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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信贷立法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03-10 13:42:16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1篇

论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相关问题及法律对策

2. 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价值和目标:

消费信贷作为一种消费形式在我国虽然刚刚起步,但在国外却早已非常流行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兴起。二战后,西方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为了有效运用资金,增加利润收入,将贷款逐步从生产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使消费信贷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并得到了迅速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收益也成为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利润来源。在我国,“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十分盛行,所以,许多中国人都还是“零信用”记录。尽管在有些大城市人们的信用观念正在发生变化、已有相当一部分人突破了自己的“零信用”记录,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对贷款消费持谨慎态度。

为了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我国已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提上了经济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消费信贷参与者的商业银行和商品销售方也纷纷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消费信贷的商业措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本文分析消费信贷的产生与发展,研究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概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营造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宏观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管理、特别是在健全和完善消费信贷立法等几个方面寻找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稳健发展的途径。

3. 毕业论文工作内容:

1 查找现有文字资料

2 对开展消费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商品销售单位以及已经采用信贷方式进行消费的个人进行调查,了解在实际生活中使用消费信贷时所遇到的问题。

4. 进度计划:

预计用20周完成毕业论文,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第1——2周:查找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题目;

第3周:与老师商讨,确定论文题目;

第4周

第5周:完成开提报告及论文大纲交老师批阅;

第6——11周:依据论文大纲完成论文一稿交老师批阅;

第12——13周:完成论文二稿

交老师批阅;

第14——15周:翻译相关英文资料;

第16——17周:完成论文三稿;

第18——19周:完成相关论文简介、答辩提纲等;

第20周:定稿打印。

5. 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1 谢渡扬主编:《消费信贷指南》,地震出版社,2019.7

2 李世谦主编:《信用消费》,经济管理出版社,2019.6

3 曾益:《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思考》,《投资与研究》,2019.第2期

4 邱尚启:《消费信贷的风险与防范》,《金融时报》,2019.2.17

5 《上海消费信贷形势喜人》,《国际金融报》,2019.2.1

6 周雯霞、吴振华:《消费信贷利国利民,提速发展正当其时》,《中国城市金融》,1999.第6期

7 赵辉:《美国的住房信贷运行机制》,《现代商业银行》,2019.第1期

8 叶永刚、邓亚平:《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信贷及其发展》,《理论与实践》,2019(20)

9 尹世杰:《我国当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几个问题》,《消费经济》,2019(1)

10 白玉玲:《论健全消费信贷法制》,《财经理论与实践》,2019(1)

11 刘锡平主编:《消费信贷指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9.8

12 粟勤:《消费信贷》,中国审计出版社,2019.1

13 王伯栋:《铺就消费信贷的绿色通道》,《中国金融》,2019.第11期

14 莫正宁:《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发展我国消费信贷》,《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第4期

15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1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2篇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 问题 对策

一、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二)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在消费观念方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沉淀、孕育了中国百姓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未雨绸缪”世代相传,被誉为传统美德。这与“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消费信贷意向存在错位。受传统消费惯性的深刻影响,对信贷消费的认知程度较低。经过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扩大消费的宣传,居民消费观念有了一定的变化,但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仍然根深蒂固,不愿或者认为不必要贷款消费的人占据绝对多数,消费模式一直沿着“积蓄—购物—积蓄”的路子,这表明,我国的消费信贷缺乏有力的舆论引导唤不起人们利用金融产品的意识,享受不到金融产品带来的好处,“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消费模式未被绝大多数人认同,如果在今后人们的消费信贷意识未有明显转变,消费信贷依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全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缺位

消费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每年因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近6000亿元。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大量的个人资信调查与评估机构,商业银行也拥有较为完备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库并形成信息网,为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提供了极大的支持。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健全,特别是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个人信用信息不完善,增加了商业银行大规模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顾虑,使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制度性约束。目前,大量可以开放的数据由于缺乏国家统一的有关征信体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而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征信数据缺乏并且得不到同业间的及时沟通和有效整合。没有有效社会信用机制较好地约束个人信用活动,贷款申请者多头开户和恶意骗贷便有空可钻。同时,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缺乏一个统一的、完备的个人资信系统,银行难以对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银行、消费者、消费产品提供者之间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在发放消费贷款时不得不严加防范,对每一笔贷款都要求抵押担保、评估、保险,致使贷款申办程序手续繁杂,不仅给借款人带来诸多不便,而且也增加了借款人的交易成本。

(四)居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较弱

现阶段,我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还较低,致使消费者承贷能力较弱。有效需求不足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因素,居民家庭承贷能力大小决定其信贷需要对银行的有效性,只有有效需求充足才能将个人消费信贷所能发挥的扩大需求的作用充分显现出来。近几年金融资产虽增长迅猛,但对于住房、汽车等高档商品,对大多数普通市民而言其收入水平和已经具有的金融资产还是难以承受的。据调查,目前银行推出的消费信贷对象至少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未来预期收入较高。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使消费信贷的对象主体仅限于社会上的中等稳定收入群体,这也是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之一。

(五)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年4月1日起实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

二、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应对策略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从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着手,做到信息互通有无: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在当前阶段,要转变消费者观念,必须着手做好两件事:一是业内学者和商界人士大力宣扬信贷消费的优势与好处,并切切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催生新的消费需求,当前国家大力开展的汽车下乡、文化消费、娱乐消费等无疑就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从已有的消费理论来看,要使得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定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提高对于持续增加未来收入的预期。为此,一定程度的国家担保是必要的。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热点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倾向、消费倾向和购买力的投向。我国城镇居民近期出现的消费热点,主要是房地产消费、汽车消费、文化教育消费、信息消费、旅游消费、保健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培育和正确引导这些新的消费热点,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可以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如何培育、引导这些消费热点呢?除了要提高居民收入并合理分配收入外,主要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掌握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适应消费需求的能力。此外要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政策要适应买方市场的新形势,要从抑制消费向鼓励消费转变,以促进消费热点升温。

(五)加快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为保障消费信贷是发展,国家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首先要从总体思路和规划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抵押贷款保险法》、《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个人信用和破产制》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消费信贷金融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孙烨、季小杰,推动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几点思考,中国金融,2008年(2).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3篇

一、文献综述

消费金融有狭义和广义的范畴,狭义的是与消费尤其是短期的简单消费直接相关的融资活动,广义的是不仅局限于日常生活的消费,还包含了对所有资源的非生产目的的使用和消费。消费金融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从消费者行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关心消费者的金融选择。生命周期理论对消费者的行为目标提出了一个清晰的描述,即基于一生的考虑来做出消费安排以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消费的生命周期理论最早是由Modigliani和Brumberg(1954,1980)提出,消费者会根据自己的财富和收入情况,再加上对未来的预期,最佳地安排其生命周期中的消费来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储蓄投资到无风险资产之外的资产,如股票在内的投资组合,这是Samuelson(1969)和Merton(1969,1971)投资组合的选择问题。从理论方面来看,近期的行为金融学发展对生命周期的理论基础,如理性选择理论和理性预期假设都提出了异议。从家庭视角来研究消费金融问题,主要是从家庭的总体资产和负债情况、家庭的资产配置和家庭的住房资产与消费方面着手。家庭可以通过金融的角度在时间和风险两个方面进行配置,从而做出最佳的安排。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主要是考虑消费者的金融行为受制于他所处的金融环境,尤其是相关的金融市场的影响。从消费金融市场的供给、需求和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谈对消费金融的影响。Merton&Bodie(1995)提出的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结构、变迁以及监管理论,它的出发点是界定金融市场的终端使用者所需要的各种基本金融功能,如支付、投资和风险分散等,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形成各种市场和机构来有效地实现各种金融功能。消费金融公司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之一,本文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的角度来研究消费金融。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国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小额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主要有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和捷信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国外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发展已相当成熟,对消费金融公司已经集中到了微观层面进行研究。SidneyCoftle(1960)论述了消费金融公司的盈利性问题,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在回报率的大小、回报率的稳定性、回报率的增速等方面都超过其他产业。George?J?Benston(1977)在其发表的论文中研究了利率上限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成本的影响,认为贷款成本同利率有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刚刚开始,研究内容也主要侧重于理论方面,林跃均(2002)探讨了消费者信用调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还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王杰峰(2005)分析了我国消费信贷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提出了银行如何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问题。张奎(2009)对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和信用卡产品进行了对比。张满、许黎莉(2009)分析了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给出了对策。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内涵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居民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取决于当期可支配收入,同时也和未来的预期收入有关,而持久收入是消费金融的主要前提,只要消费者预期未来收入,便可增加现期消费,当消费者的现期收入不能满足当期需求时,消费者就可能通过借贷预支未来收入来满足当期需求,消费金融也由此产生。

(二)消费金融的理论基础1.凯恩斯有效需求不足理论。1820年,英国经济学家马尔萨斯发表《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有效需求不足。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货币通论》,重提有效需求不足,并建立起比较完整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凯恩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总是处于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状态,总需求不足导致商品滞销,存货充实,生产缩减,解雇工人,总失业增加,造成经济衰退。为解决经济衰退的问题,凯恩斯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提出整个社会要更加重视消费的作用,提高消费需求,这一理论也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一理论也存在一些缺陷,二战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出现了所谓“繁荣”的景象,但好景不长,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初,西方国家先后出现了凯恩斯主义所不能解释的经济停滞现象———失业增加,通胀加剧。2.持久收入假定论。弗里德曼的持久收入假定论认为,决定消费者消费支出的主要不是现期收入,而是持久收入。消费者的收入分为一时收入与持久收入,把消费者的消费分为一时消费与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收入等于一时收入加上持久收入,消费者在某一时期的消费等于一时消费加上持久消费。弗里德曼认为四个关系量之间,只有持久收入和持久消费之间存在着固定的比率。以Cp表示持久消费,以Yp表示持久收入,二者的关系可以表述为:Cp=KYp。K依赖利息率、消费者偏好、消费者总物质财产等因素而变动。持久收入假定强调了消费者未来收入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只要消费者未来预期收入向好,便可增加现期消费,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可以根据持久收入的未来预期结果,暂时向消费金融机构借款,将持久收入转化为现实收入,进行提前消费,此假定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三、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产生背景1.2007年8月,次贷危机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引起的金融危机同时也影响到了中国的经济发展。出口作为拉动我国经济的“三驾马车”之一,在次贷危机影响下,受到了强烈的撞击。为了缓解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我国急需刺激内需消费来拉动经济增长。2009年8月,我国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出现正好符合这个时期的发展需求。在短期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通过促进扩大内需来带动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从长远看来,建立消费金融公司能够解决中国经济过渡依赖投资和出口的问题,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2.我国的消费金融业务的95%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其他机构提供的个人消费贷款占比较低。由于商业银行在消费金融领域处于垄断地位,同时能够提供的消费信贷产品仅有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等有限的几种,造成我国消费金融产 业发展水平较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将产生巨大的耐用品消费需求和发展型消费,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所提供的信贷品种已难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居民旅游、教育、购买耐用商品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在提供消费金融融资服务方面定位更加明确,服务方式趋于专业和灵活,使消费者在融资时更加方便和灵活。

(二)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出现较晚,从2009年才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进行试点。作为国家首批试点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有以下几家:

1.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由北京银行独资控股。在秉承《试点管理办法》的精神下,经过一年发展,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已从开业之初的几万元,到目前已经成功突破6000万元,平均每月放款规模超过500万元。一年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积极倡导合规经营,狠抓风险管理,确保了公司的稳健发展。

2.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在成都成立,该公司由成都银行与马来西亚丰隆银行组成战略合作者,共同出资组建,是我国首家中外合资消费金融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在上海正式成立,该公司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成立,由中国银行控股,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依次为51%、30%、19%,是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中规模最大的一家。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2010年2月,银监会批准在天津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经过8个月的筹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开业。公司由中东欧大型私有投资集团PPF全资建立,是国内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PPF集团于2004年8月登陆中国从事消费信贷业务,这为天津捷信创造了良好的起步基础,同时PPF在欧洲还拥有自己的消费金融公司,这种独特的优势也有利于帮助天津捷信快速转入消费金融公司的轨道。综合以上四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机构可以看出,这些投资机构都有经营消费信贷业务的经验,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由商业银行控股,这就让人担心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是否会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新载体,从而影响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由于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办法》对其经营的地域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在未经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在其所在地之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总体来说,消费金融公司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其存在的家数和公司的规模还有待提高,其发展的道路还有待摸索。

(三)消费金融的特点

1.消费金融主要提供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个人一般用途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由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但不涉及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申请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装修、教育、旅游、婚庆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境内同业拆借、办理信贷资产转让、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以及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和业务。

2.消费金融公司只贷不存。贷款资金一般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不吸收公众存款。但在银监会批准的情况下还可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3.审批速度快。消费金融公司对贷款的审批可能只要1个小时,甚至更短就可完成。以消费者购买家电为例,消费金融公司把钱直接打到商户的账户上,消费者可直接带着电器回家,借款者在之后按照规定的还款期和还款额进行还款即可。

  4.服务方式灵活。消费者除了可以到消费金融公司的营业厅办理贷款外,还可以在与之合作的商户卖场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合作商户涉及百货商城、电器电子、家饰家装、旅行运动、教育培训等,使消费者在购物的同时就可以申请贷款。5.无需担保、质押。消费者在申请消费贷款时,不需要任何的担保品,一般只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即可从消费金融公司得到贷款,减少了消费者贷款的压力。消费金融主要是针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

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SWOT分析

在SWOT分析方法中,S代表优势(strength),W代表劣势(weakness),O代表机会(opportunity),T代表威胁(threat),S、W是内部因素,O、T是外部因素。其战略包括SO增长性战略,WO扭转性战略,ST多元化战略,WT防御性战略。以下对消费金融进行SWOT分析。

(一)消费金融的优势因素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因素包括客户定位明确、服务方式灵活、审批速度快、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这些因素大大促进了消费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1.客户定位明确。目标客户具有针对性,主要为年轻人群、年轻家庭等具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客户提供消费融资平台,相对向银行借款,这类人群更容易得到贷款。

2.服务方式灵活。申请者可以在与消费金融公司有合作的商户卖场申请耐用消费品贷款,申请成功后,消费金融公司把贷款直接划入商户帐号,使借款人在贷款的同时完成了消费。而商业银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却不具有此特点,为了达到最终消费目的,消费者通常要奔波两地办理相关手续。相比而言,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方式更灵活。

3.审批速度快。贷款申请过程中,借款人一般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工作收入证明即可,大大简化了申请手续,办理时间在1个小时左右,甚至更短时间就可完成,比在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手续简单,时间也短。

4.贷款无需担保和质押。借款人无需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任何担保物便可申请到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贷款,在物质上大大减轻了消费者借款的负担。

(二)消费金融的劣势因素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公司运营经验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投资主体单一,竞争力不足,信用风险较大。

1.运营经验不足。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的一种新型机构,其发展道路还有待探索,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缺乏经验,只有更多地向国外市场学习。但限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又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资金来源不足。消费金融公司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吸收外部存款,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人的投入,但《试点办法》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规定主要投资人需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条件,可见,投资消费金融公司的门槛相当高,这让许多投资机构望而却步,不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壮大。

3.投资主体单一。目前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其中有三家都是由我国商业银行控股,而消费金融公司能否突破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结构,开创新的消费模式,还是个未知数。其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的新载体,以“换汤不换药”的形式经营下去,从而影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立发展。

4.竞争力不足。产品种类受限:《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不涉及汽车和房贷,但我国目前消费贷款主要以汽车和住房为主,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品贷款所占比重较小,由此消费金融公司自然损失了大量客户资源;贷款额度受限: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贷款额度的高低完全取决于月收入这一项指标,且总额度是固定不变的,不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从这一点来看,信用卡更有优势,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担保、抵押及办理速度方面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利率方面:按照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利息从贷款发放开始计算 ,利息按照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评定,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现行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为5.56%,可知,消费金融公司最高利率可达22.24%。这一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指定的贷款利率。

5.信用风险较大。消费金融公司的独特之处在于无需担保和质押,贷款办理速度快,而这两点恰恰又是其致命的弱点,这种信贷模式大大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以北银消费金融中心来分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及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即可在一个小时左右完成贷款,而对消费者的信用审核也只是根据证明材料这一项内容,在资源有限和时间有限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者所提供的信息是正确无误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要调查一个人的信用情况就做不到快捷,做到了快捷,又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这显然是一种困境。而消费金融公司为了保持自己的独特性,只能放弃了信用风险。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若出现了消费者违约的现象,却没有相应的物品进行补偿,极易造成消费金融公司的坏账。

(三)消费金融的机会因素现阶段,我国的国内环境也给消费金融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发展空间,机会主要表现在国家政策的支持,目标客户思想先进,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这些都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1.国家政策支持。在经济危机的阴霾下,我国对外出口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从2007—2009年,进出口净额对我国经济的拉动一直处于下降趋势,2009年对我国经济的拉动点为-3.7(见表1),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增长,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符合了这一时期的特点,为了完成向消费型经济的转型,未来很有可能会出现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而消费金融公司本身也是政策的产物,在这种趋势下,相信消费金融公司能够成为我国消费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

2.目标客户思想先进。商业银行已将中端以上的客户瓜分殆尽,而未来信贷市场上最具消费潜力的那部分人群还有待挖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定位于以年轻人群及年轻家庭为主的中低端客户,这部分消费群体的思想较为前卫,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强,敢于尝试新的消费方式,且很注重效率优先,这些特点都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产生了需求。

3.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其中,社会保险是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图1可知,从2008—2010年各项保险的参保人数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医疗保险的增长速度较快。根据2010年统计年鉴得知,截至2010年末,我国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为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随着社保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居民在不用担心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的情况下,会将更多资金投向消费市场,从而推动我国消费信贷需求的增加。4.信贷需求多样性。目前我国从事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类型较少,主要由商业银行垄断,业务集中于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以耐用消费品为主的个人信贷业务相对较少,规模和专业化程度都有所欠缺,随着我国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善,对消费信贷的需求也会多种多样,而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正好能够弥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空白,有利于推动金融机构的专业分工,完善我国消费金融体系。

(四)消费金融的威胁因素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所面临的威胁主要有,消费信贷需求不足,竞争对手的威胁,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只有关注这些威胁因素才能更好地制定出应对威胁的决策。

1.消费信贷需求不足。我国居民自古有量入为出的消费习惯,一般倾向以当期收入为基础来消费支付,推崇勤俭持家,未雨绸缪,认为欠债是不光彩的,对“寅吃卯粮”嗤之以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居民对“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消费信贷方式还难以接受,加之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和承贷能力不足,这些因素都限制了消费信贷需求,通过表2可以看出,从2004—2010年,我国居民消费信贷总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百分比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直到2010年才刚刚达到15.7%,相对于中国13.39亿的人口这数字未免有些“寒酸”。而消费金融公司生活在这种需求不足里,必然面临较大挑战。

2.竞争对手的威胁。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对手主要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及典当行,但从消费金融公司所经营的产品种类来看,最大的威胁来源于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而在其面前,消费金融公司并未凸显出明显的优势和亮点:(1)信用卡的知名度明显高于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偏见理论,消费者会更倾向于前者;(2)消费金融公司的起息日为贷款发生的当天,而信用卡业务有50多天的免息期,后者可以减少利息负担;(3)消费金融公司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额度没有提升的机会,而信用卡会随着消费者信用度的增加而增加,借款人会更倾向于大额度消费;(4)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幅度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00%,相比之下,信用卡的利率显得比较低。

3.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早已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时间还较短。国内大多数城市和商业银行刚刚建立起了个人资信管理体系,现在可查到的信用情况只有个人名下的信用卡、房贷和车贷等通过银行发生的贷款记录,无法查询其受罚信息和司法信息等。有可能消费金融公司的潜在客户群体刚开始涉及信贷领域,那么这些人的其他基本信息更是无从得知,将使消费金融公司无法判断其客户的信用质量,在信用体制缺失的情况下,并不能保证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的信用质量,所以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难题就是如何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环境中发展壮大起来,如何寻找良好的客户群。

4.缺少完善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程序是建立稳定征信体系的首要条件,我国目前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还没有一部系统的信用法律来支持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对于违规的消费者如何进行处理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在无担保的情况下更容易面临信贷风险在没有法律的保障下,催收欠款变得毫无保障。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严厉打击故意脱逃债务等违约行为,不仅要采取经济手段进行处罚,还要依照情节的严重程度结合刑事处罚,通过这些手段使消费金融公司的债权得以保护。通过以上消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因素,应用SWOT矩阵进行以下组合分析。通过对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矩阵分析,得到了相应的策略组合,只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推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

五、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策略通过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的分析,本部分主要从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两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消费金融公司内部策略

1.增加合作商户数量。扩大消费金融的一大策略是和商户结成合作关系,把消费金融服务融入其中。结成合作商户一方面可以通过合作商户直接接触消费者,准确把握市场脉搏,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从而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商家采取优惠促销活动,有效引导消费,使消费者在购买到最优惠产品的同时享受快捷便利、全方位一体化服务。目前我国四家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都确立了自己的合作商户,在此基础之上,可以借鉴国外消费金融经验,通过建立业务合作联盟,与销售商户、售后服务商等建立合作关系,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 品生产企业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等方式,扩大合作商户的范围。

2.扩大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只能从事耐用消费品和一般用途贷款的业务。但从长远看来,消费金融公司还是应将车贷、房贷纳入其经营业务范围,发挥自身灵活的优势,同汽车生产厂商或房地产开发商合作,推出优惠贷款方案,打破商业银行的垄断,开创多元化的营销模式。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还可以借鉴国外全方面的营销模式,积极拓展延伸服务以吸引潜在的消费者。如:在德国,凡是在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办理消费贷款,客户就能获得在保险、维修、燃油、驾车旅行等方面的消费便利,还能得到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购车价格。

3.利率灵活化。《试点办法》中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贷款利率的4倍,这就给了消费金融公司一个可以选择的空间,若利率太高,则会使中低端消费者望而却步,若利率太低则不能弥补成本,消费金融公司在制定利率政策时应区别对待,对首次申请贷款的消费者可以设定稍高的利率,但最好不要与银行无担保产品或信用卡利率相差悬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吸引消费者;对于二次及多次申请者,可以根据承贷能力和累计的信用记录,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让消费者切身感受到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这样既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又可以增加客户数量,从而增强盈利能力。

4.贷款额度分级化。《试点办法》中规定,在发放贷款额度方面,不能超过借款人贷款额度的5倍。但这一规定,只是针对我国目前的信贷市场环境而言,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这一上限指标定会有所突破。而消费金融公司,也不能一味地等着环境来适应自己,在今后的发展中,可以针对客户的不同信用等级对贷款额度进行阶梯式的分类,信用等级高的客户可以给予更高的贷款额度。

5.扩大投资主体。由于《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投资主体设立了严格的限制,所以目前试点的京、沪、蓉三家消费金融公司都是由商业银行控股,这一点不利于这类新型金融机构的独立发展,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市场中,构成消费金融公司的主体大都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商业银行并不是其中的主要部分。如:美国消费信贷的主要提供者除了商业银行,还有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在政策的允许范围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也应逐步扩大投资主体范围,主体多元化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也为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动力,增强消费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6.拓宽资金来源方式。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资本金的来源主要依靠投资者的投入,银监会对发行金融债券有较严格的限制,在短时间内,完成注入新资金的融资方式不太现实。而向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又不能满足公司对资金长时间使用的要求,在此情况下,我国可以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增资扩股,只要新投资者符合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就可以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新鲜血液”。

(二)消费金融外部环境策略

1.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宣传消费金融知识可以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使消费者了解信用知识、金融知识以及消费金融的政策法规等,并帮助消费金融的客户做风险收益分析。宣传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例如通过在社区开设周末讲堂等宣传形式,改变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扩大消费信贷需求,使更多的消费者接受信贷的消费模式。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基本框架已经设立,但覆盖领域并不全面,部分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也缺少贷款消费的信心,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我国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利于提高老百姓消费的信心,也有利于贷款消费的发展。

3.建立健全个人征信系统。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要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个人征信系统。我国目前的个人征信系统还不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分散在银行、税务、电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中,信息时效性较差,记录不完整。因此,我国应抓紧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将各部门分散的信息进行整合,互相补充个人信用信息。消费金融公司也应建立自己的个人征信系统,通过科学的客户信用评估系统来有效控制信用风险。同时,与各个社会部门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联网,相互补充信用信息,降低信用风险。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4篇

关键词:消费信贷;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5]杨秀萍.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消费导刊,2008.9.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5篇

[关键词] 消费信贷;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立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当前我国调整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如《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12月12日)、《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5]220号)《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1日起实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年9月23日)、《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2日)等,这些“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均未达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层次。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呼唤我国消费信贷法尽快出台。对消费信贷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宽经济法学特别是金融法理论研究的新视野,可以为目前国家立法机关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消费信贷法规或消费信贷政策提供理论参考,同时还可以为城乡金融机构和有关商业企业拓展消费信贷业务,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法制环境。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与消费信贷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及其社会效应

消费信贷,是指金融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生产和消费的矛盾运动,导致了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当一个社会的经济形态由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发展到高度市场化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时,市场和消费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消费信贷也就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对于工业和贸易来说,如果没有保障消费者可以提前实现购买愿望的消费信贷法律制度,许多较高价值的商品和劳务,如汽车、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为一项销售或劳务提供信贷,已成为企业营销过程本身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消费信贷交易中可以派生出双倍利润。首先可从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中获得利润,其次可从信贷商业中获得利润。消费信贷可在一定程序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日益丰富的商品或劳务的销售之间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时,也能开拓销售市场,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可以说,商品市场是消费信贷产生的基础和前提,消费信贷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反过来有序的消费信贷活动,又必然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在资本主义社会,商人采取赊销方式向个人消费者出售商品,这便是消费信贷的雏型。但是,在19世纪以前,消费信贷大多建立在个人信誉的基础上,债务没有制度化,偿还协议也常常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到了19世纪,在美国已有消费者开始用分期偿还贷款方式购买家具等耐用消费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消费信贷首先在美国广泛兴起。后来,消费信贷在其他发达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和西欧广泛地发展起来。前苏联和其他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零售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商品。总之,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与都市化的形成、劳动阶层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费品购买量的增加,以及专业化放贷制度的发达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商业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办法来解决某些商品的销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城市曾经设有“小额质押贷款处”,办理城市居民小额生活贷款。后来,消费信贷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业部曾决定对一部分价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如电视机、电冰箱等),开展提前交货分期收款业务。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将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近几年,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汽车工业要发展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轿车必须进入个人消费领域,消费信贷对培育个人轿车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消费信贷也是当前我国扩大内需,开启城乡市场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杠杆。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消费信贷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了许多种类。根据消费信贷的外在形式,可以将消费信贷分为销售信贷和贷款信贷。

销售信贷是指债权人采取多种形式推迟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应得价款的交付的协议,典型形式有租购协议、附条件销售协议和信用销售协议。租购协议是一种有可能(但不是义务)购买的租用商品协议。这种租购协议属于租赁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获得限制物权。善意第三人不能从承租人那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分期给付租金,承租人最后有可能购买标的物而获得其所有权。附条件销售协议是指价款支付后或者某些约定的其他条件和义务履行之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的商品销售协议。现实生活中,附条件销售协议几乎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销售。信用销售协议亦称赊销,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付款,但没有任何将所有权延迟交付给购买者的条款规定的销售合同。销售信贷的实质,是商品的出售者以商品的实物形式向货物的购买者提供信贷。

贷款信贷则是指存在于贷款形式(包括个人贷款和透支)中的所有信用。事实上,某些类型的消费信贷交易,很难轻易归属于以上销售信贷或贷款信贷的范围,如消费信用卡等。此外,根据消费信贷交易物的类型,还可以把消费信贷分为动产消费信贷和不动产消费信贷。动产消费信贷把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不动产消费信贷则以不动产作为消费信贷交易的标的物,主要是指房地产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

我们要想全面了解消费信贷,还必须正确认识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所谓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是指作为社会成员的消费者,运用不同类型的消费信贷消费商品或劳务,给他本人、其他社会成员和整个社会带来的有利和不利影响。消费信贷的社会效应,可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不难发现,运用商业特别是金融和其他信用代办所提供的范围广泛的、不同种类的消费信贷,对完成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是相当有益的;消费信贷对消费者提供的明显好处是:在他自己存够钱之前,他就可以使用商品或享受服务;大多数消费者通过采用适合自己财力的消费信贷规模,适度消费;在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自己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形成良性循环,促使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这就是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信贷的缺陷,消费者可能招致超过他的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很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他使用其他商品或其他劳务的自由,他不得不承受一个高的负债率。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遭受失业、工资下降、疾病、事故等情况下的具体风险。失业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减弱或剥夺了消费者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有可能使消费者走上倾家荡产的道路,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消费信贷的负面社会效应由此可见一斑。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效应,抑制消费信贷的负面效应,是消费信贷立法所锁定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制定《消费信贷法》的必要性

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消费信贷法对信贷保险的规定,对“冷却期”或撤回权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发挥消费信贷的正态社会效应。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在高利贷情况下,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同消费信贷领域中的非法行为作斗争的需要。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以下非法行为:放贷人雇佣人和推销员上门兜售信贷;放贷人采用高压手段推销信贷;必要财产的抵押率超过标准(英国在19世纪末,一个放债人要求必要财产的抵押率高达3000%);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有一个英国人供认,为了避免因借贷而声名狼藉,他至少使用了三、四十个化名);信贷经纪业和债务收取中常有害群之马,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

制定《消费信贷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如周薪、月薪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同时,这些人口的收入必须达到支付得起相当昂贵的消费的程度。二战后欧洲和美国等国家,伴随着收入的增长,消费信贷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占人口总数大部分的农民尚没有定期收入或收入不稳定,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还买不起特别昂贵的消费品或劳务(如小汽车、假日旅游等等)。故我国现阶段特别是在农村尚不完全具备迅速发展消费信贷的客观经济环境和条件。但是,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汽车工业的崛起,我国消费信贷将会有一个迅速发展的时期。因此,在我国加快研究和制定《消费信贷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而且是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需要,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建立我国汽车支柱产业的需要;特别是加快制定和颁布《消费信贷法》,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三、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种类划分

分期付款销售,是指分两次或两次以上付款偿还货款的销售,是消费信贷的一种最重要的形式,在消费信贷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有的国家也把分期付款销售称为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美国消费信贷总额中有80%属于分期付款销售。分期付款销售方式一般用于以下各方面:一是汽车贷款,1955年至1970年,在美国近2/3的新车都是用这种贷款购买的;二是其他耐用消费品贷款,如购买家用电器、汽艇、珠宝、家具等;三是住宅修缮和家居现代化贷款,这类贷款期限较长,至少是5~7年;四是个人贷款,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以外的一切个人开销,诸如还债、纳税,还有教育、旅行、汽车修理、医疗、丧葬等费用。在国外,提供这类贷款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销售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公司、信贷协会、储蓄与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当铺老板和其他金融中介组织或机构。

从营销方式的角度,可以把广义的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如下四种类型:(1)狭义的分期付款方式(即“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这种方式以先交付商品为特征,也就是说,购买者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第一期货款,也叫“头金”)后,销售者即将商品交付购买者占有,以后按期给付所规定的货款,通常以月为单位。(2)限制性贷款方式。这种方式由与分期付款销售者有缔约的银行贷款给予购买者,购买者以所贷之款购买商品,以后则由购买者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3)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是购买者预先向销售者定期给付一定的金钱,达到中间的一定次数时(或达到一定金额时),才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其后的价款则依通常分期付款的方式给付。(4)发行商品券方式。这种方式是由购买者(消费者)按其职别或地区组织一个消费团体,与商品券发行团体缔结协定,购买者从商品券发行团体取得商品券后,凭商品券向加盟店购入必要的商品,加盟店则以该商品券向商品券发行团体收回价金,商品券发行团体则向消费者团体的负责人收回其负责收集的价金。

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分期付款消费信贷分为:附条件销售、信用销售和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1)附条件销售。附条件销售协议是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直到价款付清为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购买者违约情况下,一般授权销售者终止合同并重新占有商品。这种所有权保留虽然是一种担保形式,但是不属于物的担保。直到购买者付清款项后,所有权才转移给购买者。这就意味着在付清款项之前,没有销售者的同意,购买者是无权处分商品的。(2)信用销售。在信用销售合同里,没有关于价款付清之前由销售者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与其他形式的销售一样,购买者一开始就取得所有权。这样,无论购买者是否已按照合同付清价款,受信用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可以自由地重新销售该商品,或者采取他所希望的其他处分方式。然而,信用销售合同一般包括了在购买者处分商品情况下催交全部未偿付的价款差额的条款。只要所催交的价款差额严格限制在未偿付的本金范围内,法律一般规定合同的这种条款可以强制执行。(3)抵押型分期付款销售。在这种分期付款销售里,购买者一开始就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必须在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动产抵押须登记方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的规定,购买者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应当通知作为抵押权人的销售者,并将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告知受让人。作为抵押人的购买者未通知销售者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购买者转让作为抵押物的标的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销售者清偿未偿付的价款,不足部分由购买者弥补。

四、分期付款消费信贷的担保

“物先交付型”分期付款消费信贷,是最典型的分期付款形态。在这种消费信贷类型里,购买者向销售者分期给付货款;购买者通常在给付首次货款金额的同时,销售者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者。销售者对购买者授予了信用,销售者也就承担了不能收回价金债权的风险。对低收入购买者或高价商品,销售者所承担的风险更大。销售者为了防范这些风险,可以在缔结合同前对买主作完全的信用调查。但如果对购买者的信用调查越是严格执行,就会对购买者的经济状况越加重视,这无疑会导致一些分期付款交易做不成。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调查只能在达到一定程度时,由双方订立合同,在合同中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作出规定,这就成为销售者确保收回全部价款的最重要的法律手段。

分期付款销售中的担保方式,可以有如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即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购买者,同时在该标的物上设定销售者的第一次序抵押权;第二种是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即虽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但销售者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直到各期价款付清为止;第三种是设定保证的方法,即由购买者占有、使用标的物,由保证人对价款全部付清向销售者承担保证责任,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所有权发生转移,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设定抵押权的方法,比较符合分期付款销售双方当事人的本意。购买者获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销售者也获得了价金债权的物权担保。但是在实际的分期付款交易中,设定抵押权的方法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即使是不动产的分期付款销售也是如此。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设定抵押手续麻烦,要负担手续费;二是抵押权实现的手续相当烦琐,效率不高,抵押权人视抵押权实际为畏途。

所有权保留的方法,既可让购买者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又可促使购买者付清剩余价金,故在分期付款销售中广泛采用这种方法。所有权保留方法的不足之处,是对价金债权的担保不够有力。而且我国《担保法》也没有认可这种担保方式。因此在今后的消费信贷立法里有必要予以确认。由于所有权保留与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均没有共同之处,故在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基础上,增加人的担保方式(指保证)是有必要的;也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以增加这种担保方式的有效性。

设定保证的方法,是担保价金债权的一种常用的方式。因为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故设定保证的方法有可能与所有权保留的方法合并使用。这样,附条件销售就包括纯粹的附条件销售(即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没有附加其他担保形式)、保证型附条件销售(即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还以保证作为另外的担保)两种形式;信用销售也可以分为纯粹的信用销售(即没有增加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型信用销售(即附加保证作担保)两种形式。当前国外消费信贷立法规定的重点,均趋向于对分期付款销售设立担保形式(尽管附条件销售以所有权保留作担保),对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关于附条件销售里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问题,传统观点认为,附条件销售里的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移转。也就是说,在购买者没有全部付清标的物价金时,销售者是所有权人,购买者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这种观点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附条件销售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可以把购买者视为“准所有人”,把购买者的权利作为“附条件的所有权”。

五、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对象

就目前我们手里所掌握的资料来看,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综合性消费信贷法律,是美国1968年颁布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美国在1969年又颁布了《消费信贷保护法案》。英国在1974年制定了《消费信贷法案》。德国在1991年1月实施了《消费信贷法》。这说明大多数国家倾向于制定综合性的消费信贷法律。但也有一些国家仍然适用特别性的消费信贷法律,如日本1961年公布、1972年修改的《分期付款销售法》;也有的国家把分期付款销售当作一种商业销售方式,如韩国把分期付款销售规定在《批发、零售业振兴法》(1986年12月31日颁布)之中。综观外国消费信贷立法情况,结合消费信贷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我国消费信贷法是指调整在金融机构或商业等机构对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信贷过程中所形成的消费信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上述消费信贷法的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消费信贷法主要调整以下三种信用关系:(1)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贷款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银行信用,具体表现为用于个人或家庭消费目的的个人贷款、透支信贷等。(2)商业等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是一种商业信用关系,具体表现为分期付款销售、非分期付款销售、耐用消费品的租赁。租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形式,但是耐用消费品的租赁也要依靠租赁业主对消费者授予信用才能进行。外国通常把租赁称为租购,并将其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3)消费者、金融机构、授予机构(销售者)三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国外把这种关系通常叫做“债务人—债权人—供应商协议关系”。在消费信贷领域,这种信用关系的运用范围日益广泛,具体表现为限制性贷款、循环费用帐户、支票交易、信用卡等,房地产分期付款也属于这种形式。此外,我国消费信贷法也调整消费者参加消费信贷交易所发生的辅助信用关系,如分期付款购买居间合同、人佣金、债款收取等辅助信用关系,消费信贷法都应予以规范。

我国消费信贷法立法在确定其调整对象时,一方面应严格限制在“消费信贷”的范畴内,商业交易、国际贸易中的信用等都不属于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法应立足于制定为一部综合性的、协调统一的《消费信贷法》,因为这是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基本趋势。我国《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涵盖以下内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非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限制性贷款、透支信贷、信用卡、用于个人或家庭目的的房地产交易和辅助信用业务等。是否应把针对消费者的租赁业务纳入《消费信贷法》的调整范围,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进一步的研究。

六、我国消费信贷立法遵循的原则

消费信贷立法原则,是指反映消费信贷活动和消费信贷关系客观要求的、贯穿于消费信贷法律制度之中的基本指导思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必须贯彻下列指导思想:

(1)充分保障参加到消费信贷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原则。消费信贷法是作为部门法的消费者保护法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消费者保护法的一些共同特征。纵观大多数国家的消费信贷立法,我们发现,这些立法里回荡着一个强烈的声音: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大多数国家立法中的以下这些内容都是为了保护加入到消费信贷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如运用广告作为消费者教育的手段、防止使用欺诈和高压手段签订消费信贷合同、授予消费者对消费信贷合同的撤回权(或规定合同的“冷却期”)、限制消费信贷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限制放贷人对分期付款信贷合同的解除权,等等。这些内容已成为各国消费信贷立法的共同内核,我们应充分吸收国外立法中的这些先进内容,结合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2)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消费信贷合同标的物范围(或消费信贷合同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对可消费的商品或劳务,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规定哪些鼓励消费,哪些限制消费。首先,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加快现代化消费结构的建立。以机械和电子产品为核心的技术密集耐用消费资料占有较大比重,是现代化消费结构的重要标志。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消费上的差距,主要也就表现在高档耐用品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不同。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在对分期付款销售(或信贷)作出规定时,可以由行政法规明确列出“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一览表。其次,要通过消费信贷手段加速恩格尔系数的下降。所谓恩格尔系数,是指一个居民家庭平均食物支出在其平均收入或平均消费支出中所占的百分比数。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模式,导致了城镇居民家庭吃、穿、住、用、行消费支出比例严重失调,“吃”的消费支出占了大头,而“穿、住、用、行”的消费支出只占了小部分。在我国如果不推行住房商品化,不施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则恩格尔系数将长期居高难下。因此,我国消费信贷法应对建立城镇居民购房消费信贷制度,作出完备的规定。再次,要通过消费信贷业务活动引导城乡居民消费向着科学、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消费信贷法》应规定信用业务必须坚持鼓励科学消费、支持健康消费、提倡文明消费的方向,反对愚型消费、迷信消费等一切不科学、反文明、非健康的消费。

(3)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国《消费信贷法》应该规定,一般的消费信贷主要应面向大件耐用消费资料市场,要通过运用消费信贷杠杆启动耐用消费资料市场,促进耐用消费资料生产经营行业及其与之相配套的相关行业迅速壮大起来,使产业结构向着耐用消费资料方面倾斜,从而逐步消除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在传统产业里的过度投资现象。我国当前的传统加工制造业过分膨胀,资源利用率低下,市场疲软,过度竞争,而技术装备好、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产业明显薄弱。国家要运用消费信贷杠杆激活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向技术水平的高级化发展。利用消费信贷方式扩大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范围和消费数量,使工业发展建立在有效和高产出基础之上,是消费对生产和流通反作用力的正态效应。但是如果对消费信贷杠杆运用不当也可能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效应。因此,《消费信贷法》要禁止用增加货币投放来扩大消费基金,以刺激城乡居民的消费;要科学地控制好全国消费信贷总量,把握住消费与积累的适度比例关系。

七、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当前我国消费信贷立法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认识和借鉴世界各国消费信贷的立法经验。美国、英国和西欧各国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欧盟在1986年颁布《消费信贷指令》以前,曾组织专家对欧盟各国消费者法(消费信贷法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作了大规模的分别研究和综合比较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英国和其他欧盟国家消费信贷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笔者特对我国消费信贷立法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1 应根据消费者交易的实质和功能来规范交易行为,而不是根据交易行为的形式。用贷款购买商品(指消费品)的行为,与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形式上是不同的,前者属贷款信用,后者属销售信用;但其实质和功能是一样的,都属于消费信贷。对这两种交易行为,应由一部法律统一规范和调整。

2 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权益。具体说来,第一,法律要对消费信贷合同的订立予以规范,而不是注重于合同不履行时对消费者的救济。应避免草率的信用交易。规定合同签订后在“冷却期”内消费者没有撤回合同,合同方生效。让消费者有时间考虑,是签订一个合同,还是取消它而不冒支付利息、损失赔偿和违约金等等的风险,这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在消费信贷广告和合同要约等方面,应该规定某种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这个要求的中心内容是告知消费者有效的信用成本,让消费者可以比较不同形式的消费信贷的成本和不同销售者所提供的信用的成本,以便决定采用适合自己的信用形式;同时,规定最低信息和公布要求,也可限制对信用交易中的消费者的名目繁多的收费。第三,对消费者提前付清帐款,法律应规定扣除相应的利息和相关的费用。第四,应对分期付款信贷放贷人的解除权作出限制。一般应规定,不符合以下条件放贷人不得预告解除合同:即消费者完全或部分延迟支付致少两期相连的款项,延迟支付的款项达到信贷总额或分期付款价格的10%以上(德国《消费者信贷法》第十二条规定,信贷合同的期间超过三年的达到5%以上)。

3 对第三人的权利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对受分期付款销售合同约束的购买者能否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应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转移所有权至第三人,都应采取合理的政策。在这个问题上,应充分考虑维护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4 应对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作出规定。对分期付款销售中所有权的转移,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担保方式。对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考虑对所有权保留建立正式的登记机制。

5 在今后我国制定《消费信贷法》时,是否有必要制定和制定怎样的控制消费信贷利率的规范,尚值得研究,制定控制利率的规范的尝试,在欧洲被证明是不成功的。鼓励竞争,让利率市场化,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对高利贷问题曾作过富有现代精神的探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6 我国在制定《消费信贷法》时应规定,根据国家金融政策,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干预消费信贷总量。

7 对《消费信贷法》的实施应规定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建议由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此职责。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信贷规定某些行政管理规范,有时是必要的,但管理条款不宜过于详细。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表明,管理条款过细可能不仅导致许多繁琐管理程序的产生,而且限制了某些消费者群体对消费信贷的享有,有碍消费信贷活动的广泛开展。

[参考文献]

[1]周显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A] 长沙:《财经理论与实践》 1997 1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6篇

关键词:消费信贷 商业银行 信用风险

一、前言

1985年,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发放了全国首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1999年3月,为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消费信贷才开始在我国蓬勃发展,业务品种也发展到今天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多种形式。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仅有172亿元,到2016年,已增长了1200多倍。

二、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较大

消费信贷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个人,相对于机构客户较为分散,商业银行难以充分掌握其信用情况。根据我国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被控制在5‰以内,但根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C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信用风险的加大是阻碍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消费信贷发展规模小

我国消费信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近30年以来得到了一定的进展,总量和规模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97年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仅为0.2%,到2013年1月已达16.74%,有了很大的提升,但相比于香港的50%和美国的40%,就仍有很大的差距。

(三)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缓慢

在我国消费信贷市场中,潜力巨大的农村市场多为空白。全国有9 亿多农民,消费信贷这项业务在农村的广阔发展空间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的发展,许多农民都具有强烈的购买各种农机具、机动车辆的愿望。但是它们的价格比较高,靠着农民自身的积蓄购置比较困难。因此,他们衷心希望国家能出台有关的消费信贷措施。而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民的消费信贷产品的设计远远落后于当前的需要。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多为消费者个人,比较分散,并且贷出的款项有着单笔金额小但总笔数多的特点,成本比较高,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保障就显得比较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缺少专门的针对个人担保、破产等消费信贷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收入来源、个人账户、个人可支配用以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定的制度,旨在重新构造全社会的微观信用基础。[8]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必须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在当前商业银行普遍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情况下,应当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用咨询公司,在我国建立并已投入使用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的基础上,把分散在各个商业银行、税务、保险、证券、司法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等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更为全面的信息数据库。

(二)改进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营销手段

商业银行应该在业务营销方面增加特色,从营销策略和营销手段方面加以改进。首先,要进行合理的市场细分和市场目标定位,实行差别服务的销售战略。其次,要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信誉优良的消费信贷品牌,正确地运用4P――产品(Product)、促销(Promotion)、渠道(Place)、价格(Price)战略,能够有力地推动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加快农村消费信贷创新

各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农村消费经济的具体情况,推出农业信用卡等业务,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在品种开发方面,应当鼓励支持农民购买小型农机具、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具有经济实力的村民做担保等方式试办助学贷款;积极发放农村建(购)房贷款,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与此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简化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水平。

(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应当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消费信贷法》,另一方面,应当充实我国现有的《担保法》中关于消费信贷方面的内容,健全消费信贷业务的担保体系。

此外,还需要完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实行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破产,是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按照破产程序在保留他和他所供养人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要的生活用品情况下,将其财产拍卖,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项法律制度。应当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同时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不能有所倾斜,否则会丧失公平性。

四、结论

消费信贷在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信用风险较大、发展规模小、农村业务发展缓慢、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针对这些问题,有着各自的对策,但是由于时间及篇幅有限,有很多问题及对策的探讨还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仅希望借此能够为学者在今后进一步研究消费信贷理论的进程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彭宇文.我国消费信贷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消费经济,2005,21(1):83.

[4]文启湘,李有生,梁莉.农村金融支持农民消费问题研究[J].福建论坛,2011(2):131-133.

[5]曹婧.个人消费信贷法律风险及其对策[J].中国外资,2011(237):212-213.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7篇

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因素

(一)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消费方式,除个人信用制度比较健全外,银行有周密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四)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五)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六)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七)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八)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版权所有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消费信贷立法论文第8篇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 问题 对策

一、金融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二)传统消费观念制约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

在消费观念方面,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沉淀、孕育了

二、 金融 危机下个人消费信贷 发展 策略

(一)信息不对称应对策略

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从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着手,做到信息互通有无: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 经济 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 法律 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二)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

在当前阶段,要转变消费者观念,必须着手做好两件事:一是业内学者和商界人士大力宣扬信贷消费的优势与好处,并切切实实为满足消费者的信贷需求做好各项工作。二是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催生新的消费需求,当前国家大力开展的汽车下乡、文化消费、娱乐消费等无疑就是在做这方面的工作。而从已有的消费理论来看,要使得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坚定国人对国家未来的信心,提高对于持续增加未来收入的预期。为此,一定程度的国家担保是必要的。

(三)建立 科学 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四)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消费热点反映了消费者的需求倾向、消费倾向和购买力的投向。我国城镇居民近期出现的消费热点,主要是房地产消费、汽车消费、文化 教育 消费、信息消费、 旅游 消费、保健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和社区服务消费等方面。培育和正确引导这些新的消费热点,可以提高消费者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可以促进我国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合理化。如何培育、引导这些消费热点呢?除了要提高居民收入并合理分配收入外,主要在于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市场调查,掌握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适应消费需求的能力。此外要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消费观念、消费政策要适应买方市场的新形势,要从抑制消费向鼓励消费转变,以促进消费热点升温。

(五)加快消费信贷立法进程

为保障消费信贷是发展,国家应积极立法,从制度上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我国首先要从总体思路和规划入手,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等做出规定,对消费信贷的发展做出总体设计。其次,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一方面要针对个人抵押贷款业务的难点问题—抵押处分权的实现,抵押登记等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还要抓紧制定诸如《抵押贷款保险法》、《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法》、《个人信用和破产制》等相关法律,形成完整的消费信贷金融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