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与历史传承性,法律教育起源于法律教育机构,而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则来源于文化价值理性.传统的法律及法律理性起源于古罗马,近代以来,学徒制逐渐成为欧美国家法律教育的重要形式,这种教育模式更多的是对社会规范、案件程序及辩论技巧等进行讲解与传授,但因缺乏一定的衡量毕业生是否合格的标准,导致其缺乏体系化的理论内容与知识,不能很好的表现、维护并实现法律的形式理性.之后随着近代文艺复兴的发展,学院式的法律教育模式开始出现并不断占据主导地位,法学开始作为一种知识学科体系进行传播,教师将这种理论化的法律知识不断传授给学生以培养学生的文化素质.这种职业教育性质的法律知识传授模式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近代以来工具理性与科技理性的影响而使其具备一定的理性规定.从法律理性与法律教育的内在关系分析,学院式的教育模式更多的受制于法律理性传统的影响,单方面满足了法律理性尤其是法律的形式理性要求,但缺乏对法律人理性的关照,因此弊端相对明显.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一种文化与科学的教育,因此大部分毕业生在完成其教育后都加入到社会中进行社会服务,这种教育属性决定了其教学方法更多的采用课堂讲授的方式,与欧美一些职业性法律理性教育相比,其对法律人的理性培养机制更加缺乏.近些年以来,欧美法系的部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开始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环节,突出法律的工具理性价值,而且随着法律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发展,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案例教学课程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学生对基本法律技能的需求,因此诊所法律教育形式开始出现.这种教育教学模式的形成推动了案例教学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应用,同时也有效推动了法律人理性的培养及法律教育的充分改革.由此可以发现,法律理性最终会构成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法律教育也会成为法律理性的孵化巢.在传统法律理性相对抽象的时期,法律教育也不发达,近代以来,随着法律形式理性的发展,学院式法律教育方式的出现使法律形式理性得到了充分的完善.现阶段,通过法律人自身的理性来克服法律理性本身的局限,最终使法律人的理性教育成为法律理性及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需要充分重视法律教育的实践环节,推动法律教育理性与法律理性的发展.
二、多重教育方法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
法律理性体现在法律教育中主要涉及到法律教育的性质、内容、目标及方法等.
1、课堂讲授法课堂讲授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中的重要方法,其与大陆法系的法律理性具有内在一致性.课堂讲授法能够将概念与体系充分传授给学生,使得课堂效率提高,另外法律理性也是社会科学理性的一部分,因此采用课堂讲授的方法进行法律教育教学也就成为法律教学的重要途径.另外,在大陆法系中,法律理性呈现出一种建构性体系,从而很好的方便了课堂授课.通过课堂讲授的方法,学生能够较好的领会法律理性的内容,因此如何现代法律理性依然存在且法学作为一项社会科学其知识体系不发生改变的话,则课堂讲授的方法也会一直延续.课堂讲授的方法能够有效推动法律理性的传播,但其忽视了学生作为课堂主体的地位,将学生认作被动的授课对象,导致课堂气氛相对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
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即运用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的课堂知识讲授方法,教师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讲解案例的发展脉络与解决思路方法,使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些典型案例的基本思路,进而解决一些类似的普遍性或者特殊性问题.案例教学法通过对法学理论进行实践性的阐述来辅助课堂讲授,能够有效提高课堂效率.中国的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教材基本上是按照理论教材的顺序与内容进行编写的,每个案例都能很好的说明一个法则,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进行知识的灌输,有效缓解了课堂讲授法的呆板.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讲授法具有相同的属性,即法学理论知识的讲授,虽然案例教学法能够有效活跃课堂氛围,但并不能充分提高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能力,因此不能过分推崇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应有计划的合理安排不同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
3、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在对案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等进行批判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诊所法律教育主要是在学院设立法律诊所,每个诊所设一名教师,学生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本地真实的当事人诉讼案件,其宗旨在于将学生引入到实际的实践活动程序中,比如如何会见当事人、如何与人打交道、如何参与社会制度的谈判等.诊所法律教育的出现向传统的教学方式提出了挑战,其功能主要在于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理性,通过使学生认真的处理真正的案件来巩固其课堂所学知识,同时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道德标准.
三、总结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 职业教育 中国法律教育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先天不足
中国法学教育从1978年恢复以来,得到了极大的繁荣和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各高校专业全面发展,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和法学院系大量涌现,法学教育成为今日中国的一门热门学科。然而这30多年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并没有经历任何重大的改革,仍受前苏联法律教育模式的影响,课程设置依旧比较陈旧,近十年以来才逐步与欧洲大陆的法律教育模式靠近,但法律职业规范化的道路却走得相对比较缓慢,现有法学院系在法律职业实践教育上“先天不足”。
二、诊所式法学教育概述
针对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实践技能培养的不足,诊所式法学教育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了一种有益的参考。“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为“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或“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 Program),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律教育家Jerome.N.Frank提出。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长期在诊所里从事临床实习,从而在实践中学会诊病和治疗的医学院教育模式,倡导“在行动中学习”的教育理念,强调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技能。一般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通过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以及教师在学生办案过程中的具体指导,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什么是法律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的一种教学模式”。诊所式法学教育经常又被称作“通过实践学习”。历经4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发展,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已成为一种成熟和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美国绝大部分的法学院都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在欧洲、非洲、亚洲、南美洲等一些国家的法学院中,法律诊所项目业已开始生根发芽。
三、诊所式法学教育是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有益参考
1、正确定位中国法学教育的目的
中国法学教育应当正确定位其教育目的,摒弃以往空泛而不切实际的“精英教育”、“学科教育”和“素质教育”定位,转向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职业型教育。作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其目标就是要面向社会,培养出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应用型专门人才。鉴于司法系统进入门槛的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就业定位也从原来的公、检、法、司等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调整为社会自由法律职业者。这种职业的定向性也要求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采取实践性教学方法,培养出符合市场需要的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目标着重于学生法律职业技巧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是以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教学重心,教学内容不仅包括相关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更是包括社会交往能力的锻炼。这种教学模式将学生置于真实的案件中,由学生扮演“准律师”的角色在真实的具体案例中解决问题并磨练技能。“法律诊所”教育案件材料具有真实性,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可参与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的处理,实现教学方法上的互动性,训练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能培养学生的判断力、职业责任心。
2、健全法律系学生实用技能训练机制
“诊所式教学”及其衍生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的规范化组织管理是发挥其功能的重要前提。“诊所式教学”建立了比较完整、科学的管理制度,比如《诊所式教学管理条例》、《主讲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共同辅导、讲评、评分制度》以及《诊所式教学资料管理制度》、《诊所式教学记录制度》等等,以实现诊所式教学的规范化运作。因此在高校法学教育中充分应用“诊所式教学”必能为健全中国法律学生实用技能训练机制作出有益补充。
3、健全法律系学生技能考核机制
传统法学教育除了教学方法外,考核方式也与诊所法律教育存在难以衔接的地方。传统法学教育一般以向学生提供结论性的知识和标准化的答案为主,考核方式也是以传统卷面考试为主,考题内容都源自于课本,答案唯一。而诊所教育的课堂要求每一个参与者独立自主地分析问题、独立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再以是非型的考题和标准化的答案来考核学生无疑于扼杀学生们的想象力,与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背道而驰。因此在考核方法和答案标准的设计上必须有所创新,如可以推行口试、重视对学生分析能力的测试、不再强调结论而重在对学生的分析过程进行评判等。 转贴于
4、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机制
诊所式法学教育重实践的特质使得学校在挑选老师时的标准也不同于以往任何时候,它要求教师不仅在理论方面对基础法学有比较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要有扎实的诊所式教育专业知识和长期的法律实践经历,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法律职业责任感,同时也需要具备法学外领域的知识,如税务、会计、证券、行政管理等与法律实务息息相关的知识,所以针对时下中国此类高层次法学教育人才缺乏的情况,高校可以邀请资深的律师或职业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来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
传统法律的教学模式中,检验教师教学情况的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学生的考试通过率和出勤情况。诊所式课程显然不能沿用传统的法律教师的考核标准,所以建立健全的诊所教师评价机制以维系诊所项目建设并保障其运作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科学计算诊所教师教学的工作量,建立特殊的晋升标准,安排实践教学时间,确保教师全心投入诊所法律教育,是保证诊所法律教育持久性的重要举措。
5、完善法律教育实践能力训练的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作为学生锻炼实践技能的重要途径的实习单位只是简单地为学生实习提供一个平台,根本不认可也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素质,对安排来实习的法律系学生不屑一顾,使得实习最终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为此,要建立比较完善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制定法律诊所章程、办案工作流程、导师负责制、法律诊所和高校定期交流制等等,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律系学生实习制度。只有以完善的制度作为坚实的基础才有可能提高法律实习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有效地磨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并解除当事实习单位的后顾之忧。
应当看到,“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具有自身的优势和特点,能够适应当今法律院校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我们应当将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引入到中国法学教育中来。虽然这一教育模式在实施中肯定会遇到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不进行改革的借口。随着这一教学模式不断地得到完善,中国法学教育就会经由改革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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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学教育;改革;浅谈
一、起源与发展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方式,由美国学者弗兰克率先提出,创立的过程充满了艰难险阻,最终于耶鲁大学法学院确立,并在实际教学中证明了自己的价值。随后,在各方支持下传播发展,并随着实践过程不断改进自身,从美洲到欧洲、从西方到东方,从曾经的单方面发展到真实的当事人诊所、模拟诊所各种发展同时存在,为法学教育持续发展提供了动力。因我国法学教育存在一定的缺陷,故在2000年时被引入中国,以吸取先进经验,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照搬经验固不可取,必须对诊所式法律教育进行本土化,但其中存在着重重的困难。
二、教学模式的特点
(一)教学目的注重启发性
该教育模式具有启发性的特点,关键在于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更加快速地掌握法律专业技能或从事法律工作。为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该模式更注重于如何让学生参与解决问题的这一环节,更多地避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局外人的状态,激发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并受到启发,满足快速提高学习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以达到最好的教育效果。
(二)教学交流注重互动性
主要教育方式分为两种:课堂教育和课外实践。在课堂中也并不是仅限授课这一环节,更多地让学生参与角色模拟,用模拟案例的方式来进行,案例模拟结束后,再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进行思考、反省,更有各项辩论和活动进行知识掌握及知识的加深。此方法改变了传统的老师单方向输出的教育模式,更多的方式是师生的双向交流,并给予了学生主动参与演练的机会。在其中,学生能够学到实践中的内容,例如对事件的调查能力、对事件的分析能力,与各方面人物的交流技巧,咨询、谈判、诉讼的技巧等,这些都是法律从事者必将掌握的能力,这样的互动性提高了学习者的成长速度。
(三)教学过程注重实践性
实践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关键和最重要的特点,该模式的核心就是让学生更多依靠经验来进行学习,故实践是最关键的一环。课外教育中,导师会安排学生在一个真实或相对真实的法律环境,熟悉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流程、工作所需的技能,激发学习者主动学习的欲望,而实践性为主的教育方式就相较于传统单一的知识讲授模式专业性更强,给了学生实践学习的机会,为学生对现实运行过程、理论与实践的衔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对我国法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教育的实施对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来说具有重要意义,能增强我国民众的法律观念,加快我国和平稳定的和谐社会的形成。法制教育是一个关键点,祖国未来的青年一代将是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相对于传统的知识讲授,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快速地提高学习者的法律能力,扩散传播法律的思想意识,加快诊所法律教育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改革我国法学教育体系,解决诊所法律教育在本土化中的困难,对我国法治教育有着积极意义。
(一)教育方法多样性的要求
一方面,在我国的教育方法中,单一长时间的知识教授会让学生精神疲惫,难免出现分神等情况,且学生记笔记的时间较多,课堂中领悟知识效率低下,单纯靠书本上的文字难以使学生理解。为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采用多样的教育方式成了提高教育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在另一方面,我国对法律人才的教育通常使用的是案例教学法,此方法下的司法考试的内容和题目具有虚拟性,突出了对知识的应用,且与教学目的为培养法律相关人才的目的相背离。通过这种应试方式培养的法律人才,其实践的能力、对于法律工作流程及观察谈判能力都受到了限制,因此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是发展教育方式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二)重要途径
我国当代法学教育与社会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主要是应用型人才方面。目前的培养体系达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需要,法律人才的质量达不到要求,因此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模式是取得教育成果、扩展途径的必然要求。
四、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学界质疑
对于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推行是否符合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有部分学者提出了一些质疑:(1)我国的法律思维问题。我国法律思维更多以“理性主义”占据主导地位,思维方式具有演绎性,更倾向大陆法系传统,而诊所法律教育更多倾向于“经验主义”的教育方式,思维方式、理念的不尽相同导致了学者质疑此教育方式在我国的推行适应性。(2)法律体制的不同。我国法律部门的人员产生方式和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由政府进行应试产生,从事职业律师并不是多数学生的选择,西方国家法律职业生涯则以律师为起点,这种体制上的不同导致了该法律教育方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受到了影响。(3)学生阅历问题。我国法学教育起点为本科,刚经历过高考的学生不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在实践诊所法律教育的过程中能力情况不被信任。而西方国家法学教育是从本科后开始,学生的社会能力不同,该法律教育的成功性就有待商榷,甚至有打击学生心理的风险。
(二)成本资金问题
资金短缺成为多数高校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问题。法律诊所课程的基础设施需要的资金量较大,适用实践的办公场所的相关配备设施也较多,还需要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以保证课程的正常有序进行。分组进行课程教育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形式,与传统课堂教授不同,学生人数必须进行限制,通常导师只能指导几个学生,每个学生都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大大增加了导师的工作量负担,因此导师的薪酬水平也高于一般导师的水平;在外实践的过程中,意外开支也较大,加剧了财政负担。通常诊所法律教育依赖高校的财政开支,并需求社会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支持,但外界的资金支持还是较为困难,不能满足课程开支的需要。资金的短缺造成了课程持续开展的困难,时断时续的课程导致效果并没有达到期望水平。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律职业技能;法律职业精神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含义
诊所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法律诊所课旨在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需要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此前提下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法律诊所多开设在高年级的主要原因。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通常将该课程设定为专业选修课,由学生自由选择是否参加。随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指导老师通过各种实践活动,旨在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注重提升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学生们在实践中学习法律,逐渐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
二、法律诊所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不同侧面
(一)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区别
传统法学教育沿袭中国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采用课堂讲授与书面考试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但传统专业学习中并没有强调这种实践性,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无疑是重大的误区。老师侧重于理论的教授,忽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使得很多学生在毕业后无法马上适应工作,普遍存在实践能力差等问题。中国自古尊师重道,强调老师“传业、授道、解惑”的教学方式,这种理念在课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老师主导课堂,其权威不可侵犯,这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诊所法律教育源于西方,具有西方教育模式的特点。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法律课程以实践为基础,充分体现了法学教育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其显著特点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占主导地位,老师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一般情况下,教师只是在学生提出问题前,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去探讨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性,指导学生怎样去检索有关的法律规范,收集事实材料和相关证据,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发现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进行思索。以课堂实践为例,老师将真实的案件材料交给同学阅卷并让其撰写法律文书。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作为当事人的“准律师”得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所学知识,解决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当遇到不能解决的难题时,方能咨询老师,此时老师才能介入给予学生建设性的意见。
(二)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律师职业技能
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校法科学生还欠缺很多,与真正的法律执业者差距甚大。诊所法律教育的诞生来源于如下一种认识:未来的律师要成长为具备良好素养的执业律师需要一些重要的技能。法律诊所在课程设置上尽量从培养学生的律师职业技能出发,希望能借此课程对学生将来的职场工作有所帮助。根据《麦克特报告》关于律师基本技能的介绍,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具备解决问题、法律分析及推理、法律研究、事实调查、沟通、谈判、采用诉讼或另类纠纷解决办法、律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认定和解决道德难题等基本技能。法律诊所的教师通常是拥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律师,正如诊所的口号是“像律师那样行动和思考”,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人才。真正接触律师真实的工作状态,观察优秀律师的言行举止,并进而学习、吸收,这是法律诊所能带给学生的真实且具有实效的职业体验和技能培训。在法律诊所课上,老师有意识地训练学生的律师基本执业技能。比如模拟谈判、草拟合同、解决真实案件、组织会议流程、记录会议内容、总结发言等各种学习任务,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可以锻炼学生沟通、工作组织与管理等相关技能。
(三)法律诊所课程强调律师思维
“以委托人为中心”,是指导老师在法律诊所课程中强调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一种重要的律师思维。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时时谨记该原则,学会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并立足于理性思考的基础上追求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这在模拟谈判和草拟合同实践中体现的极为突出。模拟谈判是一种新型的授课方式,两组学生作为可能发生交易的双方,接受关键信息不同的谈判背景材料,基于此材料进行谈判达成交易,并就谈判过程分享感受。通过模拟谈判,学生对“以委托人为中心”的律师思维理解更为深入,作为受委托人应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在确保达成底线交易的同时再去追求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不是一味追求更大的利益导致交易无法达成。在草拟合同中,如何站在委托人的角度,尽量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是核心要务。在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再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比如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的过程,从委托人的要求出发,尽量设置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条款,同时应为委托人防范风险,针对对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并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予以体现。
(四)法律诊所课程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从在校学生开始培养法律职业道德,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就能树立良好的职业精神,以免日后遇见问题时手足无措,让学生们在学习期间逐渐培养起职业尊崇感,认真考虑今后可能遇见的对职业道德的挑战,并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就是强调法学院毕业生应具备职业精神。“职业精神是与法律职业的宗旨紧密相连,以律师的如下行为表现出来的:举止、诚恳、个性、公平、能力、道德行为、公众服务和对法律、法庭、客户、其他律师、证人以及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的尊重”。律师不是天生就有职业道德,这源自律师们的生活经验。学校是学生第一次接触职业道德相关内容的地方,由经验丰富的法学教师传授对学生形成良好的职业价值观有重要的影响。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仍焕发着勃勃生机,将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同法学教育相结合有着深远的意义。诊所法律教育从西方引进,带有西方价值观的色彩,其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需结合中国国情,尤其是将中国传统价值观纳入到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中去。指导老师尤其强调待人处事中应注意的“礼”。作为以后的法律执业者,不可避免地要和形形的人打交道,比如处于不同阶层的当事人、法官、检察官、警察等,面对不同的人就要遵守不同的“礼”。我们不仅要注意语言表达的艺术,而且要穿着得体,行为得当,内心要恭敬谦逊,常怀自卑之心。礼仪适当,是一种社交艺术,不是一时刻意为之,应时时刻刻以合乎“礼”的规范要求自己。
三、诊所法律教育认知的途径和方式
在实践中学习法律是法律诊所课程的重要特征。“听而易忘,看过易记,做过易懂”,在实践中习得学习法律的方法,会内化成自己的东西,对知识的理解也会更加深刻。因此,诊所课程多设置实践活动环节,让学生从实践中学习法律。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学会方法往往更重要,比如在会见当事人、阅读案卷、撰写法律文件、记录工作底稿、学会记笔录、草拟合同、代表委托人谈判、讨论真实案件等一系列实践活动中,活动中的表现、运用的方法、事后的总结等将决定课程成绩,没有书面考试,重要的是学生在实践中习得运用法律的方法从而提升自我。以下从法律诊所课堂的主要实践活动可以窥见一斑:
(一)场景模拟
通过角色扮演,在假想的一定场景下完成和法律相关的任务,这经常见于会见、咨询、谈判、事实调查、庭审等环节中。除了模拟谈判,场景模拟还包括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在模拟法庭教室“开庭”,感受真正的庭审场景,推动法庭程序的进行。
(二)校内法律诊所
校内诊所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范本,在帮助学生从法学院到真正职业的过渡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学生而言,能够接触到健全而运作良好的管理体系对学生未来发展成为高效而负责的职业者至关重要。诊所有明确的书面规程、值班制度以确保工作高效、责任明确。学生们根据值班表按时到诊所值班,跟踪案例状态、将案例分类、排好日程表、维护文件、接待当事人等都是学生值班时应负责的工作,这也是一名准法律人应熟练掌握的技能。
(三)公益法律援助
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为我国法学教育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同时也提供了一种法律援助模式,对公益法律援助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专业律师出于成本的考虑,投入公益法律援助的精力十分有限,然而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又急需法律援助,在这种情况下,诊所学生逐渐成为法律援助的辅助群体。诊所学生通常是在校法学高年级学生,已基本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在老师的指导下,在诊所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既培养了学生的职业技能,又为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问题。
(四)社区法律服务
在特定的社区内,法律诊所学生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通过社区法律服务,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用通俗化的语言向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既满足了社区居民的法律需求,又强化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学习,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演讲能力、应变能力等。
四、总结
法律诊所课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法律职业道德,为致力于成为律师群体的学生提供了一个十分实用的平台,充分体现了法学的应用性和实际操作性。通过各种实践教学活动,法律诊所学生形成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认知,并将在以后的学习中不断深化这种认知,向合格的法律人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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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 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 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
北大、清华、人大、复旦、华政、武大、中南政法七所法学院于今年秋天开设了法律诊所学 课程,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强调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 .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教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院校开设了如案例教学等课程,逐 步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法律诊所学无疑是一样新生事物。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 、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对我国法 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法律援助案 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 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能成为法律援助的补充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增添新鲜血液。对 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
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切实有 效的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定的各项权利,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要履行此项义务, 国家不仅应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设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所有公民、特 别是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状况所限得以顺利进入这一程序,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 护。于是在1495年的英格兰,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 权 利,迄今为止已有500余年的历史了。法律援助开始是以穷人为援助对象,援助的主体是律 师,其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道义现象的初始法律援 助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逐步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从民间行为变成国家行为,从 分散、个别的救济到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迄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救济制度。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刚起步,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律 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样,由于下列因 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可行性。一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借助法律 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产生的对法律服务意识的需求庞大。近年来,由于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 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已是平常事。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有差 异,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人人皆知,但对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相对弱小群体 ( 如老年人、未成年人)来说,要将观念上的平等演化成实质上的平等,需要法律援助。二是 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法律援助的建立有了物质基础。如果说法律援助单靠律师个人的慈悲 心怀来操作,毕竟不现实,试想,如果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停留在10年、20年以前,政府是 无力资助的。三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才有保障。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提供法律援助 的人才包括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内的众多法律服务人员。四是有法律保障。《刑事诉 讼法》、《律师法》对法律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既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同国际 法律制度接轨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995年11月9日,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开业。至1999年上 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然而这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1、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后,社会对此项制度的需求到底有多大量,目 前尚无权威性的统计。但可作一些预测,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 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千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8.5 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 万分之一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 人6000万,按千分之三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 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千分之一计算需要法律帮助,有 9.2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38.7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 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于极为保守的数字。因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 例(据美国一个法律援助学者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 ,每万名穷人中需2名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单贫困人口一项就需专职律师1 .7万名)。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案 件计,现有的 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0万件案件。
2、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律师不大愿意从事此项工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 《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参加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且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在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 律师。立法上明确规定律师在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 来,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 的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国家不再负担律师的工资、 保险、福利等,因而,谋生已成为律师的第一需要,有偿服务便成为必然。律师行业同社会 其它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法则的调节。现在各地都明文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要承担1-2 件法律援助案件,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受同业竞争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愿 承担法律义务。
3、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如前所述,我国有大量的贫弱群体需要法律援助,但律师的无 私奉献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正,保障公民在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的实现,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办案主体的各项支出,按照司法 部的规定,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由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收费中 提取一定比例,社会捐赠。我国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政府投入占主 要比例。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总体偏低,政府的财政拨款绝对不可能达到发达国 家的水平,因此,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在除上海、广东等少 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财政拨款较多外,其它地方得到的拨款寥寥无几。但即使是上海也是捉 襟见肘,上海现有区县法律援助中心20家,其中12家还处于无经费状态,其余的仅仅是初步 解决了经费问题,事实上,都是律师在自掏腰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一般来说,律师办一件 案子的平均成本为4000-5000元,但援助中心仅能补助每件300元。办案期间,不包括交通 费等其它各项费用,仅仅到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就要遇到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 ,查阅一下材料收费100元,取走一页材料要80元,敲一个图章10元等。凡此种种,使政府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未能在经费上得以充分体现,而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另 两个渠道即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其能量和潜力也极为有限,经费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工作实 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成为我国 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这一点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同和支持,使其发挥应有的 作用。
1、能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援助力量补充新鲜血液。今年在中国首次开设此课程的 七所院校,大都依托本身已存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诊所课程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 援助活动的机会。在校的法学院学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已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在教师 的指导下,在诊所课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培养学生执业技能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解决了 法律问题。如借鉴国外的经验,每个法学院都有自己的诊所,为学校所在的社区弱者服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队伍能迅速壮大。社 会的资源能有效的发挥利用。
2、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援助的有效保证。他们不象专业律师有许多法律事 务在身。他们无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有学分上的要求,办案的态度和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 在办案中教师不仅教授执业技能,还培养他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应该说诊所课的这 种教学方式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3、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问题。原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主要以公民为主,且仅限于民事。社会和有关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的,未采取积 极配合的态度。如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许多单位不予接待,调查 取证困难重重。司法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同样是法律援助,律师和学生的权利会 有所差别。实践中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正在默默的开展,而且有的已经确实为当事人争取 了很大的权益。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但是学生在法 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一直没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证。在我国法律援助尚不发达的情 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诊所课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后果由指导 的诊所教师负责,且用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这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力的促进。
(一)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媒介
古代西亚地区最早出现楔形文字,拉起了人类文明的大幕。古代西亚苏美尔人在生活中对事物进行总结、凝练,形成了早期的象形文字。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区域居民对象形文字进行简化和完善,于公元前2600年左右形成了楔形文字,为古代西亚文化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该文字发展下,古代西亚区域法律文化逐渐形成并被记录保存下来。相关资料显示:早在楔形文字时期古代西亚区域就开始出现“法律”一词,通过该文字保存相关性质的法律内容。文字逐渐丰富后,该区域通过文字对法律规则、法律法典进行保存,为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使法律教育更加系统化、层次化。
(二)法律教育起源的主要场所
文字为法律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法律内容能够与法律教育充分结合在一起,从根本上加速了法律教育体系的发展进程。而学校为法律教育的衍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使法律教育能够扎根发芽,在这片肥沃的知识土地上开花结果。古代西亚学校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内容较为重视,通过学校体系构建形成了高效的法律政治人才培养结构,为国家输送了一大批行政人员。该区域学校教育过程中形成了专门的教材范本,设置了系统的教学内容,采用了多样的教学方法,全面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该区域学校对法律教育的实际功用非常重视,教育内容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与行政内容、法律内容息息相关,培养了大批行政、法律等方面的精英人才,为法律教育的兴起与繁衍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状况分析
(一)法律教育的形成
法律观念是促进法律教育形成的重要因素。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典中对法律教育内容进行明确,充分凸显了法律教育观念。该时期苏美尔人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对法典中的内容进行明确,形成了良好的法律观念。该观念中明确指出要维护公平正义,对国王统治下的社会公平进行把握,通过法律实现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社会内容的规范;古巴比伦制定了《赫梯法典》,对法典中的法律条文进行明确,指出在法律条文分析的过程中要以法律观念为核心,树立良好的法律认知,在法律内容基础上带动法律教育,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
(二)法律教育的成熟
法律体系形成后,古代西亚区域对法律教育进行全面把握,迅速拓展,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上述制度是法律教育发展的催化剂,使法律教育发展进程迅速加快。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在进行法律教育构建的过程中对法律内容较为重视,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法律教育结构,使法律法典的核心内容与法律教育体系相融合,从根本上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该时期国王对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希望通过法律巩固自身的统治,法律发展非常迅速。成熟的法律带动了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具有典型制定法特征的法律教育工作内容。与此同时,美索不达米亚地区在进行法教育构建的过程中还对习惯法进行强调,形成了以习俗、惯例、通例等为核心的法律内容结构。习惯法中以口头誓约和契约最为常见,将文书和证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常规的法律教育内容形式,为法律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使法律教育能够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结合在一起,融于生活,大而化之。
(三)法律教育的贡献
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对法律教育方式和法律教育内容的丰富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法律教育方式方面,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形成了特定的精英式教育途径,在知识传授的基础上融入实际生活,注重不同专业技能的提升,结合求职意向形成了与学生发展相协调的法律教育结构,这种结构从根本上提升了法律教育质量,改善了法律教育效益;在法律教育内容方面,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形成了与自身法律内容相协调的教育体系,在法律知识基础上形成与之相对应的教育结构,其培养效益与法律需求相适应,从本质上提升了法律教育培养指标,改善了法律教育培养水平。
三、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一)法律教育改革措施
1.学校法律教育的过程中法律教育应选取通才还是选取专才
古代西亚地区法律教育的过程中对法律教育非常重视,多选取专才进行法律教育,这种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教育质量,但整体教育范围受到限制。通才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教育工作的知识面,向学生灌输更多的知识,使学生从不同角度认识法律教育内容,形成辩证的认知,但该教育过程中专业程度欠缺,教育效益仍需进一步提升。因此,新时期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可以选取专才对法律内容进行教育,实施专业知识的灌输,完成法律教育的专业化内容讲解;选取通才对法律教育的本质进行挖掘,通过辩证的角度对法律教育的内容进行分析,结合实际内容对法律教育的实际意义进行提升,从而全面优化法律教育质量,改善我国法律教育发展进程。
2.法律教育应走向精英化还是走向大众化
精英化和大众化是当前我国法律教育发展的两个主要方向,精英化可以从根本上提升法律教育质量,大众化可以从根本上拓展法律教育范围,两者在纵向和横向方面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古代西亚地区主张在精英化教育的基础上逐渐大众化,以精英化为核心对法律教育内容进行全面落实,在上述前提下最大限度提升法律教育的范围,实现法律教育大众化,从而达到教育效益的全面改善。我国法律教育的过程中也可选取上述教学设置方案,强调精英教育,不断提升法律教育质量,在质量基础上尽可能拓展范围,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教育工作效益。
(二)法律教育注意事项
1.弘扬精神,形成正确价值观
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弘扬精神,强调法律体系下的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人类发展的过程中法律内容不断变化,知识体系不断转变和丰富,但其本质价值观是一定的,主要是为了以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发展秩序,形成公平的价值理念。因此,我国法律教育工作改革的过程中将价值观作为法律教育改革的核心注意事项,对价值观内容进行强调,确保法律公平的价值要义能够充分渗透到教育的各个方面,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
2.发扬传统,坚实教学规律性
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过程中要对法律教育核心传统进行把握,以上述传统为主要内容开展法律教育,对法律教育知识体系和内容结构进行合理构建,从而全面提升法律教育效益。要对法律教育的规律进行分析,在传统基础上形成科学性教学体系,确保法律教育能够与时展相适应,最大限度改善法律教育水平。
3.坚守使命,强调法教重要性
法律教育工作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其教育效益直接影响着社会建设质量,影响着日常生活秩序。在对法律教育进行优化的过程中人员要把握好上述法律教育作用,对其社会发展的使命进行强调,将法律教育落实到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从而全面优化法律教育质量。我国法律教育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要坚守使命,对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强调,将法律内容与法律教育结合在一起,是法律内容能够充分渗透到法律教育中,从本质上加速法律教育发展进程。
四、结语
1.发挥课堂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课堂教育教学是系统、单一、集中传授法律知识的主渠道。阶段性的法律教育教学通常集中在一个学期或一个学期的某个阶段,对学生进行强化式的教育,是将普遍、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传授给学生,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只能是规范化的、生硬的。尽管如此,课堂教育毕竟是我们的传统教育模式,已经被实践了几千年,是短时间系统全面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一个比较可靠的途径,同时获得的法律知识是牢固的、扎实的,也是培养学生法律素质的主渠道。为了使这个阶段性的学习行之有效,我们在课堂教学的阶段性教学过程中要采取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正确地利用好多媒体、社会热点和法律案例,以此加强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印象。注意法律教育教学的专业针对性。不同专业的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能力和法律学习的重视度是不同的,针对这样一种状况,在课堂教学中,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法律教育教学方法。首先要尊重差异,充分认识不同专业的专业特点,从学生的专业需求出发,在具体的教学情景中,根据学生的专业实际情况组织教学,使我们所传授的法律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特色有一个很好的对接,从而使我们的法律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的专业之间产生一个特定的连动机制,以此获得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另外,“基础”课教科书的设计是前半部分为道德修养教育,后半部分为法律素质教育。在法律部分的阶段性教学中涵盖了大量法律内容(法理学部分、实体法部分、程序法部分)。所以,在教学实践中,要圆满完成对大学生的法律基础教育,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师必须处理好教材。在忠于教材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教学目的,对教学内容进行一定的切割和穿插,并在逻辑上进行严格的把关,避免造成道德教育前重后轻,法律教育前轻后重,过分偏重于思想道德修养的教学和实践,过分轻视法律部分的教学和实践。在道德修养部分的一些必要的教学环节中对法律作必要的提及和解释,使法律教育教学能够在“基础”课教育教学中前后一贯,循序渐进,轻重有序,加深大学生对法律的印象。
2.强化实践性教育教学方法,实行引进来走出去
为了更好配合课堂教育教学工作,让学生能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一定接触是大学生法律实践教育教学的一个好方法。首先,我们可以聘请律师来到学校,走进学生的视野。因为律师的日常工作就是为人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日常的法律服务中,其对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的理解更深刻,更有说服力,更能让学生能在各种法律实务中感受法律的生命和力量。让学生走出教室,走到法律实务单位(监狱或少管所)游学。在阶段性教学中有计划有质量地进行这样几次教学实践活动,能够最大化地丰富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内容,实现阶段性法律教育教学目标。总之,在阶段性“基础”课法律教育教学中,教师既要处理好教材使法律教育教学前后一贯,又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尽可能达到法律教育教学阶段性的效果。
二“、基础”课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
“基础”课教育是素质教育而不是技术教育,而素质教育不像技术教育在某个阶段就可以完成,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学生在润物细无声中慢慢吸收,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效性。作为大学来说这个长期性就是学生整个在校期间,都应该接受法律教育,为此学校应该为大学生长期接受法律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高校校园法律文化建设是大学生接受长期性法律教育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大学是通过文化培养人才的,因为“对大学生影响最大、最长远的不是某一门学科、某一种知识,而是学校文化,一种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人们在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上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团体意识、精神氛围”。高校校园文化就会产生这样的影响并将会对大学生的一生产生影响。建立校园法律文化机制是“基础”课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长效机制。因为校园法律文化机制比较容易克服课堂教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性,在轻松自由的状态下产生对法律的情感,这种法律情感可以使学生产生对法律的特别心理机制。大学生这样的心理气候需要一种长期的法律氛围的影响才能够形成,而只有法律文化才能制造出这样的氛围。既然高校校园法律文化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信念的长效机制,那么我们就应该为大学生法律信念的形成创造一个良好的高校校园法律文化环境。首先,我们要在学校日常环境中,在各式各样的宣传栏中不断留下法律文化的影子,设立校园法律文化角。每周设立法律文化日,在法律文化日进行丰富多彩的活动。在这样的法律环境的长期影响下,使法律意识慢慢渗透到广大师生内心,这种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后就会发生质的飞跃,形成法律信念。这样,大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就会形成尊重法律的习惯,也将更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在网络信息中寻找法律文化资源。现代社会网络是大学生获得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有计划地引导大学生从网络中获得法律文化知识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法。通过案例信息与法律规范的有效整合,以网络信息平台为中介,可以实现案例与规范交互,实现法律规范的生活化过程,增加大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网络信息纷乱复杂,通过分类引导,可以提高大学生上网的目的性和自主性,降低学生在一般性网络学习中被其他信息吸引而降低了对有效网络文化学习的可能。在每年的高校校园文化节中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必备的部分加以演绎。围绕法律文化主题举行一系列的活动,让学生在娱乐中对法律产生感情。这样可以有效拓宽大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了解世界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人文素养。社团组织是活跃于大学校园里的学生自主组织。当前,在社团林立的校园组织中法律社团组织较少,学校可以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建立一些和法律相关的社团并指导其活动,使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文化修养,更好地影响他们周围的学生。有效地发动教师、学生将自己的一些法律社会资源引到社团中来,使学生社团的法律活动和社会法律资源能够有效地结合起来。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情操为目的,从法律存在的多个角度加强学生的法律思想建设。学校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法律社团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适当拨一些经费,通过校园广播、图书杂志、板报标语等打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宣传舆论环境,利用丰富的社会法律资源辅助课堂法律教育教学。
三、“基础”课阶段性与长期性法律教育教学相结合的成果展望
1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
面对新的形势,高职法律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构建培养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模式。从教育属性看,高职法律教育的目的应当是价值引导与自主建构的统一,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其具备一定的人文知识和科学素养,养成自主性和创造性品质。从法律属性看,基于高职法律专业的应用性学科性质,高职法律教育应当致力于培养服务于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专门人才。将以上两个方面的要求结合在一起就成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历史使命和基本目标,即培养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专业思维、法律职业伦理和法律应用能力的专门人才。素质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内在规律与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理应成为法律教育的理想模式,以真正做到素质教育与高职法律教学过程的融合。因此,高职法律教育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同时还是一种素质教育,即高职法律教育不仅教授法律的知识、理论、制度,而且还要教授相关的人文科学知识,培养深厚的人文精神,还要教授必备的技能、素质,特别是法律职业者独有的批判性和创造性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格。高职法律素质教育既是一种培养目标与模式,更是一种教育思想与观念。终身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应有之意,终身教育的理念要求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人才应当是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完善的人文知识背景、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具备崇尚法律、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拥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身心健康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2培养职业道德情操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专业知识和技能,也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在使学生对法律学科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要通过现代职业道德和职业生活中法律要求的基本内容的学习,明确职业活动的基本规范和目的,从而提高职业道德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我国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的优秀成分,归纳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二十字。除了学习职业生活中的法律———《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学生也必须了解和学习《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还必须促使学生将法律的他律转变成道德的自律,进而使自律转化成一种至诚至真的内心需求,即成为一种真正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并融入人的生命,成为其灵魂一部分的信仰。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人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神圣的职业要求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有学者指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主要是为政府、检察院、法院和企事业等与法律有关的辅助应用型岗位的专门人才,他们的职责是维护正义、主持公道。因此,法律教育的内容除一般的或专业的教育外,应特别注意他们的道德素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培养。据此,高职法律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精神,即高职法律教育应与人文教育联系起来,尤其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
3优化以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是实施教育目标的重要途径,课程体系要根据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进行设置和优化。素质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作为重要内容和目的的教育”。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可以把法律人才素质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宽厚的基础知识。一个法律人不仅应当通晓法律,而且还必须具有广泛的文化知识,应当认真地学习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第二,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工作的特质在于用法律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够从法律人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第三,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工作者必须具备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目前,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由下列课程群构成:一是专业基础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程、法律以外的文理渗透的课程;二是专业核心课程,由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法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规定的课程所组成;三是专业方向课程,即根据高职法律二级学科设置的若干课程,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来选定;四是选修课程,即根据各校的特色、优势和培养法律人才素质要求所开设的系列课程,允许学生任意选修;五是实践课程,包括法院旁听、模拟法庭演练、教学实习及其他顶岗实习的实践课程。在进行教学过程中,需要针对高职法律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进一步整合和优化这一课程体系。如,拓宽基础课程,强化核心课程,遴选方向课程,精设选修课程,重视实践课程,以此支持高职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知识与应用能力的掌握,较高的人品素质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形成,必须通过一定课程体系的设置、一定课程模块的安排来完成。为此,课程体系应体现以下两个特点:一是科学性和发展性的统一。在遵循高职院校法学专业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使培养出来的人才充分适应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及学生个人自我发展的需要;既要体现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主动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功能,又要满足学生个体选择的多样性,为培养和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的智力和综合能力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连续性和创新性的统一。在保证法学学科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为满足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改革与创新的需要,设置一些体现院校特色和适应地方需要的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改进教学方法
除了教学内容的调整外,教师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以往那种“以教室为舞台,教师为演员,学生为观众,粉笔、课本是道具”的教学模式并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其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毫无疑问,课堂讲授是在“老师讲学生听”的理念支配下进行的,教学活动成了教师的单边活动,学生只是扮演着消极接受知识的角色。二是过于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拘泥讲解,淡化了学生运用法律原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锻炼,造成理论和实践的脱节,课堂气氛沉闷。在教学中要克服灌输式、填鸭式、经院式的教学方法,一定要从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入手,以学生为本位,教师为主导,教学相融。如通过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启发式教学,锻炼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法律推理能力。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综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有助于掌握从事法律专业的工作技能,缩短与实践部门的距离;三是有利于强化教与学的互动性。进行案例教学,首先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教师所选取的教学案例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还应具有一定的启发性和疑难性。其次,案例教学应主张开放、允许辩论,建立开放性的课堂,使学生特别享受这种教学,寓教于乐。讨论式教学法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讨论来增强学生的问题意识、参与意识、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的方法,其突出特点是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大胆质疑。在启发式的教学活动中,学生为主导,教师起着启发、诱导作用,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解惑。新的教学理念要侧重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激发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性学习的动机。
5注重实践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