘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帮办型”秘书,要协助主管综合情况、调查研究、出谋划策、联系接待、办文办会、上传下达、商洽工作、文字录入、信息处理、组织协调等。他们不仅要掌握秘书专业的基础知识,还要掌握非秘书专业的知识技能;不仅要具有办文办事、熟练掌握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还要有熟练驾驭语言的能力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不仅要有综合分析、参谋咨询、辅助决策与参与管理的能力,还要通晓有关企业法律,具备一定涉外商务能力。能办事、善待人的“帮办型”秘书将成为提供创造性服务的社会急需的“灰领型”技能人才。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对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并对教学实践环节进行改革,从而使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上述目标的保证。[6]

(三)秘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途径[7]

新时期高校秘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途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以市场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对秘书专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断变化与提高。原来仅仅以文字、文书处理为主的“秀才型”秘书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社会需求的变化必然导致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以“能办事,善待人”作为对秘书人才能力和素质上的基本要求,由此确立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帮办型”秘书的高职文秘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实现上述目标,对文秘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并对教学实践环节进行改革,从而使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得到充分的保证。

二是以学生职业发展为目标,强化“应用性”特点的课程整合。围绕秘书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文秘专业学生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打破传统的学科体系,对文秘专业现有相关课程进行整合。第一,对基础性课程实现学科性教学到应用性实践的转型。在课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突出高职教学应用性的特点,对相近课程进行整合重组,实现从基础课程的学科性教学到应用性的转变。[8]第二,依托区域特色文化,开发人文素质课程资源。挖掘地方深厚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人文资源,进行对学生的人文教育。第三,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专业主干课程建设。

三是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积极开展创新教学。为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培养学生具有创新精神、“一专多能”的复合型秘书,要积极采用灵活多样的、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这既有利于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良性发展。以秘书职业能力为主线,开展专业技能强化教学。具体主要通过对国家秘书资格基本要求和社会调研所反映的秘书工作能力需求对秘书技能强化训练来实施。[9]在秘书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中,开展适应文科教学特点的“情景式”教学。学生模拟秘书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将模拟情景与虚拟信息流相结合,工作任务和工作角色相结合,计算机技能和管理知识相结合。采用分角色配合模拟、独立操作、小团体配合演示等多种形式,让学生获得真实的综合训练。在教学手段上,积极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优化和丰富教学内容,增加学生的直观感受和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四是以提升自身素质为基点,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目前从事高校秘书专业教学的教师,很大一部分是中文或其他相关专业转行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过秘书工作实践经验较缺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入手:首先,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职业道德修养是教师能否担任教书育人重任的关键。结合新时期高校学生思想工作特点,高校教师必须以热爱学生为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原则。教师要正确处理“书”与“人”、“知”与“行”、“德”与“才”的诸方面关系;其次,强化教师的职业化意识和职业能力。教师知识能力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在对大学生进行专业教学或思想教育过程中,很多教师都体会到由于自身的知识水平、文化修养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工作效果。大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知识积累决定了他们在接受教育时不会像普通中、小学生那样唯命是从。丰富的知识结构、较高的文化修养和过硬的专业技能则是教师建立威信的重要因素。教师应加强理论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接受专业前沿科技信息,掌握过硬的职业技能。同时要主动融入社会,积极参与实践,以亲身经历、亲身实践的知识经验传授给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李欣、李国栋:中外秘书教育的比较研究,《教育与职业》,2004年第27期,第13页。

[2]郭建庆:秘书职业化对高校秘书专业培养模式的导向,《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94页。

[3]高洁:能力本位教育与培训课程开发,《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2 年第5期,第11页。

[4]张军:能力本位:马克思主义教育哲学的核心理念——对转型时期我国教育出路的再思考,《宁夏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第83页。

[5]韩庆祥:素质教育的本质:能力教育,《高等教育研究》2004年第4期,第25页。

[6]陈桂霞:关于职业教育文秘专业课教学的新探索,《成人教育》,2004年第2期,第61页。

[7]杨群欢:主持2004年浙江省教育规划课题主要成果之一,课题编号2004-116。

法律文秘专业论文第8篇

关键词:高职 文秘 专业教学 误区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9-0073-0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生存质量的不断提高,整体的、人性化的文秘服务体系和模式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认可。为了适应现代文秘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改革的需要,高职文秘专业培养的学生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文秘专业操作技术,还应具备良好的人文关怀能力和心理素质。

一、高职文秘专业教学现状

大部分高职院校是在中专、技校的基础上合并、或融入、或重组升格的,并在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得到快速发展,必然导致文秘专业师资严重短缺。大多教师临床工作的同时再负责带教,任务重,工作量大,并且对带教工作缺乏考核机制和奖励机制,以至于无暇耐心地指导学生,影响了教学质量,以及教师队伍结构不太合理,难以满足文秘专业教学和实践操作的需要。传统的文秘专业教学偏重技术操作,忽略人性化;重技术、轻服务的现象严重,加之学生对文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基层部门存在由非专业人员参与和担任基础文秘工作,导致文秘服务工作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文秘专业的职业形象;不少教师的育人理念陈旧,人文素养和理论知识欠缺,导致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下降,职业纠纷比重增加。课程设置上,忽视文化基础知识和心理素质的培养,片面强调专业技能训练,不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构建。随着高校的扩招,高职院校的生源质量整体下滑。一是现在大部分学生是独生子女,生活条件比较优越,娇生惯养,以自我为中心,心理素质很差,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偏低;二是教育的大众化导致高职招生难度加大。无论是生源数量,还是质量都呈下滑态势;同时,相当部分学生不是对文秘专业的热爱,而是考虑就业前景才选择的,其学习的积极性难以激发。

二、高职文秘专业教学存在的问题与误区

1.教育观念缺乏与时俱进。传统的文秘专业教学普遍存在着“重技术、技能,轻服务和人文关怀”的观念,忽视了学生人文关怀能力的培养。目前,高职文秘教育普遍认为学生应具备较系统的专业知识,需培养过硬的文秘操作技术,而学校往往以学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和就业率来衡量其办学水平,认为搞人文教育是务虚。这样,必然造成学生缺乏敬业精神和合作意识,职业道德水平偏低,不能把文秘工作放在一定社会环境和一定的心理状态之中去分析,而去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等,使得学生在进行文秘操作练习时往往是无声的,或仅是只言片语,将文秘技术操作公式化,人文关怀理念没有很好地融入文秘专业教学与实践操作之中。

2.人才培养模式缺乏创新。高职院校往往照搬本科院校的模式,或是沿用原来中职教育模式,难以适应社会对多层次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同时,职业院校虽然重视专业知识技能的训练与掌握,却又与实践应用脱节,导致毕业生缺少必要的专业实战经验而难以对口就业。

3.课程设置缺乏职业特色。在课程体系中,职业道德、心理健康、法律基础等思政课和文化课程一般列入选修或辅助教育内容,难以完成全面育人之职责。

4.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引导学生树立“以服务为中心”的信念是正确的。但是,只是强调为保证文秘质量与职业的安全加强专业技能训练,忽视对文秘人员自我保护等法律知识的学习是不可取的。这就必然导致学生不能理解良好的文秘从业素质和规范的文秘行为是保证职业安全,减少服务纠纷的前提;不能理解文秘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是规范文秘行为、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的准则,从而出现文秘不规范和随意性,忽视操作细节、服务不到位等不良行为,容易受到身心伤害。

三、改进和加强高职文秘专业教学的策略

1.更新观念,帮助学生树立人文关怀理念

人文素质是指由知识、能力、观念、情感、意志等多种因素综合而成的个人内在品质,表现为一个人的人格、气质、修养,其核心是人文精神。随着文秘观念的转变,提倡整体文秘观。整体文秘活动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时刻体现出对人的职业与健康、权利与需求、人格与尊严的关心和关注,要提供人性化的服务。这就要求文秘人才具备良好的人文精神和过硬的专业素质。人文精神教育应多渠道、全方位进行,贯穿在教育的全过程中,特别是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教学中,渗透人文关怀教育,发挥人文教育功能。作为专业教师,坚持一切工作以人为本,认识到文秘专业人文精神就是集中体现在对服务对象的价值。人文修养的提高是一个终身教化的过程。不仅要系统地学习相关的人文学科知识,更要在教师授课活动中渗透人文关怀教育的理念。在教学过程中把专业学习与人文关怀教育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牢记以服务为中心,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教师自身的人格力量,营造人文关怀的教育情境,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2.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学生文秘操作技能的培养

文秘技能操作是文秘教学中的重要环节,是学习者从理论学习过渡到实践的桥梁。理论是行为的先导。掌握文秘技能操作的关键是学会用理论知识指导技能操作。在理论教学中,做到突出重点,着重难点;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模式,把课堂还给学生,开展讨论、探究、合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调整和重组课程体系,改进教学和考评方法,注重学生的实践教学和技能培养。加强实验室建设,改善实训实习条件。在实践教学和专业实习中,教师要示范演练、言传身教,鼓励和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学习、掌握和运用新技术,努力钻研业务,注重细节文秘,完善文秘技能,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3.开展普法教育,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

教师应将自我防护知识渗透到教学中,让学生在学会为岗位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认识到合理过程中存在或面临的职业危害和合理纠纷及处理办法;开设法律课程和开展专题法律讲座,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学会自我防护以及保证自身的从业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自身的职业性防护。让学生意识到,文秘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耐心细致的服务、丰富的专业知识、娴熟的操作技能和规范的合理行为,不仅是保证工作质量和职业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的基本前提,从而培养学生良好的专业习惯和职业行为,确保文秘安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职业满意度。

随着文秘专业范畴的不断扩大和整体文秘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文秘人员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对文秘专业教学提出的新的挑战。教育现代化理念要求我们必须转变观念,采用现代教育的方法和手段来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以适应整体文秘发展的需要;创新教学模式,重视学生技能训练和人文精神培养,加强法制教育,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从而提升其就业竞争力和职业幸福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