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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5 18:18:59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1篇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指导、规范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处置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某一局部地区或全市经济社会秩序、甚至破坏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突发性金融事件。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

(一)一般突发事件:有少量客户参与,单个金融机构网点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破坏。

(二)较大突发事件:有部分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中的多个机构网点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当地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破坏。

(三)重大突发事件:有较多客户参与,某一金融机构整体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同时出现支付风险,对经济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破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特大突发事件:有大量客户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整个金融领域同时出现支付风险,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市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作为决策领导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分析判断形势,研究应急战略和计划,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根据应急预案,决定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部署落实;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决定应急中止。

第五条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要职责是:研究各地上报的信息,对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对是否启动本预案提出建议;协调市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条突发事件发生时,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武警**支队等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司其职,协同处置。

市级各金融机构作为协作单位,要按市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全力保证金融系统稳定。

第三章处置程序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八条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所在地未设金融监管部门的则直接向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局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公安局等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各自上级报告。

责任单位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应同时上报书面材料。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现有程度、已经采取的措施、准备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简要情况。

第九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领导小组要对突发事件等级进行分析判断,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同时向上一级机构报告。

第十条判定突发事件性质后(即区分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本预案对应的处置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上级机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态势,并按一般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有关信息及突发事件情况。其它任何单位无权向社会此类信息。

第十二条经采取处置措施后,突发事件得到全面、有效控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中止预案的执行。

第四章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对地方性和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发生的突发事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地方性金融机构按金融机构自身组织资金、动用存款准备金、财政资金、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的顺序进行救助;全国性的金融机构应快速争取其上级机构的资金救助。

第十四条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吸收存款,组织现金,做好头寸供应等自救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市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财政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现金的保卫工作。

宣传部门提出是否报道、如何报道的意见及有关信息和宣传方面的控制措施;加强对外报道的管理。

(二)较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l、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

2、人民银行做好动用存款准备金救助的准备工作。

(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允许动用存款准备金,并做好紧急再贷款的发放准备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救助准备工作。

公安及武警部队抽调警力,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四)特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在坚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向政府申请财政资金救助,向人民银行申请紧急再贷款。

2、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提供财政资金救助。

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发放紧急再贷款。

公安及武警部队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并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资金调拨的保卫工作。

(五)接管、重组或撤销

对地方性金融机构,采取了所有的救助措施后仍不能平息或难以阻止突发事件进一步恶化的,经应急领导小组研究,金融监管机构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实施接管、重组或撤销。

第十五条全国性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

机构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现金,做好头寸的供应工作;积极吸收存款,从系统内调剂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做好自救资金的组织工作;检查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上级金融机构

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系统内资金,向金融同业拆借资金,并及时划拨资金。

(三)市应急领导小组

迅速派出工作组,统一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及时向上级行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检查事件发生原因;下发要求其它金融机构做好防范突发事件工作的通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发生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和调拨资金的保卫工作;加强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

武警部队对出现群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被挤提机构营业网点及政府机关等特大突发事件情况的,要动用警力,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宣传部门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任意炒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财力保障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谁投资谁负担的原则,当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后,除中央负担外,需地方负担的,按金融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提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处置突发事件相应的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人力保障

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人力调配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中人力合理调配安排。

第十八条制度保障

(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自动授权市应急领导小组采取包括动用各类资金和公共设施的权力,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对事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平息事态进一步扩展。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2篇

【关键词】 反洗钱;反恐融资;公安机关

当前,洗钱与恐怖融资呈现隐蔽性、专业技术性、跨国性等特点。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以货币兑换所、股票经纪所、黄金交易所、保险公司、私人银行、汇兑系统等作为转移犯罪收入的通道,除金融系统外,洗钱者还利用信托机构、不动产人、贵重货物交易商、等非金融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其他专业人员的服务进行洗钱犯罪活动。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交易等网上交易方式的兴起,计算机、国际互联网、电子支付工具等高新技术也为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提供了方便,网络工程师、会计师等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也参与其中,使洗钱犯罪更加猖獗。为了更好地掩饰犯罪收益和逃避追查,往往使犯罪收益跨国流动,尤其是流向那些对洗钱的法律控制不严的国家和地区,形成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严重影响了全球经济与政治的稳定,给公安机关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带来极大挑战。本文试就当前公安机关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难点分析如下:

一、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现有法律、法规与实践仍有差距

当前,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需要很大的工作量,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三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另外,《反洗钱法》的配套相关制度规章中的规定较为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为监管部门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例如《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风险等级的划分方面未提供明确标准和依据,或仅从形式上进行风险等级划分,未能真正围绕客户风险开展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涉及证券业、金融机构的可疑报告标准划分为18种类别,而在证券业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后,客户现金的收付及划转均在银行,证券公司对此已无从监控,6条标准中3条现金方面标准已失效,大额交易标准也基本失效。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定性可疑交易很难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对需要主观判断的可疑标准,在认定上容易与被查单位产生分歧,甚至带来执法风险。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对职业、经营范围、收入来源、资金用途等信息并不关注,任由客户随意填写或空置信息栏,甚至有机构提供的文本中根本未设置这些栏目,使客户身份识别还停留在最基本的业务操作上。这些不利于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打击洗钱犯罪。

二、国际间、部门间协调配合仍不够紧密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全世界在金融反恐领域加强合作非常必要。在国际化的社会中,资金在全世界可以自由流动,只要有一个国家不参与,就可能存在被利用的薄弱环节,影响预期的效果。贩子和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主要目的在于赚钱,而恐怖融资则与此不同,他们通常具有非金融目标,寻求公开化、政治合法性、政治影响力和传播意识形态等,筹集资金的行动只是达到上述目标的一个手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新方法来利用现有的反洗钱法律,看其是否有助于充分的识别和应付恐怖融资交易所带来的威胁,尤其是现有的交易报告义务可能不是执法部门用以发现资助恐怖活动资金的充分工具。另外,恐怖融资具有花费少、后果严重、资金来源广泛、转移隐蔽等特点,调查一个恐怖组织的资金交易活动往往比调查贩子的资金活动更困难。同恐怖活动有牵连的单个金融交易所涉及的金额通常非常低,没有超过必须通知执法部门或监管部门的最低金额规定。这些交易往往在合法生意、社交或慈善行为的掩护下进行。因此,要对恐怖资金进行追踪十分困难。

三、监管监控存在的问题不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一)监管资源稀缺、相关制度不够健全

《反洗钱法》颁布实施后,反洗钱监管对象由过去单一的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至包括证券、保险、期货公司在内的整个金融业。根据我国对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承诺,未来还会逐步将房地产商、珠宝和贵金属交易商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与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相对应的是反洗钱监管资源有限、监管手段不足的客观现实。我国的反洗钱监测中心目前主要的数据源就是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来自海关、工商、税务等其他部门的执法信息以及数据资料十分有限。另外, 由于我国银行对存款、取款金额上限不作规定,对同一账户短期内频繁大额存取现金上限缺乏应有的制约,犯罪分子可利用此漏洞,频繁大额取现,公安机关在追查资金去向方面难度加大,资金流转很难调查清楚,犯罪分子将现金投资房地产、购买股票、黄金等达到洗钱的目的。又如,犯罪分子通过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真实信息办理虚假身份证,骗过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给公安机关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带来很大难度。

(二)监管对象未能充分履行反洗钱职责

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仍处于被动履职状态。新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划分为18类,均为非量化或部分量化指标,需要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加以甄别。金融机构据此先后开发了数据采集系统,将可疑交易标准中的部分量化标准作为计算机采集的依据,而当这些自动采集的数据返还至基层网点确认时,为规避漏报风险并减少劳动量,网点人员往往将全部交易确认上报,导致大量垃圾数据被作为可疑交易报送。以2006年反洗钱数据报送情况为例,人民币和外汇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同比分别增长5.42和1.13倍,但同期移送涉嫌洗钱犯罪线索数量却下降了40%。此外,由金融机构直接向公安机关报送的案件线索十分稀少,造成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可能被隐藏甚至被遗漏和忽略。

(三)网银交易背景下反洗钱监管工作方法、手段明显滞后

近年来,网络洗钱活动等新兴洗钱方式相继出现,网上银行交易发展迅猛,网银业务开户的便利性、跨区域跨时空的自由行、交易的隐蔽,具有极大的潜在洗钱风险,从而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例如,2008年6月,广东警方在当地人民银行配合下破获了涉案金额28亿元的大型地下钱庄案:广东陈裕潮特大地下钱庄案。犯罪分子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快速隐蔽,追查难度大。资金划入金博电子商行再到个人账户,最快一笔只用了4秒。一般划转都在1分钟内。网上交易突破了时空的局限,交易目的和真实性很难监测、资金的实际控制人很难了解,银行监控难度大。另外,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熟练。比如网上银行转账和外汇买卖等操作在不同窝点,各窝点人员基本没有来往,都是直接听从幕后老板指挥,跨境运作增加了隐蔽性。

四、科技监控能力亟待提升、高效的信息化情报系统急需尽快研发

建立我国统一的“FIU”(金融情报中心)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对大额可疑交易的规定比较详实,但高效准确的筛选软件开发相对滞后,严重制约了反洗钱效率的提高。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平均每天接受42 000份报告,99%是自动收集的,通过网络系统向26个合作机构传递数据。在我国,“多头开户”现象比较普遍,现金交易比重大(2003年末现金流量占当年GDP的16.9%,该比例是美国的8倍),尤其是信用体系不发达致使金融机构对客户尤其是个人客户的资信状况了解有限――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调查和追踪,加大了资金监测分析的难度。大额现金交易及可疑交易方面也没有建立集中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以及相应的支付监测系统。为此,应根据《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开发制作能够以金融系统信息库为基础的反洗钱侦测系统。

总之,在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中,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公安部门以及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部门之间需要通力合作,部门之间需要高度协调,实现信息的共享。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符合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特点的工作机制,健全情报搜集、传递、共享工作制度,明确各级公安经侦部门的工作重点,定期综合分析研判,以便在第一时间采取阻击洗钱活动的行动。

【参考文献】

[1] 凌涛.反洗钱工作中应重视反恐融资的问题 [J].西安金融,2006(6).

[2] 俞光远.反洗钱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解决影响金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采取打防结合、打治并举等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进行专项整治,为建设富强和谐现代化中等城市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中介服务机构以“担保、理财、贷款”等名义,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未经批准实施信托、委托、内部集资、入股等行为,向社会公众或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使用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与社会有关组织或个人相互勾结,非法放贷、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他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商局

加强对从事“担保、理财、投资、贷款”等中介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坚决取缔无照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中介机构为企业特别是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企业垫付出资以及协助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对发现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二)市公安局

对犯罪活动实施精确打击,有力震慑犯罪,对各检查小组移送和群众举报的犯罪线索,及时梳理,积极开展侦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经济损失,确保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稳妥进行。

(三)银监分局办事处

加强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一经发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规范;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同时加强对各商业银行贷款申请等业务的规范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深入研究分析“担保、理财、贷款”等中介机构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规律特点,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市委宣传部

集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册、宣传横幅等媒体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向群众宣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知识,以典型案例揭露非法金融活动的犯罪事实,引导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辨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氛围,为维护金融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市人民法院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对违法从事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等采取封帐、查封账户等措施,确保违法所得不流失,并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六)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

在维护好金融稳定的同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配合各职能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工作;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

(七)市地税局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找准切入点,及时查处“担保、理财、贷款”等中介机构及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市财政局

做好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经费保障和罚没收入的收缴工作。

(九)市司法局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及时提供“担保、理财、贷款”等中介机构办理的贷款公证等情况。

(十)市城市管理局

依法审批“担保、理财、贷款”等中介机构的广告,并对“担保、理财、贷款”等中介机构已的广告进行清理规范。

(十一)市金融办

抓好该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情况调度等工作。

(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在搞好内控管理的同时,派出精干人员,积极参加这次清理整顿活动,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参与违法金融活动的公司或个人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四、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时间4月16日至4月18日)。市政府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采取集中学习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整治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进行自我整改,写出自查自纠报告。举报电话设在市金融办。

2、突出重点,集中整治阶段(时间4月19日至5月19日)。一是组织市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宣传、公安、财政、地税、城管等部门、单位对全市所有的“担保、理财、贷款”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二是领导小组组织多个工作小组,采取多种方式,实施重点检查。三是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调查、核实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3、巩固总结,完善机制阶段(时间5月20日至5月26日)。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迅速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效果。

(二)工作要求

1、精心组织,强化宣传。一是凡参与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部门、单位都要高度重视,除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外,相关部门、单位确定1—2名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参加。二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抓好内控管理工作,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三是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金融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要开辟专栏,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良好氛围。

2、多措并举,讲求实效。针对当前金融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防、管、控、教等多手段并用,集中力量解决问题。采取检查组检查、聘请中介机构检查等多种方式,利用调帐、进点、明察暗访等方法,切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该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3、依法整治,文明执法。这次金融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政策性、法律性很强。各有关检查人员要按照《刑法》、《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税收征管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对聚众滋事、暴力抗法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4篇

1.1 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市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内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撒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8)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9)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市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休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市人民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督促证券类金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督促其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督促保险类金融机构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当保险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督促其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市财政局: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市公安局: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和发生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2.4 各金融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证券类金融机构和保险类金融机构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5 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 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Ⅳ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省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2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 IV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对县(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县、区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区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 预测、预警

4.1 体系建立

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市范围内和市外对本市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5 应急响应

5.1应急信息

5.1.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按照事件等级规定的时限要求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市级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 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 Ⅰ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成立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5.4 Ⅱ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市州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5.5 Ⅲ级响应

市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市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 Ⅳ级响应

各县(区)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相关县(区)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市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 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 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5.9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 相关信息的对外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制度,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 后期处置

6.1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2 损失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 分析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5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银行业机构;监管措施;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一、美联储监管措施

(一)及时联系银行指导其业务开展。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除通过正常通信频道交流外,还考虑使用应急通信系统,允许银行业机构通过监管部门接收重要信息[1]。

(二)10项措施缓解受灾客户资金压力。取消自动柜员机(ATM)对本行客户和非本行客户的收费;提高ATM每日取现限额;取消透支收费;取消对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惩罚;取消保险支票使用限制;减少州外取现和非客户支票兑付限制;放宽新增贷款信贷条件限制;增加信誉良好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免除信用卡和其他贷款滞纳金;允许贷款客户推迟付款、跳过若干付款期或延长到期日,避免灾害相关干扰导致不良贷款和负面信用报告。

(三)审慎调整信贷政策。灾难对当地企业和个人的影响通常是暂时的,不应苛责调整或变更受灾地区现存贷款调控的审慎措施。银行业机构应全面审查受灾借款人财务状况,以执行审慎贷款安排。开展检查或其他监管活动时,检查人员将考虑灾区银行业机构非常时期面临的具体情况。即使银行业机构因实行审慎贷款安排导致重组后贷款分类向下迁徙或信用风险降级,也不应受到苛责。例如,银行业机构可允许借款人延期还款或重组借款人债务[2]。

(四)审查财务状况、采取监管措施,并放松监管要求。美联储和其他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搁置房地产评估规定。具体而言,若被监管机构在指定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和恢复相关交易时,获取交易所需评估存在困难,美联储将考虑签发评估豁免书[3]。

按《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CRA)规定,在评估银行满足社区信贷需求情况时,美联储将考虑恢复和稳定指定灾区的措施。检查人员将在灾后36个月内持续关注银行采取的此类措施;若特定灾区有显著需求,还可延期。

为强化安全和稳健及对消费者的合规监督,美联储将通过现场检查或调查减少干扰和负担[4]。此外,美联储在确定现场检查或调查范围和频率时,将在符合安全和稳健原则、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前提下,适当使用自由裁量权。

(五)降低报告提交要求。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美联储不希望因采取监管措施阻碍银行机构及时完成报告。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不利于银行业机构提交准确、及时的报告,包括《银行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和《应责报告(Call Report)》等。在准确、及时提交数据方面有困难的银行业机构可与负责的储备银行联系。对审慎、负责但因灾不能达到报告要求的银行业机构,美联储不会采取监管行动。

(六)临时变更营业地点无需申请。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可能导致受影响的银行业机构暂停部分营业点。在此情况下,银行业机构应将临时变更情况告知负责的储备银行,但无需向美联储提出申请。然而,一旦确定最终搬迁计划,应及时与负责的储备银行沟通。

(七)灵活开展客户身份识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无家可归者或受到不利影响者可能无法提供正常身份证件。根据《银行保密法案》(Bank Secrecy Act,BSA)中客户识别程序(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CIP)规定,银行机构开立账户需满足反洗钱方面的识别要求。为此,美联储提醒银行业机构,客户识别程序允许灵活使用文档、非文档方法或组合方法核实客户身份。相关规定不强行要求银行业机构在开户前验证客户身份,而是在开户后合理时段内核实。美联储鼓励存款机构对无法提供符合监管规定的标准身份文档的新受灾客户,使用非文档核实法验证客户身份[5]。

(八)协助监管救灾工作。各储备银行应就放松监管相关措施加强与州银行监管者等其他监管机构的协调。此外,当灾害或突发事件波及多个联邦储备管辖区,各储备银行间也应相互协调。

(九)警惕其他犯罪和可疑活动。为保护受灾地区客户和社区利益,银行业机构应按照现有规定,继续警惕欺诈或其他犯罪活动,并报告可疑活动。银行业机构可参考2006年《金融犯罪执法网络通知》中的《防范飓风相关欺诈指引》,该指引提供了自然灾害期间的可能欺诈伎俩。

二、相关启示

(一)进一步提高重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全面考虑各种极端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明确在极端情况下各金融主体的职责、权限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保持相互联动,切实增强应急机制的有效性。

(二)针对特殊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处置措施。针对受灾地区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按照特事特办、控制风险、简化程序、便民优惠原则,满足灾区居民基本生活和灾后重建需要。允许金融机构在有效确认客户合法身份和权益前提下,制定灵活、有效的措施,积极办理业务。

(三)确保网络通畅,保障市场业务连续性。以高可用性、连续操作性、有利于灾后恢复为重点,按照业务流程而非技术特点,实施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业务连续性。同时,完善灾难备份系统,除备份关键数据外,还应建立应急网络资源。特别是在座机、手机、短信等传统应急通讯方式无法使用时,更应该充分利用微信、微博、QQ等新型应急通讯工具进行联络、部署和传导相关政策。

参考文献:

[1]连军,刘星,杨晋渝.政治联系、银行贷款与公司价值[J].南开管理评论,2011(05).

[2]孙天琦,杨岚,李培培,等.美国货币监理署(OCC)关于应收账款与存货融资(ARIF)的监管要求[J].西部金融,2007(06).

[3]戴建国,谭雅静,申兵,等.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J].证券市场导报,2006(07).

[4]刘贵生,孙天琦,张晓东.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经验教训[J].金融研究,2010(01).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6篇

2月21日,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召开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研讨会, 广州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副会长、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出席了会议,与20多名会员单位高管代表齐聚一堂,就征求意见稿的各项合规要求进行讨论,积极推进互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今年的2月份,网贷行业的监管文件密集出炉。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下发了《广东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14日下发了《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全国首个省级网贷监管细则,表明广东省金融办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21日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们紧紧围绕着新政策文件的相关内容,包括银行存管、备案登记、信息报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展开热烈讨论。代表们一致同意,《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引导行业加速合规:明确了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形成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穿透式监管网络;对相关的整改内容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将有利于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有序推动合规工作;对网贷平台的公司治理提出指导,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实力,在合规和创新方面的道路上快速成长。

然而,针对《暂行办法》存在疑惑的地方,多名参会企业高管代表结合各自平台实际运营情况都提出了疑问。罗浩杰在会上提到,《暂行办法》对“合格投资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规定仍未足够细化。究竟“合格投资人”的具体标准是什么?网贷平台应该申请ICP许可证还是EDI许可证?这都仍有待监管层的进一步明确。

相关阅读

2月13日,广东省金融办就《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至2月23日止。这是继厦门出台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国第二个区域网贷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雏形。

21世纪经济报道查阅该《意见稿》发现,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意见稿》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意见稿》指出,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

在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后,机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针对多数网贷机构信息不透明的情况,《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市金融办、银监局等报送年度审计报告。而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市金融办及银监部门,并在机构住所供公众查阅。

对于网贷机构的管理,《意见稿》指出,监管部门可以进行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现场检查可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办牵头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7篇

关键词:洗钱犯罪;反洗钱;经融机构;金融监管;对策

一、洗钱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各种洗钱方式,不论借助什么洗钱工具,概括的讲,都是如下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斩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犯罪的直接联系,把犯罪的收益进入到一个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批或者分期将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通过电汇、有价证券、购买保险、存款、等方法、途径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第二步则是为了达到阻止追踪的目的,利用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银行结算服务、或者贸易来使资金的踪迹模糊而难以追踪,换种说法,就是利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多次的汇款,转账和投资,甚至有的通过跨国间的资金转移去掩盖金钱的真正来处。最后,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了。可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倘若要给洗钱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下个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阐释。例如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图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相对于国际上各种关于洗钱行为的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才首次提出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替代了在2003年3月1 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法、一规、一办法”的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已经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勾画出来,但是能将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罪恶之钱清洗干净,使其光明正大的流通,则必然要经过金融机构之手。

(二)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案件剖析

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内外都有很多典型的洗钱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反应,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加州三和等五家银行收到两个留美中国学生约350次由中国电汇的1100多万美元汇款,而且汇款在几日内全部汇回中国各地,其中可能涉嫌洗钱活动。根据这一线索,中国外汇局与公安部门展开联合调查,最后认定某犯罪团伙用在边境贸易中以现钞结算而未核销的进货物报关单,在银行骗购外汇汇往美国,然后从美国汇入中国内地和香港,到黑市上炒卖获取高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的黑钱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才能变为白钱。金融机构是洗钱与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上述几个案例说的就是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可靠的“内线”,为其洗钱开绿灯。被收买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当犯罪分子存取划转大批现金存款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使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专业,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三、对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约束欠缺:目前主要的体现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太过粗犷,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在责权上不清晰;同时执行上不够到位。

2、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相比其他方面犯罪,洗钱犯罪是一种偏重于智力型、知识型的犯罪,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要做好的防范和遏制洗钱,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健全反洗钱规章以及制度,同时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这方面的法律,熟悉相关的业务,并且反洗钱经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3、相关金融机构自身监管条件欠缺:其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的防线脆弱,科技含量不高,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和完善。虽然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但在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而且商业银行在数据采集和加工方面,也仅仅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一般经验判断上。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1、尽快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我们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好的经验,建立起三个层次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深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1)反洗钱要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机融合: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有效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

(3)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4)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5)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6)关注电子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

3、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2)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视,将金融秩序进行整顿。严格审批金融机构建立流程和完善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业务时,要严厉的查处,个别情节十分严重的,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上面所描述的,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反馈相关反洗钱信息是各大金融机构不可推脱的责任。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执法水平。首先各大金融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其次,权限要有所开放,让反洗钱人员能够有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资料,用来减少暗箱操作带来的风险;再则,要重视关于反洗钱人员的相关培训。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如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和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或修订。

(2)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

(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汪清澄. 反洗钱在行动[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7年

[2] 徐汉明. 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许海英 魏建翔. 打击洗钱犯罪 完善金融监管[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4] 曲新久. 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及其主要内容[J]. 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年

[5] 崔亚光. 试论基层商业银行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J].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年

金融机构安全自查报告第8篇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现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金融监管责任制》等,依法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监管的程序性规定、适应金融国际化和相关的法律和政策配套等方面,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提高金融监管效益。

1.金融监管主体行使监管职权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健全。例如在稽核检查监管权行使的保障上,对于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及时、不完整或不正确的情形没有规定,也没有要求给银行内部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罚。对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权力的监督,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要求。

2.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对存款保险等监管手段未予以足够重视,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同时,对以何种形式和程序来实现现场、非现场的监管,或者通过外部审计师对有关信息进行核实等方法的具体运用等方面,还没有上升到法制的层面。

3.法律对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有效的再监管问题没有予以重视;在银行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方面,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在法律层面上予以充分关注。

4.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有待完善。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等,而我国现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二、如何健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的成功是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之上的。逐步完善金融法制建设,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既是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基础,也是实施货币政策,化解金融风险,保证国民经济良好发展的重要举措。

1.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夯实监管法制基础。对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第一,要完善监管主体对金融业进行稽核检查的保障制度。对于非现场检查,尤其是需强制性报告的问题、程序和时间,法规须做出规定;月报表和附加资料、年度决算、营业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材料的内容、信息准确性要求及提出的时间、程序均需详尽规定。对于现场检查,可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赋予监管主体有不预先通知的绝对检查权,即一旦进入被检查银行,检查当局便可控制银行的一切资料和财产,以避免各种干预力量妨碍检查的进行。第二、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第三,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风险监管的必要补充。当前,一方面应根据我国国情,要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另一方面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不披露的信息,如内幕信息等,从而保证政府和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管。第四,要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监管制度。

相关立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证金融业安全进行市场退出。(2)通过金融企业的合并,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3)建立破产机构,逐步减少接管、托管行为的运用,消除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4)建立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是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财政紧急援助,以解决其暂时的困难,避免因破产倒闭而带来的社会动荡。

2.构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创造共同监管的法律环境。一是央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要在实施金融监管过程中免受政府行为的牵制和制约,必须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管权。我国目前按经济区划调整了人行分支机构的设置,也是有益的探索。二是社会监管。即由合法成立的并经中央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依法对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进行审计,以便有关方面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风险程度等做出正确判断,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审计监督。在当前,尤其要重视国家审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并协调审计监督与央行监管的关系,分工协作并相互配合。三是行业互律监管。金融业尽快成立金融同业协会等类似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制定同业合约等实施行业内部和自行监管。四是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即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借以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保证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实践证明,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工具不断创新,金融业务趋于国际化及资金调拨瞬息万变的情况下,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有时显得滞后。因此,全面强化并落实金融机构自律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