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认识因素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认识因素,则故意、过失不成立。同时,认识因素具有程度强弱之分,不同程度的认识对应不同种类的故意、过失。在张某伤害纪某一案中,无法判断得出张某具有认识到纪某早产的认识因素。由于认识因素欠缺,因此张某的行为既不属于故意,也不属于过失。纪某所受轻伤系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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