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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养护赏析八篇

时间:2023-09-27 09:25:37

渔业资源养护

渔业资源养护第1篇

第二条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江、河、湖、海及沿江、沿海滩涂等渔业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以及收购、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淡水渔业资源费。

第六条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从事外海捕捞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

(二)从事近海拖网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计征;个体渔船按3%计征。

(三)从事近海围网(含对网)、流网、钓作业的国营、集体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计征;个体渔船按2%计征。

(四)从事定置作业的渔船,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计征,其中集体渔船从事高稀网、海蜇涨网、疏目转网、板曾网等作业的按2%计征。

(五)对持有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同类型作业的征收标准加倍计征,但最高不得超过9%。

(六)教学单位的教学实习船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实习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减半征收;实习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七)科研单位的科研调查船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课题任务书、调查监测计划从事捕捞作业的,可以免征;课题或者计划外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按国营渔船同类型作业标准计征。

(八)按规定属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渔业资源费的,按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订的收费标准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9%。

教学、科研单位需要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的,按发放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的权限审批。

第七条淡水渔业资源费的征收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从事钩子、丝网、扎网、抄网、扛网、虾笼、鳝笼、扒蚬(螺、蚌)等作业的船只或者个人,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6%计征。

(二)对从事机拖蟹、机拖虾、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4%至8%计征。

(三)对从事机吸蚬(螺)、软硬簖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6%至12%计征。

(四)在划定的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15%计征;在重点增殖水域采捕增殖资源的,征收比例可以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25%。

(五)在本市管辖的长江渔业水域从事流网、挑张网等作业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2%至3%计征。

凡从事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作业(包括国家限制发展和应当逐步淘汰的作业)的,其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15%,但最高不得超过20%。

非专业渔民从事季节性淡水捕捞作业的,应当按同类型作业征收标准的200%至300%计征。

第八条对多种捕捞方式兼作的海洋或者内陆水域渔船,按其产值较高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对海洋、长江水域捕捞兼作的渔船,分别按相应的作业类型的征收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对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属海洋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属淡水的可以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条因养殖和其他特殊需要采捕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按不超过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15%的标准征收渔业资源费。其中从事鳗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5%至10%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蟹苗捕捞的按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3%至5%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一条凡从事收购或者经营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其收购或者经营总金额的1.5%至2.5%计征渔业资源费。

收购经济价值较高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直接用于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总金额的0.5%至1%计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二条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因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第十三条经本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在本市管辖水域作业的外省(市)渔船和个人,从事海洋捕捞的按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从事淡水捕捞的可以高于本市同类型作业的标准计征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年总产值的25%。

第十四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向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渔业资源费。

第十五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发证权限,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和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本市凡利用江、河、湖泊、河沟等自然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按当地平均亩产值的0.5%至1%计征养殖保护管理费。

精养鱼塘、园沟、宅河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与否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自定。凡征收养殖保护管理费的,每年每亩收费不得超过1元。

第十七条市、县(区)两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权范围在核发捕捞许可证、收购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及养殖保护管理费,在有关证书上记录缴款金额、加盖印章并出具收款收据。

已持有捕捞许可证、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年度审证时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

在规定日期内不缴纳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第十八条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九条渔业资源费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一)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渔业资源费,10%上缴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二)各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海洋、淡水渔业资源费,1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90%留用。

(三)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捕捞许可证所的渔业资源费,8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20%由机构留用,其中的鳗苗渔业资源费,20%上缴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80%由机构留用。

前款规定应当上缴的渔业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当按季度上缴,不得截留坐支。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留用。

第二十条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的使用范围是:

(一)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域的增殖设施。

(二)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以及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

(三)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

(四)为保护渔业资源、渔场环境和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提供经费补助。

(五)为保护特定渔业资源品种,借给生产单位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

依据本办法所征收的养殖保护管理费,全部用于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经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的开支原则上应当高于用于保护管理的开支。

本市渔业资源费用于资源增殖和保护管理的比例为:资源增殖不得低于5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50%,其中对采捕、收购、利用鳗苗所征收的渔业资源费,资源增殖不得低于40%,保护管理不得高于60%。

第二十二条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交同级财政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使用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应当在年初编制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使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自**年度起征收。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养殖保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补充条文,不另订实施细则。

各县(区)制订的补充条文应当报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渔业资源养护第2篇

关键词: 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内容提要: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确立了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和目标 人类已意识到海洋生物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维持资源可持续利用观念指导下,养护概念得到重视并出现在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中。《公约》本身并没有明确生物资源养护的概念,但从其有关条款和与之有重要传承关系的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来看,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内涵是清楚的。《公约》第61条规定,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应“参照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应通过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保持最高持续产量以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1958年《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第2条规定,“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一语系所有可使此项资源保持最适当而持久产量,俾克取得食物及其他海产最大供应量之措施的总称。”其目标是使海洋生物资源达到最完全利用的理想平衡状态,以充分发挥环境、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使人类社会持续利用而不 减损海洋生物资源所具有的价值和利益。总括来看,所谓养护应是指为了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和人类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对海洋生物资源所采取的保养、护理及管理等措施的总和。这一概念是海洋环境保护从单一的渔业资源保护向整体性生态系统保护、从单纯以经济利益为主的人类中心主义向更多关注生态平衡、物种安全,实现环境、资源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转变的体现。 (二)《公约》形成了全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法律制度 《公约》从法律上将浩瀚的海洋划分为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洋区域,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公约》视不同海域规定了不同的养护管理权。具体可分为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沿海国拥有完全主权的海域,如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等,明确了沿海国拥有全面而充分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生物资源,及对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种群或鱼种,沿海国和在邻接公海海域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及相关方在养护管理上的“特别性”权利和义务;三是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公海及其海床洋底,不论是沿海国还是非沿海国均享有《公约》规定的养护管理的“一般性”权利和义务。 (三)确立了缔约国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义务 《公约》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在众多条文中特别要求缔约国,无论是在拥有管辖权的海域还是各国不得主张管辖权的公海海域,都有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合作义务。这是现代海洋法的一大进步。如《公约》第118条要求缔约国在国际海域,凡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民共同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利用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都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1条规定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而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在适当情形下应当和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区域、分区域或全球性的,都有为此目的实施国际合作的义务。包括其国民被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应经常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类种群资料的合作义务。公约第63—67条分别规定了各沿海国和在邻接区域内捕捞洄游、跨界、溯河产卵和降河产卵等特定生物种群或鱼种的国家及相关方,应直接或间接地通过适当的区域或分区域组织,进行养护合作的义务。 《公约》建立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秩序的新框架,开启了生物资源由传统开发利用向现代养护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形式特点 《公约》建立的海洋新秩序,迅速带来了国家管辖海域的法治有序化和国际海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混乱无序之间的鲜明对比,对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公海生物资源形成了新的严重威胁,也暴露出《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的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不足。(P52)上世纪90年代之后,国际社会力图通过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文件完善和弥补《公约》在资源养护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这种发展因发生于1994年新的国际海洋秩序建立之后,故可以称之为“新发展”。从法律渊源角度,这种新发展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新的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大量出现并成为新发展的主体 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整体性、洄游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决定了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不可能通过个别国家的努力来实现。(P10)运用国际法,通过制定国际条约,形成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行为准则,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海洋生物资源多样化的根本途径。 90年代以来或称“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方面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主要包括:第一,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所有洄游生物资源明确了缔约国的权利和养护管理责任;第二,1993年粮农组织第27次会议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及管理措施的协定》(以下简称《遵守协定》),强化了公海捕捞渔船国籍国所承担的管理责任;第三,1993年4月至1995年8月联合国就跨界鱼类种群和洄游鱼类种群问题举行了六期会议,最终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以下简称《种群协定》),确认了在公海捕捞管理中应采取预防性措施,是《公约》缔结以来养护管理公海渔业最重要的多边法律文件;第四,1983年生效的《养护移栖物种公约》及其后制定的各项区域协定,如《关于养护黑海、地中海和毗连大西洋海域鲸目动物的协定》、《养护波罗的海和北海小鲸类协定》和《养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等, 要求缔约国单独或合作采取适当的必要步骤,养护移栖物种及其生存环境;第五,其它涉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系列议定书(如京都议定书)、2000年《对危险和有毒物质污染事件的准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2001年《控制船只有害防污系统国际公约》、2011年《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等;第六,区域性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如《北太平洋溯河性种群养护公约》、《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公约》、《印度洋金枪鱼国际公约》、《中西部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等。 “后公约时代”的上述国际法律文件作为全球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法律形式上属于具有“立法”功能的普遍性国际文件,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在性质上属于正式国际法律渊源,其内容主要是细化和补充了《公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国际制度,是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领域新发展的主体。 (二)非约束性的“软法”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成为重要的国际习惯法 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守则、宣言或标准等形式出现,并在国际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软法”现象,是现代国际法的一大特点。西方学者弗朗西斯·施尼德曾为软法作过一个较为准确的界定,即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却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在国际法上,通常是指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的协议。虽然关于这类被称为软法的国际文件的性质和效力问题始终是学术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普遍认为:软法虽不具有条约法上的约束力却有力地影响和推动着国际法的发展。形式上,它们往往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而不是具体规范,它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针而不是适用于具体情况的有约束力的规范;在内容上,多是对现有或正在形成的国际法原则与具体制度的阐明、确认和宣示,其代表和反映的正是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与广泛接受。正是这一特点,使“软法”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发展和确认具有了无可替代的国际法意义。特别是在那些各国由于利益冲突而不易达成一致的资源、环境、人权等现代国际法新领域,其地位和作用往往不可或缺。(注释2:现行国际法律体制注定了国际习惯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尤其是在环境、资源和人权等国际社会尚存在较大争议的国际法领域。) 90年代以来通过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软法”性国际文件主要有:其一,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的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到1992年底在各大洋和公海海域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其二,1992年联合国里约热内卢环发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等系列文件;其三,1995年粮农组织通过的《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简称《渔业守则》)列举了负责任渔业的基本原则和行为标准;其四,粮农组织为推动《渔业守则》的执行又先后制订了国际文件,如1999年《在延绳捕鱼中减少附带捕获海鸟国际行动计划》、《养护和管理鲨鱼国际行动计划》、《管理捕捞能力国际行动计划》和2001年《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就渔业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更高的养护要求;其五,1998年《粮农组织改善捕渔业现状和趋势资料战略》是一项关于渔业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自愿性文书。此外还有1995年《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上活动污染全球行动纲领》和2001年《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负责任渔业雷克雅未克宣言》等。 以上众多国际文件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软法”,是国际社会对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表示的共同态度或政策,并无意就具体事项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或鼓励各国自觉自愿地遵守,或在制订文件时即已表示不认为该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文件都“在扩充着或编纂着既存的规则”,都应视为国际法的一种渊源。(P12)在现实国际法律实践中,这些文件或成为后来制定的国际协议的先导;或逐渐为其后众多全球或区域性国际文件、国内立法所吸收和援引;或是现行国际法律制度的扩展或说明;并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习惯。(P54)如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对跨界鱼类种群在养护管理上的众多宣言与和决议,正是最终促成《鱼类种群协定》签署的根本原因。这一过程,既是国际习惯法逐渐建立法律确信和共同国际实践广泛出现的过程,(注释3:国际习惯或称“通例”是公认的国际法重要渊源。普遍认为其构成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国家之间普遍、一致、重复性的行为或实践;二是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受其拘束,或称“法律确信”。)也往往是国际社会最终制 定成文国际协约从而走向成文国际法的必由之路。大量出现的软法规范及对其的广泛认同,正反映了现代国际法在法律渊源上的新变化。 (三)国内法与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的大量出现并成为推动国际法发展的源泉 1982年《公约》通过之后,各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落实《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责任与义务,如1983年挪威《海洋渔业法》、1980年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1983年、1996年多次修订)、1996年日本《关于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渔业等主权权利法》与1996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法》等。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特殊鱼种的养护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捕捞能力控制、捕捞方式限制等问题。国内海洋渔业法规的发展已成为各国养护管理200海里专属区内生物资源重要的法律武器。双边法律文件或合作安排,是“后公约时代”国际社会解决区域或跨区域渔业纠纷与资源养护管理冲突最普遍使用的法律手段,相关文件或安排在世界各地大量出现。各国之间陆续签订了大量以共同开发利用和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为目的的双边或区域性协议、安排。如中国先后与周边各国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1997年11月11日)、《中韩渔业协定》(2001年6月30日)和《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2000年12月25日)等,并建立专门渔业或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具体实施。这些文件的效力虽然从法律上讲仅限缔约方,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其内容或规则或成为正式国际协约的先导或补充,或是逐渐成为对国际社会产生影响的法律传统或国际习惯,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增加了新的活力和内容。 对今天这个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国际法的国内化和国内法的国际化”。(P5)从最终的意义上来讲,国际法的所有内容无不发端于国内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最终渊源。 三、“合作执法”的国际法实施机制 传统国际法上,国际社会的结构特征决定了没有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的司法或执法机关保障国际法实施,只能有赖于国际法主体的自觉自愿或单独与集体的强制。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有人将国际法称之为“准法律”或“弱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日趋严峻的海洋渔业与资源形势,如何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提高养护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实施效能,已成为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面临的最为突出和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国际协议,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在实施机制上的缺失,确立了一种具有明显“合作执法”特点的国际实施机制。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公海上船旗国的专属管辖原则正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海洋的浩瀚广大、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都使传统的以船旗国专属管辖为主的船舶管辖机制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管理安排上日益显现出缺陷和无力。《种群协定》、《中白令海峡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养护和管理公约》等新的国际文件都建立了突破传统国际法实施机制的合作执法新机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种群协定》,建立了包括观察员制度、登临检查制度、证据收集保全制度、联合执法机制、通报制度、非缔约国和参与方渔船的监督与管理等为内容的新机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合作执法机制具有如下几方面明显特点:首先,确立了在管辖或安排海域内,任一成员正式授权的渔业检查员的普遍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1条承认调查国渔业检查员在管辖区域或安排海域内对悬挂另一缔约国旗帜渔船的登临检查权,而不论另一缔约国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以确保该组织或安排的措施获得遵守。其次,赋予调查国以一定的强制执法权。《种群协定》第19条规定不论违法行为在何处发生,船只应当向“调查当局”提供船只位置、鱼获、渔具及涉嫌违法捕捞作业相关资料;如调查国依据本国法律确定船只严重违反协议,为确保该船不在公海从事违法捕鱼作业,可酌情扣押船只,直至船旗国对违法行为所认定的但尚未执行的所有制裁得到执行时为止。再次,突破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对第三方无损益”原则,确立了协议或安排对非缔约国或有关参与方渔船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17条明确了对不属于某个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成员,在性质上属于“第三方”的合作义务。“第三方”有义务不得授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从事协定目标种群的捕捞作业,非组织成员国或安排的参与方并应就从事捕鱼作业、捕捞有关种群的渔船的活动进行情报交换,并采取符合本协定和国际法的措施,制止这种船只从事破坏区域或分区域养 护和管理措施效力的活动。复次,确立了港口国的强制管辖权。《种群协定》第23条规定在港口国授权情况下,港口国可以禁止破坏养护管理措施而捕捞的渔获上岸,并可登临检查自愿到港的渔船。最后,确立了在“必须时”可以使用武力的原则。根据《种群协定》区域性渔业组织成员国通过其授权的检查员,认为任何缔约国或非缔约国渔船具有违法行为,即可无条件地行使登临权,一旦发生对抗还可使用武力。尽管在《种群协定》讨论是否可使用武力问题时,有关国家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最终在协定中仍保留了“避免使用武力,但为确保检查员安全和在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受到阻碍而必须使用时除外”的规定。[11](P53-55)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些措施彻底宣告了传统公海捕鱼自由的终结,突破了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的法律原则,赋予了非船旗国的强制管辖权,扩大了沿海国对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被有关学者称为“国际法领域此类法律制度中规定得最为详尽的制度”,是“极富活力”的国际法实施机制。[12](P186-251,285)这一实践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是国际法在涉及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强行法领域的新发展,体现了应对共同国际危机的国际法实施新机制。 四、国际法律原则的新发展 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冲击了传统的国际法律原则,并试图形成生物资源养护的新原则。虽然这些新原则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尚待国际社会的更一步的认可和确信,但这些新原则无论从条约法上还是从国际习惯法上,都并不缺乏国际法理基础、成文法的宣示、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形成习惯所必须的国际实践。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一)负责任原则 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具有明显的维护国际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确立负责任原则是现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的必然要求。负责任原则又被称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各国政府对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在内的地球环境和整个生态系统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它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意味着所有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和强弱,均对地球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有一份责任,并参与到全球环境资源保护事业中来。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指的是各国之间、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担是不平均的,而应与它们在历史上或当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和压力相适应。从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来看,一系列国际文件不仅继承和确认了国际环境法确立的这一法律原则,并有所发展和创新。在明确各国承担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共同责任的同时,对沿海国、船旗国、远洋渔业大国等“利益相关方”提出了更多的养护责任与管理义务。1982年《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在管辖海域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特别责任;1993年《遵守协定》、《种群协定》和1995年的《渔业守则》都进一步强化了渔船国籍国在各国管辖海域之外公海所承担的“一般性”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实施海洋捕捞活动的管理和控制,建立起了对捕捞渔船的监测、报告与强制执行、防止制止并消除非法、未报告以及无管制的捕捞行为等制度;提出了国家管辖海域和公海上负责任行为的原则和国际标准等。负责任原则已成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重要法律原则。 (二)预防性原则 依《里约宣言》,预防性原则是指为保护环境,各国政府应尽可能依照本国的能力,广泛使用预防性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确实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从各法律文件普遍采用“Precaution”一词的本意来看,也都是指在没有科学证据证明人类行动确实会发生环境资源损害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和社会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害。[13](P152-155)本原则是针对环境资源问题所发生后果的滞后性与不可逆转性的特点提出的。传统国际法上,如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规定,只有存在科学证据证实了环境资源问题的严重损害已经发生或即将出现时,才应采取国际行动。但90年代以来,海洋生物资源丧失的速度之快令国际社会震惊,在资源损害发生之前采取相应的限制或控制等预防性措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新国际文件的明确要求与基本规定。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提出“预测、预防和从根源上消除导致生物多样性严重减少或丧失的原因,至为重要”,在“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鱼类种群协定》将预防性做法作为协定的一般原则,要求缔约国在海洋渔业活动中采取审慎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以确保鱼类种群的长期可持续利用 。(注释4:协定第5条“一般原则”规定,应根据第6条适用预防性做法;第6条“预防性作法的适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养护、管理和开发生物资源的预防性做法、互不抵触和相互合作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体现了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实践性与可操作性强;二是注重各类预防性措施之间的联系;三是协议具有强制性要求。应该说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预防性原则是国际环境法领域中表现得最充分、最得到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是预防性原则的典型体现。 五、公海自由捕鱼权的彻底结束与全面管理的公海渔业新制度 包括自由捕鱼权在内的公海自由是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公约时代资源养护的系列国际文件,对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与控制。从国际法来看,这种规范和控制标志着传统公海自由捕鱼制度的彻底结束和公海法律制度的巨大变革。这种变革主要体现于: (一)海洋渔业和资源养护的区域化和全球化管理 重视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及其国际合作,是现代国际海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发展趋势。新的国际文件,在资源养护管理上已逐步实现了对公海渔业资源、特别是跨区域或高度洄游鱼类或种群实现了公海海域或是整个洄游区域从整体上的全程管理和从捕捞、运输、加工和销售等整个渔业生产过程的全程控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众多双边、多边和区域或全球性的协议,并成立全球、区域、分区域或双边的养护管理机构,以形成广泛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实现的。 依《种群协定》要求,由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联合成立的渔业管理机构,包括区域或分区域养护管理组织或安排,与全球性资源环境条约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着资源养护制度的发展。《种群协定》要求成立区域或分区域管理组织以从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而不论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或该安排的参与方的渔船均有服从区域和分区域管理组织或安排的“义务”,并严格将该种区域合作作为入渔的条件,并确立了非船旗国的强制执法等重要内容。为保证协定的效果,《种群协定》规定了有关“非组织成员和非安排参与方”条款,排除了非成员方的渔船在渔业管理组织或安排所订立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管制的区域和分区域内捕鱼的权利。 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成为当前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据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区域性或分区域性海洋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组织58个,其中粮农组织体制下的有11个,全球及跨洋性的有6个;大西洋区域15个;太平洋区域有13个;印度洋区域5个。这些组织依其对缔约国管理职能可分为三种类型:直接确立渔业管理措施的管理型、指导型和学术研究型。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组织为核心的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制度的全面建立,是旧的公海渔业制度的全面结束,也是新的公海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公海养护管理措施的量化和细化 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就是细化了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措施,构建了完整的公海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具体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渔船管理制度、捕捞许可与登记制度、渔船船员培训发证与值班标准制度等。这些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的管理。二是渔业数据统计收集与保存制度、预防性措施、特定种群目标参考点和特定种群极限参考点等具体的量化管理措施。主要是针对海洋捕捞作业过程中的具体环节而采取的量化管理措施,强化对公海作业渔船的管理。三是渔船渔获标志制度。以加强对渔获物的加工、贸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打击非法无捕捞许可的违法渔业活动。另外,第62届联大关于实现可持续渔业的决议草案就要求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全面建立强制性船舶监测、监督和监视系统,尤其要求所有在公海捕鱼的船舶尽快配备船舶监测系统,大型渔船至迟应于2008年12月完成配备以强化公海渔业监管。“只有遵守规章的渔船才可以参与捕鱼作业游戏”。[14](P138)这些管理方法和措施的出现,既体现了现代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措施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趋势,也标志现代国际海洋法已发展到对公海资源养护和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新时期。全面管理海洋的新理念已取代了千百年来“海洋自由”理念。 六、结束语 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国际法在这一领域通过强化国际管理、建立国际新秩序所采取的多方面努力及其未来实施的成效,都值得我们长期关注和研究。这不仅仅因为海洋生物资源关涉到人类社会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国际法在这一领域的新进展,给现代国际法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无论 是法的理念、治理方式、法的形式,还是法的实施,“后公约时代”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第7页),将为我们打开一扇观察未来国际法的窗户。 注释: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中国海洋发展报告[R].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C.C.Joyner.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ew Law of the Sea[J].ODIL,1996,(27). 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5,(1). 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9. [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M].吴越,毛晓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薛桂芳.国际渔业法律政策与中国的实践[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 傅秀梅,王云长.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N].法制日报,2005-12-15.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曾炜.论经济一体化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影响[J].时代法学,2004,(5). [11]郭文路,黄硕琳.国际渔业制度的发展及对海洋渔业的影响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2,(2). [12]G.G.Scrams,Tahindro.Developments in Principles for the Adoption of Fishers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Measures,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Law[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9. [13]刘超,夏清瑕,等.国际法专论[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14]Belton.Strengthening the Law of the Sea:the New Agreement on Straddling Fish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Stocks[J].ODIL,1996,(27)

渔业资源养护第3篇

转变观念,提高保护渔业资源环境的认识。多年来,县委政府和主管部门一直坚持树立“保护渔业资源是水产业的头等大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护渔业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观念。政府各部门不断强化认识、转变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大力推进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在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强化渔业执法管理机制,加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在全县范围内尤其是在沿江沿湖从事渔业生产者及广大渔民中形成了共识。

突出重点,加大保护渔业资源的力度。严格实行“禁渔期”制度。县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在充分利用水面资源优势,发挥水产生产潜力,使水面大县向水产大县迈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将水产开发与资源保护相结合起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实际,确定禁渔期和护草期,划定禁渔区、养殖区、增殖区和实施轮休轮养的制度,实行鱼、蟹、虾等水产品的混养,通过食物链的有效连接,充分合理地利用水草资源和渔业食物养分。开展普法工作。如何提高养殖单位、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生产,以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发展生产,这就要加大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每年,我县结合《渔业法》宣传及专项治理,印发宣传材料,在报纸、电视台同时刊载播放,提高了广大生产经营者的水面、资源国有化意识。人工增殖水产生物资源。为了有效地增殖大湖渔业资源,确保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水产主管部门在对全县渔业现状的充分考察的同时,拿出专项资金对大湖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使渔业资源保护费真正做到“取之于渔,用之开渔”。水产部门引导明星企业对大湖进行增殖,全面推行“种草移螺”工程,推广“湖泊生物资源快速修复与渔业利用技术”科研成果,加大资源修复工作力度。2008年度在泊湖水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大赛湖水产开发公司等明星企业的带领下,全年共注入“种草移螺”等资源恢复资金600多万元,投放螺蛳286万公斤,移植草种52900公斤,复植面积达25.1万亩,使大湖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修复,从而走出了一条开拓创新之路,创造了“投入小、产量高、效益佳”新的经营模式。加强国有水面监管力度,全面实施养殖证制度。县委、政府在转变工作思路的同时将规范国有水面使用权的管理作为产权改革的突破点和起步点,由直接指挥水产经营转到宏观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出台了相关的管理规定,提出新时期发展思路和操作原则,实现国有水面的使用制度改革。按照市场规则运作调整国有水面,实现国有水面政府高度垄断,“一个龙头放水”的基本目标,使国有水面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改变“甩手”承包、“官倒”的现象,遏制酷捕滥捞,“吃资源饭”的境况。开展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湖泊是长江河谷洼地经长江圩堤封闭而形成的水流冲积湖为过水型湖泊。湖内水质优良,无工业“三废”污染。ph.1—7.8,水体透明度1.5—2米。是养殖开发的优良水域。虽然目前境况很好,但主管局及渔政管理部门“居安思危”,通过深入细致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水域检测标准,依法查处、监控生活污水、船机修理等对水域造成污染的案件,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和谐的渔区环境。县级水产部门及渔政执法管理单位是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执法主体,本着“严查、严管、重点打击和普遍教育”的精神,采取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普遍管理、重点突出、联防治理、死看硬守、经常管理与临时出击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国有渔业资源不受损失。

加强领导,形成保护渔业资源环境的强大合力。县委、政府和主管局均高度重视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每年的禁江禁湖、《渔业法》宣传及专项治理工作均由分管领导挂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水产、公安、司法、工商、宣传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制定切实可行的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方案、措施并加以落实,水产部门及其渔政执法管理单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执法管理。公安部门全力配合渔政部门搞好执法检查。工商部门协同渔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集市的有关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司法及宣传部门广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执法、检查情况。各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采取可行措施,加强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环境保护工作。

渔业资源养护第4篇

  一、我县渔业产业发展的现状、潜力及对发展定位的认识

  (一)渔业产业的发展现状。

  “十三五”以来,县渔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渔业和农村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克服各种困难,务实开展渔业产业开发工作,引进鲶鱼、螃蟹、匙吻鲟、鮰鱼等名优品种进行试验推广,培育发展集垂钓、娱乐、餐饮于一体的休闲渔业。纵观吴起渔业历史,实现了我县渔业产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根本转变,为我县打造了一个全新的特色优势产业,并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据调查,目前全县现有养鱼水域面积约10000亩,开展养殖水面达9000亩以上。近年来,又成立了6家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家水产养殖公司,年投放大规格鱼种5000公斤,鱼苗300万尾,预计年末水产品总产量可达到480吨。通过逐年发展,我县渔业水域面积居全市之首,已成为渔业发展重点县。2014年,我县生产的鲤鱼、鲫鱼、鲢鱼、草鱼等四个品种已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水产品产地、产品认证,2016年我县又被农业部全国水产总站认定为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示范站。同时,对水域环境保护也有了进一步认识,创建了简易化验室,购置了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开展了养殖水域水质监测和保护工作。我县水生生物资源丰富,有充足的饵料生物和多品种的野生鱼类及野生水鸟,使这些物种得以在我县生存繁衍。通过各级党政组织大力宣传,提高了区域内居民的环境优化意识,为全县生态保护和渔业产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我县发展渔业产业的优势及发展潜力。

    虽然渔业在大农业中所占比例还不是很大,但从渔业产业发展的潜力和发展前景来看,我县发展渔业产业具有很多特色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一是水资源丰富,自然条件优越,发展生态渔业养殖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我县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大量建造淤地坝,这对发展渔业创造了丰富的水资源优势,为在我县发展特色生态养殖提供了优越的自然环境。2014年县水产站引进匙吻鲟、螃蟹等等名优鱼类在边墙渠水库试验养殖成功,随后在吴仓堡计岔水库试验鲶鱼、鮰鱼养殖,同样获得成功。目前淤地坝生态养殖模式在我县大力推广,大大降低了养殖成本,减少了外源性疫病感染的风险,为进一步发展生态养殖模式奠定了良好基础。从发展前景看,随着养殖技术逐步完善,发展集生产、观光、餐饮、休闲避暑等为一体的乡村“渔家乐”具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二是常规养鱼水资源充足,养殖技术及经营模式取得成功示范。我县南部的洛河流域气候温和湿润、植被良好、山清水秀、旅游资源丰富,特别适宜于多种淡水鱼类生存繁衍,发展水产养殖及休闲观光渔业的自然环境条件和区位优势非常明显。随着生态环境的逐步向好,北部的周、长水库虽然气候干燥但养殖面积较大,发展生态渔业和集约化网箱养殖同样潜力巨大,既可调整产业结构又可改善生态环境,同时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人们休闲养生意识不断提高,县城附近可建设垂钓鱼塘,以满足人们休闲娱乐需求,比如,金佛坪村、马湾村已建成的垂钓鱼塘效果显著,收入可观,极大地拓展了我县渔业产业发展空间和养殖收益。据四海养殖专业合作社代表程占雄介绍,如果加上休闲垂钓型渔家乐的经营收益,自己经营的水库年纯收益在10万元以上,为我县发展渔业产业做出了很好的示范。

  (三)对全县渔业产业发展定位的认识。

  根据对我县渔业产业发展现状、发展优势、发展潜力的综合评估,在“十三五”期间,发展以渔为依托的集鱼类养殖、休闲垂钓、餐饮娱乐、旅游度假为一体的新型“渔家乐”已成为一个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新兴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因此,要站在充分发挥我县独特的水资源优势及区位优势、保护退耕还林成果、创新发展特色渔业、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进旅游富县战略实施、优化最佳宜居环境、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站在“绿色创新、开放共享、安全健康”新品牌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我县发展休闲渔业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创新突破口的战略定位,抢抓机遇、科学布点、统筹规划、强基固本、创新发展,把加快渔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各具特色的渔家乐、辟暑山庄、休闲垂钓与创新我县新的观光景点有机结合起来,放在与发展蔬菜、畜牧产业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三、渔业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宣传、引导及推介力度不够,对外窗口较少,渔业及渔家乐作为新兴特色产业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扶持政策和投资资金较少,支撑渔业发展的项目少,财政资金对渔业的倾斜力度不够。经营者对养鱼及经营渔家乐的基础设施投入明显不足,致使养鱼的效益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

  3、对渔业养殖及产业经营的技能培训还未跟上,相关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缺乏。

  4、资源利用率不高,前景好,潜力大,但开发力度不大,整体发展规划滞后。

  四、对加快渔业产业发展的建议

  1、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生态休闲观光渔业在我县跨越式科学发展中的重大战略意义,明确发展优势、发展潜力、发展定位,把创新发展新兴渔业纳入特色优势产业,统筹规划、科学布点、加快发展。

  2、尽快制定科学的渔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大引导及对外宣传推介力度,着力打造“绿色创新、开放共享、安全健康”这一吴起新名片、新品牌。

  3、切实加大对发展生态养殖、休闲观光渔家乐的政策扶持及资金投入力度。建议建立财政支持渔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积极推介相关招商引资项目,拓宽项目申报渠道,加强与发展渔业相关的电力、道路、渠系等基础设施建设。动员和鼓励能人、大户投资渔业的规模养殖和生态休闲观光渔家乐,加强渔业文化建设。努力构建全社会重视和支持新兴渔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渔业资源养护第5篇

海洋牧场建设暨人工鱼礁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是海洋生态产业化的一项实践,对于调整渔业产业结构、促进海洋产业优化升级、带动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增殖和优化渔业资源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贯彻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切实修复和保护海州湾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经农业部批准,2002年起江苏省率先在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规划实施人工鱼礁建设工程,2008年开始发展以人工鱼礁建设为主的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实施以来,通过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科学合理规划、不断规范和加强制度建设与项目运行管理、规范有序的扩展建设规模等,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切实保护与修复了海州湾的生态环境与资源。 一、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背景 江苏连云港市海州湾渔场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海州湾的主要产地之一。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长期较高的捕捞强度(仅连云港市就有大小作业渔船5200多艘)和单一的捕捞作业形式(长期底拖网作业)下出现了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渔船单产下降,渔获质量也大不如前,多种传统经济鱼类种质下降,资源锐减,已形不成渔汛。随着沿海工业的发展以及浅海相关产业的兴起,造成的海洋水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出现水体富营养化及营养盐失衡、产卵场退化、海洋生物栖息地和生存环境丧失或改变等现象,对渔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海州湾海洋生态资源系统遭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优势生物种质资源。与日本、韩国、朝鲜等周边国家有关海洋经济专属区的渔业谈判结果使得我国在东、黄海失去了相当大的传统作业渔场,在该海区作业的众多渔船将面临停产的困境。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海产品质和量的需求日益增加,人类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增强。 面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严重衰退和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等情况,国家和江苏省都采取了许多措施,如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实行限制网目大小,取缔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渔具,逐步淘汰近海拖网渔船,鼓励外海和远洋渔业生产以及伏季休渔政策等。这些措施对减缓渔业资源的衰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捕捞强度过大的问题。为了保持沿海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正纷纷建造人工鱼礁、海洋牧场等,营造一个适宜鱼类生长的环境,以让鱼类有栖息之地。人工鱼礁渔场的建设,是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养护渔业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建造人工鱼礁,我国近几年也在海南、广东、浙江、辽宁等地开始有计划地建造人工鱼礁,这是近海渔场改造的一个有力措施,也是今后近海渔业发展的方向。因此,通过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来修复和改善江苏海州湾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引导当地渔民减船转业,合理调整渔业产业结构,走耕海牧渔的道路是势在必行的。 二、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基础条件 海洋牧场的选址通常要考虑海洋区划、周围海域的功能尤其是对于主要航道、锚地及水下工程设施等的避让及地址、水质、生物资源状况、敌害生物等因素。江苏海州湾是一个半开阔海湾,海底自西向东缓倾,是我国东部沿海重要的群众渔业渔场之一,是众多海产经济动物的产卵场和索饵场,历史上盛产鱼、虾、贝、蟹等近百个品种,其中海参、鲍鱼、扇贝等珍贵海产品是江苏省的唯一产地,珍贵的岩礁鱼类如鲷类、六线鱼等在国内外都有一定的声誉。其海洋环境优越,生物资源丰富。海岸类型主要是粉砂淤泥质海岸,其次是基岩和沙质海岸。这里是江苏省具备建设人工鱼礁适宜底质条件的海区,水深适宜,海洋灾害较少,且规划选取的礁区建设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考虑了航道避让等因素。 此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暨海洋牧场建设项目有国家政策、法规等的有力支持,是得到农业部批准实施的重要项目,是江苏省落实“减船转产”政策、加快渔民转产转业的重要建设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性事业。2006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积极推进以海洋牧场建设为主要形式的区域性综合开发,建立海洋牧场示范区,以人工鱼礁为载体,底播增殖为手段,增殖放流为补充,积极发展增养殖业,并带动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渔民就业机会,提高渔民收入,繁荣渔区经济”。2008年,在之前多年人工鱼礁建设的基础上,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扩展项目建设内容,进一步发起了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 三、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与管理的现状 自海州湾人工鱼礁建设开展以来,农业部渔业局、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连续8年来累计投入资金2768万元,先后如期完成了一期工程(2003-2006年)和二期工程(2007-2008年)、三期工程(2009年)及四期工程(2010年)的建设。截至2010年底累计投放三角形、十字形、回字型等混凝土鱼礁6890个、改造后的旧船礁190条、浮鱼礁25个,总投放规模为111457.2m3,分布大小规模不同礁群21座,形成人工鱼礁调控海域面积达60km2。共人工增殖放流了中国对虾苗等6亿尾,吸纳转业渔民700余人。此外,根据牧场海藻场建设需要,在礁区内成功开展了鲍鱼、牡蛎、贻贝等试养、深水网箱养鱼以及江蓠、海带、紫菜等人工附苗,并均试验成功,为下一步海藻场的大规模建设奠定了基础。 项目建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湾海域实施,由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指导,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实施,上海海洋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参与实施计划的制定和礁体设计、礁区规划、礁体投放指导、投礁后的生态环境调查和鱼礁区资源的有效利用研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负责参与渔业资源增殖状况的调查和苗种放流及跟踪监测;赣榆县鱼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协助鱼礁投放水域的海上生态和资源调查及礁区的日常维护和养护,经过多年的摸索,走出了一条“官——产——学——研”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了出各方的优势,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p#分页标题#e# 整个项目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合理规范的运行程序,设有海洋牧场建设领导组、工作组、技术专家组、招投标组、实施监督组及项目监理公司等。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海洋牧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及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并负责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工鱼礁建设的可行性、规划海区的生态资源条件、投放地点、投放时间、投放方式等的调研、论证以及鱼礁投放后效果评价;招投标小组负责根据招投标方案采取委托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人工鱼礁的制作单位、运输与投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招投标过程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项目实施监督小组对礁体的制作、投放等各环节、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督管理,对每一批礁体都派验收小组逐个检验,验收合格方可运输投放,投放过程中,监督组亲自跟船出海,对礁体投放数量、投放地点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此外,成立了鱼礁生物工程公司,专门负责鱼礁投放和看护及日常维护;在海州湾海域建设了海洋牧场管理平台,目前平台已装备了储水池、发电机和基本生活设施,实现了能靠船、长住人,这确保了礁区的养护效果与正常管理。 四、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初步效果 连续多年的项目建设不仅产生了明显的生态效益,还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礁体投放后的跟踪调查发现:人工鱼礁对于投放水域生态环境有所改善,营养盐结构更趋合理,生物多样性指数增高,集鱼效果明显。 2008年海州湾人工鱼礁区共调查发现游泳生物60种,对照区51种。礁区游泳生物年平均生物量为50.82kg/h,对照区26.21kg/h,鱼礁区是对照区的2倍。礁区平均生物密度为10239.50ind./h,对照区6662.75ind./h,礁区是对照区的1.5倍。礁区游泳生物种类数和生物量均高于对照区,表明礁区游泳生物资源比附近海区丰富。与对照区比较,2008年礁区出现较多的种类主要有褐鲳!、单指虎!、、长蛸、条斑舌鳎等恋礁性鱼类,且褐鲳!这种恋礁性鱼类,已经于2007和2008年连续两年在礁区调查中发现,而对照区在调查中一直没有发现。通过2008年和2009年的潜水摄像调查发现,投放鱼礁在水下状态良好,且鱼礁上已经有生物附着,由于鱼礁投放后使局部区域流态复杂多变,鱼礁上方有上升流,鱼礁内部和后方有涡流存在,有利于海水和营养盐的交换,一些岩礁性鱼类、蟹类、海星等在礁体上栖息,总体上鱼礁区生物量较多,2009年的潜水摄像调查还发现,人工鱼礁区内聚集着成群的个体较大的许氏平!,这是投礁前所没有的。通过调查走访渔村和渔民了解到,近年来渔业生产呈现良好态势,还捕获了相当数量的海参等。 由此可见礁区已经形成一定的效应,吸引了大量的恋礁性鱼类到此产卵,索饵。说明作为海洋牧场重要组成部分的鱼礁区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生态环境,形成了一个适宜鱼类、软体类产卵、索饵的渔场。几年来人工鱼礁的建设对于海州湾渔场修复和渔业资源增殖效果较为明显。另外,海州湾鱼礁区渔业资源养护效果明显,在一定程度上繁荣了渔区经济,提高了渔民收入,带动了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发展,增加了渔民的就业机会,产生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为连云港市进一步实施耕海牧渔战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五、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与措施 多年的海洋牧场建设产生了较好的效益,但是我们仍存在相关技术研究薄弱、缺少较为完善的海洋牧场资源养护法律法规体系,资金来源单一等不足,今后要着力加强以下工作: 1.进一步改善海上调查的方式、方法等。渔业资源的调查在网具的使用上主要以拖网为主,较单一,在今后的调查中应增加其他渔具如刺网、张网等;随着鱼礁建设规模的增加,生态环境调查次数和站点的设置需进一步调整、增加,达到更加全面、合理的对海域生态环境的改善效果进行评价;为更加直观的反映鱼礁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应进一步增加水下摄影的次数和范围等。 2.进一步加强相关技术研究,完善技术规范。需要进一步整合已有的海洋牧场建设技术,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有步骤的实施,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的研究,摆脱技术层面只能对外依托相关技术单位的局面,及时制定合理、有效、完善的技术规范或指导文件。 3.进一步拓展海洋牧场的建设规模与内容。继续加大增殖放流的力度,丰富放流的种类,扩大放流规模;大力发展筏式养殖、深水网箱养殖以及海藻场建设等;当鱼礁区渔业资源比较丰富时,可以考虑结合休闲渔业的发展,建造休闲垂钓平台、海上游泳池等,从而不断丰富和扩展海洋牧场的建设内涵。 4.资金来源单一,投入力度尚需加大。在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同时,需整合有关生物资源养护经费,统筹使用。另外,要积极改革和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企业资金、个人捐助等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海洋牧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建立健全海洋牧场区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 5.海洋牧场管理缺少法律法规体系、队伍等支撑,亟待加强。随着海州湾海洋牧场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牧场的运行与管理。一是制定、出台海洋牧场相关管理办法,不断建立健全各项养护管理制度,规范海洋牧场各类开发、利用、管理行为,为该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二是将海洋牧场管理纳入正常的渔政执法管理范围,同时,要积极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增强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保障执法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海洋牧场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 六、江苏省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的远景展望 为加快推进耕海牧渔进程,今后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加快建设、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养护为主、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四大原则,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海州湾海洋牧场建设的规模,经过5~10年的实施,使总规模达近200km2。完善海洋牧场管理与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渔业资源养护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执法队伍,不断加强基础技术研究,进一步提高海洋牧场建设与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使全市海洋牧场建设的技术成果得以不断推广与应用。不断丰富、扩展牧场建设内容,继续加大鱼礁投放力度,研究创新养护效果佳、成本低的鱼礁新品种,实施大规模的增殖放流、贻贝吊养、深水网箱养殖、海藻场建设等,并结合牧场建设进一步开展海上游泳池、垂钓平台、科学试验等项目,实现从单纯资源养护、增殖渔业目的扩展到休闲渔业开发、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栖息地修复和科学研究层面。通过技术创新与集成,创建生态健康、环境友好、资源养护的现代海洋渔业生产模式,进一步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转产渔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保障人海和谐发展,为实现从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从海洋水产资源消耗型向资源管理型生产方式转变提供示范。#p#分页标题#e#

渔业资源养护第6篇

强化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认真实施《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和《*省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市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从海洋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综合平衡有关部门、行业在开发利用海洋中的关系,协调解决不同部门、行业之间的用海矛盾,提高海域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产业协调发展。加快《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建设步伐,全面推进海域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现海域使用由原来的无序、无度、无偿向有序、有度、有偿转变。

加强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要加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贯彻力度,抓紧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新秩序,编写《*市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规则》,抓紧制定我市重点海域环境整治计划,保护和改善近岸海洋生态环境;加大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的议案,建立一批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要着力筹建南澎列岛省级生态自然保护区及加强20万亩贝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抓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为提高管理水平打下基础。每个自然保护区都要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特点,加强跟踪调查,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增殖措施,提高保护效果。要继续开展全球环境基金*--东山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项目工作。要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和陆源污染物监控,全面实施海洋环境评价和陆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做好海洋环境的常规监测,做好海水浴场水质监测质量预告工作,加强赤潮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制定防灾减灾的应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人大议案,加快人工鱼礁建设和渔民转产转业步伐,增殖保护海洋渔业资源。要加快*、*、*、*七座人工鱼礁建设步伐,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环境,营造海洋渔业资源栖息、繁衍优良场所。实施大规模放流渔业苗种,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水域环境。要加快实施省人大通过的《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抓紧开展议案的调研和办理工作,推动渔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海洋与渔业产业整体素质,减轻近海捕捞强度,使海洋渔业资源得到有效的休养生息,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建立健全涉海项目环境评估制度。积极参与对海洋和海岸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估,着手实施沿海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评估制度,严格实施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海洋环境管理有条不紊地进行。

加大依法治海力度,保护海洋与渔业资源。坚决查处电、炸、毒鱼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活动。要以查处海洋违规倾废为突破口,着力改变乱倾乱倒污染海洋现象。要加强用海整治力度,重点查处违法用海、围海工程,积极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违法案件依法给予查处。要集中力量开展休渔后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伏季休渔成果,达到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目的。要大力整治重点海水养殖区水环境和渔业港口水环境污染,建立健全海洋资源环境监测网络,加大对海域环境监测力度,为执法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在发展思路上实现新突破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这充分要求我们要以创新的精神改革那些与先进生产力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习惯和做法。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思路,适应国内外海洋与渔业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自觉地把我市海洋与渔业置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置于省和全国海洋与渔业发展的大局,准确判断海洋与渔业所处的历史方位,牢牢把握当代海洋与渔业先进生产力的本质内涵和时代特征,紧紧抓住发展生产力这个第一要务,确立新的发展思路。一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既要着眼于当前的生产发展,又要考虑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永久的开发、利用。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立法、规划、管理,使我市的海洋开发科学有效、有序、有度、可持续发展地利用海洋资源。二是贯彻执行新时期国家的海洋发展战略和渔业发展方针,多方面构思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同时调整海洋产业结构,特别是海洋捕捞生产结构,限制海洋捕捞强度,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培育扶持海洋龙头企业,推进海洋经济、渔业生产产业化经营,带动海洋经济和渔业生产发展。三是构建现代化渔港经济区。现代渔港经济区是渔区城镇化、渔业经济繁荣、渔民小康的“标志”。必须加快现代渔港经济区的建设。在建设现代化渔港的基础上,结合城镇建设,把我市8个渔港建设成以渔港为依托,渔业产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水产品集散与加工、休闲渔业和滨海旅游为一体,产业层次高、结构优、辐射带动力强的中心渔港经济区。四是加快海岛开发。我市有大小岛礁61个,其中无人岛41个,区位优越,渔业、港口、旅游资源丰富,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宝贵财富,要加强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开发保护和管理,有选择地开发海岛,制定海岛开发的优惠政策,吸引民资、外资发展海岛经济,形成富有*特色的环保型海岛产业群。五是实施外向带动战略,促进我市海域与渔业参与国际竞争。要充分发挥海洋与渔业的外向优势,支持海洋龙头企业,开拓远洋渔业和国际市场,充分利用国际海洋与渔业资源,壮大企业规模,推动海洋经济企业和渔业企业,建立健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市场上创出和打响*海洋渔业企业和产品的名牌;大力引导海洋渔业公司及养殖户创办无公害生产基地,提高绿色产品的数量,并实施有效监督,抓紧建立专业经济组织和渔业协会,协调各生产者之间对内对外竞争,为解决贸易纠纷和发展生产服务,适应加入WTO后与外界的交流和协作;要鼓励民资民力和积极引进外资,合作兴办海洋经济企业和海产品加工、流通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和管理技术,更好地为海洋经济和渔业发展提供服务。六是建立健全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和水生动物检验检疫体系,以适应入世的需要。七是大力发展休闲渔业。要把休闲渔业作为发展的新领域和渔业经济的新增长点来抓,结合开放式人工鱼礁、现代化渔港经济区建设和海岛开发,不断扩大休闲渔业的领域,创新休闲渔业的发展形式,积极稳妥地发展具有浓郁南国风情和*特色的休闲渔业项目,不断提升休闲渔业的发展档次和丰富其它海洋文化内涵。

三、在为渔民群众谋利益上实现新突破

统筹城市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针对当前*海洋渔业资源枯竭,养殖水产品销售难,渔业增产不增收,捕捞效益降低,渔民收入增长缓慢,渔业安全生产隐患等实际情况,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实现渔区稳定、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摆上重要位置,按照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真抓实干,切实为渔民群众谋利益。

采取得力措施,强化渔船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渔业安全生产是关系到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渔村社会稳定,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时刻把渔业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大力开展生产安全教育,从上到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大渔船安全生产检查力度,查隐患、抓整改,督促渔船备齐救生设备,以此作为安全工作的突破口。我局计划用3年的时间,全面实施渔船配套救生设备,为此局拨出专项资金6万元,配备安全示范船14艘,无偿发放救生衣4400多件,救生圈1240个,灭火筒450支,使渔业安全生产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高度重视休渔期间贫困渔民的生活,维护渔区稳定。休渔期间,广大渔民群众没有了经济来源,一些贫困渔民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必须高度重视休渔渔民的生活。在实施休渔制度的同时,积极深入渔区、渔村调查研究,摸查渔民的生活情况,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渔民给予适当救济。20*年休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状况引起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共拨出专款130万元,补助休渔渔民48043人,组织食油47160公斤、大米943.2吨救济生活困难的渔民9432户,切实保证休渔的顺利开展,避免渔民铤而走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同时,举办各种培训班,加强渔民的法律法规以及生产技术培训,并结合转产转业议案的调研和办理工作,积极探索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路子,维护渔区稳定。

认真实施渔民转产转业工程,切实关心渔民利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海洋捕捞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众多渔船陷入了进退维艰的境地,沿海特困渔民问题日见突出,大批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迫切需要从捕捞业转业。20*年年初省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扶持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的议案》,体现了对广大渔民根本利益的关心,因此,认真实施人大议案是一项重大民心工程,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扶持渔民转产转业。可以划出一定海域,建立以安置转产转业渔民为主的养殖基地,3年内免收海域使用金。积极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发展深水软体网箱,对虾、藻类养殖,滩涂贝类养殖等,从资金上给予补助。组织实施面向转产转业的“一条鱼”工程。充分利用水产技术推广网络的技术优势,开发适合沿海地区的特色养殖品种和成套养殖技术,形成优势与品牌,带动渔民就业。近期无偿组织85万尾优质的罗非鱼苗,给养殖户养殖,并为养殖户穿针引线,与水产品加工企业签订购销协议,解决销售的后顾之忧。要结合人工鱼礁建设,淘汰废旧渔船,引导转产转业渔民发展游钓渔业,积极引导渔民自办二、三产业。开展渔民再就业培训,提高渔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以适应转产转业需要。培育渔业龙头企业,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吸纳转产转业渔民就业。

四、在渔业科技创新上实现新突破

邓小平同志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揭示了科学技术在当代经济社会特别是在生产力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六大也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技术知识产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走科技兴海之路,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科技创新,用高新技术改造和嫁接传统产业,实现产业升级,振兴*海洋与渔业经济。为此,要加快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大力推进产、学、研结合,调动多方面因素积极性,开展联合攻关,以求在海洋与渔业关键技术及成果转化方面有新的突破。

进一步加强与各级科技部门的沟通合作,研究提出优惠措施,充分发挥我省海洋科技力量较强的优势,选择一批对海洋开发全局和长远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切实解决困扰我市海洋与渔业科技进步的关键问题。

完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强区域性渔业试验中心,粤东藻类研发中心的建设,结合推进渔业产业化,选择和培育3-4家科技型渔业龙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列入省再建5个区域性水产技术推广中心范围内,同时,按照“加强公益性,放开经营性”的要求,主动做好有关部门工作,在机构、人员、编制上巩固和发展我市水产技术推广队伍。

组织实施《*市*-2010年科技兴海规划》。结合贯彻农业部《新阶段渔业科技重点领域》,制订科技工作重点,组织科技项目的实施,要瞄准世界先进渔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引进一批先进渔业生产技术,重点引进吸收远洋捕捞、超高密度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海洋制药、海洋功能食品加工技术,为我市渔业发展注入新动力。同时,适当引进一些代表当今世界水平的设备,带动渔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要以推广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技术为突破口,选择自然条件优越、发展基础较好的区域,建立深水网箱养殖基地,拓展我市海水养殖业发展空间。

五、在机关作风建设上实现新突破

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机关作风建设,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因此,要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把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抓紧抓好,为振兴*海洋经济保驾护航。

切实端正学风。要把理论学习同总结实践经验、同分析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解决当前海洋与渔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突出矛盾有机地结合起来,学以致用。同时,要与提高工作水平和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树立崇高理想,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反腐倡廉,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和利为民所谋,在平凡的岗位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要把坚持群众路线,紧密联系群众作为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根本措施。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执政为民。深入基层,特别是边远艰苦的地方,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应该成为机关作风建设的根本工作制度,切实把基层和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目标,时刻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努力为基层和渔民群众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扎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持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血肉联系。

渔业资源养护第7篇

(一)加强湖区管理,绷紧依法生产之弦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一是及时调整并充实了镇政府湖区管理开发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二是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分管领导主持的渔业生产工作会议或座谈会,研究全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今年以来,镇政府针对不同时期存在的问题,先后召开多次会议对湖内挖沙作业船和打击湖内违规捕鱼行为等问题进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大风来临,镇里主要领导都要按照分工,负责驻守到各渔业村、渔业养殖场等重点防范部位现场指导对养殖设施进行加固、落实渔船就近返岸避风。

2、加强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依法兴渔意识。我们每年都组织渔业部门举行渔业街道专题培训,并结合伏季休渔,在全镇开展渔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同时,我们还对渔业生产知识进行培训授技,大大提高了渔民的养殖积极性。

3、加大打击力度,规范渔业生产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养殖设施加固等巡查,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行为,维护湖区渔业生态环境。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部分养殖户使用违禁农药造成渔业生态环境破坏的渔业违法行为和破坏渔业资源的“电、炸”鱼违法行为,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加强与县渔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打击非法湖内取沙行为,蹲点监管,采取疏导与处罚相结合的措施,使今年全镇非法采沙作业船舶比往年有大幅度减少。目前,全镇渔业生产秩序井然,渔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突出特色,推动渔业生产的全面进步。

我镇渔业生产的工作思路是:保持四大家鱼的养殖,膨胀乌鳢、泥鳅的养殖,引进新品种的养殖,实现名、优、特产品的养殖。

在渔业生产方面,我们通过实施利益驱动、政策启动、产业带动、市场调动、服务推动等策略,使全镇的名、优、特水产品养殖实现了大突破。目前,全镇已形成了南北长20华里、东西宽10华里的乌鳢养殖带,养殖面积近2万亩;湖蟹养殖面积达到3000余亩;600亩的泥鳅养殖基地,今年又注入了新活力,鱼苗的繁育开发将是泥鳅发展的重点。渔业的发展,已成为支撑全镇农村经济的“半边天”,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

二、渔业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是执法环境不理想,渔民的安全意识差、法制意识亟待加强。渔民对安全宣传、教育置若罔闻,采取各种形式绕过安全检查、私自捕捞,置安全隐患于不顾,甚至酿成事故。二是法制意识不强。个别渔民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违规使用网具,在捕捞作业过程中实行“一网打尽”,严重的破坏了湖区渔业资源,遏制了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

2是宣传不到位。近年来,虽然我们加大了重点渔区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但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众还不了解《渔业法》,不了解渔政部门的职能,不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意义。对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没有形成群管专治的良好氛围。

三、维护渔业生产的建议

1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在渔业执法中的作用。只有加大宣传渔业法律法规的力度让广大渔民充分了解《渔业法》,充分了解渔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了解保护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对一些严重危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让违法分子无机可趁,无利可图。

2是切实加大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要把渔业部门的职责准确定位在对渔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上,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针对突出的渔业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渔业执法重点专项检查。这些重点包括:严厉打击违法捕捞(特别是电力捕鱼)、严格执行湖区禁捕期制度。专项检查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要责令和督促其整改,直到解决问题。

渔业资源养护第8篇

关键词水生野生动物;存在问题;对策

1我国水生野生动物基本情况

我国海洋生物有3 000多种,经济价值较大的有150多种,内陆分布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淡水鱼类有50多种。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受人类活动的影响,我国濒危物种不断增加,在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鱼类部分,已有92种鱼类被列为野生绝迹、濒危、易危、稀有等级[1]。我国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近80种水生野生动物,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白暨豚、中华鲟、达氏鲟、白鲟、鼋、儒艮、中华白海豚、新疆大头鱼、红珊瑚等;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有金线鱼巴、大理裂腹鱼、文昌鱼、佛耳丽蚌、花鳗鲡、胭脂鱼、唐鱼、大鲵、玳瑁、山瑞鳖、三线闭壳龟、绿海龟等;此外,还有许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东北雅罗鱼、长江鲥鱼以及龟类等。这些物种都是世界珍稀动物资源,更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

2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水生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不断恶化

2.1.1水环境污染。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废物和城市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及日趋频繁的航运和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开采,直接破坏鱼类自然生存环境[2-3]。据我国水利、环保、渔业部门对全国10万km的河流进行调查评价,发现被污染河流的长度已占半数,其中有4万km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2 400 km河流鱼虾绝迹。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污水日排放量已超过7 000 t,其中长江流域在我国各江河流域中是污染最严重的区域,其日接收污水量约3 000 t,占全国水资源36%的长江有大小污染源4万多个,检测到的污染物有40多种。2001年,全国发生赤潮灾害达到77次,影响面积达到1.5万km2左右。水环境受污染,使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空间减少,遭受直接伤害的危险与日俱增,甚至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1.2梯级电站的建设。水利工程的无序无度开发破坏了鱼类的自然繁殖和生活场所,特别是建闸筑坝、建库、引水工程、喷灌工程、江海堤围工程的实施,彻底改变了天然河道的自然生态,阻隔了鱼类索饵、繁殖的洄游通道,并且大坝的构筑使鱼类天然的产卵场被淹没,产浮性卵的鱼类因天然流速、流程不够而沉淀死亡;产粘性卵的鱼类因失去鱼卵赖以粘附的水生维管束植物而资源枯竭;幼鱼因坝流冲击过大而致死;原江河急流型鱼类及底栖生物因水域生态环境而消亡[4]。因此,梯级电站的建设对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活、生态习性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2.2渔政执法机构分散,执法队伍建设滞后,各地发展不平衡

中国渔政执法体系经过20多年的建设,目前的渔业执法机构由渔政、渔监和船检3支队伍组成,已形成一支拥有3万多人、1 100多艘渔政执法船舶、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较为规范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着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维护国家海洋和边境水域权益的重任。但是随着我国渔业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渔业执法机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一是“统一领导”不足,“分级管理”有余,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管理出现失控;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机构名称不统一,影响执法形象;三是渔政、渔监和船检各自为政,不能形成合力,降低执法效率;四是执法受行政干预多,执法机构难于独立行使职能,影响秉公执法,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五是未能纳入公务员管理,经费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能靠自收自支、罚款维持,不仅影响《行政处罚法》的贯彻执行,并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六是人员编制不到位,渔政队伍编制成分复杂,相当一部分渔政人员没有纳入行政或事业编制,造成没有纳入编制和公务员管理的渔政人员不能行使执法权;七是渔政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与现阶段对渔政执法人员要求大专学历以上不相符,具有渔政管理及相关学历的人员甚少,执法专业水平低。

2.3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又相继制定颁布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行政法规,农业部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虽然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已久,但一些主管部门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仍缺乏足够的认识,更缺乏使命感和紧迫感,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强,群众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知识认识不够充分[5]。主要表现为2个方面:一是非法捕杀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二是非法及无证经营利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

2.4有害渔具渔法及过度捕捞,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03年末拥有机动渔船20 959艘,其中海洋渔业机动渔船280 931艘,2003年全国捕捞产量14 323 121 t。在捕捞的渔获物中,大部分为当年幼鱼或低龄鱼,对资源利用十分不利;在全国各地还存在着电、炸、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以大功率高负荷的电鱼设备捕鱼,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2.5对增殖放流重视不够,放流活动不规范,放流品种不符合要求

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放流工作尚未引起有关领导的充分重视,还没有提升到议事日程,一些地区尚未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大部分地区没有制定长期增殖放流的规划;放流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宣传不够,资金支持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科学指导,个别地方存在无序放流、放流品种种质不纯等问题,影响放流效果[6]。

2.6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经费投入不足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要对它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须对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全面的考查,包括其生活习性、生态习性、资源分布以及受环境条件变迁影响的程度等。由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经费投入有限,许多地方没有把此项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使得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研究工作困难。因此,对于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还不够深入。

2.7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不适应

随着我国渔业产业结构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已经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渔业以养殖为主的发展方针,鼓励名、特、优、新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但由于人工养殖品种与野生品种实际上难以区分,珍稀品种的养殖产品难以合法上市销售;二是由于饲养技术的发展,养殖品种成熟期小龄化,这与保护法规定的相应品种的上市年限不相符;三是科技进步,使水生保护品种可以通过人工繁殖育苗大批量生产,而大批量人工繁殖的保护品种的经营由于保护法而受阻。

3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对策

3.1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通过布告、报纸、广播、电视、宣传画册、张贴画、举办展览、义演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地区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让社会大众都了解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原因,以及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现状、濒危程度、科学价值及相关法律等,消除宣传上的误区和盲点,让全社会都参于到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

3.2加强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管理,健全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机构,加大水域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

渔业水域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及生存,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监测监视工作,加强污染物治理工作,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保质量标准而制定的,规定允许排放污染物最高限额的标准,如果排污者以符合排污标准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则其行为是合法的,反之是违法排污。违法排污者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合法排污者则只在造成污染危害时才承担而且只承担民事责任,对违法排污造成渔业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从严从重处理。对水利、水坝建设项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对渔业水域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影响的环境评价工作,提出科学的资源保护、补救和恢复措施,使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

3.3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渔业执法力度,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的经营管理

渔业资源的公有性、洄游性和渔船作业的流动性决定了渔业执法管理必须实行高度统一,即要确定“统一领导”在渔业执法监督管理上的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分布不同,又必须要有“分级管理”作为补充。所以,“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辅相成,只有在强有力的“统一领导”下,搞好“分级管理”,把渔业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解决人员编制及经费等,让他们无后顾之忧,渔政工作才能做得好。只有把渔业执法队伍铸造成一支人员素质高、装备精良、机动灵活的渔业执法队伍,才能有力地打击各种破坏和危害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3.4规范增殖放流活动管理工作,延长休渔期

实践证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量的重要和有效手段,要将增殖放流与保护渔业资源、增加渔民收入、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因此,要加大资金投入。一方面,要将增殖放流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计划[7];另一方面,要拓宽资金渠道,调动社会力量投入资金,参加资源增殖放流。放流要进一步规范化,保证放流的生态安全性,同时要严格控制放流品种和来源。放流苗种要由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原种、良种场和增殖站提供。放流品种的苗种原则上要以当地原种及其子一代苗种为主,不得向天然水域中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等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的物种,放流后必须对放流品种及相关区域实行禁渔期2~3个月。

3.5积极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拯救工作,加大水生野生动物基础性研究工作,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建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目的是保持自然保护区生物物种资源的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动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国家稀有物种及其生态系统。在充分保护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水生野生保护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对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建设保护区等进行有效保护,并针对水生野生动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滞后的实际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大资金投入,同时作为渔业主管部门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资金的参与,增加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8]。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离不开各级地方政府与当地群众的支持、参与。自然保护区应尊重地方政府,主动和地方政府建立联系,县、乡政府要配合保护区管理处组建保护区联合管理委员会,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尽可能多的方便;村、屯要订立村规民约,与保护区签订联保共管协议,自上而下建立县、乡、村、屯4级共管体系,形成全民共管共建保护区的良好局面。

3.6合理解决珍稀水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之间的矛盾

合理利用与保护资源,要认真贯彻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既要有效地保护水产资源,尤其是有效保护、拯救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又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渔业生产力的发展,合理地利用、开发资源。

3.6.1坚持以科技为依据,完善资源保护法。人工授精孵化技术、人工育苗技术、饲养技术等新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使珍稀水生动物的养殖成为渔业产业发展的新方向。随着渔业科技进步,原有的渔业资源保护法规“滞后”,制约了渔业生产发展。因此,要以科技为依据,重新认识新基准,不断补充调整法规,通过完善资源保护法促进渔业产业的新发展显得非常必要。

3.6.2坚持以法规为准绳,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为有效地保障发展和合理利用水生珍稀资源,必须加强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管理。要制订一套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发展的政策,通过政策的引导和鼓励,扶持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还要依法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果。

3.6.3坚持合理开发利用为原则,促进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把渔业经济的发展与水产资源环境工作紧密结合。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发展必须做到以下3方面:一要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二要合理开发利用;三要根据资源与渔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订切合实际的水生珍稀动物产业的长远规划。

3.6.4坚持以市场为取向,政策扶持水产珍稀品种养殖业。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政策扶持产业的发展,不断健全服务体系,完善保障体系,畅通市场销售体系。

4参考文献

[1] 齐景发.加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n].中国渔业报,2003-06-30.

[2] 贾晓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亟待修复[n].中国渔业报,2003-12-05.

[3] 周伟光.当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j].中国水产,2000(6):70,69.

[4] 杨宝瑞.海洋岛渔场对虾增殖放流现状及对策[j].中国水产,2000(1):21-22.

[5] 刘清真.加大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力度[j].中国水产,2001(6):10-12.

[6] 关嘉勉.海洋渔业执法的改革与强化[j].中国水产,2000(3):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