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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文化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2 08:56:43

地摊经济文化

地摊经济文化第1篇

[关键词]地摊经济;数字化;后疫情时期

一、引言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出现使得扮演着商品交换功能的地摊经济应运而生。这种通过摆地摊来获取收益的经济模式,从远古时代的以物易物到新世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无论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贫穷落后国家都一直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并伴随着人类走过了数个社会形态。事实上由于地摊交易的合法性饱受争议,它一直被视作一种边缘化的经济。2020年两会期间,随着李克强总理对地摊经济的社会和经济价值的大力肯定,极具人间烟火气的地摊经济作为中国传统商业形态再次回归到国人视野中,成为后疫情时代中国经济社会热点话题。

二、中国地摊经济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地摊经济发端于地摊交易,回顾历史,在中国历朝历代的繁荣时期都不难发现地摊经济的身影。那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成语,买椟还珠、削足适履等都与地摊经济息息相关。由于各个时期社会形态、管理条例、发展水平的不同,中国的地摊交易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一切弛放、自由通商的宋朝,地摊经济可谓空前繁荣。反观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城管部门力量的加强,地摊经济日渐萧条。这表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央对地摊经济的管制与当时的地摊经济的繁荣程度表现出明显的正相关趋势。总体来看,在漫长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地摊经济的管制呈现宽严交替的形势。出现这种现象背后的原因值得深究。事实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与当时的时代背景、生产力水平、科技发达程度等因素相关之外,还与其经济学内涵有直接关系。

三、地摊经济产生的经济学原因

时至今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够使地摊经济销声匿迹。即使经历了统治者们的不断打压和清剿,地摊经济仍然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结合经济学视角进行分析,地摊经济能够不断重生存在现实的原因和基础。

(一)地摊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界定不完全下商贩与政府间的博弈虽然以现代化为准则的城市规划禁止任何有悖于秩序的东西,但是地摊交易在低收入人群中仍然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由于产权界定的不完全性,使得摊贩以道路等公共区域作为“寻租”的对象成为可能。按照法律规定来讲,街道、道路是公有的,即经济学意义中的公共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地摊市场的存在可以视为商贩与政府间博弈。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只要不存在外部不经济,任何自愿的交易都会带来福利的改进。这表明地摊经济是摊贩和政府博弈后的一种纳什均衡,它的存在是有价值的,这符合帕累托改进的要求。这点赵英军教授在其研究中建立了相关模型并进行了证明[1]。

(二)政府高昂的打击成本是地摊经济存在的现实基础如果将政府看成一个理性人,掌握着公共物品的控制权,在政府和摊贩之间的博弈中,摊贩处于优势地位,它会很容易躲避政府的打击,而政府却很难遏制地摊交易,这会使得政府在对地摊交易持续进行打击的过程中产生额外的、高昂的取缔费用。而事实上地摊交易通过占用一部分公共领域的资源给社会带来的福利净增进要大于将其闲置不用。此外,摊贩在使自己获利同时,也为附近的居民提供的低价的商品和购物的便利。这都增加了整体的社会福利。虽然地摊交易也会带来一些诸如影响市容、阻碍交通这样的负外部性问题,但是如果其产生的外部性很小的话,如果政府持续打击地摊经济,将会产生高额的成本,大大减少社会的整体福利,因此政府只能默认地摊交易的产生,不再约束地摊交易才能达到纳什均衡,从而更快提高整体的社会福利,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地摊经的存在的合理性。

(三)扮演商品交换功能的地摊经济能够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地摊经济的商品交易文化发展了数千年,其强烈的区域色彩和民俗气息已经成为一些地方极具人文风情和民俗特色的靓丽风景。如西双版纳的告庄在管制放开后一跃成为网红夜市,成功拉动了当地的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现代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大型的购物中心、商场超市等纷纷在社区落户,但是其受众群体多为高收入的高层次消费者,忽略了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地摊商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减轻低收入者的消费压力和生活成本,使其能够以较低的付费获得较大的效用,对市场经济形成了有效的补充,是区域性零售业态不可或缺的经济形式[2]。

四、地摊经济的发展现状

随着城市管理法规的不断完善,自2015年以来,中国政府对于地摊经济的发展都秉持着严监管、狠打击的态度。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打破了这一局面。在全球经济大萧条的后疫情时代,随着中央对地摊经济的“松绑”,这种门槛低、风险小的创业方式为因疫情事业的人员、年迈的农户、就业困难的大学生等社会底层群体创造了维持生存的新出路。这种边缘经济形态在阻止中国经济下滑的同时,解决了5000多万人的就业与生存危机。据国家统计局于2020年4月17日的公告显示:从表2可以看出在突发的新冠疫情的冲击下,中国的经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创,一二三产业的GDP增速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滑。紧随其后的是几十万小微企业的破产倒闭以及众多中小企业的苦苦挣扎。数据显示仅在第一季度就有46万余家中小企业倒闭,这对中国经济地发展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在这样严峻的局势下,对地摊经济进行“松绑”,让众多的小微企业业主从事地摊交易,既能有效缓解大批量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又能及时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再次回暖。其中,以成都市为例,3月至5月,成都累计设置了3.6万个流动商贩的摊位,增加就业岗位超10万个,这表明地摊经济已经成为后疫情时代落实中央“六稳”“六保”政策的关键民生工程和德政工程[3]。但地摊经济带来的负面问题依然存在,脏、乱、差的卫生状况、假冒伪劣商品横行、消费者维权难等诸多不规范的因素仍然饱受诟病。随着收款码、云摆摊APP等数字工具的普及,新地摊经济要实现合法和规范经营,撕掉劣质标签、突破发展瓶颈,数字化演进正当时。

五、地摊经济的数字化演进

地摊经济松绑后,摊主在摊位开展直播卖货的场景随处可见。这种在现场售卖的形式,在增强了消费者互动体验的同时,也为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管提供了便利,真正用接地气的方式做到了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入数字化技术的地摊运营模式正孕育着一幅充满升级的商业蓝图[4]。

(一)电商巨头合力助推地摊经济复苏地摊经济的大火,让国内各大电商巨头看到了潜在的商机,地摊经济成为各大互联网巨头的新战场。作为零售数字化解决方案的策划者与供应商,如何抓住时代的闪光点,国内的电商巨头纷纷出手,扶持级计划支持地摊经济:从上表中,可以明显看出各大互联网巨头纷纷加码地摊经济,旨在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赋能新兴地摊运营,促进其数字化演进,助力地摊经济乘“云”而上。据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的调查研究显示,数字化技术对个体经营者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即数字信贷发展水平每增长1%,疫情对经营者的冲击就减少2.57%。支付宝的最新数据也显示,截止到5月底,全国已经有1200万小店和地摊的收入实现了同比增长,其中被数字化赋能的新地摊表现尤为突出。支持消费券核销的小店流水比发券前一周环比增长高达73.4%。此外,继重庆解放碑、西安大唐不夜城率先与鹰云智能及阿里云等大数据平台实现智慧商圈数字化技术的合作后,合肥淮河路步行街、番禺万博CBD等更多地摊经济也将加入数字化运营的行列[5]。在数字化的驱动下,新地摊经济将反哺品牌经济、数字经济、新制造等新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溯源系统+数字化运营打造智慧新地摊以往地摊经济作为城市中的一种边缘经济常常因为卫生状况堪忧、商品质检有问题、阻碍交通等负面效应而受到政府的严厉打击。数字经济时代如何确保地摊经济健康、卫生、有序地长远发展?“数字物业”、“数字城管”等新兴技术将为地摊经济注入新活力。此外为了解决地摊经济的货品质量安全问题,各大电商平台可以运用追溯系统,从产品的原料、生产加工、包装运输等全流程进行把控,为地摊商品打上一针强有力的定心剂。事实上,除了商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地摊的管理更是一直困扰政府的难题。一直以来地摊经济都处于“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境地,在数字经济时代,管理人员需要调整思路,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地摊经济进行数字化的运营管理:首先,通过对城市公共数据进行检测,筛选出容易发生拥堵的路段与时段,通过对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设置合理的摊位位置,进而实现地摊经济的合理优化。其次,通过对地方服务机构进行数字化赋能,以精细、科学的服务引导大众合理的设置摊位,帮助地摊经济摆脱脏、乱、差的固有印象。最后,运用数字技术将摊主的信息、卫生资质、位置信息、产品信息等录入后台,形成实时的动态管理系统,同步追溯地摊的运营情况[6]。ArcGISOnline中国已经开设了“地摊经济”专题应用。用户在网页上可以实时地对全国各地允许摆摊的地点进行查阅。表4是北京市地摊位置信息的汇总:从表4中可以看出,用户通过登录ArcGISOnline,北京市允许摆地摊的位置一目了然,这种数字化赋能的手段成功实现了地摊经济的合理优化:降低摊贩的时间成本和试错成本的同时也为政府更科学的监管提供了便利。

六、小结

地摊经济文化第2篇

Abstract: The street vendors often become the chronic disease and management focus object in city's management because its special 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on mode. So the relationalship of street vendors and city management is unharmonious. So how to deal with their interests and contradictions and build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model becoming an important topic in city management. It's also the objective of this paper.

关键词: 流动摊贩;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现状;问题;构建

Key words: street vendors;city manager;harmonious relationship model;present situation;problem;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K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8-0292-02

0 引言

流动摊贩作为目前城市组织结构中的一部分,在城市的居民生活、经济发展、社会文化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流动摊贩的不规范、不科学、不合理的经营方式,一定程度影响城市正常的社会经济发展,成为城市管制的重要对象。从“崔英杰杀死城管案”、“城管秘笈”事件到“3.26”昆明城管暴力事件,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并有恶化之势,两者之间的关系很不和谐。

1 相关的概念界定

1.1 流动摊贩 本文所指的流动摊贩,与城市个体工商户相对应,是指无固定经营产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没有合法摊位,不进入规范市场经营且流动性大的小规模商品经营者。城市固定摊贩与流动商贩不属于本次研究的范畴。其特点主要有:经营规模小、交易灵活、经营条件简单、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经营活动的时段性、构成人员的复杂性等。

1.2 城市管理者 本次研究所指的城市管理者,是流动摊贩的管理主体,是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具有城市管理职权,依法对流动摊贩经营行为所涉及的各种领域进行规范约束的政府职能部门,包括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交通等多个部门,并不是狭义上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最主要的城市管理者。

1.3 和谐关系模式 是指与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不和谐关系模式相对应,是指两者在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凝固化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均衡与平等、协调与融洽的社会关系范式。这种和谐关系模式的显著特点是:流动摊贩和谐生存与自我发展、城市管理者依法行政与和谐管理、两者和谐相处与和谐共存。

2 现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

目前,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为不和谐关系模式,这种模式是由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不同的行为方式、利益追求与价值目标共同产生的结果,是两者之间问题与矛盾在现实层面的具体反映。现有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的关系模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2.1 对流动摊贩角度而言 主要表现在:(1)以自我为中心,私利思想较重;(2)文化素质偏差、法律意识淡薄、不服从城市部门的管理;(3)食品卫生得不到保障;(4)对城市管理者有“畏惧”“厌恶”的心理;(5)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经常会发生摩擦与冲突,影响城市社会和谐;(6)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流动摊贩持反对意见,甚至公然反对。

2.2 对城市管理者而言:

2.2.1 城市管理者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不合理、不科学,缺乏规范化。

一方面,部分城市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会采用暴力执法的方式,对流动摊贩执法态度蛮横,管理行为粗暴。另一方面,管理部门主要以刚性的行政手段来管理流动摊贩,缺乏劝说教育等“人本主义”柔性手段。这种管理方式对于流动摊贩弱势群体而言,缺乏人文主义关怀和“顾客”服务理念,使流动摊贩对城市管理者产生“畏惧”心理。

2.2.2 城市管理者管理效率低,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差。

主要表现在:城市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会与流动摊贩发生摩擦、冲突,这种摩擦冲突不仅使行政成本增加,行政效率降低,并且影响城市管理者的社会形象与认可度,产生较差的社会效益。

2.2.3 城市管理者采用“围堵”限制政策,损害了摊贩的个人利益,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城市管理者“围堵”限制政策,一方面,使流动摊贩的社会角色与功能遭到外界主体的质疑,使流动摊贩所处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劣,其生存权得不到社会的关怀与政府的有效救助;另一方面,遏制其摊贩的自我谋生的积极性,压制流动摊贩生存发展的创造性,使本属弱势群体的摊贩失去对生活的信心与希望。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政策不仅没有缓解流动摊贩的生存压力,而且使其生存外界环境更加恶劣,加剧了两者之间的矛盾。

3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存在问题的本质分析

3.1 从权利角度:政府公权力与民众生存权之间的矛盾 即流动摊贩的生存权与城市管理者管理权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流动摊贩,以流动摆摊作为谋生手段,辛苦经营,以此维持生存;城市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使公权力,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其矛盾本质是民众个人权利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不平衡关系,造成政府公权力对个人权利的过度侵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矛盾体现在流动摊贩以摆摊维持生存权、城市管理者行使职权限制摊贩,这种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导致两者都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相互对立的关系模式。

3.2 从政府角度:政府职能定位不清 即政府在市场与社会领域的职能定位与管理限度界定的问题,换言之,就是政府在市场、社会领域中,哪些事务应由政府管理,那些事务交由社会与市场自行处理。政府职能定位问题,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市场与社会领域中职能定位与管理权限方面存在问题。

3.2.1 流动摊贩市场经营权与政府干预市场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其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自由经营、公平竞争。但是,政府部门以流动摊贩造成交通拥挤、污染环境等原因,对其进行整治,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与生存空间,侵害了流动摊贩自由经营的权利;政府管理部门对流动摊贩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过度干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侵害了市场经济主体自由发展的权利。要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就要明确政府干预市场的限度,明确政府在市场的职能与角色。

3.2.2 社会对摊贩自我管理与政府社会管理权之间的矛盾 流动摊贩作为城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社会生活,丰富了市民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流动摊贩的大量存在,创造了“摊贩文化”与摊贩生活,适应了城市社会文化发展需要。流动摊贩作为“社会人”,其涉及的社会事务与产生的社会效益,理应由社会机制进行调节,其属于社会自我管理的范畴。然而政府部门限制流动摊贩的经营活动,一方面,使流动摊贩的减少,限制了城市摊贩文化的发展,否定城市摊贩文化与摊贩生活的价值;另一方面,造成流动摊贩在社会中角色不清,失去了其社会存在的合法性,这对流动摊贩的存在是致命的打击。因此要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要平衡好政府管理社会职能与社会自我管理的权力关系,处理好政府必要管理与社会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关系,充分考虑流动摊贩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效益。

3.3 从制度层面:政府权力扩张与权力约束之间的矛盾 随着城市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市场经济日益复杂化,需要组建一个相应政府部门来履行职权,管理城市社会,维持城市秩序。因此,政府机关将一部分行政权力授予或委托某个政府职能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来行使。城市管理部门在对流动摊贩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范围扩大,权限随之扩张。然而,政府机关却没有制定完善的法法律制度,来严格界定城市管理者的职责与权限,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监督与约束机关,对城市管理机部门权力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制约。政府机关在授权的过程,缺乏必要制度约束与机构监督,造成“制度缺失”与“监督真空”,导致城市管理部门职责模糊,权力扩张,在实际的管理活动中,缺乏对其管理行为有效的规范与约束,出现城管“无事不管”与“管理不善”等现象。

4 构建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者和谐关系模式的路径分析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和谐关系模式的构建,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程,需要来自立法机关、政府机关、流动摊贩等多方面主体之间利益协调与相互博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创造积极的条件与环境来推动。其和谐关系构建的过程就是不同利益主体协调与博弈的过程,也是我国法制化、民主化不断深入的过程。

4.1 从国家的立法机关的角度

4.1.1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要实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完善有关流动摊贩的制度体系,实现对流动摊贩管理的法制化与规范化,杜绝政府部门乱用公权、越权执法等违法行为,从法律制度层面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从实际而言,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制定一部有关流动摊贩管理的完善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大多是借鉴、参照或采用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文,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尽管各个地方政府部门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流动摊贩的规章条例,如《某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某市城市规划条例》,但在实际的执行中缺乏系统性、标准性与统一性。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制定出管理流动摊贩的“总法”,制定出统一的原则、方法、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总法”体系为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法律依据与标准,才能真正实现对流动摊贩管理“有法可依”。

4.1.2 明确流动摊贩的合法化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承认流动摊贩合法化,承认其存在的合法性,这关乎流动摊贩合法的市场准入与市场经济主体地位。流动摊贩合法化,意味着其具有合法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主体地位,享有平等的市场竞争与经营权,这对于流动摊贩的生存、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要实现流动摊贩合法化,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均衡与协调多方面主体的利益。

4.2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

4.2.1 以人为本与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流动摊贩的过程中,要坚持疏导与管制结合、教育与处罚并重、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兼顾的原则,实行以人文本与依法行政相结合。具体而言,城市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管理流动摊贩;在没有相应成文法规定下,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超越权限,滥用公权、侵害流动摊贩的权益。在对违法经营商贩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做出合法合理的处罚,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与依法行政。

4.2.2 制定相关的方针、政策与文件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的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地解决。因此政府机关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发展时期阶段,制定出相关的方针政策:一方面,明确政府机关对流动摊贩管理的基本态度、原则与政策,逐步实现管理部门管理理念的科学化、管理方式规范化、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另一方面,逐步转变流动摊贩的经营理念与方式,逐步引导摊贩向规范化、合理化的经营。在短时期内,政府制定的相关的方针、政策,可以从制度政策层面来弥补法律层面的空白,规范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行为,监督流动摊贩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律体系所具有的作用。

4.2.3 合理规划与科学设计 要实现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和谐关系模式,首要需要解决是流动摊贩的生存、发展的空间的问题,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1)划分区域经营 :即政府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布局结构特点、人口、建筑物、车辆规模与密度等,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为流动摊贩划分合适的专门经营区带,在指定的区域依法经营,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2)发放牌照经营,即政府管理部门为城市流动摊贩发放牌照经营,实行经营行政许可证制度。(3)进入农贸经营:即政府管理部门允许流动摊贩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4.3 从流动摊贩角度

4.3.1 提高文化素质,转变经营理念 由于流动摊贩文化水平低、经营方式落后,往往被误认为是城市“低素质群体”,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要改变这种困境,一方面,流动摊贩需要提高文化素质,了解城市文化,适应城市生活;另一方面,需要其转变经营理念,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以赢得市民的好评。

4.3.2 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流动摊贩在城市进行经营活动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知法”“守法”的意识,依法经营,包括:经营对象、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的方式手段,符合法律要求;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城市稳定与秩序。

4.3.3 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流动摊贩一般出售零散的日常用品,包括排挡、水果、蔬菜、小吃等,这些产品直接关于顾客的饮食安全。由于这些产品,大部分来自农村粗加工或自制食品,没有经过严格的食品检查,很难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因此流动摊贩在经营中,要保证提品服务的质量,保证其食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流动摊贩应以“服务者“身份经营,注重服务质量,关心顾客饮食健康,树立良好的经营服务理念。

4.3.4 服从政府管理,科学、规范经营 流动摊贩要服从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规定,规范经营;在实际的经营中,要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制度条例,文明经营;在管理部门管理过程中,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教育与指导,努力避免发生暴力冲突与抗法行为。流动摊贩应以文明的言行、规范的方式、合法的经营,生存发展于城市之中。

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的和谐关系模式,是对传统流动摊贩与城市管理之间矛盾思想的转变、突破与创新,是符合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思想与理念。这种模式不仅有利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与服务性政府与责任性政府的构建;更重要的是,有利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实现我国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孙芝兴,李子伟.摊贩经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5,1.

[1]赵珊.城市流动摊贩生存现状的调查及其合法性思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企业家天地,2001,02.

[3]汪地彻.城市流动摊贩管理法制化思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7.

[4]孙力.论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利弊及治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现代商业,2009,14.

[5]魏玉军.人性化管理流动摊贩.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建设信息,2006,20.

地摊经济文化第3篇

关键词:“摊贩经济”合法化依法行政 加强管理

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殴打摊贩的报道屡见报端;少数摊贩为维持生计在常年与城管“追逐”与“逃跑”后往往选择了极端的手段。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北京科贸电子商城北侧查抄时,发现商贩崔英杰无照经营,城管队员将其三轮车罚没。正当执法人员准备撤离现场时,崔英杰突然上前举刀猛刺海淀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淀分队副队长李志强颈部,然后逃离现场,致李死亡。

2009年7月30日中午,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4名执法人员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进行执法,在欲暂扣占到经营摊贩刘建平的手推车时被拒。3名城管执法人员便将刘采取勒脖子、踢打等行为,被围观群众制止后,3人暂时放开了刘。但其中一名执法人员却趁刘不备,对其胸口实施拳击,导致其当场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案件的结果无论对流动摊贩还是对城管执法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悲剧,尽管两个案件角度不同,但是都反映了一个相同的问题,即如何才能缓解当今一些地方的城管和小商贩之间愈演愈烈的冲突,维护好双方的合法权益。故而解决好“摊贩经济”这一争议颇多的问题关系到党的民生建设,是推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上至专家学者,下至普通百姓的讨论中,“摊贩经济”合法化的字眼逐渐被大部分人所认同,倘能变“不法商贩”为“合法经营着”,这样,无论是在促进就业还是在城市管理方面都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但如何对其进行管理仍受到了多方质疑。

所以。“摊贩经济”合法化以及如何使“摊贩经济”合法化任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此之前,应明确什么是“摊贩经济”。其存在有哪些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二、“摊贩经济”及其存在的意义

(一)对“摊贩经济”的界定

所谓“摊贩经济”,是相对于大中型商业经营者和有经营执照、有经营房屋、有固定经营时间的个体商户而言,专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被纳入城管取缔的个体小商品经营者。

(二)“摊贩经济”存在的意义

1、积极意义

如果摊贩的产生从一开始便受到世人的排斥,那么它绝不会存在至今。现在人们欣赏《清明上河图》,会感叹北宋时期繁华的市井经济,而那繁荣的经济正是由那些不入流的“贩夫走卒”所构筑起来的。现实中,城市居民的生活很大程度上也不可能离开拥有便利、快捷、价廉等特点的摊贩市场,在西方国家,摊贩经济也是城市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部分之一,无准入门槛的跳骚市场、蚂蚁市场之类的繁荣景象便是例证。

在我国,其积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摊贩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它是人们维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它是促进就业的有效便捷渠道。

2、消极意义

虽然流动摊贩有上述优点,但是其先天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其诸多缺陷正是摊贩与城市管理这对矛盾长期存在的原因。其消极意义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摊贩经济”给合法经营者带来困扰;其二,给城市卫生带来困扰;其三,给城市交通带来困扰;其四,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困扰。

城市居民在对摊贩怨声载道的同时却也享受着来自不法摊贩价格低廉的服务,摊贩经济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集中体。既然摊贩能够为城市居民提供便利,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使之走上合法化的道路,利用法律来固定其经营场所、监督其卫生状况,使其摆脱“不合法”的影子,在合法的前提下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呢?

三、“摊贩经济”合法化问题

(一)《宪法》中人权的保障与“摊贩经济”合法化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中最基本的是生存权,前面提到的摊贩经营者多数是下岗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以及高校毕业生,这些人员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加之当今严峻的就业形势,在无法就业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生活来源,依靠摆摊维持生计的摊贩们希望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和政策鼓励其展开合法经营。“摊贩经济”合法化能够使这些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得到保障。

(二)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的民生问题与“摊贩经济”合法化

摊贩经营者的就业、收入、幸福指数等问题理应是民生问题所关注的重点,其合法化能够使民生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摊贩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得到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财富,更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样一来,社会治安状况、城市容貌、底层人民生活水平均会有所改善。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减少贫富差距这一目标也要求国家能够通过法律和政策使得“摊贩经济”合法化,这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保障。

四、“摊贩经济”合法化后的依法治理

“摊贩经济”合法化对摊贩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管理者都是益处颇多的,但是摊贩合法化有,如何流动、如何规范、如何管理,无疑是对政府相关只能部门管理智慧和能力的一种更大的考验。笔者认为,对其管理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其一,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根源。我国摊贩经营者人数多、规模大,大都是因为失业、就业难导致贫富差距大造成的,治理摊贩的关键在于减少摊贩数量,“摊贩经济”合法化是不得已而为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结果。

其二,政府相关部门协配合是基础。国家有必要对流动摊贩的规模以及潜在规模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合理的登记制度,另外充分考虑既方便市民日常生活,又有利于街道和社区管理,兼顾经营者可能和消费者需要相结合,要对制定的场所规模规划合理。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摊贩合法经营的实践和空间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摊贩进行管理才会简单易行。

地摊经济文化第4篇

论文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地摊,合法化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 2020 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服务型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促进人民福祉最大化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服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切实有效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管理创新,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就当前看,要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的根本转变,实现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根本转变。就长远看,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是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同时,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不断回应公民和社会的需求,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本文要谈的,正是建设服务型政府,通过地摊合法化的形式。那么,我们先来看什么是地摊合法化。



1.占道经营的概念



占道经营是指经营者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盈利性买卖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其特征之一是经营者从事的行为具有盈利性,二是经营者行为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即买卖行为的发生,三是占用和利用城市公共道路资源,具有一定的利己性,它是城市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



2.占道经营的现状



2.1国内现状



我国内地从事摊贩职业的人口总数,至今没有官方或学术数据。据台湾的调查,截至2003年8月底,台湾地区摊贩从业人口计443797人,占总就业人口的4.6%。参照这一比例粗略测算,内地摊贩就业人口约为2553万人。



就北京来说,《北京市2003年外来人口动态监测调查公报》显示,2003年北京市409.5万流动人口中,摊点经营人员占6.78%。依此数字推算,当时北京有近30万名游商。



2008年3月南京“三项整治”的时候,统计出江南8区共有长期占道摊点5000多个,其中“街道认可的无证摊点”4000多个。



2.2西安的占道经营情况



西安市游商主要集中地区:骡马市(后改建)、小寨好又多天桥、小寨百盛至小寨十字过街天桥、小寨军区服务社、纬二街雁塔文化新天地、八里村村口、师大路等;各学校门口(食品)



3.占道经营为市场经济带来的正负外部性



在一条很多地摊的街上,有个小摊人气旺到看不到摊位了,而且一直持续到收摊为止,那就是一种文化推动,很快,类似的商品就会充斥这条街,甚至从地摊布满店铺,这种只有文化才具有的推动力,也可以靠地摊来实现,这就是地摊文化,因为她照顾到了需要她的客户群,并且创造了也培养了客户群。占道经营的好处是很显然易见的,民众购买商品选择性大,方便,实惠;为大学生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机会,解决就业压力;增加城市活力等。



但是就对整个城市环境及社会治安等也有一定的影响,如城市变得脏、乱、差;对城市的交通造成负担,影响人们出行;市场无序经营,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尤其城市容貌管理者、执法者与摊贩的矛盾日益激烈,已经对社会的安全构成了威胁,这些执法者在人民心中也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人们产生了对社会对国家的负面的情绪。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摊是游走于法律之外的一种经济形势、经济体制,既得不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又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如何使这些是求生求存的人或者自主创业的人得到保护与指导,政府需担负起很大的责任。



4.地摊合法化——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全国人大代表张育彪在他的《城市有限放开流动摊贩经营的建议》中提出,中国可借鉴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实践经验。比如,让小摊贩合法化,划定区域和时段,让其有序经营。各城市可根据城市规划、市民需求,划出一定区域,限定时间、地点经营。“比如,对卖早餐的,可考虑在早上7时半前结束,不影响市民上下班,对交通不造堵;而一些卖小商品的,可允许在晚上7时半后经营,晚上12时前结束。”



对于解放摊贩后,城市的市容、交通、卫生等方面会带来的问题,张育彪认为,现在城管执法人员对摊贩实行强行驱赶或取缔,反而会遇到激烈的反抗。解禁摊贩是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保证城市管理效果的基础上的,国家应该变“堵”为“疏”。



目前已有少数几个地方进行了“摊贩合法化“的试点,效果都很好。比如,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启动“民主自治”试点。八位摊主一致同意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小组长,通过抽签进行摊位排序。商定自路口向北20米内摆放摊位,按序号定时轮流交换位置,正副组长监督协调。试点一个月,大家都规规矩矩,既用不着起大早抢位子,也不用跟城管队员吹胡子瞪眼。秩序规范了,市容整洁了,关系和谐了。城管的工作模式发生质的变化,从执法为主转变成协调为主。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日通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这部条例明确提出摊点合法化,用“马路经济”缓解就业难题。



镇江:尝试马路摊贩自我管理。镇江市义士路的马路摊贩曾经因为抢占摊位三天两头吵架,时不时打得头破血流,义士路一度成为镇江市脏乱差的典型。2007年年初,镇江市城管局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先后召开三次协调会,最后于2月6日正式启动“民主自治”试点。



2007年4月12日上海市新闻发言人焦扬宣布《上海城市设摊导则》将于5月1日前公布试行,申城将率先对城市摊点不再一律封杀。据粗略估计,申城无证摊贩不低于5万,禁了数十年。试点开始后,上海已组织了25个街道(镇)开展设摊管理疏导试点,全市中心城区共设置室内疏导点35处,室内集中疏导点28处,约安置了5100个摊位。而且,通过疏堵结合的管理模式,城市乱设摊蔓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上海在尝试给马路设摊“解禁”,引起全国强烈关注。然而,马路设摊“解禁”一年间,改革措施却推进缓慢,原定2007年5月公布的《上海城市设摊导则》至今尚未面世。



2007年4月份,南昌市湾里区在全市率先试点解禁马路摊贩。所有摊贩可在部分人行道上摆摊,规定经营的时间为每天18时至23时。



通过这些试点城市我们可以看到对摊贩的合理整治在城市建设和城市全民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有重要影响,问题是我们的政府是什么样的政府,我们的政府怎么做。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转型时期,我们的政府对地摊的问题如何解决体现了政府的服务品质。西安的政府如何去治理西安的占道经营,摊贩,也是体现了西安市地方政府的行政能力,如果我们能顺利解决这些问题,真正使城市管理变“堵”为“疏”,即能大力推进我们西安市政府作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向宏,服务型政府与政府网站建设[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2]孙选中,服务型政府及其服务行政机制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3]杜振华,公共经济学[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

地摊经济文化第5篇

本文通过对大理古城摆地摊人员访谈和观察,了解了古城摆地摊人员的现状,分析了现阶段古城摆地摊人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状,结合当前实际简析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

摆地摊人员;大理古城;思想政治教育

1 对摆地摊人群的思想政治工作必要性分析

摆地摊人群是我国弱势群体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地对这一群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则是热点中的重点问题。摆地摊人群的思想教育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不能回避的问题,他们的处境,他们的生存状况,他们的利益保障问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等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直接关系到现间断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当前这些摆地摊人群处在社会发展中的贫困化、弱势化和边缘化边缘。他们生活在社会底层,需要人文关怀、精神关怀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我们不能不考虑和重视地摊人群这样一个数量庞大而又处于边缘地位的弱势群体。加强其思想工作,已经成为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2 对大理古城摆地摊人群现状介绍

大理古城摆地摊主要集中在人民路下段,摆摊时间主要集中在下午五、六点至晚上九、十点钟。人民路的地摊和城市里的违法占用通到的乱摆现象是不同的,它的出现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作为大理古城旅游文化的特色,一点一点地出现的。

笔者通过和一些摊主交流,听取摊主们介绍,将这些摆摊者粗略分为以下四种:一类是土生土长的大理人,占古城摆地摊总人群的60%。他们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什么技能,长期的从事摆地摊交易。第二类是流动的专业摆地摊人群,占古城摆地摊总人群的15%,以男性居多,他们不会长时间待在大理古城。会随着四季的变化在各地流动摆摊。这些人群年轻人居多,大部分未成家。第三类人是些爱好旅游的文艺青年,占古城摆地摊总人群的10%,他们崇尚无拘无束的自由生活,他们慕名而来,在大理会居住一段时间,摆地摊挣些路费。一段时间后,他们会到下一个目的地。第四类人群则是些学生,占古城摆地摊总人群的5%,主要是些大学生,他们利用课余时间在古城摆个小地摊,挣些零花钱。

3 四类不同摆地摊人群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分析

对于上文提到过的第一类摆地摊人群,他们对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这些专业名词很是模糊,他们对政治不是很关心,当问及他们对以后的人生有何打算是时,他们的答案模棱俩可。大部分人抱着走一步看一步的心理,他们更多的是关心自己的产品能否以自己认为理想的价格卖出去。他们对产品的要求更多的是美观,而对其质量考究的不是很多。他们认为他们的顾客多半是一次性消费顾客,因为多半是游客。他们主要卖的商品是大理特色的东西。

第二类,他们的思想波动比较大,对政治还是比较关注,但同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非马克思主义思想,甚至对一些社会问题看法比较偏激。对社会主义制度认识不够,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有辩证的正确分析。对于在社会主义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他们错误地认为这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并对共产主义社会持怀疑的态度,认为那仅仅是人类的理想。但他们大部分人还都是遵纪守法的。

第三类,他们大部分人接受过高等教育,思想活跃,对生活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政治也只关心自己感兴趣的东西。从和他们的交流中不难发现,他们往往比较以自我为中心,在他们看来,人生应该以享乐为主。那种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在他们的字典里已经过时了。他们销售的东西主要是本地的些成本低小饰品,也有部分产品是从其他地方带来的。价格往往比其他摊位便宜些。

第四类,就是学生,主要是些大学生,大三大四的学生居多。他们会利用课余时间去摆摊,甚至有专门的摆地摊用的折叠桌。主要是销售自己手工缝制的发夹,胸针或者是网上买的小饰品。他们还是普遍比较关注政治新闻的,对世界观,人生观,政治观还是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但是受网络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部分学生对未来的共产主义持怀疑态度。

4 现阶段古城摆地摊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对摆地摊这些处在社会底层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视不够

随着古城的发展,古城摆地摊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古城发展中不容小觑的问题。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也都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为解决其面临的困难做了大量的实质性的工作,但对古城摆地摊人员的思想以及心理问题如何解决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4.2 摆地摊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管理存在“盲区”

目前尚缺乏一支对这些处在社会底层的摆地摊人员进行管理的高素质的专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没有形成全社会统一管理的思想工作体系。

4.3 摆地摊人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改革时期,整个社会环境变得尤为复杂,社会上各种思想混杂在一起,对个人的思想产生巨大的影响,古城摆地摊人员大部分因文化程度较低,又没有规范的组织管理,因此他们抵御不良思想侵蚀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面对外界各种不良思想的引诱和影响时,自我道德约束往往失效,思想出现滑坡,行为不再受正确的思想引导,直至走向犯罪的深渊。

4.4 对古城摆地摊人员思想政治引导缺乏长期有效的机制

部分摆地摊人员流动性和短暂性的就业特点,是思想政治教育难以持续进行的原因之一。古城大部分的摆地摊人员是自发的、无组织的、自由的迁移,并不断的改变摆摊场所。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不能把摆地摊人员纳人自己的教育引导范畴中来.也不能把摆地摊人群的思想政治教育同街道社区教育、非营利性组织的教育有效结合起来,也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抓摆地摊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4.5对摆地摊人员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不明确

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和归宿,是与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相适应的,它包含了人的道德观教育、人生观教育、世界观教育、政治观教育、法制观教育,能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但当前对摆地摊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停留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层面上,并没有从根源上根治,追求的是在就业过程中“不出事”。同时没有顾及到摆地摊人员思想的发展变化,缺乏对新生一代摆地摊人员全面、多层面的教育与关注。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不明确导致了对摆地摊人员思想政治教育成果的不显著。

【参考文献】

[1]黄婧.新兴“摆客”――规范地摊文化新思路[N].中国联合商报, 2010-12-6

[2]张光辉.给予城市地摊经济生存空间[J].辽宁经济,2007(9)

[3]黄庆华.给“地摊经济”一个合理的出口[J].今日中国论坛,2011(6):74

[4]侯国胜.地摊经营,是耶非耶? ――我市夏季夜间地摊市场情况调查[N].商丘日报,2013-7-10

[5]杨斌. 浅谈对文物地摊经营模式的认识――以兰州城隆庙古玩市场为例[N].商业文化,2013:87

地摊经济文化第6篇

调查小组:t小组 师范学院08心理咨询(2)班

指导老师:陈崇德

组长:蒙建全 组员:杨小丽、童文蕾、赵翠翠

背景:

城市一天天在发展,城市管理需要越来越规范化的管理。曾经街旁随处可见的小摊小贩在城市的规范化管理下正在减少,但是街头的小摊小贩形式的商业并没有消失。而是演变发展成了繁华于夜晚的、在固定区域内的夜市地摊,并成为市民生活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人 们对夜市地摊的存在与发展仍有需要看法,一方面这是市民生活文化的部分,为市民生活带来便捷,另一方面它对城市的管理和工商监管也带来了难题。在这样矛盾背景下,我们觉得要必要对夜市地摊进行调查研究,以发掘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其文化意义。

意义和价值:

夜市地摊是城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夜市地摊文化是现行市民生活催生出来的文化,并日渐演绎为流行文化的一种,我们需要去寻根探讨地摊文化的催生与发展以及对于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并对夜市及夜市文化进行深度挖掘与开发,本次调查研究就是对荆门夜市的初步探索。

具体目标:

1 荆门市夜市地摊的发展历程,探求得以发展的原因。

(中天街夜市地摊何时兴起,由于什么兴起,何时达到现有规模。)

2 荆门市(中天街)夜市地摊的规模、以及商品种类。

(摊位的数量,商品的价值,商品的类型,商品的质量。)

3 夜市地摊摊主人群的构成情况以及顾客来源。

(摊主的职业、收入情况、出摊目的,顾客的收入层次、年龄层次)

4 夜市地摊的经营情况。

(商品平均利润,摊主盈利状况)

5 夜市地摊的社会文化意义。(针对不同人群如消费者、摊主、周边商铺等)

(摊主、消费者、周边商铺、工商管理者)

6 工商管理人员对地摊的看法。

(管理上的态度、相关管理措施)

研究方法:

1 通过访谈

了解摊主职业,经济状况,出摊目的

了解周围居民、商铺对于地摊看法

了解顾客的收入层次及看法

了解城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人员对夜市地摊看法

2 通过查找文献

了解其他地区地摊的情况

3 通过观察

观察夜市地摊的数量、商品种类、人流量及顾客年龄构成

研究过程:

1拟定工作计划、准备相应工具,拟定访谈内容。

2实地访谈,分三次前往中天街调查

3整合资料,写成研究调查报告

研究条件及可能遇到的问题:

有时间与摊主进行沟通,但是可能在访谈中获得的答案不完整,而且可能有部分摊主不会配合访谈。

解决办法:提前准备好问题,并尽可能多访问一些摊主。

正文

一、夜市概述

地摊经济文化第7篇

关键词:城市管理;弱势群体;层次化管理;以人为本

一、 流动摊贩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摆摊投资少,成本低,收效快。据统计流动摊贩秤量工具80%以上使用的是“三七秤”,概率达95%以上,这样一来,流动商贩就可以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目的。因此,低成本、快收效、少投资的流动摆摊成为外来流动人员及低收入家庭的首选,加上流动商贩的市场的适应性强,经营内容丰富且调整迅速,只要经营者头脑灵活,收入好的流动摊贩甚至不低于上班一族。

(2)摊贩存在侥幸心理,意识觉悟不高。流动小摊贩每天摆摊都面临的城管的追捕,与城管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他们也知道摆摊可能会影响交通安全,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日常生活,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浪费和摧毁公共设施,影响城市形象。

(二)外部原因

(1)市场经济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竞争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为了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许多人采取了这种低成本、低风险、高收入的谋生手段。

(2)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城管的管理方法不合理,由于一些城管的不文明行为多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致使城管公共形象在民众心目中一落千丈。城管这一公众形象的恶化,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在流动商贩心中的公信力,弱化了城管部门的政绩,降低了城管部门的执法交涉能力。

二、流动摊贩特点

(一)活动范围大、流动性强

流动性大是摊贩最显著的特点。由于流动摊贩经营工具简单:如一辆人力三轮车、一辆小型卡车、一个菜篮、一辆自行车、一个烤箱,一台小的玻璃展台等等,加上一杆秤。有了工具后,不去税务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证、更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就可以经营了。流动摊贩都是小本生意,不需要不用开票,交易过程极为简单,因此小商贩们可以随时随地设摊经营。小商贩们的活动范围极为普遍:小区附近、农贸市场周边、学校门口、公园内、城市道路等等。

(二)构成人员的复杂性

流动摊贩的构成人员 十分复杂主要包括:(1)、外来务工人员;(2)、无业游民;(3)、农民;(4)、失学少年;(5)、下岗职工;(6)、退休人员等等。从年龄结构上看,上至七、八十岁的老年人下至十岁以下的儿童都有,但是主要以中老年人为主;从民族上看,既有汉族人员,也有少数民族人员,一般汉族人民偏多;从性别来看,女性多于男性。

(三)经营活动的反复性

流动摊贩因为经营不合理不合法,执法人员就要按照法律法规惩罚他们,流动商贩们在经营中掌握了丰富的逃避惩罚经验,他们掌握执法人员的检查规律,同执法人员采取“迂回战术”,反复在不同地段摆摊经营,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战。当执法人员在开展集中整治时,流动摊贩就会进行信息传递,某路段有流动摊贩只要被城管执法人员查处,信息就会马上会传递到本路段相关的流动摊贩,以便逃脱城管执法队员的处罚。整治结束后,流动摊贩又会迅速恢复摆摊经营。

三、流动摊贩带来的正负两方面影响

(一)正面影响

促进了了就业,解决了部分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有助于社会稳定,减少了不良社会因素。全国共有数千万的流动商贩,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政府要需要提供千万个岗位才能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提供如此多的岗位的困难程度是非常大的。从这个角度上说,流动摊贩能够做到自给自足、自谋出路,减少了我国弱势群体人口数量。他们凭借自己的劳动既方便了城市居民又使自身得以生存发展,抛弃靠救济、等补助的懒惰思想,减少了因贫困化而报复社会的现象,有利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维护鹅社会的稳定。

(二)负面影响

(1)侵占城区道路,影响城区交通。由于流动性极大,流动摊贩一般都是哪里热闹,哪里人多就往哪里设摊。市区热闹路段,农贸市场周边,学校附近,小区门口等人口流动量大的地方都是流动摊贩的聚集地,影响交通,妨碍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造成安全隐患,威胁群众生命安全。

(2)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容易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流动摊贩无照经营,所售商品多为“三无”商品,且任意定价,严重扰乱了合法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严重影响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目标

相对于以往城管“以堵为主”的方式,逐步转化为“以疏为主”。流动摊贩大多数属于生活在城市最低层的穷人、弱势者,设摊做小买卖对他们来说既是一种谋生手段,也是他们生存的一种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因为流动摊贩的存在涉及个人和家庭的生存权与工作权等基本权利。我们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承认流动摊贩市场的合理化,促使流动摊贩市场的规范化,而政府担任市场管理员、监督员的角色,使流动摊贩走上健康、和谐的道路,让其成为我们城市一道美丽风景,这并不是一个梦想。(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政治学院)

参考文献:

[1]郑杭生.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16.

[2]陈成文.社会弱者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00:22.

[3]李龙.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M].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

地摊经济文化第8篇

论文关键词 摊贩 外部性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 营业权 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

摊贩是指于户外的一定范围一定时间内依法经营的个体经营者。2009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流动摊贩可以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但是在2011年11月1日实行的新《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并没有采纳这一条。只是第29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可见现如今摊贩的法律地位十分微妙。一方面他们要作为行政相对人防御来自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另一方面他们又处于没有主体经营资格的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法制背景下笔者试图为摊贩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以期为立法奠定理论基础。

一、基于外部性理论分析

(一)“外部性”定义

经济学上的“外部性”问题是一个难以用概念界定的范畴,所以很多时候甚至避而不谈。

但对于该定义可从两方面界定,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来定义;另一方面是从外部性的接受主体来定义。前者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的定义:“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后者如兰德尔的定义:外部性是用来表示“当一个行动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决策者的考虑范围内的时候所产生的一些低效率现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给予,或某些成本被强加给没有参加这一决策的人”。所以对于一方主体恒定的外部性问题存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前者有利于该主体使得其生产成本被无形转嫁给他人,后者则是没有任何回报的承受他人的成本。上述两种不同的定义,本质上是一致的。即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前述两类定义的差别在于考察的角度不同。大多数经济学文献是按照萨缪尔森的定义来理解的。

(二)摊贩是外部性的受体

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中国伴随国家产业政策向工业的倾斜,使得长时间里国家财政支出大量流向高新技术,各种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农村人口都无法和城市人口相提并论。另一方面伴随大规模的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化,农村土地被廉价的、无返还性的剥夺,这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被城市化”了。他们没有专业知识无法进入工业领域,所以从事小买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所以从自由和公平角度讲正是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分配违背市场规律,社会不同行业收入分配不合理,衍生出从事摊贩行业的这些社会弱势群体。摊贩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外部性受体。

(三)摊贩是外部性的主体

给予摊贩营业的权利的同时也要看到摊贩经营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这是从摊贩作为外部性的产生主体角度讲。摊贩经营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影响公共交通,存在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很多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索赔几乎不可能,对于环境污染更是将经营成本直接转嫁给政府和他人。

摊贩存在的正当性也就在于其是市场发展产生的结果,其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同时,也是外部性经济发展的承受主体,所以摊贩的存在是市场主体自由发展寻找出路的结果,如果人为的过分行政干预,试图抹杀这一主体存在的必要性,必将违背市场规律,构成对公民自由财产权的侵害。

二、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认为我们思考问题必须基于“经济人”假设,将每个市场主体都想象为趋利避害,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同样要被视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政府管理者负有提供不同种类公共产品的义务,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秩序需要获得最广泛的公众支持,但是政府资源有限,于是需要在不同公共产品之间做出权衡。以期获得最广泛支持,即实现帕累托最优。

一方面政府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义务,所以为摊贩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是其当然的职责。从事摊贩的主体主要是处在贫困线边缘,缺乏稳定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人,政府对这些人给予政策上的保护是宪法上平等权的体现。摊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城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压力,解决了部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问题,给市民日常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这些人与摊贩构成一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和供给链条,使得摊贩获得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摊贩现象也带来了如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秩序、污染环境、影响市容、经营商品质量得不到有力保证等诸多问题。所以政府又负有维护交通秩序,城市卫生,维护消费者权利等多方面的职责。这些职责也构成一种公共产品,其需求者与摊贩存在利益冲突,政府需要从中衡平。

这些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他们之间,对于公共产品的需求存在冲突或优先顺序考虑。那么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实现利益最大化,以获得最广泛民众支持就是政府管理者要考虑的问题。为了获得最广泛的群众支持,执政者会选择对待摊贩的态度,并采取不用的执法措施。这种态度和措施作为一种变量必将影响社会公众对于管理者的支持度。而在支持摊贩与取缔摊贩两个极限取值之间必然存在一个帕累托最优解,那将决定摊贩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而作为支持和取缔这两个极限取值都不会成为这个帕累托最优,这是经济学上的常识,正如上文所述因为此两者所耗费的资源同样趋向于极限,从成本效益分析将也不会成为管理者的选择结果。而且这两种选择必将失去一部分公众的的支持。所以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讲摊贩的存在是一个理性管理者的不二选择,他的存在只存在一个自由度多大的问题。

三、基于营业权分析

“营业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平等的营业机会和独立的投资主体、营业主体资格,可以自主地选择特定产业领域或特定商事事项作为其主营事项进行经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而不受国家法律不合理限制和其他主体干预的权利。营业权的基本内涵包括营业机会的平等享有、营业资格的自由取得、营业领域的自由选择、营业事项的自主决定,营业方式的自我决定、经营管理的独立决策以及营业侵权的救济等。营业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典型的私权性质,是民事主体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展开和扩张,是一种与就业权具有等值意义的个体经济发展权。” 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规定“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

从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的行使上讲,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处分和增值。国家不仅具有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职责,同样负有消极不作为,维护公民合法处置其资产的义务。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收益权的侵害同样是一种违法。但是营业权更加侧重于从动态角度分析民事主体获得财产,处置财产的权利,而物权则侧重从静态角度反应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属性。

我国承袭欧洲大陆法系以物权法为首,构建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体系,然而这种静态法律秩序的维护,其实是对社会秩序这一法律最低位阶价值的维护。从法律价值角度讲实际上秩序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价值而存在,一个社会追求的秩序必然是一种自由的或是平等的,或是有效率的秩序。所以可以说欧洲大陆法系维护的秩序尚缺乏一种价值追求,它处在一种价值中立的角度。也正因此在私有财产权保护上无法在动态上给出一个直观的态度。因为动态的财产权行使总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是第三方利益。正如摊贩问题涉及的外部性问题一样。国家在法律制度上没有一个价值取向,使得摊贩问题类似一个自然法问题在实然与应热之间产生冲突,不同人却又都能得出不同的但又合理的解决方法,这也正是摊贩这一主体现在存在的尴尬所在。上述外部性和公共选择理论都试图说明这一问题。

可以说正是这种法律体系使得我们对于摊贩的营业权长期无法给出一个正确的认识,各个地方对于流动摊贩的态度也是千差万别。无法认识摊贩营业行为是其财产权行使的结果,从而掩盖国家干预的不法性。

四、基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分析

所谓商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是指伴随商事主体的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信用度的需求,法律设置不同的商事主体制度以适应其业务发展需要和资金需求。李建伟教授在《对我国商个人立法的分析与反思》一文中认为从小商人和农村承包个体户到个体工商户再到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个人层次发展的路径。从小商人到个人独资企业,商人发展经历自由登记到强制登记,从无名商个人到有名商个人,从非组织商个人到组织商个人。所谓无名商主体是指在法定的商主体形态之外,拥有营业权从事营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摊贩就是无名商主体的典型代表。摊贩营业简单,成本低廉,对于没有资金的自然人从摊贩做起开展商事活动是个不错的选择。从法律主体的层次发展理论讲摊贩制度的存在是一国商事制度的基石,在其中蕴含了大量的潜在商主体,他们对市场经济起到激活和鼓励的作用,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

但是现今我国《民法通则》中却规定自然人开展营业活动必须取得核准登记,实则没有区别商事主体登记和商事营业登记。自然人是必然的商事活动主体其主体资格不证自明,这与法人这一拟制主体不同。法人从事营业活动必须进行主体登记,然后才能取得营业登记的主体资格。“但对于商个人而言,由于自然人的法律身份乃是天赋的,无须登记,所以不存在主体登记程序。又由于自然人的营业权乃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基本民事(商事)权利,所以商事登记的意义在于确认商个人的营业资格,排除由于公务人员身份等原因不得从事营业的人,向公示其经营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 所以从商自然人到商法人、从无限公司到有限公司、从人合到资合,是商事主体发展的层次需要。

笔者认为李建伟教授的观点值得借鉴,实际上对于摊贩来说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试图通过商事登记来彰显自己的商业信誉、取得商号是很有必要的,而对于营业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强制其进行商事账簿记载并开征适当的营业税也是合适的。所以从维护商人自身利益以及维护市场安全角度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小商人允许其自由登记为商人并受商法调整符合实质正义。

实际上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中对于层次发展理论缺乏应有的认识。在商个人上如此在公司法人上同样如此。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转化缺乏法律调整规范,而在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更是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且高于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制度安排缺乏灵活性,使得法律的调整和商主体的层次发展存在冲突。这样的制度设计与法律主体层次发展理论完全相违背。

我国台湾地区《摊贩管理规则》第4条规定:“现有之公、民有市场摊(铺)位,应尽量容纳摊贩,如市场摊贩不敷时,主管机关应会同有关机关指定摊贩临时集中区(段)及营业时间,发证管理。”台湾地区对于市场内摊贩的规范已经脱离摊贩管理体制进入市场管理法范畴,所以此处可知有固定摊位的摊贩已经取得市场主体地位而与没有摊位的小规模摊贩不同,这些摊贩的成长正是验证了层次发展理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30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流动商贩入场(室)从事合法经营。”这同样是层次发展理论的体现。从层次发展理论角度,对于摊贩这一群体内部还有必要做出不同层次的法律制度设计,以更好的适应摊贩自身的发展。如台湾地区就将摊贩划分为流动摊贩和固定摊贩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