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消费者破产制度产生以来,其立法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乃至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中都经历了不同模式的转换。公平清偿债权人,是破产法产生之初的主要调整作用,也是消费者破产法的立法目标之一。进入近现代社会以后,以救济债务人为基本功能的"破产免责"成为消费者破产的核心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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