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静; 于宏伟 期刊:《中国检察官》 2012年第02期
法律的确定性有利于人们形成稳定预期,从而理性的选择和决定自己的行为。与其他法律相比,我国《反垄断法》的许多规定具有不确定性。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修改建议。希望减少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但笔者认为.不确定性固然会影响人们的稳定预期,但也并非全无可取之处,对此有必要作深入的、理性的探讨。
作者:孙海龙; 高伟; 李小鹏 期刊:《人民司法》 2007年第08S期
基于法律规则的抽象性、滞后性及法官思维方式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统一问题始终是成文法国家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公信力、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大阻滞。法律适用在理论上永远有分歧.但在实践中一定要统一。而法律适用是通过法官的职业思维活动来完成的。自司法程序启动后,法官围绕具体案件所进行的一切思考活动,即“以中立的思维视角和公正的法律追求,
作者:熊瑛 期刊:《领导科学》 2014年第04Z期
形式法治思维与实质法治思维对待法治之法、法律的确定性、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司法理念等问题大异其趣,各有贡献和局限。前者得之于规则的遵守,失之于机械、僵化。后者得之于情境因素的考虑,失之于超越规则,有瓦解法治的危险。现阶段的法治思维应当以形式法治思维为主,以实质法治思维为辅,这是比较两种立场的法治思维观和分析当今中国政法现状后得出的结论。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
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具有激进色彩的法学思潮,其发轫于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兴盛于卢埃林与弗兰克,核心理论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将法学研究的重点由规则转向行为,并由此衍生出“规则怀疑论”“事实怀疑论”“法官造法论”“预测论”等一系列新的学术观点,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与质疑,并对当代西方的后现代法学和批判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作者:周赟 期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03期
应该说,法官与法律的关系是以司法为视角进行法学研究时所应当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在对已有相关理论进行评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两个基本结论:其一,理想的法官与法律的关系应当是:法官乃法律的有限诠释者;其二,为了更好地保证法官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理性互动关系,应当创制原则性法律。
法律形式主义已经成了法律理论中一个确定无疑的贬义词。形式主义实际上是法律方法中的元方法,过度的反法律形式主义会使自身陷入非法律形式主义的悖论,并使法学面临丧失自身自治性的危机。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转型时期.社会关系纷繁多变.社会矛盾和利益纷争日益呈现多元化的复杂样态。与之相随,社会主体对于司法正义的追求已逐步脱离单一层面的理解而被赋予了不同层面的期待。由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作出裁判时常常面临着左右两难的境况。一方面。如果不折不扣地遵从现成的法律条文.单纯因循逻辑的演绎而获得的裁判.往往会因为缺乏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回应而得不到广泛的认同.法官也会因此被质疑为机械的...
一、公证的纠纷预防功能 (一)公证预防纠纷的基本原理 朱苏力教授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①人们要求对未来合理预期,对生活稳定的追求,决定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这一特征。因此,在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每一个理性的人都能够依据法律的运作准确或者大致准确地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
一、巨灾冲击背景下的灾害法 人们认为,法律在灾害应对中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灾害法是人类与各种灾害长期斗争产生的知识升华和方法积累,人们通过赋予这些知识和方法以法律的效力来指引集体的行动,保证灾害应对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在人们应对各种灾害时,法律构成一种外在的制度约束条件,限制了人们在灾害管理中的决策选择。面对不确定程度较低的普通灾害,法律的确定性、普遍性调整方式很少受到挑战。
法律的确定性是人们钟爱法律的重要原因,但现实中法律却的确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律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有其内在的原因,向人们展示消除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带来的问题,从而重新认识法律的不确定性.
裁判的确定性问题是法学中恒久的论题之一。从古希腊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到孟德斯鸠的“法律售货机”理论,无不体现了对裁判确定性的期待与追求。西方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则更进一步,把确定性问题和法律的形式主义紧密结合起来。然而,这种对形式合理性和裁判结果唯一性的追求在20世纪受到了经验主义法学理论的有力挑战,霍姆斯大法官所主张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的观点得到广泛关注,概念法学所主张的“法律无缝之网...
在人类的法律制度中,确定性始终是值得追求的价值;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可变性,法律实践者必然会不断提出变革法律和变通适用法律的要求,于是,灵活性又被纳入法律制度之内,成为维护法律自身价值的又一种力量。无论哪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始终都存在的努力协调法律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关系的制度机制,可以用"法律的适应性"概念加以描述。正是法律的适应性机制,使得法律能够不断满足纷繁复杂、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需要,并成为...
“法律不确定性”命题对法治理论来说是一个致命的打击,这使得法律人无法根据法律进行思考。法律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来自法律必须解释才能使用,而法律一旦解释就会产生意义的流变;另一方面来自所有的法律规定都是假定,在众多的法律规定中,法律人的“自由”选择余地太大。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不使解释成脱缰的野马,法治论者绞尽脑汁。提出了一系列维护法治捍卫法律客观性和合法性的命题,但似乎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也许法治就是一...
作者:曾祥生 胡志超 期刊:《法律适用》 2013年第04期
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是指案件经过庭前证据交换、事实固定后,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基本预知裁判的结果。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以法律的确定性、法律适用方法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