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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赏析八篇

时间:2023-08-14 17:08:03

残疾人教育方针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1篇

关键词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融合教育

一、我国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现状及问题

本项目组通过实地调研的方法,同时结合查找的相关论文数据资料,总结出当下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际状况及问题。

(一)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投入低,教育机构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

在经费投入方面,学前教育作为残疾儿童教育的起点和关键阶段,在我国,却没有建立足够的学前教育机构来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教育需求。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投入不足,学前教育机构依旧少之又少,而且分布极不均衡。据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43.92%,其中城市为61.48%,农村为26.41%。同时,投入资金的不足导致了教育资源及配套设施的短缺,我国接受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以及普通幼儿园三种。其中的私立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国家对其支持不足,资金来源短缺,私立机构无力保证就学的残疾儿童享有充分的学习资源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而且即使是公立学校,部分的教学资源也不达标,且存在着教学活动场所狭小,康复训练设备落后,环保性能不达标,适合残疾儿童的针对性特色课程少等诸多问题,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质量也就可想而知。

(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教师资源稀缺,教师专业水平低

就上文所述,我国接受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主要有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以及普通幼儿园三种。在教师资源方面,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招聘门槛低,对专业性要求不高,但因为特殊教育老师资源稀缺,招聘仍十分困难。而且学前教育机构教师流动性大,十分缺乏有经验的教师,加之学前教育阶段的教师没有职称评定等奖惩方式,教师的教学动力不足,仅凭朴素的社会责任心不足以支撑他们积极工作。而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幼儿园中,其中的很多教师都是从普通学校的老师中调任入职,由于他们之前并没有接触过残疾儿童的教育工作,只是在简单培训之后就上岗工作,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难以保障教育质量。

(三)教学单一模式落后,缺乏系统性规划

我国目前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主要关注的是障碍的矫正与康复,比如说视听能力的恢复、语言训练、缺陷行为的矫正等等。但是学前教育阶段作为残障儿童认知、语言、智力飞速发展的时期,如果不充分进行相应年龄知识的学习,以后会很难达到应有的水平。不过普通的讲授学习也并非可取之道,残疾儿童毕竟和普通儿童存在差异性,需要根据其个人能力制定个别学习计划,进行针对性的知识学习,同时,残疾儿童的个别化训练也不能以牺牲残疾儿童的交往时间为代价,否则会对残疾儿童的交往能力产生障碍。因此,康复训练的正常进行,个别化学习计划的开展和残疾儿童交往能力的培养三方面之间的平衡性问题也成为了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一大困境。

(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以隔离式为主,不利于残疾儿童融入社会

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在学前教育阶段仍以接受隔离式的特殊教育为主,且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特殊学前教育机构的花费较高,导致入学率较低;在残疾儿童社会交往上,“隔离式”的教育模式无法建立广泛的社会关系,不利于残障儿童将来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合教育被视为残疾儿童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最佳途径,是最终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实现社会融合的基础。虽然我国已经出台的多部立法涉及建立融合教育制度的内容,但我国学前融合教育发展仍较为缓慢,仅有少量残疾儿童接受了融合学前教育。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0至6岁的残疾儿童大约有167万人,同时每年新增残疾儿童约20万左右。由此可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了实现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应当把教育的第一个阶段即学前教育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

(一)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现状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修订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专门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础性法律,其第21条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并且规定要采取普通教育方式和特殊教育方式相结合的模式积极开展学前教育。该法第26条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再次予以强调2017年修订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一部专门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确立了与保育、康复相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制度,确立了相关配套保障制度,如残疾儿童入学登记制度、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制度、入学争议解决制度、个别化针对性的教育制度、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制度等。相较于旧《残疾人教育条例》,新《条例》中体现了原条例所不具有的新的理念,它确立了融合教育原则,强调平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推行入学零拒绝,实现残疾人教育的全覆盖,构建多方共同负责体系。2017年7月,教育部等7部门了《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此计划强调大力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除此之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教师法》中关于学前教育教师资格的要求和从事教育行业的补贴都能体现出我国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但是在受教育的法律救济以及公众参与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司法救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中第五十七条规定,针对“(一)拒绝招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的;(二)歧视、侮辱、体罚残疾学生,或者放任对残疾学生的歧视言行,对残疾学生造成身心伤害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以承担行政责任为主,对于给残疾儿童的身心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条款虽从残疾儿童入学难,其身心健康遭受言行危害及费用负担重这三个残疾儿童教育主要面临的问题出发,进行规定,但是此法条为列举式规定,无法穷尽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问题,且《条例》的法律责任无兜底性规定,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其他问题,例如:教学效果不达标,形式上的接纳实质上的疏远等,没有提供明确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2.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行政救济缺乏可操作性“无救济则无权利”,根据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规定,当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以寻求行政救济为主要手段,对政府部门及学校等义务主体主要采取由其上级机关对其进行限期改正、批评、处分的处罚方式。但因为在以上法律中均缺少对机关部门,教育机构及其上级部门的监督性规定,上级机关及其下属的共同不作为很容易使得行政救济成为空头支票,因此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在实际寻求行政救济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3.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结合我国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国外特殊教育法律保障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条例》中虽规定了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社区、相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残疾人教育提供帮助,但是未建立普遍的奖励机制,使以上组织和个人缺乏行动的积极性。其次,在残疾儿童的家校信息共享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的建设方面并不完善,该《条例》没有为家长及社会公众提供对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运行及费用投入等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政府及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与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这使得家长不能及时获取残疾儿童的成长信息,也使得公众无法切实参与到保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的行动中来。

三、美、英两国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

笔者选取学前教育较为发达的美国和英国,分析两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立法现状,总结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美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立法现状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美国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非常发达,入学率已达到近100%,而且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这不仅是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的有效措施,也是减轻社会负担的长远投资。为了改善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率偏低的社会现状,美国早在1975年就通过了《全体残疾儿童教育法》。该法要求各州为3-21岁的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少年提供免费的教育和其他服务,并且确立了零拒绝,非歧视性评估、适当教育、最小限制环境、适当核查程序和家长参与六项原则。其中,针对3-5岁的残疾儿童的法律条款称为学前资金计划,不过该计划只是鼓励性的,对各州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直到1986年国会对该法案进行修正通过了99-457公法,学前资金计划才变为各州均需要执行的强制性规定。99-457公法在1990年修订变为《残疾个体教育法》,目前最近一次修订是2004年通过的《残疾个体教育法2004年修正案》,所有修正案在保留学前资金计划的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完善。该计划的拨款主要由州政府和学区承担,联邦拨款只占一小部分,但联邦拨款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而且数额也在逐步增加。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律救济方面,如果残疾儿童无法得到免费且充分的学前教育,那家长们可以依据该法案提起诉讼。

(二)英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立法现状

英国学前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的特色首先就是特殊教育的对象经历了由少到多再到简的演变过程。英国的特殊教育的萌芽首先是17世纪宗教对残疾儿童的收留与教育,但仅限于极少数残疾程度较重的残疾儿童,1870年《英国初等教育法》则是规定了5类残疾儿童,《1944年教育法》的成就则是对残疾儿童做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对缺陷儿童做了10种分类,1978年的《沃诺克报告》建议特殊儿童10种类应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这扩大了残疾儿童受教育的范围;其次,1944年英国的《教育法》首次确定了对年满两周岁的儿童进行医学检查,确定他们是否存在残疾,并确定残疾的类型与程度,并为以后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做准备;另外,1994年《特殊教育需要鉴定与评估实施章程》要求学校从教职工中任命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负责专门统筹、协调和安置有特殊需要的学生;最后,英国特殊教育更加重视家长的参与,赋予家长更多的权利义务,1981年《教育法》首次赋予了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有咨询上诉的权利。

四、完善我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议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学前特殊教育成功的关键,建立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立法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儿童是否能够享受平等教育权的基本尺度,也是与国际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接轨的必要手段。

(一)完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金投入制度

保障和增加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投入,实现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免费。提高政府对学前融合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大对公立普通幼儿园的财政支持,提高公立幼儿园在教学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的包容性,为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打好基础,提高学前融合教育水平和质量。

(二)建立特殊教育教师的资格准入制度

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提高其专业化水平,我国应首先制定专门针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证书的获得过程中加入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同时,应注重特殊教育人才资源向不同学校的输送,在普通学前教育机构中加大特殊教育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力度,在有特殊儿童随班就读的学前教育机构中设置有专门负责特殊教育的教师,为残疾儿童提供专门服务。

(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治疗、知识学习和个别化训练相结合的培养机制

《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与康复的结合。笔者认为,早期的康复治疗十分重要,不仅有利于改善残疾儿童的缺陷,而且从长远来看也节约了成本。但在教学方式上,还应注重学前残疾儿童的专项训练与全面发展相结合,合理进行教学活动设计,注重潜能开发与缺陷补偿相结合,重视残疾儿童社会性发展,培养残疾儿童的社会适应能力;同时在教学的过程中,增加残疾儿童家长的参与性,实现家校互动,从而使障碍的矫正、知识的学习与个别化训练三者达到有机的平衡,建立起促进残疾儿童最大限度发展的康复治疗、知识学习和个别化训练相结合的培养机制。

(四)立足本土实践,发展学前融合教育制度

实行融合教育是残疾儿童切实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必然途径。针对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源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应立足本土资源,加强实践研究。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发展的不平衡体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前融合教育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地区上,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相应的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速度与质量也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受教育程度及宗教、民族风俗等多种因素影响,要想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必须因地制宜地把理论付诸于实践,应更加关注地方特色及不同地域学前融合教育的现存问题,以解决现实之需。此外,国家要加强融合教育宣传工作,让融合教育从理论层面真正走向大众,提高人民群众对融合教育的接受程度,更好地推进融合教育的发展。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2篇

关键词:残疾儿童 教育不公平 原因分析

残疾儿童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自身的障碍再加上外界一些原因,造成他们通常会在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竞争当中位于劣势,我们社会应该着重的帮助以及关心他们。令残疾儿童教育相关事业得到发展,让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可以接受较为公平的教育,同时加快实现社会的公平,达到促进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目的。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的残疾儿童在教育的机会、过程以及结果三个方面上依然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而使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比较多,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上、教育的相关管理,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

一、法律法规方面

首先,我国现在所拟定的特殊教育法规并没有形成核心。据调查,世界上针对于残疾问题而颁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很多,美国和英国等地都设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规。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最主要的关于残疾儿童的教育上所颁布的法规跟义务教育的法规相比,立法的层次明显不高,因而其不能发挥出有效的法律力度,造成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跟普通的儿童相比,并没有得到充足的保障。其次,我国在依据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跟“特殊”教育自身需求不相符合,造成无法保证残疾儿童得到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比如,要想让残疾儿童能够更好的接受教育,应该先对残疾儿童其残疾的程度和类型加以鉴定并掌握,但我国现在存在的相关法律当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鉴定标准,同时缺少鉴定资格相关的具体规定,这就造成残疾儿童无法得到最适合他们的教育,更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方面

由于是特殊的教育,这也就决定了对其投入的成本要比普通的教育高,因为特殊教育需要有专用的教育相关场所,还要有与之配备的器械,以及排除他们生活障碍的设施设备等等;同时,从残疾儿童自身家庭入手,我们发现大部分的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状况并不十分可观,通常有着比较沉重的生活负担,同时他们还担负着昂贵的医疗和相关的辅助器材所需花费的费用,如果仅仅是依靠残疾儿童家庭来维持孩子的教育,这就会显得十分的困难。众所周知,特殊教育也是社会公共事业构成的一部分,所以说这就要求我们国家跟社会联合起来担负这项责任,采取不同的渠道以不同的方式来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残疾儿童能够顺利的接受教育。比如四川当地政府机关就曾指出过,到2016年,争取将全省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条件都全面提升,让每一个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更加适合的教育。相关人员也表示,要加不断地加大投入的力度,确保在2016年将特殊教育的学校相应建成并招生,真正的做到全覆盖和零拒绝,并且将教育经费全面提高至6千元。由此可见,四川相关政府开始了加大了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并以此来全面发展特殊教育。

三、教育的管理方面

我国针对于特殊教育的相关管理体制还不是十分完善。各省各市以及各个自治区以及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并没有设置专门负责特殊教育的管理人员,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常常是由那些负责普通教育的行政官员来担任,因为他们没有较专业的特殊教育能力,再加上普通教育的工作也比较繁多,就造成了管理人员并没有充分的精力去着重针对特殊教育进行有效的管理,致使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质量受到很大的影响。这样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不但会对残疾儿童接受初等教育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也对中高等职业当中残疾儿童受教育方面进行了相应的约束。

一直以来,我国的教育行政相关部门都把特殊教育的相关学校归类到小学的管理当中,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促进了初等教育普及方面的发展。但是伴随着义务教育与特殊教育的不断发展,这样的管理体制却一直维持在原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各个省市的教育行政相关部门没有充足的精力与经验来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进行管理,这必然会对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社会和文化方面

(一)传统文化当中存在偏见

在我国的传统文化理念当中,对于开展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存在一定的偏见,这样的偏见主要形成于社会长期的发展过程。所以,要是想在较短的时间内将这种偏见消除掉是很难实现的。此外,女性残疾儿童进入学校去接受教育的数量比男性残疾儿童要低很多,这也是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当中存在着固有的重男轻女的一种思想,致使残疾儿童的教育方面也有着极为严重的性别歧视。家长的错误认识通常会与传统文化的影响有很大的关系,这对于残疾儿童进行特殊教育的开展,是一个必然面临且会存在很长时间的一个问题。

(二)社会保障支持的体系有待健全

从社会上来看,我国关于残疾儿童的支持保障体系还没有健全完善,这对于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方面就会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现在,从家庭内部来看,他们的支持呈现出极为随意的特点;从社区角度来看,社区中的支持体系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完善;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和各个部门的支持方式也受到一定的阻碍,并不顺利;从社会环境来看,我国的社会环境还应该进一步改善。所以,特殊儿童的家庭极其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我们需要建立起比较健全而且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在残疾儿童接受教育当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不但有教育体制方面的原因,同时在教育体制之外也存在着一些原因;不但受到历史文化的影响,同时也受到现在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所以,不论是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工作人员,还是我国政府部门,都应该联系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并寻找有效的解决措施,例如构建特殊的教育法、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文化体系等等,来加快我国残疾儿童的教育发展。

参考文献:

[1]龙婷.社会工作介入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

[2]贾兆娜.基于我国残障儿童受教育现状的法定特殊教育对象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4.

[3]师东海.教育公平的政治学思考[D].吉林大学,2011.

[4]刘晓.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不公平现象的成因与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10(09).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3篇

得相应的利益,更好地融入社会。本次的调研就对宿迁市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影响宿迁市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因素有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情况、残疾人得到的康复服务、企业对残疾人的歧视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改善残疾人就业的几点建议,如:完善残疾人的教育体系,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对残疾人歧视的立法等。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歧视 康复服务

DOI:

10.16657/ki.issn1673-9132.2016.04.228

近几年,“就业”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就业难”已不再是个人问题,而成为了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每年到了毕业季都会有一大批的新生劳动力涌入社会,再加上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正常劳动者想要找到一个好工作很困难。在“就业难”的大环境下,残疾人又有自身条件的缺陷,这无疑增加了残疾人找工作的难度。尤其是在涉及一些技术方面的岗位,残疾人如很难适应的话,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残疾人的就业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角度出发,对江苏省宿迁市的残疾人做了本次调查,目的在于更深入地了解目前宿迁市影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因素有哪些,然后对症下药,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此次调查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调查研究方式中的个别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首先从宿迁市残疾人联合会获取了宿迁市登记在册的所有残疾人的信息,然后选取了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简单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信息。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式,共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86份,有效回收率为95.33%。

二、宿迁市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基本状况

目前宿迁市共有残疾人约为35万,就业率为60.84%,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人未能就业。就业的残疾人也面临着同工不同酬、工资收入低和岗位不稳定等问题。此外,在中国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有些企业仍然存在着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了几个比较突出的现象:

(一)残疾人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能力比较低

调查发现,大专和本科及以上的人占到18.53%,高中学历的占到了20.28%,初中学历的占30.77%,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30.42%。有34.97%的被调查者反映是他们自己不想上学,因为在学校会受到同学们的嘲笑;有45%的被调查者表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上不起学;还有14.34%的被调查者反映,因为身体残疾没有学校愿意接收。而且只有少数残疾人会一些按摩、修鞋、修理家电等手艺,大多数残疾人并没有可以赖以生存的职业技能。从总体来看,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生存的职业技能。

表1 受调查残疾人文化程度

[学历\&人数\&比例%\&大专和本科及以上\&53\&18.53\&高中\&58\&20.28\&初中\&88\&30.77\&小学及以下\&87\&30.42\&合计\&286\&100\&]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不够完善

康复训练可以有效帮助残疾人的身体机能的恢复,提高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但是调查发现,55.94%的残疾人未能充分利用康复服务。因为康复训练是个缓慢的调理、恢复过程,部分残疾人坚持一段时间后发现变化不大便会放弃训练。而且,目前宿迁市的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还在开展中,各类的康复器械和专业的康复技术人员还不够充足。

(三)企业仍存在歧视残疾人现象

宿迁市关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都要按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这个规定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但是,有部分企业主仍然表示,他们宁愿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也不愿意接受残疾人,因为残疾人工作的效率比较低,达不到企业生产的要求,还占用了一个正常员工工作的岗位。而且他们还认为招聘身体有明显缺陷的残疾人会有损企业的形象。还有部分企业虽接受残疾人,但是对残疾人同工不同酬,甚至克扣残疾人的工资。

三、影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因素

从以上这几个比较突出的现象中,我们总结出了几个影响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因素:

(一)残疾人的教育程度

宿迁市的特殊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到位,整个宿迁市的残疾人共有35万,但是特殊教育学校仅5所,宿城区、宿豫区、泗阳县、泗洪县和沭阳县各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5所学校共有老师173人,学生651人。不管是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老师人数,还是学生人数,都是远远不够的。特殊教育对于残疾人来说,可以教会他们与人交流,教会他们生活自理,疏导他们的心理,让他们能够融入社会。职业教育则可以帮助残疾人获得一些职业的技能,方便他们找到工作。而且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可以有比较明确的就业方向,让他们能尽快走上自己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职业教育对于残疾人可以起到帮助其就业、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进而提高其职业满意度的作用。

表2 宿迁市特殊教育学校情况统计表

[学校\&教师数\&学生数\&沭阳县特殊教育学校\&31\&152\&泗阳县特殊教育学校\&39\&127\&泗洪县特殊教育学校\&30\&82\&宿豫区特殊教育学校\&52\&231\&宿城区启智学校\&21\&59\&]

(二)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

调查中发现,表面上有54%的残疾人参加过职业培训,但是这54%参加过职业培训的残疾人中又有88.09%的残疾人表示:他们参加的培训大多数是讲座形式的,由企业的技术人员或者是社会的志愿者给他们简单讲解一下求职的注意事项、技能要求等。这种为期短短几个小时的培训既没有教会他们什么专业技术,也没有带给他们什么实质上的帮助。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尚未摆到应有的位置,残联给予的重视还不够。承担全宿迁市35万残疾人培训就业与服务指导的市级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编制仅有几人,这样的人员配置根本就不能充分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而且全市中高级职业培训指导师也只有少数的几位,绝大多数未接受培训就业指导专项业务培训。这样开展的培训在质量上将会大打折扣,残疾人将得不到专业的指导,不能快速准确地定位职业的方向和目标,就业成功的速度将会减缓。

(三)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体系

目前,宿迁市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不到位,主要有三点原因:一是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对康复训练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长期的康复训练治疗缺乏耐心。二是康复服务的运行缺乏资金作为保障。康复训练所需要的场地、器械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都需要资金,导致康复服务的发展缓慢。三是缺乏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对残疾人的康复没有系统的评估,使得残疾人康复治疗进程缓慢。康复业务员水平低,先进的康复知识无法及时应用于具体的康复治疗过程中。

(四)企业对残疾人的歧视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比如: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不予录取残疾人;企业录用了残疾人,对其不同工同酬、克扣工资。这样不仅伤害了残疾人的自尊心,还让他们不能获得生活来源。虽然在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针对残疾人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但是企业这样做并不会招来多大的麻烦,也不会对单位造成什么损失,更不会受到相关的惩处,最多就是缴纳保障金,所以他们才敢对残疾人进行歧视。而且残疾人法律维权意识较差,遭遇就业歧视时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以至残疾人控诉无门。

四、建议

针对上述提出的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几个因素,给出相应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残疾人的教育机制

这就要求政府大力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落实好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减免学杂费、给予生活补贴等,尽量使广大的残疾学生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在建设好特殊教育学校的同时,还可以结合残疾学生自身的实际状况,与相应的职业高中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尽最大的努力使残疾学生能够直接进入特殊职业高中学习深造,让他们能够拥有一项用于就业的职业技能。这样不仅能提高残疾人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而且还能减轻残疾人就业培训部门的负担。

(二)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质量

1.加强残疾人就业培训的针对性,是提高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质量的关键点。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场的需求展开,要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培训计划,争取做到以岗位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还要针对不同类别、不同身体状况、不同层次的残疾人,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以满足各种类别的残疾人的培训需求,使得每位残疾人都能得到相应的技术培训,为就业创造条件。

2.加快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质量的有效环节。一支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可以有效地提高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的质量。因此要广招人才,各级残联可以公开招聘选拔一批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乐于奉献的人才充实到技能培训的师资队伍中。同时,还可以在企业、高校中选聘一批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人才担任培训的讲师。

(三)加快康复服务工作的开展

1.加强康复机构的专业人才培养。外部招聘专业的康复理疗师、评估师,内部选拔优秀的人才进行康复服务工作的管理学习。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康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交流活动,提高康复机构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做好康复知识的宣传工作。我们可以借助“助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契机,通过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残疾人的康复效果,提高社会关注度,让人们知道残疾人康复训练的重要性。

(四)加强立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本、美国、韩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都有针对歧视残疾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韩国的《关于促进残疾人雇佣平等的法律》。因此,我们国家也要加强残疾人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的建设。一方面,我们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歧视的企业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还应该建立残疾人就业反歧视的举证制度,只要残疾人证明自己符合岗位录用条件而没有被录用,则完成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则要证明自己拒绝录用残疾人具有合法合理理由,而不是歧视。当然,为此国家要出台残疾人就业岗位资格标准规范。

五、结束语

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是一个有关社会和谐发展的问题。残疾人的生理缺陷使得他们成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就业问题日益凸显。所以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高残疾人就业率,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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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肖菊英.我国残疾人就业研究进展及启示[J].绥化学院报,2015(01).

[3]徐景俊.残疾人就业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11).

[4]张圣林.人权保障视角下的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J].山东理工大学,2014(3).

[5]罗遐,兰瑶.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的调查[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7).

[6]章群.论我国残疾人就业权的法律制度保障[J].长春大学学报,2015(7).

[7]史勇,艾民.社会关注与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J].长春大学学报,2015(7).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4篇

关键词:残疾儿童 教育问题 研究

近年来,我国的残疾儿童教育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支持,制定颁布了一些残疾儿童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特殊教育事业由此获得了较快发展,然而,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残疾儿童教育仍然面临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亟待得到重视和解决,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残疾儿童教育起点低、发展落后。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是我目前面临的较为严峻的社会问题,接受教育是残疾儿童应享有的基本人权,然而,在实际的教育环境下,残疾儿童的教育却仍然受到不公平待遇,无法享受同正常人同样的教育。

一、残疾儿童教育面临的问题

1.缺乏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的有效支持

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有效开展需要法律制度为后盾,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创建完善的法规制度体系,而且执行力度不强,而且所制定的相关教育制度缺乏说服力,也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机构监督、执行,使得一些偏远山区的残疾儿童根本享受不到早期教育,形式上的特殊教育部门建立起来,却常常因为无法可依,而损害了残疾儿童的利益。同时,残疾儿童的社会接纳能力也明显不足,当前的残疾儿童教育机构主要有公立和民办之分,然而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教育在残疾儿童准入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规定,仅仅一少部分具有些许能力的残疾儿童享受着特殊教育,残疾儿童之间未享受同等的受教育权利。

2.专业化水平不高

现阶段的残疾儿童教育依然处在尝试和实验时期,很多残疾儿童教育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无论在教育力量、课程设计、心理疏导能力、授课方式等方面仍然无法达到专业的残疾儿童教育水平,甚至没有能力包容残疾儿童的一些弱点和缺陷,出现缺乏耐心甚至反感的情绪,仅有一小部分教育工作者接受过专业的特殊教育培训,掌握了相对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学技能,然而由于其发展空间有限,也打消了这部分教师的从教热情。同时,残疾儿童的专业教育研究也有待发展,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特殊教育教学体系,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匮乏,缺少完善的教育教材资料和教学大纲。

3.残疾儿童教育工作者间缺少积极配合

很多地区对于残疾儿童教育的理解仍然停留在传统阶段,认为残疾儿童教育就是教育教学,实质上残疾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教育涉及到更为广泛的内容,特别是早期教育应该覆盖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心理医生引导等多方面的教育和培养,而且一个科学、健康的残疾儿童教育也需要这些专业人员的积极配合,残疾儿童教育能否有效贯彻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各方面的有效合作,当实现跨领域的合作,才能使残疾儿童教育事业迈向新的发展。

二、残疾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途径

1.加大立法力度,确保残疾儿童教育

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颁布制定完善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形成健全的特殊教育法规体系,因为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后盾,才能确保特殊教育的开展有法可依,从而促进特殊教育的全面开展。同时要细化各项法律制度,明确权责范围,以及相关的责任人,健全各个法律执行机构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2.创建科学、专业的残疾儿童教育系统

残疾儿童教育要从婴幼儿时期抓起,而且需要一批专业化的特殊教育人才给予专业化服务,从残疾幼儿的保育到学前教育再到义务教育都需要特殊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培养,同时也要针对不同残疾儿童的个性特征以及伤残状况给予特别的照顾和引导,由此来达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残疾儿童教育的目标,要积极调动家庭与社区的力量,使他们能够主动参与并配合残疾儿童专业化教育,以此来带动残疾儿童教育的发展。

3.打造更加健全、专业化的特殊教育师资队伍

残疾儿童教育需要完善的教育装备系统的支持,更需要专业的师资队伍的服务。因此,培养一大批合格的残疾儿童教育师资队伍是普及特殊教育,提升特殊教育水平的基础。

第一,在高校教育专业体系中增设特殊教育专业,设置针对残疾儿童教育的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培养一大批优秀的特殊教育专业人才;

第二,开展各种各样的实践课堂,组织这些专业人员深入实际,通过实践培训获得更多的特殊教育教学经验。

第三,实行师生专属制度,特殊教育专业师资力量初步形成以后,可以通过定向分配、灵活适度调节的方式来为特定区域的特定残疾儿童群体配置教师,形成残疾而且与特教教师相互适应的特教体系,达到双方长久、持续的合作。

同时,也要试着将残疾儿童教育同普通儿童教育联系起来,让残疾儿童融入普通儿童的生活群体,拉近二者之间的距离,这样不仅能够传递爱心,同时也能够促进残疾儿童的健康成长。

总结:

残疾儿童教育问题是一个严峻问题,是一个获得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国家和社会应该广泛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为残疾儿童创造更为优越、健全的特殊教育系统,支持残疾儿童健康、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1987年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提要.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郭小牧,袁进兴.多重残疾儿童教育研究与实践.上海:上海市盲童学校出版

[3]多重残疾儿童教育与研究培训资料.美国柏金斯盲校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5篇

--以扎实的作风推进特殊教育送教上门稳步发展

为了维护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公平权,切实提高他们的入学率,国家第一轮《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国家第二轮《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明确提出了实施送教上门的要求,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由此送教上门这一残疾人教育的补充形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由于疫情此项工作一直未如期进行,直到开学我校立即着手开展了送教上门的实践。6月底,学校利用两天时间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开展了送教上门服务,后利用假期组织教师对全区不适合入学的特殊儿童进行了情况调查。近两年来,茌平区特殊教育的送教上门工作实现了从形式到内容的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由此形成的初步经验、初步模式。送教上门服务也得到了全区绝大多数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的欢迎和肯定。

一、调研过程

6月30日及7月3日,在保证本校的正常教学的情况下,每班抽调两人,分两大组进行送教。本次送教对象是建档立卡的未入学的残疾儿童,送教教师为学生们制定个案,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小步子,多坡度,同时给家长送上部分特殊教育的方式、方法。7月8日、9日与12日我校利用假期采用教师自愿报名的方式对全区未入学的残疾儿童进行了摸底调查。通过一线走访、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与家长面对面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情况,形成了初步调研成果。

二、调研成果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师与学生比例严重失衡,全区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占全区残疾儿童近一半,而我校的师资也仅能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如果单靠我校教师送教是远远达不到国家有关送教的标准。这也是我校送教上门工作的一大难题。

2、对残疾儿童评估不足,虽然教师送教时都对残疾儿童做一个简单的评估,但未形成系统性的评估标准及评估结果,所以对送教的残疾儿童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分类,无形中加重了教师的送教任务。

3、缺乏专业的康复教师,由于未入学的残疾儿童大部分都是重度的残疾儿童,对于康复的需求远远大于对于知识的需求。而参与送教的教师都是在教学一线抽调的,没有专业的康复知识与康复技能,因此不能满足家长与学生对于这方面的需求。

三、对策措施

1、充分利用特殊教育资源室。自2019年开始我校就一直致力于特教资源室的建设,近期我校更是对全体教师进行了资源室的使用培训,以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在送教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资源室的教材教具、康复器械等增加送教的内容与形式,提高送教质量。

2、适当增加教师送教的人数和次数。对建档立卡的残疾儿童我校制定了一周两次,一次一个半小时的送教方案。针对送教儿童制定个人教案、短期目标、长期目标等,有针对性的进行送教。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6篇

摘 要:残疾人政治思想教育是职业教育培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受教育者的特殊性,探索适合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政治思想教育方法和模式是十分必要的。本文认为特殊教育工作者应以人为本,尊重采集人在政治思想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深化教育改革,并以体验教育为基本途径不断的完善社会的政治思想教育,来达到提高残疾人的政治思想水平的目的。

关键词:思想教育 残疾人 职业培训 应用

残疾人职业培训是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残疾人职业培训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教育事业水平的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福利水平与文明程度。把残疾人职业培训真正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中,可以更好地发挥各学校的现有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仪器设备、校园环境等的优势,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其中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的政治思想建设,有一定的特点和难度。他们在感知觉方面,在语言的理解与表达方面,在逻辑思维的发展方面,都比同龄健全儿童少年发展得迟缓,因而,对政治思想的感知、领悟、理解、模仿、操作和约束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我们在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的时候,就更要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残疾人提出不同的教育目标,使用有区别性的教材,采用差异性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运用不同的评价标准,以求达到不同的教育效果。

1.深化教育模式改革

残疾人只有逐步树立和养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有正确的人生方向。职业学校要积极探索分层次的德育教育,根据不同年龄段残疾学生的认知能力,合理确定由低到高的阶段性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和德育方法,使目标切实可行、内容通俗易懂、形式生动活泼,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低年级残疾学生应以规范基本行为的养成教育为主,努力培养他们的良好行为习惯;高年级残疾学生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努力培养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爱劳动的真情实感。特殊学校要积极探索德育教育规律,要将其同深化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改变学校就德育抓德育的传统教育方法,把德育贯穿于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断深化课程设置、教材教法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使残疾学生获得优良的道德品格、扎实的基础知识、必备的实践能力,最终达到“自尊、自信、自强、自力”的目的,从而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之材。

2.努力改革教育内容

长期以来,残疾人教育的内容往往偏重基础文化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其它技能和能力的培养。残疾人进入社会后,往往难以融人社会。因此,职业学校应积极改革残疾人教育内容。加强生活知识、劳动技能和职业技术教育,根据残疾学生的实际情况,把学习基础文化与学习职业技能结合起来,为未能升学的残疾学生提供实用技能培训,使他们具备谋生的技能,能在社会的正常条件下劳动和生活。此外,要加大对残疾人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由于先天、意外的种种不幸,造成残疾人生理、心理上的变异。同时,由于外界的冷遇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使他们陷入隔绝、封闭的心理状态。因此,职业学校应对残疾学生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学生克服自卑感、不良情绪等的困扰,使他们保持平和、开朗的心境,培养他们自强、自立、自信的心理素质。

3.强化行知统一

行知统一是改进学生政治思想建设的重要原则。这是由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接受程度所决定的,更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经验,也是“以人为本”。学生政治思想的形成必须经历从认识到情感、从感悟到养成的过程,感悟是认识到养成的唯一桥梁和通道,而感悟的最理想的形式和途径,就是学生喜闻乐见、能够体验的教育活动。首先必须是适合学生的特点的活动,“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比如可以组织残疾人学生去劳改管理所,听取管教干部以案说法的报告和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参观了管教场所,使他们懂得预防犯罪要从小事抓起的道理,无数次说教也难以收到如此之大的教育效果。一次次活动,都为学生以后的成长提供了鲜活的体验和良好的经验。因此,学校及其老师应该关注学生、研究学生,思考设计出最佳活动方案。让学生在富有针对性、形象性与指导性的活动中,不断地补充、优化和整合已有的人生体验,不断地完善和提高自己。

4.树立激励榜样

在政治思想教育中,我们要给残疾人广泛宣讲一些古今中外残疾人成才的典故,如相貌奇丑的苏格拉底,耳聋的贝多芬,他们都风流千古,享誉全球。我们都沐浴着他们生命所放射出来的光辉。在国内,比如苗族残疾青年杨建辉身残志坚,在1999年获华南理工大学数学博士学位。在教室或寝室里可张贴一些有关残疾人成才的名人字画,让它们时时刻刻激励他们、鼓励他们,也可举行残疾大学生座谈会,请一些本校的通过自己努力而获得成功的残疾毕业生,通过现身说法来激励他们,同时可组织残疾大学生互相交流,让他们认识到残疾并非自己一人,而是大有人在。因此没有必要哀戚、自卑、自暴自弃。要通过交流。促使残疾大学生互相鼓励、互相帮助。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7篇

[关键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现状;就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G7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7)05-0186-03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当前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残疾人大学生由其生理障碍带来的困难及其独特的成长和求学经历,使其职业发展道路往往比健全人大学生更为曲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残疾人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和生活品质提升越来越受到高度关注[1]。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已走过30年,每年全国平均有约8000名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和健全人相比,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政府和社会虽然给予了残疾人很多关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级残联也积极协调,但现实中残疾人大学生要实现真正就业难度依然很大。

一、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现状

(一)2013-2015年某残疾人高等院校学生就业情况

(二)上述表格数据分析

1.数据显示,残疾人大学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较高,发展态势好,就业率逐年提升。但用人单位真正与残疾人大学毕业生签就业协议的比率不高,仅占10%左右。实际情况主要是学生在毕业季被迫根据学校和家长的就业要求,草草找单位开具用工证明,但单位真正接收残疾人的不多。

2.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升学率不高,一般都是专升本。主要因为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起步晚,只有近30年的时间,目前我国残疾人单考单招硕士点仅有北京联合大学1所且只招收盲生。

3.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出国率不高。一是与残疾人大学生所学专业、综合素质、沟通能力有关。二是残疾人由于身体障碍,英语学习困难很大。三是说明残疾人国际交往方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4.残疾人大学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居多,自由职业和单位开具证明的多,占67.1%-83.7%。此类就业情况为流动性大,稳定性差,就业质量不高,存在很大的就业风险。据统计,有50%以上的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职一年后选择离职。

5.残疾人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一般盲生比聋生多,且均以传统的针灸推拿按摩行业为主。其主要原因是残疾人的社会融入度低,且受自身残疾及所学专业限制等,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业项目还没有形成。

二、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沟通问题

语言沟通是从事任何工作不可或缺的主要交流方式,语言交流障碍直接导致社会对听力残疾人毕业生特点、潜能的认知不足。用人单位安置一名听力残疾人,就要为其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手语翻译,在管理及工作岗位的安排上也要有特殊考虑,成本较使用健全人大很多。所以,即使很多单位有用人需求,但由于与残疾人沟通交流困难、工作难以正常开展而没有聘用残疾人。[2]

(二)就业歧视问题

能否正确认识残疾人是衡量社会文明和教育发展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目前社会上还有相当多的单位不愿意接收残疾人大学毕业生,认为招收残疾人有损单位形象;也有单位认为招收残疾人会增加单位负担,虽然政府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但感觉投入太大,宁愿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白养”。

(三)自我定位不准

大部分残疾人大学生希望得到一份稳定、专业对口、工资待遇好的理想工作,期望值很高,对社会大环境了解不够,不切合实际,对自身条件和就业环境缺乏准确定位,不肯低就。[3]

(四)R等狈竞争力

残疾人自身素质、所学专业、技能不能与社会有效衔接。残疾人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与市场需求之间还有差距。残疾人大学生人才培养质量还有待提高。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与求职时间有冲突。企业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还没有真正形成。就业观念的引导和教育力度不足,缺少针对性强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

三、解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政府政策支持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总理签署第488号国务院令,《残疾人就业条例》,并自当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4]2009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但各单位在有效落实文件精神上还存在很大差距。政府政策是保障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条件,在就业政策制定方面除了实施按比例就业政策之外,还应对残疾人大学生倾斜,出台切实可操作的政策,并要对各部门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保证政策得以正真正落实。

特事特办,给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更多的关心、更大的投入和更显著的倾斜支持。建议在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和适合残疾人工作的企业等为残疾人大学生预留就业岗位,经过岗位培训,有意识地引导残疾人大学生在相关领域内就业,形成社会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格局。

(二)为残疾人争取进入更高教育层次接受教育的权利,给残疾人升学创造机会,重视加强残疾人才培养提升计划,为他们提供升学和出国机会

首先是提供更多与本科匹配的单考单招研究生专业,鼓励本科生考研和出国;其次是利用现有的健全人的硕士专业招收残疾人硕士研究生。

目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仍然以专科为主,这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也远远跟不上我国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步伐。“十一五”期间解决了优秀残疾人大学生专升本的途径问题。“十二五”期间出台了残疾人研究生单考单招政策,但残疾人研究生点太少,满足不了残疾人接受更高层次的高等教育的需要,也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不相适应。

(三)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

残疾人融入社会自食其力并能够为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终极理想,更是我们残疾人工作者的奋斗目标。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指导,对其融入社会和实现自身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残疾人高等教育目标实现和人才培养也具有重要实践意义。[5]

1.加强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帮助残疾人大学生了解职业发展与生涯规划的基本概念,明确职业教育对个体生活的重要意义,增强他们关注自身的职业发展与就业需求以及进行生涯规划的意识。

2.了解残疾人大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择业心态,给予分类指导;积极申请帮扶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经济帮扶、能力帮扶和心理辅导;上好就业指导课,强化学生对就业形势、政策和程序的认知程度,具体指导求职技巧和个性化服务咨询。

3.建立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基地。根据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课程设置,加大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力度;积极开拓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加大基地经费投入;努力寻求企业合作,争取校企联办培养模式。

4.帮助残疾人大学生找准自我定位。一是帮助学生认清国家就业形势和现睢6是改变学生就业观念。毕业生求职存在观望、不急于求职、过于理想化的现象。三是学生要找准自我定位,自我认识要清晰。

(四)营造适合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

残疾人真正的体面就业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帮助,需要社会转变观念,倡导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平等接受教育,平等就业,使残疾人就业的环境得到改善。在全社会推广手语和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残疾人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和生活品质提升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分析影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困难及其产生原因,找出解决办法,有利于改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状况。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指导,对其融入社会和实现自身价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参 考 文 献 ]

[1] [5] 张健萍.残障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124-125.

[2] 王立霞.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思考[J].中国残疾人,2010(3):53.

残疾人教育方针第8篇

1 高校图书馆具有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关爱残疾人,为残疾人提供平等、优质的公共服务,是社会各界的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1年4月23 日国家图书馆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发起建立了全国残疾人阅读指导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残疾人阅读推广活动进行推广和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服务,提升残疾人自身素质和生活技能,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发展做出积极努力。高校图书馆拥有丰富的馆藏资源和专业背景的馆员,完全有能力提供深层次的“无障碍”服务,营造方便残疾人的环境。

社会支持大学,大学也应该服务于社会。残疾人在我们国家是一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群体,高校图书馆作为重要的人才培养平台,凭借自身拥有的大量信息资源和和先进的信息技术,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知识援助和文化信息资源,开展自主学习的能力,确保残疾人学习的权利。

2 高校残疾学生人数逐年提高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残疾人享受教育和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1985年下发“(85)教学字004号”文件要求各地教委,高招办在招生工作中对生活能自理的、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肢残考生,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不予录取。[3]2008年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强调了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2009年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残疾人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4]十一五期间普通高校录取残疾人学生共3万多人,国家为残疾人学生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逐年提高,平均年增长率为15%。

对高校图书馆来说,残疾人学生在图书馆用户群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充分了解残疾人对知识的获取方式,以确保高校图书馆提供针对性服务满足残疾人的阅读需求。我国对残疾人群的知识援助服务起步比较晚,近十几年来,国家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全残疾人的心智,让残疾人获得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体现自己的价值。

3 高校图书馆开展残疾人服务的必要性

文学家高尔基说过:“书籍是青年人不可分离的生活伴侣和导师”。图书不仅可以满足残疾人社会交往的不足,还可以开阔他们的视野,提供接触世界,了解世界的机会。

高校图书馆应面向社会敞开大门,履行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拓宽为社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于残疾人是社会不可忽视的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利用图书馆这个教育平台和信息服务机构帮助残疾人获取知识共享物质文化成果。由于特殊生理原因造成残疾人获取知识有障碍,可以针对弱势群体的不同缺陷给残疾人群提供知识援助,提高和保障残疾人的生存能力。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各类的信息资源服务,增大了图书馆的使用价值,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效益,促进了图书馆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服务理念、业务水平等综合能力。

高校图书馆拥有丰富的馆藏资源,作为第二学习课堂很多方面不适应残疾读者,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图书馆的做法,克服经费短缺新建残疾人无障碍通道、馆内设残疾人专用电梯和卫生间、阅览区的座椅、书架高度、书架间距都要考虑残疾读者使用、为聋哑人准备手语电视、专为视障者设计的计算机设备、有声文献、盲文图书等,要根据残疾人群的生理特点和身体缺陷情况来选择适宜的阅读资源,体现对残疾读者的人文关怀。[5]针对不同障碍类型的残疾人群提供不同载体的阅读资源。数字资源是近年来比较受重视的资源类型,它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将更多的残疾人群纳入了阅读范围。[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