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中国检察官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简论认识因素 【正文】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简论认识因素

作者:蒋涤非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 650228
故意   过失   认识因素   意外事件  

摘要: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认识因素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认识因素,则故意、过失不成立。同时,认识因素具有程度强弱之分,不同程度的认识对应不同种类的故意、过失。在张某伤害纪某一案中,无法判断得出张某具有认识到纪某早产的认识因素。由于认识因素欠缺,因此张某的行为既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纪某所受轻伤系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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