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导致其实施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一般形式的犯罪活动具有更大的危险性。要遏制和消除社会上的可法腐败之风.必须坚决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司法渎职行为从严从重惩处。本文以2007—2011年所查处的天津市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数据为样本.通过分析此类犯罪的特点.查找限制检察机关查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限制性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预防和打击司法类渎职犯罪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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