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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赏析八篇

时间:2023-10-02 08:56:43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一)社会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而他们法制观念的强弱,更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让青少年自觉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更是事关祖国的未来。邓小平同志曾提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

(二)家庭教育存在误区

有些家长觉得孩子出门有学校,入门有家长,一直受的是正统教育,孩子不会出问题、入歧途。况且“儿孙自有儿孙福”,父母无须杞人忧天。殊不知“大意失荆州”,正是这种漫不经心最易毁孩子。“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思想上不高度重视,就不会有认真教育孩子的行动。有些家长重智轻德,忽视思想品德教育,一心只是企盼着孩子长大成为这个“家”、那个“家”,一心只是忙着让孩子学这学那,结果五花八门的十八般武艺真学了不少,唯独思想意识不行,不但没有成龙成凤,也没有成人,甚而成了次品、废品、乃至危险品。如:北京一小学生因家长要他考高分而难以达到,自杀而亡。《中国妇女报》载,一向聪明好学的金某举刀刺向自己的恩师…・・在狱中,金含泪告诉记者:“请转告我的同龄人,要以我为鉴,切莫触犯法律!”

有些家长以所谓的工作忙为由,采取甩手不管、放任自流的态度。父母和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养育教诲之责,养而不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对家庭有百害而无一利。前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讲:“没有时间教育孩子,就等于没有时间做人。”有些父母真管而不得其法。这些父母恨铁不成钢,动辄对小有过失的孩子采取打骂、禁闭、罚跪,或者对孩子采取盯梢、监视、偷看日记、私拆孩子信件等错误做法,这不仅是方法不对的问题,也是家长本身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增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严重危害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有逐年增加之势,且发案年龄越来越小。如:北京市发生的5人抢劫团伙案,年龄都在14岁以下。青海某市有15名青少年组成犯罪团伙,年龄在17岁以下,他们相互勾结,携腰刀、带棍棒,趁夜深、黎明人少时,拦截出租车,对乘客以及行人进行抢劫,拦截并对女青年进行、和。他们先后从受害人身上抢得价值43万余元人民币及物品,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危害,骇人听闻,触目惊心。调查表明,学生家长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特别是对家庭法制教育不够重视,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率增长的主要原因。大批下岗职工的客观存在,亦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这就提醒全社会,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更要有与之相适应、相一致的高素质的法制观念,也更进一步说明,加大家庭法制教育力度已刻不容缓!

二、对家庭法制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家长要转变教育观念

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让孩子学会遵守人生路上的“红绿灯”,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我们每一位家长都应当转变教育观念,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孩子成才中的重要作用。家庭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有着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我们每一个家长都应当切实转变思想,牢固确立依法育人的观念,本着对后代、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家庭法制教育,促使子女成为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新一代合格人才。

(二)家长要言传身教,给子女树立良好榜样

做父母的应该懂得既要言传,更要身教,给子女树立良好榜样。曾经有人说过,孩子是看着父母“背后的形象”长大的。因此,作为家长,一言一行都要严格要求自己,以便孩子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来观察自己“背后的形象”都不会产生言行不一的印象。孩子生活在法律意识浓厚的氛围中,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接受法制教育。如果家长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常常要打一些法律、法规的“球”,或者还有一些轻微的违规违法行为,那么孩子的法律意识也不可能增强,时间一长,法律、法规对其约束力在其观念中就会淡化。另外,父母要保持教育的一致性。首先,态度要一致。如果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态度不一致,父亲反对拒绝的事,母亲却支持袒护,就会使教育影响互相抵消,还会使孩子无所适从,怀疑父母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使孩子利用家长的矛盾掩盖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或者使孩子我行我素。其次,前后要求要一致。有些父母对孩子同一事件的教育,时间不同,要求也不一致,时而这样说,时而那样说;高兴时这样说,不高兴时那样说,前后矛盾。这不仅不能起到教育的作用,还会使孩子责怪、憎恨父母。

(三)家庭法制教育要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家庭法制教育没有规范的场所课堂,没有一成不变的书本教材。其实,家庭就是课堂,生活就是教材。进行家庭法制教育,必须讲究方法,注重教育实效。在具体方法上,应侧重于以下三个结合:一是家庭法制教育与培养良好习惯相结合。俗话说:3岁养成的习惯,60岁也难改。家庭法制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非常重要的。作为家长一定要细心观察孩子的日常表现,发现问题,及时严肃、认真地抓紧教育,做到防微杜渐。二是家庭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违法犯罪与品德不良有密切关系,可以说品德不良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和“信号”。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犯罪学生中,有80%的人在校时属于“问题学生”。所以,家长要十分重视对孩子进行文明礼貌、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等优秀品德的教育,从而约束和制止不文明、不道德、不守法的行为,培养孩子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三是家庭法制教育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基础,应与学校教育形成互补,只有家庭与学校相互配合,对孩子的教育才会产生“1+1>2”的效果。家长应与学校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孩子在校情况,从而配合学校抓好对子女的法制教育。

三、家庭法制教育的内容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2篇

近年来,____市妇联按照全国妇联和省妇联的要求,紧密联系____实际,立足妇女儿童,就家庭教育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座谈、走访、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会同市教育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历时3个月,对全市各学校、镇街、机关单位等进行抽样调查。

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家庭教育虽为社会、学校和家长广泛重视,但其在立法方面却是空白,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家庭教育进行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管理,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是教育体系的基础,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2010年,国家出台《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订家庭教育相关法律,下发《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规划》。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市妇联紧密结合____青少年教育实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造性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工作。2014年10月,市妇联会同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就当前我市家庭教育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此次调研历时3个月,随机抽取14所高中、13所初中、17所小学(其中包括1所留守儿童学校、1所流动儿童学校)、4所幼儿园、12个乡镇、4个机关单位、1个教育培训基地进行抽样调查,向全市下发《____市家庭教育立法可行性调查问卷》5210份,回收有效问卷4336份,并对调研结果认真分析,形成此报告。

通过统计分析数据可以发现,当前民众对家庭教育重要性和方式方法有着清晰的认识,迫切希望政府进行家庭教育立法,为广大家长提供科学规范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

一是民众普遍认为家庭教育至关重要。在“与孩子交流时间”、“对孩子的关注”调查中,66.31%民众与孩子每天都交流;对孩子的关注首先是品德(56.04%),其次是学习(45.16%)和个性(37.75%)。由此可见,大部分家长能通过多种方式与孩子交流,对孩子的错误能够采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家长十分注重孩子的品德、学习和个性的成长,不以学习为唯一衡量标准,更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对孩子成长的认识较为客观和理智,这为家庭教育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民众十分渴求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培训。在“获得教育子女知识和方法渠道”调查中,61.28%的民众会选择通过亲友同事获得知识;在“家庭教育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调查中,66.77%的民众选择缺少经验借鉴,62.27%的民众选择缺乏相关知识,31.18%的民众选择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民众在家庭教育方面虽然优先选择从朋友、家庭那里获得帮助和支持,但普遍认为这样的帮助和支持并没有满足需求,效果并不理想,更希望政府通过立法培育发展家庭教育市场,并对培训机构予以严格管理,使家长能够在正规的培训机构,接受高质量的家庭教育培训。这说明家庭教育立法是解决现实问题和民众需求的重要保障。

三是民众迫切希望政府进行家庭教育立法。在“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问题”和“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应由谁负责”中,96.22%民众认为家庭教育具有重要意义;57.08%的民众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87.64%民众希望政府能够在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普遍对家庭教育非常重视,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强烈,对家庭教育立法持赞成态度,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中发挥组织者和支持者的重要作用,希望通过家庭教育立法为家长提供科学的教育方法,为孩子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家庭教育立法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在青少年教育中均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虽然现阶段民众对学校社区和办学机构提供的家庭教育服务总体满意,但从家庭教育的长远发展看,仍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民众参与家庭教育立法意识不强。尽管民众普遍支持家庭教育立法,但从调查数据看,民众对直接参与立法呈现出两种态度,对参与家庭教育立法认为相当重要和无所谓的各占一半。这充分说明民众尽管能够认识到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性,但对家庭教育立法如何立法、怎样推动立法认识不到位,积极性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形成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社会氛围。

二是家庭教育责任主体不明确。由于家庭教育没有纳入政府行政管理系统,缺乏有效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谁来管理谁来监督责任不明晰,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谁来规范以及如何规范,使得家庭教育成为家长和个别部门的责任,社会力量难以得到资源优化配置,有的甚至被闲置和浪费,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严重制约了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三是家庭教育服务水平整体不高。当前,家庭教育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是学校,学校有足够的教育力量和教育条件,但由于市场缺乏准入机制,因而专业机构及专职人员极少,家庭教育工作呈现阶段性、临时性、非专业性、无保障性等特点,无法从根本上满足需求,家庭服务水平与家长需求严重不适应。

家庭教育立法应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多元的教育保障,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水平,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是加强舆论

宣传,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传媒作用,拓展家庭教育宣传载体,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微博等载体,组织丰富的公益文化活动,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广泛宣传家庭教育正确理念、科学方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调动社会力量。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总体规划,强化政府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的责任,明确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使之责权明晰、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力量和教育资源,扩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覆盖率,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3篇

学校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对象。多年来,我校按照上级普法规划的要求,把普法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校今年以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点,普遍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六项要求”。一是各校必须将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德育教学和必修课计划,每周必须安排一课时法律专门课,挑选具备较高法律意识和自律品质、有较扎实和较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教师任课,为确保教材的严肃性、准确性、针对性,还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征订由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的普法专用教材《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真正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课时有保证、任课有教师。二是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准以思想品德课、政治课取代法律专门课,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同时,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避免成人化和公式化。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利用少年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加强指导与交流。四是在抓好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年度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实行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围绕普法、教法、执法、用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逐步实现;依法治教,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把学校工作纳入法治管理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五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四五”普法期间我们力争将所有法制课, 思想品德课老师轮训一遍。同时,高度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要求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及教育专业法,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除学校日常法制教育外,各科教师还应结合教学进行相关的辅助教育。并把法制教育作为广大教师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考核的主要内容,要使全体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教法等各方面都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六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实施了“一校一个法律明白人计划”。各校从实际需求出发,从政法机关聘请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明白人”,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4篇

关键词:女性犯罪 家庭暴力 成因 危害 对策

1、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般是在家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本文仅就其中的女性受害者进行论述。

2、家庭暴力导致女性犯罪的现状和趋势

据《扬子晚报》报道,我国某省妇联权益部去年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在问卷中,50%的受虐女性曾迫切地希望离婚,但却没有如愿。有23.6%的受虐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15.6%采取不答理或虽然答理但却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家庭暴力已成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3、家庭暴力成为女性犯罪的原因分析

3.1 我国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男女平等了,但仍然有一部家庭受我国传统的男尊女卑和夫权思想等封建思想的影响,长期就导致了家庭矛盾,严重的一些可能就升级到了犯罪。

3.2 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和经济地位因素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带来了一些社会压力。主要表现为城市人员下岗和农村劳动力的剩余。部分城市和农村人员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同时,改革开放最大的变革是经济上的飞越,这给每家每户都带来了经济利益,但又不可能使每家每户都得到相同的经济利益,有的发展快,有的发展慢。发展慢的家庭隐藏的问题可能就会出现,比如说家庭暴力。据有关的调查显示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家庭暴力表现的更为普遍(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

3.3 综合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法治环境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以及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而带来的法律法规的缺陷从而无法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的保护等。

4、解决对策

4.1 完善立法

(1)制定《家庭暴力防止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家庭暴力的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使其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大大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和措施,制定一套《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来治理家庭暴力问题。

(2)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尤其是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救助工作。要多渠道和多角度地运用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充分发挥他们的威慑与教育作用。国外出台过一项“容忍度为零”的政策,规定对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警察也有权入室制止;而离婚时,用作家庭生活的房屋全归被殴妇女所有。我国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施暴者进行从重从严的制裁来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3)发挥调解功能,促进社会和谐;处理涉家庭暴力案件时,人民法官应广开渠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若确无法调和的,应耐心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施暴方认识到错误,以促进社会和谐。

4.2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

(1)提高家庭成员的法律意识和自身素质;家庭暴力的影响不只涉及受害者个人,还会给社会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要加强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括动,扭转“打老婆孩子不犯法”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错误观点,使全民都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也必须要用法律来处理。因此提高家庭成员的自身素质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家庭暴力。应增强家庭成员的独立人格意识,提高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能力,使其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

(2)开展现身说法教育活动;可利用相关部门如监狱组织法律讲座和心系亲人早日归家等活动,多给改造人员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活动,让他们彻底醒悟。还可以让表现好的改造者进行《讲述自我经历》主题活动,这样的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更有说服力。还可以邀请被求助过的家庭进行现身说话,用他们的事迹来说法来讲法,对反家庭暴力工作多做贡献。

(3)加强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文化传媒和教育系统应当加强道德教育,从意识上让大家明确家庭暴力不仅是家庭私事,而是一种违道德、侵犯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及时诊治心理疾病,消除心理不健康因素,避免悲剧的发生。

4.3 建立多元化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和政府支持

赋予各级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的权利,可设立家庭暴力紧急避难所,避免一般家庭暴力行为向女性家庭暴力行为的转化。同事政府可制定一些相关女性就业的政策来提供给女性就业机会,支持女性经济独立,避免女性受家庭经济的束缚,从而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5、结语

就女性家庭暴力犯罪的上升趋势,制定家庭暴力的相关法法律法规和救助工作已刻不容缓。整治家庭暴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应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范畴,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社会救助、法律规范等一系列系统工程,才能达到预防、制止、消灭家庭暴力现象的目的,真正实现社会家庭两和谐。

参考文献

[1]孔霞.家庭暴力导致的女性犯罪思考,2010.01.10.

[2]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

[3]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5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__年3月14日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特别程序中,专门对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在总结以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家庭和社会环境,受教育程度,成长经历等因素,就未成年人犯罪后接受审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使诉讼权利,得到法律帮助,如何教育和挽救已犯罪的未成年人,从以往的普通规定,转化为特别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让失足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和社会帮助,教育他们改过自新,为他们解决现实和今后的困难。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文关怀。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凡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必须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就具备了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理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该法第二款规定了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触犯法律规定的行为,虽然行为人不满十六周岁,但因年满十四周岁,对法律规定的犯罪仍然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处罚上,该法规定了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和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不得滥用。

二、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一般理解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首先,应当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穿到刑事审判的始终。为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联系,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最好由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合议庭具体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选拔具有熟悉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审判人员主审或参加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尽量邀请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保护组织具有熟悉法律和少年身心特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充分听取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其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开庭时,随案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场,不能通知或无法通知时,应当尽量通知他们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社区、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行使监督权。提醒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纠正侵犯未成年被告人权利的行为。经法庭同意,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帮教等工作。同时,法定人到场后,保障法定人代为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参与举证、质证,进行法庭辩论,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如何恰当量刑发表意见,对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第三,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发通知和邀请函等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旁听法庭审判。根据案情需要,确有必要通知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进行举证、质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自移送审查受理至宣判前,人民法院不得向外界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告诫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查阅、摘抄、复制未成年人案卷后,不得对外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应保密和不公开的规定。第四,不公开审理及公开宣判信息

传播限制原则,法律以强制性的规定,公开宣布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只有经过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到场,到场人数和范围由人民法院决定。到场的代表经法庭同意,并可以参与法庭帮教工作。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则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进行。同时,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法庭应当告知其不得对外传播案情,并记录在案卷。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准备程序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准备开庭时,应当做好以下保障工作:(一)履行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在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书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以及有关法律对该罪行的规定,告知审判程序及其法律规定,询问是否委托辩护人,如何行使辩护权,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有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让他们知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法定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是否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有无其他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异议,人民法院当尊重他们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二)履行通知义务,经过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审查,在被告人接受审判时不满十八周岁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应当依法通知审判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人时,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为其帮助申请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在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不满二十周岁时,人民法院开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经法庭准许,近亲属可以发表看法和意见,在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是共犯时,应将情况记录附卷;(三)接收社会调查报告或自行调查,对人民检察院及其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状况、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犯罪前后表现、监护教育等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等书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列表登记。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司法行政、共青团等社会团体收集调查或自行调查,形成对该未成年人的综合社会调查报告。同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必要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同意,也可以对其进行心理测评。(四)安排会见,根据案件情况,为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消除恐惧心理和体现家庭亲人的温暖,在开庭前和休庭时,安排未成年被告人与法定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有关组织的代表见面。

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法定人等席位设置、戒具使用限制、拒绝辩护限制、语言表达、社会调查材料、法庭教育、法定人补充陈述以及判决书送达等具体事项依法落到实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席位设置,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在辩护台靠近旁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近亲属等人安排妥善的席位,同时,对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为未成年人设置靠椅式座位,在其旁边安放花卉等植物 以减轻未成年人接受法庭审判产生的心理负担,让未成年人在平和的环境里开庭审判。(二)戒具使用限制,对未成年人从适用强制措施开始,法律规定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在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时,都必须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和教育。法庭审理中,原则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戒具。只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足以妨碍审判活动的,才使用戒具约束。待现实危险消除后,应立即解除戒具。(三)拒绝辩护限制原则的运用,若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经评议后,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若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对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人拒绝辩护人辩护,采取了宽容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保护了未成年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也防止了诉讼权利滥用,保证的刑事诉讼的合法有序进行。(四)语言表达平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必须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况,用简便易懂的语言向未成年被告人表达。任何时候发现有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极端的诱供、训斥、挖苦、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必须有力制止。(五)社会调查参照性,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必须要求提供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说明或者介绍等材料,明确家庭和社会安全度。当然,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也许现有的材料能够满足法律的要求,但进入社会考察阶段,情况会千变万化,需要社会治安综合执法部门谨慎行事。公诉机关移送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社会调查报告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无论社会对未成年被告人作了怎样的评价,均可以作为法庭帮教和量刑参考的内容。(六)法庭教育的特殊性,对人的教育主要分为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这是生活在正常环境下的教育方式,而当一个人失足后,自然会产生在特殊环境里的教育。法庭教育是以上教育形式欠缺后的弥补性和期待性教育。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教育,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时,无论适用普通程序或者是简易程序,根据案件的特殊性和该未成年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依法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帮教,宣判时,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同时,法庭还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与。(七)法定人有权行使补充陈述权,在 未成年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应当征询法定人的意见,是否需要补充陈述,让其行使补充陈述权。(八)判决书送达,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时,依法将判决书送达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但是,在定期宣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判决时,遇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庭或者是共犯的,法庭可以通知他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基层组织或者学校的代表等到场,待宣判后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法律规定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无法或者不能向其法定人送达时,法庭有义务向未成年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等送达刑事判决书。

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执行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6篇

我校做为市属重点中学,认真制定了“五五”普法宣传教育计划,把依法治校作为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把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作为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认真地探索和实践,初步形成了依法治校的机制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制度,使学校的管理工作纳入民主和法制的轨道,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加规范和有效。在学校领导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学校已连续十四年没有犯罪生和辍学学生,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各项工作加快发展。我校多次被评为全国和天津市法制教育先进学校和示范学校,被市教委授予“市法制教育特色学校”的称号。

一、抓教育教学质量的同时,突出法制教育

我们把教职工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要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必须让教师知法、懂法。我校建立了每学期上班第一天全校教职工法制教育报告制度,三年来共请了7位法律专家为教师做法制报告。每月安排第一周政治学习时间为教师学法日,组织教职工学习有关教育的专业法律和法规,并与学习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结合起来。每学期要组织教职工法律知识开卷考试,引导教职工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确保每学期教职工学习法律时间为20小时。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以提高法律素质为重点,坚持上好法制课,把法制教育课纳入课表,每月一节,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每学期全校统一时间进行一次法律常识考核,寒暑假留法制教育作业。同时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始终把普法和师德建设紧密结合,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用教师的高素质塑造学生的高素质,用教师的发展推动学校的发展。我们在坚持教师依法治教,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要求教师要为人师表,做学生的楷模。广大教师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职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热爱事业,关爱学生,严谨治学,对学生高度负责成为我校教风的特色,赢得了社会的肯定。

二、创新方法,完善青少年法制教育制度

学校依法治校的目的在于育人,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突出学生法制教育这个重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提高全体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应该看到,学校法制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全面素质的组成部分,法制教育是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任务。我们认为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法制教育是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针对青少年的特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由浅入深,由低到高,互相衔接的教育系列,并纳入课程,坚持经常,才能保证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法律素质。

根据我市中小学法制教育纲要,在学生法制教育中,我们主要采取四项措施:

1、制定《育红中学法制教育实施意见》,确立法制教育的目标和重点。初中阶段的法制教育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基础教育,培养学生学法、知法、守法的观念,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主要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使学生基本掌握社会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中的基本法律和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并根据这个重点,有层次,有阶段,有衔接地进行法制教育。

2、坚持上好法制课,使法制教育课程化。我们坚持每学年10课时,每学期5课时,每月1课时的要求,每月第一周班会上法制教育课,纳入课表,由班主任授课。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每学期集中搞两次法制课教研,确定内容,突出重点,统一进度,还聘请有关专家为教师进行辅导,交流教学经验,坚持校长、主任听法制课制度,定期开展法制课评优观摩活动,并将优秀法制课录像。把《毒品预防教育》一书作为学生的必读书目,组织学生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写体会和感想。几年来,共写出大量的阅读体会。为了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学校每学期都要进行法制课考核,督促学生自觉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3、开展课外法制教育活动,做到课内外教育结合。为了深化学生的法制教育,我们除了认真抓好法制课外,还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法制教育活动。使课内课外结合,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结合,提高教育效果。在课外活动中,坚持按照学生的年龄特点、思想实际、接受能力和思想品德发展规律,结合各学段教材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并与爱国主义教育,价值观教育,传统美德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有机结合,注重实际效果。主要开展以下几项活动:

(1)每学期举办“我与法”主题班会教育活动,运用主题班会的形式,让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自己与法律的关系,认识到每一个人都离不开法,从而加深对学法的认识。

(2)每学期举办一次《法制教育手工报》评比展览。几年来,我们先后以宪法、刑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旗法、治安处罚条 例等为专题,让学生编辑手工报,通过选材、设计、制作等过程受到法制教育,同时融知识、趣味、艺术于一体,增加学生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在中央综治委举办的全国法制教育展览中有我校手工报展牌。同时我校充分利用广播、板报、征文进行禁毒宣传,学校固定一块板报,专门进行禁毒宣传,每两周换一次新内容。开展了禁毒手工报展评活动,每学期召开“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主题班会,通过演讲、小品等形式进行禁毒教育与宣传。每年“6.26”禁毒日组织学生走上街道、社区宣传禁毒,另外还组织全校同学参观预防毒品教育大型展览。

4、建立法律咨询室,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学校聘请法律专家和律师做指导教师,为学生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学生运用法律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整合教育资源,与社区教育相结合

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共同努力完成。我校在法制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把学校的法制教育和社会大教育结合起来,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与公、检、法、司和支教单位等各部门通力合作,使课堂内外,学校内外,家庭、社会各种教育形成合力,构建以学校为主阵地,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齐抓共管的新模式。

1、与所在的兴南街办事处和炮台庄派出所建立了学校、街道、派出所法制教育网络。三方签定了《街、所、校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共建安全文明校园的协议》,聘请兴南街综治办主任和炮台庄派出所所长为学校法制教育副校长,聘请10名炮台庄派出所干警为学生法制教育辅导员。三方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为学生做法制教育报告,参与后进生的帮教工作。街办事处和派出所以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为重点,加强巡视检查,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学校、街道、派出所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网络健全,渠道畅通,实现了齐抓共管。

2、聘请公、检、法、司部门专职法律工作者和有关心理教育专家组成学生法制教育宣讲组。其主要任务是定期开展法制教育的专题研讨,交流法制教育的信息和经验,规划每学期法制教育讲座和系列教育活动,并充分利用这支雄厚的法制教育力量,使法制教育有声有色,质量不断提高,同时也为每学期法制教育课提供了师资保证。法制教育宣讲组形成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骨干力量,使学校法制教育有更多人参加,从多侧面进行研究。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内部教师的事,而且成为社会各部门关心的事,开创了各方人士直接参与学校法制教育的局面,加大了法制教育的力度。

3、在法制教育中,特别重视家庭法制教育。坚持开展“法制教育进家庭”,“家庭教育讲法制”的活动。

(1)每学期学校都要利用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家庭法制教育,并实施“禁毒教育进家庭细胞工程”,定期印发《家庭法制教育》、毒品预防宣传材料。召开家庭法制教育研讨会,法制教育进入家庭,提高了家庭教育的水平。广大家长把子女的法制教育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配合学校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

(2)为了进一步推动家庭法制教育,学校确定了100名学生家庭作为家庭法制教育的试点,并聘请这些家长为家长委员会委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法制教育的实践,及时总结在这方面有突出效果的典型经验。召开家庭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请典型家庭介绍经验,使这项活动不断深化。学校、家庭互相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使法制教育更加扎实有效。学校把家庭教育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作为深化青少上法制教育的突破口,作为构建法制教育新模式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3)评选教子有方的好家长。学校每学期都要根据家长法制教育的情况和学生进步的变化,评选教子有方的好家长,在全校家长会上表彰,以此鼓励和带动更多的家长关心子女的全面发展,注重对子女的道德和法制教育,以不断地巩固和扩大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这项活动的开展,拓宽了学校法制教育的渠道,增强了法制教育的实效。如一名学生在自己的自行车丢失后,回家无意中对家长表示,再找不着,就弄一辆别人的自行车骑。家长抓住这一念头,说法讲理进行教育,避免了孩子因一时冲动而违法犯罪。又如一名学生不听学校劝阻,多次私自到网吧玩,在谈心室一名网友提出交朋友的要求,家长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法制教育,讲清盲目交友早恋的危害,避免发生不良的后果。再如,高一有一名学生因家庭困难,无意学习,提出退学求职,家长也表示支持。家长在收到学校印发的《法制教育宣传材料》后,认识到该生刚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家长督促他完成学业是一种法律责任,便主动与学校联系,共同做学生的工作,使学生回到了课堂,学习成绩有了明显的提高。

4、为了使法制教育更加生动,开展了创建法制教育基地的活动。在少管所、法院少年庭、司法局宣教科、街道综治办等地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开展现身说法,以案说法和法律咨询等活动,组织学生定期到基地开展法制调研活动,开阔他们的眼界,增强他们以法论事的能力。在寒暑假等学生集中在社会的时间段里,开展“做遵纪守法好公民”、“综合治理义务宣传队”等活动,引导学生不仅自己要遵纪守法,还要宣传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7篇

(一)不断完善课堂教学环节。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学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在思想政治教育当中要提高法制教育的地位,在遵循教育规律和中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课堂教学方式和的手段,以学生感兴趣的内容为基础,传授相关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思想。第一,要在思想政治课上渗透法制教育的内容。各种版本的思想政治课教材,都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这些知识比较枯燥,会不同程度影响学生的学习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教师可以在教学的过程中,创设一些法制教育情境,如在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用模拟法庭的方法,以一些经典的案例,让学生扮演法庭上不同的角色,使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针对案例的内容进行辩论,这样既尊重的了学生的个性特点,又激发了学生学习和参与的积极性。第二,在作业当中渗透相关法律知识,在中学思想政治教学当中,教师会或多或少的布置一些课下作业,可以适当的选择一些法制方面的内容。如要求学生观看各个省市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之后写一些随想和认识,这些节目当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观看这些节目可以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联系起来,将法律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二)要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现在,多数中学在法制教育上主要是以理论教育为主,缺乏必要的实践教学环节,导致学生所学的知识与自己的生活脱节,影响法制教育的效果。针对这种情况,要强调重视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在实践当中将自己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能力、素质、思想和观念。中学法制教育的实践活动包括校内实践活动和校外实践活动,这两种实践活动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第一,在校内实践活动上,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校内资源,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实践活动。在组织的过程中可以班级为单位,如办法制教育黑板报、手抄报、召开主题班会活动,这些活动当中,学生可以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起到学习和运用的双重目的。学校也应该利用宣传标语、校园广播等多种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开展与法律相关的知识竞赛和文艺节目,设立法律专项基金和网络法律宣传教育园地等形式,来拓宽学生的学法活动模式和法律知识视野。由于多数违法犯罪青少年或多或少的都有一些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学校可以在校内设立心理辅导室,对性人格的中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还可以组织学校的教师编写一些通俗易懂、图文并茂的法律读本。第二,在校外实践环节,学校可以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合作建立校外法制宣传教育基地,利用这些机构的资源,开展一些专门针对中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组织到法庭参加庭审旁听、到公安局参观学习等活动,相信能够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二、充分发挥家庭法制教育的作用

(一)家长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家长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观念对其子女的法制观念和意识有着重要的影响,家长的法制教育往往是在不经意之间完成的。这就要求家长在工作之余,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有条件的家长,可以参加一些家庭法制教育讲座与家庭法制教育经验交流会,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观念,让其能够从了解青少年成长规律的基础上,思考孩子需要什么,使其在教育中学会尊重孩子、相信孩子,不要刻意表现家长的权威。在法律学习上,主要以《宪法》《民法》《刑法》《未成年保护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将所学的法律知识渗透到日常教育当中。同时阅读一些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的著作,运用科学的教育手段增强教育的实效性。(二)要转变自身的教育观念。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教育观念也绑架了他们的教育思想,使教育打上了应试教育的印记,应试教育思想忽视了学生个体发展和青少年发展的规律,是导致青少年心理的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家长在教育当中,不应过分重视成绩,必须摒弃分数万能论。应该从多方面关注孩子的学习与成长问题,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学习和交际情况,一旦出现了不良的苗头,应该及时进行交流,通过恰当的方式引导规范学生的习惯和行为。在法制教育上,家长应该尽所能传授给孩子必要的法律知识,尽所能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孩子生活、学习和交往当中遇到的多种问题。另外,家长在生活当中要以身作则,因为家庭教育多数情况是潜移默化的。

三、充分利用社会教育的补充作用

(一)设立兼职法制副校长。中学可以设置法制副校长,同司法部门进行合作,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如公安机关的宣传负责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在司法一线,有着丰富的法律知识,长期接触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因有更加深刻的理解,由他们担任法制副校长,利用他们的实践知识和真实的经历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更有说服力和震慑力。当然,法制副校长的选拔也有一定的要求,所选拔的人员必须既要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还应该有着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具备一定的教育知识。各地区教育部门,应该对选拔的法制副校长进行统一培训,让其掌握一定的教育知识和方法。法制副校长的所属司法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制副校长评价机制,对他们的法制教育工作进行评价,避免在工作当中敷衍了事,对于不认真履行自己教育职责的应该有相应的处分和处罚,以真正发挥法制副校长在中学法制教育中的作用。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第8篇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50%的孩子想要早点长大独立,究其产生这种想法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点:一是孩子认为现在的环境很不尽人意,希望通过自己的长大来改变生活现状,为父母减轻一些负担,使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尽量少受别人的歧视。二是有些孩子想早点长大独立,离开现在的生存环境,减少因亲人入狱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法律孤儿”大多独立意识较强,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能够自己做饭、洗衣服,甚至有些还能照顾弟弟妹妹。然而,由于他们长期缺少家庭的教导、心理的关怀和亲情的关爱,甚至还要承受着周围人的歧视,从而使这些幼小的心灵倍受扭曲,善恶观念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2“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原因剖析

2.1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孤儿”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当前保护“法律孤儿”的相关法律、教育、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密不可分。我国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尽管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这是我国首次下发的专门针对“法律孤儿”进行救助的中央文件。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同年3月民政部、中央综治等15部委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这些政策虽对“法律孤儿”的救助和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对于解决“法律孤儿”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仍捉襟见肘,尤其是对“法律孤儿”在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更是如此。据有关调查表明,94.8%的“法律孤儿”没有受到过任何社会救助机构的救助、13.1%的辍学在家,他们的生存权、教育权及至发展权深受影响。[4]32-37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保障了“法律孤儿”的物质生活无忧,让他们接受学校教育,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2社会育人环境的营造不到位,“法律孤儿”的身心得不到健康成长父母是罪犯,子女是无辜的,这是人人皆知的常理,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并不总是如此。由于“法律孤儿”复杂的家庭背景及其特殊的生活环境,这些无辜的未成年人不仅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被社会所歧视,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据有关调查显示:社会对“法律孤儿”关心不够,且少数人对其存有敌意。在问及社会对“法律孤儿”这个群体的重视程度时,被访中有59.9%的人认为重视程度一般,13.4%的人认为不重视,26.95%的人认为是重视的。在问到你觉得你周围的人对“法律孤儿”问题关心的程度如何时,56.7%的人认为一般,7.8%的人根本就不关心这个问题,只有19.1%的人认为是关心的。甚至有少数人认为应该对“法律孤儿”采取坚决打压的态度,社会应该歧视他们的子女,让他们害怕犯罪,如果对他们还给予关爱的话,犯罪分子就会没有后顾之忧。[5]正是由于社会各方的歧视,这些“法律孤儿”才形成了严重的自闭症,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我们又怎能苛求在这样一种育人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孤儿”具有高尚的思想觉悟和优秀的道德品质呢?

2.3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成效较差,“法律孤儿”成为被遗忘的对象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以及社会评价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当前中小学校普遍还存在着重应试轻素质、重智育轻德育、重空洞说教轻行为养成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老师主要抓课堂教学和升学率,学校的德育工作要么走形式,要么与学生实际严重脱节。那对于正处于学习阶段的“法律孤儿”来说,情况只能是更糟糕了。父母入狱给那些“法律孤儿”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身心的直接伤害,也使家庭破裂经济拮据,还有社会的歧视。他们中的大多数时常面临着上不起学、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成绩差以及人际交往困难等问题的困扰,理所当然,他们也就成了学校和老师眼中的“差生”、“后进生”。这些“法律孤儿”不仅是学校课堂教学的“弃儿”,也是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经常被遗忘的对象。

2.4家庭思想道德教育的认识不足,“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严重偏差“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存在,除了政府、社会以及学校方面的影响外,家庭的思想道德教育也至关重要。由于“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自身在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习惯性认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多数人将教育简单地与学校教育和智育相等同,认为只要送他们去上学,给他们吃穿就行,忽视了他们在情感上的渴求,缺乏日常行为养成方面的有效引导;有些监护人甚至在日常生活中辱骂、虐待“法律孤儿”,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再一次的伤害。这种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孤儿”在日常生活中行为失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3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孤儿”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路径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升和完善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这其中更应该提高“法律孤儿”等特殊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3.1政府主导制定有助于“法律孤儿”健康成长的法律制度

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在《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总第134期)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状况及其教育对策(贺新春)69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通知”的精神是好的,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法律孤儿”的保护和救助仍难觅法律支持,从而使“通知”中很多内容很难落到实处。所以,我国政府应结合国情,努力借鉴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经验,完善、创新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等法律制度,不断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操作性和覆盖性,以彰显法律的刚性、拓展法律的空间、实现法律的功用。

3.1.1完善国家相关立法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还未能制定专门的保护和救助“法律孤儿”的法律,但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涉及“法律孤儿”保护的相关法律,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合理的条款,明确对“法律孤儿”实施的相应保护和救助措施。

3.1.2实施国家监护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由国家或政府承担对“法律孤儿”的监护职责,切实有效地保护“法律孤儿”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我们不能像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一样设立母子监狱,但应该设立国家监护机构来承担这种监护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在民政救助的总体框架下设立专司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这种国家监护职责,把保护和救助“法律孤儿”的工作任务作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民政部门履行的国家监护职责应该包括:明确“法律孤儿”的法定监护人,并监督其履行监护义务;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能力监护、流浪乞讨的“法律孤儿”,民政部门要承担起监护、教育的职责,使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能够像正常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3.1.3完善低保制度农村大多数服刑人员家庭都面临着经济困难,如果没有低保将直接影响这些“法律孤儿”的基本生活。通过加速完善低保制度建设,特别是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的“法律孤儿”低保问题,将有助于帮助困难“法律孤儿”家庭摆脱困境,保障其基本生活。

3.1.4制定更多的倾斜政策政府应对“太阳村”、“回归儿童村”、“善恩园”、“爱在海边儿童村”等“法律孤儿”民间救助机构在登记注册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给予生活困难的“法律孤儿”抚养家庭一定的生活补助,从而鼓励、倡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法律孤儿”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3.2社会参与构建有助于“法律孤儿”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

“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既要有政府主导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有一个和谐、宽容、健康的社会环境。

3.2.1加强舆论引导,关爱“法律孤儿”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改变我国“法律孤儿”残酷的“社会生存状况”,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些大众传媒的优势,加强媒体宣传的力度,引导全体成员客观地去对待“法律孤儿”,让全社会来关爱“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父母犯罪危害了社会,但他们的孩子是无辜的。这些“法律孤儿”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媒体舆论要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用平等、关爱的眼光去看他们,用自己的爱心去弥补他们缺失的亲情,用社会的关爱去温暖他们幼小而受伤的心灵。

3.2.2净化社会环境,助推“法律孤儿”成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可随之而来的一些社会陋习也沉渣泛起。电子游戏室、室、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遍地开花,、吸毒、色情交易等违法行为藏匿其中,这些都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给“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园、社区(乡村)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彻底清理“三室、两厅、两吧”(即电子游戏室、室、台球室、歌舞厅、录像厅、网吧、酒吧)。同时还要不断深入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坚决取缔、查封传播、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非法出版物;监管整治、过滤处理网络上传播的各种非法信息。3.3以学校为主体具体落实“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是对“法律孤儿”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提高“法律孤儿”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除了抓好“德育第一课堂”、开发好校园文化“德育第二课堂”、营造好学校育人氛围等常规路径外,还应针对“法律孤儿”的特殊性做好以下工作。(本文来自于《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简介详见)

3.3.1建立“法律孤儿”跟踪管理档案“法律孤儿”学习之余的大量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生活着,学校和他们的班主任老师要负责定期与“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联系和沟通,深入了解“法律孤儿”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

3.3.2增强对“法律孤儿”的关爱度在很多老师眼里,“法律孤儿”就等于“双差生”,属于“被遗忘”的一类,所以,“法律孤儿”从老师那里得到的关爱明显少于其他同学。为了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学校和老师要给予“法律孤儿”特殊的关心和监护,使他们能够从学校领导和老师身上找回缺失的父爱或母爱。

3.3.3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学校要安排专业的、有经验的老师担任心理医生,及时诊断了解“法律孤儿”在生活、学习和情感方面的心理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排解,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的困惑。

3.3.4开展有助于“法律孤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活动学校通过举行“关爱他人、关心社会”等主题班会、手拉手活动,让“法律孤儿”充分感受学校大家庭的温暖;针对“法律孤儿”可能面临的生存和交往问题,开展一些“体谅父母教育”、“交往辅导”等活动,让他们在亲身体验中接受教育,以消除因亲子关系缺失对其健全人格形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4以家庭为辅助加强“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良好习惯的养成通常比简单地知道一个道理更重要。“良好的习惯是人在其神经系统中存放的道德资本,这个资本不断增值,而人在整个一生中就享受着它的利息。”182-183所以,“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从培养习惯做起,学校要重视他们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这既需要学校对他们开展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安全教育、生活教育,也需要以家庭为辅助来加强“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3.4.1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法律孤儿”本来就遭遇了家庭的变故,监护人能否为其寄养家庭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将直接决定他们行为习惯的养成、思想道德的水平和社会化的程度。大多数“法律孤儿”所在的家庭条件都比较差,为了解决生存问题,监护人都忙于生计,对“法律孤儿”缺少精神上的宽容和理解。为了使“法律孤儿”能够感觉到家的温暖,其监护人应努力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宁静和谐的情感氛围、民主教养的教育氛围,帮助“法律孤儿”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