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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主要特点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11 14:41:06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1篇

2005年我国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的全国合格率为18.19%,北京合格率为20.13%;2006年该科考试的全国合格率为17.34%,北京合格率为21.4%,比上一年高4.06%。2007年,该科考试在难度的把握上应当以2002、2003和2004年的考题难度为准,较为妥当,难度虽不会大幅提高,但也不可能明显降低,保持15%至20%的合格率还是适度的。

一、2007年《税法》教材内容的主要变化

2007年《税法》教材与2006年相比,整体结构未发生调整,仍然有十八章内容;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补充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补充规定对于《税法》考试的计算题和综合题有重要影响,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改变,对2007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考生要特别给予重视。但是,笔者认为2007年新增内容并不会使税法考试的难度较往年有较大提高。2007年各章节内容的主要修订和变化方面如下:

新增的内容

第一章:税法概论。无政策变化。

第二章:增值税。1.农产品收购价款中增加烟叶税;2.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的有关增值税政策;3.增加新版运输发票的政策;4.增加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政策;5.增加高校后勤实体有关增值税政策;6.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的政策;7.增加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的增值税政策。

第三章:消费税。1.增加了新的税目,现为十四类应税货物,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地板;取消护肤护发品,调整、合并设置成品油税目;2.调整税率表;3.调整增加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调整后现为11项;4.增加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5.调整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第四章:营业税。1.增加纳税人包清工形式提供劳务的营业税政策;2.增加纳税人自产防水材料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营业税政策。

第五章:城建税。1.增加下销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政策;2.增加无船运输业务计税依据的政策;3.增加酒店式经营的营业税政策;4.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对内、对外提供服务的税收政策;5.增加个人向他人赠与不动产可免营业税的政策。

第六章:关税。无政策变化。

第七章:资源税。增加支持盐业的发展,盐资源税优惠政策。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 。1.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2.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章根据修正案进行调整:1.修正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调整税率表;3.增加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章:房产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章:车船税。1.修订了本章的纳税义务人;2.修订了税率表;3.增加了法定的免税车船;4.修订了纳税地点。

第十二章:印花税。1.修订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范围;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具体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权力转移合同;2.修订购销合同税目的范围;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3.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4.增加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三章:契税。1.增加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契税政策;2.增加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的契税政策。

第十四章:企业所得税。1.增加调整计税工资标准的政策;2.修改股权投资收益还原办法;3.增加服装企业广告费为8%的政策;4.增加企业研发仪器、设备的折旧政策;5.增加税务机关查补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6.修改集体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基数;7.修改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8.修改职工教育经费的比例,改为2.5%;9.增加税控装置中扫描仪和计算机的税前扣除方法;10.修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计算方法;11.修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研发费税前加扣的政策;12.增加房地产开发产品毛利率的标准;13.修改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五章: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无政策变化。

第十六章:个人所得税。1.增加企、事业单位低于成本价售房的政策;2.修订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后为19200元/年;3.修改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费用扣除标准,修改后为19200元/年;4.增加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5.增加个人住房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增加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政策;7.增加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政策;8.增加有奖发票奖金征税政策;9.增加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免税政策;10.增加高校名师奖金免税政策。

第十七章:税收征管法。无政策变化。

第十八章:税务行政法制。无政策变化。

在《税法》十八章的内容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一个层次的税种,约占50%的分值;营业税、消费税、印花税和征管法是第二个层次的税种,约占25%左右的分值;针对这八章必须认真研读,反复推敲,认真领会税法的政策精神。

笔者认为,2007年仍将保持前五年的特点,客观题与主观题比例仍然为各占50%,客观题中各个题型比例与2006年相同;题目总量将保持57-58题,其中主观题共7-8题;考题难度不会明显增加,但综合性将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小税种与小税种、小税种与主要税种、主要税种之间的综合命题,考题将适当与财务会计相结合并涉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税法》主要章节的重要考点

(一)增值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1:

本章是历年考核的重点,历年考试各种题型均会出现,特别是计算题和综合题型,既可能单独出题,也可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为6-8题,分值为15-20分。

近两年,本章计算题通常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进口关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结合出题;从考题来看以基本知识为主要考点,包括销项税额、价外费用、特殊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不准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知识点;增值税与关税组合出题,通常是计算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另外,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出口退税、关税结合也是常见的出题类型。

(二)消费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2:

本章是注册会计税法考试的重点章,主要是客观题和计算题;消费税通常和增值税、关税、所得税结合出题。题量为4题,分值为5-7分。本章难点问题是:复合计税办法,计税依据的确定、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些难点问题,也是常考的内容。

(三)营业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3:

本章也是税法考试中较为重要的一章,与消费税同属第二层次的重点内容;历年考题主要涉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及计算题,考生应注意掌握营业税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结合出考题。从行业来看,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娱乐业、转让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出题较多。

(四)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表4:

本章涉及我国22个税种中的主要税种,也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涉及最多的税种,因而也是税法考试中重点税种之一。历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有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常与流转税和税收征管法相联系,跨章、节出题。题量为7-9题,分值为15-20分左右。

本章的出题特点是: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关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上述形式的结合常见于计算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出题,常见于综合题,出题难度较大,这就要求考生对相关章节的政策非常熟练地掌握。从本章的政策上看,企业接受捐赠,无形资产的转售、转让,租金收入,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三新费”,股权投资,债务重组等是考题中常见的难点。本章的内容与会计有较大关联性,也应引起考生重视。

(五)外商投资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附表5:

本章涉及我国22个税种中的主要税种,因而也是税法考试中重点税种之一。历年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出现。题量为4-6题,分值为12-15分左右。近两年来,本章出题通常与增值税、消费税结合出计算题,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出综合题。因此,难度较以前有所提高。考生复习时要掌握每个政策要点及不同政策的结合运用。本章真正的难点在税收优惠政策,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与追加投资的税收优惠,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2006年的考题中,本章18分的安排说明了它的重要性。2007年要保持税法考试的难度,笔者认为还会延续2006年的出题思路。

(六)个人所得税法

本章重要考点见附表6: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2篇

[关键词] 消费税 地方税 主体税种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7)03-0081-04

[基金项目] 2016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上海市土地财政依赖破解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研究”(2016BJB002)。

[作者简介] 李永刚(1978 ― ),河北邯郸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实践;赵海益(1979 ― ),江苏盐城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财税理论与政策。

一、引 言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涉及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4个行业约1000多万户纳税人,其增值税收入占原营业税的80%。至此,原本归地方所有并作为其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都归入了增值税。此前四年“营改增”试点期间的过渡政策,即“营改增”新增增值税部分归地方所有,将难以维系。虽然2016年1月,财政部就提出了收入划分过渡方案,遵循“保存量、动增量”原则,保证地方既有利益格局。但“营改增”后不少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会下降①。因此,从长期看,为保证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需要,必须为其培养主体税种,以获取长期、稳定、可靠的税收。本文认为,消费税具有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特性,将消费税部分税目改成地方税,并逐渐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具有可行性。

二、消费税收入国际比较

世界上130多个国家开征了消费税,税收收入划分也不尽相同,有的归中央政府,有的归地方政府,有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消费税。如美国规定有的商品消费税属于联邦税,有的属于州税和地方税。德国的联邦、州和地方都有自己的消费税。日本则建立了中央、都道府、市町村三级税制体系,三级政府也有各自的消费税。中国与OECD国家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数据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中国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比OECD成员国都高,一般都在30%以上,OECD国家平均值则不超过10%。中国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2007年后开始下降,但收入^对量在上升,最低比重26.1%,远超OECD其他国家。

在中国,“营改增”全面推开,消费税是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依据国际经验,不少国家地方政府都有自己的消费税。因此,可以考虑依据不同税目划归中央和地方,划归中央的税目由国税局征收,划归地方的税目改为由地税部门征收,并逐步将划归地方的消费税逐步构建成地方政府主体税种。

三、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马斯格雷夫从政府的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资源配置三大职能出发,依据不同职能由不同级别政府承担以及税源的流动性强弱进行分析,认为收入稳定、税基流动性差、税源分布均匀、依附于居住地征收的税收应由地方政府征收。在中国的税制体系中,消费税不但税基相对稳定、税源分布广泛、体现受益原则,而且调节功能也较强。这些优点使得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税基相对稳定

能够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税收前提是税基稳定、富有弹性、流动性差的税收。消费税就具有这些特性。首先,消费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税基的非流动性是指要保证不会因为征税行为而导致税基发生大规模的地区性转移,否则就会引起税基由税收高地流向税收洼地,造成资源配置扭曲。其次,消费税收入具有弹性。由于消费税主要来源于居民的消费活动,当经济高涨时,消费税收入能随着经济增长而适度增长,但增幅对于所得税等更为平稳,而当经济萧条时,消费税收入的下降相对于所得税等也更为缓慢。最后,消费税收入相对稳定。在一个地区人口总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能力也基本稳定,而消费税主要来源于居民的消费活动,消费税收入相对稳定,具有地方税的特质,可以成为地方政府可持续性财源。

(二)税源分布广泛

只有主体税种的税源丰富, 地方财政收入才具有稳定性,才能满足地方刚性需求的支出需要。消费税税基宽、税源广,增收潜力大,可以满足地方政府实现其社会经济职能的支出需要。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以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居民消费商品类别不断丰富,居民消费支出规模不断增加,居民消费欲望不断增强。同时,进出口贸易规模的扩大将进一步提升消费税征收潜力。地方政府的真正税源来源于消费活动而不是生产活动,或者说来源于需求而不是供给。有效需求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具有可持续性的财源,而无效供给或产能过剩不仅会浪费大量经济资源,也无法给地方政府带来充足的财源。将消费税部分课税对象让渡给地方政府,由其通过征收消费税,引导企业和社会投资,逐步将消费税改造成地方税主体税种。

(三)体现受益原则

消费税体现了“受益原则”,不管一般消费税还是特种消费税,消费税都是针对各种不同的消费行为。消费往往和居住及购物紧密联系在一起。一般来讲,某地区的人口越多,该地区潜在的消费能力就越强,地方政府可能获得的消费税就会越多。某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越适合居住和消费,该地区的人口就会越多,人口越多消费能力就越强,政府的消费税收入就会越多。因此,当消费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后,为增加税收收入,各地方政府将有动力构建良好的宜居或购物环境。引进大项目、大企业、甚至是高污染企业投资的经济发展模式就会改变,这是“受益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调节功能较强

消费税可以通过改变商品价格来影响供给和需求。因此,其开征不仅可以调节居民消费结构,还可以调节地区产业结构。若需求缺乏弹性、供给富有弹性,那么税负转接就很容易。此时,征收消费税,商品价格上升,可以抑制不良消费。若需求富有弹性、供给缺乏弹性,税负转接就很困难。这时,征收消费税不但可以调节生产规模,还可以有效地调节生产结构,进而对地区产业结构进行调节。如果需求和供给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弹性,那么消费者和生产者都能承担部分税负。因此,征收消费税既可以调节居民消费结构,也可以调节地区产业结构。

四、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

消费税改革建议

消费税建设为地方主体税种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在将消费税部分税目改成地方税后,再通过重组征税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和改革计税方式等一系列措施,逐渐将其构建成地方政府主体税种。

(一)重组课税范围

消费税课税范围体现了消费税的课税广度。现行消费税课税范围过窄,弱化了应有的调节作用,限制了消费税收入增长,使得消费税收入主要来源于烟草、酒类、汽油和汽车四类消费品。从引导消费倾向角度来看,应将私人飞机、高档皮草、高档时装等新兴奢侈品,高级美容、高档会所、高档娱乐等高档消费行为纳入到课税范围。另外,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应将不利于健康生活理念的消费品,如皮革制品、水泥、化工产品、印染、煤炭资源、电镀材料、一次性不可降解物、铅蓄电池、造纸等高能耗、高污染产品也纳入征税范围。课税范围扩大后,既起到了“寓禁于征”效果,也增加了消费税收入。在调整课税范围时,做到既抑制不合理消费又不对资源配置造成扭曲。

(二)优化税率结构

消费税税率体现了消费税的课税深度。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引导合理消费,应依据消费类型、产品档次等,对纳入课税范围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制定差别化税率。充分考虑到中国特定的消费环境,对烟酒消费税税率结构进行调整,由于普通烟酒类产品对于普通民众来说仍属于生活必需品,对普通烟酒宜实行较低税率,而对高档烟酒产品采用高税率,引导消费倾向,促进理性消费。对于奢侈品、高档娱乐、高能耗、高污染消费品,在制定税率时,应尽可能从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为了抑制过度消费和非理性消费,也为了避免社会资源被过度开发和利用,保护社会环境。

(三)调整征收环节

中国现行消费税征收环节基本都在生产环节,这虽然方便消费税的征收,降低了征税成本,但却不利于将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政府主体税种的建设。当消费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后,应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一是生产相对集中,但消费相对分散。在零售环节征税能使得各地方政府相对较均匀地获得税收收入,避免各地区间收入差距过大①。二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生产企业不用先垫付消费税,而直接由消费者承担。三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四是在零售环节征收,可以使得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以人为本”。现阶段各地方政府以投资为重点,而忽视人的居住环境。当消费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之后,各地方政府必然要重视“宜居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入,吸引更多的人流入本地刺激消费,增加税收收入。

(四)改革计税方式

“价内税”相对于“价外税”来讲,隐蔽性更强。为了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作用,应该将现行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而且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这样改革,可以让消费者在购物时就能准确地掌握自己承担的消费税税款,不仅可以培养纳税人纳税意识,引导消费者消费倾向,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还可以保护环境。在具体工作中,需要通过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来实现。另外,应进一步加强对商家纳税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形成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构建诚实守信的纳税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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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赖勤学.可否将消费税改造成地方税主体税种?[N].中国税务报,2013年7月17日,B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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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颖、欧阳升.零售消费税:我国现行地方主体税种的理性选择[J].税务研究,2014(12):51-54.

Abstract: With the May 1, 2016, “BT to VAT” fully open, had served as the main local taxes ― sales tax will disappear. Firstly, China’s excise tax revenue accounted for the proportion of total tax revenues was compared with OECD countries, paper found that China’s excise tax revenue is higher than the OECD countrie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excise tax revenue, it can be used as the main taxes of local governments. Secondly, from the four aspects of tax base characteristics, sources of revenue distribution, benefit from the principles and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paper argues that the consumption tax with local government the main tax features, the excise tax section heading into local taxes, and cultivate it become the local main taxes have feasibility. Finally, paper proposes the recommendations of excise tax building to a local body tax.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3篇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不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高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不少不利于投资的弊端: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另外,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不少“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标准低。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不仅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因此,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税收政策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程度已达到中等水平。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尽管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不少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目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目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目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应当鼓励输出我国许多领域的过剩生产能力。

二、促进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一是在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一是加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二是提高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提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三是允许加速折旧。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高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加强税源监控。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尽管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高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加强源泉控管,如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面对当前严峻的出口形势,除了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完善“免、抵、退”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努力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外,还应大力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闲置、过剩的技术和设备,鼓励对外劳务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为此,应早日出台比较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营业税政策。(2)建议对新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恢复80年代的优惠办法,即在初创的前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3)对于在国外投资并带动我国的商品和劳务出口的企业,给予尽可能多的税收政策扶持。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能否实现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要靠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需求不足的最重要根源是制度、体制的短缺和不足。因此,毫不迟疑、大刀阔斧地深化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体制改革,是促进总需求增长、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首要任务。

主要参考资料:

(1)丁俊发《把握消费趋势拉动经济增长》(载《瞭望》周刊1999年第12期)。

(2)《瞭望》周刊评论员《增加农民收入扩张农村消费》(载《瞭望》周刊1999年第3期)。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4篇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不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高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不少不利于投资的弊端: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另外,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不少"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标准低。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不仅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quot;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因此,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税收政策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程度已达到中等水平。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尽管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不少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目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目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目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应当鼓励输出我国许多领域的过剩生产能力。

二、促进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一是在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一是加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二是提高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提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三是允许加速折旧。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高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加强税源监控。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尽管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高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加强源泉控管,如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面对当前严峻的出口形势,除了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退税率,完善"免、抵、退"政策,及时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努力贯彻"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外,还应大力扶持对外经济合作,充分利用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闲置、过剩的技术和设备,鼓励对外劳务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投资。为此,应早日出台比较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1)完善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营业税政策。(2)建议对新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恢复80年代的优惠办法,即在初创的前5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3)对于在国外投资并带动我国的商品和劳务出口的企业,给予尽可能多的税收政策扶持。

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能否实现新一轮经济的快速增长,还是要靠深化改革。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需求不足的最重要根源是制度、体制的短缺和不足。因此,毫不迟疑、大刀阔斧地深化包括税收制度在内的体制改革,是促进总需求增长、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首要任务。

主要参考资料:

(1)丁俊发《把握消费趋势拉动经济增长》(载《瞭望》周刊1999年第12期)。

(2)《瞭望》周刊评论员《增加农民收入扩张农村消费》(载《瞭望》周刊1999年第3期)。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5篇

一、当前税收政策中不利于总需求增长的因素分析

(一)抑制投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非国家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主导地位越来越突出。从80年代以来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看,国家投资逐年减少,1981年国家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28.1%,到了1997年就只占2.8%;国内贷款多数年份在20%左右,最多的一年(1992年)也只占27.4%;引用的外资虽然不断增加,但少有超过10%的年份;在固定资产投资中60%以上的资金是靠自筹和其他途径。显然,刺激投资的着力点在于启动民间投资。但是,当前的税收政策还不能充分有效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投资动力、提高投资效率,具体表现为:

1.税和费的总体负担重,降低了投资的收益率。一是政出多门的各种收费泛滥,大大加重了投资者的负担。二是一些税种的负担比较重,具体讲有以下几方面:

(1)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实施新税制后的第一大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但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不少不利于投资的弊端:一是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允许抵扣,加重了企业(特别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二是起征点太低,税率太高。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法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这样,除非销售额很高,否则小规模纳税人是赚不到什么钱的。以销售货物为例,即使毛利率高达30%--40%,月销售额2000元,毛利也只有600--800元,再扣除店租、各种费用和税款,余下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另外,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4%和6%的征收率看来还是太高。

(2)消费税。开征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高档奢侈品、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等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及确实需要限制的其他消费品(如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过去不少"高档奢侈品"现在已成了日常的普通消费品,在当前消费需求不旺的情况下,若再继续对其征收消费税,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1994年后在实施中降低了部分消费品的法定税率,但税负仍然不轻。

(3)企业所得税。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力度不够,优惠办法比较单一。一是允许税前列支的范围窄。标准低。如对实际工资支出远远高于一般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艰苦行业,按一般的计税工资标准列支,明显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二是目前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税的办法(如"两免三减半),缺少国际上行之有效的间接减免税办法,如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加倍扣除、加速折就、再投资税收抵免等。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在投资需求过热的背景下于1991年开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但经过几年来的运行,已暴露出征收范围过宽(覆盖三大产业14大类行业)、税率过高(最高达30%)、源泉控管难到位。企业欠税、偷逃税严重等弊端,特别是在当前投资需求持续不振的情况下仍开征此税,严重阻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再从收入数额看,全国该税收入每年只有几十亿元,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l%,即使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也仅约2%,财政意义并不大。

2.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引导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稳定资本来源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足。民间投资热不起来,除了同上述直接的税费负担有关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政府积极的产业政策引导。

(1)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力度明显不足。目前以区域性优惠为主(即以对外资、沿海开放地区、特区和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不适应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对于当前国家急需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产业(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等基础产业、国民教育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由于其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预期利润不确定等原因,在政策支持乏力的情况下,民间往往缺少投资意愿。

在对外资的优惠上,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是1991年制订颁布的,其中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如优惠对象主要限定于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资企业,一些给予优惠的生产行业(如轻工、纺织、包装工业)目前生产能力已经过剩,再给予优惠势必加剧我国经济结构的供求矛盾。

(2)在建立稳定的投资基金上,缺乏税收鼓励政策。非公有制民营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但民营经济中绝大多数是自有资本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又是高投入、高风险的产业,上述这些企业在初创期往往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法定利息的贷款,更无法上市筹资,资金不足问题始终成为制约它们发展的"瓶颈"。从国际上看,为了给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比较充足的资金来源,许多国家不仅通过信贷担保、财政贴息、政府采购等形式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甚至直接出资组建或参与组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上述投资基金特别是风险投资的发展。

(二)影响消费需求增长

从国际上看,在拉动GDP增长?quot;三驾马车"中,消费占主导地位,一般在70%--80%之间。再从三大需求的相互关系看,由于消费需求是最终需求,没有消费的持续增长,投资与进出口的增长也难以持久。因此,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动力和最大潜力是消费需求。而在消费需求中,居民消费又占主导地位。从我国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1997年以前,最终消费中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的比例看,居民消费每年都占总消费的80%左右。但是,如前所述,1998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广大居民的消费需求相对萎缩。从税收政策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税收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力度小,农民的税费负担比较重。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城市企业,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乡镇企业的扶持。税收政策在促进传统落后的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向现代先进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转变方面缺乏有力的激励措施。二是农民的税费负担仍然比较重。据统计,1994--1997年,农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提统费以及各项社会负担等已由1242.9亿元上升至2317.8亿元,人均税费由135.8元上升至253.3元,年均增长23%,大大高于年均6%的收入增长速度。从对农民征收的主要税种--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来看,农(牧)业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有利于农村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但农业特产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却不容忽视:一是名义税率不高,但实际税负偏重。由于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即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不扣除生产成本费用,所以,即使按农特产品最低税率8%征收,其应纳税额占纯收益的比重也是很大的。二是相当部分农业特产品实行双重征税:既对生产者征税,又对收购者征税。

2.在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以及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再就业方面,税收政策的扶持力度不足。一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还没有像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那样采取税收形式征缴、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致使保障面仍然不广、筹集效果仍不理想,根本无法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支出。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待改进。199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了一项新政策(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但对于下岗职工从事其他行业却没有这些优惠。

3.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还有待加强。从衡量收入分配公平与否的国际标准--基尼系数来看,我国的基尼系数1981年为0.288,1995年为0.388,不平等程度已达到中等水平。在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80%存款掌握在20%高收入阶层的手里。收入分配不公也是造成我国内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为一般说来,收入水平越高,消费需求越饱和,边际消费倾向越低。作为调节收入再分配主要手段的税收杠杆还没有充分发挥公平收入分配、阻止贫富分化的职能,特别是对富裕阶层的过高个人所得和巨额财产的继承、赠与还不能进行有效的调节。

4.一些"消费热点"(如住房、汽车)的税、费负担太高,使消费价格难以降下来。

(三)不利于出口

1.在外贸商品的出口方面,尽管1998年以来多次调高出口退税率,但至今还有不少产品的退税率大大低于征收率,"免、抵、退"政策还有待完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的时效性还有待加强。

2.在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目前对外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营业税方面,由于全国性的营业税政策对外经企业如何征收没有具体规定,地方制定的政策不尽相同。目前福建省对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规定为:对劳务公司从境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其扣除实际代支付给劳工的工资及劳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费后,依"服务业"计征营业税,并巨将劳工在出境前向劳务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劳工回国后退还本人)也并入当期营业额中征税。企业反映营业税负担重。有些"精明"的外经企业通过设立多个个人账户,让外方将款分别汇到各个个人账户上,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3.在对外投资上,目前还缺乏有力的鼓励政策。我国长期以来资金短缺,实行的是限制资本外流的政策,随着结构性供求矛盾的突出和产品相对过剩的加剧,应当鼓励输出我国许多领域的过剩生产能力。

二、促进总需求有效增长的税收政策建议版权所有

(一)鼓励社会投资需求

1.降低税收负担。

(1)增值税方面。一是在目前客观条件还不允许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先在高新技术产业试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行业推开。二是在重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并将适当降低征收率。

(2)消费税方面。一是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如将化妆品的税率由30%降到20%以下。二是取消部分税目,如护肤护发品类、废旧轮胎翻新等。

(3)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基础产业的优惠力度,增加优惠办法。一是加大直接减免税的幅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可借鉴新加坡、韩国等的做法,延长减免税期限,由"免二减三"至少延长为"免三减五";或者,将从获利年度第3年至第5年适用15%的减半税率降为7.5%。二是提高必要费用的扣除标准,扩大税前扣除范围。包括:提高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艰苦行业的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对有突出贡献的决策者和科技人员的专项奖励基金可允许在一定比例(如按计税工资总额的5%--10%)内扣除;允许高新计术企业提取风险投资准备金;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三是允许加速折旧。对于用于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仪器、设备,经批准后予以加速折旧。四是实施再投资税收抵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用税后利润再投资于经认定的新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和企业,其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冲抵当年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额的,可向后结转。

2.改革对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以区域性为主的税收优惠改为以产业为主兼顾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

(1)在投资导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手段,引导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包括外资)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产品、技术以及落后地区,鼓励企业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投资,包括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设备的引进、消化和创新的投资,对这些投资不分内外资、不分所有制性质,给予最大程度的税收优惠。如为了鼓励民间投资于高等教育,对于国家承认学历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其在创建之初的5--10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国有投资方面,为支持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对其在创建之初的2--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在外商投资方面,应逐步贯彻统一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原则上对中外投资者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并取消对外商在生产能力已经过剩的产业和产品上的投资优惠,减缓我国经济结构失衡的矛盾。

(2)在资金来源上,支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为了促进我国民营经济和高科技产业等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迅速发展,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设立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并对这些投资基金(公司)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

3.必须清除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摊派、罚款、赞助等额外负担,建议制定《国家收费法》并加快清费立税步伐,杜绝一切"三乱",从法制上斩断伸向企业的权力"黑手"。

(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减负,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

1.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使农民增收减负。

(1)鼓励内、外资流向农村乡镇。对于投资于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村基础识施的企业以及一半以上的产品出口的农村企业,3年内免除一切地方性税费,其他税种的优惠办法比照高新技术企业。

(2)降低农民的税费负担。一是取消农村名目繁多的收费,改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降低税负,根据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制定地方分成比例。二是降低农业特产税负担。在税目、税率上,大幅降低获利不多的多数农特产品的税率,降到6%以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同),维持甚至提高少数获利多、贵重或需要限制生产的农特产品的税率(如烟叶、贵重食品);在征税环节上,消除对生产和收购的双重征税,实行源泉扣缴。

2.加大对下岗、失业职工创业和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建议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其他行业和税种,不仅包括社区民服务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不仅包括上述地方税种,还应包括增值税等中央税种。

3.开征社会保障税,加大扶贫攻坚、社会保障的力度。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预算外收费管理混乱、低效的教训和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建议将目前征收的社会保障基金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样将大大提高缴纳比率。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保障基金可以很快转化为即期消费。并且一旦居民没有了这些担心,即期消费的步子也加快了。

4.取消屠宰税、筵席税。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在全国完全取消这两个税种,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促进消费。

5.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促进收入的公平分配。

(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建议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边际税率,加强税源监控。若继续按800元起征(尽管不少经济较发达地区早已提高起征点),可能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尤其是单职工家庭难以维持生计。根据目前的经济形势,为使广大中低收入居民增收,全国的最低起征点可定在1000元,并可将45%的边际税率进一步提高到50%以上,以调节过高收入。同时加强源泉控管,如加强对代扣代缴者的责任追究;要求支付报酬给个人的单位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支出表;规定国内公民在出境工作之前,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预交纳税保证金,再由公安部门审发护照等等。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时机已成熟。可先按占人口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财产的平均值为起征点。

6.降低住房、汽车等消费"热点"的税费负担,减税与减费并举。

(1)在房地产方面,一是要在贯彻调整后的房地产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税负,如为了鼓励"居者有其屋",对于个人贷款购房每月支付的本息允许其冲抵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将转让房产的所得按照房屋拥有年限(居住期)的长短,划分不同档的所得税(利得税)税率,拥有期越长税率越低,居住达10年左右的实行零税率,若将转让所得用于再购置类似性质的房产,还可延期纳税或免税。二是较大幅度地降低地价、建筑成本和市政设施费用负担,通过取消一部分收费(如资源建设费、供电增容费,城市增容费等),降低标准等方式降低房产成本中所含的各类费负,从而降低房产的过高价格。

(2)在汽车消费方面,应尽快开征燃油税,降低汽车消费的各类税费负担。

(三)支持对外经济合作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6篇

摘 要 面对我国间接税比重过大对收入分配调节产生副作用的现状,本文通过分析了现行的间接税的存在的弊端,提出解决间接税过重的必要性,重点讨论了降低间接税比重的方法。同时本文提出的改革思路有:完善税收征管、增值税的优化,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结构性减税、开征特定收益税等措施,以期达到降低间接税比重,优化税收结构的目标等。

关键词 间接税 税负转嫁 收入分配

一、间接税的税负转嫁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重要条件。而在我国收入差距已经跑步超越国际警戒线的情况下,政府亟待需要提高我国税收手段在国民收入中的调节作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负结构下,本应发挥重要调节作用的直接税调控却乏力无为,反而间接税却举足轻重。正是这些像寄生虫一样的间接税,潜伏在日常消费的角角落落,逐步架空了纳税人的权利和意识,麻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丧失纳税人对于税款、公共财政支出以及使用进行监督的热情,这些不仅为官员提供了的资本,更是使“加税”成为政府的家常便饭,而且也会让居民被动地接受“加税”,没有一点选择的余地。

必需品相对于奢侈品是更不容易税负转嫁的。如果一种商品是充分竞争的,有大量的替代品,那这样的商品很难转嫁税负,而这种商品一般是生活必需品;相反如果商品是被垄断经营的,几乎没有替代品,或者是高层次消费者所消费的高昂价格的商品,那么这样商品一般是能够转嫁税负的。竞争激烈的必需品商品厂商以期通过“薄利多销”的政策获得更多的收益,因此商品厂商很难再将上涨的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随着面对高端人群的奢侈品税率的上涨,则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其一,即便是税率上涨,消费品价格上升,仍然不能阻止消费者狂热的购买欲望,在这种情况下税负很容易的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起到所期望的调节收入公平的作用。而另一种情况是,一旦税率上升,消费品涨价,大量消费者放弃购买此类消费品或转移到国外购买,国内一定数量的工厂闲置、工人失业,这必然会导致工人收入下降,与最初提高税率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是背道而驰的。

二、我国现行间接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存在的问题

(一)间接税无处不在制约收入分配

社会总在抱怨居民缺乏消费信心,最新的调查也显示,中国居民的消费意愿已降至12年来最低。但是,居民在收入水平处于大致上涨的情况下,为什么缺乏消费自信?主要原因便是缺乏应有的消费能力。一方面,收入和收入增长始终处于低水平、慢节奏,而物价、房价、教育支出、看病支出等却上涨节奏很快、幅度很大,消费者的相对消费能力在下降;另一方面,围绕在消费者身边的各种税收又是名目繁多、寸步不离,让消费者每发生一项消费行为,就要付出相应的税收代价。

而据商务部统计,手表、箱包、服装、酒、电子产品这五类产品的20种品牌高档消费品,国内市场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2%。据《国际先驱导报》调查,买一套9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增值税19万元,营业税4.5万元,契税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0元,印花税450元,给国家交的税超过首付了。

在沃尔玛超市一袋5公斤的大米,售价50元,按13%的税率,消费者所负担的增值税就是5.75元;一袋标价2元的盐,这个价格里其实也包含有约0.23元的增值税;甚至仅仅是一个标价1元的馒头,其中的0.17元便是增值税额。从个人生活来看,构成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者的真正生活负担的,并不是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而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即每个家庭天天去超市买油、买盐、买米,或到餐馆吃顿饭,所缴纳的间接税。

(二)间接税征管体系过于强大绑架中国税制

自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我国间接税比例就一直处于高位,可以说间接税过重的现状,是由于直接税的征税成果太小。目前我国具备间接税的征管体系,但缺乏直接税的征管体系。在这样的征管环境下,有些直接税不得不以间接税的形式征收,比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对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采取按照流转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附征率进行计征。这使得设置税种的本来性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没有起到应有的税收调节作用。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曾经做了个比较,从整体税负来看,中国的税负水平介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并不属于最高。但是在中国现行的税制格局下,70%以上的税收来自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环节的税种。剩下的不足30%的税收,则来自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收入环节的税种。依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2006年数据计算,在美国和日本,来自流转环节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8%和18.6%,来自收入环节的税收则超过70%。在实行增值税的欧洲国家,如欧盟15国,其来自流转环节的税收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0%。“照此分析并按人民币计算,倘若上述国家征税的总量均为1000元,排除其他方面要素的影响不论,那么,作为价格构成要素之一、直接嵌入各种商品售价之中的税收数额分别为:中国700元,美国168元,日本186元,欧盟15国300元。”他撰文指出。未来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三驾马车”之首的消费来拉动,因此理应将如同蜘蛛网般缠绕居民的税负问题纳入到扩大内需的考虑当中。

三、完善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建议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建立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手段。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是税制结构的主要问题之一。2010年4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求是》第七期发表的署名文章《坚定不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提出:“逐步提高我国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2011年1月提出“降低间接税比重迫在眉睫”的观点。因此根据国内外的观点和经验,简单阐述解决方法如下:

(一)改善国内的征管体系

通过改善国内的征管体系,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尽量减少因为我国现行征管手段所限,而造成税款流失严重,弱化了调节作用得现象。逐渐杜绝因为征管的不到位而助长了大量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得现象,改善直接税弱化调节的现状。

1.推进依法治税,优化直接税征管流程。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的部分内部理顺、彼此衔接、特点突出,才能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在直接税方面的建设。

2.普及间接税理念,强化纳税人纳税意识及主人翁意识,在国民素质上完善我国征税体系。深化居民的纳税意识,同时加强百姓的主人翁意识,加强居民对政府支出的监督,使纳税人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通过间接税分离标价的方法,百姓将成为更明白的纳税人、主人翁,政府成为更高效的机关,而我们的征税系统会更完善,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会更明显。

(二)发挥增值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商品适用无差别的高增值税税率使低收入阶层比高收入阶层承担了更多的增值税负担。据研究,最低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是15.11%,接近法定税率17%,而最高收入群体的增值税有效税率要比最低收入群体低7个百分点,只有8.10%。因此我国亟待需要进行增值税转型,由增值税17%的税率商品向增值税13%税率的商品划拨,也就是说要扩大增值税低税率的范围。至于扩大那些种类的产品,扩大程度多少,应考虑我国财政承受力,同时需要参考国际上实施增值税国家的增值税税率,特别是东盟各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因为我国与东盟的自然禀赋等大致相同,因此实行与它们大致相等的增值税税率水平,不仅可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还可以增强我国货物的国际竞争力。有材料显示东盟成员国的增值税税率在10 %左右,我们也应该接近该水平,建议标准税率在10% ~13% 之间,低税率在7%左右。

(三)调节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及税率

消费税未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关键是征税范围和税率设置不合理。因此建议将生产生活必需品、普通消费品排除在消费税之外,如黄酒、啤酒、汽车轮胎、普通化妆品等不应再纳入消费税范围,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同时扩大对高档消费品、高能耗消费品、高污染消费品的征税范围,例如高档音响、高档摄像器材、高档服装、私人飞机、古玩字画、高级裘皮制品、高档建筑装饰材料、及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而高级夜总会、高级会员俱乐部、赛马、赛车、高档桑拿等高档消费行为必须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同时严格执行高税率税制。但考虑扶植第三产业的发展政策,高档服务业的税率可以考虑略微低于高档消费品的税率的政策。

(四)结构性减税

通过不断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使之成为拉动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进而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例如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暂停征收居民储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下调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等。据统计,2009年这方面的举措使企业、居民共减少税负5000亿元左右。可以说,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提出是我国经济转型期,尤其是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经济复苏时期财政政策的一大亮点,在鼓励投资、扩大消费、促进就业、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开征特定收益税

特定受益税,作为直接财源,实际上相当于政府提供特定劳务的费用。如西方国家为建设公路征收的汽油税和汽车产品税,我国征收的城建税等。在这种状况下,政府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就具有私人货物的性质,某些公共品和劳务就可以按市场规则来处理,消费处于竞争状态受益于某个特定使用者也由其来支付费用,课征特定受益税的结果既有效又公平,因为政府依据不同的费用征税又根据受益状况公平地分摊费用。

四、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纳税是公民的义务,而且有些商品高税率实属应该,但居民日常生活用品的税率确实不应过高。有很多百姓的月收入虽然还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但把他们每年在日常消费中所交的税加起来是惊人的。物价上涨会导致很多家庭节衣缩食,严重影响生活水准。对于有钱人来讲,他们可以趁着出国或出境的时候购物,成功的规避国内高税率。可见,高税率不仅会影响中下层居民的生活水平,更是抑制了内需。而内需不足一直是中国经济与社会的短板,而削减间接税,还利于民,调节国内收入分配不均的现状,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

政府若把税收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反而会刺激消费,扩大整个经济局面,总体税收必然会增加。故而,削减间接税是缓解通货膨胀情况下的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有利机制。

参考文献:

[1]唐婧妮.关于间接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研究.研究与探索.

[2]刘飞鹏.税负转嫁的经济分析.山西财经学院学报.

[3]侯金亮.削减间接税的重要现实意义.中国商报.2011.3.25.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7篇

关键词:课税目标;不合税价格;税基;组成计税价格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调节税收与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问题研究”(08XJY030)资助。

作者简介:郝春虹(1964-),女,辽宁辽中人,内蒙古财经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税收理论与政策、公共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9)04-0122-03 收稿日期:2008-11-23

一、消费税多重目标:定位与验证

尽管中国现行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高(2007年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4.46%),但由于其集公平、民生、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等多重现代社会目标于一身,因而在整个税制体系中举足轻重。1994年设立消费税的目标定位主要是出于财政收入、国民健康、调节消费、引导消费和限制消费、保护资源的考虑。2006年以来消费税政策调整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合理引导生产和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二是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其导向作用远远大于其财政意义。由于消费税是在商品销售普遍征收增值税基础上额外又征收的一道税,应该说,应税项目均属于中国目前国情下国家限制消费或不鼓励过多消费的商品。目前14个应税项目范围体现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和现代政府的行政理念,而且每个税目大多都体现多个目标:贵重首饰、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和高档手表属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对其征税实质上是国家间接地调节收入差距。对石油类消费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课税是考虑不能再生的资源和即使可再生资源,过度消费对环境带来破坏的后果。对烟、酒、鞭炮焰火课税,目标是多重的,主要出于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烟、酒实行差别税率)和消费者健康的考虑。这类消费品是经济学上具有消费的负外部性的商品,也称之为“劣效品”(Demerit Goods),对这些商品征税是在矫正个人不合理的消费偏好。对小汽车、摩托车课税既有调节收入差距目的、也考虑了减少环境污染因素。

(一)消费税制度设计偏离了其目标定位

基于消费税的目标定位,目前其在制度设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首先消费税应税范围未能充分体现其多重目标,应列入的项目未列入。课税范围的局限制约了课税初始目标的实现。其次,应税项目税率设置有悖于相应的目标。税收调节经济行为本身有局限性,它只是从经济利益角度限制和约束某些行为,不可能绝对杜绝某些行为的发生。如果税率定得过低,这种局限性就更加突出。目前消费税总体上税率水平偏低。其中,贵重首饰、小轿车、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更低,分别处于3%-10%的水平,对调节收入差距、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效应很小。第三,消费税在制度设计上未体现其累进性质,导致消费税间接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不明显。一种税是否能够达到累进效果受很多因素影响,需要综合系统地设计制度方可能实现。理论上分析,间接税要具有累进性,在价格以外影响需求因素不变情况下需要具备的条件是:征税范围选择的是非生活必需品或奢侈品征税、采用差税率,边际消费倾向不变或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情况下保证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程度小于差别税率的差别幅度。中国现行消费税具有一定程度的累退性,这可以通过以下说明的推算结果得到验证。

(二)消费税课税目标的验证:以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为例

本文根据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对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应税消费品所负担的消费税进行测算,以检验其具有累进还是累退性质。首先对中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2007年的烟草类消费税税负作估算,见表1:(1)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排序进行高低收入分组:2007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5.81元,假设将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山东、福建、天津、江苏、广东、浙江、北京、上海八个地区作为高收入地区,其他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作为低收入地区。(2)假设全部烟草类消费支出中,高收入地区约有60%消费甲级卷烟,40%消费乙级卷烟;低收入地区约有30%消费甲级卷烟,70%消费乙级卷烟;全国约有50%消费甲级卷烟,50%消费乙类卷烟。(3)使用消费税法定税率测算:甲级卷烟税率45%,乙级卷烟税率30%。结果显示:人均纯收入最高的地区并不是税负最重的地区;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大部分是税负较重的地区。其中,山东、广东、北京、天津、福建和上海的税负较轻,均低于全国平均税负;而安徽、云南、和贵州税负较重,均高于全国乎均税负。

其次,根据城镇居民七个收入等级的人群2007年对酒类、摩托车和家用汽车的消费数量,推断消费税税负分布,见表2。结果显示:应税消费品在不同消费群体消费数量的分布不一定呈现出奢侈品的消费规律性,即高收入者不一定比低收入者消费得更多。在酒类消费品中,在消费量上果酒和啤酒(除了最高收入者以外)具有累进性,而白酒不完全具有累进性;小汽车具有累进性,而摩托车却不一定。如城镇居民按七个等级的收入分组分为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2007年摩托车每百户家庭消费量分别为17.99、24.84、26.46、26.85、25.23、24.60、23.48辆,白酒每户家庭消费量分别为1.97、2.13、2.32、2.41、2.46、2.27、1.99千克。可见,尤其是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居民之间消费量呈明显的累退特征。在税率既定情况下,消费量决定了消费支出额,消费支出额决定了税负水平。因而,消费数量上的累退性质决定了消费税税负的累退性质。至少可以认为,现行消费税14种应税消费品中,并非所有的消费税均具有累进性质,因而,消费税预期能够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是不确定的。

二、消费税税基:特殊纳税业务应该比照正常纳税业务

消费税特殊纳税业务的税基(计税依据)是组成计税价格(简称“组价”,下同),现行税法规定的“组价”不完全符合消费税是“价内税”的性质。“组价”中在考虑税金因素时只加计了消费税,均未加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显然,“组价”所含因素的确定不够科学,不符合经济业务和纳税业务的实际情况,使消费税特殊纳税业务的税基低于正常业务的税基,导致税基侵蚀,税收流失。这既影响了财政收入,也使外销商品和劳务与自制自用、委托加工和进口产品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在考虑全部税金因素情况下,“组价”应该为下列模型:

(一)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基本公式: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全部应纳的流转税: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可推导出

(1)从价计征方式下:

组价:

三、结语及政策建议

(一)消费税不宜以财政收入为目标。消费税应该侧重调节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而不是财政收入目标。因而其改革和完善的重点是:(1)有选择地扩大消费税课税范围。将高档住宅、别墅、电池、高档时装等符合消费税多重课征目标的消费品列入应税范围,尤其是重点将体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以消耗资源为特征的消费品应该陆续被纳入应税品目中,但消费税范围不宜扩大很广,否则将会回归到1994年以前广泛在工业产制环节征收的产品税状态下,或者容易使消费税成为增值税的二次征收的税种。如果范围无原则扩大,就纯属于财政目的了,将消费税的本质目标置之度外。(2)提高消费税整体税率水平(与增值税不同,消费税应该属于“窄税基、高税率”的税种);拉大不同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档次,拉大同类消费品不同等级之间的税率档次,增进消费税的累进性。辅助个人所得税提高整体税制的累进程度,有助于通过影响消费偏好来调节收入差距。(3)整合消费税与资源税的关系,二者在节约资源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但资源税的调节主要在初级资源产品,而消费税主要对成品课税,二者并不矛盾。即使两税税目有交叉,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重叠征税。将资源税应税范围延伸到消费税的应税范围,有助于税收多重目标的统一。

消费税的主要特点第8篇

中图分类号:[TE-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9-0003-02

1 油气资源税费体系研究现状

我国的油气资源税费制度曾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2011年改革使征收了近30年的矿区使用费走向终结,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构成了目前“一税一费一金”的油气税费体系,关于石油特别收益金,学术界争论不大。鉴于2011年已经取消了矿区使用费,研究意义不大,因此油气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存废以及合并问题就成为学术界集中探讨的焦点,主要有四种观点: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将二者合并、维持分征、全部废除或合并为权利金。

1.1 取消资源税或矿产资源补偿费 认为取消其一的主要依据是资源税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不符合初衷或者本质目的,关于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赞同此观点的学者居多,认为资源税存在的理论依据不够充分。鲍荣华等(1998)认为资源税的实际征收违背了其开征的初衷,起不到调级差收益的目的。刘劲松(2005)认为政府凭借政治权利向自身征收资源税在逻辑上说不通,以具有无偿性的税收制度来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不合理。李显冬(2006)明确提出取消资源税,完善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流畅(2006)认为被消耗的矿产资源价值只能作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不能成为征税对象的,而资源税实际上占据了补偿费的扩展空间,应当废止。张举刚(2007)认为中国的资源税没有实现其征收目的,也未体现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已经失去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逐步废除资源税,采用考市场机制和明晰产权的方法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柳正(2006)、张迎珍(2007)、陈文东(2007)、刘宁(2008)也认为现行资源税不再含有极差调节的功能,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相同。曹明德(2007)、蒲志忠(2008)、丁丁等(2008)认为,资源税立税原则应与资源财产效益无关,资源税目的定位于“调节企业级差收益,鼓励企业间平等竞争”,并实行普遍征收,极差调节,然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套接利益关系向混淆,与资源税本质相悖。晁坤(2003)、刘羽羿(2003)、张文驹(2006)、吴颖(2007)、冯宗宪、李用来(2008)等建议取消资源税,建立统一的资源补偿金制度,并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

第二,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征收资源税。王建铭(2004)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难以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适用于油气田企业。同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资源税制。王灵碧、杜滨(2006)认为中国油气田企业税费体系过于复杂,建议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资源税。

1.2 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 认为两者合并的主要依据是二者性质相同,理论上和实际上属于重复征收。王广成(2002)认为,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矿产资源开发后的部分超额收益的征收,资源税是对矿产资源级差收益的征收,二者都是资源价值的实现形式,应当合二为一。芮建伟(2001)、王甲山(2004)主张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一并征收。陶树人(2003)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优质资源税”,使之真正成为补偿资源所有权人的优质资源级差收益。叶建宇(2007)认为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理论上重复,二者分征不符合国际惯例,不利于外资进入。侯晓靖(2007)建议合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李志学、彭飞鸽等(2010)认为中国资源费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重复征收,造成企业负担较重,建议将资源补偿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统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