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司法能动理念下,司法判决在追求社会效果的过程中,存在将社会效果简单等同于社会评价的误区。其根本原因在于为追求社会效果而模糊甚至突破合法性底线,导致司法判决高期望与公信力差的悖论,以及损害法治权威与尊严等危害。基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司法判决追求社会效果首先应站在维护法治权威与尊严的立场,恪守合法性的底线,通过法律方法追求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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