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经济研究参考 当前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存在的主要缺陷 【正文】

当前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存在的主要缺陷

作者:徐诺金; 海昌(摘)
金融主体   法制体系   缺陷   金融产权制度   市场经济要求  

摘要:当前我国的法制体系还不完善,在金融主体、业务、监管等方面,法律制度的欠缺,阻碍金融主体的健康成长。(1)在市场准入方面,法律设置了高门槛,使非公有制的金融主体发育很不健全,金融生态主体的多元化和生命力受到严重影响。(2)在金融产权制度方面,缺乏股东行使权利的有效制度保障,造成所有者缺位、错位现象和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非常严重。权、责、利的严重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一旦爆发风险,最后都由政府(中央银行)“买单”。(3)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符合市场化要求的完整法律制度,虽然《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已经规定了这些金融机构被接管和终止的基本原则,也制定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但这些法律规定依然难以保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的正常的财务纪律和财务约束,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依然难以按市场化要求实施市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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