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5年《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乐清法院在司法鉴定实务工作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例如缺少针对新类型鉴定事项的鉴定机构;部分案件鉴定时间过长;存在不必要的重复鉴定;劳动能力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不协调造成审判障碍;鉴定收费偏高,司法鉴定援助制度缺失;法官对鉴定结论审查缺位;鉴定人出庭制度形同虚设;缺少错误鉴定结论的责任追究机制等。对此,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课题组从实际出发,提出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与建议,希望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完善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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