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知识产权犯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正文】

知识产权犯罪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

作者:冯昌波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314500
知识产权犯罪   商标标识   酱香型白酒   中立帮助行为   支付宝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浙江省义鸟市稠山二区某地下室为制假窝点,未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人许可情况下,从不法商贩毛某处购得假冒“五粮液”“茅台”酒瓶、包装、商标标识一万余套,以金六福酒冒充“茅台”、以无牌酱香型白酒冒充“五粮液”,自行灌装包装后销售给于某等人,销售额十万余元.制作销售假酒过程中,陈某妻子王某明知陈某可能用于犯罪仍提供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售假货款;陈某小舅子(堂弟)宋某,明知陈某制作的酒可能有问题,仍帮忙清洗酒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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