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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管理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2 16:10:44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正好的满足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资金主要用于托管机构筹建期和运营初期,包括几个方面: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基本设备,维持中心日常运行的经费等。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2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顾问;服务;研究

1 概述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法规日益完善,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多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绩,迈上了新台阶,截止至2015年,我国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受理量首次超过100万件,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持续稳固。目前,我国正处于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国家层面也提出了“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明确了知识产权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服务属于技术与知识结合的服务类型,经济附加值较高,其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社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切实做好知识产权服务,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强市的重要手段之一。

大连市作为国家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服务工作开展也相对较早,目前,已经探索开展出了一条知识产权顾问特色服务路径,对提升本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但同时也应当指出我市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内容、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作者借此文对如何构建我市知识产权顾问服务体系进行相关探讨研究。

2 大连市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工作概述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大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升大连市企业知识产权整体应用能力,提高科技创新活力,大连市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启用了大连市知识产权顾问团工作机制。该项工作依托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资源,选择创新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作为顾问对象,调研企业知识产权应用现状,充分了解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编制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并开展专利信息运用、知识产权培训、政策宣传、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等多方面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综合能力。

3 大连市知识产权顾问服务特点

3.1 知识产权服务类平台基础功能日益完善。自知识产权顾问团工作开展以来,我市围绕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技术转化服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等知识产权顾问服务类型,先后开发建设了大连市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大连市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大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大连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等基础平台,为我市知识产权顾问服务提供了知识产权信息数据保障。

3.2 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对象数量逐年增加。自知识产权顾问团工作开展以来,先后建立知识产权顾问服务企业库,专利信息服务QQ群,逐年吸纳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高校院所、以及我市重点行业技术领域内对专利信息运用服务需求迫切的企业成为服务对象,发展成员百余名,主要为成员提供日常专利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的咨询服务,随时解决企业在日常知识产权、专利信息运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通过加强成员间沟通交流,建立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专利信息运用方面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共享机制,建立网上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利用日常顾问服务长效工作机制。

3.3 采用知识产权网上平台顾问咨询服务与网下(现场)走访顾问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顾问对象提供知识产权特色服务。自知识产权顾问团工作开展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顾问专家库,顾问团专家成员包括政府、企业、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人员,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评估、投融资等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商标、版权等领域专业人员。并组织行业内相关专家,通过知识产权网上平台顾问咨询服务与网下(现场)走访顾问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为顾问服务对象提供网上及网下知识产权顾问服务。近五年,实地走访了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7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专利信息检索、分析预警、专利信息运用技能培训、专利申请、专利管理、维权援助、专利技术转化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特色顾问服务,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意识,提高了企业专利信息运用能力,为企业提高技术研发起点,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提供了专利信息保障。

4 大连市知识产权顾问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今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顾问服务体系将对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带动地方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作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4.1 扩充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内容,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现阶段,由于我国的专利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的申请授权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版权由国家版权局管理,植物新品种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管理,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负责,因此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也比较分散,知识产权顾问服务范围目前也仅局限于专利顾问服务工作,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功能有很大部分缺失。因此,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各类知识产权职能部门,扩大知识产权顾问服务的内容,尽可能囊括所有知识产权顾问服务类型,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建立以专利信息顾问服务为核心,兼顾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多种知识产权信息的全方位、立体化知识产权综合顾问服务机制。

4.2 搭建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的知识产权顾问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信息化平台建设方面,应当围绕扩充的知识产权顾问服务类型,建设集专利、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多种知识产权信息数据于一体的知识产权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顾问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长效化方向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与共享。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3篇

收稿日期:20160416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1.19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攻关项目(13JZD020)

作者简介:杨晓娟(1983-),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并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近年来,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已经进入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之列,并成为其重要支撑体系之一和高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之一。随着“中国创造”战略的提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所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方面,知识产权服务业必将通过大力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然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服务理念滞后,服务机构功能较弱,行业协会与行业联盟的作用不充分。为此,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的做法,汲取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构建合理、完善、可行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此来激励农业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相关内容概述

(一)知识产权与农业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尽管学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14],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基于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即智力创造者对该项智力成果的占有权利。因此,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即知识产权是主体对创新性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能够为本人或他人所使用、并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种专有权利的总称。

2.农业知识产权。同理,依据客体特征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界定,即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存在或运用于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是主体对创新性涉农智力成果以及由此所带来的一系列能够为本人或他人所使用的特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所依法享有的各种专门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生命性、自然依赖性、公益性、权属模糊性等独特特征,基于这些特征所培育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区别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根本标志。

(二)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通常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范畴,是为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一系列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驱动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即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是指以知识产权政策、制度、法律为基础,通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资源系统,为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确权、登记、用权和维权等服务。

2.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即以农业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制度为基础,通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社会资源系统,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类知识产权(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申请、审查、确权、登记、用权和维权等服务。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又称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体系,该体系是由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提供者、农业知识产权需求者、农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监管部门构成。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以农业知识产权体系为基础,大力发展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完善的前提和关键。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对象主要集中在进行农业知识产权创新的主体上,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院所等。(2)服务提供的专属性。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农业协作组织、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3)服务方式的多元性。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两种方式。前者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动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源,从而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后者是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市场规律,为满足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4)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和层次的系统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从整体上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由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层、中介服务层和创新主体服务层所组成的完整系统。(5)服务链条的完整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链条上的三个节点依次是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中段的用权服务(商用化服务)以及末端的维权服务。三个节点所包含的内容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内容相对应,并始终贯穿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全过程。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有待健全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依次经历了探索起步时期(1949-1982)、初步发展时期(1982-2005)、蓬勃发展时期(2005至今)三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若干项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制度出台。特别是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框架与实施体系正式建立。更重要的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还明确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知识产权传播利用,大力发展和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并确立了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要向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目标。2010年6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等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这是首个规范、指导、约束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尽管较为原则和笼统。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尚未完全摆脱政府管制而仍处于市场培育期,如何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充分利用市场进行有效运作,实现从注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向注重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和法律服务转变,是我们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行业管理体制不顺

农业知识产权主要涉及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特殊的类别属性影响并直接决定着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性质、特征及行业范围,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因缺乏相应的行业管理体制而受农业知识产权类别管理的制约。在现有农业知识产权类别管理模式下,涉农专利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植物新品种由国家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国家农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共同负责,涉农商标事务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商业秘密由国家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国家农业部门和文化部门共同承担。尽管以上相关部门均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发展方式,但农业知识产权类别管理导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被人为分割,各类职能部门缺乏应有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意识,协同沟通与合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难以达成共识并共同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

(三)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程度较低

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两种方式。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服务职能,动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源,从而为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然而,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职责不清,政企边界模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混淆,导致政府所提供的产品和项目单一,公共服务产品和项目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是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据市场规律,为满足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产品和项目。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突飞猛进,特别是2008 年国家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发展迅速。作为知识产权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型,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三年位居全球第一,截止至2015年上半年,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5件。尽管如此,我国专利尤其是农业专利授权率较低,有效专利数量少,专利市场转化率低。从侧面反映出我国行业存在的问题,虽然北、上、广云集了国内有名专利服务机构,但是,其他二三线城市以及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层次低,规模小,专业性与综合性差,服务功能弱,其所提供的市场化服务严重短缺。据统计,海南只有两家专利机构,甘肃、青海、宁夏也仅有三家机构。另外,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链条上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大多发生在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即服务、信息服务和培训服务上,中段的用权服务和末端的相关服务,如商用化服务、法律服务、咨询服务还严重缺乏。因此,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仍处于发展初期,服务供给分布不均,整体服务水平不高。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供给不足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使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整体发展缓慢。

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调查表明,涉农专利转移同其他领域专利转移相比比重偏低,转让和许可比例分别为3.9%和5.7%(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为4.5%和6.2%);实施收益低,收益超过500万元的仅有9.6%(全国平均水平则为10.5%)。

(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作用有限

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 是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与服务项目的主要提供者之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既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如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中华商标协会、中国版权协会等,也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联盟。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虽是民间社会团体,但同时要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民政部门的双重管理,其自身所具有的中立属性非常稀薄。因此,通过“第三方组织”实现对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提供、监管,发挥其自律职能,尚有待培育和开发。

2013年由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约占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总数的95%;真正独立于政府职能部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不足5%,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1)。

三、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运作经验

(一)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保障体系健全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体现在该国所颁布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5]。197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 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第一部技术转移法《技术革新法》,其核心内容规定由美国联邦政府经费支持而完成的研究成果属于研究单位所有,联邦政府保留对科技成果的优先使用权,通过该法案,美国大部分科研单位都制定了比较规范的专利保护和转让的相关规定,且明确了研究人员、单位之间的利益,鼓励研究人员将其研究成果推向企业,使其商业化[6]。1986年美国颁布《联邦技术移转法》,该法颁布后,联邦政府于1991年创建国家技术移转中心,专门负责700多个国家实验室、大学和私人机构的技术成果的实施、许可和转让。且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美国均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如《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国家技术转移与进步法》《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法律中都确立了较为完整的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度和措施,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研究机构与工业界的合作,促进联邦政府拥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这些政策、制度和措施保障了农业企业科技计划的推行,促进了农业企业的技术转移、技术运用与技术创新,加大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为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

日本同样重视知识产权服务制度建设,《科学技术基本法》是支撑日本科学技术体系的基本法律,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法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有力保障。1998年日本通过《促进大学等技术成果向民间事业转移法》,促进了大学和国立研究机构将技术成果转移向企业,推动进技术研发,促进利用研究成果,开拓新产业。该法规定设立“产业基础整顿基金”,对实施技术转移的大学提供资金支持和债务担保,保证科技创新顺利进行。日本还效仿美国的技术许可办公室的办法,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鼓励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并将所得利益反馈,进而激励研究人员进一步致力于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研发活动。2002年日本开始实施了“知识产权立国战略”,通过战略层面创造、保护和应用知识产权。从2002年3月至2003年1月,不到1年的时间,相继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和《知识产权基本法》,这些法案有效促进科研机构与产业之间进行技术交流与技术转化,推动基础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是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利用及对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的完善的重要内容。2003年日本政府成立了以首相任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的最好规格沟通与协调平台,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其战略核心是把研究活动和创造活动的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从战略上保护应用,以知识产权为基础,推进产品和服务的高附加值化。战略重点上以企业、科研机构和学校为中心,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和发明创造,促进联合发明,并在大学和科研院所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部,健全技术转让机构。在推动知识产权方面,日本鼓励大企业把没有应用的专利向社会开放,以便支持需要的企业和个人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并且促进高校和研究机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创办风险企业,直接将知识产权产业化。另一方面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先后制定的《联合研究制度》《研究交流促进法》等法律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的有力保障。

韩国政府也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政策与制度。《发明促进法案》《研发促进法》《工业、教育产学联盟促进法》《科技创新特殊措施法》以及《技术转让促进法》等法案中都有专门针对农业知识产权利用和商业化的开发的具体内容,其立法目的在于有效激励农业企业和农业科研院所的创新活动,促进农业技术的实施和转化。

(二)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类型多样,既包括国家农业技术信息中心、国家农业技术转移网络以及国家实验室农业技术转移联合体,也包括校企合作研究中心、农业企业高科技园区与孵化器等组织。20世纪末,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成立[89],该中心下设农业技术转移部,建立了农业技术咨询档案,主要用于提供农业咨询及有关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的管理培训。在服务方式上,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全国设置了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其目的在于提供农业技术评估、相关市场调研以及农业技术中介等服务。美国多数学校都建立了知识产权经营专门机构[7],负责学校科研的后端工作,如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经营,典型的代表有1961年成立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许可办公室,该办公室首先明确其与发明人或学校等之间的利益关系,明确彼此职责,技术办公室负责技术内容的评估、申请、转让或许可。当一项技术实施并取得收益后,许可办公室将留下一定比例的收益资金作为管理费,剩余收益资金将在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和学校之间平均分配,通过这一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发明人和学校创新的积极性,并促进了发明转化的效率。

韩国国内建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通过共享系统资源,创新主体形成了高效的研发能力。目前韩国的知识产权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共有69家,但种类不一。其中,公立性质的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占46.3%,私立的占53.7%。据统计,2012年全年58.7%的涉农专利通过农业企业进行交易,38.4%的涉农专利通过农业院校等科研院所进行交易。2012年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涉农专利转让金额约为124.3亿韩元。

(三)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程度高

美国农业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程度高,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多、影响大、牌子硬。在美国,有多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Dialog公司、Tomson公司、CHI公司、Wisdomain公司、Delphion 公司数据库、STN检索系统等都提供涉农专利信息的检索及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美国CHI咨询公司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将科学论文引用分析技术扩展到专利引用分析,用于分析企业竞争动向、技术跟踪和其他产业技术分析,P&L等30多家公司帮助专利权人与专利投资公司牵线,促进科技转化。高智发明公司的投资业务同样适用于农业技术发明。比如,借助高智公司为内部科学家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取得农业知识产权并进行转让;收购有市场潜力的涉农发明和涉农专利经营权进行二次开发并进行技术许可或转让。汤森?路透公司,拥有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和专利检索分析技术,该公司能够结合农业专业知识和农业创新技术,为决策者提供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信息服务。

韩国政府农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已由2009年之前集中于农业知识产权供应方转变为农业知识产权的需求方,并通过知识产权转让系统予以保障。此外,韩国政府还建立了专利拍卖系统,反映在农业领域,则是紧紧围绕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切实的市场需求,全面进行农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通过农业知识产权交易的波动来帮助并推动农业知识产权交易的完成。

日本政府则主动向农业企业和其他高科技风险农业企业提供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接受其咨询,支持其投资、研发和获取农业知识产权。日本政府还对高科技风险农业企业的优秀技术成果进行表彰,鼓励其向海外发展。实践证明,日本政府通过重视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确实达到了支持农业企业创新和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同时,日本在知识产权服务上也借鉴美国在大学设立技术办公室的做法,在1998年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目的在于鼓励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推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并将商业化成果反馈,从而激励研究人员进一步致力于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研发活动。

(四)农业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协会发达

在美国,与知识产权紧密相关的行业协会数量多、专业性与综合性程度高,这些行业协会中的大多数涉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的相关内容,比如国际知识产权联盟,该联盟下属的美国出版商协会、美国商业软件联盟等会员,均对相关农业知识产权的转移、技术评估、咨询服务进行了规范。除此之外的其他行业协会还包括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部、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协会、国际反假冒联盟,知识产权所有人协会等。这些知识产权行业协会通过自身作用的发挥,影响美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全球化战略产生了较为深远的意义。

(五)重视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传播

日本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工作且富有成效。日本全国共建有50多个知识产权数据中心,300多个知识产权数据图书馆,能够为包括农业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在内的各类主体提供及时、全面、完整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此外,日本注重促进农业知识产权项目的流通,其做法是:先由政府提供支持资金,然后由综合情报部门进行项目委托,最后实施农业知识产权流通促进项目。

韩国政府竭力扶持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采取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等方式,鼓励各种信息服务机构的创建。韩国政府还积极筹备“数据库振兴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包括农业在内的重点领域数据库的加工生产,所有这都促使韩国农业知识产权信信息交流和服务业的蓬勃发展。

从主要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基本运作来看,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体系健全,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以及商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府投资开发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能够通过共享机制面向全社会开放,受益面广,政府主动为中小农业企业及其他高科技农业企业提供农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及其他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第三方组织等作用明显[7];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化程度高,存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为高科技农业公司不断提供着高端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发达国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运行的做法和经验可供我们学习与借鉴。最近,《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提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政策主张。如何在新形势下建立和运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对策

在借鉴美国及日本和韩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国农业发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知识产权发展对策。

(一)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制度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式起步于从20世纪8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但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尚未完全摆脱政府管制,尚未完全实现从注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向注重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和法律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转变。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除受特定国家、地区知识产权产业化的客观发展水平制约外,还与相关法律、政策、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紧密相关。因此,要在重视农业知识产权法律、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更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相关制度体系。目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建立不同层次、适用明确、完整规范、内容详尽、激励创新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制度体系。此外,要加快修订专项涉农法律法规,突出强化产业、科技、区域、信息和贸易等政策与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与配套。结合农业自身特点,及时制定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金融、信贷、财政和税收政策,能够切实让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及其他市场化运作组织享受到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最终实现从注重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向注重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和法律服务的转变。

(二)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部门协作机制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分类特性及其管理特点,导致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被分割,各类职能部门缺乏良好的服务理念与服务意识,协同沟通与合作机制不完善、不健全,难以达成共识,共同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针对目前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体系不完整和管理相对分散的现实,将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从国家层面,重视深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建立集中管理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部门,形成部门间分工明确、彼此协调、相互协作、紧密联系、高效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机制。在具体实施上,可借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强大的人才队伍和数据资源,统筹规划,建立高层次的知识产权审批、咨询、信息服务机构。针对农业这一经济效益较低的领域,可由政府统一出资,对农业领域的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技术分析、专利预警、专利技术和产品展示交易等一体化、专业化的服务,对农业领域产生最大程度地普惠效应,推动农业领域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服务部门的协作与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因地制宜,依据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制度体系,制定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10]。

(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发展势头良好,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服务体系日益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职责不清,政企边界模糊,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混淆,导致政府所提供的产品和项目单一,公共服务产品和项目的有效供给严重不足[1112]。针对此种情况,应当确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的思路和原则,注重政府引导作用的发挥,不断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管理经验,具体而言,国家应当继续加大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与公共服务工程重点项目建设,不断创新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形成机理、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根据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政府要在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提高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建设高质量的涉农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权、涉农商标权、农业商业秘密权以及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等农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库,针对农业领域知识层次较低的特点,开发系统、完善的检索系统,加大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并推动其标准化建设,并将其在全国范围推广,并适当免费对外开放,打造全国性农业知识产权运用转化平台,大力培育出一批农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推动不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服务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机构提供农业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指导各地区、相关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库,努力促使农业知识产权系统集成、内容完整、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四)大力培育农业知识产权市场服务

针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层次低,规模小,专业性与综合性差,服务功能弱,其所提供的市场化服务严重短缺的特点,政府、社会要积极培育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与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及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此作为提升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影响力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使得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市场服务均衡发展。建立政(政府)-产(产业)-学(学校)-研(研发)-金(财政)-介(中介)-用(用户)协同发展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和应用机制。尝试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使具有一定条件和优势的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转型,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北京、苏州、广州、天津、武汉、郑州和成都成立了7个自负盈亏的知识产权审批机构,以高质量的专利审批机构带动知识产权市场服务的发展。整合技术市场的作用,构建成本低廉、信息充分、交易活跃、程序简化、服务优良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和交流平台。开展市场化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农业知识产权信息需求。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参与增值性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倡导农业科技企业、农业院校等科研院所提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实现农业知识产权与科技的水乳交融,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农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政府和社会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最终促进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五)充分发挥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在内的农业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开展农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加强沟通,组织共同维权。监督、指导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的工作,强化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的服务、自律功能,促进农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的合理、健康、可持续发展。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应适时推进涉农专利信息服务、农业知识产权预警以及资产评估等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发挥自身作用,并通过建立诚信管理制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提高社会公信度。同时,农业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和行业联盟还应当在标准制定与产品推广等方面积极贡献力量,建立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准入机制、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制度以及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相关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六)高度重视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服务大多发生在产业链前端的获权服务上[13],中段的用权服务,尤其是商用化服务则严重缺乏。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重视知识产权的商用化服务,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运营才是最终实现知识产权内在价值的必然要求。北京国之专利预警咨询中心是我国2003年成立的首家从事知识产权运营和服务的专业机构,10多年来,该机构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转化、企业专利市场布局、产权评估、技术挖掘等。2015年11月,国内首只国家资金引导的知识产权股权基金正式,该基金的建立,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和转化起到了引导和示范作用,其目的就是以政府为引导,撬动社会资金,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2015年12月,国家首只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引导发起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北京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成立,主要关注引动互联网和生物医药领域。 2016年1月,广东成立首笔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总规模30亿。但以上基金多主要集中于通讯、电子、医药等相关领域,我们需以此引导,争取更多的基金投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转化。为此,可以探索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专项运营基金,该项基金可由国家、企业、院校、社会等多方共同出资构成,基金无偿提供给运营主体使用,所获收益按照比例再次注入基金池,从而起到蓄水池的功能,以此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运用。

此外,还应致力于农业知识产权推广应用新政策和新机制的建立,以发挥农业科技创新的多样性功能,使我国知识产权更好服务于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积极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投融资服务,政府要适时出台支持金融投资机构的政策,促进其对农业知识产权实施与产业化运作的投资,大力推进农业知识产权创业,形成有利于农业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转让与转化、融资、作价入股的环境。培育和发展农业知识产权转化应用的新兴服务模式,比如农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农业知识产权托管模式、农业知识产权保险模式以及农业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模式等,推动更多农业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参与知识产权运营。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4篇

4月10日,《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会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协调司司长黄庆,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吕志华,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巡视员吴宁燕出席新闻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黄庆在会上介绍,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认真执行并完成2011年各项计划任务,科学规划“十二五”时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加快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全方位加强人才培养、文化宣传和对外交流,战略实施工作取得新成效。

黄庆表示,2012年,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结合国家中心工作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面临的新形势,共同研究制定了《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经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已于4月6日正式印发实施。

2012年推进计划按照“任务导向、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务求实效”的制定原则,确定了八方面重点工作,明确了90项具体措施和相应的负责部门。八方面重点工作分别如下:

一是“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完善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改进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审查和管理工作,引导知识产权创造主体从注重知识产权数量向注重知识产权质量转变,促进提升知识产权价值。二是“运用知识产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通过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推进工作体系,出台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知识产权分析和布局,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导向。三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以知识产权为纽带,完善产学研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机制,出台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政策,推动知识产权成果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继续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打击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五是“发展优势领域知识产权”。通过整理、挖掘我国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资源,研究建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相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六是“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科学管理效能,提高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七是“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通过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推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与有序开放,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促进地方知识产权服务聚集发展,加快知识产权服务高端人才培养。八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人才培养,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培育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社会环境。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5篇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服务外包这一新型管理模式已经快速发展成为一个每年数万亿美元的潜在巨大市场。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估计,近两年来服务外包业务总额占全球商务活动总金额的14.8%,未来5-10年全球服务外包市场还将以30%-40%的速度递增。此次金融危机进一步加剧经济全球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速度,也进一步凸显服务外包不可替代的产业优势。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服务外包

自2010年2月厦门市荣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来,服务外包迅速成为厦门市经济发展中最热门的新兴产业。据统计,今年1-10月,我市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62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18倍,且增速仍在扩大。在服务外包产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执业律师,作者基于服务外包产业的特点,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论述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所涉的法律问题,并希求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权属、建立保密制度和创造良好的法律风险防控环境等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的发展。

一、服务外包发展特点决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IT系统开发、应用管理以及业务流程优化等自身非核心的业务需求通过外包由服务提供商完成,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模式。服务外包业务包括BPO(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商业流程外包),ITO(Information Technology Outsourcing,信息技术外包)、KPO(Knowledge Process Outsourcing,知识流程外包)。

目前,服务外包广泛应用于IT服务、人力资源管理、金融、会计、客户服务、研发、产品设计等众多领域。服务外包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显着特点:一是专业化。接包商往往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对于接包的业务具有行业优势和更加专业化的技能;二是高层次的人力资源。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源是服务外包产业的核心,服务外包企业价值与人员规模成正比;三是不受地域限制。接包商只要能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无论在哪里都可以进行合作。四是合作双方的高信任度。服务外包合作使发包方和接包方有机会不同程度的涉入对方的研发、设计、人事、营销等企业内部管理,合作双方必须彼此充分信任并有完备的合同保障确保双方商业安全。

综上所述,在服务外包的协议交易和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内部、外部)、商标、工业品设计、专利、版权等智力成果归属、使用权限问题。

厦门市在申报“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提出的地域特色是“台湾接单、厦门服务”,即以台海近岸优势,打造一流的服务提供商集群。目前厦门市拥有近百家专业的服务外包提供商,其中不乏第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软件企业东南融通,以及雅马哈、富士通、百威英博等服务外包龙头企业,但绝大多数的服务外包企业仍处在创业和发展初期,企业关注于人才和订单,对内部知识产权建设和对外合同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殊不知服务外包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已成为国外客户选择合作对象的关键因素。由于服务外包涉及企业内部职能和部分商业秘密,甚至是核心技术,因此发包方首要关注的是潜在合伙人保护机密信息和商业秘密的能力,以防止自身信息被疏忽外泄或故意盗用。欧美地区的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正是由于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及管理水平的不信任,不愿意将具有高附加值的外包服务订单委托给中国企业。可以说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影响到服务外包的整体运行。

二、发展服务外包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及法条解析

服务外包的重要特征是可扩展性和黏附性,一旦开始合作并且成功就会带来大笔的后续业务。因此,双方自合作伊始就须将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关键性条款予以明确,而且权利、义务的规范不仅仅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前义务和合同履行后义务均需予以规定,否则将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带来巨大隐患。据了解,当前服务外包企业主要面临两大知识产权风险。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明。知识产权的权属既包括新成果的权属,也包括被覆盖了的旧有技术的使用权问题。特别是发包方授权接包方使用的知识产权使用权限、服务外包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以及经过改进的知识产权权属、接包方在向发包方交付的成果中所含接包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权限等三个重要方面约定不明。二是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由于服务外包业内人员流动较大,中小服务外包企业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跳槽现象管理缺位,基本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置专业保密人员,鲜有企业建立商业秘密战略管理体系,而依靠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企业却很少针对保密条款支付员工相应保密费。具体分析如下:

(一)服务外包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由我国《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而这些不同法律规范所根基的原则均是诚实信用原则。

1.缔约阶段。由于服务外包的特殊性质,在缔结合同之前的协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机会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因此,服务外包的双方当事人,首先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就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3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履约阶段。服务外包作为一种贸易合同,合同的双方需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列出详细的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这不仅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需要,更是双方当事人执行合同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禁止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3.合同终止后。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终止后,双方还继续对其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即合同后义务。《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如果侵犯另一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受害方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条款提讼。另外,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秘密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规定。

(二)服务外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

服务外包并不是发包企业向接包企业简单地采购一件产品或服务,而是接包企业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和提供的信息开发研究并制定出符合发包企业要求的服务方案。这一过程就必定会产生新的成果,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就需要在服务外包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合同法》第339条、340条对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所取得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均有明确规定。《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著作权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三、发展服务外包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行性措施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仍落后于欧美国家以及竞争对手印度,但已经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建设。目前已有多部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熟练运用上述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外包双方无疑是比较好的风险控制方式,但对于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府而言,对于大部分发展中的接包方来说,还需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可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法律风险。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入手:

1.政府层面。一是从立法角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在中国的发展可谓采取“自上而下”即由政府为主要推手的产业发展策略。政府的角色首先应以知识产权的保护者出现。有专家指出,印度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外,政府大力度多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印度的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856年,比我国早了100年,其后,印度政府加大知识产权立法力度,九十年代修改的《版权法》被称为世界上最严格的法律之一。政府努力保护软件企业的利益和创新积极性,为欧美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吸引了大批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离岸中心,为发展外包产业营造了有利的商业环境。二是推动标准化管理。印度政府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制造软件,现在印度是世界上获得ISO9000认证最多的国家,也是全球获得SEICMM5认证的企业的最大所属国。而我国通过CMM5级认证的企业只有20余家。三是通过行业组织和协会等中介机构推行商业诚信。通过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建立服务外包企业、个人诚信档案,对侵犯知识产权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知识产权诚信档案作为服务外包企业评优、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等的重要依据。四是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行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工程师培训。强制性要求服务外包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员。

2.企业层面。一是定期开展内部培训以增强员工及高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是建立保密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在什么阶段必须处于保密状态;与可能接触保密信息员工、管理人员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等;明确限制无关人员接触保密信息;采用保密技术或者手段,对非人员使用保密信息的批准程序等予以明确。三是利用合同规范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其归属首先遵循的是合同优先的原则。一般而言,针对发包方自身的知识产权,接包方应考虑其所有知识产权有效期、具体权限及许可使用范围等;如果涉及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必须要检查所有有赖于许可第三方进行外包的许可使用协议文件,它是否可以分授予销售者。关于外包关系期间改进或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归接包方所有还是归发包方所有或是发包方和接包方共同拥有,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6篇

日前,国内首家知识产权应用展示中心―CSIP知识产权应用展示中心(以下简称展示中心)在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正式成立。展示中心的成立,旨在信息产业领域深刻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十一五”纲要规划要求,引导专利分析软件开发与服务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依托CSIP服务能力

作为信息产业部的直属事业单位,CSIP为我国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和企业发展提供公共、中立、开放的服务。为有力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有效地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增值,2005年10月,CSIP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初期以MII-THOMSON知识产权实验室为依托,致力于建立一个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和高效的知识产权问题解决方案的核心服务平台,立足于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为国内企业提供与全球同步的科技情报信息服务,同时为国家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

目前,CSIP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主要开展两方面的服务工作:

第一,服务国家重要课题研究。CSIP立足软件与集成电路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能够为国家重大专项立项、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热点专利技术追踪、重要领域专利布局分析、重点领域专利地图绘制、重要专利和核心专利保护分析。

第二,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建设。CSIP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通过对专利情报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包括专利信息的商业情报价值和技术情报价值,帮助企业在此基础上合理部署研发力量,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包括专利检索、专利分析(专利战略分析、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无效分析、竞争对手战略分析、特定领域专利技术方案预研分析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咨询、知识产权培训等。

经过数年的发展,CSIP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已在服务政府、行业、企业等方面做出了大量的工作:

在服务行业与政府方面,先后就刀片服务器、电动汽车、RFID射频技术及测试方法、CPU和DSP相关技术完成专利布局分析,开展了信息产业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题―集成电路产业知识产权问题专题研究”软课题研究和CPU指令集的知识产权保护课题研究,参与完成《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及相关配套体系文件,并完成《国内手机电视预推标准研究》的报告;2007年8月,着手开发满足专利文献搜集、管理、分析、应用需求的高效专利信息系统。

在服务企业方面,在存储器低功耗技术领域、基因工程领域就专利进行无效检索和分析鉴定,为企业专利反击行动提供咨询,为企业提供综合的知识产权服务和战略规划咨询;特设计各项中高级课程,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提供切实有效的培训,现已在专利检索与分析、专利信息挖掘、专利地图制作、专利与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专利交易、诉讼等方面展开了众多培训,并开展了信息产业紧缺人才培养工程。

此外,CSIP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还领导成立开源软件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组,组织完成《开源软件知识产权分析方法总论》与《Free Type软件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在市场推广与品牌运作方面,已连续两年成功举办了IP China集成电路与软件知识产权峰会,在业内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在服务政府和企业的过程中,CSIP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部积极探索,广泛对外合作,致力于提高企业应用专利分析技术和相关软件的水平。为此,CSIP先后与汤姆森科技信息集团携手共建了MII-THOMSON知识产权实验室,与保定市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联手组建CSIP-大为知识产权应用实验室,并积极筹建了MIICSIP知识产权应用展示中心。

构建展示中心

CSIP负责国家软件与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在专利检索分析、知识产权战略咨询等方面为政府部门及业内企业提供权威、专业的服务,具有良好的产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在长期的工作过程中,CSIP发现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却苦于知识产权相关知识不足,缺乏知识产权工作制度、方法的指导,缺少专业知识产权软件工具的辅助,在知识产权、专利管理及分析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迫切需要寻找到适合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分析软件,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流程。同时,据调查,国外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分析软件开发的企业已经比较成熟,国内同类企业也初具规模,发展势头良好。他们一方面推动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促进专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为提升我国创新效率、创新价值、知识产权应用管理水平做出了贡献;但是,另一方面,国内同类企业还没有形成产业规模,软件功能需不断改进,宣传力度有限,尚需要知识产权先进理论及技术支持,需要国家的统一引导扶持。

基于此,CSIP在信息产业部指导下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应用展示中心,将国内外优秀知识产权软件资源集中在展示中心这个平台,旨在扩大企业专利检索、分析软件与服务的影响力,为知识产权检索、管理、分析软件产品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展示平台;同时为政府及企业用户创建开放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咨询环境、示范环境、产品选型的参考环境、解决方案模拟部署及实验的综合环境,使客户享受一站式全方位的IP软件产品体验。

集培训与咨询于一体

CSIP此次建立的知识产权应用展示中心受到产业各方的高度重视。国内外知识产权软件企业对展示中心的建设也非常支持,并积极参与到展示中心的建设中来。

目前,首批已有来自国内外的7家优秀知识产权软件产品供应商入驻展示中心,他们是:北京彼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国长煦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灵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大为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汉光知识产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恒和顿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台湾连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展示中心成立仪式上,展示中心各入驻企业代表与客户在知识产权软件、专利管理分析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展示中心目前总计有18个知识产权展示软件可供用户体验试用,包括专利数据库、技术专题专利数据库、专利下载工具、专利分析软件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等各类知识产权工作辅助软件。这些软件涉及基础数据、专利分析、IP管理等方面,基本能够满足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方面的需求,贯穿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整个过程。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7篇

(一)确立会计服务规则

大中型企业内部基本都拥有完整的会计部门,在市场竞争中遇到有关知识产权问题时,企业内的会计部门可就此类问题提供各种会计信息和策略方案,支持企业管理决策。而相对于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并不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经营规模小,人力资源成本高,且没有充足的专业人员来组建自己的会计部门,往往只设立个别的会计人员来从事企业的会计职能,或者干脆取消企业内会计人员,由会计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以节省开支,降低成本。在这样不利的环境下,小微企业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知识产权会计核算问题就极为困难。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日益频繁,尤其网络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知识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小微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会计职能不可或缺,必须借助外界的帮助增强知识产权会计能力。因此,在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有关会计活动方面,应当确立会计服务规则,由会计事务所等社会性的专业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咨询、会计核算等服务,建立相关会计信息体系,发挥会计服务机构在专业人员、专业信息、从业经验方面的优势,弥补小微企业之不足。

(二)知识产权会计的观念引导

这里所讲的观念引导包括会计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观念优化,在有关知识产权会计问题日益引起重视的形势下,无论是会计服务部门还是小微企业本身,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与重视程度尚需加强。会计服务部门自身需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会计核算方法,掌握小微企业自创或者购入知识产权,以及利用知识产权营利的运作模式和控制环节,熟悉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会计服务能力。同时,要对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和观念的培训、引导,使其充分认识到,不论企业大小都处于知识经济的市场环境中,没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或者解决知识产权引发的纠纷就丧失了一个重要基础,从而保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会计管理实现常态化,全面准确地保存知识产权会计资料,为会计服务机构的工作提供便利。

(三)知识产权会计信息交流

就会计服务自身来说,是一种社会机构受小微企业所委托,为企业提供账务处理、资产审核、评估等一系列相关的会计服务。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活动,依赖于会计服务所提供的各项信息资源来加以保护、利用,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会计机构本身也是信息交流的平台,能够及时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会计信息。这类信息服务具体包含两个方面:其一,知识产权会计政策和法律动态。知识产权会计问题与知识产权法律、会计法律、会计准则以及其他地方政策发展有密切关系,会计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自身专业能力及时向小微企业进行宣传。其二,知识产权会计活动趋势和重要时事。地区和行业的知识产权会计发展状况以及重要时事案例,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的完善有重要的启发和推动,会计服务机构可以主动进行推广介绍。

二、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保障

(一)人员的保障

要开展知识产权会计服务,需要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两方面人员的配合,离不开满足基本要求的合格专业人员。它既包括小微企业中对知识产权有一定了解并且具备知识产权观念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包括会计服务机构中熟悉知识产权会计服务流程和核算方法的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对于绝大部分小微企业的经营者来说,知识产权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不了解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价值,不仅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总觉得知识产权是大型企业的专门活动,与小微企业关系不大。所以,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认识不足,是开展知识产权会计服务的最大障碍。国家要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突出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特别要说明只要有市场经济活动,小微企业都不能避开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的问题,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是很多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还要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问题处理能力。只有这样,小微企业才能重视知识产权会计问题,才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处理知识产权会计的需求和积极性。另一方面,会计服务机构必须提供合格的知识产权会计服务专业人员,知识产权会计是一个新的领域,传统会计知识和会计工作方法有很多不适应性。如果会计服务机构不认真研究知识产权会计的规则以及相关问题,没有一批高水的会计师来保证服务水平,给委托方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就不可能赢得作为服务对象的小微企业的信任,就会失去知识产权会计服务这个市场。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第8篇

一、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政策

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为自主创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加快地方有关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及时修订《*市专利保护条例》、《*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地方法规,适时将有关著名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职务发明条例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立法列入*的立法计划,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

(二)不断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政府主管部门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专项等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以能够合法产业化为基本前提,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为追求目标,以形成技术标准为努力方向,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将其转化为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与措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激励政策,推动育种创新成果转化为植物新品种权、地理标志。研究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办法。鼓励企业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传统工艺、传统技艺。加强地方特色的民间文艺保护,促进民间文艺发展。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制度,防止遗传资源流失和无序利用。进一步完善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利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奠定激励创造的基础,达到有效运用的目的。要激发市场主体和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将丰富的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支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鼓励发明创造,切实保障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激励发明创造,切实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事业单位要依法维护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一奖两酬”和其他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市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和职务奖酬实施办法》。要注重申请专利质量,防止非正常申请专利。适时修订专利资助办法,资助政策向获取发明专利、专利技术产业化和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在境外获得知识产权等方面倾斜。完善国家和政府资助开发完成的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鼓励并积极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五)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着力推进商标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培育发展和保护商标专有权的法制环境,提升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的水平,加大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重点培育和扶植一批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兴行业等领域的商标,大力培植农产品商标。政府安排专门经费,支持实施传统驰(著)名商标的发展和复兴计划。推动商标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政策的试点推广。鼓励、支持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培育、使用、发展自主驰(著)名商标,切实提高商标运作能力。

(六)大力发展版权产业,促进版权交易市场化。扶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环境艺术设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版权相关产业发展。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开展版权产业研究。建立版权交易中心和版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完善版权评估、质押、作品登记和著作权合同备案等制度。拓宽版权利用方式,降低交易成本,为版权交易的通畅、便利和版权资源共享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

(七)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要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作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认定、评审和复审的重要条件之一。要把知识产权的获取、运用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称晋升的评价指标体系。

(八)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研发中心的创新活动围绕市场需求、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缩短产业化周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产业化。继续推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能力的培育、试点和示范工作。要为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针对性、便捷有效的公共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在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经验要向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金桥现代科技园、*大学科技园区、中国纺织国际科技产业城、嘉定民营科技密集区等园区扩散。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并实施开发新产品战略、商标战略、企业专利战略或知识产权战略。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依法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激励创新环境,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城市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需要。

(九)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力度。进一步建设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继续探索本市由专门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模式,研究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的办法。加大司法惩处力度,切实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进一步加强诉讼释明、指导与司法调解,拓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协助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技术专家库,为司法审判和行政处理等提供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作用,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估价、鉴定、证据规范、司法审计等问题。建立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专题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途径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援助中心、版权纠纷调解中心等机构的作用,为本市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提供更为直接、更为有效的服务。适时建立*知识产权仲裁院,发挥仲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鼓励建立以企业为主的行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联盟等组织机构。支持并指导各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重大专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由本市承担或参与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本市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5%以上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以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为重点,开展全程跟踪服务。适时出台*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议试行办法,防止在企业合资、企业购并、技术引进等活动中知识产权被滥用,防范无形资产流失。研究制定本市重点领域、重大产业、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目录,以集聚资源支持开发和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十二)加强现代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创意产业、版权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等领域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政府为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现代服务业提供咨询、培训、交易、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鼓励服务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自律组织。研究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融资、税收优惠等政策,并适时制定和出台创意产业、服务外包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十三)加强世博会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和《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纲要》,制定更有操作性的具体政策与措施,切实加强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加强对参展方的展品和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探索会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模式,不断完善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提高现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建立国际性会展、大型会展主办方和承办方展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海关执法力度,运用先进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主动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积极发挥对外贸易监测职能,探索建立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加强国内外交流,充分发挥海关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中的作用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中的影响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进一步发挥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作用。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是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机构,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继续有力、有序、有效地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年度推进计划。借鉴国外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经验,建立由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企业家、法官、中介服务机构等代表组成的*知识产权战略专家顾问团,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决策咨询。

(十六)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区县政府要在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基础上,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的力量,落实区县知识产权局的人员编制,保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进计划的工作经费。浦东新区要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优势,研究创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知识产权执法力量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办法,积极探索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为本市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提供经验。

(十七)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有关政府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逐步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为主要功能,既相对独立又能体现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快专利信息工程建设,为中小型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重要的支撑。政府要鼓励并支持各行业建设符合自身需要的知识产权信息库和数据库,促进资源整合、系统集成和信息共享。

(十八)建立知识产权应对、援助和预警机制。要逐步提高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出口比例,促进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帮助、指导企业提升在国际贸易、对外投资、跨国经营活动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重视对外贸易和跨国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开展国外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为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建立知识产权应对机制、援助机制和预警机制,并设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海外援助基金。

五、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市场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十九)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作用。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园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功能,扶持版权、医药、信息、能源等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培育一批与知识产权交易相关的评估咨询、交易经纪、投融资、公证、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制定知识产权交易补贴、税收减免、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鼓励知识产权通过交易机构进行转移和转化,推动信息对称、交易活跃、秩序良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重要作用。培育和扶持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信息沟通,组织共同维权。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十一)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要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包括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内容的诚信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规范本市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培育和发展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信息平台,以满足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需求。鼓励企业参与增值性知识产权信息的开发利用,倡导中小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约托管服务或知识产权外包服务。

六、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关键在人才。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知识产权教育优势,建设部级人才培养基地,把人才培养作为事关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常抓不懈。

(二十二)统一规划、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训。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调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研究机构的资源,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建立立足本市、服务长三角、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结合中小学创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活动,逐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继续推进本市专利管理工程师计划。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才。重点培养一批熟悉知识产权、懂外语的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以及一批具有较强专业水平、较好职业道德的知识产权人。

(二十三)构建知识产权人才高地。充分发挥本市知识产权教育和研究优势,着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继续推进中外合作,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推广知识产权本科生、硕士生连读培养模式,鼓励高校探索法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下设置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引导公派留学生、鼓励自费留学生选修知识产权专业,支持从海外引进或聘任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

七、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知识产权文化是人们在知识产权及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事务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态度、价值观以及知识产权行为方式。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城市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四)制订和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行动计划。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行动计划。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标准中,增加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在科普宣传活动中,融入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内容。充分发挥高校知识产权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盗版假冒为耻的道德观念。

八、扩大知识产权国内外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