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形式法治思维与实质法治思维对待法治之法、法律的确定性、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司法理念等问题大异其趣,各有贡献和局限。前者得之于规则的遵守,失之于机械、僵化。后者得之于情境因素的考虑,失之于超越规则,有瓦解法治的危险。现阶段的法治思维应当以形式法治思维为主,以实质法治思维为辅,这是比较两种立场的法治思维观和分析当今中国政法现状后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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