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人民司法》杂志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自1957年创刊,国内刊号为11-1602/D,是一本综合性较强的政法期刊。该刊是一份旬刊,致力于发表政法领域的高质量原创研究成果、综述及快报。主要栏目:卷首语、感悟人生、作家专栏、法律人生、精彩人生、印象人生、雅致人生、珍藏人生
作者:孙仲 刊期:2009年第06期
[案情] 原告:福建省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以下简称厦门海关)于2004年10月27日作出了(2002)厦关查罚字第0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厦门博坦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坦公司)在明知进口货物无海关手续的情况下提供卸储服务,
作者:沈言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有关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处罚原则,但对单位犯罪的效力范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刑法总则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
作者:马献钊; 王永贞 刊期:2009年第06期
【基本案情】 1993年以来,被告人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纠集“两劳”释放、解教及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宋留根、马献州、郝洪山为首,以张广明、刘慈恩、毛海军、刘文贤、王庆国、吴晨光、谢富红、许遂乐(在逃)、杜建国(在逃)、吴洪军(在逃)、杨洪涛(在逃)等11人为积极参加者,王鉴、李晓东、穆忠、任鹏、
作者:高伟; 刘民利; 张鹏 刊期:2009年第06期
【要点提示】虚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备虚假恐怖信息的形式和内容,属于虚假恐怖信息的范畴。行为人在发生特大地震后余震不断的特殊时期,非法侵入地震局官方网站,编造并虚假地震信息,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恐慌,其行为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作者:潘水良; 江勇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一、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适格主体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司法实践中大量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私营独资合资企业,如果不具有法人资格,无论是否体现为组织的集体意志,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作者:刘义军 刊期:2009年第06期
伴随我国社会生活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民事纠纷种类繁杂多样,维权途径更是五花八门。大家都知道,司法是保证受害人权利得以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在把民事纠纷或权益维护诉诸司法之前,人们往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私力救济或求助社会其他部门进行帮助。求助行为不当或不适度,不但无益化解先前的纠纷和保护已受侵害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守忠; 闫立海; 程浩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业主对商品房质量进行言辞过激的批评、评论,若其依据的是客观事实,且没有借机诽谤、诋毁的言行,则不构成对开发商名誉权的侵害。
作者:李如兴; 付春杰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尚无业主行使监督权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名誉权侵害认定标准的规定。名誉权是一种绝对权,但其内容在保护上具有相对性。当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从客观事实、行为方式、主观态度、损害后果4个方面来把握,并合理衡平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为便于...
作者:冯小光 刊期:2009年第06期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因为产品质量或者商家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商品和服务购买者采取过激行为主张权利,进而引发法人名誉权纠纷的事例时有发生,不断见诸报端,且有愈演愈烈趋势。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认定构成法人名誉权侵权的分寸和尺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作者:肖印海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依法取得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已表达了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通知义务自相对方签收起诉状副本后已告完成,合同自起诉状签收之日起解除。
作者:刘宇萍 刊期:2009年第06期
【要点提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以及是否属于免责范围无法确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作者:申遇友; 胡晖 刊期:2009年第06期
【要点提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其投保时已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履行了合同,即使没有书面同意,仍然可以认定有效。对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是本案的价值所在。
作者:陈林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处于一种信任关系(比如受托人和受益人,董事、高管和公司、合伙人之间等)中的受信任者对另一方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其地位使其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对其违反信义义务所获的利益,权利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性质上属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
作者:徐清霜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对电子论坛上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张萍 刊期:2009年第06期
【裁判要旨】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这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