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司法的“官僚化”与“后官僚化”——现代化语境下的刑事审判权管理 【正文】

司法的“官僚化”与“后官僚化”——现代化语境下的刑事审判权管理

作者:李蓉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北京
官僚制   官僚制司法   审判权管理   司法组织结构   分权  

摘要:司法组织的官僚化是法治社会到来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司法在组织结构上向现代官僚制发展是司法目标、诉讼价值目标以及社会环境变化的结果。司法官僚制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有助于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助于加强系统内的权力监督;增强司法权对外部干预的抵御能力。但过分"官僚化"则会产生更多问题,如与司法民主的社会诉求相悖,影响审级制度的正常运行,制造新的公正危机,并从整体上降低司法审判的效率。针对我国国情,在对传统司法组织进行改造时,一方面应当继续深化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改革,另一方面则应当努力解决过度官僚化带来的问题,如民主问题、等级问题等,这些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对司法组织进行"扁平化"改造;提高诉讼的民主参与程度;科学分权,均衡各层级法院的权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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