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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5 10:40:12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1篇

有形动产租赁企业拥有自己独有的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营改增”之后,为适应政策变化,企业需要对自己的运营系统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这无疑增加了管理成本。

(一)业务系统成本

业务系统是企业管理所有租赁资产的核心,大体上可以分为租赁合同报价系统、合同管理系统、精算系统、项目审批系统、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工作流程审批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债务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风险预警系统等。业务系统的作用在于核算企业的成本、费用、收入、税金等项目,完善资金管理。“营改增”实现融资租赁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后,每一单项租赁业务的本金、利息、收入、税金都发生了变化,成本计算、报价方式、租金定位、审批程序、设备采购等相关计算和决策也随着这些因素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如何对缴纳增值税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进行最优定价、合同模板如何涵盖所有的合同要件,客户群如何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进行重新分类等,这些都需要在业务系统中有所体现,租赁企业为了适应现行的税收政策以满足生存发展需要,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现行系统进行调整,增加管理成本。目前大部分融资租赁企业都已基本完成业务系统的调整,花费的财力、物力也不菲。

(二)财务系统成本

财务系统方面,会计科目的设置发生了许多变化,企业需要增删调整若干会计科目以满足核算需要,报表集成管理系统中的科目定义、凭证生成、总账接口、收入确认、期间归结、凭证查询等子系统都要进行调整,会计人员也要学习新增账目的做账方法,人力成本和系统成本都有所提高。

(三)票据管理系统成本

票据管理系统方面,租赁企业在原有营业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基础上要新增增值税进销项管理系统,大多数租赁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但面对的客户群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还有一些非增值税纳税人和自然人,在开票时需要先判断客户的身份,依其身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避免因开错发票而带来税收风险。另外,发票的领购、进项发票的认证管理严格,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成本。

此外,在财务系统、业务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信贷系统以及其他各系统的一体化连接上也会产生一定的管理成本。

二、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财务决策的影响

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一项租赁合同,只要是长期的、不可撤销租赁合同,在财务上都属于融资租赁,需要采用融资租赁的决策分析方法,而不管它在会计上是否需要资本化,也不管它在税务上是否可以直接扣除。虽然租赁的税务分类会影响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并进而影响价值的大小,但不会改变长期不可撤销租赁的筹资性质。

(一)租赁公司的财务决策

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是一种债权投资,分析评价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净现值法。

NPV(出租)=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nt=1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t/(1+税后借款成本)t+期末资产税后现金流量n/(1+项目资本成本)n-租赁资产购置成本

其中,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租金收入×(1-税率)-营业付现成本×(1-税率)+折旧×税率

租金收入是承租人以各种形式支付的租赁费用,营业付现成本包括出租人执行合同时付出的广告推销费、租赁资产的维修费保险费等,也包括计量相应税金的管理费用。而“税后”则主要考虑的是企业所得税对净收入的影响以及折旧抵税的效用。资产要求的报酬率是银行的税后加权平均成本,而银行要求的报酬率就是借贷企业的债务成本。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属于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的减项。“营改增”之后,对租赁收入征收的增值税虽然不直接计入损益类科目,虽然税收实践中也传递至下一环节(即承租人),但由于融资租赁市场是买方市场,针对不同客户租赁公司的议价能力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增值税只能计入报价中因而缩小租赁公司的租赁收入。单就租赁环节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税率17%的增值税将会使得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远远低于按5%计征营业税时的计算结果,这将直接导致NPV的变化,从而影响租赁公司的租赁决策。反之,若租赁公司想维持原有的NPV或者盈利水平,则需要在与客户谈判时提高业务报价,增加租赁收入。

(二)承租人的财务决策

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决策是企业决定拥有某项固定资产之后的筹资决策,其核心问题是“租赁融资还是借款购买”。一般来说,当租赁的融资成本低于债务融资成本时,可以选择租赁融资。承租人的决策同样影响租赁公司的业务进展情况。

NPV(承租人)=租赁资产成本-租赁期现金流量现值-期末资产现值

=租赁资产成本-∑nt=1租赁期税后现金流量t/(1+负债税后成本)t-期末资产税后现金流量n/(1+项目必要报酬率)n

该模型以租赁方案为基础,比较融资租赁与自行购置的现值成本差额。如果净现值为正值,即租赁资产的购置成本大于租赁方案现金流量的现值,则融资租赁有利;反之,则自行购买有利。

其中税后现金流量包括承租人的租金支付额、租金抵税额和失去的折旧抵税。若租赁公司因为“营改增”后税负上升提高承租人的租金支付额,则将降低承租人的NPV,这将直接影响承租人是融资租赁还是借款购买的决策,从而影响租赁公司的业务成败。

(三)其他财务决策

“营改增”后,租赁业全面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租赁企业可以连接上游的供应商和下游的承租人,这种身份的转变带来租赁企业对预算管理的态度转变,各种涉及利润的指标在发生变化,租赁企业在业务开展之前,也会综合评价自己的议价能力、税负承受能力,税负转嫁能力,做出最正确的决策,争取最大化的收益率。

考虑到不同承租人的实际情况,租赁公司对不同地区不同客户有不同的报价差异,但租赁公司会对整体业务的综合收益率指标有一定的要求。在业务部门研究决定某项目是否可以进行、某设备是否能租出并受益时,除了计算上述现金流量外,还会考虑项目租金率、平均收益率(ARR)、总资产收益率(ROA)等指标的大小。“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影响租赁公司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以及其实际获得的收益,故会直接影响上述指标的高低,进而影响租赁公司的决策。

三、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

(一)资金来源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不同的融资方式对应的资金来源和资金通畅程度有很大的不同。

1.直接融资渠道

直接融资渠道分为股权性融资、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委托发行融资租赁信托基金融资等融资渠道。

股权性融资主要是通过新设融资租赁公司筹集股本和原有融资租赁企业的增资扩股。

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可以自由转让,融资租赁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必须要对发债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债券的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并要求发行企业有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样才可能得到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但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受到国家总体发债计划限制,准入门槛高,其资金来源并不通畅。

委托发行融资租赁信托基金是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为特定的融资租赁品种或产品公开筹集融资租赁项目资金。融资租赁信托是信托和租赁的结合,是不同金融产品之间进行合理组合的工具,发展空间非常大,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信托业与租赁业通过战略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当事人和合作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利润、资金、设备和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信托一般要求设定担保或抵押。

直接融资能够降低国家金融体系的风险,因而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直接融资主要与出资人的出资意愿和出资能力相关。从理论上分析,融资租赁公司的直接融资渠道是最宽泛的、最畅通的。

2.间接融资渠道

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有债权性融资、项目融资、结构融资等多种渠道。

债权性融资是以往融资租赁企业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以企业自身的信用为保证向银行申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主要审核的是融资租赁企业信用记录和经营业绩,特别是现金流量。一般经营业绩较好、信誉记录佳的融资租赁公司才可能得到银行贷款。

租赁项目融资是对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即出租人,其中金融机构含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发放的专项融资,专用于受让出租人的应收租金债权或出租人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归还融资的业务。一般采用应收租金债权和租赁物件抵押两种方式作为项目融资的担保,并辅之以专用账户监管等控制手段。

结构融资是指企业将拥有未来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剥离开来,并以该特定资产为标的进行融资。租赁融资的结构设计原则应是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相互制约,叠加收益,共同发展,来保证融资租赁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二)亟需拓宽租赁业的资金渠道

融资租赁业本来就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大多数租赁企业还存在一定的融资困难,资金短缺是阻碍企业长远发展的“绊脚石”。从内部来看,融资租赁公司虽然类似于金融企业,但却不能像银行那样吸收大量的存款,其他资金渠道也不畅通。以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为例,大部分母公司厂商的设备销售本来就以赊销为主,货款难以短期收回,本身的资金链就比较紧张,子公司也无法从母公司那里获得大量资金。从外部来看,由于监管和资质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外源融资渠道非常狭窄,除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同业拆借融资之外,其他租赁公司难以通过融资工具获得所需资金。在这种状况下,租赁企业不再满足于原来仅仅靠信贷获得资金的单一途径,而是在摸索更广泛的资金获取渠道。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理财产品等是都属于拓展资金渠道的方式,不少有资质的租赁企业也在探索海外租赁业务,以拓展自己的海外资金渠道。

(三)全面调整租赁业的资金结构

随着“营改增”快速推进,租赁企业被加入到“营改增”的税款抵扣链条,对租赁企业来说拓展了发展空间,但对资金的需求也进一步提高。

全面调整资金结构、拓展业务空间是当前租赁企业考虑的重点问题。首先,租赁企业要确定自己的资本需要额:资本需要额=(上年资本实际平均占用额-不合理平均占用额)×(1±预测年度销售增减的百分比)×(1±预测期资本周转速度变动率);其次,租赁企业要调整资金结构,优化资本质量,大部分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的贷款,租赁公司应改变这种单一来源的资金结构,建立直接资本与间接资本合理配比、短期资金与长期资产合理配置的资金结构,实现债务结构合理化,避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降低经营风险;再次,租赁企业要建立完整的资金管理体系,包括筹资决策、筹资数量预测、现金收支、融资款项和利息、应付款管理等方面。

四、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风险管理的影响

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业务,租赁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无疑是高风险高收益型企业范畴。租赁企业面临的风险众多,其风险来源于诸多不确定因素,风险呈现出多层面、关联性特征。因此,加强风险管理是融资租赁企业一项重要的财务管理活动。

(一)风险类别及识别方法

1.经营风险

任何企业只要处于运营状态就存在着经营风险,融资租赁行业尤其如此。首先,在设备购进时,如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风险,或者设备运营过程中出现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会给企业造成风险;其次,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的势态、管理人员的能力、地方政府对项目的关注程度以及项目本身的合法性都会对租赁项目产生经营风险。

2.信用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信用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租赁公司给企业的利率结构若与自身融资的利率结构不相符,在利率方面也会出现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的计量指标主要有:

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100%

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100%

呆账贷款率=呆账贷款余额/金融租赁余额×100%

资本风险比率=融资租赁逾期余额/资本金×100%

3.法律风险

法律制度的不健全、税收政策的缺失、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登记制度与所有权制度的结合,这些都会使租赁企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此外客户中期违约也会对租赁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租赁设备无法收回甚至会使企业陷入法律诉讼中。

4.税收风险

“营改增”过程中,由于缺乏实施细则,新政的出台未全面考虑到各行业的运营状况,因此存在法律空白和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这给租赁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的税收风险。目前大部分租赁企业由于进项大于销项而不缴纳增值税,长期负缴税会给租赁企业带来税务稽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即征即退政策还不明晰,企业缴税之后又存在税款无法退回的风险。

(二)风险防范策略

1.经营风险防范策略

为降低经营风险,租赁企业在购入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租赁设备的质量水平以及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风险,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分析租赁设备特征,做好技术落后风险和经济寿命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另外对市场环境的全面了解、分析和预测也是经营中必不可少的。

2.信用风险防范策略

对于信用风险,可用以下常规管理方案进行防范:租赁前收集、分析承租人相关经营、信息并对承租人资质审核,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完善可行性分析报告,实行项目审批制;后期要加强租金收取的管理;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分析和确定客户的资信状况,针对不同的客户建立不同的授信限额。

3.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在贸易洽谈中,应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权力、义务和风险,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在法律上明确各时间段的责任以及违约的责任,确定风险的划分。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2篇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

中图分类号:F233;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12-0000-01

金融衍生工具,也称金融衍生产品,是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者基础变量之上,价格随着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目前,最主要的金融衍生工具有:远期合同、金融期货、期权、认股权、利率交换等,工商银行已经开办了远期、掉期、期货、期权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也有相关的外汇金融衍生业务;农业银行还加入了国际调期与衍生工具协会。

一、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的涉税管理环节

(一)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按差价征收营业税

股票、债券、外汇、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为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价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所取得差价收入的,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期货交易等金融衍生品交易取得的所得,要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交易所得按核定的预缴期限预缴入库,交易中发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纳期的盈利抵补,或在年终汇算清缴。但目前的所得税规定基本上仅限于期货、利率掉期和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三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和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税收政策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课税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期权费全额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期货合约按历史成本计价。现货市场价格波动不影响合约的账面价格,未实现损益不征税,资产实现交换后在损益实现环节征税;三是平仓合约按平仓数量及市场价征税。至于互换、变形互换、掉期等较为复杂的衍生交易该如何课税还没有明确、系统的政策。

(二)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一是营业税税率偏高,重复征税严重,税收负担过重,现行的计税营业额大致等于交易者的损益额,容易形成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同一税基计征,形成重复征税。二是所得税规定中对所得发生时间、所得的种类、所得归属上也存在着问题。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没有明确的政策,如投资联结险的分红收益,目前尚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金融衍生产品应纳所得税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对企业的资本流动性产生影响,阻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

三、完善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的建议

(一)明确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构建原则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存在是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繁荣发展为依托的,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推动其发展是必然趋势。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税制构建,应首先考虑如何尽量减低甚至消除征税对金融衍生工具有效使用的障碍,促进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税制的构建应遵循:(1)公平原则。要求金融衍生品交易与非金融产品交易之间的税负平衡;(2)效率原则。要求具有相同经济实质的交易享有同等的税收待遇,避免惩罚真实对冲交易;(3)轻税负原则。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轻税负原则可起到促进市场发展的目的,避免因过重税负而阻碍新兴市场的发展;(4)便于征管原则。要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质,分类设计税收征管办法。

(二)构建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体系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建立覆盖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交易、收益等环节的复合税制体系。在金融衍生工具的签发环节,将金融衍生工具合约纳入印花税征税对象;在交易环节,对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中介服务按服务收费或业务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对交易者进行的衍生工具交易及交易所自营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缴纳增值税;在收益环节,对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或自营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及结算单位办理各种业务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应征收预提所得税。在设计金融衍生工具税制时,不仅要考虑已有的期货、期权交易的税收政策,同时也要考虑掉期等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的制定。可将原属于营业税范畴的,改征增值税;对所有从事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投资者按交易额征收金融商品交易税。

(三)完善金融衍生品损益的确定方法

对带有预期资产性质的远期协议、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合约,在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资产已发生但未实现的损益,属于法人实体的纳税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未实现的损益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到期卖掉期权并采取与签发者清算等方式终止期权的,在实现时以售卖收入或清算收入与期权费之差作为持有者收益,期权费在签发时作为签发者的收益征收所得税。如果属于互换合约,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经支付便应确认为损益(收入者为所得、支付者为损失可予扣除)并征税。

(四)进行金融衍生工具差别税率设计

在所得税改革的基础上,可考虑开征资本利得税,区分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分别征税。如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分散或规避标的资产承担或面临的价格波动风险,属于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损益就属于长期资本利得,应实行较低的税率,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而投机交易是以承担风险为目的,通过卖空或买空赚取差价获得收益,其损益属于短期资本利得,相对于长期资本利得而言,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从而抑制过度投机,鼓励套期保值。

参考文献:

[1]王艺钦.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控制初探[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05).

[2]王遥.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套利问题[J].涉外税务,2013(06).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3篇

关键词 “营改增” 保险业 再保险

一、营改增前后金融业的状况以及变化

金融业作为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和链接点,具有融资,调控资源,分散“危机”,并具有政府的宏观调控维持经济生活的平衡等重要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这一过程就必定对我国经济生活的运作及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基金行业,证券行业,保险行业等多个金融行业的存在都属于金融行业,其内部结构较为复杂,因此对这一阶段的变革来说是一块放在路中间的“石头”,这是经济史上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巨大挑战。

我国的金融服务业并不是以净收入纳入营业额,这样的不合理税收制度大大增加了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活力以及扩张力。与此同时,行业与税收机关的连接机制并不协调,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交税与征税成本的双方面增加。

由于此前我国沉重的税负情况危害到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所以就需要一种新的税收机制来改变这种状况,营改增就应运而生。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增加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税负公平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由原先的5%转变为增值税率的6%是种非常可行的措施。并推进了我国金融业更好的发展。

二、营改增后金融业税负下降的行业及原因

对于大部分的金融企业来说,营改增犹如一股清泉缓慢而又彻底地流过各个金融行业营改增注定是益民的。从2016年的五月份开始,在其他行业都已经进行了营改增的情况下,金融业也迈入了这一进程,即用增值税来代替原有的营业税。这样的改革使得金融服务业的税率从营业税的5%提高到了增值税的6%,加以增值税之中存在进项抵扣的情况,能够实现税负的相对减少。

保险行业受营改增后的影响表现最为明显,但不足的地方在于营改增之后不能马上改变保险行业的税收状况,也就是说不能立刻地实现保险行业的整体减负。这需要保险公司进行适当的管理调整,财务政策的完善,辅之以保险行业的咨询能力提高、尽快地理顺租赁费用的进项抵扣情况。

在营改增后税负下降为利处的前提下,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实际上的操作要复杂很多。在许多银行看来,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的税收改变范围是基本没有改变的,改变的是货物购进,在进行劳务服务,取得资产的增值税凭证的抵扣方面。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政策的调整,银行为了寻求更多的利润,就需要不断调节内部机构并开发提供出更贴近消费者需求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这样才能在最终实现税负的降低。从而在真正意义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机制。

三、保险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和原因

不得不让人深思的是营改增之后出现的这样一个现象: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改增从5月份推出到现在,已经实施了4个多月了。而保险行业的税负就出现了不降反增的情况。首先,在营改增的政策中,涉及保险业的是如下情形:第一,在免税的情况之外,以6%的增值税税率对保险业增收;第二,客户(参与保险的用户)获得的各种保险赔偿不需要缴纳那增值税;第三,在进项税额方面,客户获得的相关现金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第四,买入的用于赔付所用的服务或者项目是可以进项抵扣等。

对于保险业来说,营改增这样的系统改革工程要在短期内就让保险行业实现“只减不增”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改革对保险业的理赔项目、采购区域、保险项目的定价、销售渠道、会计核算甚至相应的信息化系统的产生非常深刻的影响。

虽然说“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以此来保证增值税抵扣流程的完整性,并实现相应的减税,但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导致了利润降低,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的应交税额在增值税为6%时进行着进项抵扣,各种包括赔款和手续费的费用支出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复杂导致了获取难度加大,这种情形之下,保险行业所在的公司能够获得的进项抵扣的税额额度很小。从而导致了保险公司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税负在短期内上升,给其行业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

除了保险行业之外,一些小额贷款行业的税负也是有所增加,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中桂东,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顾问费、手续费恰恰是这些小额贷款行业收入较多的成分,可得而知“营改增”对于小额贷款行业的冲击有多大。

四、对于保险行业税负的进一步分析

在保险行业价税分离方面,对原有产品的定价的影响是不确定的。而作为消费链中最后一环的个人消费者不会受到价税分离政策的太大影响,只是在进行保险的购买时无法直接获得再带发票;而这样的改动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者投保企业之间就产生了一个博弈的选择:(表1)

这样产生的三种选择会使得相应的法人业务领域新一轮竞争的形成。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4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呆帐核销误区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核销自、放宽了核销条件、降低了核销成本,解决了多年来金融企业“核销难、核销成本高”的难题,有利于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大核销力度,化解历史包袱,促进不良贷款下降。但在核销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部分人员对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为了更加有效贯彻落实核销政策,降低不良贷款,真实反映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状况,本人结合多年来的呆帐核销工作经验,总结了呆帐核销的五大认识误区,供大家参考。

误区一:呆帐核销只是简单地将资产从表内转到表外的帐务处理过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10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呆帐核销是“为了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的一项制度。其目的和意义是非常重要的,绝非简单的帐务处理,笔者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呆账核销实质上是从会计帐面上剔除那些名存实亡且难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真实反映资产负债状况,为经营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避免因“不可靠”的财务信息导致出现系统性风险或其他风险。未及时核销加上不准确的风险分类,可能导致财务信息失真,从而误导经营决策。二是降低不良贷款。通过核销,及时计提呆账准备,处置资产损失,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三是实现信贷资产的分类管理。通过呆帐核销,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转到表外,并根据核销条件和预计将来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实施分类管理,从而有针对性的制定有效的清收处置政策,节约人力资源,降低经营管理成本,特别是财政部2010年修订的呆帐核销管办法,将单笔贷款额500万元及以下,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和涉农不良贷款,列入自主核销范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已核销贷款日后收回的可能性,对于这部分贷款,要加强监控,一旦借款人恢复偿还能力,要及时保全资产。四是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通过核销呆账促使金融机构提足拨备,增强风险抵补能力。五是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呆账核销同时也是总结经验的过程,在核销过程中,我们要分析呆账形成原因,从而吸取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误区二:核销的呆帐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这种将呆帐核销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混为一谈的现象,完全是对呆帐核销政策理解不到位造成的,这种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所以非常有必要对两个概念进行比较和澄清。

第一,出台的部门不同。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概念不同,呆帐核销是指金融企业按财政部呆帐核销管理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按规定程序申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使用企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进行内部账务处理的行为。对已核销的呆账项目,除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或无法通过法律程序继续追索的已核销资产外,金融企业仍保留追索权;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在税前扣除的过程。

第三,包括的资产范围不完全相同。核销的范围主要包括金融企业承担风险或还款责任并形成损失的下列资产:信贷类,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出口议付、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债权;非信贷类,具体包括拆借类、投资类、其他债权类资产(其他类资产包括存放同业清算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活期款项、存放境外同业定期款项、买入返售债券、买入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所指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所以两项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较而言,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相对严格,涉及的资产范围相对较广。所以,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不一定符合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在核销过程中,对于符合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债权,可以用税前计提的呆帐准备进行核销帐务处理,而对于不符合税前扣除政策,但符合财政部核销政策的呆帐债权,只能用税后计提的呆帐准备进行核销帐务处理。另外,呆账核销一般由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审核,申报审批,以及报财政部门备案。而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一般由金融机构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向税务部门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并作相应帐务处理。

误区三:对于因历史久远、保管不善导致信贷合同,借据等重要债权凭证缺失的呆帐资产,无法核销

对于重要债权资料遗失的情况,《办法》第四条第(九)项和第八条第九项都有明确规定: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金融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核销。这项规定对地方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处置因历史久远等导致重要资料不全或丧失诉讼时效的不良债权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误区四:呆帐责任认定只是走过场,只要达到核销条件就可以申报核销

在呆帐核销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碍于人情关系,责任认定存在走过场,或根本未开展责任认定工作的情况,对明显存在主观问题的呆账,仍然以不存在主观责任人,或无责任认定依据等借口不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呆帐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是呆帐核销不可缺少的程序之一,《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核销的,应当追究批准核销呆账的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金融企业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各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在认定责任人后2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1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所以,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金融企业在进行呆帐核销时,务必认真开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

误区五:已核销贷款可放松管理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5篇

需要强调的是,税收对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促进作用,必须以有一个较为规范、健全的金融市场为前提,否则税收作用将受到限制。

一、理论分析

(一)税收与直接借贷金融市场效率

税收主要通过影响金融商品价格来影响金融市场效率。在直接借贷市场上,金融商品的价格对各类信息的反应灵敏程度影响着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而税收又影响着金融商品的价格,即在价格之外加了一个楔子。如果税收扭曲了金融商品的真实价格,将会影响借贷市场上的金融效率,影响金融市场满足筹资者和投资者需求的程度。

一般情况下,筹资者只要出足够的价格就能获得所需的资金,但获取资金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而税收的影响可能改变原先的筹资成本。例如,对债券收入不征税,那么资金供给者可能会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自己的剩余资金,从而降低筹资者的筹资成本,这样就改变了不同金融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这种改变是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则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反之,则不利于效率的提高。总之,税收影响筹资者对资金的需求结构、需求量,影响投资者资金的供给结构、供给量,从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进而影响金融市场效率。

但是,在不成熟和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金融商品价格经常被少数人操纵,价格会因此而长期处于非均衡状态,税收的作用将极其有限。

(二)税收与证券市场效率

证券市场税收主要包括证券交易税和证券所得税,两税共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结构和行为,从而影响证券市场效率。

1.影响证券市场规模。

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证券交易税税负的高低通过增加或降低证券交易成本而引起证券价格的变动,由此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投资者数量,影响投资者购入证券的数量和品种,影响证券市场的币值总量。

就证券所得税的作用来看,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累进的证券所得税,具有自动调节证券市场规模的“内在稳定器”作用。证券市场价格上升,投资者收益增加,税负上升,证券市场规模会缩小,证券价格的暴涨将得到抑制;反之,证券市场价格下降,投资者收益下降或亏损,税负减轻或不缴税,证券市场规模得以扩大,证券价格暴跌得以抑制。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开征证券所得税会明显减少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收益,有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

2.影响证券市场结构。

差别证券交易税政策能调节证券市场结构。例如,对买进证券实行低税或免税,而对卖出证券以较高税率课征,会影响证券交易方向,鼓励买进、限制卖出;如果按证券持有期长短区别对待,将改变证券投资的期限结构,如对持有期长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低税率,而对持有期短的投资者征税实行较高税率,将减少短期行为,鼓励长期投资,减弱市场风险;此外,将影响证券投资的种类结构,如果实行允许资本损失从收益中抵销等税收政策,将会起到鼓励风险投资的作用。

3.影响证券市场的其他相关行为。

(1)证券税通过对不同交易行为的区别对待,如上述只对卖方征税、对持有期长的证券减税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投机者的交易成本,从而起到减少过度投机行为及市场盲目交易行为的作用。

(2)用税收手段调节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差别,还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相对公平。如果分配不公,将影响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

(3)证券税可能带来“投资锁定”效应。开征证券所得税,投资者出于规避税负的考虑,可能会选择持有证券,这样不利于投资者根据经济情况变动来重新安排最优的投资组合,干扰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由上可见,证券市场和证券税制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证券市场是证券税制存在的基础。证券市场发展要求证券税制配合,因为过重的证券税收会提高资金成本,特别是提高二级市场上的资金成本,这将降低资金回报率,导致金融资产价格下降,最终将引发大量资金套现离市,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证券税收改变了不同种类证券的相对交易成本,从而影响投资者对不同证券的投资偏好,改变资金流向和证券供求状况,在调控不当的情况下,会破坏证券市场的自然平衡状态,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二、现状及问题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收对金融市场效率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那么,我国税收政策对金融市场效率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一)在抑制证券投机方面效果不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组织管理能力低、投机性强、抗风险能力弱,市场价格的形成缺乏合理性且无内在稳定机制。价格波动不是取决于经济发展状况,而是对内部消息、小道传闻敏感,价格波动的无理性使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投机者的“乐园”,而为投资者设置了障碍。不同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资金大户凭借充分的信息和雄厚的研究力量,往往可以获得数倍于小额投资者的收益,而小额投资者则承担了大部分的市场风险。这种状况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尽管1997年国家提高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都征税,没有免税额的规定,没有期限差别对待,从某种意义上说,提高税率只是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而已。从实际效果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单一的调节作用极其有限。

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一个较为规范、完善的证券市场。在一个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中,税收的作用极其有限,运用不当只会带来消极影响。例如,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受打击更大的只会是众多正常投资者。另外,我国证券市场形成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性。我国证券市场不是现代企业制度的自然产物,而是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圈钱”而进行的制度设计,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者的选择不是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经济状况,而是根据消息来进行的,这种风险性决定了广大投资者更多地选择短线操作。如果根据持有期限不同实行差别税率,受影响更大的也只能是正常投资者。

(二)交易税负过重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为千分之四,双向征收,实际税负为千分之八,这一税负水平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高的。长期执行这种税负较重的税收政策,会抑制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利于证券市场发育成长。

三、政策建议

在实践中,金融税收负担水平的确定、税种数量的多少、税种开征时机的选择等税收政策因素,对金融市场的影响极为显著。一旦课税过度或不当,将引起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必须构建完善、公平合理的金融税收制度。

(一)我国金融税收功能的定位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金融市场效率的重要因素是证券市场效率,税收作用也主要体现在证券市场上,所以本文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税收功能的定位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增加财政收入不是证券税收的首要功能,宏观调控才是重点,这是由在证券市场中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和宏观调控功能的重要性决定的。财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现在税收收入的增加伴随着效率的损失,而宏观调控功能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运行效率。这对于证券市场筹资、产权重组、资金导向和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税收在证券市场上尤其要发挥其收入分配作用,以调动所有投资者的积极性,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大。

(二)金融市场的税收调整

金融市场税收涉及范围很广,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金融市场的税收也极不完善,但证券市场税收的改革确已迫在眉睫,所以目前对金融市场税收调整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税收调整。

1.改变利用证券交易税抑制投机行为的倾向。

二级市场上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交易双方征收的,虽然它类似于一般商品市场上的流转税,但却与普通的流转税有很大区别。正如我们所知,一般商品市场的流转税将部分或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负担,厂商可以根据税收提高商品的价格。税负不同会影响价格的高低,从而影响消费者选择,实现国家政策目的。而证券交易税是对交易后的行为征收的,其税负实际由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不管盈亏都要缴税;交易税的计税依据以价格为基础,而证券价格不一定代表真实价值,尤其在我国,证券价格变动较大,使得税负随之发生变化,投资者的风险很大。如果证券交易税上升,成本和风险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可能会撤离市场,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当然,证券交易税在一定程度上能控制交易频率,抑制短线投资。但由于我国证券制度极不规范,广大投资者不敢冒险作长线投资,所以证券交易税更有利于那些掌握信息的大户,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2.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选择税种。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由于证券市场对税收的负担能力比较弱,且税收征管水平低下,因此,在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方面应持谨慎态度,开征时应选择与征管水平相适应的课税制度。此时,证券交易税是证券税收的主体。但是,根据上述分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与其他国家差距较大,各种特殊因素使得我国不应以证券交易税来调节交易行为,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和投资者的理性不足将会限制证券交易税作用的发挥。

随着证券市场步入成熟阶段,市场承受力得以加强,同时税收征管水平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证券交易税的地位将不断弱化,证券所得税将上升为主要税种。

就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说,受整体税收制度完善程度和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制约,在具体税制建设上应分阶段进行,逐步完善,而不应不切实际地要求一步到位。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6篇

国家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系列优惠政策出台后,云梦县从实际出发,通过摸清税源状况、积极宣讲政策、提高工作效率、严格管理程序、提高减免上限等举措,确保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力促小微企业从税赋减免中获益。

在增值税方面。2011年1-10月份执行原5000元增值税起征点政策时,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348户,占个体工商户的28%,月免征税额12.4万元。当年11月1日起征点提高到20000元后,全县不达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为844万户,占个体工商户的58%,月免征税额23.61万元。截至目前,全县已累计减免增值税584.15万元。

在所得税方面。全县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为215户,占所得税管户的29%,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所得税306.16万元,在营业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起,将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销售5000-20000元,减免小型微利企业为268户,占营业税管户的43%,截至目前,已累计减免营业税359.38万元,在工本费方面。落实小微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共为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16.47万元,对高新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等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登记费。

这些减免,不仅缓解了小微企业的燃眉之急,还提高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促动企业获得发展、壮大的机会。

二、云梦县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举措

云梦县通过“四个到位”,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税政优惠举措贯彻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为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政策认定到位。对照政策筛选“涉惠”企业,建立重点服务目录,提醒企业进行申报认定。在企业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实际需求和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及时提供资格认定和纳税审批等服务。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咨询台,为纳税人提供办理程序等咨询服务,以提高小微企业备案准确率。

二是业务培训到位。针对小微企业办税人员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的现状,在政策宣传方面及时跟进,税收优惠新政策出台后,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全方位的宣传,通过网上宣传、专班辅导等方式,加大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度,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掌握并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政策落实到位。为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每一项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落实不到位和没有落实的,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原原本本落到实处。

四是督办落实到位。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安排专人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并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作为税收专项检查和纳税评估的重要对象,从严考核,确保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取得的成效

云梦县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优惠减负。如上调查所述,云梦县在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工本费方面,切实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得到了小微企业的一致认同。

二是拓宽融资渠道。云梦县将小微企业纳税情况及相关税收指标纳入银行贷款评估及征信系统,作为贷款授信评估的重要依据,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以“税收诚信”赢取“金融信用”,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全县有45家小微企业因良好的诚信纳税记录,获得了银行降低贷款门槛、简化程序等金融支持。

三是促进转型升级。优惠政策有力支持了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引导小微企业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为企业成长壮大开辟“绿色通道”。全县有31家小微企业相继扩大了经营规模。

四、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县小微型企业发展迅速,创业意愿强烈。但仍存在着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政策扶持效果欠佳、融资难度大等问题,制约了小微型企业发展壮大。

一是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性较低,自我发展能力不够。我县小微型企业具有传统的家庭经营色彩,业主与雇员知识结构都明显偏低,现代经营管理能力相对不足,经济实力、工资待遇较低,人员的流动性较大,稳定性较差,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普遍面临用工难、留住人才更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有限。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做了大幅提高,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三是小微企业增值税税负过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相应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实际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仍然有限,且征收率依然偏高,因此,小微企业税负仍然较重。

四是融资难问题突出,束缚了企业向规模化发展。云梦县小微型企业本身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度不高,特别是在信贷偏紧环境下,银行贷款投向更侧重于大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难度加大。调查显示,我县有近70%的小微型企业有贷款意愿,但贷款的满足率不到15%。尽管县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全县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一大“瓶颈”。

五、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是构建完善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体系。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无法让小微型企业真正发展壮大,给予小微型企业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必不可少,因此,应尽快完善促进小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改善小微型企业经营环境,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完善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造条件帮扶小微型企业获得国家优惠政策的鼓励与支持。

二是扩大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可将小微企业列入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起征点适用范围可起到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目的,这对小微企业具有积极意义。

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7篇

伴随着中国银行业融入金融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中资银行正逐步与外资银行在同一个平台上展开激烈竞争。作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现行的金融税制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必须提高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通过运用各种政策手段,为银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本文主要就如何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高效的外部税收环境,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进行一些探讨。

一、银行业税制现状分析

(一)我国银行业税制现状现行的金融税制中,涉及我国银行业的税种共计14个,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为国内银行业的主体税种。在我国商业银行上缴的全部税项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计占比达90%左右。近十几年,国内银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发展变化如下表:

(二)国外银行业税制简况国外银行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大多实行了混业经营,业务范围大大超越了开始时仅有的存贷款业务,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中间业务已构成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支持银行业的发展,国外一般是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完整和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及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从国际范围来看,欧洲国家一般不征收流转税,而征收税率较低的印发税或登记税;意大利、德国选择部分业务征收营业税;韩国实行金融业0.5%的营业税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不征收营业税而征收增值税,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他们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二十七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二、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税种结构不合理,银行业整体税负偏重

从营业税的征收来看:一是作为商业银行主营收入的贷款利息收入要以其全额计算营业税,而且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交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综合税负达5.5%,明显高于3%税率的交通、建筑、邮电等行业;二是银行交纳营业税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企业效益普遍低下,银行资产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一方面造成表内应收利息越来越多,过高的营业税税率使银行垫款交税的资金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虚收的应收利息日后能够收回的比例很低,不可避免地出现银行实际上垫付税金或借款交税的情况。另外,从所得税的征收来看:现行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过多,进一步加重了银行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比如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不能在税前提取坏帐准备金,对应收未收利息逾期180天以上、应收未收本金3年以上的才能在税前据实扣除,这对防范金融风险十分不利。与国际银行业比较,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和所得税均处于较高水平。以银行业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缴纳营业税;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而我国所得税税率为33%,加上5%的营业税,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利润水平”计算,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65%~75%之间,大大超过美日银行的税负。

(二)内外资银行两套税制,税收负担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目前,对一般性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款按利差征税。从表面上看中外资银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但因中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款为主,所以,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要远低于中资银行。从所得税看,中外资银行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率不同。根据目前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优惠规定,绝大多数外资银行都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税基不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扣除规定都有所不同,外资银行的税收扣除比中资银行宽松,从而造成两者实际税基上的差异。(3)外资银行可享受再投资退税。外资银行将从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此外,在其他税种方面,两者交纳的税种数量、税种内容或税负也有差别。如中资银行除交纳房产税外,还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免征。

(三)功能发挥不充分,支持金融创新的力度不强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应用将愈来愈广泛,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将愈来愈多。但目前我国税收政策的创新却未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难以有效发挥税收对金融业务的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例如,衍生产品税收政策仅覆盖部分产品,其他产品税收政策未得到明确。再如,离岸金融业务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国家和地区拓展国际贸易、抢占国际市场的制高点,由于这项业务风险大、前景好,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而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大,且涉及离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相关规定变动频繁,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正常发展。

(四)没有充分考虑到银行支持经济的功能作用,缺少银行在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银行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既要考虑自身的发展,同时还承担着一部分政策性负担和社会目标,尤其在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扶持弱势产业方面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比如加强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等。但是,国家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并未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没有制定银行支持国家鼓励产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也制约了银行对这些产业支持的积极性。

(五)银行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合理

在呆账准备的税务处理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我国的有关税法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按1%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而实际上,由于1%的呆账准备金远不能涵盖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风险,而确认呆账损失程序繁杂,往往造成银行不得不为其部分贷款损失纳税,从而加重了银行的税收负担。

(六)重复征税问题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我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较差,不良贷款率较高,银行为了清收不良贷款,收回了大量的抵贷资产,但在收回和处置抵贷资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造成对银行抵贷资产的处置课征双重交易税:在收回抵贷资产的过程中,银行作为资产交易的一方,要支付交易所应支付的税金;在处置过程中也要作为交易的一方支付税金,造成对银行重复征税。

三、对我国现行银行业税制进一步改革的设想

(一)降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负,同时调整征收范围

鉴于我国目前难以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的现实,同时考虑到对地方财政的影响,可采用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的办法,在2003年降至5%的基础上继续调低。在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降低的情况下,可考虑对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按利差收入计税。同时,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按照贷款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以切实解决虚收税款的问题。另外,对金融机构往来轧差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做既可以规范税收制度,又可以有效地促进银行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二)统一并降低银行业的所得税,实现中外资银行的税负公平

一是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外资银行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衔接,不合理的税前扣除规定应当修改。原则上,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应当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对于工资和坏帐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计税工资的规定应当取消,坏帐核销标准应适当放宽,呆帐准备金的提取要按五级分类标准进行,以争强银行抗风险的能力。

(三)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了简化、规范税制,平衡中外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建议取消目前仅对中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减少的资金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四)规范和加强对金融创新和部分贷款项目的税收支持

一是借鉴国外对金融衍生工具税收的相关规定,设立金融衍生工具征税项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二是制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创新业务发展。比如对银行业开办新的中间业务可免征营业税,对新的结算业务及现代化的改造投入予以税收政策优惠。三是实现不同业务实行差别税率,如对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或降低营业税。

(五)改革和完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国际惯例和税收中性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建议做以下改革:首先,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其次,由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免缴所得税,以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账,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最后,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新晨

(六)减少银行抵贷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

鉴于以资抵贷的企业多数经营负担重、还款能力差,减免不良资产清理过程中的税费,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又有利于减少银行的贷款损失。建议由人民银行、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协商,减免处理抵贷资产过程中向银行收取的评估费、变现损失、税收、缴费等费用。

(七)完善税制,加强征管

针对现行税制的不健全,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法,明确有关概念,堵塞征管漏洞;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银行网络交易征税问题的研究,如银行常设机构的判定,利息来源地的判定,征管依据的确定,探索相应的征管技术与方法,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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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收管理现状及对策第8篇

【关键词】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税收政策

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小微企业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当前一些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重、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突出,某些地区民间借贷引发了部分小企业债务危机,甚至使区域经济水平严重下降。

国内许多专家已经认识到小微企业发展形势的严峻性,研究了小微企业现状及对策,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本文试图从税收角度进行分析总结,找出现行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缺陷,提出了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引导和帮助小型微型企业的建议,以期使小微企业稳健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

一、小微企业划分及经济作用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主要指那些产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产品(服务)种类单一,规模和产值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的经济组织。其中工业企业的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微企业创业及管理成本低,市场应变能力强,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技术进步中最活跃的创新主体。小微企业是地方发展的重要支撑,支援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加快走农村工业化道路。以滨州市服务业为例,小微型服务企业尽管规模小,但数量多、分布广,成为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从业人员规模日益扩大,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也日益明显,有效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

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截至2012年底,全国实有企业1366.6万户,比上年底增长9.06%,个体工商户实有4059.27万户,比上年底增长8.06%。据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小型微型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价值占GDP的60%左右。小微企业已成为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提高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创造了我国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90%的新增就业岗位。

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贫困和就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难题,而发展小微型企业是解决以上难题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小微企业现阶段面临困境

1.税费负担过重。我国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十多个税种。一些小企业反映,如果把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过重的税负挤占了小微企业大部分的利润空间,成为了小微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包袱。此外,普遍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也加重了小微企业的负担。

2.本身实力不足,易受大中型企业排挤。在自身实力上,往往由于资金、技术、生产能力、管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小微型企业远远落后于大中型企业,他们只能接受一些业务量较少、技术、资金要求不高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往往利润较低。在管理上,受本身实力制约,大部分企业是所有者自行管理,管理水平较低。因此,小微型企业获利能力较低,牵制了企业成长。

3.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高,利润少。随着我国用工制度与劳动保护制度的完善,企业工人的工资有了较大提高,农民工流动形成的用工荒导致了人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各种原材料的价格普遍上涨,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已经高于一些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严重侵蚀了企业的利润。而小微企业规模小,议价能力低,在资金、管理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很大差距,受环境变化的影响尤其巨大。

4.企业融资难度大。企业方面,发展和创业中的小微企业不具备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无法满足银行对企业经营能力的要求;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满足银行的财务状况要求;固定资产少,抵押物不足,无法满足抵押资质的要求;信用等级普遍较低,难以找到合适的第三者担保,无法满足资信状况和担保的要求。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方面,首先,我国小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大型企业更为严重:一方面小微企业经营透明度低、缺乏规范的会计制度,企业信息无法进行标准化的生产、交换和传递;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生产的不确定性大,使得银行对小微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另外,小微企业要求的每笔贷款数额不大,但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调查、评估、监督等环节大致相同,使得银行贷款的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费用上升。

由于贷款总量约束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贷配给行为,小微企业能够获得的银行贷款有限,资金供给不足和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给民间借贷带来了空间,但也潜藏了大量风险。

三、我国现行小微企业财税政策分析

我国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下调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标准,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程度。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集中出台了“国九条”,有三条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是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二是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型微型企业,进一步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或应税劳务5000-2000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小微型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减轻了小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不过,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我国中小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幅度较大但覆盖的小微企业依然有限。小微企业多属小规模纳税人,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开具专用发票方面受到限制。增值税覆盖领域不够全面,部分运输与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制造业企业购买劳务和服务存在重复征税,也加大了小微企业负担。

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一,优惠力度太小,优惠方式过于单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一般税率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优惠税率的幅度只有5%,只有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才能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仍有很多限制。第二,配套协调不够,我国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还缺少税收制度、财政制度、金融制度的配套协调。

我国小微企业适用的税种多达十几个,内容复杂,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产业适用不同税制,税收负担不均衡。复杂的税制使得小微企业纳税负担重、缴税成本高,也加大了征管成本。

四、关于改进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为消除小微企业发展瓶颈,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必须要加大税收调控力度,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更有针对性的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借鉴国际上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的相关经验,按照我国宏观调控要求,建立推动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并随经济发展不断改革创新。

(一)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1.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加大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目前减按20%的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税率,可降低到15%;进一步提高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标准,扩大减税范围。

2.加快“营改增”在更广地域、更多行业推开。“营改增”可以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克服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大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税负。尤其对于小企业,提高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后,众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纳税,税负降低,可以有效提高盈利能力。

3.继续优化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与管理,放宽费用列支标准,放宽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促进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

4.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向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的“简单税”转变。小微企业利润微薄,简单账务处理即可满足其财务管理需要,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税种进行合并,征收统一“简单税”,并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例如俄罗斯新税法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小企业或缴纳营业额的6%,或缴纳利润额的15%,不仅使小微企业获得了大幅度的减税优惠,政府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5.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由于资金问题,大学生创业选择的多为投资成本较低的项目,企业初始规模较小。而大学生具有高知识高学历,创新能力强,创业项目一般技术含量较高。虽然现在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融资、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力度仍然不够,需在此基础上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力度。

(二)建立小微企业的融资体系

1.以税定贷。小微型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阻碍小微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对小微型企业完税信息披露,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另外,可以以此保证纳税者的权益,增加纳税者的积极性,有效遏制偷税漏税,保证国家税源。

2.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实行营业税与所得税优惠。可以对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实行“五免三减半”政策,即从政策实施当年起,银行专营小微企业贷款的营业税五年内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同时,建议银行小微企业贷款经营利润的所得税税率由目前的25%降为15%,税收减免用于银行核销小微企业贷款坏账,以提高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对做100万以下贷款的小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可以实行减半税收,这样可以鼓励小额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

4.鼓励小微型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通过网络服务建设,小微企业可以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流,拓宽融资渠道;也可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可以对网站运营收入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对建设相关公共服务平台所需的设备、软件等支出,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或对于部分设备款实行一定年限内从所得税中抵扣制度。

5.利用好民间融资。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基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是民间资本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主流金融服务的不足,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使社会闲置资金得到重新分配,对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但是其畸形发展,会严重影响到区域经济发展。因此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对其收入实行税收优惠。

小微型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现阶段的发展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希望政府可以尽快出台相关财税政策,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以使其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贫困及就业问题,促使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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