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关键时点,同时也是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关键时点,当企业投资大额在建项目时,判断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对企业的利润影响重大,因此本文将结合实务操作对如何判断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
作者:郑智华; 华理蕴; 赵笑眸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09年第08期
一、对在建工程概念的理解 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存在为前提。我国《物权法》所称的作为物权标的的物通常是有体物。在建工程在其主体完成之前,并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物质形态,因此,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反对的一方认为抵押权作为存在与特定物上的权利,就在建工程来说,将来的不动产尚未实际存在,
作者:青晖; 冯波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7年第10期
自我国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以来,商品期房在商品房市场中一直占据绝对主流,伴随商品房预售而生的是烂尾楼问题频发。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在《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很多市场风险和交易问题都源于商品房的预售制度。并提出目前经营良好的房地产商已经积累了一定实力,可以建议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改期房销售为现房销售。
1997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生效后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法规均未对在建工程抵押是建成部分还是未建部分作出明确规定,直至2012年住建部出台《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才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物只能是已建部分,未建造部分不能作为抵押物。该规定虽然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避免了登记机构在审查过程中的风险,但却使得房地产建设单位通过在建工程融资的可能性极大削弱,从促进房地产市场...
一、商品房预售中的权利类型 1.银行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之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过程中,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标的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据此可获得对土地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其中,开发企业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利人,抵押权的标的为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筑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
一、《物权法》出台前有关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出台前,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主要见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及部门规章中,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方面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之中。此外,上海、沈阳、福州等一些开展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城市,也相应制订了一些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则和登记管理规定。
一、风险分析 《物权法》施行后不久,一家市专业银行的领导带着律师到我局咨询房地产抵押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在没有注销该抵押权的情况下,商品房预购人可以再办按揭并要求房屋登记机构给予支持登记。其理由是《物权法》第200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
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三个最高额抵押中的问题:一、申请最高额抵押登记时,提交的主债权合同是否只能是授信合同。而不能是借款合同?二、抵押期限与借款期限起止时间是否必须一致?三、在建工程是否可以设定最高额抵押?
日前,保利地产公告称,该公司拟购买中航工业房地产业务全部股权,包括分布在9个城市的10家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及1个房地产项目在建工程,标的资产预估值合计23.23亿元。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有没有实现分套注销呢? 做法错误吧,应该是变更登记。办了预售后如果出售的话有没有分套注销,还是只是要求抵押权人出具相关同意销售的意见?我们从房屋登记时候开始,在建工程抵押就一直按套登记的。
一、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系统简介 南京房地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系统是为更好地提高抵押登记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利用现有权属登记系统和网上房地产系统的科学组合,而增加的与以往实物资料申请抵押登记并存的网上申报模式。主要内容包括: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网上申报、城市房地产抵押网上申报及其注销网上申报、商品房按揭网上申报及其注销网上申报。
由于现行法律没有直接针对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相关法条,长期以来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标的争论也一直纷扰不断,但仔细研究,其实不难发现,相关法律已经基本确立了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标的物权法律关系,并且在这一基础之上,我们也不难辨析出关于在建工程未建成部分的财产法律关系及其在具体经济活动中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则。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房地产去库存已作为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已积极行动,为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房地产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密集出台了相关促进措施。如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持续低迷的房地产市场以及融资困难、渠道少的大环境下,选择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资似乎已成为普通现象。
作者:丁军生; 于磊; 王为峰 期刊:《中国房地产》 2016年第04期
伴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房地产发展面临新形势,在建工程抵押成为房地产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鉴于各地不断出现的烂尾楼,很多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对在建工程抵押过于谨慎,甚至出现不作为的情况。实际在建工程抵押并无特殊之处,只需要对几种特殊情况认真把握即可。
近年来,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先后建立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通过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使用的监督管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在建工程抵押风险及防范 1.开发商在一家银行用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登记,但在预售期房时又与另一家银行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就出现重复抵押的情形。根据抵押权“登记在先,优先受偿”的原则,在后登记的债权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对于开发商这种重复抵押的行为,接受申请的银行应该到登记部门查询开发商提供的抵押物是否已经设置过抵押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如果没有,才可以考虑接受,如果有过抵...
近段时间以来,在建工程火灾事故频频发生,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这些火灾的发生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敲响了警钟,在建工程由于其特殊性,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施工期间的消防设施配置规定仍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