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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4-25 00:00:26

渔业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渔业资源法 制度体系 理论 研究

纵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制度的发展史,上世纪八十年代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分水岭,该法颁布以前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在推行中有很多特点,如以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主要是以控制投入为主的渔业管理模式,之后则逐渐演变为以控制渔种可持续生产为主的管理模式。在此期间国际主要渔业组织机构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也出台了系列全球性或区域性公约配合该制度的实施。因此可以说,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主要控制产出,是在总可捕量控制的基础上实施。

一、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制度体系

(1)明确控制产出为主的生物保护目标。公约在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明文规定: 沿海国要严格控制海域生物可捕数量,而对公海生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公约规定“制定公海生物资源可捕量和相关保护措施时,各国要根据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结合国家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让捕捞的鱼种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公约明确制定了在不同海域里根据各种生物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开展渔业管理保护的总目标,给各国推行配额管理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2)制定不同海域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公约中根据不同海域制定相关的保护管理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沿海国享有独立海域权,如内水、领海和群岛等独立区域具有充分保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沿海国可以决定其领海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并开展科学适度的鱼类资源利用的计划;第三,如公海这样的公共海域的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上,所有国家都有权在公海进行渔业资源捕捞,但同时也有义务共同保护管理公海生物资源。总体而言,公约在渔业资源管理保护的总方针指导下,制定的法律规章均注重对渔业资源最大可持续生产量的管理控制。

(3)规定各缔约国的国际协作义务。公约从国际社会整体局势出发,明文规定各缔约国在独立领海范围和公海内都有义务开展海洋生物资源协作保护管理。如公约中规定了缔约国在总可捕量制度实施中,各区域和全球性渔业组织机构,都有义务共同开展国际间的协作保护,比如国民可以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缔约国,就有义务及时提供和交换相关的科学情报、捕鱼总量和渔业捕捞力量统计,以及协作保护鱼类种群资料。海洋渔业资源国际间的协作保护义务有利于实现总可捕量制度在法律上的大范围推广。

二、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理论及制度的特点

(1)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表现形式各异。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构架中有很多原则性的条文,缺乏具体的法律实施条款,再加上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公海中的渔业资源压力加剧了渔业资源的稀缺。在此情况下,《遵守协定》、《种群协定》、《生物多样性公约》等系列具有国际约束力的公约和双边协定相继出台,展开对国家领海之外的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尤其是在因利益纷争而不妥协的资源环境和人权等现代国际法的范畴内,形式多样的国际法规将起到很好的协调作用,系列公约规范的出台和逐步推广也体现了当代渔业国际法律在法源上的新趋势。

(2)区域渔业机构促进国际协作原则的推行。上文提到了国际渔业资源保护法中所强调的国际间的协作原则,很多区域渔业组织机构在单、双边公约的要求下,通过强化渔业资源种群的科学估量并测定总可捕量的措施,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为法律落实提供有力支持,在协作基础上有效保护了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根据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国际协作原则的指导,以各区域渔业组织机构为主导的生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大范围推广标志着以往公海渔业制度的结束,也体现了新的公海法律制度中的主要原则。

(3)海洋执法标准呈现细化量化特征。渔业资源种群的群体特性的生物特性决定了可持续发展路线,所以一定要增强对非法捕捞的监督惩治力度。近几年国际渔业组织机构针对区域间的资源保护的协作监督执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例如太平洋渔业委员会颁布了系列监督和检查的程序,当遇到以下情形可以实施检查权: 未获得许可授权捕捞;未根据委员会的报告规定,记录捕捞量和与捕捞量相关的数据信息,或故意隐瞒误报捕捞量以及有关捕捞量的信息,在休渔区域和休渔期间非法捕捞;未遵守委员会制定的保护管理规则捕捞;未按照公约明文规定的捕捞限度捕捞;使用规定之外的渔具捕捞;未标明渔船的标识、身份和注册信息;未积极配合调查,故意隐藏销毁证据;不积极配合登检或阻止抗拒、威胁干扰派遣的检查员执法;有意损坏船舶监测系统干扰工作等,还有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违反现象。

(4)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人类也逐渐提高了对海洋生态资源的了解。国际社会达成了加强协作、缓解危机的共识,在尊重生态自然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监管惩罚力度来解决当前的资源问题。多项国际文件的颁布制定了生态管理和渔业资源法,也明确了渔船国在公海应承担的管理责任及义务。通过推行包含渔船监测系统在内的多种方式来进行科学捕捞,避免出现违法、隐瞒捕捞和无管制的捕捞行为,国际渔业资源法制度未来的主要趋势将是渔业责任制和生态管理。

综上所述,由当前的国际大局来看,在协调各个成员国共同遵守义务的方面还需要做很多工作,而且越来越严重的渔业资源危机要求人类和时间比赛,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使人类的需求不会超过海洋资源的最大限度,让匮乏的海洋渔业资源能休养生息并做到可持续利用。只有合理控制人类对海洋渔业资源无限制的开发需求,才能真正实现人类社会和海洋渔业资源健康持久发展的总目标,这也是全人类都应该共同遵守的义务。

参考文献:

[1]孙海文.渔业配额制度的起源、特点及展望[J].自然资源学报,2010,(03).

第2篇

论文摘要渔业养殖是渔民致富的途径之一,而地方经济的发展忽视了环境保护,渔业污染事故侵害了渔民的权利、制约了养殖业的发展。从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入手,结合本地现状,提出了防止污染的探索性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内源性因素和外源性因素的影响,渔业水体污染情况十分突出,内陆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给渔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制约了渔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切实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弱势产业,维护水环境的生态稳定,加快渔民增收致富的步伐,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渔政机构要加大对排污单位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认真履行法定职能,努力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加强渔民维权能力和自我防范的意识,充分体现“依法治渔、强化管理、公正严明、服务渔业”的宗旨。为预防渔业养殖水域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管理对策。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第3篇

(1.琼海市博鳌镇农业服务中心,海南 琼海 571434;2.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科学院,海南 海口 570206)

摘要:休闲渔业是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朝阳产业。博鳌发展休闲渔业具有优越的自然条件、人文条件和庞大的游客数量等众多优势。发展休闲渔业一定能为博鳌本地渔民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渔民收入,经济和社会效益十分可观。本文运用SWOT方法对博鳌镇发展休闲渔业进行分析,并针对发展休闲渔业过程中面临的形势提出对策。

关键词 :博鳌;SWOT方法;分析

基金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运行项目(水产种质资源平台运行服务)。

作者简介:符梁(1984-),男,大学本科,主要从事水产养殖技术服务。E-mail:979034071@qq.com

通讯作者:杨守国,男,工程师,研究方向:海水增养殖及遗传育种。E-mail:yangshouguo82@163.com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4.12.019

休闲渔业已成为我国经济产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利用渔业生产设备、渔业作业空间、水产生物、渔业生态环境及人文历史资源等渔业元素与旅游资源相结合发展起来的新型产业[1];通过资源优化配置,构建一个优美、和谐、舒适的渔村、渔业的体验环境,迎合人们的消费需求。

博鳌位于万泉河入海口处,无论是淡水渔业资源还是海水渔业资源都相当丰富,游客在当地渔民配合下,可体验到下水撒网捕鱼、海上垂钓、收网拣鱼等乐趣。

1博鳌发展休闲渔业的意义

1.1有利于优化渔业产业结构

2012年全国休闲渔业产值297.88亿元[2],已成为我国渔业第五大支柱产业,在第三产业的占用比重中逐年升高。

1.2有利于合理利用本地资源

博鳌有着优越条件的地理位置,具有丰富的淡水渔业资源和海水渔业资源,为开发休闲渔业提供了发展前提。

1.3有利于渔业增产增收

目前博鳌直接从事海洋捕捞业的渔民约2万人,由于渔民自身文化程度不高,自谋出路的能力有限,再加上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和海洋渔业资源的减少,渔民收入逐步下降。充分利用博鳌的海洋资源优势发展休闲渔业,壮大渔业经济,将渔民从捕捞业为主的经济模式转变过来,实现渔民“出海不捕捞,转产不离船”的转产转业,实现“渔民增收、渔业增效”战略目标。

1.4有利于相关产业发展

休闲渔业的发展同时带动和促进诸如交通、通讯、旅游、餐饮、造船、渔具、水产品加工销售等行业的发展[3]。

2博鳌发展休闲渔业的SWOT分析

2.1优势(Strengths)

2.1.1博鳌拥有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地处东经110.5度、北纬19.3度,位于海南省东海岸,以博鳌亚洲论坛特别规划区为圆心,4小时的空中距离可以覆盖亚洲20亿人口。博鳌,就像亚洲的中心。博鳌距离市府嘉积镇仅19 km,距离博鳌火车站和正在建设中的博鳌机场16 km,从“南海风情小镇”潭门镇经潭门大桥仅有7 km车程。

2.1.2博鳌拥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博鳌融江、河、海、山麓、沙洲于一体,集椰林、沙滩、奇石、温泉、田园风光于一身。这里优越的生态环境,满足了人们亲近自然的愿望。

2.1.3博鳌拥有淳朴的人文环境博鳌本地居民大多是移民。博鳌有百家姓,从来没有械斗,从来没有以大欺小,人们世代和睦相处过日子。社会治安常年保持稳定的良好态势。博鳌具有浓厚的海洋特色文化[4],从“博鳌”两个字就能体会得出来,其含义是鱼类丰硕,用通俗的语言表述就是“鱼多鱼肥”的意思。

2.1.4博鳌拥有渔业码头和旅游专用码头游客们可从码头乘船到近海、内河进行垂钓观光和水上用餐。博鳌近海水质清晰,海底下游动着各种鱼类。部分区域磊有大量礁石,藏有青斑、老虎斑、金钱斑等名贵鱼类,可供游客海上垂钓、拖网。

2.1.5博鳌水产养殖业发达距离博鳌镇墟中心10 km的东海村委会有近200 hm2水产养殖基地,常年养殖南美白对虾、斑节对虾、东风螺、老虎斑等水产品种,可以源源不断地向博鳌各餐饮场所提供新鲜的水产品,满足众多游客的口味。

2.2劣势(Weakness)

2.2.1难以避免的自然因素博鳌地处江河出海口,近海海底漩涡错综复杂。海滩上常见竖着的警示牌提醒过往游客“禁止下水游玩”。这对于一个滨海小镇发展海上各类项目非常不利。而三亚市大东海每年吸引大量游客前去游玩是因为大东海是个海湾,湾里常年保持风平浪静。由于博鳌地处出海口,河道经常变动,泥沙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堵塞码头,妨碍渔民出海捕捞,对发展休闲渔业带来很大影响。

2.2.2种类单一,吸引力不强,服务意识淡薄博鳌虽然是亚洲论坛所在地,但是长期以来以观光、垂钓等形式的休闲渔业项目显现单一特点[5],未能与相关行业或者产业相结合。博鳌休闲渔业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是转产转业渔民或社会的闲置人员,文化程度低,也没有受过培训,造成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服务意识淡薄,应对市场化的能力差,严重影响休闲渔业的服务质量。

2.2.3配套基础设施跟不上一是游船过小,设备太差,不成规模、不够档次、品位不够;二是码头规划与建设缺乏整体性、综合性、多功能性,现有码头配套功能和设施无法适应休闲渔业的发展;三是海区缺乏专业规划设计,难以适应现代化休闲渔业发展的需要,难以对相关产业形成有力的支撑[6]。

2.3机遇(Opportunity)

2.3.1琼海市政府努力构建田园城市,为博鳌休闲渔业发展带来契机琼海正在加紧田园城市建设,博鳌在建的自行车绿道,美雅阿叔农家乐、滨海酒吧一条街等项目,吸引着四方游客。依托博鳌亚洲论坛带来的国际知名度,旅游产业迅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博鳌平均每天接待中外游客约2 000人次,年接待60万人次以上,这对发展休闲渔业是机遇。

2.3.2其他方面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我国法定节假日调整为发展海洋休闲渔业提供了大量的客源。海南省政府为发展休闲渔业提供政策支持。

2.4挑战(Threats)

2.4.1三亚发展休闲渔业势头迅猛海南省三亚市将休闲渔业发展策略定位在国内领先。据悉三亚已率先推出了几项新的休闲渔业项目:一种是用仿古游船夜游三亚;一种是推出了包船方式为主的游艇游船,游客可以三五成群出海休闲、垂钓、烧烤、拍婚纱照、做婚庆;第三种是面对散客推出的海上休闲、垂钓、烧烤、娱乐相结合的旅游方式。

2.4.2潭门的崛起势在必行自从习见平主席到潭门渔港参观后,潭门的发展更上了一个新台阶,不管是街道还是码头都焕然一新;潭门大桥通车后,潭门的发展将更加快速,潭门有大型码头,渔船配备齐全。而潭门挨着博鳌必将是博鳌发展休闲渔业最大的挑战。

3博鳌发展休闲渔业的对策和建议

3.1尽快出台管理办法,规范博鳌休闲渔业发展

依据《海南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有关海洋或渔业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借鉴《三亚市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尽快适合博鳌发展需要的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积极推动热带特色农业与旅游相结合[7],制定实施观光渔业、休闲渔业支持计划,打造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和博鳌人民的幸福家园,实施“绿色博鳌大行动”。

3.2制定积极优惠政策,保障休闲产业发展

一是政府每年从财政中安排一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示范点、休闲渔船改造、政策性扶持补贴、重点项目的投资补助、培育休闲渔业品牌[8],支持与休闲渔业相关的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是大力扶持具有高品位、高附加值和带动性大的休闲渔业项目,符合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

三是加强金融机构对休闲渔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四是加大对发展休闲渔业企业的政策性扶持[9],特别是企业的水电收费定价,应与农业水电价格一样。

五是加强互助担保体系建设,降低渔民转产转业发展休闲渔业的融资成本,引导保险机构加快研究,推出针对休闲渔业发展的险种,促进渔业互保协会把休闲渔业互保纳入渔业互保中[10]。

六是建立并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用海的管理制度,制定优惠休闲渔业项目用地与用海政策,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特别是在用地上建设硬性设施占地比率,要借鉴台湾的相关经验。

3.3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休闲渔业发展。

重视先进技术在休闲渔业产业中的应用,建立休闲渔业的科技支撑系统。调动科研力量,利用科技手段,对重大休闲渔业项目的决策进行咨询、评估和可行性研究;运用现代高科技网络技术,建立休闲渔业信息管理系统,提升休闲渔业服务的效率与水平。

3.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休闲渔业服务质量

一是做好人才引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积极吸引国内外的高级休闲管理人才,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才流动与收入分配机制,促进休闲渔业的创新发展。

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创立渔民从业人员教育基地,重点进行渔业、法律、卫生、旅游、安全防范、服务、风土人情、诚信意识与行业服务规范等知识培训[11]。在加快渔业转产人员知识培训的同时,将休闲渔业技能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培训工程,不断提高休闲渔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准,提高博鳌休闲渔业的整体素质。

三是开展产业研究。成立休闲渔业学会,与国内外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界携手,借助我省建设国际旅游岛优势和博鳌亚洲发展论坛,开展渔业休闲领域的国际性研讨与交流。

3.5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

发展环境友好型休闲渔业是持续发展长久之计。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发展休闲渔业也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

3.6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休闲渔业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吸引力

加强休闲渔业景点景观的形象宣传,增强休闲旅游区的企业间合作,形成高效率的旅游营销网络,培育和扩大休闲群体,营造全民休闲的优良环境。

总之,休闲渔业对博鳌旅游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博鳌发展休闲渔业的优势在于优美的海洋环境和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及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如今尚有许多人对渔民的生产生活充满好奇,总希望自己能体验原汁原味的渔民生产生活,现在人们用于旅游休闲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大,休闲渔业必将成为博鳌发展旅游业的特色产业。

参考文献:

[1]

严飞,周雪秋.我国休闲渔业发展研究综述[J].科技创业月刊,2012(01):12-13

[2] 董金和.《2013中国渔业统计年鉴》解读[J].中国水产,2013(07):19-20

[3] 陈明宝.我国休闲渔业研究现状与未来研究发展方向[J].中国水产,2008(05):76-79

[4] 任怀锋,邓章扬.海南省发展休闲渔业的SWOT分析与对策建议[J].海南金融,2009,244(3):81-83+88

[5] 郭旭,曹敏.舟山休闲渔业发展浅析[J].渔业经济研究,2009(2):44-49

[6] 柴寿升,王刚.现代休闲渔业与传统渔业的比较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6):9-13+9

[7] 李长生.甘谷县休闲渔业现状与发展对策[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2(02):58-5

[8] 张英,钟天明.舟山市发展休闲渔业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城市,2007(03):42-44

[9] 孙吉亭,R.J.Morrison,R.J.West.从世界休闲渔业出现的问题看中国休闲渔业的发展[J].中国渔业经济,2005(01):50-51

[10] 方海,谢营梁,李励年.国外休闲渔业可持续发展管理现状及我国休闲渔业管理现状[J].现代渔业信息,2008,23(10):16-18

第4篇

一、《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体”的相关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有三处:

一是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根据这条规定,渔业水体可以划分为重要渔业水体和次要渔业水体,对重要渔业水体应当划定保护区,给予特别保护。

二是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这条是对重要水体(包括重要渔业水体)保护区及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三是第六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对“渔业水体”含义的解释。

以上三处有关渔业水体的表述,并没有污染了渔业水体该如何处理(处罚)的内容。

二、适用《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行使渔业污损案件的调查处理权,尤其是相对管理人不服渔业污损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中,通常遇到的异议,主要来自两方面:

一是是否为“渔业水体”的异议。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的解释,“渔业水体”应当是“划定的”,没有划定的就不是渔业水体。二是是否归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异议。即:渔业污染损害事故就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不是发生在“渔业水体”中的水污染损害事故就不是渔业污染损害事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就无权调查处理。笔者认为:这是对《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误解。主要理由是:

1、如前“一”所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渔业水体”的三处表述,并没有污染造成“渔业水体”的渔业损害该如何处理(处罚)的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其他条款没有关于造成第六十条(五)项解释以外的水体(即非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水污染渔业损失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渔业污损事故的法定依据。①《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是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的国家标准,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其法律地位勿容置疑。②《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制订目的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③《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适用于鱼虾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可见,其适用的范围并非《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五)项解释的“渔业水体”,而是上述阐明的“渔业水域”。

第5篇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渔业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麟,北京隆安(贵阳)律师事务所,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2.068

2020年10月10日,马来西亚海事执法机构(MMEA)在柔佛附近水域扣押6艘渔船,逮捕船上的60名中国渔民。马来西亚海事执法局称,该案件正处在调查过程中,并称违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中国船员将面临高额罚金及监禁的处罚。海洋渔业所包含的渔民、渔船、捕捞行为、捕捞权及海洋生态环境的管理和养护等要素在发展中面临的保护问题显得至关重要。如不能完善相关制度加以合理有序的保护,必然会阻碍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现状。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中比较明确的是围绕海洋渔业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关于海洋渔业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其第一章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明确可知:海洋渔业是指捕捞和养殖海洋渔类及其他海洋经济动植物以获得水产品的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海洋渔业因离海岸的远近不同,可分为近海、外海、远洋渔业。显然,针对海洋渔业的种类也作出了划分。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主要内容根据调整客体的不同大体分为四个部分:养殖业、捕捞业、渔业资源的增值和保护、法律责任。其中大部分内容主要围绕海洋渔业的行政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监管客体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存在的问题。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规定对海洋渔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监管,但是缺少对涉外海洋渔业的相关规定,导致执法力度差。例如:若发生他国海事执法局扣留我国渔船、渔民的事件,国内立法缺少专门的应对措施、司法程序。同时,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也缺少对新领域的探索,与海洋渔业发展的新领域切合度较差,笼统且可操作性差。

(二)我国参与的海洋渔业国际公约及存在的问题

1.国际法上没有关于海洋渔业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因此容易在立法上陷入难以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的盲区。我国陆续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多个关于发展海洋渔业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上述公约及多边协定中确立了渔业法律框架。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a)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中针对各海洋区域中的海洋资源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国内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对渔业中的养殖业、捕捞业的监管部门、渔业的增值保护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缺乏对于海洋渔业在各海洋区域发展的规制制度。在国际法中没有关于海洋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制度的情况下,我国陷入因国内法无法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而导致不可避免的渔业纠纷。

2.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渔业的规定与实践互相矛盾。目前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海洋渔业发展的理论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待通过进一步实践弥补条约法的不足。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专属经济区若存在剩余渔业资源,沿海国在没有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应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捞的剩余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强调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对沿海国剩余渔业资源的开发权利;然而,实践中沿海国往往基于本国的利益考虑,不仅有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且会依据本国的自由裁量权设置规则,在该规则项下制定一系列的保全措施以保证规则的有效实施,这些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登临、检查、逮捕等,同时配置了一整套的司法程序,甚至对于违规进行海洋渔业作业的渔船、渔民建立了严格的惩罚机制[1]。例如,马来西亚《渔业法》和1952年《商船条例》规定,违反马来西亚法律规定的船员有可能面临最高60万林吉特或最高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的处罚,而针对船长的处罚金额更高,达到600万林吉特。综上所述,实践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强调的捕捞剩余量之间存在矛盾,有待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弥补条约的不完善之处。

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难以应对海洋渔业不断出现的新领域,在新兴领域问题上争议较大。在海洋资源的开发中不断出现新的领域,对持续发展海洋渔业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国际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难免在应对新的发展领域时存在缺失、滞后,甚至在新兴领域问题上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例如,20世纪70年代,人们开始发现“区域”上存在海洋生物资源。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条第一款,“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的定居物,也就是大量有研究和利用价值的微生物资源,由于没有达到一定的捕捞数量,无法形成渔业活动,但是未来的发展前景无可估量,所以有讨论的必要性。目前针对“区域”内的定居物,存在两种分歧的观点:一种是发达国家主张适用公海制度,该主张明显定性“定居物”的法律属性为共有物;一种是发展中国家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观点,根据此观点从而必然引发《海洋法公约》的修法问题,涉及到由哪个组织代“人类”进行管理、是否成立新的组织或扩大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职能、收益分配问题等。显然,适用哪一种观点创新制度,有待进一步的实践最终得出合理结论。

二、如何完善我国海洋渔业保护的法律制度

(一)我国应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探讨国际海洋渔业法律制度,加强我国海洋渔业国内立法

我国应该在全面适应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基础上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國际海洋秩序,制定完善的渔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在一些周边国家与我国的海洋划界和权益争夺问题上,加强国际外交、积极参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事务和与多边谈判,推进渔业合作,进一步明确划界、主权归属问题以及各海洋区域中的海洋资源的基础法律地位,避免给渔民开展海洋渔业活动的具体可控区域造成混淆,最终导致不可逆的渔业纠纷。[2]同时,我国需积极参与到国际海洋渔业事务中,与大范围内的世界各国积极探讨各自的权利、义务、惩罚机制、司法程序等,达成多边协议,特别着重改进争端解决机制。在此基础上,加强保护我国海洋渔业发展的国内立法。

(二)全面考量海洋渔业的涉外因素,改善我国渔业立法不完备、笼统的状况

在此所谈及到的海洋渔业发展中包含涉外因素也要全面考量,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法律关系及客体的涉外,而其中涵盖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渔政护渔、渔政合作等不同的方面,因此海洋渔业的保护问题的法律制度需要针对不同的因素,在结合不同方面的发展所触及到的问题都制定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在出现渔业摩擦和渔业纠纷的事前、事中,可以防范和减少渔业摩擦、力避冲突升级。

(三)加大政府监管、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在对外海洋渔业监管、维权、执法管理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

1.加强政府对内监管、执法管理国内立法。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的力度,同时提高渔民海洋作业的准入门槛,加强对渔业生产和渔民的法制教育,规范渔民的海洋捕捞活动,继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查处违规渔业、捕捞违禁鱼类、过度捕捞等行为,完善海洋渔业“黑名单”,坚决打击“IUU”,对于违法进入他国敏感海域和管辖海域的作业渔民加大惩罚的力度,将违法作业的行为在国内予以遏制。[3]

2.制定和完善政府对外维权、应急处置国内立法。完善渔政巡航方式,在对外海洋渔业监管、维权、执法管理和应急处置方面完善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海洋渔业作业的开展有时可能会触及到他国海上利益的发展而应当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驻外使馆的应急措施、处理后续事宜的具体工作;同时,整合海上执法力量,加强渔政和海警能力建设,对内形成相关部门和省区的联动机制,以便控制事态。

(四)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渔业实践中,探索海洋渔业新领域的法律制度,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统一

我国海洋权益摩擦日益凸显,而海洋渔业发展涉及多方面、多因素,总体而言错综复杂,而我国的海洋渔业制度尚不完善,海上维权和执法管理能力相对薄弱。与其他国家深入探讨妥善开展周边渔业协定的谈判与执行,做好渔业水域管理,参与到渔业管理事务中,积极加入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兴领域,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为完善我国海洋渔业制度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不断积累经验,达到实践与理论的有机统一,以实现对海洋渔业问题的制度保护。

第6篇

关键词 现代渔业;问题;发展对策;安徽宣城

中图分类号 F32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283-01

遵循着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和资源节约等发展理念的现代渔业与传统渔业相比较,具有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和协调发展生产方式,并以先进的现代设施装备和科学方式方法为手段[1]。其技术含量更高、可控性更强,技术应用更加集中,是现代农业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其与现代农业相比既具备现代农业的普遍特性,又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比如对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养护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2-3]。

1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

现在养殖用药不规范、不科学,滥用药物现象比较普遍,使用禁用药物也不少,这些问题直接引发了一系列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首先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做到不用药、少用药。但是,现代养殖业中很难做到完全不用药,因此药物研究滞后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针对该种情况,要把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摆在科研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药物代谢研究和药残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开发新的替代药物和水产疫苗,加快水产养殖药残问题的有效解决。

1.2 水产良种化水平不高,养殖效益低

我国水产养殖的良种化水平不高,遗传改良率不到17%。目前,经过全国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品种只有逾60个,其中还包括一些引进品种、杂交种和原种,真正意义上的良种很少。比如,在淡水养殖中,人工选育品种只有10余个,导致品质下降,抗病性差,生长速度慢。与国内的种植业和畜牧业相比,水产育种的差距很大。目前,种植业已整体实现了良种化,并且达到了4~5年更新1次,另外,畜牧业的品种改良进展也很快。而在水产养殖生产中大多使用未经改良的野生苗种,直接影响了养殖效益的提高。

1.3 养殖技术不合理,制约渔用饲料推广

目前,现代的渔业生产需要节约环保型的养殖模式,通过推广该种节约友好的养殖模式,可以大大提高渔业安全,这是当代渔业生产的迫切要求,也是渔业生产安全的前提保证。不合理的养殖技术,阻碍着该目标的实现,饲料是个突出的问题。目前,水产养殖业的配合饲料普及率不足30%。

1.4 渔业生产能耗高,增加养殖成本

近年来,渔业生产因油价大涨受到很大影响,渔业是高耗能产业,目前我国渔船每年柴油消耗量超过800万t,这还不包括电力。节能关系到科学发展观、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通过渔业生产的节能减排,可以大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可极大地提高渔业生产的成本投入,进而可以大幅提高从事渔业生产的渔民的经济收入,因此渔业节能对渔业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解决这个问题,各地重视不够。如依靠科技,首先要解决渔船节能问题,从技术设备、材料到船型,亟需开展相关研究。

1.5 资源调查滞后,亟需进行数据更新

宣城市已多年未开展全面的渔业资源调查,现在使用的数据零碎分散,大多是20世纪70―80年代的资料,工作滞后已经对渔业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资源调查的数据和分析结论是开展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当前开展现代渔业建设,需要在资源养护和管理方面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和政策,但决策的科学依据和理论非常缺乏。

2 宣城市现代渔业发展对策

2.1 加快推进增长方式转变

通过加快转变目前渔业生产的增长方式,改变以前渔业发展依靠大量人力物力投入、以数量取胜的渔业增长方式,转变为现代渔业要求的以技术集中、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质量增长型渔业增长方式,是现代渔业生产安全,提升成品质量和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4]。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加强生产环节特别是养殖投入品的监管工作,积极探索建立产品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准出准入关,侧重从市场角度来进行管理。组织实施健康养殖推进行动,主要在生产领域、生产环节,加大渔业养殖技术的推广入户,合理规划水域滩涂和水产养殖,同时大力推进良种选育、改良,发挥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辐射作用,在生产环节把健康养殖的理念、方式和相关技术向渔民和企业宣传、贯彻、普及和推广。

2.2 推进“平安渔业”建设

“平安渔业”建设是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的一项工作。产前、产中、产后等不同环节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产前需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渔港通讯设备等要加大投入;产中需增强应急救助能力,特别是突发状况的救助能力及相关制度的建设;灾后需有一套让渔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的救济制度,这就是渔业的政策性保险。

2.3 加强资源养护工作

新时期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做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加强重点渔业资源品种的保护,坚持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落实和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探索区域内流域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加强渔业生态环境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工作,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建设,强化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继续探索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提高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管理水平[5]。

2.4 加大渔业支持保护力度

争取中央和各级财政支持,加大渔业基础设施、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渔业政策性保险、水产良种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渔业的支持保护政策,为现代渔业建设提供基础保障。要进一步完善渔业权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制度,保护渔民的水域滩涂使用权。要努力提高渔民的组织化程度,按照农业专业合作社法,推进渔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渔业行业协会的指导,提高其抵御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6-7]。

2.5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按照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水产科学研究机构和高校在渔业科技创新方面的引领功能,联合省市级水产科研机构组建区域性渔业科研中心和试验站,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积极稳妥推进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强化其公益性职能,加大良种良法推广力度,扎实推进科技入户工作,提高渔业科技素质[8]。

3 参考文献

[1] 汪佳佳.加快现代渔业发展 打造现代渔业强省[N].马鞍山日报,2013-08-30(1).

[2] 李欣,刘舜斌.简论我国现代渔业管理新体系的构建[J].中国渔业经济,2012(5):36-40.

[3] 孟庆武,李丁军,赵斌.我国现代渔业制度建设对策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3):21-25.

[4] 戴振铎.舟山群岛新区背景下现代渔业发展问题研究[D].舟山:浙江海洋学院,2013.

[5] 赵珍.现代渔业的内涵及发展战略研究[J].渔业经济研究,2009(5):3-6,34.

[6] 包特力根白乙.辽宁现代渔业发展态势及推进方策[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23-27.

第7篇

1.1全球共同利益原则

渔业资源是人类从海洋获得的最主要的水产品,占人类捕捞的水产品的90%,也是海洋最主要的生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甚至整个地球生态系统都有紧密联系。对于渔业资源的国际法关注也早就突破了单纯海洋法的范围,国际环境法的视角的强化更强调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养护。为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活动应恪守义务约束;且活动关注的中心也应从人类利益转向人类与生物共享的全球利益。可以预见的将来,对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必定是更多地吸收国际环境法的先进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予以落实,这也意味着渔业资源国际法规制终将归位于全球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

1.2极限理论

渔业资源枯竭的现状说明渔业资源的总存量是有限的,渔业资源的再生和自我更新能力也是有极限边界的;人类的过度捕捞活动一旦超越了这一边界就会产生渔业资源衰竭的问题。二十世纪80至90年代联合国对公海“大型远洋流网捕鱼”作业的系列决议就是渔业资源“极限”问题的实证。海洋资源分配所体现的基本精神义务,它为人们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设置限制,它要求各国占有、开发海洋资源的行动服从全球海洋资源持续利用的总体安排。作为最主要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以有限的渔业资源满足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自然也应服从这种以义务为重心的分配,而这种分配的义务重心则不仅要求渔业资源法律制度以限制人类行为为主,更重要的是为各项制度安排明确的义务主体并建立完整的责任体系。因此,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最终仍应落实和以推进国际合作国家责任为方向发展。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极限理论说明:一切作为人类共同财产的资源,其一定是将义务置于权利之上的,即将义务作为重心。且这种义务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义务承担者的长远利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律制度正应以“全球共同利益原则”和义务重心的基本思想为指导原则,任何可能背离这两点基本法理的尝试都是危险的。实际上,国际渔业资源法律制度的发展已经表明其义务重心,《公约》和后公约时代的各项制度都通过义务主体的安排,对渔业活动予以了越来越具体的限制,且越来越强调通过国际合作履行义务。

2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管理

2.1专属经济区的概念

所有的沿海国都享有一种领海权利,即沿海国有权把沿海捕鱼权完全保留给本国国民,禁止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其管辖海域内从事捕鱼活动,这种权利被称为渔业管辖权。二十世纪40年代起,以拉丁美洲沿海国家为首,提出了一种新的主张,在沿海二百海里海洋区域内建立经济专属区。自此,很多海洋国家开始纷纷效仿,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也就被提到各种海洋大会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实行特定法律制度的区域,该区域的最大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之所以要制定专属经济区内渔业资源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明确海洋渔业资源管理的主体,并规范沿海国在享受海洋权益的同时,承担该海域的养护任务。沿海国享有是权利主要包括:①自行决定该海域内海洋生物的可捕量,分为不同时期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国家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个别船只对海洋生物的可捕量控制;②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的可捕量,因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有促进该海域内生物资源得到适度利用的义务,因此,在这个前提下,他们可以限定其他国家对该海域生物资源的利用;③其他国家的国民在共享海洋资源的同时,必须遵守沿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也是确保沿海国能确实有效的保护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而沿海国同时也要承担防止该海域内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并承担养护的义务。

3公海渔业资源管理

3.1公海渔业资源管理的历程

格劳修斯在1609年的时候曾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自此,一种“公海捕鱼自由”的观点逐渐被大家追捧。而随着沿海国对海洋渔业资源的扞卫以及海上霸权的争夺,以及后来《公约》的形成,开始对“公海捕鱼自由”进行限制,许多国家纷纷加入了该《公约》,公海捕鱼的限制逐渐被广大沿海国所接收。根据《公约》的规定,所有的缔约国均有义务要求本国国民或自行,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事实证明,不管是渔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还是渔业资源的养护与管理都离不开国际间的合作。同时,国际间的合作也是弥补海域划界所导致的管辖权争议,衔接各海域渔业制度的有效方式。除了《公约》对各个国家规定的义务外,《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与管理措施的协定》也规定了公海渔业信息的交流与合作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便利了国家间在公海信息的广泛交流。《遵守协定》强调船旗国之间应互相交流有关渔船的资料,以协助彼此查明悬挂其旗帜、从事有损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违法渔船。另外,《遵守协定》还设定了缔约国间通过粮农组织开展的合作。

3.2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出现的船舶改挂旗帜现象,成为对渔业管理措施最具破坏力的因素之一,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所谓的船舶改挂旗帜,是指船舶撤销其在一个国家的注册后又在另一个国家重新注册,其通常是为了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优惠的缴税条件等经济目的,从而规避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则的约束。渔船改挂船旗规避管理措施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及了区域性渔业组织的管理主体地位,还直接影响了国际社会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所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渔业资源措施的效果。针对公海渔船改挂船旗,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都试图以强化船旗国义务为问题解决的突破口。

4洄游鱼类种群资源管理

针对洄游鱼类种群,国际法首先突出对此类鱼类种群的特殊关注,在进一步分类的基础上,就不同特点的洄游鱼类予以不(文秘站:)同的制度规制,并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突出区域性渔业组织的主体地位,此外,针对洄游鱼类严峻的生存状态,引入预警原则。预警原则的基本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6月通过的《里约宣言》,“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资金的能力广泛适用预警方法。如果存在严重不可逆转的损害,缺少完全的科学确定性的危险不应当作为拖延采取代价昂贵的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借口。”《公约》主要强调国际合作义务,以期各国间通过协商或通过国际组织实现渔业养护与管理的协调与配合。但是实践中各国立场冲突使得存在对《公约》条款解读的不一致,同时沿海国管辖权的明显扩张意图共同导致对这两种鱼类保护的不力。鉴于国际法没有高于国家的统一的执行机构,洄游鱼类种群渔业资源的国际法规制的执行主体仍要落实到各国。国际海洋渔业资源制度的执行一方面需要国家的对执行规定的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国家就规定执行应具备的相应能力。但是,国家的执行意愿与执行能力往往难以平衡。

第8篇

关键字:渔业权 物权法物权

 

内容: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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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水产品市场的全面开放,以及“以养为主”渔业发展方针的确立,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我国的物权制度长期没有建立,对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来实现,致使渔业权的性质,主体及相关制度始终站在行政法的角度赋予。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得不到民法上的确认和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事实上,这种现象已成为影响渔业经济发展和社会不稳定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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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首次在用益物权编第123条确定了渔业权,即“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这一权利的确定丰富了渔业权的法律渊源;提高了渔业权的法律位阶;为渔业权提供了民事权利的理论基础;使渔业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健全;使渔民捕捞权利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然而,《物权法》只是对渔业权做了概括性的叙述,而没有解决渔业权的根本问题。因此,渔业权作为一种物权,其制度体系应该被进一步充实。渔业权的确立绝不亚于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渔业权是渔民的固有权利,渔业生产活动是渔民获取维持其必需生活资料的手段,建立和完善渔业权制度,是确保国家对渔业资源实施有效管理,实现渔业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对于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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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渔民作为社会最弱势群体之一,我们必须树立对待渔业权的正确态度、寻求法律上的解决手段,坚持渔业权是渔民基于传统而自然享有的权利。同样,建立合理的渔业权制度,切实有效的保护渔民的根本利益更是重中之重。本文立足渔业权的本质属性,从保护渔民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美国渔业权制度和日本渔业权制度的分析,得出对我国渔业权制度的启示,并对完善我国渔业权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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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渔业权概念和性质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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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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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的渔业权系狭义的渔业权,“一般是指依法在特定水域上设定的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水域直接进行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养殖和捕捞行为的权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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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首次从民法角度明确了渔业权由养殖权和捕捞权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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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殖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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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批准,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海面、河道、湖泊以及水库从事养殖经营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11条的规定,我国的养殖权事实上被分为两种:一为依行政许可取得的养殖权,即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上的养殖权。使用者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方取得养殖权;二是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而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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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捕捞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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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在我国,捕捞权按作业方式可分为定置捕捞权、非定置捕捞权”[2];“按照作业水域可分为,公海捕捞权、外海、近海和内水捕捞权。”[3]非定置捕捞权与在公海上的捕捞权不由物权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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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