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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

时间:2022-07-26 03:02:15 关键词: 中国资本主义 萌芽
摘要:资本主义萌芽是封建社会内部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指农耕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雏形,是为购买劳动力增值利润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并以自由雇佣劳动为特征,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和生产关系。而民族资本主义是指殖民地、半殖民地或民族独立国家中民族资产阶级所拥有的资本及民族工业。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环境中土生土长的资本主义,是相对于官僚资本主义而言的。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与资金市场的几个问题——对科大卫先生文的商榷和补充

摘 要: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组织,对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既要重视与之相关的“资本流通”暨资金市场等制度性因素的探讨,也要从生产方式角度继续进行深入研究。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国没有经历特许设立的历史阶段,故而中国的赢利性商业社团(合伙乃至公司)虽在古代有了区别于股东个人的团体性,某些类型的合伙也有了一些类似于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还要到清末《公司律》公布之后。中国15——18世纪的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相对于同时期西欧一些国家,表现出了票据化、社会化进展迟滞的特点,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进展缓慢,但它毕竟还是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资本主义萌芽,资本流通,法人,合伙

科大卫先生最近发表的大作[1]对中国经济史上的关键问题之一——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作了新的探讨,笔者由此所得教益极多,因近年一直从事典当业、高利贷资本、合伙制方面的研究,与大作内容联系颇为密切,一些问题我也进行了长期的思考,观点虽稍有不同,却似有所补充。本文意欲就以下几个问题略述拙见如下,以就教于科大卫先生及其他学界大雅。这些问题包括:第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研究的主题问题;第二,合伙组织与法人问题;第三,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1]发育程度的估计问题。

(一)“作坊资本主义”、“期货市场的资本主义” :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主题有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科大卫先生在文中将中国学术界所研究的资本主义萌芽的实体称之为“作坊资本主义”,认为手工作坊既非资本主义的制度,亦不构成引致资本主义原因,所以“作坊中雇佣关系的性质,只不过是一个侧面的问题”。“那么有关资本流通的制度,在中国是否已经充分发展,是否足以提供大规模使用新技术的必需的投资”,才是“资本主义萌芽”讨论的核心部分。既然如此,他主张改弦易辙,到“祀产的发展和交易过程证券的应用中寻找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1](p59.61.67)那么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研究究竟是“作坊资本主义”呢?还是明代以后的“祀产发展和交易过程证券的应用”即“期货市场的资本主义”:呢?也就是说,我们是应该从资本生产即生产方式的角度还是资本流通的角度来研究明清资本主义萌芽问题[1](P67.P64)呢?这涉及到资本主义萌芽的实体及研究的主题问题,值得我们首先为之置辩。

在开始本文的讨论时,亦欲仿科大卫先生文之顺序,先对“资本主义”这个名词予以适当的认识和界定。

应该说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组织。马克思的定义是“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 [2]( P358)这一起点的外在组织形式便是工场手工业,它存在于16世纪中叶到18世纪末叶。 [2]( P373)工场手工业最初是自发形成的,而“一旦它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发展,它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有意识的、有计划的和系统的形式。” [2]( P402)这一定义20世初的法国经济史专家保尔·芒图是基本同意的、他首先指出:“所谓大工业,首先必须将其理解为一种组织、一种生产制度。”他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的某些篇幅中,完成了历史学家的工作。[4](P9.P20)重视精神因素的W·桑巴特(1863-1942)、马克斯·韦伯(1864——1920)也是如此。桑巴特虽然认为“那由企业的精神和市民的精神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的心情称为资本主义精神,这种精神创造了资本主义。”但他同时指出:“资本主义是一种交通经济的组织,在此项组织中通常有两个不同的人口集团对峙着:即生产手段的所有人和无产的纯粹工人。……他们经过市场,互相结合,共同活动,此项组织并且受营利原则与经济的合理主义的支配。” [5](P215.205)韦伯同样认为:资本主义的西方近代形态是一种“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或者说是一种“个人创办的、具有固定资本和确定核算的理性企业。”[6](P11)

在《世界经济通史》第22章中他还指出:这种“理性的工业组织”须具有六个先决条件方能成立,即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市场的自由、合理的技术、合理的法律、自由劳动、经济生活的商业化。[7]而其中最核心的因素则是自由劳动,因为合理的核算也好、合理的法律也好,“只有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6](P12)最近的罗伯特·杜普莱西斯“则将资本主义视作物质财富生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方式。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个人和群众以货币、信用、土地、生产性设备和原材料库存等形式拥有资产。他们用这些资源雇佣工资劳动者,依靠他们的劳动生产出农业和工业产品(商品),然后将他们在市场上销售,以实现利润。”而这种制度的核心,即“使资本主义制度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的是企业主和工人之间形成的关系”。[8](P5)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首先是一种生产方式,或者说是一种“生产制度”、“交通经济的组织”、一种“理性的工业组织”、“物质生产的一种特殊的组织方式”。而“自由劳动”或者说“企业主和工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则是其中的核心因素。其他的因素都只有在自由雇佣劳动的基础上才是有意义的,诚如恩格斯所言:在雇佣劳动中“包含着全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9](p296)既然如此,以雇佣劳动为核心,探讨明清手工业、农业、矿治、航运等行业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及发展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了。

那么,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是如何研究资本主义的呢?是否如科大卫先生所言“整部《资本论》都在讨论资本流通过程”呢?[1](P57)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首先,《资本论》研究的是资本流通、生产的全过程,或者说《资本论》研究的是资本依次经过三个阶段,变换形式再回到原有形式的整个的循环运动。以图示则大体如下:

资本循环总过程

第一阶段:资本家在市场上以货币购买劳动力、生产资料,货币资本变成生产资本。

第二阶段:资本家监督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创造出大于预付资本价值的商品,生产资本变为商品资本。

第三阶段:资本家出卖商品,商品的资本再转化为货币资本。收回预付资本并实现剩余价值。

其中第一、第三阶段是资本的流通过程;第二阶段是资本的生产过程。其次,马克思一生学术研究的目的,也是写作《资本论》的目的,是要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发展,及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的秘密——剩余价值的生产,如果只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是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的,因为资本的流通过程是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此外马克思还指出,只有在重商主义时期——对现代生产方式进行最早理论探讨的时期——因为商业资本是资本本身的最早的自由存在方式,并且曾产生过压倒一切的影响,经济学才从流通过程出发。马克思认为这只抓住了假象。因为这实际上这是从流通过程独立化为商业资本时所呈现的表面现象出发,而真正的现代经济学是从理论研究转向生产过程的时候才开始的。[3](P376)既然这样,马克思怎么会在《资本论》中通篇都去研究资本的流通过程呢?

那么,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与资本流通的制度的关系又如何呢?我觉得必须重视资本流通制度即资金市场的研究并将它与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结合起来。但是否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必须完全转向资本流通制度的研究,是否在研究后者的同时必须否定前者,是否必须到资本流通制度的发展中去寻找资本主义,而不理会生产方式的变革,则还须进一步商榷。也就是说对于资本主义萌芽与资本流通暨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的关系还必须重新加以探讨。才能确定生产方式变革与资本流通两个因素孰轻孰重。[2]

从中外学术界对资本主义起源研究的整体状况看,除马克思主义史学之外,较早的有以马克斯·韦伯及W·桑巴特为代表的定性学派,本世纪2、30年代以著名经济史专家H·皮雷纳为代表的商业学派等[10],比较近期的研究则有法国史学家费尔南·布罗代尔、陶蒲(Maurice Dabb)[11](P89)、罗伯特·杜普莱西斯等。

这些作者时代不同,观点各异,从其所提出的资本主义起源的核心因素看,如马克思主义史学侧重生产方式的变革,关注新经济因素在封建社会经济内部的成长;如W·桑巴特与马克斯·韦伯注重某种精神因素的作用;H·皮雷纳注重商业的作用;[10]布罗代尔注重高层商业及信用制度的作用,即集市、交易所、长途贩运贸易及其相适应的金融信用。[12](P87-93)黄仁宇总结意大利、尼德兰、英国的经验,概括出信用、专业经理、及经商技能三个因素,并指出重点是信用及法律对信用的支持[11](P57.P70.P95-96)等等。

由以上所引各家之说看,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因素越来越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实际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起源的研究,也十分重视信用因素,马克思认为,中世纪小生产者的资本积累是非常微小的,因为手工业、小农业等“只容许有少量剩余产品,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要被消费掉。”[15](P509注1)但是从流通领域中,很早便积累起了货币财富,这便是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高利贷资本是同小生产,尤其是小农占优势的情况相适应的,它主要对小生产者放贷,也对那些显贵主要是地主放贷,这是高利贷资本的“具有特征的形式”[3](P672)。但是高利贷资本也有其他的“从属的形式”,如商人借贷货币作为资本去牟取利润的形式[3](P671)。至12世纪以后,作为高利贷资本的对立因素,信用制度发展起来了,在12和14世纪的威尼斯和热那亚,由于海外贸易及建立在这贸易基础之上的批发商业及国家摆脱旧式高利贷和货币经营者的需要,设立起了“信用组合”,在17世纪的荷兰,虽然阿姆斯特丹银行(1609)与后来的汉堡银行(1619)一样,并不标志着现代信用制度发展中的一个时代,它纯粹是一个存款银行,但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业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使高利贷资本开始从属于工业资本与商业资本,旧式高利贷的垄断自然地被推翻了。在17世纪后30年及18世纪初,整个英国都有一种反对高利贷、使工商业和国家摆脱高利贷的要求,在英格兰银行创立之前(1694以前),1683年即有设立国家信用银行的计划,而且不久确实设立起来了。现代银行制度,一方面把一切闲置的货币准备金集中起来,投入货币市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货币,限制贵金属的流通[3](P680-683)。这样银行制度便造成了社会范围的公共簿记和生产资料的公共的分配形式,从私人高利贷者手中夺取了资本分配的权力,从而将社会上可用的、可能的资本交给产业、商业资本家分配,这使资本扬弃了它的私人性质。

综合以上所述来看,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在反对高利贷资本的过程中,银行及其他信用组合发展起来了,高利贷资本开始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随着中央银行的建立,信用货币发行,贵金属流通受到限制,银行制度便夺取高利贷资本掌握的分配社会资本的权力。总而言之,信用这一因素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生及走向社会化的过程中,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的。

但是信用因素在资本主义萌生阶段的作用不能随意夸大。 14、15世纪欧洲呢绒工业纷纷从行会控制的城市迁往乡村,“外包工制”受到商业资本的控制,[12](P18)资本主义生产开始萌芽。然这种初兴的资本主义企业规模很小,主要是利用现有的家庭纺织工人和他的工具,诚如布罗代尔所言“除了个别例外,资本家并不关心大生产系统,满足于通过家庭劳动控制手工业生产,以便更好地保证生产的商业化。由于手工业方式的家庭劳动的存在,制造厂直到19世纪还只占生产中的小部分。” [12](P92)故而资本主义生产初起时显然不需要那么大的资本或那么复杂的资本制度。即使后来英国工业革命初期还是如此,例如“英国的棉纺业革命是在普通生活的土壤中萌芽的,多数发明由工匠做出,工业家往往出身低下。投资最初数额较小,也容易借到。” [12](P115-116)不但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的欧洲其他各国“大多数企业的开业资本是以很不正式的方式筹自个人及其家庭、朋友、邻居……厂房通常是租的,而且往往由原来别的用途——如寺院等——改建而成。需要量大的是周转资本,而这往往是通过赊帐买进、现金卖出挤出来的。”[14](P264-265)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深刻地指出:并不是中世纪从流通领域积累起来的资本,事先购买了原料、材料、工具等,以之与雇佣劳动工人结合进行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本只不过是把它找到的大批人手和大量工具结合起来。资本只是把它们聚集在自己的统治之下。”这便是资本的真正的积累过程。[15](P511)

总而言之,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生产并不需要太大规模的资金,因而对金融信用暨资金市场的要求也不是那么高的。故而对资本主义萌芽过程中金融信用因素作用的估价似不宜过度。

当然这里也绝对不是否定工业革命与金融信用(资金市场)的关系。而只是对资本主义萌芽阶段(15-18世纪)与工业革命发生之后即近代工业资本主义阶段对金融信用暨资金市场的需求之间的区别稍加强调而已。到了19世纪以后,随着近代机器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它与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的关系便发生了本质的关系。依约翰·希克斯所论,由于商业贸易的推动,欧洲18世纪手工业得到发展,在科学尤其自然科学的推动下,机器工具及动力发明,引起投资扩张及形式变化,机器的应用使手工业企业中固定资金开始代替流动资金取得中心地位,固定资本货物种类增加。以机器为中心的固定资本有一个特点:就是其价值只能逐渐释放,这样就对取得流动资金的取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主要适应海上及陆上长途贩运贸易、批发贸易之需求而成长起来的西方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在十八世纪得到发展,各种债券很容易地在市场上出售,流动资金比较容易取得,[16](p130-136)再加上十八世纪的欧洲利率水平已经下降, [17]P413)于是乎工业革命便得资金市场(金融信用)之助而更快地向前推进。

就中国16-19世纪上半叶的情况看,以高利贷、商业信用、各种形式合伙制为代表的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在这一时期也得到较大的发展,高利贷中生产性、资本性放贷比例增加,且在一些地区、行业中与经济运行形成稳定的资金供求关系,利率表现出稳定和下降;钱铺、钱庄在进行货币兑换的同时,开始发行信用货币,清代以后帐局、票号兴起,在进行京债放贷及货币汇兑业务的同时,也多对商人放贷。再加上自古以来便已存在的当铺资本性放贷加强,各种形式合伙走向普遍化,一些合伙尤其是长途贩运贸易中的合伙资本规模大为扩展。各种金融机构、经营信誉较好的商业店铺乃至富豪殷商都接受私人款项存储,一些金融机构因此大大加强了作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功能。商人尤其是铺店零售商人还通过“赊”的手段获得信用。所有这些使工商业者能够较快地筹集资本或获得流动资金,从而较好地适应了16世纪以后长途贩运的发展、经济作物种植和农业手工业的地区分工、手工作坊和手工工场经营发展的需要。亦基本上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需要。这种关系在以下将详细论之。至于19世纪后半期及二十世纪初工商业企业与资金市场关系问题,不属本文范围,此不具论。可参见洪葭管[18]、李一翔[19]等人的大作。

最后还须指出的是,为了否认所谓的“作坊资本主义”,科大卫先生极力否认工厂制度与作坊的关系,认为“手工作坊既非资本主义的制度,亦不构成资本主义的原因;工厂是资本主义的制度,但是它并非由手工作坊演变而来,而是19世纪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它包涵了如同在作坊中使用的雇佣劳动,还把会计的方法用于生产的管理。”[1](P59)这一观点指出了二者的区别,是有道理的,但是完全否认二者之间的联系,则又有不妥。理由是:第一、工厂制度既是19世纪上半叶工业革命的产物,同时也是手工业生产方式,尤其是手工作坊乃至与之相适应的整个社会关系长期演变的一个结果。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或“生产关系”或“制度”)绝对不是在19世纪上半叶一僦而就的,从西方经济史看,至少经历了独立手工作坊——手工工场——工厂这样的演变过程。中国虽未经历独立的手工工场阶段,但后世大机器工厂与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场生产关系的继承性也是非常明显的。而且这种继承,不仅表现在“包涵了雇佣劳动”,而且表现在包涵了与工厂制度有关的另一极即有关资本的一系列制度,如资本组织方式、企业经营方式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在手工作坊及手工工场阶段积累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即使发生类似工业革命的技术变革,工厂制度的产生恐怕也只能是一种幻想。工厂制度既建立在大机器工业的技术基础之上,也建立于手工作坊、手工工场以来不断积累的生产关系(或曰制度)基础之上。就中国的情况看,近代工业虽由国外移植,但不少工厂即建立于手工工场的基础之上,而且不少传统的工场手工业转化成了近代化工厂[25](P 77-78)第二、生产关系确实是适应于与特定技术相适应的生产力的变化的,但生产关系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它也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自己的独立性和连续性,否认这种独立性、完全割断这种连续性是不准确的。

总而言之,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对货币、借贷、合伙、典当等与资本流通有关的制度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这一研究扩展了我们对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认识,促使我们对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因素的作用作出新的评价,但既然是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其主题仍只能是对生产方式变革的研究,资金市场即资本流通方式只是与之相适应的环境问题、条件问题。

(二)合伙组织与法人问题

科大卫先生谈到宗族财产的合股占有时指出:“祀产可以比生意的合伙关系维持更长的时间……因此有名义拥有财产的祖先或神明,就具有了法人的特性……也许可以说,祀产是传统中国对没有皇帝特许的情况下,如何合股问题的一个答案……祖先和神明成为唯一有可能维持永恒不变的组织。在这种情形之下,不能期待会有长期存在的以个人名义拥有的资本性组织。如果说明清时期有长期存在的资本主义的组织,那么它们就是尝产和庙产。”“许多祀产都表现了企业性的目标。”商人贸易是用号的名义做的,而却用堂的名义拥有房地产。“这些生意和财产,或者其中的股份,就会成为以堂名义设立的尝产,传给子孙,而子孙不能将其瓜分掉。相反,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维持的时间要短暂得多”。[1](P62-63)

故而,科大卫先生认为:以合股形式占有的尝产和庙产,虽无皇帝特许,但却是一种长期存在的资本组织,“具有了法人的特性”;相反“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维持的时间要短暂得多。”因而不具有法人特性。那么“合伙和其他名目的生意”究竟是否法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具有法人特性呢?究竟应该怎样看待庙产、祀产具有法人特性的问题呢?

应该说,完整意义上的、近代的法人制度首先是从西方成长起来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从西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经济、法律发展的历史来考察这一问题。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发现在西方中世纪及近代早期存在多种多样的商业社团组织,如行会、合伙等,而这些社团是在从自由设立到特许设立的过程中转变为法人,而后又由特许设立转变为自由注册设立并进一步向大众开放的。方流芳以西方行会的转变为例,认为:“导致这种转变的原动力是对行政性垄断的追求。”“正是求助于国家权力的加入,以形成私人力量难以单独实现的行业垄断。”而国家之所以确认商业社团的法人地位,“正是将商业社团改造成推行公共政策的工具。”因此法人初始形态的最本质的特征即是“政企合一”,“法人社团被视为是国家权力的延伸。” [21](P157)

从西方法人制度发展的一般进程看,它经历了从特许设立到准则设立的发展过程。早在13至15世纪的英国,大部分行会通过受领皇家特许状或经国会法令特准成为法人社团。16世纪以后,由于海外贸易的扩大,此类特许公司普遍起来,此后,历经三个世纪的发展,直至19世纪中叶,伴随着特许制向准则设立的过渡,特许公司才逐渐消退。 [21](P158)、 [22](P55-56)早期特许公司主要是一种管理性质的公司,资合不是必要条件,随着贸易尤其是海外贸易的发展,从16世纪开始,从特许公司衍生出一种叫做合股公司的海外贸易组织。(joint stock company),这是一种行政垄断权与资本相结合的公司形式,或又称特许合股公司(chartered joint-stock company),随着特许合股公司的形成,独立法人人格的特征也就完全成型。与此同时,在特许公司出现很久以前便已出现的各类合伙企业,即非特许企业也在不断申请而成为特许公司;特许公司最初只不过是行会即基尔特组织的海外贸易延伸而已,后来随着它的发展,它才向国内各行业延伸。

随着特许合股公司的成立及壮大,在原有合伙股份已经大量被转让的基础上,向社会募集股份资本及合股股份的转让随之兴旺,17世纪末在阿姆斯特丹、伦敦已经有较固定的股票交易场所。但股份交易引发社会投机,发行可转让股票成了一种无本取利的特权,大量商人假冒特许公司参与股票的投机,引起股票泡沫化,为了打击投机,扭转这种股票泡沫化趋势,以1719年英国泡沫法案为代表,各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但这一法案亦严重伤害了股票投资者,至1825年,英国泡沫法案废除,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出台,规定废除特许法人,人们可以通过自由注册的方式,获得组建企业的法人资格,无论是特许法人还是自由注册的法人,其股份均可自由地转让。从此法人失去了受领垄断权及分担国家职能的特殊地位,这样政企分开、政府职能在私法领域受到极大限制。[22](P59.P62) 、[21](P162-163)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第一、无论特许设立还是依法自由注册设立,法人资格都是国家给予的。[23](P31)第二、法人的出现是国家对营利性商业社团追求行政性垄断的结果,一方面国家力图通过这种手段推行它的某些公共政策,而另一方面,这些接受法人地位的社团则力图通过公法权力的干预,达到取得垄断某些行业经营权的目的。既然如此,我们可以从这两个角度看看中国古代是不是也存在类似的历史过程?

据笔者所见,目前学术界谈到合伙与法人问题最早的当推日本学者今堀诚二先生,他将中国古代合伙分为三种形态,认为即使是均等出资、平均分配的古典合伙,合伙也可以对抗合伙的出资者,“具备了作为第三者的团体性”;[24](P622)而合伙分化第一类型的合伙,“带有对抗于无机能资本家的独立性”及“独立于机能资本家的团体性”,这种团体性是一种“具备了相当接近于法人资格的团体性。” [24]( P718)而对铺东型合伙却认为“合伙的独立性并不十分充分,未达到所谓法人格的地步”。 [24]( P758.) [1]可见今堀先生是从团体性角度探讨法人问题的。吴承明先生论及明代晋商资本合伙制时认为,明代徽商中的合伙,“可能还不是组成一个法人”。 [25]彭久松、陈然认为四川自贡盐场的契约股份制极类似于近代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由不同的财产主体按一定章程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26]曹树基认为:清代台湾垦号是股份制企业,“类似于现代的法人,它拥有独立的资产,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了类似现代企业法人的基本功能。”[27]《中国民法史》则认为:中国古代的各种民事权利主体包括合伙并不是法人,因为“中国法人组织是从清末开始的”,即在清末第一次民法草案颁布之后才存在法人制度。[28](589)

应该说,就中国古代的整体情况看,手工业、矿冶业、商业中的合伙制店铺、作坊、工场或一次性的合伙贩卖的结成,均是依事实设立,而不是依法设立。除了要遵守官府维持政治社会秩序的一般法律之外,其成立及经营并不依据特定的法律规范,不但国家成文法中没有相关内容,封建地方政府及有关城市对工商业的一般政策中也缺乏相关规定。但是如上所述,官府处理与合伙组织有关的问题时又确实是将它作为团体来处理的,以区别于参加合伙的各股东个人。这一事实表明合伙作为一种营利性社团已经成为当时的民事法律主体之一,其财产的占有及经营活动的开展,是以团体的名义进行的,也就是说,其权利义务与合伙各股东个人的权利义务是有区别的。总而言之,合伙即使不象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企业是不是具有法律地位,归根到底是由国家颁行的有关法律条文,如公司法所赋予的,即是国家法律给定的,”[23](P31)也就是说必须有明确的公司法,依此成立的合伙组织或公司组织等营利性社团才是法人,因为如上所述,在公司特许设立阶段是谈不上公司法的。但是像以上几位学者那样从合伙的团体性、合伙组织的内部特征、设立及存在的时间长短等法人的非本质特征来确定合伙是不是一个法人团体,似乎也是不准确的。这样看来,将庙产、祀产看成具有法人特性也就不怎么正确了。

那么我们从什么角度来考察中国法人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或者说从什么角度来考察中国营利性商业社团(合伙、公司)是怎样被赋予法人地位的呢?

与西方中世纪经济史类似,中国历史上也存在着“行”的组织,唐宋时代“行”的组织,除了同行业集会、平常经营聚集在一起以外,主要功能是官府向工商业者进行征敛。宋人记载言:“市肆谓之行者,因官府科索而得此名。”[29](卷13《团行》)明中叶以后,会馆出现;清代中期之后,公所、公会出现,这些类似于西方基尔特的组织才具有了管理垄断工商业的某些功能。

但是因为中国古代历史与西方古代中世纪史发展的差异,“行”也好、“会馆”也好、“公所”也好,不但中国封建国家没有明确地以某种形式赋予它以法人的资格,而且最终“行”、“会馆”、“公所”等组织也未演变成实际上的营利性社团组织。

与西方特许设立形式上有些类似的事件是明清时代牙行的凭帖设立。明清牙行均需由朝廷批准,给予官帖,才能设立。从官帖所登记的内容看,大致相当于营业许可证。由官府查选地方殷实可靠的人户充当。雍正十一年以后,整理牙帖,规定各省牙帖定数,从此以后,牙行设立不许随意增加。而牙行的主要职能,一是替商人服务,即在商品交易中发挥居间、中介的作用;二是替官府执行某种市场管理的职能,如平准物价、监督度量衡、维护地方治安等 [30](P1311-1332)。这样看来,雍正十一年以后牙行虽不是被特许经营,但确实具有一定程度的行业垄断的意义,因为牙帖数量有限,故在一定地段市场中,一家或几家牙行是有一定垄断专利的意义的。而且政府也通过牙行执行了部分公共功能。所以牙行的凭帖设立及所具有的功能确与西方公司的特许设立有某些相似的外部特征,但是因为两项本质特征的区别,使我们还不能断定二者之间就是完全相同的,第一、凭帖对牙行是否专享其特定名称、统一印章,其成员是否可以利用其名称发起诉讼或应诉等即关于牙行主体特征缺乏规定。第二、对于牙行的机构、合股原则、成员责任、牙行担任的政府职能等也无明确的规定。因而牙行虽凭帖设立,但也很难说他已经具有了法人的特征。

前引方流芳的论文还提到一个有趣的历史事实,那就是,中国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设立了专司对外贸易的行商(洋行、十三行),而与洋行打交道的主要外商,即是由英王特许设立、垄断远东海外贸易和殖民事业的东印度公司。方流芳认为,二者颇为相似:(1)同是权力当局特许设立;(2)同样分担政府职能,行使公共权力;(3)同样从政府处获得垄断特权。作为分担公共职能的补偿;(4)同是若干商人的集合体,且与官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这些洋行是否就是某种与东印度公司类似的特许法人社团呢?方流芳认为是肯定的,因为,“在这种历史的巧合背后隐含着法人社团的共同源头——公共权利与私法权利的混合。”[21](P164-165)但是这种观点理由似乎也不充足,虽然洋行特许专营的色彩比之一般牙行更浓一些,但与以上所述牙行的一般特征一样,同样缺少法人特许设立所应该具有的本质特征,故而也不能说清代洋行己经是一个类似于东印度公司的法人社团。

综上所述可见,法人制度的确立暨合伙、公司等营利性社团组织被赋予法人资格,在中国已经错过了特许设立的阶段,而直接要到清末《公司律》等法律的制订,他们才真正取得这一资格,[2]当然,诚如方流芳所论,西方近代商业公司(非行政垄断性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制度虽然引入中国似乎毫无障碍。但是中国境内实际存在的公司真正转变成近代商业公司却步履维艰。从推行的过程看: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首先是在通商口岸的一些外资企业中推行,华人投资多于此附股,然后是由中国自己创办的所谓“官督商办”的工矿企业,最后才是民间资本成立的一些家族企业。[23](P103-173)还值得注意的是:1949年以后大陆公司企业之被赋予法人地位,大体也遵循了这样一个发展的轨迹:即先是因外国独资及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而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198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然后在《民法通则》公布(1986年)以后,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也与外资、中外合资企业一样获得了法人地位。至1988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颁布,规定私人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为法人。[31]中国的法人制度才算是大体建立起来了,当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15-18世纪中国资金市场发育程度的估计

对于这一问题,科大卫先生在中西对比的背景下,指出:“在15-18世纪的欧洲,从高层的金融界(high finance)到零售业的运作,发生过一场商业革命,接踵而来的,包括保险业、银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业融资(business financing)、债券(interest-bearing instruments)等一系列制度被创造出来。现在,西方的历史学家把这些制度视为工业革命前资本主义的建筑构件,在工业融资的增长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同样的情况在中国没有出现,那么,为什么会这样?”。[1](P64)那么,此时的中国资金市场(金融信用)究竟发展到一个什么水平了呢?应该说,确实有些近代工业革命必需的金融信用制度在中国没有形成,如保险业、股票交易所等。但整体上估计,适应15-18世纪经济的发展、变化,中国资金市场发育也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随着专业性地区集团商人活动的加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其中像所谓银行、商业融资等在当时已经形成,并且成为当时工商业运行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股份公司、股票交易、债券等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萌芽。以下便逐一对有关事实稍加申述。

关于近代银行制度的起源,是中国经济史界的一个老问题。日本学者加藤繁、日野?三郎曾对唐宋时期专营存款的机构——柜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证论述,认为是中国早期金融业者,中国早期银行制度即源于此,但因材料缺乏,以下两点尚不能完全证实:一是柜坊的存款是否有息?二是柜坊是否利用商人、居民的存款进行放贷等经营?故而柜坊是否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这一点也不能完全确定。实际上循着这一思路,我觉得宋元以后的质库、典当铺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了早期银行机构的特色,这不但因为它有悠久的历史、固定的经营机构、地点、资本核算等,更重要的它具有了信用中介的功能,因为宋元以后它既进行固有的动产抵押放贷,而且还经营了有息存款,清代以后的当铺还根据本铺资本及信用状况,发行钱票,这样它作为近代金融机构的特色就更浓厚了。如果专论15-18世纪,则除了当铺之外,钱铺及帐局也具有了早期银行机构的性质。至少从16世纪开始,钱铺在进行钱银兑换业务的同时,也进行各种放款;早期的帐局以放京债为主,逐渐也对商人放款,并接受商人、官僚、地主、农民等城乡居民家庭及店铺存款。

至于商业融资,如果是指对商人的经营性资本放贷的话,那么中国15至18世纪这种资本性放贷是相当普遍的。除典当、钱铺、银号、帐局等银行业机构对工商业者进行经常性资金放贷外,一般商铺如布铺、绸锻铺、杂货铺、盐铺等及一般商人、地主、贵族、官僚家庭也常以闲置资金及家财对商人放贷。这种放贷包括开办资本及流动资金放贷。在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主要是同城的金融机构、店铺及私人放贷者与商人之间结成了比较稳定的资金供求关系。

以上所述似乎都是一种直接的货币存贷,实际上,除此之外工商业者还常得到其他多种形式的信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合伙。商人除借贷外,还常通过与人合伙获得足够的资本。15-18世纪的合伙一般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资本与资本合伙;第二种类型是资本与劳动合伙;第三种类型是介于二者之间,即以劳动参加合伙者除以经营劳动及能力参加利润分配外,自己还出一部分货币或实物资本。除了这种以资本或劳动临时组成的合伙组织外,合会、宗族财产共有等社会固有的组织形式也常向合伙组织形式转化。这一时期合伙的股份化已经非常普遍,股份转让也已比较常见。

二是商业信用。这里且不论政府与商人之间的商业信用关系,只将民间商人与商人之间发生的商业信用关系做一个简要的概括。从这一角度看,15-18世纪商业信用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是赊,如贩商通过牙行对铺店商人乃至直接对手工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者提供商业信用,这种商业信用从牙商角度看也是贩商给予自已的信用。第二,汇兑,货币从一个地方汇到另一个地方。既可以是一次性地由会票所记目的地的家庭或商号兑现,也可在有人愿意最终承兑的情况下零星支用,不过在零星支用时,须每次填写支票存照,[33]、[34]、 [35]( P 7-13)如果延期或改变承兑人,则须另外背书承兑之人。汇兑之事多由商铺、金融性店铺如银号乃至殷实之家兼营,清代中期以后,又有专营汇兑的票号。在所汇货币兑现之前,等于是承兑之家(及后来的票号)为出票之人及其他开具支票零星支用之人提供了延期的信用。第三“期票”、“兑票”等。这与借贷、合伙或其他经济行为(如雇佣等)尤其是借贷有关。商人A欠了商人B的钱,不能按原有惯例或约定及时偿还,这时商人A便可以开出一纸票据,承诺将在未来某个地点、时间里偿还所欠金额;这种票据便被称之为“期票”。这种期票等于是延长了原有的直接货币借贷信用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视为提供了某种新的信用;所谓“兑票”,不是指上面汇兑的票据。为说明其含义,假定有商人A、商人B、商人C三人,如果商人B因商品交易等欠了商人A银钱,至期偿还货价,称之为兑还。如果商人B一时资金紧张,则由与商人B关系密切的商人C开具票据给商人A,承诺在某个约定的时刻兑还该欠商人A的银子;或个人承诺某个时间之后予以清偿,这种票据清人称之为兑票。显然这种票据是商人C延长了商人A与商人B的信用关系,扩大了金融信用规模。

关于股份公司的起源问题。一般认为,中国近代股份公司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但中国古代合伙组织经过长期的发展演变,至15-18世纪时,已经具备诸多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因素:如有限责任制度的萌芽、经营权和资本所有权分离等,已经接近于两合公司,并向股份公司的萌芽期迈进。

关于股票交易起源问题。在15至18世纪时期,合伙制的股份化已经相当普遍,尤其资本规模扩大的一些企业。股份的买卖、转让也还比较常见。当然尚未见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也就是说,正规的股票交易所尚未形成。

关于债券起源问题。明清时期的存款、委托生息、领本经营、合伙之间有时并无明确界限,从存款与委托生息看,如果从存款者和委托者角度而言,二者目的都是使资金生出一定的利息,区别可能在于,存款可以小额、零星进行,委托生息则较大额地、一次性进行;而领本经营与合伙则是领取他人资本、外出经营,以后或按固定息率向资本主纳利,或与资本主依一定比率分取所得利润,前者为领本经营,后者为合伙。其中委托生息即带有一定意义上的企业债券的意义,然尚未能向社会公开发行,局限于亲朋好友等人的关系之中。

综合以上所述可见,15至18世纪的中国,作为早期银行机构的典当铺、钱铺、银号、帐局已经形成并对工商业的运行产生了巨大影响。所谓的商业融资在这一时期也比较普遍和常见,不仅上述金融店铺对工商业者进行各种资本性放贷、一般商业铺店及地主、商人及其他富豪之家也对商人放贷,同城商人经营资金常形成某种固定的供求关系。除了这种直接的货币供应以外,商人还通过种种形式获得商业信用,从而有效地扩展信用圈子、扩大资本规模。

但是相对于同时期的西欧先进各国,中国古代资金市场在十七世纪后在走向近代化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如当时钱铺虽然也发行钱票,但限于个别钱庄个别使用;银行业仍然还是其初创形态——当铺、帐局、钱铺等,未创立类似近代银行的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虽然也有类似北京、苏州这样的金融中心,但缺少冲帐、拆借等业务;合伙虽然也有了长期的发展,但相对英、荷等国却显得落后,如缺乏股东大会等固定的权力机关和经营机关;股票虽也有转让、买卖,但缺乏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的、价格可预测的股票交易场所;财政仍是依靠直接的实物、货币、劳役征收,信用化的趋势仍不明显。

究其原因,我觉得其中之一可能与中国特定的比较成熟的资金市场结构有关系。一方面这一时期新的生产方式虽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以手工业、农业结合的小生产方式为主;相应地商品市场方面虽然日常用品(粮、棉、布)的长途贩运为标志的全国性市场得到发展,但仍以地方性小市场、区域性市场及城市市场为主。与这种特定的生产方式或商品市场相适应,中国古代资金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整合,到15至18世纪已经相当成熟,形成了一种灵活的、以直接的金属货币存贷为主、高中低层配套的、能满足各种各样的社会金融需求的资金市场。[40]这一资金市场被整合得非常好,徽商、晋商等的放贷资本规模较大、所跨地域较广、资本自由流动程度较大、供求相对稳定、与经营者和生产者(主要是商人、手工业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满足了大部分资本性、经营性资金的需求,这可以说是一种“高层的金融”;除此之外还有满足小农、小手工业者乃至小商小贩的那种数额较小、主要在本地农村或集市、市镇上便能满足的资金放贷,或各种因日常生活、侯选求学、丧葬嫁娶、溺佛求神及其他一般人情来往而引起的生活性借贷。这些大概都可以说是一种低层金融了。另一方面,与西方社会不同,中国的伦理宗教对有息借贷是不加谴责和禁止的,政府不但不加禁止,有时自身还经营多种有息放贷。因此商人、地主个人或组织和团体一方面可毫无障碍进行直接的有息放贷而不必担心被禁止,也就没有必要采取与人合伙或将借贷隐藏于汇兑之中的办法以躲避政府或教会的禁制。从而减缓了走向票据化的压力。

此外封建国家的影响也不能忽视。中国封建政府在经济方面最重要的控制干预之一便是将货币的铸造、供应的大权紧紧地抓在自己手里,直至宋元明初等钱与楮币并用的时代还是如此。当国内银铜产量不足,白银自美洲传入中国、这种控制有所减轻时,政府仍有较强的控制干预力量。整体上说,这种控制干预表现在:打击假劣货币、盗铸等;通过购买实物收回货币或投入货币增加市场货币供应;或作好金银、铜钱等实物货币的储备以稳定纸币之价;或收回旧纸币,换回新纸币等。国家至少从秦开始便建当了庞大而完备的文官系统和常备军队,尽管政府为财政需要常滥发货币,尤其是滥发纸币。但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国家毕竟较好地供应了货币;通过这个完备的文官系统及相应的吏役系统征敛到了足够的货币、实物及人力;通过对流通过程的垄断控制,获取禁榷专利收入;建立起属于国家及皇帝本人的产业,直接获得地租、利润、利息收入;利用商人完成了国家所不能完成、或作起来成本太高的、与政治军事密切相关的一些事务,如军粮、官物的购买、运输等,这样封建国家财政便无需走国债信用化的途径。

总而言之,中国社会、文化思想环境允许直接的有息货币放贷,封建国家又有较好的供应货币、维持相对较为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通过庞大的文官系统又征敛到了足够的实物或货币,以直接的货币借贷为主的资金市场己经比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的运行和发展,因而缺乏使这种直接的货币借贷走向票据化的动力。而这种以直接的货币存贷为主体的资金市场(金融信用)容易被狭隘的人的关系所束缚,因而是不利于走向社会化、近代化的。

结语

综合本文所述可见:

(1)完全否认或贬低从生产方式角度探讨资本主萌芽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既要探讨“资本流通”等与资本主义萌芽相关的种种制度性因素,也要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角度继续进行深入研究。不能将这一重大课题单纯地归结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

(2)基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国没有经历特许设立的历史阶段,故而中国的赢利性商业社团(合伙乃至公司)虽在古代有了区别于自然个人的团体性,某些类型合伙也有了某些类似法人的因素。但法人的正式形成还是要到清末《公司律》颁布之后。

(3)15-18世纪中国金融信用发展相对于同时期西方一些先进国家,表现出了发展迟滞的特点,新的信用工具有的缺乏、有的进展缓慢,但仍较好地适应了当时经济的发展。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的原因探究

摘要:

如果必须直面的近代史论,回答“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是否会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这一问题,如同评述清末新政一样,如果不是暴力革命推翻了满清政权,中国会是什么样子?对历史的假设往往就是这样,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由于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任何说法都可以存在,甚至可以说,假设的历史往往比文学世界还要精彩。本文试图通过将这一问题予以消解,未尝不是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答。

关键词:

;资本主义

“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是关于中国历史的著名论断。这里包含着一个对历史的“假设”,即假设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社会将遵循马克思提出的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至于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则是后话。历史学人却有一个共识:历史容不得假设。但是,另一个共识却是,每每提到“容不得假设”,随后便开始在假设的基础上开始评说。本文或许也摆脱不了“假设”之窠臼,但希望更多地在假设之外,得出对历史的认知。

一、革命史观

所谓革命史观,是一种从现实革命斗争的需要出发,从革命者的立场与视野来研究和评价以往革命斗争史中的人物、事件的历史观。如果用历史学科的专业要求来衡量这位非历史学家的史论,虽然有苛求之嫌,但是有利于还原更加贴近真实的历史认识。首先有必要提及一下的近代史论的特征,郭世佑教授将其概括为三:概略性,政治性,多变性。简而言之,的史论既无专著,又乏专论,以应时应势的政治报告和政策文献为主要载体;并且谈论的许多问题对自己而言是时事政治问题,而非历史的范围;更重要的是他会随着现实革命斗争需要有所调整、予以变化。从历史科学的角度来看,既然存在这些问题,基于革命史观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与学科建设问题,自然需要专业的历史学者加以解决。在建国之前,已有许多学者初步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为指导,来撰述近代中国的历史,例如范文澜的《中国近代史》、胡绳的《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等,到了1949年以后,随着共产党政权的建立、巩固,范文澜、胡绳等人的论著成为争相引用的学术权威,此后的诸多近代史著述、教材大都受其示范与影响。当然,在革命史观逐渐成为主导观点的过程中,范文澜、胡绳等人的历史认知与对近代中国的认识,相互影响、彼此互动,共同催生了革命史观。可以说,学术与政治、历史学者与政治家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是极其微妙的。同时,应该注意到即使一些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也有接近或倾向于革命史观的,例如著名清史学者萧一山,革命史观在当时有极大的进步意义,并且能够很好地服务于政治局势。今天,从现代化的视角来研究中国近代史,淡化革命因素,是从和平年代的视角、需要出发看待历史学科的,这并不是要否定革命史观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意义,只是它与当下“建设”、“发展”的主题不相适应了。同样,对的近代史论的讨论,也无法完全站在革命的立场,我们的讨论更注重它的当下意义。

二、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一语,处于第一章第三节,但是可以这么认为,不论是谁写的,文中的观点是赞同的。明显地,文章正是以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为重要基础,进而探讨中国社会问题。首先,必须注意到,这篇文章虽然有专业的历史学者参与,但是对文章观点起决定作用的却是政治宣传、革命教育的需要;其次,共产党人是在应用马克思主义解决中国问题,即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至于马克思主义是否具有普遍性,而可以适用于中国的特殊性,则是值得商榷的;再次,这篇文章的观点确立之后,更多的学者做的工作是以此为论点找论据,而鲜有敢于寻求突破的。最后,进入新时期,伴随着思想解放,史学研究开始回归学术本身,有些学者剥离政治因素后重新思考这一问题,涌现出了许多学术成果,使人们对那段历史的认识更加清晰。

三、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是史学界五朵金花之一,它的成立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体系的一个环节,重要性可见一斑。例如,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洋洋几十万言,全在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的诸位作者,主要在于完成政治任务而非单纯的学术研究。何晓明所著《世界眼光与本土特色———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从学术方法论层面进行了深入反思。何晓明认为,

(1)关于名与实。按照唯物史观,“资本主义”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思想意识形态的统一体,而我国的研究实践长期注重的是生产关系层面;另外,“萌芽”二字近乎文学描绘的用语,其本质是非精确、非学术的。

(2)关于史与论。在这一问题上,我国学者受权力的引导,先有了不可质疑的“论”,然后整理史料、充实结论,违背了历史学的认识规律。

(3)关于一般与特殊。马克思自己尚且认为他的理论不一定与其他地区的特殊情况相适应,所以把“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作为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学术起点,值得怀疑。但是,作者还说了一段十分中肯的话:“回顾近60年的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史,可以说其最重要的成就是对于相关领域基本历史资料、历史过程的清理、爬梳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虽然在许多时候也发生过‘削足适履’式的错误做法,将中国史实硬套进西欧(英国)模式里去,但是,在‘削’之前,我们毕竟对‘足’做了一番认真细致的考察和分析,对它的生命机理和运动状态有了一个比较清晰全面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中国学人坚持本土立场、凸显本土特色的结果。我们应该对此表示充分的理解、钦佩和敬意,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完全否定、横加指责。”

作者:宋花乐 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德语学院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初探: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民族资本主义的区别

摘要: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和资本主义的区别。由此可见,民族资本主义不是在中国封建社会的资本主义萌芽基础上成长起来的。

关键词: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资金;劳动力;市场;雇佣关系

学生在学习《〈中国近代现代史〉上册》(2002年审查通过必修本)关于中国近代资本主义产生时,容易出现一种误解,即认为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是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而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没有准确理解明清资本主义萌芽和中国近代资本主义间的关系和区别。

资本主义萌芽与民族资本主义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即以商品经济活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萌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客观的条件,但民族资本主义并不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基础上逐步成长起来的。二者不能混淆。以下是它们的区别:

一、从概念上看

资本主义萌芽是封建社会内部的一种新的生产关系,是指农耕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雏形,是为购买劳动力增值利润而进行的商品生产,并以自由雇佣劳动为特征,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企业和生产关系。而民族资本主义是指殖民地、半殖民地或民族独立国家中民族资产阶级所拥有的资本及民族工业。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环境中土生土长的资本主义,是相对于官僚资本主义而言的。

二、从背景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产生于明朝中后期,处于封建社会内部,由于社会分工扩大,使各自的生产品成为商品,而扩大着交换的范围。民营手工业作坊增多,市场比较繁荣,白银流通和货币关系也得到发展。这些都说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民族资本主义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内部,是在外商企业的刺激,洋务运动的诱导,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加速了自然经济解体的前提下,直接从外国输入机器、技术创办起来的。

三、从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是在明中叶以后产生并缓慢发展,但始终未能成长起来,仍是封建经济的附庸。鸦片战争前缓慢发展着。中西方资本主义萌芽出现的时间差距不大,但发展的结果却明显不同,欧洲资本主义萌芽自产生后发展迅速,16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兴起,尼德兰革命成功后出现了荷兰共和国――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却发展十分缓慢,从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到清朝前期,经历了两个世纪,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始终还处于萌芽状态。为何发展结果如此不同呢?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君主的权力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如,天主教会和教皇对王权的制约、封建贵族领主对王权的制约、一些封建自治城市对王权的制约等,因此,欧洲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形成较,专制力量相对薄弱,资本主义萌芽有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来,历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到了明清时期达到了顶峰,极大地束缚了社会的进步,根本原因是腐朽的封建制度严重的阻碍着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从政策上看,西欧主要封建国家为了维护封建统治,增强国力,对内实行重商主义政策,鼓励发展工商业对外拓展海外贸易,实行殖民扩张,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而中国的封建统治者

特别是明清统治者对内实行重农抑商政策。

如,设立众多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的规模等,对外实行闭关锁国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贸易,严重摧残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从资金上看,欧洲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后,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如,英国通过海外贸易、奴隶贸易、圈地运动等方式,为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积累了雄厚的资本。而中国的地主和商人将赚来的钱多用来买房置地,很少把资金投入到生产领域,严重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使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缺少必要的资金。主要表现在:农民遭受残酷的封建剥削,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工业品;地主和商人将赚来的钱大量买房置地,严重影响手工业的扩大再生产;封建国家设立众多的关卡。

从市场看,在欧洲,政府对内通过一系列措施,积极建立和拓展国内市场,如,英国通过圈地运动为资本主义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国内市场,对外通过殖民扩张,进一步扩大海外市场,因此,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发展所需要的国内外市场十分广阔。在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占统治地位,这使得国内市场非常狭窄。封建地租沉重造成农民极端贫困,无力从市场上购买手多关卡,对商品征收重税,并严格限制手工业生产规模;清政府实行闭关政策,禁止或限制海外贸易。鸦片战争爆发时,这种萌芽就被侵略者扼杀了。正如同志所说“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

民族资本主义是在19世纪的六七十年代产生,经历了一个初步展、黄金时期、遭受挫折、日益萎缩、被改造的曲折历程。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两个方面:不利因素:先天不足。缺乏资本的原始积累和人才、技术落后、规模小,市场狭小等;后天畸形。由于其先天的不足和列强的压制与掠夺,造成民族工业在工业结构和地区分布上呈畸形发展,中国民族工业基本上是轻工业,其中有主要是纺织业。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分布不合理,主要集中沿海大城市,未能形成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三座大山的压榨。产生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受到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束缚,步履维艰;动荡的政局。近代中国政局长期动荡,使民族工业发展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有利因素:列强侵华客观上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方式、思想观念,冲击了中国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思想观念,瓦解着中国自然经济,客观上为民族工业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条件;清末至民国历届政府都鼓励兴办实业;中国人民反帝运动的高涨,使实业救国有了广泛的社会基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爱国精神是支撑近代民族工业曲折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四、从特点来看

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在江南地区的个别行业(个别部门)如:纺织业、制瓷业等,一般规模小,采用手工操作,其主要特征就是雇佣关系。手工工场的管理者是富裕起来的手工作坊主,即“出资”的机户。劳动者是丧失了任何生产资料,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别无生活保障,他们与作坊主的关系是“机户出资,机工出力”,即生产资料拥有者与出卖劳力的自由雇佣劳动者的有机结合。民族资本主义出现在东南沿海地区,一般规模稍大,其主要特征是采用大机器生产。企业的管理者是一些官僚、地主和商人转化的民族资产阶级。企业的劳动者是工业无产阶级,即来自破产的农民。

五、从影响来看

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表明在封建社会内部已经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封建制度衰落的标志和具体体现之一;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代表了中国社会进步发展的总趋势,但是资本主义萌芽仅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产生,是对雇佣关系的一定发展,在整个商品生产中不起决定作用,在整个城市经济中也无足轻重,而相对于大海般的封建经济,它仅是沧海一粟,对整个社会的进程未发挥什么作用。民族资本主义使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变化:鸦片战争前,中国式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战主导地位。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入侵使封建经济日益解体。中国民族资本主义产生后,中国的经济结构中出现了新成分,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进一步瓦解。中国的阶级结构发生变化: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诞生并得到发展,无产阶级队伍发展壮大。促使了民主思想的传播和民主革命的发展:在近代工业引进西方自然科学的同时,西方的是科学知识也随之引入。在此基础上,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出现了早期的维新派,他们的主张为以后的奠定了思想基础。随着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初步发展,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也逐渐成长起来,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力量,并开始登上政治舞台。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不是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

(作者单位: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中学 53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