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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12 16:11:00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1篇

一、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确定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控制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控制的主体是唯一的,不是两方或多方。即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提议不必要征得其他方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并付诸实施。(2)控制的内容主要是被控制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些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一般是通过表决权来决定的。(3)控制的性质是一种权力或法定权力,也可以是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授予的权力。(4)控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包括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维持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或者降低所分担的损失等。

二、合并范围的误区

通常情况下,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母公司就拥有对该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能够主导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大)会,特别是董事会,并对其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实施控制。在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下表决权时,合并会计报表准则也以列举的方式,提出了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的一些情况。但在会计实务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些被投资企业,虽然投资双方都不能单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但投资方有较强的合并会计报表需求,因此投资双方会尽力在合作条款中做文章,把该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存在以下误区: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这种情况是指母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某企业,母公司与其中的某些投资者签订书面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该被投资单位,从而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上拥有该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如,某私营煤炭企业A原股权结构为职工持股会持股30%(股权非常分散),个人投资者B持股70%。由于资金紧张,B 转让其股权的25%给某国有企业C,持有股份变为45%。个人投资者B虽然出让了股份,但并不想失去对该煤炭企业的控制权,而国有企业C投资该企业的主要目的并非控制该投资企业,只是为了将该煤炭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增大产量规模。于是,双方约定仍由B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大部分管理层也基本由B委派,C企业出于合并会计报表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仅在管理层中派出了总会计师和安全副总。最终,A企业的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职工董事一人,B派三人,C派两人,同时,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由半数以上董事通过。为了满足合并条件,B与C公司协商,由C公司托管30%的职工股权,从而间接拥有了A企业55%的股权,满足了会计报表的合并条件。在该事例中,B是企业A的实际控制人,C公司基本不参与A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两名兼职董事只是在董事会挂名,但C公司由于名义上托管了职工持股,取得合并资格,将A企业纳入了合并范围。

由于国有企业将企业产值作为考核经营者业绩的重要指标,国企领导人为了能在在任期间最好的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必然会追求规模效应。类似上述情况,在合并报表中体现产值和规模的增加,效果最为直接明显,且企业不必付出较大的财物和管理上的代价。因此,在实务中,通过协议达到名义上的控制的行为并不少见。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这种情况是指在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母公司对其财务和经营政策能够实施控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定着企业的未来发展。母公司能够控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就相当于能控制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国家对企业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实务中,有些国有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和资产规模,把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简单理解为由哪个企业来合并会计报表。在这些企业中,股东双方持股比例各半,董事会成员各半,管理层也各半,是标准的合营企业。投资一方为了获得合并会计报表的权利,在双方谈判时会让渡某些生产管理的权利,只是在合营企业章程中规定具体由某一方来合并会计报表,以此获得所谓的经营管理权力,获取在被投资企业的章程中规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权力,以此成为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正当理由,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甚至有少数三方投资的联营企业也会出现这种合并情况。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表面上看,第一种情况符合准则规定的“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第二种情况符合准则规定的“根据公司章程或决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从而合并报表方把被投资企业纳入了会计报表合并范畴,但实质上,上述两种情况并不符合合并会计报表的实质控制前提,因为在重大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上,合并报表方并不能单独做出决定。

三、将无控制权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弊端

母公司将不能够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将直接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给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造成巨大的损害,具体来说,会产生如下影响:

(1)导致国家经济决策的失误。国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考核很多方面都建立在企业的账面业绩上,业绩越好,对领导人的考核就越有利。如果企业将不能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必然导致该企业的收入、资产、利润等各项会计数据不实,企业的账面数据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以此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的依据显然是不公允的。另外,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传递给全国、全社会的信息失去真实性,影响诸如国民经济的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将这些错误的信息误传给国家相关部门,对制定国家长、短期发展计划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起误导作用。由于这些虚假资料,造成经济预测和决策的不准确,给经济发展必将带来不必要的混乱,使国家宏观调控达不到预期应有的效果。

(2)误导投资者的决策。随着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投资者日益关心企业会计信息,以便进行投资决策。假如企业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情况和经营业绩,必然会直接、间接地干扰投资者的决策,那么对于企业的投资者来说,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投资收益,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损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将不能控制的企业纳入合并范围,合作各方必然存在着利益均衡,在利益均衡的过程中助长了诸如、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虽然会计人员不能左右这些行为,但作为会计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会计人员也难逃干系。在已查出的会计信息违法案例中,对于相关会计人员的处理,轻者不得从事会计职业,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使逃脱了法律制裁,会计信息的不实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是一大损害。

四、合并范围规范措施

滥用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目前现存的规章制度不完善,以及对企业会计报表的监督检查和惩罚力度不够,因此,为避免此种情况关键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会计报表合并条件。目前对于合并范围确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原则性的,弹性很大。为避免企业滥用合并条件,国家需制订严格而且详细的合并会计报表条件,减少人为的判断和估计,并在执行中严格把关。如:以持股比例过半数作为确定会计报表和并范围的基本前提,辅之以董事会结构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取消将托管比例计入总体控制比例的条件,因为托管只是一种临时经营权,所有者可以适时取消这种经营委托合同,托管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将托管比例认定控制范围有悖于公司制企业股权控制的前提。

(2)加强会计信息监管。目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监督者是注册会计师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由于被审计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在经济上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因此,在政策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领导人为了追求企业排名等目地,将一些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范围的动力很大,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很难实施到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往往比较粗放,除年度报告要求集团企业报送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外,日常月份只要求企业集团报送报表,即使是年度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于极少深入企业查核账簿,深入了解企业内部情况,对类似事件也知之甚少。上市公司属公众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信息须详细披露,会计信息除需要以上部门监管外,还会受到交易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管,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作假的机率相对较小。对于非上市公司,其会计报表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审查,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加强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审计要求,将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作为一个重要的审计项目和审计风险加以控制,并完善专门针对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审计的操作规范。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加强企业监管,对直接股权比例少于50%并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要求其提供确凿证据,对具有决定性的章程条款,协议等严加审核,防止某些企业蒙混过关。

(3)加大对失真会计信息惩罚力度。目前,合并会计报表准则滥用情况比较普遍,甚至会出现一家企业多家重复合并的现象,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不是企业领导者和企业会计人员不懂准则,只是企业领导者被利益驱使。目前我们了解的会计信息做假案件大多是单项会计业务做假,很少有企业因为合并范围做假遭到惩罚,而这种会计信息失真比单笔会计业务作假对会计信息客观性的损坏更严重。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严厉打击合并会计报表做假行为。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2篇

一、一个特殊的合并案例

甲、乙公司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2012年招拍挂方式取得A、B两地块,其中A号地块开发高端商业,B号地块开发回迁安置房,乙公司设立丙公司具体运作开发,丙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乙公司资金吃紧,与甲公司达成协议,对A、B地块进行合作开发。具体运作方案如下:

1.甲公司购买丙公司60%股权,支付乙公司股权收购款6000万元;

2.甲公司负责开发A地块,乙公司负责开发B地块;

3.A地块的投入由甲公司负责,所获利润全部归甲公司,B地块的投入由乙公司负责,所获利润全部归乙公司。A、B地块的开发经营双方互不干涉,因B地块引发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乙公司负责。

4.甲公司获得了A地块的开发权,额外补偿乙公司2000万元。补偿方式为通过A地块开发利润支付,如果A地块开发利润低于2000万,则由甲公司支付。

5.为方便管理和核算,丙公司设立A项目部和B项目部,并建立A账套、B账套分别核算A,B地块的业务。

问题是:甲公司应将A、B地块帐套的报表都纳入合并范围,还是仅仅合并A地块?

案例本质上类似于甲公司的购地行为,但由于通过合法成立的丙公司作为运作“壳”,再加上特殊的合作协议,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第一种意见是合并B地块。理由是根据准则,甲公司控股丙公司60%股权,在法律意义上具有对丙公司的控制权,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应当纳入合并范围。

第二种意见是不合并B地块,仅合并A地块。理由是根据合作开发协议,B地块与甲公司完全无关,即使因B地块产生的债务使丙公司受到损失,甲公司依然有权向乙公司追偿,因此只合并A地块。

第三种意见是A,B地块都不合并。理由是依据“控制”标准,由于特殊合作协议的规定甲公司不能调动B地块的资金,不能对B地块的销售政策及经营行为进行控制,因此没有达到对丙公司控制的条件,不能合并丙公司。

二、“控制”原则与母子公司

企业会计准则以“控制”标准作为判断合并范围的依据,同时规定母公司应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那么如何理解“控制”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由此,“控制”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合并范围限于母子公司,那就是法人单位或者法律主体之间;2.判断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是“控制”;3.“控制”的形成标准是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4.最重要一点,控制的目的是从另一个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母子公司的规定比较简单: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或主体,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同时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依据准则上述规定,似乎B地块应该合并,因为首先B地块不是一个子公司,而是丙公司的一个项目部,而甲公司控股丙公司60%股权,除了对B地块不具有控制权,在其他经营决策上还是占主导地位。但是为何对该问题会出现分歧呢?根源在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默认的享有控制权并获取投资收益的子公司,而对于这种特殊约定的“壳”性质的子公司并没有规定,在运用“控制”标准判断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认识和考虑便出现了分歧。对于这种特殊的子公司是否纳入合并,笔者认为要从合并的基本理论上去寻找答案。

三、合并报表使用者与合并理论

对于合并报表来说,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应该是为什么合并?第二个问题才是合并范围和怎样合并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依赖于报表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控制”原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其实仅仅是一个衡量标准,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合并的问题根源,由此导致在复杂的情形下,仅仅依据“控制”也难以确定合并范围。合并范围的确定应该从合并起因上考虑,而合并起因笔者认为是由于合并报表的使用者或服务对象引起。

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所有权理论是当前公认的三大合并理论,事实上这三大理论的主要区别点就是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母公司理论认为合并报表应向母公司股东提供财务信息,强调母公司的利益,因此合并范围为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实体理论将母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考虑,认为合并报表应向整个集团所有的股东服务,并不过分强调母公司股东,因此按完全合并法合并,合并范围为整个集团所有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理论以拥有而不是控制为出发点,以向母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服务,合并范围为母公司及按权益比例计算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

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也就是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三大合并理论之所以都从报表服务对象考虑,是因为报表使用者的目的恰恰说明了报表合并的行为动因。从使用者角度去考虑除了有助于理解为什么合并,还能解决合并范围和如何合并问题。试想如果合并报表不知道服务对象是谁,报表合并出来以后不知道给谁看,那合并有什么意义呢?由此可见,基于报表使用者角度考虑合并范围,其实相当于合并报表的一个会计假设,即假设合并报表是为谁服务,达到何种目的情况下,如何确认报表合并范围。

四、合并报表使用者与合并范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采取了母公司理论与实体理论结合折中的处理方式,然而这种处理导致了合并报表的使用者定位变得不是很清晰。下面从合并报表使用者角度对报表合并范围进行简单分析。

1.合并报表的使用者

财务报表外部使用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供应商,社会公众等,而引起合并动因的使用者是谁呢?笔者认为是投资者,这里的投资者是广义概念,包括现在、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向企业借钱,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称为投资者。企业集团的管理层出于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合并报表,但这种需要是基于投资者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报表使用者是投资者的原因是由企业的设立宗旨决定的。企业由投资人设立,其设立宗旨就是获利,只有投资者才真正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如果合并报表以母公司股东为服务对象形成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如果以全体股东为服务对象则形成实体理论。

2.合并报表使用者目的

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对报表的使用目的最终归于与投资收益相关。他们希望从财务报表获取整个集团能够控制的资产情况,承担的债务情况,净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获利情况,从而有助于做出投资决策、借款决定或者增加减少投资行为。合并报表应根据投资者希望获取的财务信息进行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的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报表的使用者和使用目的决定了如何确定合并范围,在“控制”标准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关系就是相关性。所谓相关性就是与投资者利益有关的资产、负债、收支才能纳入合并范围,无关的资产、负债及收支不应纳入合并范围。显然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投资者范围问题,因为首先要确定投资者范围,才能确定资产、负债及收支是否与其有关。

如果母公司股东及子公司其他股东仅有股权比例大小的区别,那所有的股东都是投资者范围。但是如果基于合作协议约定了部分股东享有专属利益时,这部分股东是否是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就需要商榷了。以案例为例,由于甲乙公司的特殊约定,甲、乙公司并不处于同等的投资者地位,合并报表包括B地块或者不包括B地块,提供的财务信息对甲公司股东、乙公司股东以及潜在投资者显然意义不同。

可见,基于报表使用者角度确定合并范围时应在考虑以下几个问题的基础上由母公司编制:1,报表使用者或者服务对象:应是具有同质性或同等地位的现在、潜在投资者;2,相关性:合并范围的资产负债及收支应与投资者收益相关;3,控制标准:投资者应对合并范围的资产负债及收支具有控制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五、基于报表使用者角度对案例的处理

在本案例中,甲、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了A、B地块的开发责任和利益分配,丙公司的利益分配并不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及其他股东并不具有同质性。无论是母公司理论还是实体理论,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都是不包括乙公司及其股东的。B地块专属乙公司表明,甲公司及其他股东不能控制这部分资产,与其投资收益不具有相关性。例如甲公司还拥有丁公司、戊公司等多个子公司,甲集团的合并报表对乙公司就基本没什么意义,但是对其他股东及潜在投资人却具有参考决策价值。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A、B地块都不合并以及合并B地块的观点,基于报表使用者角度笔者认为都不妥当。根据合作协议实际上乙公司与其他股东并不具有同质性,乙公司更需要的是B地块的财务信息,即使其作为甲集团公司的潜在投资者真正需要的也是剔除了B地块之后的财务信息,因此并不是合并报表的使用者。包含A地块不包含B地块的合并报表反映的才是与投资者具有相关性的财务信息,甲公司股东及其他股东才能了解真实的与自己收益相关的合并企业财务状况,达到其对合并报表的使用目的。如果合并了B地块,现在、潜在的投资者由于不能享有B地块的相关利益,合并报表提供的财务信息其实是不准确的。因此甲公司应只合并A地块的报表,而不合并B地块的报表。

六、基于投资者角度对其他特殊合并的考虑及意义

从投资者角度去考虑合并范围问题,也有益于其他一些特殊合并问题的解决。例如:

1.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显然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的收入与投资者无关,因此不应纳入合并范围,但是租赁的资产应纳入合并范围;

2.被托管企业是否合并问题:虽然被托管企业被托管企业控制,但是投资者不能从被托管企业获取经济利益,也与投资者无关,因此也不能合并;

3.持续经营超额亏损企业:虽然被投资企业超额亏损,但是只要持续经营就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及潜在收益,其资产、收入应当合并;

4.合营企业:对于拥有50%控制权的合营企业,如果不能达到控制目的,从投资人角度纳入合并范围应该是不适宜的;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3篇

由于“木桶效应”的存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象。“木桶效应”又称为“短板效应”,它告诉我们一个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木桶储水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是由其最少资源因素的多少来决定的。维持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所涉及到的因素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裕度、掌握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流水线运转的充分程度、品牌效应等,其中任意一个因素都是制约企业生产发展的一块“木板”。为了避免企业内部不经济性的存在,就需要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剩余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以提高企业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不同的剩余资源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这也决定了企业利用这些剩余资源的方法,从而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方式。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利用的资源在其专用性和非专用性的特性上分为两种类别:专用性资源和非专用性资源。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生产、营销分配与服务系统、专业技术知识与诀窍、商标专利等;非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商誉、管理技能(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制度等方面)、资金等。

专用性的资源的特点是专业性、系统性强、转换改造性差,往往不容易利用到其他的领域中去。所以,当一个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出现剩余和闲置时,只有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尽可能多的业务中才能取得范围经济效应。这是因为,即使企业只有单一产品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配送销售系统,当利用已有的系统进行相近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通常不需要追加过多的投资而是将其进行小幅度调整就可以胜任新的任务。所以,在出现专用性资源剩余和闲置的情况下,企业最经济的多元化扩张方式是以这些资源为轴心进行同类产品的开发、生产与营销的横向扩张。

非专用性资源,往往指企业商誉、管理技能、技术开发与创新体系等无形资源,这些大多体现在资本运作及其实践中,体现在具有特殊才能和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身上。由于多数高层管理层的经营技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而不一定针对某种产品,所以企业往往既可以以产业链的上下游为方向进行纵向扩张也可以开展非相关多元化的投资。纵向扩张方式是通过将原来的市场买卖关系转换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调拨关系,从而使得企业在财务、交易环节、组织结构等方面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虽然企业的业务范围较以前扩大,但扩大经营范围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能够使平均成本得到摊薄从而实现范围经济。

二、企业范围经济与竞争优势

范围经济不仅存在着内在经济性,也存在外在经济性。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是指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或服务转向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的时候,其成本得到降低、利润得到提高、效率得到提升的一种经济现象。范围经济的外在经济性不仅表现为因行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增加而给单个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收益;同时也包括同一地区范围内多个企业生产多种相同产品或通过专业化分工生产多种相关产品而给单个企业带来的益处,即形成的聚集(C1usters)效应。从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和外在经济性可以发现:在一个企业的多元化扩张过程中,范围经济的实现对企业在资源利用、生产成本、信息获得和产品差异和减小经营风险方面对其培育和发展竞争优势是有促进作用的。

1、资源利用优势。从范围经济来源上看,企业范围经济的实现是基于企业对其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企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后,意味着企业在各生产要素投入数量既定的情况下,产出的种类和数量较之前增加了。所以说当企业实现范围经济后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这也增强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2、生产成本优势。当一个企业能将其闲置资源充分使用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能降低其生产成本。范围经济形成的生产成本优势,从内在方面看是企业范围经济所产生的生产成本优势,是从分摊固定成本、降低变动成本两大方面表现出来的。固定成本的分摊主要表现为企业厂房折旧、固定费用的分摊等;可变成本的降低主要是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从外在方面来看企业范围经济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获得专业化信息、获得机构和公共设施支持、更好的促进力及对管理效果的有效评价等,具体表现就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外在范围经济的形成,更易吸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对专门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投资,如培训项目、专业质量中心、测试实验室、专业化展览馆、交通、行业协会、学校等。

3、信息获得优势。从企业多元化扩张路径角度上看,无论企业是通过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其对市场、对客户的接触边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反馈回的信息越及时、越可靠,企业就越能在第一时间把握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供应状况、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范围经济所创造的信息优势能增加企业在其行业参与竞争过程中的主动权。

4、产品差异化优势。企业实现范围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的差异化。差异化是指企业提品的多样性,包括产品的质量、功能、外观、品种、规格以及提供服务。这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对其品牌的忠诚度等。

5、减小经营风险优势。范围经济形成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体现了企业在产品、品质和价格方面的竞争力。同时,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美誉度、总结出的经营管理技巧和建立起来的营销平台又能减少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周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企业投资决策范围经济约束机理

虽然企业通过多元化扩张过程实现范围经济对其竞争力的提升有促进作用,但是企业并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原因是当企业过度多元化扩张时会使得资源配置过于分散、运作费用过大,经营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此时企业将会面临“多元化陷阱”。“多元化陷阱”现象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也就是当企业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处于范围不经济状态时就会是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在不考虑外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本文认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决定了企业的扩张战略的选择,同时也决定了企业范围扩张的深度与广度(见表1)。

1、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企业是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而且决定了企业的多元化扩张程度。与产品生产联系相关的核心竞争力往往都使得企业在同类产品的不同种类上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像管理技能、品牌商誉等核心竞争力往往促使企业在纵、横向一体化的相关行业甚至非相关的其他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一般而言,企业多元化程度越深,所需具备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要求就越高,实施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

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有时候之所以难以成功,往往是因为难以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顺利引入到新的领域,或是已形成的核心能力转移之后被慢慢稀释、淡化,导致最后不能保持原有的核心能力。因此,企业应用转移核心能力的方式进行多元化,这样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企业的战略竞争优势的目的。

2、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企业在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选择了合适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后,新的发展战略必然对企业先前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可以增强或者削弱原有的竞争优势、或是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决定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的深度与广度。卜洪运,(2007)对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和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关系有如下观点(见表2)。

新的竞争优势难以形成和保持一方面是因为核心能力的转移存在着一些障碍,其中最困难的是属于无形资源的那部分核心能力的转移;另一方面是由于刚形成的竞争优势没有得到巩固和加强就急于开拓新的领域,造成实力的分散。

3、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1)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方面出现协同效应后,会导致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直接表现为企业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二是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在与独立厂商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时候,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成本,主要的成本包括谈判、生产的延误和破坏等等。多元化扩张后,对于有业务关联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会得到节约。三是企业品牌价值等无形资源的价值增值。无论企业是通过并购或是绿地投资,其结果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这样一来企业声誉也会随之提高。声誉、品牌等无形资源的增值一方面给企业在谈判中增强了获胜的砝码、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产生经济利益的滞后效应,带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资产总价值的增值。(2)多元化扩张战略会给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成本投入的增加。一是总生产成本的提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其生产经营的种类和范围必然也随之扩大,这样原材料的采购量、员工数量、生产线的投入将会是十分巨大的。二是总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员工成本的上升,对员工有效的激励和监控难度更大,以及企业的特有资源过度分摊导致优势资源被稀释。三是组织成本的增加。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流程的变化,组织与管理层次的增加、跨度增加,总之是意味着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企业组织与管理的需求的增大。多元化扩张所带来的组织活动的复杂化和企业原有组织和管理结构的矛盾成为企业多元化扩张的约束和障碍。四是“寻租”成本。一般而言,行业平均利润率(有的地方也做行业吸引力)越高的话,进入的壁垒就越大。企业为了进入这个新的高利润的行业不免要和各相关部门、同行业企业打交道,这个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个“寻租”成本。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4篇

【关键词】企业范围投资 决策 约束机理

一、企业范围经济来源

由于“木桶效应”的存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出现一些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的现象。“木桶效应”又称为“短板效应”,它告诉我们一个由多块木板构成的木桶储水量的大小取决于其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是由其最少资源因素的多少来决定的。维持一个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所涉及到的因素有资金的流动性和充裕度、掌握的技术、管理能力、生产流水线运转的充分程度、品牌效应等,其中任意一个因素都是制约企业生产发展的一块“木板”。为了避免企业内部不经济性的存在,就需要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内部剩余资源进行充分利用,以提高企业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效率。

不同的剩余资源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这也决定了企业利用这些剩余资源的方法,从而决定了企业的投资方式。进一步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利用的资源在其专用性和非专用性的特性上分为两种类别:专用性资源和非专用性资源。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生产、营销分配与服务系统、专业技术知识与诀窍、商标专利等;非专用性资源,主要包括企业商誉、管理技能(组织结构、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文化制度等方面)、资金等。

专用性的资源的特点是专业性、系统性强、转换改造性差,往往不容易利用到其他的领域中去。所以,当一个企业的专用性资源出现剩余和闲置时,只有将其固定成本分摊到尽可能多的业务中才能取得范围经济效应。这是因为,即使企业只有单一产品也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配送销售系统,当利用已有的系统进行相近的其他产品的生产销售时,通常不需要追加过多的投资而是将其进行小幅度调整就可以胜任新的任务。所以,在出现专用性资源剩余和闲置的情况下,企业最经济的多元化扩张方式是以这些资源为轴心进行同类产品的开发、生产与营销的横向扩张。

非专用性资源,往往指企业商誉、管理技能、技术开发与创新体系等无形资源,这些大多体现在资本运作及其实践中,体现在具有特殊才能和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身上。由于多数高层管理层的经营技能具有一定的通用性,而不一定针对某种产品,所以企业往往既可以以产业链的上下游为方向进行纵向扩张也可以开展非相关多元化的投资。纵向扩张方式是通过将原来的市场买卖关系转换为企业内部的行政调拨关系,从而使得企业在财务、交易环节、组织结构等方面产生“1+1>2”的协同效应。虽然企业的业务范围较以前扩大,但扩大经营范围后所产生的协同效应能够使平均成本得到摊薄从而实现范围经济。

二、企业范围经济与竞争优势

范围经济不仅存在着内在经济性,也存在外在经济性。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是指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或服务转向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种服务的时候,其成本得到降低、利润得到提高、效率得到提升的一种经济现象。范围经济的外在经济性不仅表现为因行业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增加而给单个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收益;同时也包括同一地区范围内多个企业生产多种相同产品或通过专业化分工生产多种相关产品而给单个企业带来的益处,即形成的聚集(C1usters)效应。从范围经济的内在经济性和外在经济性可以发现:在一个企业的多元化扩张过程中,范围经济的实现对企业在资源利用、生产成本、信息获得和产品差异和减小经营风险方面对其培育和发展竞争优势是有促进作用的。

1、资源利用优势。从范围经济来源上看,企业范围经济的实现是基于企业对其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当企业资源利用率提高后,意味着企业在各生产要素投入数量既定的情况下,产出的种类和数量较之前增加了。所以说当企业实现范围经济后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这也增强了企业的赢利能力。

2、生产成本优势。当一个企业能将其闲置资源充分使用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能降低其生产成本。范围经济形成的生产成本优势,从内在方面看是企业范围经济所产生的生产成本优势,是从分摊固定成本、降低变动成本两大方面表现出来的。固定成本的分摊主要表现为企业厂房折旧、固定费用的分摊等;可变成本的降低主要是在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从外在方面来看企业范围经济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形成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获得专业化信息、获得机构和公共设施支持、更好的促进力及对管理效果的有效评价等,具体表现就是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外在范围经济的形成,更易吸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对专门基础设施和公共品的投资,如培训项目、专业质量中心、测试实验室、专业化展览馆、交通、行业协会、学校等。

3、信息获得优势。从企业多元化扩张路径角度上看,无论企业是通过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其对市场、对客户的接触边界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反馈回的信息越及时、越可靠,企业就越能在第一时间把握市场竞争激烈情况、上游原材料的供应状况、下游客户的需求情况。范围经济所创造的信息优势能增加企业在其行业参与竞争过程中的主动权。

4、产品差异化优势。企业实现范围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种类的差异化。差异化是指企业提品的多样性,包括产品的质量、功能、外观、品种、规格以及提供服务。这样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并提高市场占有率、提高客户对其品牌的忠诚度等。

5、减小经营风险优势。范围经济形成的成本优势和差异化优势,体现了企业在产品、品质和价格方面的竞争力。同时,企业长期建立起来的美誉度、总结出的经营管理技巧和建立起来的营销平台又能减少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周期,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降低企业潜在的市场风险。

三、企业投资决策范围经济约束机理

虽然企业通过多元化扩张过程实现范围经济对其竞争力的提升有促进作用,但是企业并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原因是当企业过度多元化扩张时会使得资源配置过于分散、运作费用过大,经营管理难度也随之增大,此时企业将会面临“多元化陷阱”。 “多元化陷阱”现象解释了企业为什么不能无限制的多元化扩张,也就是当企业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处于范围不经济状态时就会是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在不考虑外部影响因素的前提下,本文认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决定了企业的扩张战略的选择,同时也决定了企业范围扩张的深度与广度(见表1)。

1、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企业是相关多元化扩张还是非相关多元化扩张,而且决定了企业的多元化扩张程度。与产品生产联系相关的核心竞争力往往都使得企业在同类产品的不同种类上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像管理技能、品牌商誉等核心竞争力往往促使企业在纵、横向一体化的相关行业甚至非相关的其他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一般而言,企业多元化程度越深,所需具备的资金、技术、管理、人力等要求就越高,实施的难度就越大,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高。

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有时候之所以难以成功,往往是因为难以将自身的核心竞争力顺利引入到新的领域,或是已形成的核心能力转移之后被慢慢稀释、淡化,导致最后不能保持原有的核心能力。因此,企业应用转移核心能力的方式进行多元化,这样可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整个企业的战略竞争优势的目的。

2、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企业在根据自身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选择了合适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后,新的发展战略必然对企业先前的竞争优势产生影响,可以增强或者削弱原有的竞争优势、或是创造出新的竞争优势。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决定着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的深度与广度。卜洪运,(2007)对企业所保持的竞争优势和企业多元化发展战略的关系有如下观点(见表2)。

新的竞争优势难以形成和保持一方面是因为核心能力的转移存在着一些障碍,其中最困难的是属于无形资源的那部分核心能力的转移;另一方面是由于刚形成的竞争优势没有得到巩固和加强就急于开拓新的领域,造成实力的分散。

3、多元化战略的经济利益和成本。(1)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方面出现协同效应后,会导致生产、销售和管理过程中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的降低直接表现为企业产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二是交易成本的节约。企业在与独立厂商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时候,企业之间的交易中会产生巨大的成本,主要的成本包括谈判、生产的延误和破坏等等。多元化扩张后,对于有业务关联的部门之间的交易成本和沟通成本会得到节约。三是企业品牌价值等无形资源的价值增值。无论企业是通过并购或是绿地投资,其结果是企业的规模也随之扩大,这样一来企业声誉也会随之提高。声誉、品牌等无形资源的增值一方面给企业在谈判中增强了获胜的砝码、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企业在固定资产上投资产生经济利益的滞后效应,带来企业在投资过程中的资产总价值的增值。(2)多元化扩张战略会给企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成本投入的增加。一是总生产成本的提高。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张,其生产经营的种类和范围必然也随之扩大,这样原材料的采购量、员工数量、生产线的投入将会是十分巨大的。二是总管理成本的增加。这主要表现在员工成本的上升,对员工有效的激励和监控难度更大,以及企业的特有资源过度分摊导致优势资源被稀释。三是组织成本的增加。多元化经营意味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企业流程的变化,组织与管理层次的增加、跨度增加,总之是意味着企业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对企业组织与管理的需求的增大。多元化扩张所带来的组织活动的复杂化和企业原有组织和管理结构的矛盾成为企业多元化扩张的约束和障碍。四是“寻租”成本。一般而言,行业平均利润率(有的地方也做行业吸引力)越高的话,进入的壁垒就越大。企业为了进入这个新的高利润的行业不免要和各相关部门、同行业企业打交道,这个过程中不免存在一个“寻租”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得出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扩张过程中的成本、经济利益等四个要素在企业在扩张过程中实现范围经济的作用机理如图2所示。

企业所具备的闲置资源的组合决定了企业所具备的核心竞争力的性质,不同的核心竞争力直接影响着企业多元化扩张的战略选择。企业在选择的扩张战略实施过程中要么会加强原有的竞争优势、要么会产生出新的竞争优势。发展战略调整过程中企业是否实现了范围经济可以根据企业所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多少和所付出成本的大小的差值来衡量,当企业在新战略的实施过程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增加值大于企业付出的成本时,则认为企业的多元化发展战略能实现范围经济效应;反之说明企业在多元化发展过程中没有实现范围经济。

【参考文献】

[1] 张丛义:多元化经营的协同效应[J].化工管理,2002(6).

[2] 尹义省:如何利用企业多角化的范围经济效应[J].企业管理,1997(7).

[3] 陈章武、李朝晖:范围经济:获得竞争优势的一种思路[J].经济管理,2002(12).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5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关系、授权关系、信托制度

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中的地位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健全产权的责任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要确保出资人到位。允许和鼓励地方试点,探索和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形式。”以这一规定为基础,我国确立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投资主体营运、多方分工监督、企业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总体框架。国家统一所有,是指国有资产的权利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不能搞部门所有、地方所有和企业所有。政府分级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府的授权,对其管辖的国有资产具体行使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投资主体营运(即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多方分工监督,是指政府的各个部门根据法定的权限对有关国有资产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企业自主经营,是指企业对本企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而国家对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益。(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这个框架形成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级政府,再到投资主体,最后直至企业的一个层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往下一层,就越接近市场一步,最后到各个企业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因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都是围绕着实现“国有资产从政府管理向市场运作转换”这一目标展开的。但是,国有资产“国家所有”的特性决定了,无论怎样转换,政府与市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口”,在“接口”以上属于政府管理的范畴,“接口”以下则属于市场运作的范畴。由此可见,“接口”处于整个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的核心和枢纽地位,它真正决定了国有资产能否最后进入市场。因此,探索和建立一个好的科学的“接口”,一直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中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中,这一“接口”的职能是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承担的。也就是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当中位于政府与市场的中介的地位。

正是由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上述中介地位,因而我们在考察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时,除了要了解其内部结构及运行外,还要准确把握它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它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关于授权经营公司与其持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市场主体之间控股、持股的关系是一样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授权经营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由于其出资者的特殊性,与一般的公司有所不同。因而,准确把握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的关系是正确理解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键所在。也只有理清了它们与政府的关系,才能使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在微观层次上的结合。因而,本文着重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一类是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因此,探讨政府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也应分开进行:一是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二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对于前者,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一般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应同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一样,是对它进行指导、调控、提供服务,而不应有其他特殊之处。否则,就难以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因此本文对这一关系不想作过多论述,而主要探讨后者,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现在在立法和理论上都不很明确。大体来说以下两种观点比较普遍:

一是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和被授权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而授权经营公司再把这些国有资产投资于被授权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均为投资关系。由于被授权企业大多在授权经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若要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单纯理解为投资关系,就必须作一个“虚拟”解释,即虚拟国家先把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然后授权经营公司再投资于被授权企业。“进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关系。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来确立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代价实现产权连结。”(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这一观点所理解的那种明晰而简单的关系。

二是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授权关系”。也就是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国有资产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正是因此才拥有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目前多数研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文章都持这一观点。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讨论这一关系时没有明确一个基本的前提,从而使得讨论无法深入,更重要的是没能达到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营运职能相分离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一些混乱。

笔者认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同时被授权企业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把这些企业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家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可以看出这一定义表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包含两个行为:投资设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授权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笔者下面分别讨论这两个关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首先是一种投资关系,只有明确投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证明。

(一)理论论证

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来源是基于投资关系产生。明确这种投资关系在法律上有重要意义,它指出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管理的权利的真正来源。也就是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正是基于“国家依法独资设立”这一投资设立行为,才拥有了选任授权经营公司管理人员、对其经营运作进行适应干预的权利。同时,这也是符合公司法和市场经济规律的。以往的理论忽视这一问题,给人的感觉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基于“授权”行为产生。实际上,基于“授权”这一事实产生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无论是还是信托(本文后面将详细阐述),都不可能派生出上述权利。

其次,明确投资关系有利于使授权经营公司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毕竟是一个政府部门,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则,政府部门是不参与市场竞争的。因此,有必要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划分为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两部分。管理职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也是一种行政职能。营运职能则由授权经营公司来行使,这一职能完全是一个民事主体的职能。若不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利是源自于投资,那人们的理解只能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这一权利直接来源于行政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也是行政管理。这样就使授权经营公司失去了民事主体的性质,成了一个政府派出机构。因此,正确理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基于“投资”而产生的关系的本质,有利于摆脱“授权”行为派生管理权利的这一错误认识,对此,下文将有阐述。

再次,明确投资关系可以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市场行为降到最低程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但要实现国有资产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连接国有资产的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毕竟得有一个“接口”。由授权经营公司来承担这一“接口”主要是因为授权经营公司数量少且一般只进行资本运营,从而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限制了政府的市场行为。

最后,明确这两者之间的投资关系并不造成“人格混同”。按照前面所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既是投资者,即授权经营公司是属于自己的,又是委托者,即委托授权经营公司进行经营,是否意味着自己委托自己而出现所谓的“人格混同”呢?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授权经营公司依法有效成立后,其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是在选择管理者等问题上对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人格等同。

(二)实践论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事实上存在投资这一关系。所谓“授权经营公司”必须有“授权”,而要“授权”则必先存在一个“授权对象”,即必须先成立一个授权经营公司,或先存在一个可以授权的公司。前者是相对于纯粹性控股公司来说的,它们一般的由原来的主管局转制而来的,主管局要转制为控股公司,除名称改变外,还应采取实质性步骤,按公司设立的程序,进行投资、登记,建立公司化的组织机构。虽然在转制过程中,所谓的投资,都是由原来主管局的固定资产等来充抵,但毕竟也是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投资行为。后者则主要是针对混合型控股公司而言的。混合型控股公司,一般是由原来同行业的一些优势企业经授权、改制而成。这类控股公司,原来就存在一个授权的对象,不需要重新成立。原来的优势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国家实质上早就对其存在投资行为。由此可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广泛地存在着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关于这一点,我国许多理论论著中都是有体现的。如有的著作在给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定义就认为,它是由“国家依法独资设立”的,(注:谢次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只是没有进一步研究这一行为的意义,在国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注: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文件指出“政府授权经营时,集团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

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着“投资关系”,授权经营公司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的基础上依法成立后,即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其经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从而又产生了两者之间另一种性质的关系,即“授权经营”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法律性质,现有理论没有明确,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模糊性及实践效果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剖析。

目前较为流行的理论认为,两者之间基于“授权”而发生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注:如敖华先生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是国有资产的二级委托-关系”,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几个问题》(载于《甘考理论学刊》1998年1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笔者不一一列举。)。并从委托这一观点出发,或讨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度”(注:盛毅、顾宇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问题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1期。),或讨论“授权的权限范围”(注:程国平:《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研究,载《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热烈地争论究竟是“让渡使用权”、“让渡收益权”、“让渡处置权”,还是这些权利一起让渡。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

首先,如果将授权关系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那么进行这些讨论是必要的。因为的特征之一就是要求被人在“权限”范围内行事,所以确定给予授权经营公司哪些权利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样一来,岂不和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一样,处于一种“放权”的状态下,想放给企业多少权就授予他们多少,不想放的话,就收回授权。这样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政企分开”的原则,也违背了推行授权经营制度的初衷。

其次,从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基于“授权经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而产生的关系与关系的性质并不相符。一些学者所说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注: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得的交易。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agent),另一方成为委托人(principal)。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398页。),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由于没有弄清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才造成了这种混乱。

所谓,是指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一种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关系,从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从事一定的事务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它与关系仍是截然不同的。

第一,关系要求人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而授权经营公司,对于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一般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管理。

第二,制度要求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而实践中并非如此。一般来说授权经营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自身,由授权经营公司自身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从保护国有资产的角度来说,也不可能要求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制度中,人只能在被人指示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而授权经营公司的权限则大大超过人的权限,它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际上行使占有、使用、处分和部分收益权。

第四,它也不能归属于广义的任何形态。所谓广义,从英美法系的角度来说包括显名、隐名和不公开身份的三种。显名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由被人承担权利义务的。隐名是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人表明关系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不公开身份的是指人不公开存在关系,而以人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显然,三者都不能用于描述授权关系。从大陆法系的角度来说,广义的也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直接与我们上面讨论的为同一概念。间接是人为了被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开展民事活动,其效果间接归属于被人。行纪合同是间接的主要形式。行纪与授权关系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行纪还是不能概括授权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行纪范围很小。行纪合同一般局限于贸易活动领域,而授权关系中授权经营公司活动的领域非常广泛。

2、行纪合同调整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质上属于债法。而授权关系中,二者间主要是一种财产管理关系,涉及物权、债权两方面的内容。因此,授权关系也不属于广义中的任何形式。

由此可见,以“关系”来定位或者描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是不够正确的,它并不能揭示这种关系的实质,也不能正确处理两者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以信托关系来定位“授权经营”关系是合理和清晰的。

四、以信托制度来构建国家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授权关系

(一)授权关系是信托关系

首先,两者制度设计的目标相同。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收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注: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制度。可见这两种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转移和管理财产。

其次,授权关系的构造与权利状态与信托关系一致。就其构造来说,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一样也存在着委托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托方(授权经营公司)、受益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都有一定收益分配)等三方主体。同时,授权关系中还存在着授权关系成立的依据(即信托设立依据),授权进行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即信托财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信托目的)(注:信托关系一般包括六个要素:信托设立的依据、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和信托目的。)。

就其内部各方的权利状态来说。在信托关系中,按照英美法的体系,存在着“双重所有权”的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为“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可以象真正的所有权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第三人也都以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当然受托人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信托财产,也不能随意毁坏信托财产。而受益人的权利则称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这大致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受益权”。同时,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种独立运作的财产。从委托人的角度,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其自有财产。从受托人的角度来看,受益人虽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受益请求权,在信托关系存续其间受益人不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注: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3页。)。而在“授权关系”中,授权方(委托人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从法律角度来说,被宣布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但授权以后,对这些国有资产就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了,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处分。而授权经营公司则享有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权利(但无进行破坏性处分之权利)。另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又都有一定的收益权,这与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的规定有一定的相似性。由此可见,授权关系与信托关系中的权利状态是一致的。

再次,授权经营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自身,这也与信托制度一致。

由此可见,授权关系具备信托关系的外部表征和内部权利构造,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

(二)授权经营信托设计的意义

授权经营关系在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明确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由于信托财产的权利状态和性质(即前面述及的信托关系的“双重所有权”和“独立性”特征),决定了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委托出资的财产不能直接经营,从而有利于在政府与授权经营公司这一层次上实现政企分开。

其次,可有效解决国有资产所有人缺位问题。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丧失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无需考虑国有资产原来的所有者是否到位。

再次,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授权经营公司)的债务人均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进行赔偿,这显然有利于保持国有资产的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信托关系具有有限责任的特点,从而不致于因为一处国有资产发生问题,而涉及整个国家资产,有利于保持整个国有资产的安全性。

最后,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使国有资产管理保持了稳定性、长期性、连续性,不至于因授权经营公司(受托人)的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中断。这也是“关系”理论所不能克服的,关系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具有解除的随意性,从而具有不稳定性。

(三)授权关系的信托制度设计

经过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了授权关系的本质。这对我们以信托制度为基础重新设计授权关系极为有用。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两者基于“授权”行为而产生的关系,应该是如下关系:即委托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受托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依据双方订立的信托契约,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作为受益人,以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为实现受益人的利益和国家增产保值增值而设立的信托关系。

对于这一设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从设立依据来说,这一信托是明示信托,即通过双方意思表示设立。这更能体现出授权经营公司的民事主体性。若采用法定信托形式,似有不妥。

第二,这一信托既非自益信托也非他益信托,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为受益人,兼具自益和他益性质。这种设计既符合信托法理,又符合授权经营公司(以上海市的授权经营公司为例(注:本文是在笔者承担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立法研究》课题(《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与政府部门关系》分课题)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所收红利的分配情况,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收益权。他益性(这里即受托人为受益人)的特点能调动起授权经营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在委托人不可能付给信托费的情况下,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报酬。另外,信托契约的受益条款中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本金的最终受益者,以保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所有权。

第三,对于信托财产,即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而且一般应做整体信托,也即把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信托,这样有利于这些资产的重组。

第四,关于信托期间,为防止短期行为,应做长期或永久的规定。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6篇

突出抓好以下5个审计重点:

一是预算执行审计。围绕关注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预算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效益性,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重点对区财政局具体组织2011年区本级预算执行、国库和部分一级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对部分二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实施延伸审计。在工作安排上,把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效益审计相结合,注重审计成果共享。

二是政府投资审计。围绕推进项目建设、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预算控制和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为目标,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一是坚持结算必审制,将财政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二是坚持“关口前移”,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三是进一步健全制度,制定出台《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区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审计管理办法》、《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区审计局中介服务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为全面提升项目审计质量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经济责任审计。围绕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领导决策、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利用审计独有的手段和条件,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作用。一是注重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作用,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效果;二是坚持逢离必审,加强任中审计,实现监督关口前移;三是提高审计透明度,推行审计公示、审计结果公告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四是坚持和发展效益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模式,探讨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价标准。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一、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理论依据

1.金触功能观点

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著名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和兹维・博迪(1993)提出了“金融功能观点”。他们认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都是实现金融基本功能的载体,因而在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的各个子市场之间、各种金融产品之间就存在着替代性和竞争性,而决定此消彼长的因素就是它们之间的比较成本。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松,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金融创新管理模式和金融创新工具不断涌现。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直接融资市场的运行成本也开始大大降低,并逐渐低于间接融资市场的运行成本。这种转变,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了资金“脱媒”的现象,传统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不断缩小,市场占有率不断降低,迫使商业银行为了生存而向投资银行领域拓展业务。

2.范围经济理论

规模经济着眼于要素使用的平均成本和报酬,而范围经济则从产品的角度考察一家厂商生产多种产品的效益,它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者经营范围的扩张和收缩,导致相对收益的经营成果的升降。在规模经济一定的条件下,如果银行同时经营M种资产的成本小于M家银行分别经营其中一种资产的总成本,表明存在范围经济。从一些大银行的扩张看,规模的扩张一般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而不仅仅是同一产品链的数量扩张,甚至跨越两个行业的金融机构还能获得互补的协力效应。从理论分析,消费的范围经济可以来源于投资、储蓄、信贷和保险产品的交叉营销。许多金融产品都是互补的,消费者在金融集团中购买产品比在专业公司中购买相同的一系列产品,搜寻成本、信息成本、监控成本和交易成本更低。

3.约束引致假说

约束引致假说的开创者Silber(1983)认为,政府管理是最主要的外部约束。这种约束导致企业不能按照目标函数组织生产所产生的损失量,就构成了该项约束的成本或“影子价格”。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外部约束的影子价格会快速上升,当外部约束的影子价格上升到一定水平时,就会爆发一轮降低约束成本的金融创新。Kane(1981)创建了一个“斗争”模型用来描绘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永不停息的斗争,并将金融创新视为这种斗争的结果。陈波和许多奇(2003)认为,商业银行涉足资本市场,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就是为了克服监管压制和无效性。

依据以上三个理论,考虑我国经济环境及商业银行现状,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是适应经营环境变化的战略选择,随着企业直接融资市场的迅猛发展,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主要依赖利息收入的传统商业银行面临严峻挑战,生存空间受到挤压。国外商业银行不断地通过组织、技术和业务创新进入投资银行等资本市场业务领域,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已成为我国现代商业银行向综合化、全能化演变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战略重点

周小川曾经指出“在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时,并不是说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会在各个方面推进多元化和综合经营的模式。”“究竟是全面走向综合、在某些方面综合、还是继续保持对某些业务的单一专注,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不能跟风,而是需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发展战略和经营特色来确定。”而从国外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实践来看,自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案》实施以来,美国花旗等著名商业银行开展的非银行业务并没有出现四处开花的现象,而是主要集中于基金销售、银团贷款安排、债务融资安排、项目融资顾问、资产管理、承销债券等业务种类。因此,在发展投行业务初期,国内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应立足于自身资源结构,紧紧围绕已有业务和客户,优先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延伸出的投资银行业务和与商业银行业务关联性较密切的业务。如财务顾问、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基金管理等业务。

1.财务顾问服务

当前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为客户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二是为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提供策划和咨询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在公司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在二级市场再筹资以及发生兼并收购、出售资产等重大交易活动时提供专业性财务意见。同时,商业银行还可进行投资咨询和投资中介服务。

2.项目融资服务

商业银行可以与项目有关的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投资者与项目发起人等密切联系,协调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一起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协助项目发起人完成项目的研究、组织和评估,设计项目结构和融资方案,协助项目有关方进行项目协议和融资协议的谈判,起草有关法律文件等等。最后通过发行债券、基金、股票或拆借、拍卖、抵押贷款等形式组织项目投资所需的资金融通。

3.资产证券化业务

资产证券化指的是金融机构将持有的同质、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贷款、租赁、应收账款等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割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具有投资特征的可销售

证券,据以回收资金的过程。目前国际上己经出现并可运用于我国银行业实践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和服务应收款证券化等。同时,我国银行业还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创造性地推出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4.基金管理业务

商业银行的基金管理是指参与基金的设立、投资、经营以及风险控制,以实现基金价值增值的各种活动的总称。基金管理是现资银行业务的重要业务和利润增长点,是投资银行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领域之一。目前商业银行在基金市场上主要扮演着三种角色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商、基金管理人。

三、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

1.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时应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

首先,并不是中国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只有手中掌握有大量集团客户资源和资金资源的强势商业银行,才有必要和能力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并从中受益。全能化和专业化始终是贯穿20世纪后半叶金融发展史的两条主线,而目前金融机构的构成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投资银行领域,既有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集团、JP摩根等全能银行,也有像摩根士丹利、高盛、美林等投资银行;同样在商业银行领域,除了上述全能银行,数量众多的商业银行仍固守于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甚至像美洲银行、汇丰银行这样超大型的金融机构也主要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要经营领域。因此,只有以成为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为战略目标的国内强势商业银行,才可以凭借手中已掌握的大量的集团客户资源,借助投资银行业务拓展实现跨越式发展。

2.商业银行在总行层面构建以投资银行部为核心的投资银行业务运行平台

为大力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应该在总行层面建立按事业部制运作的投资银行部,将现有的分散于公司业务板块、个人业务板块和资金业务板块的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关的部门、职能、人员加以整合。同时,给予投资银行部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有效把握市场机遇,充分调动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对投资银行部进行系统策划、拓展和管理。在分行层面,应根据各地业务的开展情况,没有必要统一建立相应的对应常设部门。由于投行业务大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独立性,在时间起止上有明确的事件点,因此,可以在分行一级有相应业务需要展开的时候,再成立由总行牵头,分支行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的任务型团队,专门针对某一项目。当项目结束时,该团队即宣告解散,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人力资源的成本。

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应加强与行内部门和行外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投资银行部与行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能够形成综合竞争优势。投资银行业务的拓展需要与对公业务、资金业务等部门进行有效的合作,以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综合优势,在竞争中形成合力。在与行内部门合作的基础上,投资银行部也应该与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建立策略联盟,并借助其他金融机构的渠道和交易资格使客户能够参与各类金融市场的交易,以满足客户的综合金融业务需求。

四、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投行业务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实行综合经营,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运作效率和综合回报水平,另一方面却因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高风险业务捆绑在一起,从而降低了资金的安全系数,使银行面临的经营风险倍数放大。要确保投资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在发展投资银行业务伊始,就必须坚持“内控先行”,并逐步建立起以高素质专业人才为根本,以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为基础,以现代高新科技手段为支撑,构建集中统一、多层次交叉型的风险管理架构。

1.培育先进的风险管理文化

坚持以人为本,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资本约束与制衡理念等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到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的全过程,在全员中树立“人人关注风险、事事关注风险、时时关注风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全体人员在防范经营风险中的作用。

2.设计完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的制定要按照覆盖业务发展全过程的原则,以保证所有环节风险都能得到有效控制。要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明确风险管理偏好,健全在资本约束下的风险管理模式。遵循全面性、有效性和独立性原则,根据业务类别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风险管理规程。有效设计各种业务流程、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以及科学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与岗位分离制度,建立投资银行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防火墙”。

综上所述,在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下,在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大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应抓住政策机遇,挖掘市场潜在机会,找准市场定位,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这一战略选择将为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商业银行营业利润,为今后成为综合型跨国银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不久的将来,投资银行业务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库恩.投资银行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戴念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中国商业银行如何开展投资银行业务[J].现代商业银行,2002(03).

[3]莫衍.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模式设计[J].改革,2005(06).

[4]武士伟.中国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路径选择[J].现代商业银行,2004(10).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第8篇

企业法人被撤销后其未能清偿的债务应否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认为不应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上级主管部门(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的财产不在法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之内。第二,认为应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以促其尽到主管的职责。第三,认为应有条件地追究上级主管部门有限制的责任,即在其未实际投入的注册资金与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追究责任。上述观点虽各有其理由,但均有不妥之处,且这些观点本身的不妥之处给人造成民法通则与其他法律相互冲突,在实践中无所适从,这种理论上的棍乱也确实在司法实践中导致案件审理上的执法不一与失当。

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首先必须肯定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有限责任的基本原则,这是法人制度的核心,不容动摇,所以对法人的债务不应追究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是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仅因作为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便要追究其债务责任的作法与法相违,以此来促使其加强对所属企业监督管理的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条件下,企业总是有盈有亏有胜有负的,总有欠债还不起乃至破产的,这是客观的经济规律。指望上级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就使独立经营的企业避免失败、不欠外债,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据此便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民事责任是不公正的,而这种思想必然导致上级主管部门以加强行政手段去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也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趋势相违背。过去我们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有行政上直接的上级主管部门的作法本身就不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逐步取消,还企业以真正独立的经营法律地位。

但是,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对投资者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等人追究民事责任。首先,在上级主管部门应向企业投入注册资金,而实际未投入或暂时投入验资后又非法收回抽逃的情况下,该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承诺投入资金的范围内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因为企业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企业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现投资者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企业法人自然也就无法做到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负责,因本应属企业的部分资产尚在投资者手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投资者必须在其应承担的法定或约定注册资金投资额限度内承担企业的对外债务责任。这种责任的追究正是实行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基础,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主张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对所属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理由是收取管理费与承担部分债务责任是权利与义务对等,但问题的关键应弄清因收取管理费而产生的义务是什么,以及违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我国要求所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必须有一个行政上的上级主管部门,不管客观上是否真有此必要,对企业经营管理是否真有益处,这种作法本身就值得商榷,它迫使一些企业不得不寻找上级主管部门以交纳管理费的形式取得生存的合法条件。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盈与亏主要是自身的经营问题,靠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可能杜绝企业亏损欠债的,所以,只要企业的亏损债务是在正常经营风险范围内,尽管上级主管部门收取了管理费,也不应产生代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亏损欠债是因企业违法经营所致,而上级主管部门对此在监督管理上又确有失职之处,那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主要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职责而产生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对企业法人的对外债务责任本身直接的承担,只有在因违法行为致人损害已构成共同侵权时,上级主管部门才同企业对外共负民事责任。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故在责任范围上可以有所限制,限定在其所收取的管理费数额内也无不可。不过这种责任与企业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关,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无冲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关债务清偿责任方面要想真正做到对债权人,债务人的公平合理,除遵循上述原则外,关键还在于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在撤销清算中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时立即适用破产程序。前,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问题已有《企业破产法 (试行)》调整,对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问题也有《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乙章调整。故尽快全面实施破产法,是彻底公平解决我国债务问题,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