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审判 快递延误造成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 【正文】

快递延误造成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

作者:刘晓夏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快递   中通公司   赔偿   损失   2009年  

摘要:2009年3月30日,原告德宏公司委托被告中通公司快递两张增值税发票给客户诺德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844163.88元,并支付邮资5元。同年7月8日,德宏公司向中通公司查询该快件投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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