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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摊经济发展现状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5 17:40:10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1篇

[关键词]大学;夜市;合作治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61

日落而出,夜深而息。作为夜间从事商业活动的市场,夜市成为城市经济的一种独特类型。它不仅反映了城市经济发展和消费的水平,更是该城市自身文化传统和居民习俗的重要体现,已成为城市经济框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作为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受益者,夜市凭借自身物品廉价、物种多样、方便快捷等优势,在城市经济中获得了自己的一席之地。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大学的扩招和扩建,高校师生数量不断增加,夜市也逐渐蔓延到大学周边,成为一道独特的大学风景。大学生作为夜市的主要消费群体,与夜市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夜市以衣、食、娱乐、生活用品等类的商品交易为主,满足了大学校园生活的基本需要,给大学师生和附近居民带来了方便。与此同时,日益膨胀的夜市也衍生出许多治理难题,给大学周边的卫生环境、治安环境、生活秩序等方面都带来了不良影响。虽然,大学周边夜市是政府部门的管辖内容,但由于该类夜市处在政府、大学、社区三者交叉地带,夜市问题仅凭政府之力,难以有效解决,甚至出现夜市越治越乱的局面。为探寻大学周边夜市的善治之路,从合作治理的思想出发,以济南大学周边夜市(以下简称为“济大夜市”)作为研究典型,分析政府主导下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大学周边夜市合作治理新模式。

1夜市研究现状

从理论上说,夜市经济活动与秩序的管理是城市政府的职能之一。管好夜市理应是政府的责任。传统政府理论也认为,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的唯一提供者。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兴起的“新公共管理”思潮及其实践,试图突破传统政府理论的局限,在公共产品生产领域把市场和社会的力量也引入进来,从而打破政府的绝对垄断地位,实现公共产品更合理、更经济的提供,这一努力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世纪80年代又兴起了治理理论,认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公民社会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之外的重要治理主体,一种良性的治理结构,需要不同治理主体的合理分工、合作努力,不同主体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伙伴关系”。[ZW(]周红云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基于治理与善治的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5)[ZW)]2012年11月,党的十报告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要求,“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2014年3月的“两会”上,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的相关内容再次被提上议程,并进一步提出了政府应“简政放权”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正在向多元主体治理的方向迈进,合作治理的探索已经初见成效。

随着市场管理研究的深入,专门针对夜市的研究也逐渐成形。但对于夜市研究,还主要集中于夜市餐饮、食品卫生视角。近年来,学术界逐渐开始对夜市问题、夜市规划、建设方向发展等课题进行研究。如,关于长沙夜市的研究就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长沙夜市集中地段的居民进行了随机调查,内容涉及居民的环境意识、居民对夜市与环境的认识、政府对夜市环境的治理力度等方面。调查目的旨在构建环境更加优美的夜市新形象。[ZW(]卢莎,刘亚利,张若萌长沙夜市居民环境意识现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2)[ZW)]在清华同方等数据库中查阅了近十年来关于夜市经济的研究论文成果发现,大部分研究成果都是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的研究,很少有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夜市进行的研究。

我们的夜市研究主要从大学周边夜市入手,以济大夜市为例,对大学边上夜市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有效治理展开相关性研究。具体而言,通过选取济南大学西校区住校师生、济大夜市附近居民作为调研对象,对济大夜市集中整治前后的公众态度进行跟踪调查,跟踪调查过程中共发放655份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数为630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62%,同时,从中随机抽取55名被调查者,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访谈,搜集对于夜市问题或夜市整治效果的看法和意见。通过问卷调查和街头采访,在运用SPSS200进行相关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比济大夜市问题在集中整治前后的公众态度变化程度,结合实地观察,探寻济大夜市问题的有效治理路径。

2济大夜市概况

位于济大夜市以西的后龙小区是济大夜市产生的重要因素。后龙小区原为后龙村,是济南市西南部一个拥有一千八百余人的城中村。原后龙村占地面积广阔,但是由于济南大学的建立,以及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被征用,政府仅仅以文件的形式将享有集体土地的农民变成非农业户口,后龙村也建设成为后龙小区。目前,后龙小区占地398余亩,耕地仅有60多亩,人均耕地更是不足01亩,耕地稀缺,导致农民选择其他收入方式,加之济南大学师生数量庞大,所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大学周边摆摊经营,形成了济大夜市的雏形。伴随着济南大学扩建、扩招,济大夜市的规模也逐渐扩大。最初在1993年的时候,济大夜市的规模还只是零星几个摊位,所卖物品种类也比较单一,主要局限于服装。后来在济南大学师生需求的带动下,摆摊的人逐渐增多,所卖物品种类也逐渐丰富。到2000年济南大学合并后,济南大学在校学生达到3万多人,教师3000多人,如此大规模的师生数量,进一步促进了济大夜市的发展。如今的济大夜市集中于济南大学西校门外的人行道上,以新西门为中点,向南向北分别绵延近1公里左右。济大夜市正常的营业时间是从17∶00至22∶00左右,消费者多为济南大学在校师生以及附近居民,据调查,济大夜市存在固定摊位数大约232个,其中食品类占203%,衣服饰品类占534%,日用品类占263%。由于济大夜市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城市形象,2014年6月,济南市七贤街道办事处针对济大夜市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整治后,济大夜市摊主拥有了相对规范固定的摊位,统一的绿色帐篷,这都让济大夜市变得更加规范整齐。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发现整治后的济大夜市虽然表面上有所改观,但实际上依旧存在很多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3政府集中整治效果分析

为透彻分析政府集中整治的效果,选取夜市环境问题、夜市治安问题、夜市交通问题、夜市食品卫生质量四类主要夜市问题以济大夜市为研究对象进行追踪调查,对比分析政府对济大夜市集中整治前后,以大学师生和附近居民为代表的消费者对夜市问题的态度变化,进一步探索夜市治理的根本出路。

31夜市整治前后,公众在环境问题上的态度对比

济大夜市环境污染问题,是在其运营过程中暴露的显著问题之一,是夜市治理的首要困境。治理前的济大夜市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有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垃圾污染三方面,通过调查去夜市购物的主要消费群体,我们了解到有将近一半的消费者认为济大夜市最严重的环境污染是固体垃圾污染,其次是噪声污染和空气污染,且噪声污染与空气污染两者所占的比例相差不多。造成固体垃圾污染严重的原因,应是与夜市摊位的分布状况和夜市巨大的人流状况有关:济大夜市多为餐饮类经营摊点,此类经营容易产生食物残渣、一次性餐具等固体垃圾,加之处于济南大学新西门附近,来往消费人群密集,易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另两种环境污染的产生原因和固体垃圾污染的产生原因类似,其中噪声污染多半来自来往频繁的消费人群和经营者叫卖产生的嘈杂声,空气污染则是由于烧烤等餐饮类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和随地乱扔的食物残渣带来的恶臭。在采访中很多人都提议政府部门要大力治理夜市的环境。生活在后龙小区的王大妈就给我们这样说道:“俺生活在这儿好几年了,夜市环境污染问题治理过好几次了,但都是一时的,政府不加大力度整改,我们有什么办法,只能忍着,习惯了……”从王大妈无奈话语中,我们不难体会环境污染对于王大妈生活的危害之大。所以,要想让人们生活的称心如意,就必须加大力度地整治夜市环境污染问题。

如今的济大夜市已经在政府集中整治中产生了一些明显的改观:在规范化方面,夜市摊位使用了统一的绿色棚子,并且添加了统一的节能灯;在卫生方面,使用定期评分评比制度,每星期进行一次打分,每月进行一次奖惩,对于得分前十名的摊位予以金钱奖励,后十名的摊位予以金钱处罚;此外,每一摊位也配有垃圾桶和打扫卫生的工具。但是,在这种纯政府管理的背景下,济大夜市的环境状况真的有所改善吗?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消费者的态度变化跟我们的预想出入很大,大多数人觉得政府“大张旗鼓”的整治效果一般,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夜市环境问题没有改善(参见图1)。

结合实地观察,不难发现,虽然对夜市环境进行了集中整治,但是夜市环境仅是表面改善,实质未变。举例来说,夜市固体垃圾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在小吃摊附近,这种问题更加明显,改“餐摊”为“餐车”本应改善了环境状况,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遵守,“餐车”离开后,仍然是垃圾遍地。此外,单纯依靠政府管理,短期效应明显,维持难度加大,各类群体间利益冲突明显。在实地采访中,一名管理人员这样说道:“很多的摊主会和我们打游击战,比如在餐车问题上,我们规定凡是卖食品的都要统一使用餐车。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员推着三轮车卖食品,我们一来检查,他们就走了,所以也很无奈。”但是,在我们访谈到一位餐车摊主时,他却这样反映:“我们感觉很不公平,一开始说的凡是卖食品的都要在餐车内,我们接受了整治,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生意。可是还有一些人直接设摊。这些人一般都是和管理人员有私交的。我们希望得到一个说法。” 所以,仅仅依靠政府力量进行夜市卫生环境治理,是很不彻底的,治理效果持续性不强。

32夜市整治前后,公众在治安问题上的态度对比

夜市治安状况与每一位夜市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同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人们对夜市管理人员的信任度。良好的治安管理,是保证夜市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济大夜市未整治时,绝大部分消费者对济大夜市的治安状况并不满意。调查中,很多人也表示出对济大夜市治安的担忧。2014年,政府对济大夜市进行了集中整治,但据调查,六成多的消费者认为集中整治后的济大夜市,其治安状况的改善效果并不明显(参见图2)。

在调查过程中有很多人反映,集中整治后的济大夜市仍存在钱包、手机被偷甚至被抢现象。对此现象结合济南大学夜市的实际情况,我们从地缘因素出发,探讨了济大夜市治安混乱的原因。济大夜市位于城乡接合部附近,人员组成比较复杂,有大量的流动人口聚集;再者,由于夜市没有规范化的管理体制,使得摊位冲突、扒窃、斗殴、酗酒滋事等现象多发,存在大量的治安隐患。政府部门在对济大夜市进行集中整治的过程中,将大量精力用在解决夜市环境、夜市交通、夜市商品等问题,并没有针对于夜市治安问题,实施有效的解决措施,仅是增派便衣警察进行巡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减少了摊位冲突、斗殴、酗酒滋事等现象的发生,但是济大夜市的治安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33夜市整治前后,公众在交通状况上的态度对比

集中整治前的济大夜市占据了济南大学周边的大部分街道,给大学师生和附近居民的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调查中,多数人觉得集中整治前的济大夜市的道路是拥堵的,甚至有三成以上的消费者认为道路非常拥堵,仅有不到两成的消费者觉得道路畅通,不影响出行。

集中整治后的济大夜市,拥堵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还有八成左右的人对济大夜市交通拥堵状况的改善程度不是很满意,觉得拥堵状况依然明显(参见图3)。

当谈及拥堵状况的出现的原因时,某位大学老师讲了这番话:“你们问‘街道拥堵为何产生’,我想主要是源于‘济大夜市’并不是经规划而成的专门经营场地,而是自然发展的,依靠马路与两旁的人行道而成的占道经营型夜市。因为缺少了规划,巨大的人流与狭窄的市场经营空间产生冲突,拥堵现象便会自然而然的出现。这是我的个人看法,也许还有其他的原因。”结合实地观察,我们认为尽管目前济大夜市使用了统一的帐篷,并拉开了一定间距,但是摊位分布混乱无序,摊位间私自扩张情况仍然存在,给济大夜市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不利于夜市交通状况的改善。

第三,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减少行政成本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比如说,在夜市地区,利用摄像头等工具,可以有效地防控地区治安。而且,可以发挥互联网在信息通报、情况交流方面的作用,创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网上互动平台,及时处理夜市上的商品纠纷,保障夜市消费者权益。

第四,要加强夜市的制度建设,使夜市治理有章可循。夜市治理是否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是否规范。加强制度管理,一方面,可以促使摊主自觉遵章守纪,合理经营;另一方面,夜市消费者购买夜市商品时,会更加放心,一旦有利益受损的事件,可以利用相关制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领导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善于从我们中国自身历史文化传统里面寻找资源,汲取智慧。应该说,中国拥有几千年历史文明,我们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有与我们东方文化、儒家文明相适应的一些独特做法。比如过去在乡村里面,靠着乡规民约和传统道德,因地制宜地利用民间力量,就能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这些社会治理的传统经验,我们要注意总结、注意挖掘,进而加以运用。[ZW(]高星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要善于从传统文化汲取智慧[EB/OL].[2014-07-23].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3989461html[ZW)]

第六,政府部门应对夜市相关管理人员加强培训,让他们真正掌握这些先进、科学的管理理念、意识,掌握有效的技术和手段。只有这样,夜市管理才能够达到科学化、法治化的水平,提高管理的效果。

42周边大学:夜市治理的辅助力量

夜市附近的大学,既是夜市产生的原因,也是被夜市影响的对象。现如今,夜市问题已十分突出,为了让其能够实现规范化,大学也有责任为夜市的发展,贡献力量。

大学与夜市管理者应加强合作,为了夜市的整洁,大学可组织校内志愿者定期参与夜市卫生的清理和维护;为提高夜市经营者服务态度及夜市商品质量,学校可定期组织“我最喜欢的商家评选活动”,对夜市商家进行评选,并在校内公示。因为大学生是大学周边夜市的主要消费群体,为了赢得这一消费群体的喜好,夜市摊主会十分重视自己在大学生中的信誉,这可以对夜市摊主起到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为了缓解夜市交通压力,应在大学校园内适当增加超市的数量和超市商品种类,尽可能地满足大学师生的需要。为了夜市长久的发展,大学应倡导大学生利用自己的知识为夜市发展建言献策。大学作为城市发展的“智囊中心”,是政府夜市治理的强有力合作者。

大学师生作为大学的构成主体和夜市的主要影响主体之一,面对夜市所暴露的种种问题,也应积极地为其治理贡献力量:一方面,大学生作为有知识、有文化的先进群体,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自己做起,杜绝或者尽量不使用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和塑料袋等,不随地乱扔食物包装袋和食物垃圾等废弃物,通过点滴小事,保护夜市环境。然后,要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尽可能地发挥自己的知识优势,组织义务宣传队向夜市经营者们宣传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夜市摊主的卫生知识常识。同时,加强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从而创造良好、安全、卫生的食品消费环境。

另一方面,大学教师群体,是大学总体学术水平的代表,是拥有着渊博知识储备的先进力量。面对身边问题丛生的夜市,应当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运用自己专业领域的相关知识,对大学周边夜市进行深入剖析,由表及里,从根源解决夜市问题。

43社区组织:夜市治理的协助者

社区组织是政府进行大学周边夜市治理的鼎力协助者。以“济大夜市”为例,济大夜市东侧的后龙小区管理部门,作为维护该地区秩序的重要力量,面对与小区紧紧相连的济大夜市,应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参与到夜市问题的治理中,并积极发挥其“桥梁”作用:首先,社区可以协助政府加强宣传工作,积极与夜市摊主进行交流,了解他们的需求与经营中所遇到的困难。其次,社区可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缓解夜市摊主经营竞争压力,降低“乱象”的影响程度。最后,社区可以设立消费投诉点,汇集消费者的投诉情况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反馈给有关消费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学周边夜市附近的居民,作为社区组织重要的组成主体,其日常生活与夜市息息相关,所以,居民理所应当以主人翁的身份参与夜市问题的治理:向有关部门建言献策,监督检举经营不正规的摊主,宣传政府的相关政策主张。并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利用法律武器保障权益,这样也能起到督促夜市摊主自觉合法经营。

44夜市摊主:夜市治理的参与者

夜市摊主作为构成夜市经济的主体,在夜市问题治理上同样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夜市问题治理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合作治理格局的重心。首先,夜市摊主要做到经营规范化。应当在得到当地政府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摆摊经营,不得“无证经营”。其次,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就保护夜市环境而言,要做到“谁污染谁治理”,经营结束后要自行打扫自己制造的垃圾;就夜市商品价格和质量问题而言,应做到价格不欺骗、商品无劣质、买卖讲诚信;就交通问题而言,夜市摊主要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在夜市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买卖,不霸占道路,强行经营。就经营的服务态度问题而言,夜市摊主要做到热心、耐心、善心:热心地服务消费者;耐心地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不欺蒙、不强卖、不冷对消费者合理的售后要求,对消费者保持善心。最后,夜市摊主要积极接受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遵守夜市的规章制度。夜市摊主的经营意识不是一时就能改变的,这需要我们政府、社区等部门的协同宣传和引导,从而让规范的经营理念深入每位摊主的心中。

参考文献:

[1]周红云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基于治理与善治的视角[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0(5)

[2]卢莎,刘亚利,张若萌长沙夜市居民环境意识现状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2010(2)

[3]龚俊,杨廷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机制探析[J].人民论坛,2011(33)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2篇

[关键词]社区治理;地摊经济;多中心治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4.169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4-0-02

1 广州市社区治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多重驱动下,广州市社区治理呈现出新的局面。从1986年政府提出社区建设的目标,到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建设至今,社区作为社会基层组织形式,与社会的整体和谐密不可分。政府开始重视发展社区自治权利,逐步实现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截至2013年数据显示,广州市流动人口首次反超广州市常住人口,省内农村人口和外省城市人口居多。自由职业者、外来人口失业人口的不断增多,加速了新贫困阶层的出现。阶级分化严重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等问题加剧了治理的复杂性。对于当下出现的治理危机,旧制度下的社区形态并没有足够的和经验去应对。

1.1 治理现状的多元复杂

双转型时期人口流动加速造成社区人口结构多元化,社区治理要求提高社区服务质量,涵盖更广的被服务人群。社区主体复杂化和社区居民需求多元化,传统的社区职能显然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

一些社区边缘形成了“两不管”地带,城管(政府部门)管不好,社区也管不了。因地摊经营的流动性、不规范性、异质性,摊贩主长期以来成为游走在边缘地带的“两难管”群体。摊贩多为外来人口,居住地分散,集聚在人流量大的社区周边,由于缺乏良性引导,对社区的卫生环境和居民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1.2 治理主体单一,服务人群狭隘

传统治理体制长期采用单一主体治理模式,过分强调政府和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的权威性,整体表现为“大政府,小社会”,自上而下对社会事务实行单一性、命令式的管理。

社区管理结构不合理,自治和监管水平低下。作为中心社区管理主体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支配主要社区资源,长期将摊贩拒之门外。非政府组织和居民很少能真正参与生活环境的管理。摊贩主作为社区辖域内的经营者、社区利益的相关者,脱离于社区,无从获得经营地的社区资源。

1.3 服务人员专业性不足

当前,从事社区管理服务的人员主要是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人员,以及少数家综社工人员。由于服务人员从业门槛低,人员准入制度不严格,使得服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服务水平不高,地域服务水平不均等。此外,管理人员专业技能较为单一,未能更好地在管理过程中评估多方需求和科学地分析社区管理和流动摊贩间的相互关系及相互作用,一直沿用“老办法”管理“新社区”。

2 广州市地摊经济现状及问题分析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获得收入来源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在缓解就业压力、满足不同需求和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作用。但是,地摊的存在也使得广州市的城市卫生环境、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难度增加。

本次研究分别针对消费者、疏导区摊贩以及非疏导区摊贩三个利益关系群体发出递进式问卷共550份,平均有效率为93%。发放地点分别是大学城和海珠区南州街沥虼寤烦歉咚偾畔绿贩疏导区、越秀区云双南路双燕岗摊贩疏导区。经分析得出当前广州市地摊管理存在这样几个核心问题。

2.1 整治手段强硬,摊贩主与城管关系长期僵持不下

城管执法始于20世纪80年代,采用巡视的执法方式,对于发现的乱摆卖行为即刻进行取缔和处罚。治理手段粗暴简单,整顿手法一边倒。近年来由此引发了大量摊贩与城管街头暴力争执的负面案件。就如何看待城管部门的治理行为的问题上,有高达88%的被采访广州市民表示对政府治理行为不满,希望会采取更有效的作为;43%的市民认为应该“以保障商贩生存生活权利为重点,允许流动商贩在部分街道沿街设点”,一味禁止只会禁而不止,触发社会阶层的对立与仇恨;分别有22%和28%的人选择“寻求二者平衡”和“拓宽就业渠道,减少商贩”,而7%的群众则倾向于“以市容环境为重点,严厉打击小商贩”。

2.2 政府单一垄断治理,治理主体单一,沟通方向单一

广州市当前的治理方式是政府权力主导,城管部门负责管理,为部分摊贩提供疏导区进行经营。但是大多数摊贩仍维持在非疏导区零散设摊经营的状态。同时,缺乏相应开放而完善的民意反馈机制,造成沟通断层。摊贩主作为社会底层劳作人民,缺乏表达利益诉求的平台,导致地摊治理问题得不到根本成效。

2.3 试行疏导区成效不明显

2010年8月,广州市首批三个“走鬼”集中摆卖点相继在荔湾区南源街、逢源街和萝岗区青年路开张,收编“走鬼”定点正规经营。广州市城管委通报,力争3 年内建成120处,引导10万流动商贩入室入场入点经营,3年内建成120处临时疏导区。但是,仍然有接近20万流动摊贩处在“人人喊打”的情境。

在随机接受调查的流动摊贩中,67%的人表示未曾听说过疏导区。除广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足外,疏导区管理费用过高,设点位置和建设数量不合理,疏导区周边流动摊贩的不平等竞争等问题,均打击了守法经营摊贩主的积极性,使得疏导区的发展止步不前。

2.4 内外因素的制约和限制

目前仍没有社会民众和非政府组织同政府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基层人民的主体权利得不到保障,各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分工不明,这是外因;摊贩等社会民众社会治理参与意识不强,参与能力不足,“象征性参与”多于“实质性参与”,一时间难以一下子承担起政府放权而来的职责,这是内因。

总的来说,过渡时期的地摊经济,处于半合法化半被驱逐的尴尬地位,在城市重点地区仍然坚持排斥性的“堵”,在合适区域建设疏导区进行包容性的“疏”。

3 社区治理模式理论基础分析

3.1 “善治”理论模式

善治是通过有效的双向沟通来倾听民意和合作决策,来预见社会危机,解决社会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公共管理模式。“善治”的提出,源于中国古代的政治词汇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当中,现象征一种重视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的合作管理理念,提倡合作治理,为探讨新型社区管理方式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3.2 多中心社区治理模式

社区治理理论最初源于西方,美国学者埃莉塔・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权利主体平等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各权利主体之间民主、合作、和谐法制、地位同等。结合中国实际,基于当前基层群体和非政府组织能力薄弱,不能单纯套用西方的自由资本模式。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必须承认地摊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接纳他们成为城市的一个部分。社会学家王明美认为:“地摊经济,是人类最原始,也是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城市应该为地摊一族‘松绑’”。

4 社区治理―摊贩管理模式对策分析

4.1 转变政府职能,扶持社会组织

转变政府的中心地位,让政府(城管部门)职能从“控制”向“监督监管”转变。同时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纽带’的作用,协调政府、社区、市民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寻求摊贩利益、市民需求和城市秩序之间的平衡,使政府包括城管部门从大量琐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同时强化民主参与,实现社区自治。

4.2 成立地摊经营管理协会

地摊经营管理协会是由地摊行业内部成立、通过民主选举管理层、科学制定行业内经营者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致力于解决经营问题和经营纠纷的行业自治组织。在日常经营中,摊贩个别问题可以通过行业自治组织先行解决,进而再到社区,将大大减少政府相关工作,且更有利于问题的针对性解决。协会的定位是协助政府部门管理流动摊贩、实现自我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协会代表广大摊贩主发声,为他们争取生存和经营权利,同时也约束了摊贩主自身的经营行为,防止乱摆卖、随意处理废弃物和不合理的价格竞争等行为。

4.3 扩大社区自治权利,完善社区辖区内摊贩经营监管制度

将传统的城管及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转移到社区治理范畴,真正为社区“增权”。由社区自治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联合有关专家,协同地摊经营管理协会,共同制定社区治理条例,设计管理方案,明确社区辖区内一切摊贩经营的准入、登记、取得经营许可及监管程序,办理地摊准入、登记手续及日常管理办法等。

成立社区地摊治理监管部门,与政府城管部门共同负有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人员由城市规划专业人员、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卫生安全检测人员、社会危机管理专家、社区内摊贩主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向社区反馈经营管理出现的问题和提出意见。

4.4 长期购买专项社会工作服务

自近几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正面效应凸显,不断有社区管理研究者将目光转而投放到社区工作专业服务上,预见未来社会工作组织参与管理的主体地位。摊贩属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之一,存在许多生存问题、家庭纠纷等问题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介入。政府可以设立地摊治理专项社会工作服务试点,该专项服务致力于协助解决摊贩生存困难、家庭纠纷、语言障碍、适应融入等,提高摊贩维护公共秩序与卫生的意识,同时增强其社区归属感。

4.5 打造广州城市特色文化

广州是个以经济文化包容性著称的城市。“善治”的政府不仅仅是要整治好地摊经济,更要巧妙地将其利用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的一股新力量。兴建广州地摊经营特色区,加强和谐社区摊贩管理点建设,鼓励地摊主进驻依法经营,适当进行监管,打造特色区品牌,并作为新型城市文化的重要项目之一积极推广。

4.6 构建“政府―社团―社区―公民―流动摊贩”的多中心社区治理模式

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社区治理权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转变,形成政府主导,由党委、政府机构、社区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社区中介组织、辖区单位、行业自治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社区治理模式,明确各个主体的角色分工,培养各个成员的社区主人公意识,引导社区内的良性互动。

4.7 成立风险评估队伍

根据社区危机管理理论,在不断革新体制的同时,也要关注地摊经营随城市经济发展动态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需求,做好应对风险的方案,预见社区危机发生、解决社区危机问题以及危机结束后的社会功能恢复,将一切可能引起社区危机的因素都要列入考量。

主要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张国斌.加强社区城市市政的管理――浅谈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的治理途径和方法[J].理论纵横,2011(2).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3篇

【关键词】营口 农批市场 现状 分析

一、营口市的基本概况

营口市地处辽东半岛渤海湾东北岸、大辽河入海口,依海傍河,拥有我国第港―营口港。是东北腹地及蒙东地区最近的出海口岸城市、东北物流枢纽城市和东北第二大港口城市。同时,营口市还是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东北振兴三大国家战略叠加区,处于东北亚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的核心区域,是辽宁省发展沿海经济带、打造“五点一线”战略的重要支撑点。近年来,营口市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中蒙俄经济走廊”、“环渤海经济圈”的开发开放战略,经济呈快速发展之势。2015年,营口市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513.8亿元,GDP连续10年居辽宁省第四位,GDP增速7年全省第一。营口市下辖4个行政区:鲅鱼圈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2个县级市:大石桥市、盖州市。营口市总面积5402平方公里,市辖区面积981.99平方公里。全市户籍人口233.3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6.3万人,占49.8%,农业人口117万人,占50.2%。全市常住人口244.6万人。

二、营口市农产品的生产与需求状况

(一)农产品的生产状况。随着营口市政府的高度重视,鼓励大力发展农业渔业经济,营口市农产品产量逐年稳步增长。2004年至2015年,营口市粮食产量增长10.9%,达到67.1万吨。蔬菜总产量增长50.2%,达到86.5万吨。肉类总产量增长77.6%,达到22.2万吨。禽蛋产量增长1.14倍,达到16.9万吨。水产品总产量增长45.8%,达到50.6万吨。水果产量增长74.5%,达到81.3万吨。以蔬果为代表的农产品品种不断丰富,质量不断提高,季节性因素逐渐淡化(温室大棚的发展等),地产农产品适应市场、迎合市场、满足供给、提质增效等方面取得长足进展。

(二)农产品的需求状况。目前,营口市蔬菜年需求量80万吨,产需基本平衡,品种结构需要调剂。其中地产菜实际供应量65万吨,占总需求量的81.25%,外进菜15万吨,占总需求量的18.75%。日均上市量2000吨,其中蔬菜生产旺季基本都是地产菜;冬季地产菜占40%,外进菜占60%。肉类需求7万吨、禽类需求0.6万吨、蛋类需求5万吨、水产品需求3.5万吨。营口市主城区涵盖站前、西市、老边等城区,常住人口60万人,蔬菜供应主要依靠蔬菜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自行采购、零售商贩外采购、菜农进城等,蔬菜批发市场覆盖率30-40%左右。

三、营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

目前,营口市共9个较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其中蔬果批发市场6个,水产品批发市场3个。主城区2个,一个是营口农产品批发市场,属于综合性批发市场,经营蔬菜果品,以批发为主兼营零售,年交易额5亿元左右;裕兴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水产品批发,年交易额1亿元,主要服务本市及周边城市。盖州市2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别是中顺农产品批发市场、清河批发市场。大石桥市3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分别是大石桥蔬果批发市场、博洛铺蔬菜批发市场(以批发地产菜为主),高坎水产城(以批发淡水水产品为主)。鲅鱼圈区2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一个是果菜批发市场,一个是水产品批发市场。其中蔬菜旺季经销地产占90%以上,淡季经销本地产品占10%。下面介绍一下几家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概况。

(一)营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营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位于营口市老边区金牛山大街与太白路交叉路口东南角,占地约60亩。该市场成立于2005年,属于私营企业,土地为商业用地,已获得土地流转。营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量约13万吨,年交易额约5亿元。营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呈规整的“回”字型结构。是商品房,主要经营超市、汽修、药店、小吃店、中心、理发美发等便民商服。内围是固定摊位,主要经营果蔬、干调粮油、少量菌类等商品。中心是规格100m*30m*8m的4个交易大厅,其中西侧2个交易大厅主要经营蔬菜、肉类、水产、咸菜、熟食、少量蛋类等商品,东侧2个交易大厅主要为果品批发的散车位。

I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性质为农副产品批发兼零售的综合性市场,因此营业时间为全天候24小时,上午交易高峰主要集中在5:30-9:30,下午交易高峰主要集中在15:30-17:30。

市场摊位全部为所有者自持租赁,无摊位进行出售。市场对进场费收取方面,采取了门禁处地磅核算的方式,避免了人工操作的人情因素,较为规范;结算方式还是采取现金结算的方式,所以交易还是存在赊账、坏账等的弊端。

市场年收入主要包括租金收入1162.8万元、蔬菜进场扣点收入560万元、水果进场扣点收入720万元等,全年收入共计约2242.8万元。

(二)营口市裕兴水产品综合交易中心。营口市裕兴水产品综合交易中心位于营口市西市区西大庙南里37号,占地约15亩,建筑面积22000O。该市场成立于1986年7月,属于私营企业,土地为商业用地,已获得土地流转。市场年交易量10000吨,年交易额1.4亿元。营口市裕兴水产品综合交易中心成立时间较早,故规模、市场管理等方面都有所落后。市场布局现在主要分为三块:场内摊位、场外摊位及路边摊位。场内摊位租金1万元/个/年,租金不是很高的原因是市场内白天基本没有交易,晚上交易时间短,场内摊位作用有限,主要起到库房的作用,故租金低。

市场交易高峰主要集中在晚20:00―凌晨2:00。主要经营品种有鲜贝类、活虾类、活河蟹、少量鱼冻货等。鲜贝类、活虾类、活河蟹等主要来自于营口市沿边海河及大连、丹东、葫芦岛、锦州等地,冻货主要来自于青岛、日照、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市场水产品主要销往营口市区及周边县市区(大石桥、盖州、海城、鞍山、盘锦、瓦房店等)。市场管理粗放,交易环境脏乱差;进场费采取扣点费的方式,却没有必要的硬件设施(地磅)进行监控核算,全凭人工目测估算操作,极易造成进场费的跑冒滴漏;市场内交易结算全部是现金结算,也存在现金结算的诸多不便和问题,如结算交易效率低、赊账坏账、假钞残钞等;市场规模虽小,却同样存在代购代销人员(利用自己跟市场管理者之间良好的关系),劳务搬运、配送(三轮车)等现象。

市场年收入主要有:全年摊位租金约103.4万元,场外管理费(车位费)约306.6万元,路边停车费约15万元,进场费约150万元,全年收入共计约575万元。

(三)辽南水果蔬菜批发市场。辽南水果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位于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与闽江路交汇处,成立于2011年11月,占地面积约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年交易量约1.5万吨,年交易额约6000万元。

辽南水果蔬菜批发市场为规整的环形结构布局,共有商网92户,前后开门,内外相通,每户单层面积约70―13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中间为交易大厅,厅内设置规格4m*12m的散摊位,共140个,约 1万多平方米。配套地下恒温库43间,市场总投资近亿元;是辽南地区规模较大的集仓储、转运、加工、销售等多功能,专业化果菜集散中心。

市场管理较为规范,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分设东西南北4个出入口,配置门禁岗亭、管理员,南北2个门禁处设有地磅,辅助进场费(扣点式)的核算收取。市场还设有食品检验与检测、电子监控、银行等设施。蔬菜主要从鞍山、盘锦、营口市当地进货,主要销往鲅鱼圈区;水果主要从沈阳、营口市当地及港口(精品水果)等地区进货,主要销往鲅鱼圈区。因鲅鱼圈区人口规模有限,蔬菜水果销量较少。市场内有少量经营肉类摊位以1.2万元/平方米进行了出售,其他为市场所有者自持租赁。市场内所有收费项目均使用IC卡缴费,市场为业户办理IC缴费卡及业户卡,业户进货持卡按进货业务流程办理。固定摊位(框架房)根据位置优劣及摊位面积租金2.8万―6万/个(含卫生费),共92户;厅内车位根据位置优劣租金1万―2万/个,共140个;地下恒温库租金1100元/平方米/年,共约2000平方米。

进场费:蔬菜0.02元―0.03元/斤,水果0.03元―0.04元/斤,干调5000元/户/年。

市场年收入主要有:摊位租金368万元,车位费200万元,恒温库租金220万元,进场费90万元,共计约878万元。

(四)渤海海鲜批发市场

渤海海鲜批发市场是由营口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批发零售市场,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青龙山大街中段(义乌商贸城东),成立于2011年11月,项目占地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该市场年交易量约1.6万吨,年交易额10亿元。该市场拥有配套商网79户,可供大型集装箱及小货车商贩直接停放经营的室内场地约1万多平方米,配套地下冷库总面积约1900平方米;渤海海鲜批发市场立足于渤海丰富的海鲜资源,形成辐射东北的专业化海鲜批发市场;是辽南地区最大的海鲜批发市场。渤海海鲜批发市场为规整的环形结构布局,共有商网79户,前后开门,内外相通,每户单层面积约70―130平方米,共上下两层。中间为交易大厅,交易大厅东侧为进场交易水产车辆免费提供车位;交易大厅西侧为水产零星摊位和综合批发大厅(水产零星摊位约40个,综合批发大厅内摊位约210个,规格为约2.3米*2米),共计约 1万多平方米。配套地下冷库总面积约1900平方米。

市场管理较为规范,采取全封闭式管理,分设东西南北4个出入口,配置门禁岗亭、管理员,南北2个门禁处设有地磅,辅助进场费(扣点式)的核算收取。市场还设有食品检验与检测、电子监控、银行等设施。市场的主要经营品类有:活蟹,河蟹;活虾,鲜虾,虾爬子;活鱼,鲜鱼,淡水鱼;贝类;海干调;干调;熟食,面食,豆制品;猪肉,牛肉,羊肉,鸡肉等。

水产品的进货主要来自当地港口及日照、青岛、浙江、广东等地;有的摊位进货是船主自行主动至市场内进行配送销售。

市场内所有收费项目均使用IC卡缴费,市场为业户办理IC缴费卡及业户卡,业户进货持卡按进货业务流程办理。固定摊位(框架房)根据位置优劣及摊位面积租金2.7万―7万/个(含卫生费),共79户;地下冷库租金1100元/平方米/年,共约1900平方米。交易大厅西侧零星水产摊位根据摊位位置、摊位面积收取租金1.3万―1.6万/个不等(含卫生费);综合批发大厅内摊位根据位置优劣收取租金0.6万―1.7万/个不等(含卫生费)。

四、营口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分析

营口市及其辐射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数量多,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还处于较为传统的阶段。硬件设施如场地建设、地磅、质量检疫检测中心有待完善;经营环境卫生条件较差;农产品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处理不及时;结算方式仍以现金、赊账等方式。营口市农批市场还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资源,实现现代化经营与运作。所以营口市要创新农产品产销对接机制与体系,打破现有传统模式。

(一)建立新型农批市场的有利因素分析

1.辽宁省高度重视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出台了相关的鼓励、扶持政策。营口市作为全国标准化菜市场改造工作试点城市,营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营口市内新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筹建工作。

2.营口市全年GDP现居辽宁省第四位,城市地位重要,经济增长速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良好的经济大环境有利于农产品市场的建设和发展。

3.营口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必将促进营口市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这都将积极促进农产品市场的升级和改造。

4.I口市区位交通优势明显,地处东北亚经济圈中心位置,东北经济圈和环渤海经济圈结合部,既享受国家沿海开放政策,又享受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有利于农产品向东北内陆腹地的集散。营口市交通便利,营口市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四通八达,利于农产品的集散。同时港口的优势,在享受国家政策、港口内陆流通及出口通关上都有其他城市无法比拟的优势。随着辽鲁陆海大通道、营满欧大陆桥的建设及开通,农产品运输成本将更为降低,流通更为便捷。

5.营口市地形以平原为主,气候适宜,农业人口充足,有利于农产品产业的发展;营口市自然资源丰富,地产水果、地产蔬菜和水产品规模大、产量高、品类全、品质好,有利于搭建产销基地农产品物流中心。

(二)建立新型农批市场的不利因素分析

1.营口市内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有稳定的客源,占据优势地理位置。

2.营口市城区人口基数相对不足,难以支撑多个规模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顺利发展。

3.当下农产品批发客商熟知农产品市场竞争规律和招商手段(套返点),提高了招商成本,降低了成功效果,造成“鹬蚌相争,渔翁(批发客商)得利”的被动局面。

4.营口市作为农产品生产大市,产地市场都极易存在当地果蔬等进场难的问题,一般选择在田间地头市场及代购点进行交易,降低了农产品市场的经济收入。

5.营口市单位半径内市场密度高、距离近,且各级政府都在积极鼓励和扶持新农批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农批市场竞争加剧。

参考文献:

[1]辽宁统计局.辽宁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13.

[2]徐柏园, 李蓉.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3]辽宁统计信息网:http:///

[4]李鑫.辽宁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核心竞争力研究[D].甘肃农业大学.2008

[5]刘芝绅,朱海,黄辑.辽宁省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现状及对策[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08年4月第29卷,第2期

2015年辽宁省教育厅一般项目:辽宁省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研究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4篇

关键词:沈阳市 流动摊贩 东北大学 空间生产 经营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F29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0(c)-0179-02

1 绪论

1.1 快速城市化的发展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的迅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出现了诸如城乡发展不协调,城市资源分布不均,收入分配差距加大等等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

城市化问题虽然不是空间生产理论的唯一议题,但恰好是空间生产理论的核心议题。历史唯物主义的空间生产理论能提供基本的理论视野和基础性的理论支撑。研究表明,空间生产是解释中国当今城市现象的一个有效工具。

1.2 相关理论背景

法国哲学家列斐伏尔认为空间不仅仅是物质生产的器皿和媒介,还是社会关系的容器。每一种特定的社会都会生产属于他自己的社会模式,进而影响空间形态的变化。他的后现代城市空间批判理论提出城市空间生产让城市空间碎片化的同时也让城市空间从静止走向流动。这对深入认识沈阳市流动摊贩的形成及原因,促进沈阳市流动摊贩规范、合理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1]。

2 基于空间生产的沈阳市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现象分析

流动摊贩可以看成是一类群体,该文认为,流动摊贩主要表现出:规模小,不缴纳税金,经营灵活,无固定地点,无营业执照,无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资质认定等等特点。这种典型的城市现象被称作“地下经济”或者“非正规经济”。对于这种现象,需要做的就是不断地去调和这种矛盾,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者取缔。

2.1 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现状分析

大学周边流动摊贩就是上述流动摊贩的典型案例,主要分布在东北大学周边(如图1)。

(1)北门南湖公园流动摊贩平时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星期天以及节假日,主要服务于南湖公园的游客,规模较小和数量较少,受城市监管的影响较大。

(2)西门主要的流动摊贩出现在大学每学期开学期间,平时较少。

(3)小南门至三好街的文体西路路段是流动摊贩的主要集中地带,经营的项目主要是小吃和生活用品,每天的经营时间比较固定,形式自由。

(4)东门三好街的流动摊贩比较灵活,并没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因为处于沈阳特色电脑商业街,所以城市监管同南湖公园入口一样力度较强,流动摊贩在节假日是严格禁止的。

由于流动摊贩对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卫生、社会安定等影响严重,沈阳市城管部门多次对城市流动摊贩进行了整治,但是收效甚微。流动摊贩能都在沈阳市甚至是全国持续经营,这说明流动摊贩这一经营形式并非是一种简单的非正规群体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背后涉及到复杂的社会空间因素,表现为一种典型的空间生产。

2.2 流动摊贩现象的制度要素分析

流动摊贩现象的形成和存在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负面影响,这一空间生产现象的形成,究其根本就是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发展政治因素的运作。城市政策的集中使得城市发展的失衡,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流动摊贩(非正规经营)活动的产生。流动摊贩自身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和城管执法部门管理目标定位不科学决定了这种经营形式在制度上是被禁止和取缔的。但同时这种制度限制也为流动摊贩的存在和持续发展提供了的漏洞。

在不完善的食品流通安全监管和环境治理现状下,小餐馆的各种指标并未达到的要求,吸引顾客的能力不强。恰恰流动摊贩能够同小餐馆相互对应,形成一种集聚效应,从而保证了双方的客源。这种制度结构与社会行动的互动及对空间的共同塑造,可以看作是在社会和空间之间的辩证法(如图2),它体现的是一种由弱势群体主导的空间生产。

2.3 流动摊贩现象的物理空间生产

在特定的制度结构下,流动摊贩虽然是被界定为一种非法生产活动,但是经过流动摊贩和政府监管双方的博弈,东北大学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在实践中不断地尝试和选择,体现出了空间上的两个特征。

(1)隐秘性。

从区位上来看,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主要分布在比较隐秘的空间。一方面是时间上的隐秘性,表现为经营时间正好同城市监管部门的工作时间相错。另一方面是空间上的隐秘性,利用次要入口及人行道空间,再加上作为小餐馆和小超市店铺的外延空间,这样对穿插其中的流动摊贩也是一种很好的掩饰。

(2)低成本。

流动摊贩的小规模和灵活性决定了它并不需要很大的开敞空间,因而在次级出入口和人行道空间都能满足流动摊贩的经营要求。南湖校区周边正好为流动摊贩提供了这种低成本甚至于零成本的空间。

2.4 流动摊贩现象的社会空间生产

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的空间生产也体现在空间社会网络的营建。流动摊贩的每个聚集点都有一定的亲朋关系,他们拉帮结伙,集中摆摊。这种非正规经营在同城市监管部门的长期博弈下,相互之间形成了很大程度上的认同和信赖关系并具有保护意识和相互之间的协作。这使得南湖校区周边流动摊贩的社会空间再生产成为可能――一旦遭到强制禁止和取缔,他们很容易在别的地方重新聚集发展,彼此联合组织起有力的抵抗[3]。

流动摊贩在常年的经营过程中同周边小餐馆和小超市以及消费者等不同的社会主体也产生了联系,不断地强化现有的社会空间。低成本原材料供应商、流动摊贩,小餐馆和小超市以及消费者等等,他们共同营建的复杂而又坚实的社会网络(如图3),大大加强了城市对流动摊贩监管的难度。最终,这种复杂而又坚实的社会网络进一步维护和强化了流动摊贩的生存和生产空间。

3 结论

3.1 流动摊贩是制度不完善,经济发展不协调,城市失衡的历史遗留问题

流动摊贩现象由来已久,在我国古代就存在。目前,城市发展在经济、社会、文化上都表现为失衡的状态,这必然就让城市弱势群体的产生成为现实。这正是沈阳市流动摊贩空间生产和发展的根本所在。

3.2 流动摊贩有望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特色

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亮点是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可以不包括经营场所,但他们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这意味着,沈阳市流动摊贩有望变身成为合法的个体户,虽然各大群体都并不看好流动摊贩的发展前景,但它确实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及发展可能性。

3.3 对流动摊贩现象应该收放有度,做到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

弗雷德里克森认为“公共行政的社会公平是要推动政治权力以及经济福利转向社会中那些缺乏政治、经济资源支持,处于劣势境地的人们”[4]。因此,对于流动摊贩社会应该做到收放有度,做到一手放,一手抓。放宽政策,为其合理合法的存在服务;紧抓流动摊贩经营的违法乱纪行为,让其存在置于约束和秩序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让流动摊贩享受到社会正义和空间正义,才能创造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 孙全胜.城市空间生产:性质、逻辑和意义[J].城市空间,2014(5):39.

[2] 徐东.沈阳市流动商贩管理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1.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5篇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而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它们通常为企业拥有的一种法定权、优先权或企业所具有的高于一般水平的获利能力,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都属于无形资产。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类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2006年开始实行的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表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无形资产新准则适应了这些形势的变化,它关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界定、账务处理等方面规定的更加明确,在无形资产摊销方法的选择上,不再将无形资产统一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而是考虑了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此外,新准则更加关注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这使得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客观真实。

1.摊销期限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限年限,该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如下原则确定:第一,合同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收益年限;第二,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第三,合同规定了收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第四,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这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也限制了无形资产的稳定性。这些规定过于笼统,难以适应无形资产日益复杂的现状。

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对于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第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第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准则规定处理。

2.摊销方法的比较。2001年的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是直线平均法,按照无形资产的价值在一定期限内平均摊销,摊销期为合同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合同与法律无规定的不超过10年。它对所有的无形资产根据使用时间平均摊销,没有考虑不同无形资产的时间价值。

2006年新会计准则借鉴国外对摊销方法,对采用直线法摊销也没有实行“一刀切”,而是提出“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更具可行性。准则通过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无限的无形资产划分,使摊销的对象更明确。新准则对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摊销法。

二、无形资产不同摊销方法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对不同资产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对于商标权和商誉,这类资产具有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可能不会随其使用年限的延长而减少,而会与日俱增,其摊销应从价值变化的特点来具体分析。对于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这类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均比较高,但随着科技进步的不断发展,其更新换代的速度也比较快,越是近期开发的,其作用越大,效益越明显;而越是临近后期的,其失效和被淘汰的危险也越大。因此,这类无形资产宜采用加速摊销法。

1.直线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即无形资产的摊销采用直线法。直线摊销方法的优点:便于理解和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额每期都是均等的,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是相同的。这种摊销方法的缺点是:没有考虑收入和成本配比原则,很多无形资产在刚出现时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是相对大的,随着专有性、独占性的削弱,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相对减少;技术的飞速发展、顾客消费的个性化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当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占较小比例(比如原公司法规定的20%),采用摊销方法的不同对企业的影响是有限的,但如今无形资产在公司总资产可能占到较大比例,从价值角度考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技术进步的加快,无形资产中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贬值风险会日益增大,企业资产结构中无形资产比例越大企业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因此,对无形资产的平均摊销不利于企业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和对无形资产决策、评估、分析和考核,它会加大资产的风险,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2.加速摊销法对企业的影响。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项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多、后期少,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多后少加速摊销法;如果某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前期少,后期多,则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应采用前少后多加速摊销法;如果不能确定或很难确定某项无形资产在不同会计期间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多少,才采用平均年限摊销法。很显然,新准则把直线摊销法作为一种不得已才使用的方法。而采取加速摊销法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收回无形资产的价值,降低企业的无形资产贬值风险。加速摊销一方面使折旧费用尽快进入成本,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又使费用尽快转化为资产,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因而促进了市场经济风险机制的形成。加速摊销可以尽快收回资金,使公司有充足的资金购置或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加快产品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发展的后劲,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资金的静态角度来看,采用加速摊销法在无形资产使用前几年分摊的摊销额较多,企业税金也会较少,加速摊销使企业推迟交纳所得税,相当于企业获得的一笔无息贷款,如果再把资金的时间价值算上,直线法其实是丧失了一笔变相的无息贷款。从会计原则的使用看,由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刚开始几年为企业创造的收入也高,负担较多的摊销也符合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尽快收回无形资产价值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我国法律规定,有些知识产权(例如专利)的年费是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高的,目的就是通过使用成本的增加,促使知识产权拥有人放弃自己的专有、独占性,推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这也客观要求企业尽量在短时期内收回无形资产的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式的选择与对策

无形资产摊销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果,进而影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为了保证能合理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企业应从以下方面来考虑对策。

1.合理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摊销方法。无形资产的内容可以根据价值变化程度分为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使用新型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软件权、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名称权、著作权、域名权、特许权、版权等;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对于容易贬值的无形资产,一定要根据实际特点采用加速摊销的方法,保证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于不易贬值的无形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线摊销法,保证摊销的合理性;对可能升值的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摊销,只需定期评估它的价值。

2.合理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取决于其受益期,而受益期是在无形资产取得时预计的,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对于没有任何规定的无形资产,其摊销期限不得超过10年,这对当前无形资产种类日益复杂、性质特点各异的状况显然不能完全适用,也无法真实地反应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应根据无形资产的种类,结合多种因素,综合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6篇

【关键词】摊贩经济;民生;博弈;规制;法律地位;治安综合治理

一、流动商贩现状及面临问题

流动商贩是指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简单商品交易的小规模经营者。他们未履行任何商事登记,没有缴纳任何税费,亦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我国2011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自然人要从事商事经营活动必须先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如果未经登记就属于非法经营,其后果就是予以取缔。

笔者对武汉地区多处流动商贩进行调查发现,一方面,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所带来的各种税费以及高昂的店面租金,会使得这些本小利微的流动商贩望而却步。流动商贩中,大部分人为本地周边地区居住的农民或者赋闲无工作人员,大多流动商贩具有谋生的性质,他们没有资金、没有技术,仅靠从事简单的日常生活用品买卖维持生计。因此尽管现行法律法规、武汉市的相关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他们的经营活动予以支持,甚至是明令禁止,但他们为了生存仍然继续经营。

纵观流动摊贩的发展历史、经济意义以及治理模式,政府对流动摊贩的态度由排斥、驱逐逐渐转变为了认同、疏导。究其原因在于摊贩经济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经济活动,但在一定程度上却是对正规经济的补充,它降低了部分群体的生活成本,为其在城市正式就业制度壁垒的限制条件下创造了一个替代性劳动就业市场,为社会挫折群体生存提供了经济流动的潜在功能。然而不可忽视的是,也正是因为摊贩不必支付昂贵的店面租金,同时也不需要承担其产生的负的外部性带来的成本,使他们贩售的商品与其他合法经营的商户所销售的同类商品相比占据成本优势,在市场竞争上,摊贩可凭借更为低廉的售价吸引更多的顾客群。而这种无偿占用公共资源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若不加以控制便产生错误的导向作用,极易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城管规制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一)流动商贩问题本质是民生问题,存在有其必然

摊贩经济作为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是必然的。其运行也遵循着市场经济规律,社会需求的产生会直接导致相应市场的形成。如今饮食文化的多元趋势渐显,饮食种类的多元也逐渐改变着人们的饮食结构。而流动商贩能够满足坐商无法穷尽多样的饮食单元,由此摊贩经济应运而生。笔者对中南财大学生在流动摊贩消费的频率做了简单的调查得到以下数据:

由上表可以得出结论,摊贩经济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有市场的空缺与不足。对于摊贩与学生消费者而言都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此其存在在市场层面上而言是合理并且必然的。

摊贩经济成为了就业与失业之间的缓冲地带,使底层人民获得了生存喘息的空间,其存在具有民生层面上的合理性与必然性。流动商贩的规制问题也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政府治理行为的伦理指向应维护公众最起码的生存发展权利。

因此,在治理流动摊贩问题上,我们必须正视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对摊贩经济因势利导而非一味取缔。政府的设摊禁制是城市管理决策者以城市秩序作为立法的单一价值取向,妄图打造“无摊城市”却使城市陷入更为无序的尴尬境地。具体而言,应当以包容的态度正视、引导这类群体,首先则是取消设摊的绝对禁制,赋予流动摊贩合法身份,只有职业合法,才有管控的可能。其次,我国迫切需要一个具体的释放机制和综合治理机制,保障流动商贩乃至弱势群体共享城市发展成果和公共福利。

(二)城管-摊贩之间的博弈分析

在承认了流动摊贩的合理与必然后,政府需要做的便是监管与引导。目前我国城管作为政府与摊贩之间的桥梁,由城管出面征收管理费进行监管,对摊贩收取管理费是维持摊贩经营稳定、市场运行公平的保证。但由于管理费将使摊贩本就微薄的利益部分流出,因此,他们为了保留自己的利益往往采取逃避管理费的态度。同时,政府在征收费用时极易将原本合理的行为转变为寻租行为,摊贩更加不愿意配合,两者由合作走向对立。由于摊贩和政府为两个不同的主体并代表不用的利益,因此对于管理费的征收笔者试图用博弈论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摊贩,他们拥有政府难以获知的私人信息,在信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情况下,摊贩拥有信息优势。而政府虽然无法确定对摊贩的缴费能力,但拥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即便摊贩在信息非对称方面占优但仍然得服从于政府制定的规则。政府虽然无法在信息上占据主导地位但在博弈双方规则非对称上极具优势。由此,政府对摊贩实行管理费的征收是一种长期的监督博弈。其中的博弈主体为:摊贩、政府部门(城管)。目标分别为:自身利益最大化、尽可能普及管理费征收以示公正。博弈策略分别为:配合缴费和逃避缴费、监查和不监查。设定管理费为G,摊贩逃避缴费时损失收益L,逃避被发现的罚款为F,城管的监查成本为C。由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新闻文献与逻辑推理可认为,由于摊贩的流动性使得城管大面积监查的成本大大增加,因此C最大;被发现时的罚款F第二;由于考虑摊贩整体的经济能力,政府设定的管理费G其实并不多,因而逃避损失的收益L多于管理费G,但小于V。由此可得到以下关系:C>F>L>G且F+G>C。

(三)流动商贩的商法规制

在前述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流动商贩是无法取得个体经营证的,所以,要将流动商贩融入市场经济中,不能仅靠政府的管制与扶持,那么就需要对流动商贩进行商法规制。

首先,需要确认流动商贩的商法主体地位。大部分流动商贩以此经营为生,其经营范围具有相对确定性,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我国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偶然实施的商品交易活动,对此将纳入民事主体交易的规范范畴,流动商贩具有连续实施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活动,具备商事主体的实质要求,可成为商事主体。由于流动商贩的交易是面对面的原始交易,经营能力是公开的,不需要专门建立公示制度,因此,对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可以建立登记豁免制度,但兼顾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需要对其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身份信息。

其次,需要确认流动商贩取得商事主体资格后的权力与义务。流动商贩偶尔从事小商品经营的不能成为商事主体,只能享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需要持续性从事小商品经营的流动商贩才能成为商事主体,即可享有相应的商事权利,例如营业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商誉权等,同时,还应履行商法中相关的义务。

最后,商法规制要结合政府部门的政策管理,对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时间、经营许可地点以及经营许可范围等进行规制,订立合适的管理费收取制度,并且着重对设摊产生的负的外部性进行管控,尽量实现相关外部性的内部化。在此层面上,达到既便于管理,保障交易安全,又可保障流动商贩自主选择权利的最终目标。

(四)确立城管主体地位,改变城管执法方式,完善城管监督机制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因此,要从法律上充分确认城管的执法主体地位,保障执法的实施。在目前很多地区,城管部门仍非“行政机关”,有些是事业单位,有些甚至是临时机构,因此,要从法律上确认城市管理局的主体地位,赋予其城市管理执法权,才能将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条例贯彻实施。

城管在执法方式上要有所创新,长期以来,城管执法总处于“尴尬”境地,采用柔和的执法效果不佳,执法强硬又容易导致矛盾爆发。在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首创的以“公安+城管”为主的“天河车陂综合执法模式”,将公安部门和城管部门形成合力,短短时间,执法效果立竿见影。城管执法手段要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最有效、最恰当、最合理的方式,同时也要做好防范流动商贩的“复生”,不定期的巡视、电子监控等。

(五)商贩治理应在政府和市场结合中寻求出路

要解决流动商贩的管理问题,需要权力部门将其限定在维护城市秩序的合理范围内。但是在城市管理权力的构建和巩固中会滋生扩张,产生强制执法、违法执法,甚至于暴力执法,造成恶性事件,形成多方利益冲突,从而表现为政府失灵,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流动商贩的治安综合治理,表面上是对城市环境的规范治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实质上是对大批流动商贩的民生权利、政府部门权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复杂关系的处理。单纯依靠政府,会造成大量人力资源的臃肿、浪费,形成一种畸形的社会风气,因此,对流动商贩的城管规制问题,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市场调节的问题。政府部门是一个宏观调控的主导者,而将流动商贩融入市场调节才能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寻求长久生存。通过建立流动商贩与市场的某种合理的“交易”方式,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控制。同时,摊贩应当对环境的改善享有“剩余索取权”,以此激励摊贩对市场秩序与周边环境维护的主动性和自发性。

(六)组建摊贩协会实现摊贩行业自治

虽然市场与政府相结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贩的治理,但是由于市场与政府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因此第三部门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适当的权力下放与行业自治的开展可为商贩治理提供一条有效途径。

因此,建立摊贩行业自治组织,将原本分散的、流动的摊贩个体统一归于该组织下,并由该组织负责,城管执法可通过对自治组织的管控进而达到对流动摊贩个体管理的目的。此外,流动摊贩个体也可借由自治组织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方面,自治组织可以对摊贩的诉求作出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非合法的判定,也可及时了解摊贩的经济状况使城管-摊贩博弈达到信息对称,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赋予摊贩协会实质性的自治权节约了政府对摊贩民意调查的信息调查成本,同时将城管从管理末端中摘除了出来,节约了警力资源,也有利于城管形象的重塑。

在摊贩协会与城管部门职能设定上,应明确划定各自权限,避免“越位”与“缺位”。笔者认为,对流动摊贩合法化后的申请营业许可的程序、标准、程序以及经营性活动等日常事务可由行业协会负责管理,对摊点分布、所售食物等其他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由城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及群众代表共同协定。同时,城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流动摊贩进行抽检,达到对摊贩协会的监管。同时行业协会也可举报城管部门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七)由宏观到微观的立体治理体系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7篇

研究“占道经营”首先要界定什么是占道经营。不难发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告,电视、报纸的新闻报导中,“占道经营”一词几乎总是与“集中整治”、“治理”、“取缔”等词语同时出现。城市管理部门清理整治的占道经营行为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沿街店铺利用门前空地或道路进行店外经营的行为(城管部门通常称之为“伸舌头”);二是街头摊贩利用路边空地或广场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商品交易的行为。本文主要将第二种情况,即小商小贩在城市街头的贩卖活动(即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相关的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公共利益辨析,其原因有三:一是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发生的占道经营情况中,90%以上为小商小贩的街头贩卖活动;二是占道经营治理中所积累的矛盾和出现的暴力抗法等问题也主要来自于对街头摊贩的取缔行动中;三是街头摊贩主要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无法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弱势群体构成,关注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对其所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进行研究,对于在城市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选择原因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定义:城市无稳定职业者为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利用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所从事的小规模的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的商品经营活动。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从业人员:实施占道经营的街头摊贩来自于“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按户籍属性区分,这一群体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以下岗失业职工为主的具有城市户籍的无稳定职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村转移劳动力。

(二)从业动机:街头摊贩限于自身条件,迫于生计而实施占道经营行为,其动机是“获得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其在主观上并不存在破坏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的故意,其在客观上弥补了城市商业网点覆盖能力的不足,方便了市民生活。

(三)经营地点:城市路边空地、广场、绿地等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这是本文所研究的占道经营问题在空间上的规定性:一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城市;二是占道经营的实施地点为城市中开放的公共空间。而如何发挥城市公共空间除通行能力之外的多种用途,从而彰显城市特色、增添城市魅力、增加就业机会、恢复城市活力正日益为城市管理研究者所重视。

(四)行业特点:“小规模的”“商品经营”活动。街头摊贩在学历、年龄、劳动技能等方面大多处于劣势,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所以其从事的占道经营活动具有技术要求低、投入少、规模小、见效快的行业特点,而这一非正规就业形式为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政府态度:街头摊贩的占道经营活动“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认可保护”,属于违法行为,因而受到城市管理部门反复的清理取缔。在政府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占道经营取缔过程中,城市管理者与摊贩之间积累了一定的矛盾。

从“街头摊贩占道经营”定义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出,摊贩实施占道经营是在自身生存能力和就业条件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为维持生计而进行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的行为,但本身并不存在“违法”的故意。而政府部门为了维护市容环境等公共利益,对其反复加以取缔,致使以弱势群体为主的摊贩群体在难以找到其他生活出路的情况下,与政府部门维护市容环境的执法权之间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一些暴力冲突和流血事件,从而使占道经营治理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社会问题。

二、运用公共管理理念分析街头摊贩占道经营活动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从城市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维护城市的美好环境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市民的公共利益的,而市民却对城管执法人员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执法行为颇多指责,对被查处的街头摊贩则抱有深切的同情。城市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代表的是广大市民的利益,数以百万计的市民与一个城市中存在的数以万计的街头摊贩来比,自然是大多数。也就是说,城市管理部门的“取缔占道经营”行动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为什么依法行事的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执法行为却陷入令“多数人”和“少数人”都不满意的境地呢?其实,仅仅将占道经营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还远远不够,该问题的边界已远远超越了违法和执法简单认识,我们还要从这种行为实施者的生存状况,摊贩经济的存在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重新审视占道经营问题。本文将分别运用“需求层次理论”、“帕累托改进原则”和“外部性分析”来论述: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城市驱逐摊贩的理由。

(一)摊贩从事占道经营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都潜藏着从低到高五种不同层次的需要,这五种需要依次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一般来说,某一层次的需要相对满足了,才会向高一层次发展,追求更高一层次的需要就成为驱使行为的动力。那么,街头摊贩处于需求层次理论所给出的哪一个需要层次,他们就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我们首先要对占道经营从业者即街头摊贩的在社会生活中所处阶层和生存状况进行分析。根据中国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课题组的分析,将当前中国社会划分十大阶层,这十大阶层分别为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占道经营从业者群体显然属于十大阶层的最底一层,城市无业、失业、半失业者是城市中最贫困的群体。该群体的普遍特征是“四低”:低学历、低劳动技能、低收入、低社会保障(或者根本不享受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明显处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所描述的最低层,即生理需要层面,他们成为街头摊贩的主要原因和动力,就是因为占道经营几乎无进入门槛和技能要求,成本低、见效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满足最低的生存需要。我国春秋时期的政治家管仲曾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要求商贩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尚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为保证市容市貌来放弃为自己提供生活来源的“霍布森选择”是并不现实的。

(二)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要体现“帕累托改进”原则

城市管理者取缔占道经营并不是为一己之私,他们也是在维护公共利益。那么,我们在这里需要辨析一下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哪些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是否可以在以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下变得无足轻重呢?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并没有一个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概念。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上是被普遍认同的:一是公共利益并非仅是大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当少数人的利益因所谓的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时候,需要对受损一方进行必要的补偿,通过这种补偿来实现或者说接近达到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帕累托改进。

目前城市中的摊贩群体主要由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力构成,他们不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化进程的受益者。改革是世界和历史潮流,我们的国家和民族要想获得永续发展,只有坚持继续深化改革。改革使国力迅速增强,经济迅猛发展,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提升的同时,有些人成为改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他们并未在改革中获益,而是加入了无稳定职业群体的行列。根据帕累托改进“有人受益而无人受损”的原则,他们理应得到相应的补偿,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维持正常的生活。但目前尚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小,覆盖率低,大部分城市非正规就业者还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因此,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走上街头,成为摊贩,以这种“自我救济”的方式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中的一部分在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提升的同时,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他们理应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得到相应的补偿,在这种补偿尚不到位的情况下,“帕累托改进”原则并未得以实现,如果政府和社会对于他们的“自我救济”行为给予宽容、理解和引导,允许摊贩通过自食其力解决生存危机,我们可以将这种解决办法作为目前无法真正实现利益补偿情况下的一种补救措施,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趋近于“帕累托改进原则”,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街头摊贩占道经营的外部性分析

占道经营对城市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是这一行为的负外部性,消除这一负外部性正是城市管理部门取缔摊贩的理由。多年以来,城市管理部门以运动的方式对占道经营行为采取了一轮又一轮的取缔行动,每一轮集中整治,城市管理部门都力图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方式消除这一“城市顽症”。但是,城市政府部门忽略了这一“占道经营”本身的正外部性。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困难群体和城市化进程中流入城市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成为城市中无稳定职业的困难群体,而由于我国近年的高经济增长并未带来高就业增长,这一群体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会保持一定的规模。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对这一群体的覆盖率非常低,他们在难以进入正规部门就业的同时,无法靠社会保障体系中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无稳定职业群体中就业一部分具有劳动能力者选择进入非正规就业领域以实现“自营就业”,在非正规就业的方式选择上,成为街头摊贩的进入门限最低,见效最快,几乎是就业能力较低的困难群体的最可能做出的选择。根据世界劳工组织的调查,成为街头摊贩是进行非正规就业的主要方式。而这种“自我救济”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减轻政府负担、保持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正是占道经营行为所具有的巨大的“正外部性”。本文认为,这一正外部性远远大于其负外部性,而城市管理部门恰恰是忽略了或者说低估了街头摊贩存在的巨大的正外部性,而试图以行政强制手段彻底铲除占道经营现象的行为以消除其负面影响。但是,强制取缔的措施在使城市市容环境得以改善的同时,却迫使众多以“占道经营”来实现自我救济的摊贩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谋生方式。摊贩群体在无法实现自我救济又难以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没有办法得到满足。本文认为,街头摊贩在合理范围内存在其正外部性是明显的,而城市管理部门在退路进厅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取缔摊贩是在进行一场损失大于收益的“负和博弈”,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占道经营治理政策时,应重新认识街头摊贩的存在对于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通过规范、引导摊贩的经营活动,体现城市治理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而使摊贩经济为方便市民生活、保障摊贩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发挥积极作用。

三、政府部门在占道经营治理中的作用

城市治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便民而不是治民,这一指导思想在占道经营治理中尤为重要。这里的“民”是包括生活在某一区域内的所有的人,当然也包括这一城市中的街头摊贩。摊贩群体与生活在同一城市中的其他人一样,也需要生存,也有老人需要照顾,也有孩子需要上学,也有喜怒哀乐,也有生老病死。但他们又与城市中的很多人不同,他们来自于城市中生活最贫困的群体,他们夏天头顶烈日,冬天冒着严寒,从事着这个城市中最辛苦、最没有保障的工作。他们用自己的劳动为市民带来了生活的方便,同时获得维持自己和家人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微薄收入,他们属于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来自全社会的特别是政府部门的关怀和帮助。

城市治理要体现便民原则,城市管理领域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占道经营治理更是如此。在占道经营治理中,要切实以“便民”而不是“治民”为指导思想,在方便城市居民生活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摊贩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而不是以行政强制手段而进行取缔,这样才能在城市管理、占道经营治理当中真正体现“便民”原则,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地摊经济发展现状第8篇

“地摊银行”的作用

“地摊银行”是伴随边境地区经贸发展出现的一种特有现象,其产生和存在有其自身的特殊背景和客观必然性,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具有两面性。

对经贸发展的促进作用。一是填补了未开通货币兑换业务的空白。到目前为止,中缅边境贸易双方银行尚未建立正式的银行结算体系,无法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边境贸易交易中对人民币与缅币兑换的实际需求是通过“地摊银行”进行的。二是为一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相对于银行来说,“地摊银行”具有手续简单、交易所需时间短,借贷金额、利息、贷款方式均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商定,这种融资方式对个人和企业有较强吸引力,一些个人和企业便通过“地摊银行”寻求资金出路。

对金融监管形成的挑战。一是加大了反洗钱工作难度。参与“地摊银行”货币兑换交易的人员身份复杂,银行难以进行身份鉴定,增加了反洗钱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加之“地摊银行”交易币种的多样性和交易方式以现金为主,容易成为毒资、赌资等非法资金的有效掩护,为非法资金流转提供了便利条件,不利于对违法资金进行跟踪监控。二是加大了现金管理工作难度。2005年瑞丽市金融机构现金收付已呈现大进大出的现象。而且边境地区经济金融不发达,存款来源相对较少,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部分金融机构往往以放松大额现金提取限制来吸引客户,使大额现金收付报备制度流于形式,导致对“地摊银行”现金收支缺乏有效监管。三是催生巨额人民币现金跨境流动。由于目前境内外人民币不能通汇,“地摊银行”成为人民币现金流动的重要集散地,很多人通过“地摊银行”兑换大量的人民币现钞,非法走私携带,造成巨额人民币跨境流通。这给我国的金融外汇管理带来的影响是:助长非法外汇交易;加剧周边地区人民币投资的监管难度,大量的缅商人民币投资无法询证;扩大国际收支统计误差。

弱化“地摊银行”的建议

要正视“地摊银行”问题,应采取“疏堵并举、逐步规范”的方式使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建立双边结算平台。中国人民银行应通过外交途径与缅甸中央银行加强协调,推动建立双边银行结算体系。在此前提下,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与缅甸边境地区银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行关系,动员缅甸边境地区机构、人员入境开立人民币边贸结算专用账户,畅通结算渠道,为贸易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