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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的案例赏析八篇

时间:2023-07-05 16:21:22

劳动教育的案例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1篇

这个思考触及的是劳动的价值实现问题。通常意义上说,学校组织的劳动,主要关注三个方面的价值实现:其一,要引导每一个劳动者,重视个体劳动价值的实现。积极的劳动态度、基本任务的完成、在劳动中体验到的成就感和个人价值实现的满足感,以上这些都是劳动所赋予个体劳动者的重要收获。其二,要在集体劳动中,进一步增进集体荣誉感,引导学生构建合作意识,善于用积极态度帮助别人。中国传统教育非常重视“合”的教育,也就是要把学生融于集体之中,树立集体利益高于个体利益的观念。其三,要引导学生充分认识到劳动实践之于自己的生命成长和适应未来生活需要所具有的长远意义和社会价值实现的必要性。

案例中教师的思想纠结点,主要是要个体价值实现,还是要集体价值的实现。以教育的眼光看,案例中劳动教育的实践存在两个或许不妥当的地方,由此造成了劳动中“个体、集体、社会”三重价值实现上的冲突性。简要说明如下:

1.班级劳动任务个体均等分,由学生独立完成,这种组织方式是否合适?

教师在活动中,较为重视的是劳动任务的完成本身,而忽视的则是这是一个教育实践活动。这或许是潜意识行为。

这次劳动分工还有第二种组织方案:把学生根据自愿和能力均衡原则分为若干劳动小组,三五人为宜。然后以小组为单位切分劳动任务。

与个体分工比较,小组为单位的组织形式具备几个优势:(1)减缓教师在该劳动中的管理压力,提高管理效率。试想,一个班级几十人,每一个人都等着老师划分拔草的区域,这个过程是比较耗时的,客观造成怠工。(2)小组编制,容易形成小组内的个体分工,兼顾到每一个人的能力。而且便于形成互助机制,会干的可以教不会干的,形成带动力。(3)教师的监控和评价相对容易。教师一人对几十人,监控过程,这非常困难;而以小组单位劳动,教师的关注点就减少了。在个体化劳动组织中,在教师发现问题时,做出纠正和补偿,例如让快的去帮助慢的,看到态度不积极的还要进行思想教育,这让教师工作负荷很大,照顾不过来。(4)在小组内,客观形成一个教育体,在其中有人消极怠工,也会被同学指正、批评。这似乎兼管了教师的教育工作。教师一定要认识到,教育工作不是他一个人的事,形成一个教育共同体是非常重要的。

小组劳动分工的方式,主要的意义在于让个体劳动价值与集体劳动价值的实现统合在一起了。之前教师存在纠结的问题迎刃而解。

2.怎么看待学生在等分劳动任务之后的差异化表现?

案例中教师看到的个体化差异主要体现在:态度上的差异和能力上的差异。

教师最耿耿于怀的是,劳动态度比较消极的学生,他们的表现是“溜奸耍滑”。要看到,劳动教育的重点关注,也是这部分学生,以及他们好逸恶劳的思想改造。

思想的形成总是有特定的环境养成,学校教育应该营造普遍热爱劳动、热心助人的集体环境,以此来感染学生,激发其积极的心理因素。主要实现途径,建议如下:

(1)在劳动之前,应该赋予本次劳动以充分的积极的意义诠释,让学生认识到,他们的劳力付出对于全校师生享有一个美好的校园环境,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于是,在学生心理激发起劳动的热情,以及他们对于建设美好校园的责任感。这件事就是劳动教育,把这件事做好很考量教师本事。一定不要空洞地说教,需要以生活里有说服力的事实来阐释。

(2)劳动分工时教师刻意把劳动任务有轻重差异体现出来,以小组招标的方式,让学生以多为班级作出贡献为荣。这就是劳动竞赛的组织方式。应用好的话,可以激励学生争先劳动,不计较分工的不均等。在劳动过程中,也要做好鼓动和宣传工作,形成劳动竞赛的热潮。这有助于引导大多数学生都积极参与到劳动中。

(3)劳动教育是一个全过程,在劳动之后也一定要有针对本次劳动的个人和小组评价、总结,对于在劳动中表现良好、乐于助人的,要以班集体的名义给予表扬。如此,让一次劳动从前期动员到过后总结成为一个教育流程,发挥最佳的教育效益。

案例中,教师思想上还有一个焦灼的地方是,现在的孩子普遍缺乏劳动观念,“溜奸耍滑”的现象不是个例。

这是现实社会环境与教育价值偏离共同造成的结果。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还属于关门经营,与社会的联系很少,社会提供给教育的资源,包括生产劳动的机会不多。现实条件下劳动教育的开展自然带有局限性,学生很难走出校门,服务社区。

国外在解决相类问题的时候,有两个基本做法:

一是,教育与社区是文化共同体,学校有责任要服务社区。因此,社区会提供很多公益性劳动机会,或有生产实习的岗位。这样就可以让学生深入到生产一线,或者在劳动实习中增加生活体验。这一类劳动价值的实现,是不讲回报的,强调奉献精神。

二是,学生利用假日,到适宜的岗位上打工。这是一种最为真实的参与社会化劳动的形式。学生需要考虑的是,用自己的劳动来赢得相应的回报。这个价值实现是看得见的。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体会到劳动的艰辛,以及在劳动中需要建立的良好的人际关系等。这种独立处境下的劳动对于学生的教育是必要的。

社会化劳动,凸显出劳动的服务社会的价值。本案例中,劳动为学校环境里的劳动,与社会化劳动不同。

教师在思想中,顾及到未来学生的劳动态度的形成,以及是否可以发展出社会需要的劳动能力等,其实还不是以学校集体劳动可以实现的。而且以一次或偶然的劳动组织难于实现带有稳定基础的劳动观念和行为习惯。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2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能力;经验式学习能力;体验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4-0018-03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与现实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学科,同时又作为具有高度实践性的法学学科之一,决定了注重课本、课堂理论教学,致力于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着局限。“灌输式”的教学不仅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而且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在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形势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改革,是情势所需,具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

法学实践教学,一般理解为是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过程中开展的旨在训练法科学生实践技能的教学模式,是与理论教学相互衔接、相互支撑的法学教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深化和扩展,如专业实习,这是一种验证性的实践教学模式。

而本文所指实践教学,区别于传统的验证性的实践教学模式,是指一种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即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以体验式教学方法为实施手段的实践性教学。通俗来说,是以创新性的教育理念,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的教学模式,即:应该教给学生什么?以及应该怎样教?也即教学目标和教学方法的问题。

一、基于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教学目标导向

知识教育与智力教育已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需求,注重知识传授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专业划分过于狭窄和细化,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因此,能力教育与素质教育,是当前整个法学教育调整、改革背景下的必然选择。重视培养学生适应未来生活、学习与从事实践工作的能力与素质,这是实践教学的主要教学目标,确立实践教学框架体系的重要指引,同时也体现出实践教学的核心理念。本文将实践教学目标归纳为两种能力的培养: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

1.法律职业能力。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一直是重视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导致法学教育的现状之一是,法科毕业生就业渠道不通畅,法律人才匮乏与毕业生就业困难并存,同时还面对法律实践部门对法学教育所培养的人才素质属于“半成品”的责问,这种重“学理”轻“术业”的状况已不能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需要和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因此,让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重新定位教学目标,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知识的教育,而是从社会需求和学生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以法律职业能力为目标导向,来思考和确立具体的教学模式,这也是本文所指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律职业能力是将法律思维能力、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综合于一体的能力和技巧。美国律师协会法学教育与律师资格部下设的关于法学院与法律职业特别工作组的报告,即《麦考利特报告》,最终确立了法律职业需要具备的十项基本技能:问题的解决;法律分析和推理;法律检索;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确认并解决道德困境。将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作为教学目标之一,即我们除了教给学生基本知识,日后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必须具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我们还要传授和培训学生有关法律实践的基本技能,并要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律师那样思考”,这样才符合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

2.经验式学习能力。所谓经验式学习,具体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涵义:其一,是指学习过程、学习方式的转变,从传统的被动式、接受式学习,即“满堂灌”:教师讲,学生记的学习方式,转变为学生的主动式、参与式、互动式的学习方式,培养和增强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同时表现为教学过程中师生角色地位的转变,被动式学习中教师是主体,学生只是处于附属地位,而主动式学习中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转变为学习的主导者。其二,通过这一过程的体验和总结,使学生领悟、掌握一种学习方法。即增进学生对“实践出真知”这一学习方法的理解,培养和促进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能通过自我学习达到更高的专业水平。在这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因此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才能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学生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适应社会的发展。

实践教学强调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是“在行动中学习”,即是从这一教学目标——培养学生的经验式学习能力出发而确定的。学生除了学习系统的法学知识外,还应学到更重要的东西:在经验总结基础上自我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因为学生若要自如的应对日益暴增的规则知识,就必须具有自主学习的能力。

二、多层次、综合性的体验式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体系

本文所指实践教学,是以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的,而能力属于经验的范畴,具有主观化的属性,形成于实践这一具体化的、情景化的语境中,因此,能力无法通过传授来获得。传统教学注重知识传授,知识是可以言传的,可以在书本中发现或找到,但是,知识的掌握仅是基础,是必要储备,而能力的培养是知识的主体内化过程,依赖于人们在实践中的逐渐领会,以致精熟,因此,能力培养导向下的实践教学,必须以各种具体的、可操作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法为实施手段,使学生在亲力亲为的实践活动中总结、领悟、掌握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也即基于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还需构建体验式法学教学方法体系。

以能力培养的教学目标为导向,突出体验式法学教学特色,同时基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学科特点,从课程内容出发,结合不同的教学主题,本文提出构建由“社会调查、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法庭”构成的多层次、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1.社会调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和重要制度均是以此为基础确立的,所以了解社会现状、发现社会冲突、理解社会矛盾对加深该课程的理解至关重要。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拉近学生与社会的距离,为其提供接触社会、真实了解社会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发现问题、研究分析问题的能力。课程基础理论、劳动基准法、社会保障法等教学主题可以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由学生独立设计调查问卷、确定调查对象、独立展开社会调查、分析调研数据,最后撰写调研报告。通过社会调查学生可以真实的了解劳动者群体的生存状况,研究分析劳动法律规范实施贯彻情况,体会现实社会中劳资双方的实力情况对比,关注社会热点问题,从而加深学生对该学科本质属性的理解。

2.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增强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以及促使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劳动合同制度主题中,重点运用的即是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具体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模式,以培养锻炼学生不同的能力:

(1)案例分析。课堂的案例分析或案例讨论,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劳动法律规范,全面掌握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为突出实践教学,需全部采用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材料,通过搜集事实、分析案情、适用法律规范、提出解决方案,将法学理论、法律条文、司法个案结合起来。通过对真实而典型的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归纳,进而达到对法学理论和规则的深刻认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仅是获得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生对法律关系的分析能力和法律运用的操作能力以及积累处理案件的经验。

(2)判例研究。判例研究是通过探究式教学法,使学生精通判例,深入地了解我国法官在审理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过程中澄清法律的模糊、两可之处,填补法律的空白等所体现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是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必不可少的教学方法。司法判例多是法官在审理个案过程中遭遇法律适用困难,即在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补白法律漏洞以及基于个案司法正义而进行“脱法”解释(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续造)时遇到困难,从而必然造成司法适用不统一的疑难案件,因此,对典型的司法判例,可研究其中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甚至法治精神。同时,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总结,可以拓展、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3.情境教学。此处的情境教学法主要是借鉴法律诊所中的角色模拟,由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一定的场景,提供必要的信息,由学生扮演某个角色,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再现场景。如“劳动合同的订立”教学内容即可通过模拟招聘,使学生了解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及劳动合同的效力等问题。通过模拟,学生加深了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认识,并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求得到理论的升华和能力的提高。同时在模拟过程中学生还需起草、审查、签署劳动合同书,以锻炼学生撰写与审查法律文书的能力。

模拟的理论基础是体验式学习法,学生学会如何从体验中学习是职业生涯所不可或缺的;模拟为学生提供综合的学习方法,模拟可以用以加强实体法、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学习;可强化学生解决问题的技巧与策略;可以为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和适应能力提供机会。因此,情境教学法是重要的实践教学方法之一。

4.模拟法庭。模拟法庭目前已是一种较为常用的实践教学方法,但是很多模拟法庭的组织仅侧重程序,使模拟法庭成为具有表演性质的活动,难以发挥模拟法庭作为一种独特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的作用。因此,本文所指模拟法庭强调重实践、重程序、重案件事实的法律分析,强调学生在模拟法庭中的主体作用,为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创造一个“真实”的环境,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参与性。本人在教学过程中,组织模拟法庭时尤其注意到以下几个问题:

(1)依托劳动法诊所的教学资源,使用完全真实的案件材料。教师并未向学生提供类似案情介绍的文字材料,而是提供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所有“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真实的案件材料,由学生通过对案件材料的研究分析,整理出案情,选择证据适用,确定己方的诉求。

(2)严格按照实践中仲裁或诉讼的程序组织。先由一方当事人提交状和证据清单,再由另一方当事人根据状和证据清单,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清单,然后由教师担任仲裁员或法官按照事实调查、法庭辩论的环节引导整个仲裁或诉讼程序,庭审结束后还需由双方当事人提交词。

通过真实案件的模拟,使学生有机会将掌握的法律知识适用到真实案件,培养学生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实践教学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师生的角色地位问题。传统教学中注重知识传授,忽视学生的主体性,片面强调灌输式方式,以教师“教”为主,学生“听”为辅,课堂缺乏互动。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难以发挥。因此,实践教学改革必须注意教师和学生的角色地位问题。实践教学中应当转变教师角色,使其从知识传授为主,转变为策划教学内容,创设学习情境,配置学习资源,引导学习方向,点拨学习疑难,监控学习过程,评估学习效果,从教学的中心和主体转变为教学的主导。以启发式代替灌输式,倡导自主式学习,使学生从知识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学习问题的探究者,教学的参与者,因为参与,所以思考,因为思考,所以领悟,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同时,教师和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互动与交流尤为重要,以协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

2.教学方法的选择问题。教学方法是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必要手段,然而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能力训练是不同的。在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应当按照学生法律技能形成规律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即需遵守实践教学方法与能力培养目标相匹配原则。实践教学的目标并不在于简单地给予学生毕业前参与法律事务的机会,它的目标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能力。另一方面还需根据教学内容的特征来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即上文所述根据不同的教学主题适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最终构成该课程的多层次、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

综上所述,《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核心在于确立一种基于能力培养的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即以法律职业能力和经验式学习能力培养为目标导向,以“社会调查、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拟法庭”构成的多层次、综合性的体验式教学方法体系为实施手段的实践性教学,同时完成师生角色地位的转变,确立和协调在实践教学环节中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实践教学的核心理念。

参考文献:

[1]李敖、Pamela N.Phan.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王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J].法学家,2010,(5):138-180.

[3]马永梅.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学实践教学评价模式的改革研究[J].民主与法制,2007,(2):73-75.

[4]房文翠.我国法律方法教育的反思[J].现代法学,2008,(4):165-172.

[5]刘瑛.《劳动法》案例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学报,2008,(3):53-60.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3篇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070-02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存在的问题和废除

(一)劳动教制度的产生

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最早源于新中国诞生之初严峻的国内外政治形势,中共中央在1955 年的《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以及1956 年的《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成为劳动教养机构建立的基础。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从法律上确定了其基本的地位和作用;1979年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具体管理和审批问题进行了明确,1982 年公安部又颁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制度框架。

(二)劳动教养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在阶级斗争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得,作为一种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在保护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前所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劳动教养的制度框架。前两个文件虽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性质上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性法规,从立法程序和内容上并不属于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于设置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的规范性文件,只能是法律并且应由全国人大作出。所以,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与《立法法》相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劳动教养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适用对象过于庞杂,处罚过于严厉,缺乏公正程序等诸多问题。有许多学者有“劳动教养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的说法,也有一些国外学者认为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用法律形式出现的政治手段,显然,劳动教养制度在我们追求法治进程和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的要求下,已经显得格格不入。在该项制度废除之前,其已经异化为一个法律属性不明、失去有效监管、收容一切违法行为、备受国际诟病的制度怪胎。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2013年,湖南省永州市上访妈妈唐慧在被劳教8天后重获自由,让人们将目光再次的投向了劳教制度。 “上访妈妈”唐慧,被永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判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该事件迅速发酵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劳动教养制度也在经历多次的存废之争后,再次成为众矢之的。2012年,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转发“负面言论和信息”被处劳动教养两年,罪名也从涉嫌散布谣言升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此外,还有因转发重庆打黑漫画并点评“这把伞好怪哟”而被劳教两年的彭洪等 。一个不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就可以直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在社会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公民人权意识的觉醒的今天,弊端越发显现。2013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停用问题得到孟建柱的肯定。随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随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使得延续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画上了休止符。《决定》又提出了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的制度构想,即“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为在劳教废止之后,如何顺利将社会治理方式从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刑法三级制裁体系中脱离开提供了知道方向和思路。

二、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的改革方向

(一)保安处分化

在劳教制度改革过程中,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化”得到了我国诸多学者的青睐。持保安处分化的学者认为,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于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通过心理矫治、人格矫治、戒毒治疗、戒酒治疗、性病治疗、精神病治疗等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通过这种方式来弥补刑法事后惩治上的适用不足,通过实现预防和矫正的功能对于那些不能适用刑法的人、少年犯以及常习犯,能起到很好的作用。 由于我国现在已经有很多与国外保安处分相似的制度正在施行,例如收容教养、强制医疗、收容教育等,这制度的具体实践已经为建立中国的保安处分奠定了相当的基础。

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保安处分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在目的上存在根本分歧,保安处分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危险预防,劳动教养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改造。所以保安处分制度下的对象可以是精神病人、聋哑人、外国人甚至是无责任能力人、无劳动能力人,而劳动教养制度下的对象必须是尚不构成犯罪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如果将原来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机械套搬适用保安处分,不仅违背了保安制度的基本价值,也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和人权的侵犯。

(二)轻罪化

轻罪化的观点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犯罪分层理论以及轻罪制度。持轻罪化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法》和国外很多国家的刑法相比不够完整,是一个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刑法中的主要罪名基本上应在很多国家刑法典的重罪部分,而对于我国《刑法》不认为属于犯罪的部分,这些国家的刑法典是纳入轻罪部分的,而我国在劳教废除之前是将其中的很多行为作为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所以,这些学者认为,应当把通过一定的标准设定,使得原来尚未构成犯罪的盗窃、诈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煽动闹事以及卖淫、流氓等行为纳入轻罪范畴,由《刑法》进行调整。

此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国外有所不同,我国更加强调犯罪质的规定与量的把握,如果按照西方等国家的轻罪制度和理论观点,则就要对我国现行的刑法进行系统性、全面性以及颠覆性的修改,这将会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并且难以操作。

(三)教育矫治化

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是目前支持观点较多的方法。持教育矫治化的学者认为,应当建立一种针对一定范围违法行为的教育矫治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对适用教育矫治的对象和条件加以界定,独立于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有法院或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程序 作出。 值得说明的是,司法部曾经提出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做法,具体思路就是对当时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但因这种改革的基础是对劳动教养制度剥夺人身自由的认可,所以在改革的理论探索中为许多专家所质疑。

笔者认为,真正的教育矫治化,应当是在保障大多数社会群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制定有效的教育矫正制度,并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判,同时有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对于那些屡教不改,恶习不断,或者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制的人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以有效弥补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空档,达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的功效。

三、本文观点

(一)“大劳教”产生的历史原因

1.一组案例

首先笔者选取近几年影响较大的相关案例罗列如下:案例一:2011年3月份,知名歌手谢某因第三次吸食毒品被抓,在被行政拘留后送至湖南省白泥湖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1年。案例二:2014年3月份,河南南阳张凤梅因为多次上京越级上访被当地有关部门带回后,关进了南阳“非正常上访人员教育训诫中心”。后在媒体的关注和披露下,河南省政法委、司法厅连夜下发通知,认为训诫中心不合法,不久,该省内的训诫中心迅速撤消。案例三:2014年5月,知名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拘留15天后,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6个月。

2.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谢某吸毒之案的探讨价值在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于有、吸毒、卖淫、嫖娼恶习等人,如何进行有效教育和矫治,以降低和预防其社会危险性。而张凤梅之案的探讨价值在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警惕有关机关成立变相的劳教部门,制造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变种”劳教现象。黄海波之案的探讨价值在于收容教育是否变相的劳教。黄海波被收容教育的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虽然我们可以从法理上得出此前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即刻废止的结论,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明确做出《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办法》废止的说明,这就使得公安机关能够继续适用饱受争议的该项规定,所以,接下来必须对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特殊的历史时期,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在完成了其对于“右派”、“反革命”分子镇压的作用后,随着形势的需要,劳动教养的对象也在发生这变化,原来政治功能逐步弱化,取而代之的是社会秩序和安全维护功能。在此背景下,一批又一批具有违法性但不足以受到刑事制裁的人被吸纳到劳动教养制度之中,加之其他司法行政制度不够完善,劳动教养适用的范围呈现扩大化趋势。例如,对于那些被称为“不定时炸弹”的精神病人,长期陷于酗酒和吸毒中无法自拔的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刑罚当罚程度的人,即不能采用刑事制裁,采取短期的治安管理处罚也不能达到相应效果,必须通过长期的教育和改造克服其心理和生理原因带来的危害自己、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这也就是“大“劳教的产生的深刻历史原因。

(二)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之后,改革“大劳教”的一些思考

由于劳动教养有效的弥补了行政处罚和刑罚之间的空档,并且劳动教养制度也在稳定社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因而如何在该项制度废止之后,如何进行替代性制度的设计则必须秉持“因材施教”的思路,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不同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

第一种,对于损他型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此处的损他型违法行为人包括损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他人利益两种类型。前者如无理取闹、欺行霸市、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后者如盗窃等各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于习惯性违法者可以采用前面所诉的保安处分制度,既能发挥保安处分制度的预防作用,又能避免其滥用导致的人权问题发生,法院的“禁止令”即是保安处分刑法化的试金石。对于非习惯性违法者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加大处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通过专门的治安法庭进行司法化的行政拘留。

第二种,对于损己型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损己型违法行为人主要指那些不存在被害人,行为人侵害的是自身的利益,以吸毒为代表。对于吸毒行为已经有《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加以规制,所以对其针对性的制度在现有基础上加以完善即可,并无再加以其他形式强制处理的必要。

注释:

夏宗素.劳动教养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11.

朱腾.历史、现状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评述.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3(5).81.

张桂荣.行政性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群众出版社.2010.33.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4篇

一、加强劳动教养场所环境和教育模式的创新

坚持“注重实际、把握要害、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用精炼”的原则,科学选择和确立适合劳教人员特点的教育矫治形式、内容,对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想方设法激活他们的思想,极力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教与学的互动,强化教育效果,有效实现对他们的教育、熏陶教化和矫正,从而切实教育矫治质量。

(一)以课堂教育为主,提升教育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确立课堂化教育的主导地位。课堂化教育是适合劳教人员特点、固定教室和时间、由教师集中授课,被实践证明的一种有效的主导教育形式,其目的在于规范和落实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二是夯实教育矫治基础工作,落实好实施课堂化教育所需的设施、经费、场地、时间和人员。加强教育矫治基础工作,大力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统一规划、编写实用的新教材和教学大纲,建立多媒体教学体系,构建心理矫治工作机制,完善职业技术教育网络,设置各级教育专项基金、健全教育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机制,确保开展课堂化教学的专门教室、设施、设备满足教学需要。三是根据劳教人员的罪错成分、恶性程度、年龄结构、民族特点、文化基础、学习需求灵活设置教学科目,确立教育矫治内容,并进行合理编班。制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设立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以班级为单位实施教学,教学班人数能够保证教学效果,进一步探索符合管理工作模式改革的教学方式。四是课堂化教育的主要内容。根据劳教人员实际情况,掌握程度分为了解、识记、运用和理解四个层次,将基础必修课科目、分类教育科目和若干选修科目的内容设置。

(二)在教育中加强思想行为渗透式教育。

在目前劳教经费紧张、场所安全压力突出、生产模式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为了使生产、管理、教育三者之间的有机结合,在开展课堂化教育的同时,以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为教育载体,将系统的教育目标体系和抽象的教育内容分解、转化成具体的项目分类、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具体直观的活动内容,实现教育工作的活动化和活动具体化。譬如,通过主题教育、影视教育、案例教育等将思想政治、法制道德、宗教政策、风俗习惯和家庭美德等方面的通俗理论与经典实例与汉族和少数民族各自的传统文化、发展历史和经典史例教育有机糅合,强化对劳教学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意识教育;通过读书看报、写日记周记、文化辅导、知识竞赛等具体活动,加强对劳教学员的文化知识教育。从而加强对劳教学员潜移默化的思想行为的渗透式教育,使之与课堂化教育、习艺劳动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易于文化基础、心理特征和接受能力各异的劳教学员的普遍接受和理解,更有利于强化教育效果和提高教育矫治质量。

(三)创新帮教,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

一是突出个案矫治。各劳教场所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个别教育的谈话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个案分析制度、集体会诊制度、挂牌攻坚制度、重点顽危确定转化制度、交流评比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考核奖罚办法,将个别教育向个案矫治深化,进一步提高个别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律性。尤其,加强个案分析,其主要对象为危顽、难改造人员、“三类”等典型的重点人员和其他行为表现异常突出的典型学员。二是强化分类矫治。根据各自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状况,尤其社会治安形势、违法犯罪特点和各类劳教人员违法原因、矫治方向、行为特征、思想实际、改造特点、群体和个体典型案例、管理策略、矫正方式、教育内容、转化方法、分类矫治规律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突出分类教育主题,建立攻关课题,深挖教育转化规律,从不足或失败中总结成功经验等具体措施,强化吸毒、三类、、多进宫、外省籍、难改造等重点人员的分类教育矫治,全面提升教育矫治质量。三是切实加强延伸性的社会帮教。目前,许多劳教场所社会帮教,仅限于帮教的社会有关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志愿者的捐赠、讲座、参观、联欢等活动,以及亲属的会见、谈心、通信等形式的帮教,劳教人员改造中出现的一些诸如家庭破裂、家庭困难、子女就学就业、照顾老人、劳教人员解教后安置就业、进行操守保持综合监督治理等深层次问题都没有有效解决。四是以地域和民族特点分类,突出和创新地方少数民族劳教学员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特色。由于西北、西南等省份的少数民族较多,具有很强的民族特点。他们各自都有着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和民族心理。对少数民族的劳教人员,在遵守国家的劳教政策、法规和基本执行模式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他们特定的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宗教习俗、民族心理和劳教场所的实际情况,运用灵活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措施,强化、创新具有地方少数民族特色的分类管理教育工作,从而更好的体现人性化特点,并进一步提高教育挽救质量。

二、加强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创新

(一)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矫治”的创新。

劳动教养场所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较90年代相比,日趋复杂,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法纪观念、行为方式等均受到社会现实的影响,有的已经在心理上表现为“病态”,如“恋物癖”的劳动教养学员,他们见了什么东西都想据为己有,有着强烈的“占有欲”,对这样的劳动教养学员,如果不对其进行心理矫治,他们有可能发展为所内作案,继续违法犯罪。应该说,每个劳动教养场所都有患有心理疾病的学员,这些人心理表现为畸形发展,有一些已表现为变态,不单对场所的安全造成了威胁,也给场所的教育改造秩序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对这部分人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开展“心理矫治”的创新。

(二)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

开展心理矫治之前,要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一次心理测试,判断他们是否患有心理疾病的可能性,这样可以做到公平,也便于后期工作的保密性。目前这方面的测试方案也有很多,常见的有SCL—90,WM2000等心理测试软件。测试完以后,可以将“有问题”的测试结果与被测人员过去的档案及现实表现结合起来,分析其产生心理问题的可能原因。然后再制定严密的矫治方案,在进行心理矫治时,可以改变以往由大队干警包干的做法,改为心理专家或由有一定相关知识专业的社会热心人士,社会团体等来所进行心理咨询,便于对有心理疾病的劳动教养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心理治疗。开展心理矫治的同时也应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在劳动教养人员中普及心理健康的有关知识,教会他们如何面对挫折、减轻压力,如何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等等。使他们自己能够解决一些因生活中的种种困难而产生的心理问题,这种授人以“渔”而非“鱼”的做法,不但可以节约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对劳动教养人员心理矫治的效率。

三、多样化管理模式的创新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机制。

一是建立入所严管封闭专队。对新入所劳教人员,组织为期一个月的入所教育训练。期间,开展适应性教育矫治,进行服教生活指导,进行劳教法规、劳教人员守则、内务队列、所规所纪、安全生产、心理健康、禁毒知识等内容的入所教育,帮助劳教人员分析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决定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使其认识所犯罪错,明确矫治目标和努力方向。二是落实“6361”制度。坚持每周一下午全所集中上课教育,另半天由大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凡全所性的教育,劳教人员必须参加,大队不得随便安排生产劳动。三是对临解教人员,每季度举办集中出所教育学习班,对劳教人员进行巩固性思想教育、前途政策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社会适应性教育,帮助劳教人员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四是针对劳教人员不同罪错性质特点,开展各种分类教育活动,如针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型教育矫治,积极从生理和心理多方面入手开展禁毒教育;对普通劳教人员进行财产型教育矫治,通过改变认知、行为矫治等方法,矫正导致其违法犯罪的不良心理,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建立教育矫治质量评价体系。

按照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目标,运用科学的方法,坚持目的性、重点性、整体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从法制观念、道德水平、心理健康水平、就业能力、文化素质五个方面,分阶段地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情况进行分析,并据此开展教育矫治工作。

(三)建立一支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一是配齐配强师资力量,打造一流民警教师队伍。二是形成“教育处、教研组、备课组、教师”层层落实的课堂化组织管理机构,制定《教研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教员工作职责》、《学员守则》等规章制度,使课堂化教育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形成劳教民警专业化管理教育格局,将管理、教育、生产、生活卫生专业民警进行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专兼职教师和心理咨询师专司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

(四)建立检查、考评机制。

坚持了月检查、季考评制度,制定了劳教人员教育工作考评规则和月检查、季考评内容。坚持每月一次的教育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季度检查大队民警个别谈话记录,写出评语;按照考评内容,每季度组织教育工作考评,考评情况作为年度教育工作考核内容并及时通报。通过月检查和季度考评,有效促进了教育制度的落实和教育基础资料的完善。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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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关系不断普及,劳动纠纷日益增多,《劳动法》正逐渐成为大众重点关注的法律之一。国家教育部于2007年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增设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更提高了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然而实践中劳动法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主要阐述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在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学在现实生活中承载着沉重的社会使命。劳动法每次的革新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论及深刻探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规模的讨论。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工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劳动法学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以来,其课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学改革也在不断开展。然而,目前我国各高校对劳动法学课程没有足够重视。因此,审视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目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一)课时量偏少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给劳动法学安排的课时量只有2课时/周,有些高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约56课时/学期。这对于一门核心课程而言,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法学涉及内容多,体系极其庞杂,如此少的课时量使教学过程很匆忙,连很多基本理论知识都没法涉及,更不用说将时间安排到实践教学环节如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咨询平台等。这就很难保证正常的教学需要,从而也直接影响教学效果。

 

(二)教学大纲设置不科学

 

很多高校在设置劳动法学教学大纲时没根据学生的知识需要,即不管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还是针对如人力资源专业、社会学专业等其他专业因课程设置需安排劳动法学课程,还是作为全校公选课的学生,一律编制同一套教学大纲。很多高校没有在劳动法学专业课教学大纲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没有从整个法学体系的视角循序渐进的展开,更没有理论知识的传授与实践环节教学有机结合。而作为公选课的劳动法学大纲也没有侧重于实用性。

 

(三)学生重视不够,教学效果不佳

 

因课时量安排偏少,任课教师没有相对深入的研究很难形成自己的思维视角,对劳动法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掌握程度也极为有限,导致在课堂上照本宣科的现象大量存在。还有,由于任课老师频繁更换,常常出现边教学边学的现象。由于课堂授课没有感染力根本没法激起学生兴趣,更没办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难以使教学获得良好的效果。

 

笔者曾经多次在公选课课堂上问学生,“你们为什么选修劳动法学?”很多学生回答说是因别的课程没选上,为了学分只好选择劳动法学了。也有学生表示劳动法学学习起来很枯燥。笔者也曾问过一些法学专业的学生,“感觉你们不是很重视劳动法学的学习,为什么?”有学生回答说司法考试占分数太少,每年约5分。这也是很大一部分学生不重视劳动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薄弱

 

劳动法学在目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体系中所占的份额相对较小。由于受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影响,我国劳动法学的研究较少也相当滞后,全国各大高校的劳动法学专任教师相当少。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少数的几所高校设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并有专职教师,大多数院校都没设有劳动法教研室,也没专任教师,基本上是由其他教研室如民商法教研室的教师兼任。

 

不管是劳动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其课程体系均未明确,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也是很显然的,而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及课程体系三者关系又是环环相扣。

 

(五)教学方法不科学合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由于受劳动法学科学地位偏低、课时量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课程体系不明了等影响,教学方法明显不科学合理。具体表现是:

 

把过多的学时安排在对理论知识的传授上,很少甚至没有安排学时在实践环节上。有高校在理论知识传授上也不注意将具体案例与国家规定结合讲解,使课堂沉沉闷闷毫无生气,没法引起学生兴趣,更谈不上理解课堂内容。有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中实施了案例教学法但所选的案例太陈旧、生硬也没现实感。

 

或案例教学过程很不合理,可能是教师对案例教学理解存在偏差,课堂上也往往只是一个案例说明一个问题,整个过程完全由教师主导,学生很少甚至没参与案例讨论,所以很难引发学生对相关劳动法律知识的思考,更无法发挥学生的操作能力。有的高校在劳动法学教学上是运用了模拟劳动仲裁庭,成立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搭建了法律咨询平台等实践教学方法。但并没设置相应的操作程序,或并没根据实际情况系统组织并加以引导。

 

二、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

 

劳动法学是法律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之一,随着不断发展其学科地位也不断得到加强,目前已被教育部定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然而,从普遍的高校学时分配较少,师资队伍和研究梯队薄弱等劳动法学教学目前的现状可很显然看出,实际中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并没有受到充分重视。因此,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就极为必要了。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法学一级学科是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含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等,应将其调整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经济与社会法学以及国际法学等学科,然后将劳动法学作为二级学科纳入经济与社会法学学科,而摒弃劳动法学作为民商法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做法。这样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劳动法学学科地位偏低问题,也有利于改善劳动法学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不力的结症,从而有利于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二)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

 

教师是开展教学活动的核心因素,没有专任教师及相应研究梯队使劳动法学教学难以得到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首先要设劳动法学教研室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研室并且配备足够的劳动法学教师。然后安排劳动法学教师到外校访学、到劳动行政部门、公检法单位、律师事务所或企业等单位挂职进行实践锻炼,安排各种级别项目由劳动法学教师参与等。

 

教师系统深入的掌握劳动法学理论知识并有配套实践经验,有自己的研究成果及独特的视角,就可以深入浅出的给学生授课,感染学生,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劳动法学的积极性,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最终促进劳动法学的发展。

 

(三)增加课时量

 

针对普遍高校劳动法学课时量偏少的情况,将课时量增加至4课时/周,或56课时/学期。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二为一的话,就将该们课程安排两个学期上且保证56课时/学期。只有充足的课时量,才能合理的安排时间系统讲授理论知识,并安排实践教学,这样才能将传统的课堂讲授教学法与开放式的案例教学、模拟仲裁庭、法律诊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实践教学相结合,从而激发广大学生的兴趣与学习积极性。

 

(四)梳理课程内容,科学编制教学大纲

 

合理的课程教学内容有利于彰显课程特色及其所承载的教学功能,也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其学习积极性。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将劳动法学设为选修课,有少数的高校设为必修课,且课时量安排甚少。而劳动法学所涉及内容较多,体系庞杂,还要将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根据课程所承载的功能及针对不同的学生对象对教学内容梳理,科学编制教学大纲就非常必要了。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如劳动法学是专业课,侧重法学理论体系性,注意从法学视角循序渐进展开。以劳动合同法为蓝本,从劳动法概述这些劳动法总论性质的知识出发,到劳动法的各项制度如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等分论性质的内容。且还应详现有的立法概况。

 

2.如劳动法学是公选课,侧重该课程所承载的促进就业功能,将各个实用的劳动法律知识按逻辑脉络串联即可。劳动法历史沿革、劳动关系等内容可不必赘述。可重点讲述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实习、求职与就业、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制度、工时与休息休假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监察等。

 

(五)改革课堂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法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德尔教授于1870年引入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判断等能力,使学生能较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根据目前我国普遍高校在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其成因分析,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改革之处有:

 

1.精心挑选案例。所选案例要体现真实性、典型性、可辩性和启发性。选择的案例可是现存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是现实生活中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例,或是已进入司法程序但还没审判结果的案列。让学生对尚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进入司法程序尚没结果的案例分析探讨,并运用其所学法律知识裁决案子。

 

2.教师应定期及时更新自己的教学案例库,做到与时俱进。且根据教学需要将体现授课内容重难点的新案例纳入课堂讨论,这样可以使学生对现实法律运行环境保持敏感度和适应性。

 

3.在案例教学中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导两模式折中。即首先由教师引导、鼓励学生对案例提意见,帮助他们提高问题分析能力,树立论证方法。然后教师选择一些有相互冲突、相对复杂的真实案例交给学生,让他们按照模拟法庭的形式自行展开辩论。学生通过扮演并体验各诉讼参与人角色,有助于提高他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注重实践教学环节

 

劳动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理论源于实践,更要回归实践。因此,劳动法学应重视实践教学的环节。笔者认为:在理论知识传授中,可通过组织模拟仲裁庭等并制定相应操作程序及配备教师进行适当指导跟踪。这样既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可快速的掌握知识,从而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学校还可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庭等协商,建立特殊实习基地,劳动法学学生在学科学习过程中到实习基地实习,这样有助于学生在实际运用中知晓劳动法学,并提升自身劳动法学应用能力。

 

三、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劳动纠纷日渐增多,社会各界极其需要各种劳动法律工作者。根据各高校劳动法学教学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对其成因分析,对劳动法学教学进行提升其学科地位,加强师资队伍及研究梯队建设,增加课时量安排等,教学改革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了。科学合理的劳动法学教学改革,可以为各研究和事务部门培养更多更优秀的劳动法律专门人才,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健康有序的发展。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6篇

【关键词】幼儿 劳动习惯 培养

现在的幼儿大多是独生子女,有的家长注重幼儿的劳动教育,但也有不少幼儿受到家长的过度庇护、过分溺爱,所有的劳动事务都被家长包办;或是一些家长过分重视幼儿学习知识和培养艺术修养培养幼儿的,而忽视了幼儿劳动习惯的养成。这些情况都使幼儿失去了劳动的机会,丧失最基本的自我服务能力和劳动习惯。我们有必要助其拾起。

一、树立正确劳动观,萌发幼儿的劳动意识

劳动对培养和发展幼儿健康的人生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教师应形成正确的劳动培养观,帮助幼儿建立正确的劳动心理,有助于他们健康成长。幼儿总是兴致勃勃地跟随大人或教师身边做这做那,这是其最初的劳动行为表现,具有无意识性和游戏性。教师应保护和尊重幼儿这种萌芽状态的劳动本能,用语言和神态去认可他们,使幼儿的劳动热情得到进一步激发,形成劳动的意识。

二、通过各种活动,激发幼儿的劳动欲望

幼儿良好劳动习惯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教师应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各种活动,并且在这些活动中有意识地渗透劳动的意义。运用恰当的方法,有助于幼儿自我服务能力的提高,使幼儿间互助劳动。鼓励幼儿劳动,并不是让其掌握多少劳动技能,而是为了培养幼儿的独立生活能力、责任感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1.劳动贯穿于一日生活中

充分利用幼儿的一日生活,教育、培养幼儿的劳动习惯是十分必要的,并有助于提高其自我服务能力,促使幼儿间养成互相帮助、互相团结的意识。在劳动中,教师给以指导、评价,坚持把培养劳动习惯与劳动态度的教育贯穿于一日活动之中。

案例1:小班,15:45,自由活动

教师对吃饭好、午睡好的小朋友进行“金苹果”奖励,奖励个数控制在五位小朋友之内,以激励幼儿的竞争意识。这个举措实施后,教师发现班级阅读区内的图书不再凌乱不堪……同伴间还会因为争取而相互鼓励。

案例分析:每个人都有一种出于本能的精神需求,就是“感受自己的重要性”。得到“金苹果”会让幼儿体会到自己的价值,为了这种被周围人尊重和认同的感觉,自己心甘情愿地付出劳动。这种出自于幼儿内心的想法,将成为他们不断进步的动力。

2.劳动渗透于教学活动中

教师尝试有目的、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培养,以幼儿为中心、以幼儿自主活动为基础的劳动教育模式,把劳动教育渗透到各科教学活动之中,认识劳动的意义,激发幼儿的劳动兴趣,鼓励其参与、体验,并且持之以恒、反复强化,最终形成良好习惯。

案例2:中班,9:15,教学活动

教师出示颇有趣味性的课件,“帮助桌子解决洗澡难题”,教师发现孩子们拿着毛巾给桌子洗起了澡。之后,大家以儿歌的形式总结洗桌子的过程,小朋友们还能把儿歌里的主角替换成别的事物……

案例分析:教师给幼儿一个宽松、愉悦的活动空间,使幼儿的行为习惯和个性品质得到良好的发展。让其从发现问题、学习思考,到动手操作,让幼儿在玩乐中体验劳动的快乐,树立劳动光荣的思想。

3.劳动渗透于游戏活动中

玩是幼儿的天性,是一种潜意识的行为。游戏是幼儿最易接近的教育方式,又是幼儿实现愿望和获得经验的重要途径。把握幼儿这些“原始”的意识和行为,正是对他进行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培养的绝好基础与契机。

案例3:小班,15:45,区域游戏

菜园的“植物”发出请求:“看谁照顾的植物宝宝多?”两位小朋友欣然接受了这个任务。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一人“作战”变为多人“作战”,教师则醉翁之意不在酒:“植物们今天能饱餐一顿啦。”

案例分析:幼儿最初是抱着游戏的态度去参与劳动的,教师可组织其把劳动当作游戏来完成。在游戏中培养幼儿的劳动意识,让幼儿去“感受”、去“体验”劳动的意义,将培养幼儿的劳动能力和劳动习惯的任务融入幼儿喜欢的游戏中。

三、家园共同携手,培养幼儿的劳动习惯

无论哪一种习惯的养成,都离不开家长的配合,劳动习惯的培养更是如此,更需要家长的理解和支持。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教师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可通过家长会、家长园地、家园联系册等形式,多与家长进行沟通;通过网络QQ群介绍家长们的成功之处或让大家来帮忙解决一些在平时遇到的困难;展示幼儿园的教学计划、方案,让家长更好地了解幼儿在园的情况,家园同步发展。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7篇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 method),由哈佛法学院前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郎得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于1870年前后最早使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之中。案例教学法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迅速被推广到法学及其他学科的教学实践中。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要求也随之渐高。劳动关系管理实践中,最主要的就是关于劳动法知识的应用。作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教学效果也突出反映在案例教学方面。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具有专业化程度高、实践应用性强的特点,同时,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内容涉及的很多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其适用要求具备精准、唯一且具有底限性的特征,因而凸显了案例教学在巩固课程知识方面的重要性。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效果分析

案例教学法作为首创并应用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深受学生的欢迎。但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并非一门专业的法学课程,所以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的案例教学方法必须不同于法学专业的劳动法学,而应该将管理学元素与法学元素结合起来应用到案例教学中方能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WWW.133229.CoM下表是笔者教授的三个年级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的章节测验成绩统计结果,学生关于劳动合同管理的章节内容的平均成绩是最高的,究其原因,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教师应用的案例教学内容是最丰富的,由此可见,案例教学确实是迅速增强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

备注:1.教学方法分理论教学(l)和实践教学(s)两种,案例教学包含在实践教学中;2.教学手段分传统教学(c)和多媒体教学(d)两种。

(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的作用分析

案例教学是连接实践和理论的桥梁。在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之所以能够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因为案例教学在教学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1.对案例的应用模拟可以实现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单一的理论教学手段使学生对有关知识的理解过于抽象,辅助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将抽象知识形象化,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从而达到巩固理论知识的目的。

2.对案例的排比分析有助于梳理理论知识体系。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过程中,要注意案例选取的典型性与关联性。教师通过对关联案例的比较、综合案例的分析,建立案例库,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理论知识体系,快速地提升其综合应用学科知识的能力。

3.对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是一门极其重要的主干课程,对学生将来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因此,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非常关注此门课程的教学实践应用效果。案例教学本身就是一种源于理论、用于理论的教学手段,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就是因为这种教学手段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

4.对案例的价值导向分析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属于应用型专业,专业学习导向并非基础理论研究。因此,在开展教学过程中,丰富的案例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应用,能够使学生感知到本课程的应用价值。借鉴马克思的商品使用价值理论的精髓,当一门课程的应用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就能迅速激发学生对该门课程的学习热情。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案例教学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性对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的要求。

(一)案例选取要有典型性。

根据人力资源管理应用性专业的特点,教师在进行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时要注重选取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的特征。

1.针对劳动纠纷的多发点选取案例。比如对工资制度的案例教学应该结合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展开。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可以重点分析的现实问题还有:劳动合同管理中关于劳动合同形式、试用期、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等。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教学前,首先要深入企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研,梳理出问题多发点,选择性地摘取案例分析点,最终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展开针对性分析。

2.结合学生的就业实践选取案例。所有的高校毕业生最终都将面临就业问题,在如今就业压力较大的形势下,要在实际教学中,结合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选取案例,这样更容易引起学生关注。因此,教师要及时掌握学生就业动态,建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就业信息反馈机制。比较可取的办法是与学生保持网络联系或通讯联系、与学生就业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3.学会从社会热点话题中选取案例。这一类问题比较容易截取,比如针对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华为解雇风波,河南农民张海超的“开胸验肺”事件,富士康的员工跳楼事件,还有当下热门的“萝卜招”等社会热点话题都可以作为选取案例的依据。此类问题由于社会关注度高,容易引起学生讨论的兴趣,在研讨式和辩论式案例教学过程中应用度很高。

4.注重点面结合地选取案例。对于单元学习而言,选取一些足以说明对应的知识点的小型案例实施教学进度控制。此外,教师要适时地选取一些综合性案例展开分析,以便于学生形成系统的知识链。综合性案例由于涉及的知识点较多,宜采用研讨式、情境式、辩论式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应用要有实践性

案例应用的实践性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的案例必须具有实践价值,解决实际就业问题。除了上述案例选用技巧中论及的方法,教师还可以在使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中选取一些说法类节目中的实际案例启发学生思维。此外,教师还可以带领学生一起参与用工调研,帮助学生理解课堂教学案例分析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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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要思维多元化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的课程设置特点与劳动法学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其涉及的内容不仅仅是个法学问题,还包括管理学的相关问题。由此,教师在该门课程的案例教学中要应用多元化思维剖析,即既要从非法学的思维去学习法学及与法学相关的管理学问题,又要从管理学思维去理解法学相关命题。

(四)案例教学方法多样化

如果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局限于课堂教学,那么将无法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在开展本课程的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精彩纷呈。尤其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章节的不同知识点必须采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

三、针对教学对象特点进行案例教学改进的若干方法。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方法改进思路应该是,针对教学对象的特点分步骤、有计划、灵活性地推动,切忌教学手段单一化、教学方法模式化、教学内容模块化。为此,针对面向对象的特点提出的案例教学方法改进的内容如下。

(一)教学理念突破

传统的案例教学应用往往是教师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某个知识点而进行的辅助性说明,建立在这种理念下的案例教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难以形成知识系统化;二是难以形成教学互动。对传统案例教学理念的突破就是要实现“让学生学会知识”到“让学生会用知识”的转变,把案例教学不再作为辅助性手段而是作为主要教学手段应用于教学过程中。

(二)教学手段改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手段改进并不仅仅指要采用多媒体手段教学,而是指要针对课程章节特点灵活运用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在某些时候产生的教学效果并不强于传统教学手段。对本课程理论性较强的内容部分宜采用传统教学手段,以课堂讲授为主;对实践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可以选择性地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值得一提的是,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并不是简单地把案例的文字阐述简单地从教材搬到幻灯片上,而是要学会使用多种幻灯片制作技术,灵活应用动画、视频、声音等多种丰富幻灯片画面效果的处理技术。

(三)教学对象梳理

思想家孔子教学成功之道在于因材施教,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各种方法的应用也要注意因人而异,因此,教师首先要对自己的教学对象展开摸底,对学生进行简单分类。分类的依据主要是学生的性格特征和学习能动性。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性格特征和学习能动性的学生应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方法。比如外向型的学生往往在进行角色模拟的时候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经典案例选择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案例的选取尤为重要。选取案例时要把握案例的代表性、前沿性和时效性。案例选取的来源主要有:(1)电视、网络等媒体报道的重要社会事件或案件;(2)参考书中编写的一些模拟性教学案例;(3)教师根据自己掌握的学科知识动态编制的案例。

(五)具体方法改进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课程的案例教学的具体方法应用中要改变过去单一讲授的方法,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变学生被动为主动,形成教学相长的良好局面。具体可以应用的教学方法有以下几种。

1.研讨式案例教学。主要是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分组讨论、集中座谈等方式,让学生对案例问题进行自主讨论。这种教学方法比较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是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的重要手段,但在过去的教学实践中应用得不多,是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方法改进中重点要改造的领域。

2.情境式案例教学。又称为角色模拟式案例教学,主要是让学生扮演案例角色,将案情以真实情景再现。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有效地活跃课堂气氛。情境式案例教学往往是一些外向型学生乐于参与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由于耗时较长,应用频率不宜过高。

3.辩论式案例教学。主要是教师拿出一些有争论的案例,在学生中展开正反相对的辩论。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具有快速的应变能力和高度的知识驾驭能力。尽管这种方式学生们都有较高的参与积极性,但由于难度较大,也不宜经常使用。根据辩论设置的规则要求,为了改变部分学生的学习惯性,可以让一些性格内向和学习能动性不强的学生作为一辩,使他们尽快融入集体氛围。

4.讲授式案例教学。这是一种最传统、应用最普及的案例教学方式。主要是教师针对课程知识举出案例,然后进行案例讲授分析。为了控制课程进度,讲授式依然是当今开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的最主要的授课方式。但对这种传统的案例教学方式是可以通过改良手段使之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的。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辅助以课堂提问、误导性假设、各抒己见等手段使学生思考。

5.反串式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和学生之间进行角色反串,由学生临时性担任教师角色来分析案例,教师作为学生听取学生的分析意见并适时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这种教学方法应该提前布置,给学生足够的准备时间。这种方法适时采用可以帮助学生提前预习课程内容,但由于难度较大,也不宜经常采用。

四、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多种教学方法应用推广的限制条件克服措施。

应用多种教学方法是当前开展劳动关系与劳动法案例教学中必须推广的做法,但由于现实存在的诸多限制因素,教师必须想办法尽力克服。

(一)课时限制条件的克服

由于课时总量的限制,辩论式和情境式案例教学方式采用频率不宜过高。为了控制教学进度,教师和学生都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充分利用课余时间预习、讨论,以确保一些比较耗时的案例教学方式顺利推进。

(二)学生参与面局限性的克服

辩论式、情境式、反串式等案例教学方法的学生参与面是有限的,为了避免在准备和开展过程中苦乐不均的现象,教师可以进行分组,不确定参与直接参与人选,由各小组集体讨论后再确定参与人选,而此时的参与人实际不过是小组意见的代言人。由此,可以避免学生参与面过于狭小的局限性。转贴于

(三)学生积极性调动的限制因素克服

部分内向性格和学习能动性不强的学生往往不愿意参加一些需要公开发言的场合,为了调动这部分人的参与积极性,可以通过课堂提问阶段的针对性提问、辩论阶段安排非自由辩手、角色模拟中分配非主要角色等方式提高其参与度,逐步调动其参与积极性。

(四)学生知识能力的局限性的克服

劳动教育的案例第8篇

关键词:职业生涯规划教学;案例教学;帮助学生找回自信

《职业生涯规划》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和职业理想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教学中从中职生的实际出发,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能够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明确目标,找回信心。

中职生最大的思想实际是缺乏自信,帮助他们找到自我,找到自信,是职业生涯规划课教学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基础教育阶段,每个家庭都对学生有较高的期望值,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学习优秀,将来考入大学。在日常教育中“考重点、升大学才有前途”的观念已深深的在学生脑海里打上了印记。然而,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学生学习成绩下滑,中考失利,原来的向往和家庭的期望落空,最后来到职业学校。这些学生厌倦学习,自信心极度缺乏,对前途一片迷茫。

《职业生涯规划》课作为中等职业学生入学后的第一门德育课,如何担负起帮助这些中职生找回自信的责任呢?这不仅是教学目标的要求,同时也是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教学中结合教学目标的要求,依据教学内容的需要,我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通过案例来引发学生思考,鼓舞、激励学生重新认识自己,让他们知道成才的路不只是考大学这一条,进入中职学校,掌握一门专业技能,也是大有作为的。通过以下三个中职毕业生的案例来教育引导学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案例一:王洪军,1991年技工学校毕业后成为一汽大众公司“白车身”钣金维修工人。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热处理、机械制图、金属材料等相关知识,加班加点,苦练技术,抱着“外国人能做到的我们也能做到”的信念,总结出“手掌放平,着力点集中,匀速运行,出手慢,回手快”的整修操作方法,创造出包括轿车“白车身”表面缺陷修复法、漆后钣金缺陷修复和喷漆方法、车身间隙平度超差调整方法、展车制作方法等4个部分50多项100多种简捷适用的轿车钣金快速修复法,并出版了《王洪军轿车车身维修调整方法》。2003年4月,被正式命名为“王洪军轿车钣金快速修复法”整体研究成果居国际先进水平。从这年开始,一汽大众结束了聘请外国专家做展车的历史。王洪军为祖国的汽车工业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他先后荣获吉林省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被授予全国机械行业“技能大师”、技术创新“十佳能手”等荣誉称号。

案例二:李凯军,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1989年一汽技工学校维修钳工专业毕业后,抱着“学好本事,干好工作,做一名有出息的工人”的念头到一汽铸造公司模具厂当工人。工作中刻苦钻研模具制造专业知识,练就了高超的钳工技术,加工制造了数百种优质模具,尤其是出色完成了重型车变速箱壳体等高难度压铸模具的制造,在我国高、精、尖负责模具加工方面独具特色。在2000年沈阳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技能大赛上,李凯军获得钳工组第二名,被评为全国技术能手;2001年,在济南全国大城市创新创效成果大赛上,他一举夺冠;同一年,他还成为中央企业团委先进个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评选的有突出贡献技师;2002年,李凯军在中华技能大赛上又技压群雄,夺得我国技术工人的最高奖――中华技能冠军,被评为长春市劳动模范;2003年,他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李凯军凭借自己的技能为企业赢得了荣誉,企业也给予他极大的奖励与肯定,他被破格提拔为一级操作师,并成为一汽第二个享受高级经理待遇并配有公车的一线工人。

案例三:邓建军,江苏常州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中专毕业后,到该公司当工人,他坚持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大胆冲击纺织机械领域世界难题,从一名普通工人成长为世界纺织机械领域的专家型工程师。参加工作20多年来,他共解决企业重大技术难题23个,参与技改项目近500个,独立完成150项,其中仅染浆联合机――车速改造技术一项就创造经济效益3000多万元,并获得江苏省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新世纪全国首批7个“能工巧匠”、全国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标兵”等光荣称号。

教学中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讨论,同学们在思想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他们不但对中职生、技术工人有了初步认识和理解,而且还意识到,考不上高中、大学不等于没有了成才的机会,一切可以从头再来,中职生同样可以大有作为。他们从三个典型人物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未来与希望,从而找到了自信。

案例教学法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课教学是一种有效方法,尤其在帮助中职生认识自我,树立自信中有重要作用。教学中根据教学内容的实际情况适当应用这种方法教学十分必要,教师要认真搜集整理各种教学案例,除榜样人物的事迹外,还要搜集发生在学生身边的事例,尤其是发生在本校、本专业中毕业生的实际案例,这些案例用于教学,更加典型生动,教育效果更好。

参考文献:

[1]蒋乃平.职业道德与职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