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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2-11-11 12:48:33

金融保险业论文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1篇

关键词:金融保险混业;路径选择;需求刺激;供给推动

在金融保险改革发展逐步加快的总体背景下,混业话题也因国内外金融保险接轨的客观形势,正在逐渐演变为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现实条件。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内涵

(一)金融保险混业的含义

金融保险分/混业是指金融保险业中机构与功能的关系及其对应状态,分业是机构发挥单一或部分金融保险功能,是机构与功能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混业是机构实现非单一金融保险功能,机构与功能多多对应,彼此交叉。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金融保险混业需要从宽窄视角来区分:从狭义理解,金融保险混业仅指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分野;由广义考察,范围包括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等所有金融保险领域,而且还存在单一行业内的细分市场,通常探讨的金融保险分/混业一般基于广义的范畴。应当承认,在目前普遍通行的二级金融保险体系框架内,这一问题还应分为经营和监管两个层面,其中前者具体化为金融保险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内容,后者则是指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的内容,两者在实践中也存在交叉的问题。

(二)混业现象的实质

从沿革和逻辑的角度来看,西方金融保险机构往往是在单一业务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根本不存在多业经营的要求和可能性。但随着实力的增长和不断发展壮大,一些机构开始谋求突破单业限制和多元化经营,如此便提出了混业竞争的问题,从经营层面来看,混业是金融保险企业基于内部资源和外部环境状况在发展战略上选择突破的一种结果。在客观上,企业这种微观选择从整体上打破了传统行业的分工模式,使竞争由业内局部范围扩大至全部,通过资源重新配置、整体效率提升和金融保险功能的完善,促使金融保险结构不断向合理化和高级化方向演进。

混业是一种稳态还仅仅是一种过渡态?迄今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种观点:机构主义认为,机构和行业结构是稳定的,将分业解释为割地而治,混业则是对行业分工的突破,由此判断混业是未来金融保险发展的大趋势;功能主义认为,机构与行业划分是相对的和不稳定的,但金融保险基本功能是稳定的,从而行业性分工是动态的。从金融保险业发展来看,金融保险功能毫无疑问地存在从无到有、从单一到综合全面的一个过程,至今仍然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而这一过程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可能呈现或缓或急的形态。当然,这种发展和完善并非对金融保险基本功能的否定和挑战,而是其意义的延伸和深化。由于金融保险业具有较普通行业平缓的平均成本曲线,混业无疑是大型机构成长的动力平台和理想环境,在技术上和实践中需要混业模式。因此,混业是经济金融保险发展到一定层次和阶段时机构持续成长的基本要求,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在逻辑上是稳态的。

按照经济学理论,专业化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主要通过社会分工来实现。在历史的早期,企业规模较小,往往成为社会分工的基层单位界限,而如今庞大的金融保险集团完全可以容纳承担实际分工职责的多个子单位,以此实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由此可以推知,环境和组织变迁已经使社会分工的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分工由单一组织范围扩展至单一组织内部,终以混业方式来保持经济的专业化方向发展,即目标实现方式和形式的变化。

在现实中企业经营是在一定制度下进行的,这种制度是金融保险市场中多种利益动态博弈的选择结果。在制度选择和变迁路径方面,政府管制(理念、能力和政策)、市场结构和人文历史等因素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制度结构安排,这可以解释不同阶段和不同国家在分混业制度和制度下内容的差异性。

二、金融保险混业的动因

作为一种经济现象,金融保险混业并非单一因素作用的产物,而是在西方特定经济背景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结果。

(一)经济思潮的变迁

在西方经济学界,历来存在着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两大经济思潮,前者祟尚自由经济原则,反对国家干预经济活动,在政策上要求自由地发展经济;后者信奉国家干预理论,在政策上要求国家对经济实行管理和干预、限制经济自由,这种思想差异在不同历史阶段、地域和产业有不同的表现。在历史上,两大思潮此起彼伏,交替主导着西方经济学界,并由此影响甚至决定了金融保险领域的重大变化。20世纪30年代以前,在经济自由主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西方各国政府对金融保险业也基本奉行“不干预主义”,对金融保险业的有限管理相对宽松,金融保险业的经营活动和发展具有自由和自发的特征。伴随着经济大危机,国家干预主义思潮替代自由主义成为社会主流,在实践中各国陆续取消了自由金融保险制度,改辙为对金融保险业实行严厉的管制。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美大选、信奉新型自由经营论的政党执政为标志,经济自由主义重新走红西方经济学界,并延续至今。在这种思潮的引领下,金融保险自由化呼声逐渐高涨,金融保险创新或通过当局主动改制、或通过事后默认的方式发生发展起来。这正是金融保险混业再现的基本理论背景。

(二)需求刺激和供给推动

在需求方面,刺激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在于:现代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交换关系和金融保险关系日益复杂并渗透于全部经济生活。尤其是经济货币化向金融化发展以后,新的金融保险需求不断涌现出来,包括新的资金来源、资产的流动性、经营的安全性以及分散风险等。这些新的或更高程度的要求,对于金融保险业来说,既是一种挑战,又是一种潜在的发展机遇。因为每一种新的需求都意味着潜在的市场从而潜在的利益。在这种背景下,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驱动、分散风险的要求以及全球竞争的压力,金融保险业迫切需要通过创新,包括经营领域的多元化来提高竞争力和开拓新的发展空间。

从供给方面看,促进金融保险混业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管理念从传统的安全性和社会性转向兼顾效率优先,监管制度和技术逐渐健全,监管经验日益丰富,宏观风险的预测技术不断完善,国际范围内监管合作得以加强,成为混业制度供给的背景因素。二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特征的新技术革命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保险通讯和数据处理成本,提高了金融保险管理技术开发和信息传播的效率。与此相关联,金融工程技术和金融衍生工具蓬勃发展,为金融保险机构控制多元化经营风险提供了技术性手段和基础。三是世界经济范围内企业制度社会化趋势的变化和重组浪潮为金融保险机构提供了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技术引导。

(三)决定性因素:金融保险结构变化

从根本上讲,金融保险混业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对金融保险发展的客观要求的结果。金融保险产生于经济,并且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的发展:较高程度的商品经济必然要求较完善的金融保险服务;反之较发达的金融保险业又必将促进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这种逻辑关系中,金融保险产品服务的有限性与经济运行和发展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成为金融保险市场的根本矛盾。辨证地看,这一矛盾既包括某一时点上的满足程度,又有发展过程中的两者动态一致性的要求,并将贯穿经济——金融保险关系发展的始终。

在上述过程中,金融保险创新成为保证经济和金融保险之间良性螺旋式推进关系的重要环节和促进力量,其根本是金融保险资源的重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金融保险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在客观上要求金融保险业内部的边界划分仅仅是相对的和动态的,即在保持金融保险基本功能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机构形式和业务范围将随着外部环境改变而改变,具有比较成本优势的个体在实现金融保险功能方面将通过竞争获得更多的业务领域和更大的市场份额。这种状况的市场表现就是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因此可以做出结论:金融保险混业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层次时的必然要求,是经济——金融保险匹配要求下的金融保险结构变化的自然结果。

三、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目标模式

从理论上分析,混业经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全能银行制,即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置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一方面,全能银行式的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的优势,更充分地发挥各种业务之间的协同效应等。另一方面,由于缺少风险隔离措施,全能银行制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脆弱,可能将社会公共金融安全网覆盖到非银行金融活动,为金融体系带来一定的风险。

另一种为金融保险集团模式,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子模式:一是关联型。各金融保险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在组织结构上没有联系,相互间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协议,如交叉销售协议等,一体化程度低的金融保险集团多采用此模式。二是主附型。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渗透和扩张。此模式由于资金运营具有高度黑箱操作性,不仅会放大经营风险,而且增大了金融保险监管的难度。三是平行型。在相关的金融保险机构之间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形成金字塔结构。各金融保险机构相对独立运作,但在诸如风险管理和投资决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为中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进行业务渗透。

当前,中国金融保险体制变迁中发展效率与风险控制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经济发展产生金融保险混业“诱致性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济结构、运行机制沿着市场化方向发生了显著变化,迫切要求金融保险体系与结构在市场利益的引领下进行从局部到整体的调整。另一方面,金融保险混业需要健全有效的内控和监管措施。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金融保险混业经营至少需要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金融保险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内控约束机制和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二是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能力较强,有完备的金融保险监管法律体系和较高的金融保险监管效率。否则,混业经营不仅不能实现风险调节和分散,还可能催生更大的风险。

在上述形势下,我国金融保险体制改革应当是在合理分工和有序竞争基础上,建立监管有力、充满活力、业务适度交叉经营的金融保险体制。从主要特点上看,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属于“集团混业,经营分业”,兼有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其构架集规模性与灵活性于一体。通过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权控制,实现各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业务和技术上的协同合作,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益充分共享,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因此,平行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应当成为我国金融保险混业经营发展的方向。

四、我国金融保险混业改革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金融保险市场发育程度、金融保险法律制度健全程度、金融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金融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等方面仍处于较低层次,这要求我国金融保险改革与运行目标首先应当是确保金融保险体系安全稳健和风险可控性。为此,对于金融保险基础比较薄弱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保险体制上激进地谋求由“分”而“混”是不现实的,应当选择积极稳妥的推进步骤。

第一步,继续保持金融保险分业经营总体格局。为减低金融保险体制转换成本和压力,应当尽量避免“一刀切”式改革,在现有法律框架和金融保险分业管制总格局的前提下,逐步允许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渗透和交叉经营,鼓励探索不同机构之间互补性、浅层次的合作关系。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3篇

关键词:理论研究;资金融通;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9-0057-03

《金融研究》2004年第9期发表了林宝清教授的《论保险功能说研究的若干逻辑起点问题》(以下简称《论》)。《论》首先从逻辑的角度界定了保险属概念和保险种概念,而基于对保险属概念的理解,以金融学中“资金融通”的定义以及法学中有关公法、私法的划分方式为主要依据,提出了保险不属于金融范畴、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和保险不具有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同时通过对三组概念的区分(属概念与种概念、保险功能与保险公司功能、保险功能的内源说与外源说),试图为保险理论的研究和讨论搭建一个共同的理论逻辑平台。本文针对林教授提出的观点,就保险功能研究的逻辑起点问题提出商榷性意见。

一、关于保险的定义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大量风险的客观存在,影响了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使人类开始理性地认识风险,并采取有效的方法达到控制和降低风险的目的。随着经济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也愈发深刻和完整。

关于保险的定义,实际上并不存在属概念与种概念的混淆。如“保险是对于可以用货币衡量或标定价值的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提供保障的一种经济行为”,从保险的对象、保险标的性质、保险的内容以及保险的属性四个方面概括说明保险的本质。其中,“物质财产、经济利益或人的寿命及身体”只是对保险这种无形产品的保障对象加以概括性的描述。这是保险的自身属性,而非所谓的“用保险的种概念给保险下定义”。由于对属概念、种概念内涵的误解而产生的歧见,并不能就此得出保险概念“有悖于形式逻辑”的结论,更不能用这种带有争议性的属、种概念关系完成由“储蓄寿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储蓄寿险是种概念”到“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功能”的推理。

需要指出的是,笔者虽然对《论》中“属、种概念的逻辑关系”提法持有怀疑态度,但还是赞同林教授提出的“在保险学的教科书里,要对保险与商业保险分别下定义”的观点。因为,这样处理可以使理论研究更严谨、精确,以防止“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混淆。

二、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

在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保险(特别是寿险)具有储蓄性及融资性的特点,对保险是否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探讨。

(一)保险从社会成员的角度实现了融资行为

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将未来的不确定损失通过风险转移的手段进行保障。由于风险的分散和大量存在,故与其具有利害关系的经济主体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希望在遭受损失后,获得补偿,降低经济损失。

《论》中提出“保险费是投保人危险管理所必须付出的成本,而不是融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保费的确是一种转移风险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但是投保人正是通过成本比较,才确认购买保险是值得的,即认为现在所付出的成本小于将来损失的估计。[1]这些个体交纳的保险费汇聚后,建立保险基金,在特定危险发生后对其提供经济保障。投保人正是基于这种机制,将现时闲置的盈余资金投入保险公司,以备未来风险发生时获得更多的资金来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这实质上已经符合了“融资”对盈余方的定义。

即使存在一部分盈余方交付了保费却没有获得资金的返还,仍然可以解释发生了“融资”行为。这相当于他将闲置资金保值增值的同时购买了一份保障,是一种双重目标的融资行为。并且投保人通过支付少量保费,减少了对未来经济损失的预期,进而会转移部分储蓄,用于收益率更高的投资项目。正是因为保险具有提供经济保障的本质,才能吸引投保人分流部分储蓄,一方面用于支付保费,另一方面间接进入资本市场。

(二)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讲,保险通过融资手段,实现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

保险人通过收取保费的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形成保险基金,缓解银行资产负债化的压力。其中,一部分资金为了短期偿付的需要,作为责任准备金以储蓄方式沉淀;另一部分资金为了未来支付的需要以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储蓄或投资基本建设、国债、证券及贷款等方式运用,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

我国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限制以来,保险基金为社会资本市场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提高了直接融资比例,稳定了资本市场的资金流动。传统理论认为,财产保险不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虽然财险多为一年期的短期业务,但在公司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财险公司不断地融入短期资金,可以进行中长期投资,有效地运用了闲置资金,增强了货币的流动性。此外,随着保险公司的上市,保险证券化实现了保险公司在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通过证券化的程序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上,不但扩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增加了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2]即使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表现为银行存款方式,由于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有助于银行缩小借贷期限的差距;同时通过间接融资,将部分资金通过银行投向资金短缺的企业或个人,完成资金的转移。

保险公司作为微观主体,发挥的作用都是源于保险的基本功能。它是实现保险功能的一种途径,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保险的本质。正如金融的资金融通,也是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微观主体的运行和管理被人认识并理解的。脱离了具体的微观主体,宏观事物的功能是不可能被认知的。因此,从本质来说,正是因为保险具有资金融通的功能,保险公司才可以完成融资活动,故“保险属于金融”等观点并无不妥。

三、保险是否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

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并非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直接管理,而是通过经济补偿,减少社会摩擦,减轻政府压力,并促进社会各领域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其社会管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缓解政府压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一种等价交换的商业行为,商业保险可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一方面发挥技术优势,通过合理计算,为不同需求的公民提供经济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专业化管理,利用多种投资渠道,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商业保险可以弥补社会保险覆盖不均和保障程度较低等缺陷,使居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获得更好的保障,提高生活质量,减轻政府压力,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二)减少社会摩擦,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保险是一种风险均摊的经济活动,体现了“人人助我,我助人人”的精神。以责任保险为例,保险公司对受害方提供经济补偿,一方面维护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对受害者的人身及财产给予保障,有利于减少社会摩擦,避免司法纠纷,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并对实现社会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三)调节资金配置,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

居民购买保险,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可降低银行借贷风险,有利于解决银行资产负债化的问题。此外,保险公司聚集大量闲散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促进资金流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为金融业的稳步发展提供了健康的环境。

(四)加强信用管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货币和信用是金融研究中两个最基本的对象,目前,信用问题在我国尤为严重。通过信用保险,约束活动主体间的不诚信行为,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信用,确保经济活动顺利进行。此外,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可以刺激经济活动产生,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

由此可见,无论所属立法范畴如何,商业保险都在全面介入政府管理活动中,为推动和谐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况且,法律具有社会管理功能,当然作为法律种概念的私法也不例外。故《论》中有关社会管理功能的观点还需进一步商榷。

四、充分发挥保险的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现代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需完善,法律法规还应健全。只有着眼于理论实际,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才能使保险业“做大做强”。

(一)寿险公司应提供优质便捷的保单贷款业务

通过盘活保单所有者现金价值,一方面为客户提供便利,实现直接融资,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避免保单持有者因资金短缺而退保,降低保险双方损失。它不仅可以吸引更多客户购买高额保单,提高公司融资能力,还能获取贷款利息,提高公司营业外收入。尤其在资本市场收益较好时,提供贷款服务,既保障保单持有者的经济利益,又促进货币流通,维持了资本市场的活跃性。此外,由于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公司的贷款风险大大降低,这对减轻银行负债压力、优化资源配置也起到推动作用。

(二)大力推广责任险和信用险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健全,信用建设还较落后。推行强制责任险,特别是雇主责任保险,可以切实解决矿工、农民工等高风险作业人群的人身保障问题,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并减轻政府财政及管理压力。通过推行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信用保险,如房贷险,为信用高的单位提供经济保障,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三)通过政府引导及法律约束,加强政策性保险的实施力度

政府提供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以鼓励保险公司进军农险市场,拓宽政策性农险的覆盖范围并加大实施力度,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农民收入,稳定市场物价。此外,建立大型商业风险(奥运场馆、地铁、公路等)及巨灾风险的保障措施,提供政策支持,吸引保险公司承保部分责任,并通过共保、再保等途径,转移巨额风险,分担政府责任,维持社会稳定。

(四)进行针对性行业监管,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现阶段,除严查偿付能力外,还应对恶性竞争、中介回佣过高等不良现象加以整治。推行标准化合同,通过规范行业标准,有效抑制恶性竞争加剧,为行业发展指明方向。监管机构应明确成本概念,限制附加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有利于降低中介佣金,保护合同双方合法利益,也为保险业提供健康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4篇

新常态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商业银行

一、存款保险制度简述

20世纪前期,存款保险制度诞生于捷克斯洛伐克,这项制度虽然最后以运营失败而告终,但却是世界保险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随后,全世界110多个国家陆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表1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存款保险制度概况),其中美国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中遥遥领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已成为美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的保护网。从理论上说,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体系中设立储户存款保险机制,即针对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一般为商业银行)按所吸入存款的特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用来防范此类机构出现挤兑、破产等经营危机。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储户利益、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新常态的概念内涵

2014年,主席强调我国经济已迈入新常态,新时期的现代化建设必须认识新常态、适宜新常态、引领新常态,那么新常态的内涵是什么呢?新常态是对我国基本国情的系统描述与高度总结,意味着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将与改革开放30年的高速发展有所不同,其中突出的三个特点是:(1)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2)我国经济增速的换档;(3)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新常态经济背景下,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持续推进,我国金融领域的改革也不断深化,一个显著的表现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给传统金融业带来的巨大冲击,实现金融领域改革的倒逼机制,但同时我国金融的风险也相应增加,探索建立新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来取代传统隐形存款保护制度显得十分迫切。2014年10月29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后文简称《条例》)在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宣布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三、新常态背景下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探究

(一)加速金融改革进程,降低金融改革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金融行业的风险往往有政府财政兜底,这既增加了国家财政的负担,也损害了纳税人的权利,更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造成金融领域的不公平竞争,影响金融系统的高效、有序、持续性发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的开放度将逐步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金融系统的运营风险也相应增加,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要特别提出来的是,存款保险制度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提供了保障,这加速了我国金融改革的进程,降低了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系统性风险。众所周知,我国的利率市场进程较缓收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但事实上是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不成熟,因为我国还未形成金融风险“保护网”,一旦利率过早市场化,传统商业银行将面临冲击,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增大,有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引发全社会经济危机。

(二)助推金融结构转型,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自2012年以来,以电商金融、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络众筹等模式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发展,引发了中国金融领域的“倒逼型”改革。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筹融资的效率,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与此同时,在金融监管体制不健全和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形式的创新也增加了金融风险,且随着金融领域的连锁传递效应日趋强化,金融创新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不容小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从微观的视角来看,有利于保护储户的合法权利,使他们敢于与中小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往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从中观的视角来看,既有利于缩小大型国有银行和中小民营银行因信用等级差距所造成的竞争不公,也为落后地区和中小企业的筹融资带来机遇;从宏观的视角来看,有利于缓解央行在商业银行破产后的清偿压力,同时也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直接刺激金融领域的创新,实现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参考文献:

[1]姚志勇,夏凡.最优存款保险设计――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J].金融研究,2012(07).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对接模式,保险投资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创新和金融的深层次发展客观上要求相对分割的金融市场子市场间突破金融抑制、清除市场壁垒,实现市场间的对接融合与一体化发展,这不仅是金融深化的显著标志,也是现代金融业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作为金融市场三大支柱中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问题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为各国所普遍重视。就国际范围来看,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金融的发展正日益成为各国金融业改革与发展的取向。就我国而言,现阶段,尤其是2005年我国保险投资政策调整后,探索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也具有承前启后的时代意义。

理论上,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是一国金融体系内部系统性结构整合与发展的深化过程,也是一个由市场分割走向市场融合的制度变迁过程,其内容不仅涉及两个市场的资金互动,还包括资本市场为适应保险机构入市在交易机制、产品结构、交易质介、风险监控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以及保险机构自身的管理框架、监控制度、经营战略、产品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和创新。从实践上看,各国两市场对接的进程中涌现了大量成功的案例与值得借鉴的对接模式,但也不乏失败的教训。总体而言,发达国家在对接的实践中走在世界前列,有众多成功经验可循,且一般而言,成熟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主要通过以下三条渠道进行: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

本文针对目前研究中普遍存在的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局限于资金对接或将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分散研究的问题,将两市场的对接模式纳入一个整体框架,通过对美、英、日、德四国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基本情况的介绍和比较指出,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和谐对接是资金对接、产品(服务)对接和制度对接的统一体,而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生态环境的构建则是对接的微观经济基础,并针对发达国家对接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模式提出了相关的制度安排。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关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的探讨已是一个古老的话题,1929年大危机之前西方国家就有金融混业经营和不同金融子市场间对接的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金融现代法案》的出台为标志,西方国家再次走上混业经营的道路。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由于发达国家两市场对接模式已基本形成,现有文献大多集中在保险资金运用具体问题以及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投资定量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理论的研究上,关于金融市场对接的表述仅见于Arvanitis,AdanasiosV(1995)和Kollmann,Robea(1998)。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AlanGart&David(1983,1994)研究了保险投资的渠道,发现二战后金融市场的发展完善、市场利率的上升以及行业竞争的加剧推动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由贷款向证券投资转移,证券化资产在保险投资组合中比重提高,且投资风险管理技术也日趋丰富,衍生金融产品、资产负债管理等在保险投资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DeAlessi&Louis(1996)论述了保险投资监管的问题,指出对保险资金的科学监管是一种必然,无论是严格型监管还是宽松型监管,保险监管的目的都是引导保险资金运用的健康发展。NeilCrockford(1998)和MorganStanley(2002)则强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必要性和意义,前者发现保险资金运用途径的有效拓宽以及保单证券化等创新方式的出现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后者则提出资金运用是保险业的核心业务,没有资金运用就等于没有保险行业的论点。

目前,国外保险投资的技术操作主要依据的是现资理论,具体包括资本组合理论、资本市场理论和资本市场的效率理论。在保险投资风险控制理论上,Schlesinger和Doherty(1985)将企业风险管理理论成功地引入到保险领域,提出要对各种风险进行综合管理的思想。Gerber(1979)和Beard,Pentitainen和Pesonen(1984)以及Cummins,Derrig(1989)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基础上具体研究了保险精算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从而将风险的控制从实际操作的层面提升到了风险控制理论的高度。Babble&Klock(1988)、Lamm-Tennant(1989)&Bouyoucos&Siegel(1992)的分析则表明保险企业资产负债匹配的风险管理手段与企业的利润目标存在一定的冲突,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未来保险风险控制理论发展的方向。另外,SantomeroA.(1995)和Babbel(1997)从保险技术工具选择的视角提出了风险管理的具体思路,并详细论述了保险风险管理的4种主要技术工具。

(二)国内研究

国内关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市场对接必要性以及对接路径的探讨上。吴敬琏(2000)《让保险与资本市场互动》分析了我国这两个市场间相互依存的重要性,为我国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产方对接提供了一个思路,但该文未从操作层面加以论述;陈东升(2000)和傅安平(2004)对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结合的必然性及趋势进行了系统论述;严建红(2000)通过对两个市场对接对经济增长贡献的测定说明了对接的重要意义;魏华林和刘娜(2006)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两个市场融合发展的动因、微观基础及重要性。与此同时,朱楚珠和严建红(2001)系统研究了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动力、进程及影响,并从资产、负债和资本方对接3方面。设计了一个对接操作系统;于殿江、周成建(2004)通过对两市场互动发展的国际经验实证以及不同保险投资模式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可选择的融合路径;张卫(2007)则从绩效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最优路径。

其他方面的研究主要有:王(2001)指出两个市场对接需要培育基本的环境和条件,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都需要准备和改革;詹绚伟(2005)对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比例问题以及投资策略进行了探讨;于承(2006)对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于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张成军(2001)、王丽英和曲士英(2004)以及杜若宇(2006)等对中国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以及不同模式的选择进行了比较研究。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目前国内关于两个市场对接问题的研究较为分散,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且绝大多数的学者在谈到两个市场对接时仅局限于资金对接,并且往往侧重于从保险企业这一主体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其如何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投资绩效等,而对资金对接的其他方面,如两个市场生态环境的构造、保险市场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路径却很少论及,且在谈到市场对接这一问题上,只有极少学者能够将对接的三个方面(即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全部纳入对接模式的框架。

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机制分析

如前所述,完善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模式是资金对接、产品对接和制度对接的统一,本部分主要以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为例对这三方面的对接机制进行分析。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对接

资金对接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首要环节和基础性内容。一方面,保险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并通过股权融资的资本结构优化效应和债券融资的杠杆效应,在增强保险公司风险分摊和损失补偿能力的同时,借助外部资金补充渠道,实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作为资本市场上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和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以保险基金的形式,运用股票、债券、不动产投资以及抵押贷款等形式参与二级市场的流通,在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定资金供给、提高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同时,也对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结构的完善以及市场效率的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市场较为成熟,对保险市场的开放度普遍较高,一般对保险资金入市不加限制或限制极少,各国的资金对接主要集中在后一方面——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上,且保险投资效益成为衡量各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度的基本尺度。

1.美国

在美国,保险资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是美国资本市场上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美国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在整个资本市场市值总额中的比重长期维持在25%左右。且美国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政府和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保单贷款、不动产投资等。在投资结构上,以寿险公司为例,从美国寿险公司历年资产分布表(表1)可以看出,在美国寿险公司近半个世纪的投资历史中,公司债券一直是寿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工具,且大多数年份这一比例维持在35%~40%之间,逐渐形成了美国以债券为主导的保险资金投资模式。

2.英国

英国保险业和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悠久,保险投资活动也十分活跃,与美国相比,寿险公司在资本市场投资的品种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等领域,但从英国寿险公司投资结构表(表2)来看,英国保险资金投资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以股票为主导,股票在资本市场投资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形式,从而形成了以股票为主的保险资金运用模式。

3.日本

日本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资金融合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保险投资的主要领域才从贷款转向有价证券投资,并且由于其特有的“以法人为中心”的股票持有结构,日本寿险公司以交叉持股的形式持有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成为对方稳定的大股东,从而成为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证券化投资的比例逐渐上升。至2003年6月,日本保险公司证券投资的比率已达59.8%,其中外国证券投资占14.1%,股票投资占股票总市值的15%左右。以日本生命保险公司为例,1996年3月其就已在94家日本上市公司中处于第一大股东地位、在104家公司中处于第二大股东地位,作为第一至第五大股东持股的公司总数达到450家。

4.德国

作为保险与证券两业始终融合的典型代表国家,德国的保险公司也在资本市场上大量投资,但从其投资结构看,债券投资占有绝对的比重,其次为抵押贷款,股票投资的比例极低,这主要与德国金融体系的结构以及本国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有关。

(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产品(服务)对接

产品(服务)对接以及连接两市场、兼具两市场优势的创新型产品和服务的出现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近年来,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的推动以及保险市场上风险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得作为保险业经营主体的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借助资本市场发展的动力,各国陆续在保险产品市场上推出了一系列资本创新的品种,主要表现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创新、负债证券化和服务创新等方面。

1.美国

适应金融监管放松、混业经营等形势,20世纪70年代众多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功能和优势于一身的投资性保险产品创新在美国应运而生。如变额人寿保险(VariableLifeInsurance)以通货膨胀为背景,于1976年在保险市场首次出现;1979年万能寿险(UniversalLifeInsurance)问世,具有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弹性化、非约束性等优点。

同时,从各国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美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产品开发也居世界前列。自1996年12月St.PaulRe.发行全球首支巨灾债券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先后成功发行了SwissRe的加利福尼亚地震债券、USAA美国海湾和东海岸飓风债券、WinterhurRe.暴风雪债券等。在保险衍生证券开发方面,1992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最早推出了自然灾害期货和财产理赔服务(PCS)期权,1997年11月百慕大商品交易所推出了GCCI指数期权。另外,美国的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还广泛涉及巨灾买权差价、意外准备金期票、备用信用限额等。

此外,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深度渗透和协调发展也使得美国保险服务的领域、服务机构的设置以及服务品种等逐渐与资本市场相关联,保险服务演变为集传统的保险业务、投资者理财服务、资产管理的咨询、运作于一体的综合。在美国,美国国际金融集团(AIG)、USAA等大型保险集团均在提供传统产寿险业务服务的同时,积极发展投资银行、投资管理等业务。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6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法律价值 强制性存款保险

[abstract]the 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fully accessed to our market of trade in financial service since the 5-year ultimate ending of our transitory period. the lowering of barriers and the increasing of competitiveness in our financial market have brought with potential risks which we have to prepared to overcome. to this end,the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practical means.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establish a sound cent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shares limited, mandatorily enforce the deposit insurance and prevent the moral hazard and prudentially determine a reasonable proportiality of compensation.

[key words]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legal values mandatory deposit insurance

一、wto后时代我国金融风险防范与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

(一)wto后时代我国金融风险增加的可能性分析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开放银行服务的进程安排,入世后5年内,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办理异地业务。在中国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而定。入世时,中国金融服务部门进行经营的批准标准仅为审慎性的(即不包括经济需求测试或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入世后5年内,取消现存的限制所有权、经营权、外国金融机构法律形式,包括内部分支机构和营业许可的任何非审慎性措施。除关于本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外,外国金融机构可以同外商投资企业、非中国自然人、中国自然人和中国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无个案批准的限制或需要。

时至今日,我国金融服务贸易承诺最长五年的过渡期均告届满,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在所有地域限制从事几乎所有主要银行业务的准入可能性。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公布之后,银监会同步修订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细则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在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监管标准、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经授权开展业务,以及外资法人银行不再批准新设代表处等方面实施与中资银行基本相同的准入和监管标准。

随着金融服务市场的“国门洞开”,外来的竞争压力迫使我国本土金融机构提高竞争力。但是,我国金融服务业是一个深受计划经济观念及意识形态的影响的。无论是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国有金融企业充塞其中。在这些国有金融企业里,党管金融、党领导一切;不仅如此,在这些金融企业之上还有一个中央金融工委。由此,国有金融企业小的事务要经过党委,大的决策要经过金融工委。使得金融企业的决策根本就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正因为国有金融企业由金融工委掌管,那么国有金融企业也就要求获得相应行政级别。入世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影响与冲击是不可避免,但是游戏规则的砝码掌握在政府手中,它完全可以凭着这个砝码来保护自己。也就是说,如果政府不能够对这些制度的缺失进行大改革,那么政府同样可以变着法子来制订保护自己利益的技术性规则。如果是这样,不仅会弱化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而且也会使中国金融企业永远摆脱不了困境。中国入世后,确立金融业新的制度安排更为迫切。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制改革的完成,我国银行获得了法律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地位,也就不再具备所谓行政级别的问题。但是,制度的惯性难以在短期内肃清。股份公司制改革有利于规范和完善银行的治理结构,有力地促进经营决策的透明和经营效率的提高。但是,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也随之而来。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与建构也就成为了一个关注的热点。我们主张我国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服务市场竞争压力加大、金融风险有增加可能性的条件下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wto后时代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价值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insurancesystem,dis)是指由吸收存款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存款进行投保,当其因破产或其它原因不能对存款人进行偿付时,由保险机构给予偿付的制度。据学者考证,存款保险制度源于美国,目前已在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并列为公认的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wto后时代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具有维护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等制度价值。

金融安全是现代金融服务业的首要价值。存款保险制度吸收了金融监管法和保险法的共同价值取向,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工具。最早出现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法的一项制度。而金融法则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但是,它的具体实施又需要保险制度的配合。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应与金融(银行)监管法以及保险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金融监管是为了保障国家金融系统的安全与有序运行,保险法是给予保险标的以安全保障,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法通常也纳入商法,故商法的效率价值在保险法也应予体现。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应包括安全、秩序、利益、公平与效率。这里的安全与利益均包括国家、银行与储户三个方面;秩序则包括整个国家的金融运行秩序与单个银行的运行秩序两个层次;而效率则是针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而言的。由于公平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体现公平的原则,将公平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存款保险制度亦不例外。在这里我们首先强调的是安全价值。事实上,维持金融运行秩序、保护金融参与各方利益、提高金融运行效率都得建立在安全的金融体系及其运行的基础之上。存款保险都是基于维护一国金融(银行)安全而产生的,而作为一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保险一直在建立了该制度的国家发挥着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应对整个国家金融体系、单个银行运行以及广大银行储户的存款均提供安全保障,事实上这三者的安全是一致的。然而,对储户和银行提供安全保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这也是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

保护存款人利益是我国商业银行法的一贯宗旨。在wto后时代金融服务业竞争加剧的情况下,我国本土银行没有理由不把储户尤其是中小储户利益放在优先保护的地位。银行与存款人、其他客户的关系中,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储户——尤其是中小储户——在各方面,如资金、知识和信息等,均处于劣势地位,为弱势群体,基于现代法治“向弱者倾斜”的精神,也应优先保护储户的利益。而在各类储户中,众多的个人储户最为弱势,故保护他们的利益乃重中之重。

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储户在银行的存款予以保险,是通过保护储户的存款,避免银行发生挤兑,从而达到保护银行,进而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目的。故存款保险制度直接保护的是广大银行储户的利益。

我们认为,秩序与安全互为保障。国家金融运行秩序建立在各金融机构运行秩序的基础之上,而银行存款的风险往往源于银行的经营风险。因此,防范银行的经营风险,规范银行的运行秩序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所在。只有银行运行秩序良好,才上可保国家金融体系之安全,下可护广大储户之利益。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广大存款人的兑付利益的同时,防止了挤兑风潮,杜绝了银行的系统风险和连锁反应。可见,对于金融市场运行秩序之维护,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不可小视。

鉴于存款保险制度的上述价值,所以存款保险建设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入了解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和良好做法,探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可行性,推动建立适合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发改委成立的《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小组正在抓紧进行存款保险制度的论证和设计工作。《存款保险条例》已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我们必须看到的一个现实是,中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难度很大,处理不好可能会助长一些银行类金融机构过分扩张,导致新的道德风险。必须从健全法律体系、完善会计制度、改进公司治理、提高监管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完善实施存款保险的制度环境。

二、wto后时代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设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存款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涉及的是出资人的问题,对此,各国的规定各有不同,归纳起来分别有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政府出资设立;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的民间出资设立以及以日本和比利时为代表的官民共建。我们主张在比较美国和台湾省成功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设立我国的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越来越显示其固有的局限性,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与国际接轨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到2004年9月,我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超过30万亿人民币而且其增长速度每年都超过10%。由于我国的金融业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外资银行也开始进入我国民众的存款也形成了风险。怎样引入“新陈代谢”的机制,怎么建立新的约束制度。这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美国专门设立了资产再生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rtc)。rtc成功之因素可归纳出五点:1.明确的政策与法源。为了有效解决问题金融机构,美国除于1989年通过金融机构改革复苏及强制法案

(financialinstitutionsreformrecoveryandenforcementact),给予成立rtc之法源外,亦在1987至1997期间制定其它四个相关法规充分授权rtc独立运作;2.要求被处理之问题金融机构资本适足率需达到8%以上;3.起诉问题金融机构违法负责人;4.rtc为一临时性公司、具限定存续期间(1989-1995),1995年12月31日完成后移交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运作,较原先规划提早一年,完成问题金融机构之清理;5.rtc之资金来源系由美国国会于预算中提拨20亿美元,另发行长期债券、国库券等,rtc完全在国会之监督下执行问题金融机构之清理。在我国台湾省,依《存款保险条例》之立法宗旨,存款保险由主管机关会同中央银行设立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存保公司)承保。中央存保公司的资本总额,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前项资本,由主管机关、中央银行及要保之金融机构认股;主管机关及中央银行出资应超过百分之五十。可见,台湾的中央存保公司并非完全由政府独资。中央存保公司平时乃负责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检查与辅导经营不善之金融机构,并负担理赔及善后处理任务。若今后存保公司也负责清理问题金融机构,则有球员兼裁判之嫌。这也是为何美国将rtc与fdic分开且独立之主因。因此台湾有学者建议中央存保公司宜专注于对要保金融机构之监理,而对经营不善之金融机构之清理,政府应订定单行的rtc法规及机构,较能完整构成一个制度来清理问题金融机构。

在讨论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机构时,有学者提出我国应设立一个由政府独资的存款保险机构,并提出了以下理由作为论据:第一,比较符合中国百姓的安全期待。中国有长期的计划经济历史,百姓比较相信公有制的信用,政府出资设立存款保险机构能真正让百姓放心,从而最大限度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更好地维护银行运行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第二,有利于政府的直接监管和调控。作为一国最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措施,存款保险制度理应在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之下,同时也应与各金融监管机构密切配合,共同防御风险。政府独资无疑比私营或公私合营更有助于达成上述目标。我们不敢苟同。存款保险机构应该界定为商事企业,不应当赋予监管职能。它本身应该按照商业原则来运作,自身也有风险承担的问题。如果由政府独资很有可能导致最终的保险金的偿付人成为国库。这样必然退回到金融改革的老路上去。我们台湾的经验值得借鉴,同时应糅合美国做法的先进之处。所以,我国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由我国财政部固定数额的年度拨款、银监会、人民银行及作为投保人之金融机构出资认购的股款构成。当然,为了增强公众对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任度,可以要求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的出资超过50%,成为最大的股东,承担最大的责任。

(二)推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顾名思义是一种新型的保险种类。保险的投保方式有两种,一为强制投保,二为自愿投保。强制投保一般适用于社会保险,以构筑坚实的社会保障体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强制保险。它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商业保险则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以体现商业自由的原则。我们认为,存款保险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也不是普通的商业保险,但是只要我们考察一下当今建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对投保的方式的规定就会发现,各国实践不一,不过其中以强制保险为主流。比如,有的国家要求强制投保,如日本、加拿大;有的可以自愿投保,如法国、德国;有的采取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方式,如美国。但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在1999年底之前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的68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其中有55个国家采取强制投保方式。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强制投保能有效避免存款保险有可能带来的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问题。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g.akerlof)1970年提出了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逆向选择的根源。比如,允许自由参加存款保险,且实施统一保险费率,则出于自身利益,资产质量优良、经营稳定的银行往往会不参加或退出保险,而只有像对高风险的银行会选择参加,从而导致存款保险体系自身的崩溃,此即逆向选择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应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理由如下:第一,我国缺乏保险文化的底蕴,国民的保险意识比较差;第二,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沉淀的依赖思想,传统银行“政府信用”的惯势思维,储户在选择存款机构时不会太关注它是否投了存款;第三,银行等储蓄机构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很可能会选择不去投保。换言之,如果允许自愿投保,则势必会有一些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而不愿投保,从而留下风险隐患,影响这些银行的经营秩序,并进而危及存款人的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我们认为,鉴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和健全,我国存款机构尚未形成存款保险的意识,采取强制保险方式对于达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利大于弊,也符合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实践经验,也更有利于实现存款保险制度内在的安全、利益、秩序的价值取向。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审慎确立赔付比例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不确定或不完全的合约,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承担其行为的全部结果。因此,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会在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并不是存款保险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于该制度存在于银行体系中的。但这并非意味着道德风险是无法驾驭的,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其直接参与者——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之间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同时配以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控制存款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控制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发挥金融安全网作用的基本保证。通过强有力的外部约束机制以及良好的制度设计,存款保险可以有效防范与控制道德风险。首先,要有良好的制度设计。其次,要加强银行监管。有效的存款保险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体系,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对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金、信息披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以及市场退出等进行持续性监管。最后,要强化市场约束。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可以减弱道德风险,同时有效的市场约束必须以稳健的会计制度和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强有力的支持。此外,我们认为审慎确立赔付比例也是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手段。

所谓赔付比例指的是在出现保险责任事故后,存款保险公司应按什么比例对存款人的存款予以赔偿。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不足额赔偿,须存款人自己承担部分损失,以此强化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但确定具体的赔付比例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即要达到维护储户利益,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又要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还要注意储户的心理承受能力等等。

在对于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置的问题上,由于存在争论,因此我国全力部门暂时没有明确表示。但知情人士指出,曾经被媒体披露过的两种赔付标准,即按照人均gdp的3倍金额进行赔付;或者按照使90%存款人得到全额赔偿的标准赔付两个方案都不够切合中国实情。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对单一债权人的赔付金额仅仅为2万至3万元人民币。“这个标准也许偏低了。这个是中国人均gdp基数过低和为数众多的存款人摊薄人均赔偿额造成的。如此,并不能起到化解由于金融风险导致的社会矛盾的作用”。有人提出采取超额累进递减的方式比较好。将存款数额分为几档,各档有相对应的赔付比例,100%-80%(或75%)依次递减。如何确定档次就成为了最关键的问题,而这将由经济学家来解决。

我们站在法律的视角着重探讨的是公平正义的问题。公平亦称为正义,而正义又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形式正义意味着对所有的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很显然,如果不能够审慎确立一个合理的赔付比例,是不符合形式正义的。分档设立赔付比例是否符合实质正义呢?由于存款人之间存在资源和信息等方面的差异,有些存款人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他们可以有效避免银行破产倒闭给存款人带来的风险,不给他们与其他存款人同样的保护,显然并不违背实质正义。而如给他们同样的保护,则会增加存款保险基金的赔付压力,存款保险机构势必会因此而提高保险费率等其它减缓压力的措施,从而有可能导致银行经营成本的增加,这些增加的成本迟早会以各种方式转嫁到所有存款人的身上,其他存款人可能由此增加原本不必增加的负担,而这些存款人(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存款人)却未必因此而增加利益(仅仅是改变了保障的直接渠道而已),这显然是不符合实质正义的。所以从法律正义价值的取向来看,合理的赔付比例的确立确实需要经济学理论和保险精算数据作为支持。

 

三、结论

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服务业较为发达的国家和经济体成功建构和运作,给我国把握“后发优势”,适时确立这一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存款保险制度基本价值取向为安全、秩序、利益、公平与效率。整体金融体系的安全、单个银行的秩序和中小储户的利益最为重要。我国应设立其资本由财政部固定数额的年度拨款、银监会、人民银行及作为投保人之金融机构出资认购的股款构成的中央存款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行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并审慎确立赔付比例,防范道德风险。在尽快出台《存款保险条例》之后,我国应实施配套的制度;在取得一定实践经验的前提下,我国再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存款保险法》,以此适应wto后时代我国金融服务业的风险防范与化解,为我国金融服务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法制保障。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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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邱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与思路》[j]《金融时报》2003(6).

[12]范南、肖俊喜.《世界各国存款保险的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j]《国际金融研究》,2001(3).

[1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参见我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

娄莉莉、张振绪、李勇著:《建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载于《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8期。

强力著:《金融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王自力:《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与资产处置组织》,载《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4期,第24卷第2期,第1-3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

薛林:《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从法律价值取向的角度》,载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资料汇编下册,第585页。

赵志恒,王岩:《论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及必要性》,载《商业时代》2006年第18期,第49页。

殿江、李朔、李民著:《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完善与启示》,载于《济南金融》2004年第1期。

何广文、冯兴元著:《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于丁玉灵主编《世界发展调研:经济与社会》,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谢平、王素珍、闫伟著:《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载于《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钟志新:《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给我们的启示》,载《经济视角》,2006年第7期,第75-77页。

李礼仲:《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载《评议财金(评)》,2001年1月4日,第090-001号。

李礼仲:《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载《评议财金(评)》,2001年1月4日,第090-001号。

聂璐著:《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经济管理》;邱泉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研究,载于《财经科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设想与思路》,载于2003年11月17日《金融时报》第6期。

范南、肖俊喜著:《世界各国存款保险的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载于《国际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

薛林:《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从法律价值取向的角度》,载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论文资料汇编下册,第585页。

人民网新闻访问时间2006年12月2日。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7篇

[关键词] 物流金融;风险;综述;发展趋势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13. 054

[中图分类号] F253;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13- 0126- 03

0 引 言

物流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它的快速发展受到了国家支持。但我国物流金融并不成熟,还存在着众多的风险,制约着它的发展。发展金融物流业务虽然能给金融物流提供商、供应链节点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共赢″效果,但提供商却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物流金融的外部融资行为将受到法律、政策的限制和影响,也给物流金融业务本身增加了诸多不_定性。同时,我国的物流产业还处在粗放型的发展阶段。因此,有效的风险管理是物流金融能否成功的关键要素。

1 物流金融的风险分析

物流金融在实施过程中,主要风险有行业系统风险、运作风险、信用风险和担保物风险,见图1。

1.1 行业系统风险

物流金融行业系统风险的专题研究文献较少,个别文献在研究物流金融业务整体风险影响因素时会有所涉及,如陈祥锋(2005)、冯静生(2009)等,也有文献直接构建包括外部风险因素的物流金融风险评估体系与模型来分析整体风险。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观点,行业系统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表1。

1.2 物流金融的运作风险

在物流金融风险中,运作风险导致的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已经呈现出明显大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趋势。金融实务界和监管机构非常关注运作风险管理技术、方法和组织框架的探索与构建。

于洋(2003)认为,操作风险包括仓储企业或者银行内部操作失误的风险以及仓储企业与银行之间业务衔接操作失误的风险。陈祥锋(2005)则认为解析运作风险应首先需要揭示各阶段资金缺口或风险发生的可能点,然后再在风险多发点上采取相应措施,特别地“付现”至“销售”阶段,最易招致风险的发生,此时大量货币现金转变成动产形式存在,资金缺口为最大。物流金融依赖于供应链,供应链衔接将受到诸如文化观念、监督管控、交通状况等各方面的影响,其中任何一方面的管理不善(如效率低下、违约风险等)都会给整个物流金融的运行带来风险。随着物流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物流金融的运作风险已逐渐贯穿于整个业务的全过程。物流金融研究应当从担保物在贷款风险控制中的作用、风险控制指标、风险预警及违约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李毅学(2011)在后续的研究中,把操作风险总结为合规风险、模式风险、流程风险、具体操作风险四个方面,其描述较为详尽。

1.3 物流金融的信用风险

物流金融是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业务表现形式之一,在市场交易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信用风险隐患。对于物流金融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学者建立了众多模型进行研究。关于信用风险评价方面,学者们基于BP神经网络理论和博弈论建立物流金融风险的评价模型,据此对第三方物流企业金融信用实施评价管理。唐少麟(2006)则用纳什均衡矩阵模型概括了物流供应链中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方(多为中小型企业)和物流企业所面临的困境。关于物流金融信用风险应对措施方面,金融机构、物流企业、融资企业应建立共同的提出防范措施,适当规范的授信和物流融资商品市场选择及其统计分析,培养管理人员理念、能力,健全制度,强化对质押货物的控制,进而构建物流金融业务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1.4 物流金融的担保物风险

物流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形式,它关注的不仅是公司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基本财务报表层面的东西,还在于抵押担保物所承载的各类信息,如:规格、型号、价值、价格波动走势、市场供求情况、交易双方实力等各个因素。物流公司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成为连接金融机构和融资方两者的桥梁和纽带,物流公司如何控制好它的担保物对物流金融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胡剑(2009)认为,担保物风险应当从质押物所有权的法律风险、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物产品市场风险和质押物变现风险这几个方面分类归纳。张忠辉(2011)则进一步细化了担保物风险,并把担保物风险具体分解为:担保物自身的风险(包括质押货物选择、质押货物市场价格稳定性、质押货物是否投保、质押物合法性和所有权归属等)、仓单质押技术风险、仓单风险(仓单的灭失或造假)等。吴春平(2016)在进一步的研究中提出了“三个确保”:确保货物质押率、货物存放地合法合理有效;确保仓单内容的真实性和唯一性;确保货物的保值率以及它的真实存在。

2 物流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

2.1 物流金融业务的专业化发展

物流行业的简单运输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物流公司或者下设的子机构会演变为专注于某个产业的形式以求增加其竞争力。比如天猫超市会为普通商品和生鲜产品,配备有不同物流运输系统。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会呈现专业化细分。同时,物流公司对某个产业的专业化程度加深,能够使得物流公司更了解其货物信息,从而减少物流方和银行方跟抵押物有关的风险。

2.2 大型物流公司承担“物流银行”功能

国务院印发《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该规划积极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进一步加速自身发展,也表明了他们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相应市场秩序。我们可以预见,物流行业将进入一个兼并收购阶段,并呈现出集中化趋势。其中,个别物流公司做大做强,资金力量更加雄厚,加以利用收现付现时间差,甚至可以直接担任某些中小企业的“物流银行”,使物流企业和融资企业串谋所造成的信用风险降至最低。

2.3 大数据下的“一体化”物流金融模式

物流金融在业务运行过程中的人为失误、管理不善,货物、仓单的电子化监控以及物流金融蓬勃发展所伴随的各类烦琐而又冗杂的数据等都急需物流大数据金融平台的搭建。现物流大数据已经有所发展,而这里更强调的是一种“一体化”模式,一种强大的智能化互联网共享技术连接起物流金融参与各方以及货物仓单等各种相关信息,使得物流金融业务不仅得到流程上的简化,更能帮助其消减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风险。

2.4 物流金融将迎吸纳资本井喷期

根据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我国的物流金融行业正处在成长期,它的行业吸引力逐步呈现。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有关研究表明,其市场增长潜力巨大,有近70 000亿元人民币的发展空间。国务院出台了诸如《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等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物流企业加大投融资支持。此外,我国将在上海建立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物流金融行业将迎来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金融、物流等企业也因此开始重视起物流金融行业,加大投融资力度,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强占先机。

主要⒖嘉南

[1]陈祥锋,朱道立.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创新――金融物流[J].物流技术,2005(3):4-6.

[2]冯静生.供应链金融:优势、风险及建议[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2009,7(11):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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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洋,冯耕中.物资银行业务运作模式及风险控制研究 [J]. 管理评论, 2003,15(9):45-50.

[5]陈祥锋, 石代伦, 朱道立. 融通仓与物流金融服务创新 [J]. 科技导报,2005,23(9):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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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胡剑,李伟杰. 物流金融:实务操作与风险管理[J].物流技术, 2009,28(7):65-68.

金融保险业论文第8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1987~1991年平均每年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的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统的稳定。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存款保险,或按区域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然后再逐步向全国集中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过渡。这样一个缓冲是可以让执行者接受的。

2、确立金融效率为监管目标,制定相应的奖惩标准和制度,以不实施监管的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为下限,以实施最优监管的社会福利为上限,将监管的业绩与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直接挂钩,然后根据业绩来确定奖惩方案和数额。

3、对金融机构管理者实施管理补偿制度,以调和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冲突。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必须与国际市场接轨,建立统一、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迎接挑战。本文中论述的活跃的、有弹性的、全面的监管体系仅是描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性格,如何将其融入到每一项基本规则中,体现到每一份立法文件中,笔者认为,不妨先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制定产业政策,壮大我国金融机构的力量。创造条件,稳步推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混业经营,培植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跨国金融机构,以适应入世后面临的挑战。

其次,积极贯彻“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加强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减少不良资产。

再则,金融改革我国尚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调整和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法律。还要尊重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取消“超国民待遇”,以形成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银行管理经验,促进国际间金融监管的合作,倡导建立共同的防御金融危机的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冯肇伯张桥云“刍议存款保险制度-兼谈我国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四川金融》[J]1998.6

2、刘吉舫“也谈存款保险制度”《税务与经济》[J]1996.6

3、刘泽华王晓宁“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财经理论与实践》[J]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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