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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汇报赏析八篇

时间:2023-03-08 15:28:02

投资人汇报

投资人汇报第1篇

主席:周小川

行长:戴相龙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第八条、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为引入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封闭式中国基金或在其他市场有良好投资记录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章、托管、登记和结算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十三条、取得托管人资格,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批。

第十四条、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帐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四章、投资运作

第十八条、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条、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第二十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资者的成交记录、交易活动等资料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第二十六条、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二十七条、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第二十八条、合格投资者汇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汇入本金,应当重新申请投资额度。

第二十九条、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对合格投资者汇出本金及已实现收益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进行年检。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合格投资者境内投资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者对原有业务规则进行修订,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照各自的职权予以警告、罚款;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投资人汇报第2篇

与现行QFII不同的是,除了可投资交易所市场的证券品种外,RQFII经批准还可以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其他证监会、人民银行许可的金融工具,但投资比例应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此外,由于是以人民币形式将投资本金投入境内,则省去了现行QFII制度中相关外汇账户开立及资金结汇的业务环节。外汇局的相关监管要求以《试点办法》为依据,外汇局在汇发[2011]50号文件中对相关的额度审批与使用、资金汇出入及统计监测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基于额度管理的职责,明确对R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即RQFII累计净汇入的投资本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实际操作中,若某家RQFII获批10亿元人民币额度并发行公募产品筹集资金,其汇入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本金后,出于申购赎回等原因汇出了3亿元人民币(不必区分投资本金和收益),则该RQFII可再汇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本金;若该RQFII发行私募产品筹集资金,其汇入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本金后,出于投资决策等原因汇出了3亿元人民币,其中本金2.5亿元、收益0.5亿元,则该RQFII可再汇入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本金。在上述过程中,额度余额控制标准内的资金汇出入,均无需再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核准,但应当通过托管行及时向外汇局报告汇出入的金额及资金性质。这种管理方式在保证对资金净汇入规模控制及资金汇出入实时监测的前提下,在投资决策及资金摆布方面赋予了RQFII更大的自。二是强调RQFII不得转让、转卖投资额度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从现行QFII制度的监管经验来看,存在个别机构并不真正制定投资决策、执行资产管理,而是以不同方式将自身获批的额度转让、转卖给其他机构使用的情况,违背了QFII制度遴选高素质境外投资者的政策初衷和审核原则。为了避免此类现象也发生在RQFII试点业务中,外汇局对不得转卖、转让额度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需要加以区别的是,如果RQFII在香港的相关业务牌照并非由其自身持有,而是由其下设子公司持有,在获批资格的RQFII与其持牌的子公司之间签有完备的授权法律协议的前提下,由其持牌的子公司完成境外募集或投资决策与执行等相关事项,可不被视为转让或转卖额度。此外,RQFII机构应当客观准确地评估其资金募集及资产管理能力,获批额度应当充分有效使用。否则,外汇局可以视相关情况调减该RQFII的投资额度(直至完全取消)。三是要求RQFII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涉及外汇局业务的相关手续。这一方面是延续了现行QFII的监管经验、减少市场主体和托管银行的适应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外汇局对RQFII相关的资金汇出入和汇兑已不再设置事前审批,托管人凭外汇局的额度批复文件即可为RQFII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托管人应当代为监督和把握RQFII机构投资额度的控制,审核RQFII资金划转与汇兑的真实性,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信息向外汇局统计报告。四是明确列举了RQFII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为支付有关境内税费所需资金等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入的其他资金,并强调汇入资金的币种应当是人民币;同时也列举了RQFII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许可汇出的资金,汇出资金的币种则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购汇汇出。若为购汇汇出时,用于计算其投资额度余额的应当是购汇前的原人民币金额,而非购汇所得外汇金额按汇出日汇率计算的人民币金额。需要强调的是,投资收益的汇出虽然也不需要经过外汇局的事前批准,但用以证明该收益真实性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仍然是托管人代为审核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五是针对市场上广为关注的RQFII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频率的问题,在额度余额管理及不设置汇出入事前审核的基础上,外汇局允许RQFII设计按日申购赎回的产品,并由托管人基于申购赎回轧差净额按日为其办理对应的资金汇出入。

这种制度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满足RQFII的流动性需求,提高RQFII机构在香港发行公募产品的适应性和竞争力。六是要求RQFII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实际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通过托管人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及领取《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备。此外,托管人还应当按照指定的格式和口径,定时向外汇局报送RQFII试点业务的统计报表。这些信息登记及统计报备的要求,有助于在外汇局与RQFII之间建立起全过程且完整的信息沟通渠道。总体来看,在对RQFII试点工作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外汇局一方面尽量延续和适用现行QFII制度的成熟做法与经验,另一方尽量简化RQFII的业务办理程序、增强RQFII投资决策与资产配置的自主性。与此相配套,外汇局将在RQFII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着力加强事后的统计监测与非现场核查,督促RQFII机构及其境内托管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促进RQFII制度健康、稳步地成长壮大。

投资人汇报第3篇

关键词:外汇储备;股权投资;B股;金融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018-02

1 我国现在的外汇储备情况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空前激增,自2006年2月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大外汇储备国以后,到2006年底,我国已有外汇储备10663亿美元,而截至今年上半年已达13326亿美元。

我国的外汇储备以美元居多,根据日本经济产业研究院关志雄2004-2005年的推算,美元资产在我国的外汇储备中占了60%的比例。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中国“双顺差”使得外汇储备越来越多,将加大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人民币增值意味以美元为主的储备若换成人民币,那这笔财富将大幅贬值。另一方面,由于美国经常项目逆差连创新高,对外负债迅速扩大,美元将呈长期贬值的趋势,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汇率风险将越来越大。

由于我国传统的外汇管理主要考虑的是安全性, 所以大多数都是债权投资, 主要投资于美国的短期和中长期国债、机构债券, 收益率非常低。根据史焕平教授的计算,如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收益率10- 12%, 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率为3.62-4.29%, 同时不考虑汇率变动可能的损失, 也不考虑我国央行因买进外汇储备而进行冲销发行央行票据的成本, 则我国在利用外资与持有外汇储备的可能损失为6.38- 7.1%, 即每年的国民福利损失在7%左右。如果这是在我国的外汇储备并不是很高的情况下, 也无可厚非, 因为外汇储备就是应该先虑安全性和流动性, 后考虑收益性。

2 对于如何利用好外汇的讨论

我国正处于井喷似的出口增长期,外汇增长不会放缓。可见,我国的外汇储备还会继续增大。持有巨额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如此之大,而且持续增加的巨额外汇储备不仅使得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过剩加剧,宏观经济的调控增加了困难,也对外汇存量的管理和运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有效回避风险,实现保值和增值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合理的外汇储备必须要满足一定的需求动机,在这方面挪威是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以需求动机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建立适当的投资组合。挪威的经验显示,针对不同外汇储备需求动机,建立不同的外汇储备投资组合是提高外汇储备管理运用效率,减小外汇储备资产管理风险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于中国来说,由于外汇储备的各个需求动机都相对较高,所以对不同需求动机建立不同投资组合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可以按照挪威模式将外汇储备从总体上分成几大部分,分别用于满易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需求。严格区分又不完全割裂,以便于动态调整。

而对于盈利性动机而言,众多的经验则显示建立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是比较有效的。在国外一般是由中央银行指定专业银行或者是设立专门的投资机构,如日本就指定大和商业银行经营外汇储备;而新加坡则专门设立政府投资公司和金融管理局一起对外汇储备进行投资与管理。

其中,新加坡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可谓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典范。近年来得到了国际上的普遍认可与研究。新加坡虽然是一个小国,但是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外汇储备持续增加,并已迈入世界高外汇储备国家的行列。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新加坡的外汇储备已经增加到了1374.8亿美元。针对外汇市场及外汇储备的管理,新加坡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独特而有效的措施。为确保外汇储备的安全并使其增值,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新加坡的外汇管理分属三大机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控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负责外汇流动性管理,手中的外汇出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货币督察局发行货币的保证,追求流动性,并且随着世界主要币种币值的变化随之及时地调整外汇储备币种。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则负责外汇储备长期管理,全球6个海外机构,进行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确保所管理外汇的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其一半资金投资在美国和加拿大,欧洲国家占25%,日本及东南亚国家占25%。根据不同的收益预期设定资产组合,设定全球股票、固定收入和全球现金资产的长期权重。从成立至去年止,该公司实现的年均收益率(以美元计算)为9.5%。另外一大机构淡马锡控股是三大机构中最为人称道的。2007年8月2日,淡马锡正式《淡马锡2007年度回顾》披露淡马锡投资组合净值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股东总回报达27%,集团财富增值达230亿新元,直接投资所获财富增值达70亿新元。淡马锡主要职能是对本国战略性产业进行控股管理,同时提升新加坡企业的盈利水平和长期竞争力。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控股开始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旗下有20多个子公司,涵盖新加坡和全球多个经济组织、国家和地区。除了投资新加坡本地市场外,淡马锡控股把大约一半的资产投到了新加坡以外的亚洲市场和发达国家市场等地区。目前淡马锡在80家公司持有5%~100%的股权,涉及产业包括金融、电信、工程、运输等。不断根据形势变化调整发展策略与投资目标,实行内外搭配,平衡投资组合,最大限度地分散投资风险。在公认全球经济最活跃的中国,我们随处可见淡马锡的身影。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太平洋保险,东方航空,长城航空,恒大地产,中信能源股份,中国燃气,大连港务,灵通网,上海的购物中心…哪里有高额稳定的资产汇报,哪里就能看到淡马锡。中国经济的发速发展也给淡马锡带来了丰厚的回报。最新统计显示,淡马锡在中国市场的投资组合额已经高达75亿新元(约合49.6亿美元)。仅2006年在中国就新增投资约11亿美元。

淡马锡之所以迅速崛起并获得公认的成功,有效的海外股权投资就是其秘诀之一。所谓股权投资, 就是指企业( 或者个人) 购买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企业。而海外股权投资, 就是如果国家投资公司能够成立, 其代表国家利益作为一个企业对海外的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国家的企业。股权投资与其他投资工具相比有着收益高、风险低、且操作容易等特点。中国汇金公司对国有银行上市注资就是一个很好的先例,汇金公司对建行和中行各注资225亿美元, 对工行注资150 亿美元以帮助这些银行成功上市, 当这些国有银行成功上市后,汇金公司可以从其在国有银行的股份中获得高额的回报, 也是对外汇储备的有效利用。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股权投资还刚起步,并且一如既往走得谨慎,甚至有些放不开手脚。与其他国家相比, 特别是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股权投资比重相对于债权投资所占比重太低。我国在美国的证券投资中股权投资仅占总投资的0.57%; 而发达国家英国和加拿大分别占到46.43%和71.75%; 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股权投资比重分别61.81%和23.96%; 发展中国家墨西哥的股权投资比重也达到了16.25%, 远远高于我国。鉴于多数经济学家都认为全球外汇储备已超过应对金融危机所必需的水平,各经济体央行开始寻求摆脱过去大多用于购买发达经济体政府债券的旧思路,并希望从外汇储备中获得更高的回报。而股权投资,这是一块刚进入人们眼中并具有丰厚利润回报的宝地,我们一定要抢占先机。权威的央行杂志Central Banking日前公布的一项对全球各央行外汇储备经理的调查显示,各经济体央行正在更加积极地管理其不断增长的外汇储备,寻求提高资产收益率。包括日本,俄罗斯等已经闻风而动。

除了进行海外股权投资,把外汇投向世界上经济发展活跃有潜力的地区和企业之外。我们都不应该忘了中国才是世界上经济发展最活跃,投资回报率最高的地区。汇金公司动用6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三家国有银行注资,使得这几家银行成功上市,这对于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投资,使得国家和国民都直接受惠。但是这是远远不够的,近期有学者提出,外汇可投资国内B股的建议,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多少热钱暗中涌入,急于分享中国高速发展的这一羹粥,我们为什么要放弃眼前这块香馍馍,让给别人呢。B股市场上值得投资的好企业不少。特别是对于关乎国家战略发展的好企业,那些具有潜在价值的技术型,资源型企业,对于有海外扩张战略,需要利用外汇进口技术和资源的国内企业,完全可以给予投资。并鼓励更多的有潜力的国内企业在A股和B股同时上市。不仅如此,基于中国金融业长期发展的需要,还可以吸引有潜力的优秀国际知名企业到B股上市,做强做大中国的金融行业,并且这些企业也可以是外汇投资的好去处。

与中国制造业的强国大国地位相比,中国的金融业和投资行业显得落后而薄弱,长此以往,必成为经济发展的制约。现在的相对落后正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刚建成的国家外汇投资公司可以利用这个契机,改变我国在世界金融市场上的被动局面。在自己的地盘上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一方面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一方面又达到了使得巨额的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的目的。甚至可以有导向的引导着某些重要行业的发展,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以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世界强国近代崛起的经验告诉我们,金融不应是被经济需求所被动地驱动,金融也可以引领经济发展,金融系统的优先发展可以推动经济的增长。中国的发展如果想要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必须有新的驱动力来牵引,而金融深化改革所释放的能力和活力正可以为我们所用。也许,巨额的外汇储备正是我国发展成为一个金融强国的好契机。

2007年8月20日,外汇管理局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我国充裕的外汇资金也为境内个人开展对外证券投资提供了条件。2006年吴晓灵正式提出“藏汇于民”后,让居民放心持有外汇,给持有的外汇一个出口。放宽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是促进境内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的有益尝试,也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

当然以上种种的建议,都有一个前提,我国必须拥有一批具有国际战略眼光的金融管理人才。在实现巨额外汇储备增值保值,我国向金融强国努力的过程中,风险与收益的可能性并存,出现一时一地某些交易中的失误在所难免,但是管理水平不能停滞不前。国家外汇公司是一个肩负着特殊公共职责、掌握巨大社会资源的政府部门,责任更加重大。因为其投资不仅资金巨大,而且任何损失都将由全民买单。国家投资公司入股黑石,恰逢黑石股价大跌,引来舆论一片质疑,也不足为奇。以此为契机,逐渐健全投资决策体系,风险监控与评估机制。加快加大培养具有全球性战略眼光的专业投资和金融管理人才是一件急迫的任务,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朱邦宁.国际经济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2]梁峰.国际金融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投资人汇报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外汇资金是指保险公司以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和存入保证金的总和。

第三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遵守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二)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五)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六)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七)拥有2年以上境外投资经历的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八)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

(二)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三)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四)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七)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八)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同时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八条保险公司因增资扩股、海外上市等因素外汇资金增加的,可以向国家外汇局提交有关文件和材料申请增加当年的投资付汇额度。

国家外汇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准。

第三章投资范围和比例

第九条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一)银行存款;

(二)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

前款第(一)项所称银行是指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

前款第(二)项所称债券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债券。

前款第(四)项所称货币市场产品是指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评级在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货币市场固定收益产品。

第十条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其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险公司的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的80%,保险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其可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与增加资金合计的80%;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三)保险公司在同一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0%,其在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余额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四)除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外,保险公司投资信用评级在A级的所有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30%;

(五)除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外,保险公司投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所有债券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70%;

(六)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公司或者企业发行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

(七)保险公司投资中国的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十一条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资产战略配置,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业务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业务。

第十二条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必须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应当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授权制度、研究报告制度、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境外专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专业投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可以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二)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60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五)具有10年以上国际资产管理业务经验,并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投资人员;

(六)书面承诺在必要时,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交易情况;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专业投资机构,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委托境外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当由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委托事务,评价委托资产的风险状况、境外受托人的投资业绩和管理能力。

选择境外受托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应当充分考虑管理风险,委托管理的外汇资金应当适度分散。

第十六条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注重在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方面与外汇资金的负债相匹配。

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优先购买中国的政府和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第五章资产托管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境外运用的全部资产。

前款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境内的中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独资银行。

第十八条作为保险公司境内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3年以上;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其中中资银行的外汇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的实收资本按其总行计算;

(三)取得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五)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相应数量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七)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且其总行或者分行未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八)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其总行托管规模在1000亿美元以上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条件的限制。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管保险公司托管的外汇资金和证券;

(二)开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三)办理外汇资金的汇出、汇入以及相关汇兑手续;

(四)与境外托管人共同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受托人的境外投资运作;

(五)发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六)监督境外托管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被安全托管;

(七)保存保险公司境外运用的外汇资金汇入、汇出、资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八)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定》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协助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检查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

(十)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

(一)自开设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二)自保险公司汇出本金或者汇回本金、收益之日起2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资金的汇出、汇入情况,并抄送中国保监会;

(三)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有关保险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支情况;

(四)每一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五)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情况报表;

(六)发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核准文件后,应当持核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托管协议;

(二)境内托管人按规定监督保险公司使用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书面承诺。

托管协议必须载明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境内托管人义务,境内托管人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或者国家外汇局要求保险公司更换境内托管人的,保险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下列资金属于保险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

(一)保险公司划入的外汇资金;

(二)境外汇回的保险外汇资金;

(三)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收入;

(四)债券利息收入及卖出债券所得价款;

(五)货币市场产品的利息收入及卖出货币市场产品的所得价款;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下列支出属于保险公司境内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

(一)划入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

(二)汇回保险公司的保险外汇资金

(三)银行存款;

(四)买入债券支付的价款,包括支付的印花税、资本利得税等税费;

(五)货币兑换费、托管费以及资产管理费;

(六)各类手续费;

(七)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境内托管人选择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其境外托管人的,应当满足托管协议规定的条件。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人处,开设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六条境内托管人应当选择满足下列条件的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其境外托管人:

(一)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

(四)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五)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拥有相应数量熟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六)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七)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九)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必须为不同保险公司境外运用的外汇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分别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外汇局可以根据国际收支总体状况,调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付汇额度。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不得超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他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二)洗钱;

(三)与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四)中国和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与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签定相关协议时,应当明确要求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提供有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境内托管人提供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商业银行,不得兼任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一)变更境外受托人、境内托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人的;

(二)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和其他重大事项的;

(四)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发生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保险及外汇管理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和监管职责给予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境内托管人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更换。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受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时,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更换境外受托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上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用外汇资金,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投资人汇报第5篇

作者简介:许 丁(1988―),女,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成都,611130)。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宋徐徐(1991―),女,中国人民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100872)。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中国投资环境的持续向好以及人民币升值预期的不断加强,国际短期资本以各种渠道愈演愈烈的流入中国。除了套汇的动机,它们还旨在流入我国进行证券投资、进入不动产市场和分享我国资产从低估到升值所带来的各种投机收益。大规模的短期资本流动必然会对中国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本文旨在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机制原理、渠道途径,以及巨额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进行深入而全面的认识和分析,这有利于中国更好的防范和减轻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对我国经济、金融带来的风险。这对于在全球化进程中逐步开放的中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 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界定

国际资本流动可以按照期限划分为长期和短期资本。通常短期资本指借贷或投资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资本,而长期资本则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本。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长期和短期资本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即使期限较长的投资工具也能够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同时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一旦剩余期限不足一年,其实质与短期资本的区别也并不大。世界银行的克雷森斯 (Claessens, 1993) 的研究表明,借贷或投资期限不同的资本流动对国际收支的扰动是相似的。可见按照传统的长短期划分标准来分析短期资本流动对经济的影响已经越来越不适宜了。

根据金德尔伯格 (Kindleberger, 1937) 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较权威的定义,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按照其动机划分为平衡型、投机型、引致型和自主型。[1]其中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是指投资者意图旨在短时间内改变或扭转其在国际间流动的方向,即使这一时刻目前尚未确定,但在未来时机适宜时仍会如此变化的国际资本。尽管这一定义突破了传统的按照期限划分的局限,但这种按照动机划分长短期资本流动的定义大大加剧了统计上的难度。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中,金融项目被更改为按照投资类型、信用主体和投资主体来进行划分。我国从1997年起执行这一标准。

借鉴中国学者曲凤杰 (2006) 的定义,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定义为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资本流动和随时可能改变方向的资本流动。[2]具体包括国际收支平衡表 (Balance of payment, BOP) 内的短期资本流动,如借贷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其他投资、证券投资中的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国际收支平衡表以外的一些隐性的和非法的资本流动。

许多隐性和非法的资本不一定都在BOP表外,它们也可能混入正常的资本项目或借助其他项目流入境内而反映在BOP表上。在统计上,将短期资本分为正常合法流动的短期资本和隐性非法流动的短期资本两部分:前者反映在BOP表金融项目中除直接投资和长期借款的各项目中,后者指受制于资本管制通过各种隐蔽和非法渠道进入的资本。

二、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隐性与非法渠道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美国等国际投资市场低迷,中国经济增长则持续向好,再加上人民币的升值预期,依据资本套利的准则,国际资本理应涌入中国。一些直觉敏锐或观察深刻的投资者也察觉到了国际短期资本,或者“热钱”应不断流入中国,但是从官方数据来看此现象却又非常不明显。鉴于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对国际资本管制力度也比较大,国际资本往往以较为隐性的方式,甚至非法的方式流入中国市场,以寻求投资机会和谋取投资利益。

(一)隐性渠道

1 通过个人外汇收支项目。经常项目中个人外汇收支的管理相对较为薄弱,在人民币汇率预期升值的心理作用下很多国际套利资本凭借此项目以侨汇、赡家费、捐赠外汇等名义流入境内,比如一些不仅数额巨大、用途不明,并且完全超出被捐赠人的需要的捐款。此外,个人在银行开立外币现钞存款账户时,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十分便捷容易。边境人员来往非常频繁、检查措施也不够严格,因而携带外币现钞入境成为境外资金进入境内的方式之一。我国居民和非居民旅客出入境虽规定只可以携带5000美元和6000元人民币,但超额携带和往返多次携带的资金量非常大,因此外汇管理局在2009年11月出台了《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遏制个人以分拆等方式规避限额监管,规范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行为。

此外,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项目也不容忽视。部分非居民个人从境外收到外汇并结汇的做法都明显带有投机套利性质,比如直接转为人民币定期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和贸易结算,投资房地产市场或证券市场等。

2 通过直接投资(FDI)方式。外国投资者在华直接投资多数是以资本金的名义结汇。按照现行外资的管理政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流入只需办理登记手续,而结汇由授权银行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因此为境外资金进入中国投机提供了便利。很多投机资本披着外商投资的外衣,通过提前注资、增资或者虚假投资等方式流入中国。可是实质上他们并未进入实业进行投资,而是流向了房地产和证券市场,或转移到境内关联企业帐户上,甚至转化为人民币存款长期闲置,获取各种投资收益。

3 短期外债或外债性质资金的流入渠道。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引进外资投资的力度也不断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自由度也相对较高。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管理方式是“差”,即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履约余额之和不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3]而对其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没有区别管理,尤其是短期外债监督控制力度不够,造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很容易改变。因此“差”的管理方式难以对外资企业通过举债方式实现的资本流入流出的数量形成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套利性质的短期资本也就可以借此渠道流入境内。

4 预收货款与延付货款等方式。类似短期外债,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其他外债性质的融资渠道实现短期国际资本流入,例如通过跨国公司境内外关联企业的垫款、内部往来、或通过预收货款和延期支付等形式。关联交易主要针对跨国公司,由于实际操作中对外国驻华机构的管理相对宽松,跨国公司境外关联企业常常以垫付形式向境内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从实际资本的流动来看,应付款未付出,也就相当于一笔等值资金流入。预收货款和延付货款兼具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重特征,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资金流和物流不匹配的特点。两个项目的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把握,并且对其管理的规定相对偏松,因此不少国际资本也可以通过虚假贸易项下的预收货款将资金分批汇入,同时利用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间的管理空白逃避监管。此外,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也值得关注。转口贸易不仅具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对其资金流动背后的贸易真实性也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二)非法渠道

除了以上的隐形渠道以外,还存在一些国际短期资本流入我国的非法渠道。

1通过进出口伪报方式。国际短期资本流入的一个重要渠道是利用贸易进出口伪报。贸易进出口伪报是指商品进出口贸易中利用与贸易商品实际价格不符的报关单证进行的贸易活动,包括出口和进口、低报和高报的四种组合形式:出口高报是指出口商以高于实际贸易额的单证报关出口;进口低报是指进口商以低于实际贸易额的单证报关进口,或还有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一般主要通过“进口低报、出口高报”的方式实现国际资本的流入。这种国际资本的流动方法不但操作简单、隐蔽性强,而且一旦经济形势逆转,流入的投机资本也可以十分灵活的以“高进低出”的逆向操作方式迅速外逃。

出口高报与进口低报的主要动机或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和逃避进口关税,或是为了追求某国较高的投资回报,而与之相对的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则主要是为了实现国际资本的外逃。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如果单纯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和逃避进口关税目的的话必然需要以进口高报和出口低报作为抵偿,实际上对计算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之和没有任何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以中国与其某个贸易伙伴之间的出口高报与进口低报之和作为非法的国际资本流入流出的判断指标的一部分。如果结果为正可认为发生了非法的国际资本流入,如果结果为负则可以认为发生了非法的国际资本流出。

虽然可通过计算我国与主要的或全部的贸易伙伴的进出口伪报净值之和来分析我国国际资本究竟是外逃还是内流,但实际上大量资本外逃和内流共同存在的情况是我国目前短期资本流动的重要特点,因此该指标也尚存在不足。由于人民币一直存在升值预期,相当数量的国际资本为取得人民币可能的升值收益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同时,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一部分人通过寻租等方式获得了巨额财富并将这些财富通过隐性的和非法的方式逃出中国。因此正负两个方向进出口伪报的数目都十分巨大,单以差额作为指标就有欠妥当了。

2通过地下钱庄渠道。由于我国的外汇管制和合法短期资本流入渠道的高额成本让许多套利资本选择了直接通过地下钱庄的方式进入我国。近年我国地下钱庄的发展也十分迅猛,最主要的地带集中在浙江、广东,而最为活跃的地带则集中在深圳和香港两地。

境外资金选择地下钱庄转换后入境的主要原因有:骗取出口退税,不法分子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后,再以出口货款的名义汇回境内,达到假借出口的名义实际骗取退税的目的;规避投资限制,部分外商为规避我国资金汇兑的限制,选择通过地下钱庄解决投资问题;满足核销需要,部分企业出口无法收汇,转而利用地下钱庄从境外汇入资金结汇后再办理核销手续;内资变外资,境内居民在境外设立公司后,通过地下钱庄将外汇资金汇回国内,用于直接投资等,从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通过地下钱庄方式汇入资本的操作十分便捷。通常地下钱庄在境外与境内分别设立银行账号,拥有相对独立的融资清算系统。换汇人须在境外将外汇存入钱庄或其指定的银行账号。之后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汇价计算出应支付的人民币的数额并通知其在境内的合伙人将相应数量的人民币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内账户即完成该过程。

三、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可能带来的影响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国家融入到世界经济的洪流中。中国也在改革开放后,不断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在经常项目开放后资本项目也在逐步实施对外开放,期间国际资本进入中国的数量不断增大。国际资本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本国资本投资不足的问题,但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具有流动速度快、方向转变灵活、数量巨大等特点,对一国经济的影响越来越不容忽视。

(一)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影响货币供应量

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同时对外汇的管理是结售汇制度。因此国际资本流动不仅会导致一国国际收支的变化,也会导致外汇储备的变化。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同时,央行发放的基础货币也相应变化。由于近年来持续的贸易顺差,我国的外汇储备和基础货币都在不断增加。而基础货币的变化通过货币乘数的效应能够引起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变化,最后影响我国的货币供应总量及结构。外汇占款已成为央行基础货币投放的主要部分,造成了基础货币的被动供给,削弱了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和有效性。[4]

(二)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影响汇率水平

汇率决定理论从传统的购买力平价 (Purchase price parity, PPP) 发展到后来的国际无套利理论,对现实汇率波动的解释能力越来越强。在国际无套利理论中,国际资本流动就是决定汇率变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依据该理论,一旦一国货币被认为存在低估的情况,或者说有升值预期,那么国际资本就会在外汇市场不断买入该国货币。如此一来,外汇市场的供需变化能够导致该国货币趋向大家预期的水平。

现在中国的人民币似乎也正在面临上述情况,国际上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部分经济学家将此次金融危机体现的全球经济不平衡也归罪于人民币的低估。还有一些国家的政治家企图用人民币问题转移民众的视线,以舒缓国内矛盾。再加上现在国际经济不振,美国经济持续低迷,欧洲债务危机,国际投资机会有限的同时,中国GDP增速仍保持较高水平,国际短期资本的流入压力十分巨大。中国凭借资本管制和外汇储备才能将人民币的汇率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

(三) 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影响国内资本品价格

虽然我国的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国际资本流入的渠道管制也比较严格,但通过上文分析总结的隐性和非法渠道进入中国市场上的国际短期资本数额也不容小觑。在进入中国后,他们可能广泛的寻找投资机会,可能流向收益丰富的资本市场、房地场市场,也可能流向商品市场。短期国际资本一旦进入这些市场可能造成推高市场价格,破坏市场稳定,阻碍政策调控等不良结果。

四、应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政策选择

为了抑制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不利影响,发挥它们的有利影响,我国应当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基础上,一方面对流入流出的国际短期资本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以防范它们影响本国金融市场的发育和外汇市场的稳定;一方面有选择地吸收国际短期资本,限制本国不需要的或不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境外短期资金的流入,同时防止国际短期资本的大规模脱逃,尽可能地增加它们的稳定性。

(一)加强风险监管力度,构建宏观层面的风险管理框架

在中国逐步开放资本项目的情况下,发展不足、相对较弱的金融市场很难承受外部经济可能带来的冲击和风险。因此主动的监控、动态的监控和对针对风险的监控机制必须建立。资本监管机构应将其监管职能从“数量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我国过去主要用数量监管方式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监管,而对国际资本流动的性质和结构没有做详细地分析,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与此相对,风险监管能够在数量控制之外,比较清楚地区分出国际资本的期限是短期或是长期,其性质是投机还是真实性投资,将切实地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建立综合的数据监测系统和共享的数据库,可以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情况建立长期的和有延续性的分析研究。以监管机关为主建立的综合监测系统,可以针对国际短期流动资本的资金规模、流动方向、内部结构、投资流向及其交易媒介进行监测和总结,再将相关数据与进出口贸易和外汇管理部门、海关、证券和期货市场管理部门等的资料共享。[5]如此一来,监管机关就可以对国际上的短期资本流动进行动态的追踪研究,包括国际短期资本在国内和国外市场流向、流通渠道、投机手法等内容,并可能对各交易市场的投资成本和未来投向等进行综合分析。

(二)建立有效的间接监管机制以及适当的预警机制

间接监管模式是指外汇局从目前繁杂的柜台性操作中解脱出来,转而将重点放在强化对外汇银行及其相关业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上,以各个外汇银行为中介,从而实现间接监管的模式。在这个模式下需要防止作为企业的银行与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产生的利益冲突,同时需要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法律,使外汇管理政策、法律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6]

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由于其自身快速灵活的流动性,对宏观经济造成的冲击往往非常剧烈。因此需要建立对可能遭受短期资本投机冲击发出预警的机制。这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予以进行:一方面,直接对短期资本流动方向、数量等情况以及它所带来的资产价格的变化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对各种影响短期资本流动的因素进行观察,例如人民币的升值预期等。两个方面的可以以一定方式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指标。一旦该指标发生明显变化就可以发出预警信号。

(三)加强与各国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合作

目前国际上有很多大型的基金进行跨国、跨地区的业务操作。他们的投资或投机操作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在极短的时间里完成,因此仅仅凭借一国政府的力量越来越难以完成监管的任务。同时,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经济周期波动和经济目标设定的差异,导致各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往往分歧很大,这些无法一致的经济政策可能会引起国际间的套利行为,引发国际游资的见机游走。

因此,政府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的监管必须基于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间的合作,从而建立起一个多边多维的监管框架,其中尤其需要包括更高层次的国际监管工具和监管机制。

(四)发展直接融资渠道

政府常常把投机性的短期资本当成“洪水猛兽”,但开发商却把它们当作自己困境中的“救命稻草”。我国应不断促进经济改革,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建设,实现直接融资渠道的畅通和高效,从而降低融资成本,达到投资和融资资金合理、快速的匹配。

以国内持续高温的房地产市场为例,我国政府应尽快地引导成立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制定和修善有关房地产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对房地产市场和相关的金融市场进行有效地监管。从此次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出,直接融资能够有效分散投机性短期国际资本脱逃时整体经济的市场风险,而不至于冲击整个银行体系,因为在金融危机发生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受到的伤害可能远远大于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兰振华,陈 玲.中国短期资本流动规模测算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金融经济(理论版),2007(2).

[2]曲凤杰.中国短期资本流动状况及统计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006(40).

[3]李 杰,马晓平.我国短期资本流入规模估算:2001-2006[J].上海金融,2007(10).

[4]李治刚,安起雷.国际短期资本流动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发展观察,2011(5).

[5]黄沛光.对我国外汇管理“间接监管”模式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5(1).

[6]王大贤.外资流入之渠道、影响、问题与建议[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Influences of the International Short-term Capital Flow on China's Economy

Xu Ding1 Song Xuxu2

Abstract: After introducing the concepts about the short-term international capital flows, we summarize their possible inflow channels in China, especially inflow channels for those invisible and illegal short-term capital flows. Policy and suggestion are raised to deal with those impacts on the macro economy, which are brought about by the short-term international capital flows. They are to strengthen risk supervision and to build up a macro-level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indirect monitoring mechanism and an appropriate early warning mechanism, to strengthen cooperation with other countries' governments and to develop direct financing channels.

投资人汇报第6篇

要让“全球化”带来的外币收益更多地“兑换”成个人财富,做一名与世界同步的家庭首席财务官,外汇管理是重要的一课。要成为自己的“外汇管家”,一切还要从汇率开始。

Spot 1 家庭财务管理“全球化”

菲太:“老公,虽然你升职后工资和奖金水平普遍上扬,但其中的美元奖金可怎么‘理’啊?”

菲特:“秉承‘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原则,咱们都要学学打理外汇了。今年汇市火热,说不定我们还能搭上这班车。咱们先弄清楚基本概念和汇率吧。”

提到“外汇”,很多人想到的是手中的美元、欧元等现金。但在现实的理财生活中,外汇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除了外币现金还表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和外币支付凭证。其中,外币有价证券种类涉及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而外币支付凭证则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

Miss 杨提醒

汇率变化是外汇理财核心,全部外汇理财活动均需确认汇率标准,避免因汇率变动引发收益及财产折损。

要在日常生活和投资中更好使用外汇,菲特和菲太了解兑汇购、结汇的概念、程序和应用利率。菲太要将菲特的外汇收入变现消费,首先要去银行完成“兑汇”,将手中持有的货币兑换成消费所需货币。今年六月,菲特计划带菲太到欧洲旅游,若成行,菲太还要银行申请“购汇”,方便在海外消

个人外汇理财需重视汇率变动风险。

费。按政策规定,我国居民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等值的购汇额度。在年度额度内,我国居民可以一次或分次购汇。

办理个人外本币业务的主要机构为商业银行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授权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机构。

菲太走进银行前还需理清“现汇汇率”与“现钞汇率”的区别。

现钞是具体的外国纸币、硬币。现汇则是指由国外汇入或从国外携入的一系列外币票据,并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入到个人在银行的账户中。

菲特一家若出国旅游,可以直接携带兑换好的外币现金出境,也可以“汇出”至海外账户。

当客户采取“汇出”时,银行必须将现钞运至国外,运输费用将由客户承担,即“钞卖汇买"(卖出现钞、买入现汇)。运输成本问题也直接导致银行的外汇牌价中,同种现钞买入价(现钞汇率)略高于现汇买入价(现汇汇率)。

Miss 杨提醒

在人们的外汇生活中除了要到商业银行机构进行实际操作,还可能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等机构进行申报和获得证明。其中涉及的限制额度、证件、程序均需事前同银行确认,避免因此耽误外汇使用。

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人们需要注意不同业务限额及业务办理所需身份证件和证明、许可文件。部分外汇业务会因办理资金额度不同,而需要不同文件。

购汇

购汇额度,每人每年有5万美元(等值),额度内可以一次或分次购汇。

购汇申报,口头申报,凭本人身份证明办理此项业务。

超额度购汇,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购总额不得超过证明材料所注金额。

办理机构,商业银行及特许经营点

提取现钞,每人每次可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的外币现钞。

结汇

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

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我国实行意愿结汇制。

现钞结汇:年度结汇额度内,当日累计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

值5000美元的,凭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涉及项目:个人经常项目,专利、版权,稿费,咨询费,保险金,利息,年金、退休金,雇员报酬,遗产,赡家款,捐赠,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其他:居民个人贸易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按有关规定办理。(详情咨询银行柜台及外汇管理局)

汇率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1、100、1000、10000)的外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的本币。中国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如1个单位)的本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外币。

汇率具体变化规律详见图表2。

Tips

1.“点”(基本点)是什么?

外汇汇率的标价由五位有效数字组成,从右边向左边数过去,第一位称为“X个点”;第二位称为“X十个点”。

如:1欧元 = 1.1011 美元; 1美元 = 120.55日元

欧元对美元从1.1010变为1.1015, 称欧元对美元上升了5点

2.何为双向报价?

外汇市场上的报价一般为双向报价,即由报价方同时报出自己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由客户自行决定买卖方向。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越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成本越小。

银行间交易的报价点差正常为2-3点,银行(或交易商)向客户的报价点差依各家情况差别较大,目前国外保证金交易的报价点差基本在3-5点,香港在6-8点,国内银行实盘交易在10-40点不等。

Spot 2 外汇投资,环球不闭市

菲特:这次出国公差太“超值”了。同事向我介绍了外汇投资,简单讲是“全球化”和“24小时”的投资!

菲太:老公,你要淡定。我和Miss杨也在银行了解了一些,“炒汇”可有限制,早在2008年6月银监会就正式叫停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虽然还有外汇宝和外汇期权,但你要谨慎入场啊。

要实现投资“全球化”,利用外币投资或参与海外市场,国内居民可以选择的途径主要包括B股、外汇银行理财产品、QDII和投资港股市场。

主要形式为利用人民币购买,产品将资金兑换成外币后,投资海外市场(B股为国内市场),收益仍以人民币结算。小部分仍保留直接使用外币投资并结算收益。

以外币(人民币)投资海外市场,投资者需要更多考虑“汇率风险”。人民币升值或外币贬值,都将对收益水平带来“缩水”影响。而在选购过程中,投资者也应在汇率波动前提下考量产品收益率,谨防汇率波动“磨平”收益曲线。

若要投身“24小时”外汇市场,菲特就要先了解外汇市场――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营交易商、大型跨国企业参与的,通过中介机构或电讯系统联结的,以各种货币为买卖对象的交易市场。

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主要的外汇市场,其中最重要的有欧洲的伦敦、法兰克福、苏黎世和巴黎,美洲的纽约和洛杉矶,澳洲的悉尼,亚洲的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一个中心每天营业结束后,就把订单传递到别的中心。由于时区不同,彼此衔接就形成了“24小时”市场。(图表3)

面对这个“24小时”市场,中国投资者可选择外汇宝和外汇期货交易参与。

外汇宝

外汇宝即个人外汇买卖(实盘)交易。入门门槛低(因银行而异,50~100美元),更适合菲太。菲太可利用个人外汇存款,根据银行报出的买入/卖出价格,将某种外币(汇)的存款换成另一种外币(汇)的存款,利用汇率变动获得差价收益。外汇宝可在网上银行操作,并支持即时买卖和挂单委托,菲太这样的上班族也可以参与外汇市场。

外汇宝点差在四十点左右,只能买涨,不能买跌。

交易时间:除周六、日、休市和其他非交易日,国际外汇市场全天候交易,白天、晚间均可投资,星期一早8点至星期六凌晨3点为交易时间(每日凌晨3点至4点除外)。

外汇期货

期货外汇交易,更适合菲特等成熟投资者钻研。是指投资者根据自己对外汇汇率未来变动方向的判断,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买入相应面值、期限和执行价格的期权(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期权到期时如果汇率变动对投资者有利,银行将资者执行期权;如果汇率变动对投资者不利,则可选择不执行期权,损失仅限为期权费。

期货外汇买卖最少是一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金额,不同的货币规定不同,如一个英镑的合同也为62,500英镑、日元为12,500,00日元,欧元为125,000欧元。

期货市场至少要包括两个部分:交易市和清算中心。期货的买方或卖方在交易所成交后,清算中心就成为其交易对方,直至期货合同实际交割为止。

银行会与您预定协定汇率(即双方在《外汇期权交易协议书》中约定期权买方在期权到期日行使外汇买卖所采用的汇率),同时您向银行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

Miss 杨提醒

投资外汇市场,涉及外汇金额较大,投资者可能需要到外汇管理局和海关等机构进行申报和获得证明。其中涉及的限制额度、证件、程序均需事前同银行确认,避免因此耽误外汇使用。

针对私人银行客户外币持有量及海外资产较多的特点,银行可对一定基础上的外币资产量客户提品定制及海外资产管理咨询等服务。

Tips

3.外汇标价中,不同的标价法怎么记?

不同标价法很容易就记混,有人总结规律:英国的殖民地在英国的后面,在美国的前面。非英国殖民地在美国的后面。

4.在中国炒汇有优势?

中国的外汇交易者能够抓住15点到24点的这个波动最大的时间段,其对于一般的投资者而言都是从事非外汇专业的工作,下午5点下班到24点这段时间是自由时间,正好可以用来做外汇投资,不必为工作的事情分心。

5.什么是美元指数?

衡量各种货币强弱的指标。指数上涨,说明美元升值,国际上主要的商品都是以美元计价,所对应的商品价格应该下跌的。若美指下跌,则相反。美元指数出自纽约棉花交易所 (NYCE) 。1985 年,纽约棉花交易所进军全球金融商品市场,首先推出美元指数期货。美元指数期货的计算原则是以全球各主要国家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量为基础,以加权的方式计算出美元的整体强弱程度,以 100 为强弱分界线。一共采取了 10 个国家为计算标的,以欧元、日圆、瑞士法郎、及英镑为主。

菲太:Miss杨,好巧,你这个电子银行专家也来银行大厅办业务?

Miss杨:你还不知道?我正准备出国留学。这次过来是提前咨询在学费、生活费方面的外汇问题,毕竟和我出国公差不一样。

海外留学、公差已经不少见,但海外学费和商务支出往往超出日常外汇额度。国家外汇管理在相关领域也有不同的政策管理,各大银行也在陆续推出针对留学、商务出差、探亲旅游和移民的出国金融项目。若可以在国内法律框架内,灵活应用,“走出国门”也将不再麻烦。

Spot3 巧用外汇服务

存款证明书:由银行开具的证明,是对申请人或资助人在该行存款的肯定。

冻结时段可申请提前解冻。 还可办理凭证式国债存款证明、理财产品存款证明。

留学贷款:

需有学校录取通知书,款项用于留学。 需有抵押、质押或担保人资料。

电汇

3~5天到账,支持多样币种。 需提供Swift Code银行识别代码。

票汇

汇票需自行邮寄或携带出境。

速汇金业务

10分钟到账。 汇款上限:单笔不超过10000美元,每日累计不超过20000美元。

西联汇款

15分钟到账,仅支持美元。 需将汇款监控

号码告知收款人。 每日最多10000美元。

携带外币出境外许可证

如果携带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含),需到银行申请携带外币出境外许可证。 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出境,需到外汇管理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明》。

旅行支票

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

光票托收

银行外汇票据托收业务。银行会将外币票据邮寄给付款人,提示其付款并收回款项。票据背书应与票据抬头人完全一致,背书不可为印章。 时间一般为30-40天。

6.什么是SWIFT?

即“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1973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SWIFT Code是由该协会提出并被ISO通过的银行识别代码,其原名是BIC。

7.何为交叉汇率?

几乎所有的货币兑美元都有一个兑换率。非美元货币对另外一种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就需要通过这两种对美元的汇率进行套算,这种套算出来的汇率就称为交叉汇率。

其显著特征是一个汇率所涉及的是两种非美元货币间的兑换率。

8.如何计算外汇交叉报价?

买入价/卖出价

同为直接(间接)报价

买入价,卖出价交叉相除,分别得出新报价。

投资人汇报第7篇

回顾汇添富基金过去几年走过的创新之路,我们可以看到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服务创新等等,创新的因子已经渗透到汇添富基金的每一个微小的细胞。

如果说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服务创新是汇添富厚积薄发不懈努力之后的突破,那么汇添富的综合实力则是创新的基石,正是有了综合实力的支撑、有了强大的投研团队作为后盾、长期突出的投资业绩做基石,汇添富基金的创新之路才可以走得更稳、更远。

刚刚结束募集的汇添富理财30天基金产品无疑是近期新基金募集市场的一大引爆点,因填补了基金市场上短期理财产品的空白,受到持有人的强烈关注。短短6天,募集规模超过240亿元,刷新了近几年低风险基金首募规模纪录。汇添富基金公司更是凭该产品的成功募集,资产管理规模排名提升,跻身前十大基金公司之列。

从行业角度看,该类产品的问世,体现了基金公司在固定收益领域的深耕细作,将有助于改变基金业目前对股票市场的过度依赖,向全面资产管理公司转型。

而这个近年来基金行业中叫好又叫座的最大创新,背后又有怎样的故事?《投资者报》经过深入采访获悉,汇添富一直坚信,只有为投资者提供真正有特色的基金产品,敢于在业务中不断推陈出新、自我挑战,才能切实满足投资需求。在过去的几年内,该公司不仅在产品创新上实现多个第一,还在业务、服务等领域取得了不俗的创新成果。

旗下多个产品填补市场空白

国内基金市场的不足之一,是产品同质化现象较为明显。为积极探索基金公司特色道路,使投资切实可行并能为投资者带来较为丰厚的长期回报,汇添富经过深入研究和创新设计,在过去几年中推出了多只创新的公募产品,填补了基金产品中的多个空白。

作为近期基金业最突出的创新型产品,2012年5月发行的国内首批理财基金汇添富理财30天产品的诞生,在银行30天短期理财产品缺乏的情况下,适时填补了该领域空白。同时,还填补了当前已有的货币基金与债券基金之间的市场空缺,有望满足基于流动性偏好、市场预期和期限偏好差异的各类投资需求。

从汇添富近两年的产品发行历史看,该公司在产品创新上一直保持着稳扎稳打的节奏,对所有发行产品都有严格要求,立足创新和突破。

早在2009年,汇添富就发行了国内第一只上证指数基金――汇添富上证指数基金,填补了中国历史最悠久、最有影响力的上证综合指数的基金产品空白;2010年4月,把握发改委制定《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契机,汇添富发行了国内首只重点投资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产品――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基金。

紧接着,6月成立的汇添富亚洲澳洲成熟市场优势精选(除日本外)股票型基金,是国内第一只重点投资于澳洲市场的QDII基金。该基金为国内投资者开辟了投资具有丰富矿产资源的澳洲市场的快速通道,使投资者能更好地进行多元化投资。

随着中国经济日益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升以及人口老龄化趋势逐步显现,医药保健行业面临空前发展机遇,汇添富洞悉先机,于2010年8月率先推出国内首只单一行业主动投资基金产品――汇添富医药保健股票基金,满足了广大投资者对分享医药保健行业高成长的迫切需要,同时,也在基金投资领域细化的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2011年7月,作为国内诞生的首只贵金属基金――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基金,其动态配置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模式更是对现有黄金基金产品的一次升级,在分散风险的同时更易捕捉潜在的投资机会;而2012年3月成立的汇添富逆向投资基金,则是国内第一只采用逆向投资策略运作的基金。

创新引领综合实力上台阶

不仅产品创新不遗余力,汇添富在各项业务创新上也不甘人后。据悉,汇添富基金是国内首批专户业务、QDII业务、RQFII业务以及投顾营销服务转型等各业务领域的创新先行者。正是基于创新战略,汇添富基金已在专户业务、社保业务、国际业务上领先一步,形成多项业务齐头并进的局面,综合实力跻身行业前列。

据了解,2007年,汇添富基金在业内率先获得QDII资格,并与全球顶尖投资管理公司资本国际(Capital International)缔结QDII合作关系。汇添富是业内最早一批获准设立海外子公司的基金管理公司。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正式成立,其积极参与境外资产管理业务,是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跨境业务和合作的重要平台。汇添富借助海外子公司这一跨境业务合作平台积累了大量的面对国际投资者的资产管理、日常运营、团队构建和客户服务的经验。

2008年初,汇添富基金再次在业内首批获得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并在业内率先开展专户业务,最早组建了实力强大的专业团队,在业内首创并成功打造了“添富牛专户”的专户业务品牌,积累了丰富的专户资产管理经验,并拥有骄人的投资管理业绩。目前汇添富管理有多只“一对一”和“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业绩、规模均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这使得“添富牛专户”品牌在高端客户和核心渠道中具备非常强的号召力和口碑。根据媒体收集信息显示,遭遇了2011年的小熊市,主打灵活配置型的专户一对多也很难摆脱亏损的结局。在笔者所收集到的100多只产品净值中,汇添富旗下的一只专户明星产品――汇添富交行添富牛3号成为2011年度唯一毫发未损的一对多产品。

2010年12月,汇添富基金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人资格遴选当中,以优异的表现成功获得社保基金管理人资格,实现了公司业务布局的重大突破。

2011年,在首批RQFII业务资格的颁布名单中,汇添富再度榜上有名。12月21日,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批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机构,标志着谋划多年的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证券市场业务正式开闸,汇添富基金第一批获得RQFII试点资格。12月30日,汇添富第一批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11亿元人民币 RQFII额度,随后,香港证监会批准首批RQFII产品,汇添富成为第一批三家获得产品批文的基金公司之一。2012年1月11日,汇添富人民币债券基金正式在港发行,成为最早在港发行RQFII基金产品。这一系列举动标志着在基金公司开创性地将海外资金引入国内市场的关键时刻,汇添富基金又一次走在了前列。

实力投研奠定创新基石

如果说产品、创新业务是汇添富厚积薄发之后的突破的话,那么汇添富的实力投资研究团队则是所有创新的基石,正是有了强大的投研团队作为后盾、长期突出的投资业绩做基石,汇添富基金的创新之路才可以走得更稳、更远。

成立7年多来,汇添富基金拥有了一支实力强大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团队,该团队历经多轮牛熊市场转换考验,已成为行业内最稳定的投资管理团队之一。在行业流动性频繁的环境下,过去几年,汇添富基金投研团队几乎没有人员流失。

汇添富基金现有员工近300人,投研团队人才梯队完整。在A股市场投资上,汇添富的基金经理均是在研究岗位上有长期积累后再择优提拔,团队成员高度稳定。而专户投资团队则以“追求绝对收益”而著称,平均从业年限则超过10年,团队阵容和业绩在业内领先。

汇添富的固定收益团队实力雄厚、长期投资业绩良好。据悉,汇添富基金固定收益团队成员平均从业年限达到12年,实战经验丰富,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均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加之其严密的风险控制以及在业内领先的信用分析系统,汇添富固定收益投资中长期投资业绩显著。

此外,汇添富在海外投资研究团队实力较强,包括两位海外投资经验超过10年的QDII基金经理,以及汇添富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投资经验丰富、过往业绩优秀的基金经理。

在行业研究上,汇添富基金的研究团队各行业均实现了深度覆盖,汇添富主要行业的研究员平均从业年限都超过5年,所有研究人员均来自清华、北大、复旦等国内外顶级名校硕士以上学历,并拥有行业专业知识与金融经济知识相结合的复合知识结构,积累有相对丰富的从业经验。同时,汇添富基金建立有一套科学的研究工作机制,即按大类行业资产分组、人员新老结合的研究小组模式。并且,在汇添富基金里,通过流程和机制的合理设置,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形成了紧密、良好的沟通交流机制,有效促使投资和研究之间形成快速反应和互动,非常有利于深度发掘优质个股。

清晰的投资理念、稳定的团队再加上专业背景深厚的人才梯队,汇添富基金得以在市场多轮牛熊转换中,实现了持续稳健的投资回报,而汇添富基金在行业和公司研究方面的强大优势也使其成为基金行业中的“选股专家”。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年报季报显示,在近年来涨幅巨大的多只“牛股”的十大流通股东名单,都屡屡出现汇添富基金的身影,在多个牛股上,汇添富更是凭借深度研究、前瞻布局率先重仓投资。这些股票几年来实现了数十倍上涨,对汇添富基金业绩贡献颇多。

汇添富旗下首只基金――汇添富优势精选基金,成立于2005年8月底,Wind数据显示,截至5月17日,该基金在其成立以来的6年半时间内,年化平均净值增长率高达24.62%。截至2012年5月17日,该基金已经成功跨越了两轮牛熊轮回,自成立以来取得了339.94%的回报,并累计分红超37.19亿元,为投资者带来了丰厚回报。

再以汇添富价值精选为例,因业绩持续突出,该基金在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最新的业绩评价中获得过去两年的五星评级。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5月11日,汇添富价值精选基金近三年取得了28.37%的回报,在同类基金中排名第4,该基金成立以来回报率高达52.37%,长跑之中优势明显。

同样,作为银河证券过去一年和过去两年的双五星评级基金,汇添富旗下另一只股票型基金――汇添富成长焦点基金近三年回报为18.34%,在同类基金中排名居前。

在固定收益产品方面,汇添富旗下产品业绩也可圈可点,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基金自2008月3月成立以来,在资产配置方面一直较为稳健,总回报居于同类基金前列,凭借该基金稳健的资产配置能力和长期良好的业绩回报,该基金曾荣获晨星债券型基金奖提名。

服务创新惠及客户

近期,汇添富基金在服务创新方面再下一城。汇添富基金日前凭借“货币基金关联信用卡还款”项目获得“2011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一等奖”,成为证券基金业唯一夺魁机构。该项目首次实现了国内货币基金的支付功能,将货币基金的收益功能与信用卡的消费功能关联在一起,实现货币基金关联偿还信用卡款项,从而为广大客户带来长期稳定的货币基金收益,并满足客户还款便利性的要求。这一创新与国家倡导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精神不谋而合。

多位金融行业专家表示,汇添富此项目的意义不仅在于其是一项业务创新,更在于其对金融行业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引领意义。在过去,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桥梁,却因高风险产品占有相对较大比例,而未能充分发挥出在直接消费领域的应用意义。借鉴海外成熟市场在固定收益产品与实体消费之间的成功经验,“添富联名信用卡”项目的推出,将能有效提高客户资金使用效率,而与此相关联的开放应用也将能强化信用卡用卡体验度和还款便捷性,最终有助于促进消费。而且随着该项目的不断深化,也有利于扩大货币基金市场规模,更进一步强化货币基金的支付功能,进而促进整个固定收益市场的发展,为实体经济直接融资奠定好的基础。

即使是在今年金融领域比较令人瞩目的基金第三方支付开闸,汇添富基金也未缺席,成为最早与这类企业展开合作的基金公司。目前,汇添富已率先实现直接用支付宝账户购买汇添富旗下的各类基金,领跑基金第三方支付合作。在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的今天,先行优势将给基金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带来有益经验,并给通过网络进行投资理财的人群带来更好的体验和服务。

《投资者报》获悉,汇添富的创新并未止步于业务层面,在对客户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方面,汇添富基金也在不断探索、积极创新,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投资人汇报第8篇

一、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取消贸易收付汇核销管理制度。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取消企业贸易收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手续,取消企业退税与出口核销挂钩机制。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占绝大多数的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政策,除特殊业务需要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外,其他业务均可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简化对A类企业付汇单证审核要求,企业可凭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二)取消企业贸易信贷审批手续。取消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等贸易信贷收付汇额度、比例调整、超期限核准及注销登记,对企业贸易信贷实行事后报告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外汇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三)加快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开展。按照“积极推进,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全县具有存放境外资金需求、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的政策支持,着重指导其稳步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企业财务运营成本,便利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

二、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积极促进投融资便利化

(四)简化直接投资业务流程。取消现行外商直接投资转股、

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对外购付汇核准,取消外商投资企业以应属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转增资及所得人民币再投资核准(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业务除外),统一将其纳入变更登记。

(五)放宽部分专用外汇账户资金收付限制。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境内个人,可凭相应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向银行申请办理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境内个人以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支付本次资产变现收入税款的,可直接凭缴税通知书办理结汇,无需提供相应的资产变现收入完税凭证;境内个人或机构(不含银行)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交付的各类保证金,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六)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借用短期外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中资企业,允许其在外汇局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内,从境外直接借入期限不超过1年(含)的短期外债,用于与进出口贸易有关的境外融资。

(七)推广中资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境内机构在向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债务人提供的外币质押,质押外汇来源仅限于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除外)内的资金。

(八)建立重大外汇业务审批绿色通道。围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对重大外汇业务审批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支持投向高端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积极参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为企业提供外汇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海外上市融资及资金调回的政策辅导,帮助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三、改善对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水平

(九)全面推进电子银行结售汇业务。积极引导银行利用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促进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发展,在减轻银行柜台压力的同时,便利个人通过银行多种电子渠道进行自助结售汇操作。

(十)简化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审批手续。完善推广银行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对银行结售汇市场准入实行网上备案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办结售汇业务。

四、加快转变外汇管理方式,加大对涉外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稳步推进外汇主体监管试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分局主体监管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主体监管试点工作,努力探索主体监管的有效实现形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十二)深入开展“一企一策”式外汇服务。深入企业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个案处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针对性地帮助涉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量身定制外汇服务措施。

(十三)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坚持贴近企业需求、重在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等原则,继续开展外汇政策业务集中宣讲活动。积极采取政务公开、媒体宣传、网站等各种措施,加强外汇管理基础知识、重要政策以及热点问题的宣传解释。

(十四)大力改进外汇窗口服务。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服务理念和窗口意识,全面落实主办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等服务要求,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外汇局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