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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的问题赏析八篇

时间:2023-06-18 10:42:29

法律咨询的问题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1篇

论文摘要: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在维护国际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之一,在以国际法院改革为背景,在保证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率性的前提下,探讨加强国际法院作用的现实途径,即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的范围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院;联合国;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 一、国际法院的成立与发展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从成立至今,已走过了60多年的历程,它是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这一逐渐发展的历史过程的结晶。国际法院产生之前,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主要是谈判、调停、和解和仲裁。仲裁方式有其便利快捷的优势,但国际社会要求采用比仲裁更具强制力的司法程序以和平解决争端的呼声愈加强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联盟创立了“常设国际法院”,此后在1922年至1940年,该法院就国家间的29个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发表了27项咨询意见,几乎都得到了执行。常设国际法院的司法权威得到了普遍认可,但该法院的活动又因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被迫中止。二战后的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院随之诞生,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的职能有两项:一是解决国际争端:即通过行使诉讼管辖权,处理关于国家之间争端的案件。因此,国际法院不能受理一个国家与一个国际组织间或两个国际组织间的争端,也不能处理书记官处收到的私营实体或个人提出的书面或口头请示书。二是发表咨询意见,即通过行使咨询管辖权为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机构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从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来看,它是具有明确权限的民事法院,没有刑事管辖权,无法审判个人刑事犯罪(如战犯)。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常设国际法院作为国际法院的前身,与国际法院之间保持了很大的连续性,国际法院规约与常设国际法院规约几乎完全相同。1945年10月,常设国际法院在最后一次会议上决定将其档案和财产移交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也将设在海牙和平宫;1946年4月,常设国际法院正式解散。自此,国际法院成为唯一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 另一方面,国际法也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国际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在立法形式上,条约已经成为主要形式,但是在条约和习惯之外,大量的无拘束力的国际协定、联合国大会决议及国际会议宣言也闪亮登场。国际法的普及推广,也使国际法院的地位得以进一步提升。 二、国际法院改革势在必行 1.全球化带来新挑战 在国际社会,伴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国际争端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国际争端的种类明显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环保、裁军、领土争端和人权等问题一起站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心。如1948年《人权宣言》缔结以来,国际间达成共识,即人生而具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容践踏,而违反这些共同的权利和自由,不再是各国内部不容干涉的事情,而成了国际法关注的领域。再如《儿童权利公约》、《严禁酷刑条约》等,都为调整各国间关系、谋求人类共同利益,起着积极作用。当然,这些凝聚着人类共同价值观的公约在二战结束时,并未立即出现,而是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国际法院对其中的很多还没有管辖权,那么如何面对这些复杂的国际争端,是其不能回避的问题。 2.其他区域性或国际性法院的出现对国际法院的影响 国际海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前南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等国际性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等区域法庭的增加与扩散,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院的权威构成了冲击。至今在国际体系中,共有90多个机构被国家授予解释国际法的职责。 国际性法庭的增多无疑是有利于国际社会的,这意味着扩大了国际法管辖的范围,也扩大了可裁判范围,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国际争端,也推动了国际法朝有利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这些国际性或区域性法庭之间不存在组织结构关系,因此可能不能保证国际司法体系统一性;虽然这些法院的管辖权大多具有专门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相重合,从而导致“挑选法院”和“法庭判决相互抵触”的问题。这种管辖权的冲突必将危及国际司法体系未来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联合国正在改革 之中,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有义务参与其中 联合国改革的步伐在近些年来不断加快,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一分子,也要改革自己不完善的地方,整个国际法院改革的目标应当定位在维护联合国体系的一致性,增强法院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60余年间,虽然国际法院完成的改革不多,但有关改革方案和建议却不胜枚举,涉及的主要问题有诉讼管辖及诉讼主体的扩大、任择强制管辖的接受及其保留范围、咨询管辖权主体的扩大、特别(临时)分庭的设立和专案法官的选派等。总体来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不显著。 总之,全球化的挑战与更多区域性和国际性法院的出现以及联合国改革的要求都使得国际院必须做出调整以适应新的国际经济与政治格局。 三、推动国际法院改革的现实途径:扩大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不足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国际争端显示 在国际社会,大量法律问题的解决因为关系到个国家的利益或者单个国家的根本利益,已经超出国家诉讼模式的范围,利用诉讼管辖权根本无法解这些问题。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就要从国际法院的两项权能入手,国际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两个部分,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和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前者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是国际法院具有司法性质的职能。由于国际法院并非世界范围内的上诉法院,无权通过判决方式对其它国际性法庭的判决加以裁判;诉讼管辖权的行使受到众多羁绊,最根本的是国际法院没有强制管辖权,只要有一方国家不同意,则诉讼管辖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国际法院六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因很多时候关系到某些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并不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因此,我们从国际法院的另一管辖权——咨询管辖权入手就成为不二的选择。 2.提高国际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促使更多的国家愿意选择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因此,主观方面,要提高各国家接受管辖的意愿,客观方面,国际法院也要改革自身的机构设置,在保证审判公正性的前提下,提高审理程序的效率性。正如联合国唯一一位华人国际法院院长史久镛大法官所说,加强国际法院的作用,以此解决各国间的争端,是以各国政府自愿接受为前提条件的。所以,只有各国政府共同认识到将纠纷提交给中立司法机构,是有效消除旧怨、重建和平的最佳途径,国际法院才能发挥起促进和平、发展的作用。 3.提升国际法院权威,促使有申请咨询意见权利的机构充分行使其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有权提请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有联合国机关、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等共22个单位。在联合国建立以来的六十多年里,国际法院共受理了27件咨询请求,涉及领土纠纷、武力的使用、去殖民化、外交关系、庇护权、国籍、过境权和经济权利等方面。 虽然案件涉及面比较广,但数量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组织机构出于某种考虑不愿加以利用。如出于某种政治考虑,担心“法院的手伸得过长”进入其“势力范围”及其成员国出于维护自身长远和根本利益的考虑担心咨询管辖权被滥用。 4.扩大有权申请国际法院咨询管辖的主体范围 半个世纪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程序在推动国际法发展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它是一个尚未经充分利用的宝贵办法。目前,有权申请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主体,除了专门机构之外,大量的其他全球性或地区性国际组织未被授予申请权。国际社会在该问题上也作出过很多努力,如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1956年曾建议,授权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权利。在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委员会的辩论中,美、英、阿联酋、埃塞俄比亚等国,也极力主张把授权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组织范围扩大,包括所有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联合国年鉴》1970)。 rnational tribunals: a clink in the armor. Available at:http: //web. lexis-nexis. com /uni- verse/doclistp _m. 刘芳雄.全球化时代的挑战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2). 黄伟.国际法院的改革[J].国际观察,2007,(6).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2篇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

一、咨询管辖权的界定

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

翻开我国目前已经面世的各种国际法著作和教材,在其中基本找不到关于咨询管辖权具体的定义。纵观我国国际学者给有关名词下定义时的基本做法,无不务求定义能体现该名词的基本属性。笔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个字上,因为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对应的咨询管辖权,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学者对其是一种司法性质的管辖权的地位提出质疑,所以重点是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驶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效力。把咨询管辖权作一下定义: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约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力和权限。

2.咨询意见的性质

一般认为,咨询意见指的是一个国际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讨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约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充其量就是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①。

二、 咨询管辖权的行使

原则上在经过申请机关提出咨询申请以后,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以有关咨询申请符合三个条件为前提:申请机构必须依据宪章享有咨询申请权或者经宪章的适当授权,所申请的咨询意见必须是一个法律问题,该问题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但是作为例外,国际法院对咨询管辖也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一款规定即便法院能够发表咨询意见时,为了保护法院的司法特征,它夜有权拒绝这么做,但与此同时,法院既声称发表咨询意见表明其参与联合国的活动,原则上不应该拒绝,也声称只有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它才会拒绝发表咨询意见。至今为止,法院从未表明令人信服的理由是什么。法院也从没有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而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相反它做出的是加强联合国,他机关经行合作及引导联合国自身行为的内心想法。相反也有国家对此提出相关主张,一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却行使了管辖权,二是法院本应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拒绝发表咨询意见却没有这么做,情形如下:

1.涉及当事国尚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形

在对保,匈,罗和约德解释问题案,纳米比亚案件=,西撒哈拉问题案和联合国人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22款适用问题案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该案中均有人主张不应回应发表咨询意见的要求。但是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均表明了一个一贯的观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目的在于引导申请机关自己的行为。所以不难发现在处理相关国家不同意见为由提出的对其行使咨询管辖权时,法院尽量坚持它对咨询案件的管辖权基本做法是强调申请机关提出的咨询申请的组织性质而相应的将其争议性质最小化。

2.涉及政治性或非法律性是相当情形

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法院只能回答法律问题提出的咨询申请。但是实践中要界定法律问题的外延并不容易,因为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并不是这么泾渭分明。即便一个问题即便是法律问题,也存在出于政治动机的可能性。

在接纳联合国会员国条件问题案件中,法院指出对于过但是国际法院看来对于以抽象术语提出的要求法院履行其本质上为司法性的职责,解释条约条款的申请,法院不能认为它有政治性,它与可能诱发该申请的动机无关,也与提交到安理会进行审查的各种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构成在安理会中交换观点的 主题的考虑无关。自此以后法院一直将涉及条约解释的问题视为根据事实本身而定的法律问题,并将导致提出咨询申请的原因或者咨询意见可能产生的后果放在一边,并认为这些原因或者后果与所申请问题无关。

3.涉及解释联合国宪章的情形

早在1948年在接纳联合国会员国的调解问题案件中一些国家针对联合国宪章第四条提出反对法院就此行驶咨询管辖权,理由是这涉及宪章条款的解释而宪章并未,授权法院这么做,,法院对此主张以一种简单三段论的推理明确回答如下:国际法院可以解释条约,《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多边条约因此法院可以解释联合国宪章法院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为找不到任何条款可以禁止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其解释只能,该职能是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正常行使。

三、 中国对咨询管辖权之利用

1.咨询管辖权对中国利用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国际咨询管辖权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不限于咨询意见的提供,而是扩展到了解决国家争端的领域,所以利用咨询管辖权对中国来说也是大有裨益的。总的来说法院为暴力和使用武力提供了一种较为慎重和文明的替代办法,对于建立一个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更公正的国际体系而言,采取国际司法方式应该胜过各种偏激手段。

但弊端也是明显的,国际争端大多涂上了政治的色彩,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只能处理法律问题的原则的规定还是使得咨询管辖权的适用受到了限制,同时它作为一种司法手段也不免手段刻板,程序繁复和过程漫长,另外由于该管辖权的门槛较低可能被某些国家利用作为向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凡事有利则有弊,但是国际咨询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毕竟还是利大于弊,正确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利于满足我国当前的国家需要。

2.对我国利用咨询管辖权的建议

(1)积极利用大会的咨询申请权,打造维护国家利益的外交武器

大会的职权范围和国家组成及咨询管辖权具有众多优点均为此提供了可能大会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没有哪个领域不涉及,联大国家组成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处于优势地位,多数国际争端通常具有某些成分,从而为大会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提供了合法性。

(2)深入研究法院的咨询案例,为合理利用咨询管辖夯实相应的法律基础

随着国际法院权威的不断增强在存在法院相应判决的所有国际法领域,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均被当成权威的判决标准,所以知晓国际判例相当重要,能够让我过在遇到争端时避免因为临时的,零星的和仓促的失误和被动。

(3)密切与法院的联系,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人才培养而言,一方面可以组织对国际法院有兴趣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及法学院学生到国际法院参观学习或进行相关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定向培养侧重研究国际法院的人才,即在法学院专业中培养具有国际法院专业知识并能流畅适用英语或法语的 专门人才。

注释:

①参见马克思普朗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争端的解决》陈致中,李飞南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92页

参考文献:

[1] [英]哈特尔.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

[2] 张永恒.国际法院诉讼案与咨询意见案.台北正中书局.1977.

[3]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3篇

关键词: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咨询意见

一、咨询管辖权的界定

1.咨询管辖权的含义

翻开我国目前已经面世的各种国际法著作和教材,在其中基本找不到关于咨询管辖权具体的定义。纵观我国国际学者给有关名词下定义时的基本做法,无不务求定义能体现该名词的基本属性。笔者认为理解咨询管辖权的定义的关键不在于界定管辖权三个字上,因为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相对应的咨询管辖权,至今为止一直没有国家,国际组织和学者对其是一种司法性质的管辖权的地位提出质疑,所以重点是在于理解法院经由行驶管辖权而发表的咨询意见所涉及的当事方,有关事项及效力。把咨询管辖权作一下定义: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通过发表原则上没有约束力的咨询意见的方式,对具有咨询资格的国际组织所提出的请求加以裁决的权力和权限。

2.咨询意见的性质

一般认为,咨询意见指的是一个国际法庭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司法意见,而不讨论这个问题是否与某个国际实体向法庭递交的某项现行争端有关,该意见对提出请求的实体或任何其他机构,任何国家没有约束力,不能要求他们采取任何特定行动,充其量就是责成提出请求的实体在认为咨询意见对法律情势所表示的观点是正确的这一基础上调整自己的行为①。

二、 咨询管辖权的行使

原则上在经过申请机关提出咨询申请以后,法院行使管辖权必须以有关咨询申请符合三个条件为前提:申请机构必须依据享有咨询申请权或者经的适当授权,所申请的咨询意见必须是一个法律问题,该问题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但是作为例外,国际法院对咨询管辖也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第一款规定即便法院能够发表咨询意见时,为了保护法院的司法特征,它夜有权拒绝这么做,但与此同时,法院既声称发表咨询意见表明其参与联合国的活动,原则上不应该拒绝,也声称只有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它才会拒绝发表咨询意见。至今为止,法院从未表明令人信服的理由是什么。法院也从没有使用其自由裁量权而拒绝发表咨询意见,相反它做出的是加强联合国,他机关经行合作及引导联合国自身行为的内心想法。相反也有国家对此提出相关主张,一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却行使了管辖权,二是法院本应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拒绝发表咨询意见却没有这么做,情形如下:

1.涉及当事国尚未达成一致同意的情形

在对保,匈,罗和约德解释问题案,纳米比亚案件=,西撒哈拉问题案和联合国人权与豁免公约第6条22款适用问题案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该案中均有人主张不应回应发表咨询意见的要求。但是法院在这些案例中均表明了一个一贯的观点,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的目的在于引导申请机关自己的行为。所以不难发现在处理相关国家不同意见为由提出的对其行使咨询管辖权时,法院尽量坚持它对咨询案件的管辖权基本做法是强调申请机关提出的咨询申请的组织性质而相应的将其争议性质最小化。

2.涉及政治性或非法律性是相当情形

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法院只能回答法律问题提出的咨询申请。但是实践中要界定法律问题的外延并不容易,因为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并不是这么泾渭分明。即便一个问题即便是法律问题,也存在出于政治动机的可能性。

在接纳联合国会员国条件问题案件中,法院指出对于过但是国际法院看来对于以抽象术语提出的要求法院履行其本质上为司法性的职责,解释条约条款的申请,法院不能认为它有政治性,它与可能诱发该申请的动机无关,也与提交到安理会进行审查的各种具体案件中出现的,构成在安理会中交换观点的 主题的考虑无关。自此以后法院一直将涉及条约解释的问题视为根据事实本身而定的法律问题,并将导致提出咨询申请的原因或者咨询意见可能产生的后果放在一边,并认为这些原因或者后果与所申请问题无关。

3.涉及解释联合国的情形

早在1948年在接纳联合国会员国的调解问题案件中一些国家针对联合国第四条提出反对法院就此行驶咨询管辖权,理由是这涉及条款的解释而并未,授权法院这么做,,法院对此主张以一种简单三段论的推理明确回答如下:国际法院可以解释条约,《联合国》是一个多边条约因此法院可以解释联合国法院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为找不到任何条款可以禁止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来行使其解释只能,该职能是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正常行使。

三、 中国对咨询管辖权之利用

1.咨询管辖权对中国利用的利弊分析

如前所述,国际咨询管辖权所发挥的作用已经不限于咨询意见的提供,而是扩展到了解决国家争端的领域,所以利用咨询管辖权对中国来说也是大有裨益的。总的来说法院为暴力和使用武力提供了一种较为慎重和文明的替代办法,对于建立一个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更公正的国际体系而言,采取国际司法方式应该胜过各种偏激手段。

但弊端也是明显的,国际争端大多涂上了政治的色彩,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只能处理法律问题的原则的规定还是使得咨询管辖权的适用受到了限制,同时它作为一种司法手段也不免手段刻板,程序繁复和过程漫长,另外由于该管辖权的门槛较低可能被某些国家利用作为向其他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凡事有利则有弊,但是国际咨询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毕竟还是利大于弊,正确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有利于满足我国当前的国家需要。

2.对我国利用咨询管辖权的建议

(1)积极利用大会的咨询申请权,打造维护国家利益的外交武器

大会的职权范围和国家组成及咨询管辖权具有众多优点均为此提供了可能大会的职权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没有哪个领域不涉及,联大国家组成属于发展中国家,中国处于优势地位,多数国际争端通常具有某些成分,从而为大会利用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提供了合法性。

(2)深入研究法院的咨询案例,为合理利用咨询管辖夯实相应的法律基础

随着国际法院权威的不断增强在存在法院相应判决的所有国际法领域,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均被当成权威的判决标准,所以知晓国际判例相当重要,能够让我过在遇到争端时避免因为临时的,零星的和仓促的失误和被动。

(3)密切与法院的联系,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就人才培养而言,一方面可以组织对国际法院有兴趣的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及法学院学生到国际法院参观学习或进行相关的培训,另一方面可以定向培养侧重研究国际法院的人才,即在法学院专业中培养具有国际法院专业知识并能流畅适用英语或法语的 专门人才。

注释:

①参见马克思普朗比较公法及国际法研究所主编《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争端的解决》陈致中,李飞南译,中山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92页

参考文献:

[1] [英]哈特尔.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4

[2] 张永恒.国际法院诉讼案与咨询意见案.台北正中书局.1977.

[3] 杨泽伟.国际法析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4篇

一、领导决策机制的现状分析

从1994年开始,吉林省交通厅陆续成立了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法律与经济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督查委员会。经过10多年的运作,这些部门渐成气候,在预防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工作失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三个委员会”的运行逐步树立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意识,确立了源头反腐败的一项预防机制。要想不腐败,就要有明确且先进的治政理念,这种理念表现在意识形态上就是“官本位”和“民本位”的交锋。实践证明,没有民本主义精神,党就没有方向,没有灵魂;表现在具体的治政方式和行政制度上,就是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主义”破题,需要制度去践行。省交通厅建立和运行“三个委员会”在当前力保稳定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更显得深谙国情,颇得要领,且时时涌动着助推政治文明的激情,理性之光不时闪现。厅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1997年成立,至今已对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重大技术质量问题、重要的技术决策提供论证和咨询50余次;厅法律与经济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1994年成立,近5年来已就交通系统企业经营、企业改制以及交通厅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等问题提供咨询800余次,提供书面咨询意见325份。量变预示着质变。从表面看,我们的领导者越来越谨小慎微了,越来越不敢决策了,而实质带来的是决策得越来越科学、越来越合法、越来越民主。虽然“三个委员会”的动议和创始都来自于决策者,并最终服务于决策者,但近年来决策需经技术论证和法律咨询的领导批示,越来越多的出现于文头案牍,上行下效,直属单位也越来越讲求决策、意见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采取“三个委员会”这种渠道集中民智,甄精辨伪做出决策,在交通系统已渐成约定俗成之势。这一决策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将成为反腐败的一项重要的预防机制。

其次,“三个委员会”的运行形成了一种对权力运行较为有效的制约机制。腐败的滋生主要来源于权力的膨胀和难以制约。消除膨胀、制约权力的一个有效办法是分权,把集中在一把手的权力分给更多参与决策的人,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更多交通技术专家和法律经济专业人士的参与来制约权力。当技术专家们、法律顾问们、督查工作者们提出一项项经过周密调查论证,符合客观规律,满足工作要求的咨询书、建议书、督查报告时,决策者们何去何从可想而知。否决等于公然背道而驰,留给权力者的是进一步去糟取精,完善决策的空间,而不能任由决策者个人的主观臆断去“指点江山”。经过专家论证已在我省得以普遍适用的“有限低价评标法”,既能合理控制造价,又能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权力在这里根本无用武之地,大大降低了招投标领域发生腐败的几率。在省交通厅相关文件中规定:列入法律咨询的事项,有关单位未经法律顾问咨询而行文上报,厅办公室不予核稿,主管领导不予签发;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把法律顾问室纳入发文范围。这为法律专家更多地涉通系统日常行政事务创造了条件。在我们发一个文,办一件事都要向法律顾问咨询以求得合法及可行的认证的情况下,权力就会得到制约。在这种受制约的权力下运行所做出的决策也就真正体现了公共权力被授予的合法性。

第三,“督查委员会”是一项预防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腐败”,使行政发挥效能的监督落实机制。督查委员会成立的初衷是推动决策落实,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常规性督查和就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督查。近年来,督查的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近3年来,督查机构由非独立到独立,督查人员由兼职到专职,组织进行较大规模督查25项,特别是督查方式越来越多地采用暗访,发现很多明查所不能发现的问题。在多次“治理三乱”、“治理超限”、“五一、十一黄金周运输安全”暗访中都发现了个别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执法不严的问题。见诸《督查专报》后引起决策者和各方面的重视,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或缓解。督查着眼于决策落实而有别于行政监察,更多地是被赋予内部监督权。虽然没有强势的执法权,但其可以更多地发现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潜在性的问题,可以根据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刻的理性思考,从督查职责出发,可以逆向思维,倾听和反馈非主流的话语和见解,用不同的声音,时刻敲响“形势一片大好”的警钟。这对于从体制、机制、制度的宏观方面预防腐败提供了更多的依据,也不啻为微观层面预防“不作为和乱作为腐败”的一剂良方。

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些行政管理学专家认为,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路径包括5个方面:一是营造多方面参与咨询论证的格局;二是疏通社情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三是实现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四是明确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五是完善决策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此衡量吉林省交通厅“三个委员会”在制度设计和运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委员会组成不尽合理。首先,除督查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独立单设外,“法律顾问咨询”和“交通技术专家”两个委员会成立后未明确日常办公机构,责任不明晰。其次,经济工作咨询纳入法律咨询范畴,致使涉及经济工作咨询时,更多的是以法律专家的视角,单纯依据是否合法来判断经济工作是否可行,势必忽视针对经济工作的决策既要合法,还要求最合理、最经济,以及效益最大化这一原则。第三,“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过于封闭,所有成员都是我厅系统内人员,既缺少外部院校的智力支持,从建设现代大交通这一理念出发,也缺少经济、环保、人工智能等方面专家。而且,现任20名委员中,8人是厅直单位一把手,姑且不说行政领导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技术钻研,单从其隶属于行政领导管理系列,能否真正不受决策者左右或潜意识影响而保持中立和客观,值得商榷。

2、运行方式单一,运行效能不高。从目前状况看,“三个委员会”的组织机构都已建立,议事或运行规则也均具备,但工作中还多处于一事一议和一对一的咨询顾问,缺少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咨询论证工作。正如法律顾问室总结经验教训时提出的:“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法律顾问工作偏重于解决纠纷,忽视了避免纠纷,对一些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往往不注重事前咨询,在既成法律事实后才请法律顾问咨询,给法律顾问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给交通工作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我们的咨询论证往往只局限于开一次会了事,缺少事中对政策执行的监督调控和事后对决策的检验评估。督查委员会工作也有待于进一步转变作风,改进方式,丰富方法,提高效率。此外,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出发,获取新技术情报和信息,传播新的治政理念,讲授执政、行政理论也应该是“三个委员会”的职责所在,而我们在这方面恰恰是欠缺的。

3、权利、责任不对等。在原有体制下,决策者(领导层)靠个人(领导集体)经验和决策水平做出决策,决策者对决策结果负责。在体制转型过程中,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已经写入十六大报告和《国务院工作规则》,领导者固然对最终决策负总责,咨询专家在决策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在情理之中。但在交通厅现行的专家委员会制度中,缺少责任追究制度,对专家所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加以界定,没有责任的压力,随意性将可能相伴产生,咨询质量降低的可能性也相应加大,随之而来的是依据专家意见的决策质量的下降。督查工作受到种种因素的制约和困扰,有时难以摸到和反映真实情况。督查发现的问题及反馈意见得不到一些单位认真整改和应有的重视也时有发生。

三、完善决策工作机制的建议

1、适当调整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通行为必然越来越多地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因此,应加强经济专家的作用,经济咨询专家应列入交通技术专家行列,“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应为“交通技术经济专家委员会”。凡重大规划、计划、投融资项目,既要请法律专家从合法性上把关,也应请经济学专业人士提出合理、高效的咨询论证意见。“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中可适当聘请外系统本行业、本学科专家和与交通发展息息相关的行业的专家,这样可在某种程度上打破条块分割体制,冲破部门利益局限,使决策者的视野更广阔,能倾听到社会各界更广泛的声音,确保决策更科学、更合理。同时,“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中应增加非行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技术专家的比例,纯技术专家比例应达到40%-50%,以利于专家们更好地从技术经济的角度论证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确保专家咨询服务的品质。

2、明确各委员会所依托的职能部门。应明确省交通厅体改法规处为法律顾问咨询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即法律咨询顾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召集、分工、协调和日常管理;应明确省交通厅技术处为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即交通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交通技术(经济)专家的聘任、组织召集、分工、协调和日常管理,并充分发挥科技处、公路学会的优势,做为该办公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完善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同时制定完善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做为委员会重要工作成果之一的法律咨询文书、专家咨询意见等书面材料,省厅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该办公室应做归档立卷,按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成立厅督查室,作为督查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并增加调查研究职能,进一步明确其决策落实和为决策完善服务的职能。

3、拓展和延伸委员会工作职能。首先,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之一是为决策提供咨询,在强化这一职能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变被动咨询为主动服务,即增加调研职能。委员会根据工作形势的发展,可自主做超前的动态研究,为决策层的战略决策提供储备。其次,委员会应发挥学术专长,适时地为决策层提供决策所需的智力支持和领导智能。中央政治局高密度的集体学习,即聘请各方面的专家授课,我们也完全可以效仿。每月1次或每季度1次,对提高决策者的知识水平和领导水平都是大有裨益的。第三,对决策进行评估,这既是委员会对领导层决策进行检验的过程,也是对委员会自身提供决策咨询质量的评估、检验和总结,这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监控和政策落实后的社会效果的评估(可仿效世行、亚行项目的后评估),这是对决策是否科学的检验和评定,对今后的决策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4、丰富委员会工作方式方法。委员会工作要开展得有声有色,其工作方式方法也必须多样化。首先,为了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各委员会可根据省厅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尽可能地将需要提供咨询论证的项目和活动、会议等列入计划,经厅党组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这样就增强了决策咨询、论证的强制性,减少了随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可能性。其次,可根据需咨询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采用咨询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形式,规模可大可小,但切忌给决策者只提供单一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一般情况下,咨询意见最好有正反方两方面的意见,论证要充分,这样能给决策者留有更大的权衡决策空间。听证会这种形式是民主政治下保证民众参与不可或缺的手段,在时机成熟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采用这种方式,包括征地拆迁、公路规划、环境保护等都可以通过听证会方式倾听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内部论证时也可以适当邀请其他行业的专家和代表,这样可以避免产生类似圆明园湖底防漏工程听证过程中水利专家和环保专家意见截然相反的尴尬局面。第三,委员会要定期组织活动,可以学术交流为主,也可以进行政策层面的讨论和沟通,这样可以提高委员们的存在意识和参政意识。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5篇

[摘要] 为总结艾滋病咨询热线15年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艾滋病咨询热线的管理质量,搞好今后的咨询热线工作,本文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的艾滋病咨询热线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回顾与分析。截至2006年12月,该条咨询热线已经接入热线14万余人次,这个中国大陆的第一条艾滋病咨询热线在工作质量、咨询员素质、兼职督导员协调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提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我国艾滋病咨询热线整体水平的提高。通过分析回顾,艾滋病咨询热线将在今后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不断发展、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 艾滋病咨询热线;程序管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R59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08(c)-141-03

艾滋病不仅仅是全球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还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1]和很容易遭到歧视的疾病,因此咨询热线就显示出其在艾滋病控制中特有的优势[2]。艾滋病热线电话咨询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对一交流过程,求询者不必因隐私而难于启齿,电话咨询也可以把求询者的顾虑减到最低程度,能较好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传播健康信息,并具有方便、保密、快捷、费用低廉等特点,在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010-64266958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原中国健康教育研究所)于1992年4月7日在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开通的我国内地第一条“艾滋病/性病咨询热线”,15年来,一批批的志愿者坚持在每周一至周六的16∶00~20∶00为公众提供有关性病/艾滋病的信息咨询和心理社会援助的人工答复,并于2002年增加了每天24 h对公众开放的语音答录系统及来电留言答复的功能;进行了4期对全国艾滋病热线咨询服务培训工作,编写了两本咨询手册;开展了对艾滋病咨询热线的程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探索。热线至今已经接受了14万余人次的咨询,在国内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和影响。

1 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们在多年的咨询实践和管理工作中建立了质量控制模式,即严格招募和培训合格的咨询员、建立督导制度、收集整理咨询资料、评估咨询工作、建立咨询员的支持系统,从而保证了这条热线的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1.1 培训合格的工作人员

热线创建之初,就进行了咨询员的招募工作,选择热线咨询员的条件是:有较强的责任心、爱心,能够尊重别人,耐心倾听他人的谈话,能很好地与对方交流,并且有较好的保密意识,语言表达能力较强,工作热情,态度诚恳,能够坦然面对、冷静处理涉及敏感问题。录用的咨询员都是来自所内外的志愿者,均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健康教育、公共卫生和心理学等专业人员,都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通过多次培训,咨询员基本掌握了较丰富的与艾滋病/性病有关的医学知识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法律法规等知识和信息;进一步了解了可以为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帮助的有关社会资源(相关服务、支持机构等)[3]。

在工作中要求咨询员做到:准时到达岗位。不能值班时,提前通知督导员。咨询员值班时,要遵守工作纪律,对求询者实行尊重、保密、不评判、启发/自我决策的原则。使用工作代码,使用规范用语,认真做好电话记录,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不能以个人名义与求询者交谈,遇到自己能力范围解决不了的问题时,可以向求询者提供转介服务。 不能因私事占用热线电话。咨询员要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与研讨会,反馈热线电话接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探讨热线电话的发展,不断完善咨询工作。15年来,作为志愿者的咨询员换了又换,有的同志走上了新的岗位,如:担任了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副主任,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官员、教授、研究员等,但老咨询员留下的好传统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直在咨询员队伍中延续着。

咨询员在热线咨询时充分利用传播学、医学、心理学等各方面的知识,耐心倾听,灵活运用交流技巧,针对每个人不同需求及心理特点开展咨询。经常为公众提供艾滋病预防知识、传播途径、检测与治疗服务信息、解答疑难问题及公众的热点问题;吸引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真正起到了服务公众、防止误导的作用,保证了咨询服务的质量。热线也从启动时由一个相对稳定特征的目标人群扩展到一般人群。

1.2 建立督导制度

在热线的创建初期就建立了督导制度、设立了督导员。

督导员是一个特殊的职位,是服务机构日益注重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产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从所内选派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具备一定的督导管理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督导员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做出表率;必须依据工作规律和咨询员管理规定对咨询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履行督导工作职责,在严格管理的同时,要注意发挥督导的引导职能,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敢说、敢管,对有生命力的新生事物要善于发现和宣传。做到“管、导、研”。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咨询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每年工作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督导员还承担排班、收集整理值班记录、定期检查值班表的记录情况的工作,并对每位咨询员的值班情况做出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值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咨询员提供最新的预防艾滋病信息资料,解答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维护自动语音应答系统的正常运作。出现故障及时请技术人员修理,以及对每位新上岗的咨询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岗前培训。每年不定期组织召开3~5次咨询员座谈会、业务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开展继续教育;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同咨询员一起探讨研究解决咨询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使咨询员不断获取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方面的知识信息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信息;督促咨询员遵守《咨询员纪律原则》。近几年也请HIV感染者参加座谈,倾听他们的感受和需求,以利于更好地工作。同时,按咨询员的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值班时间,避免值班时间内空岗、缺岗现象发生。进行不定期的工作检查,及时向上级汇报热线工作情况,以获得支持。

1.3 热线的服务方式

2006年以前热线的服务方式为:每周一至周六的16∶00~20∶00为咨询服务时间,由咨询员进行一对一的人工答录,日均接入电话量为10余人次,高峰时可达到40余人次。2006年开始增加了语音答录系统及来电留言答复功能,该系统全年每日24 h工作,为语音答录和对求询者的来电留言进行回复,每周一至周六的16∶00~20∶00仍为人工答录咨询服务时间,其余时间日均接入电话的数量为:人工接入10余人次,答录系统的语音答录及留言回复为50余人次。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诚信 Abstract: Self-discipline is the behavior mechanism of an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self harmony, but also to maintain the market order,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keep the fair competition,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safeguard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ustry. Engineering cost industry due to the external market development is not perfect, the social awareness is not enough, the lack of fair competition environment,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so to strengthen the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is an important work to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industry.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industry self-discipline; integrity中图分类号:K826.16

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已成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今中国经济正在高速发展,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经济的发展。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只有认真地做好行业自律的工作,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生存下去,促进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同时也给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不断促进造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1造价行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在行业自律方面亟待进一步加强。这个问题的提出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的存在,从而干扰着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1.1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行业规范是以建设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形式来约束的,还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法律定位、咨询服务范围及咨询服务的法律责任等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要实现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做为保障。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存在无序竞争

现阶段,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数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一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工作重点只放在承接业务上,他们不讲职业道德,不按行业规矩行事,常以低价竞争方式承揽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公平竞争,影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规范发展。

所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必须不断增强行业自律意识,才能保证有足够的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有更好的发展。

1.3部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

在工作中,部分从业人存在着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等问题,甚至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不能坚持原则,做出损坏咨询企业及建设单位利益的事情。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健康发展,更是不利于整个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进步。

2做好造价行业的自律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1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的首要问题是行业组织的自律和自身建设。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多年来在行业自律方面,协会不断有新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协会提出《工程造价行业倡议书》、《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等等。得到工程造价行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响应,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仅仅依靠自觉性是不够的,随着我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满足不了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协会协同整个行业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所以,相关部门应结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用于维护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秩序的法律制度。健全的行业法规体系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市场的主要依据,必将有力的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市场的发展。

2.2增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自律意识

在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完善政策保障措施的同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充分认识到诚信对于企业和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由于少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诚信缺失使得整个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公信力都受到了质疑。这种现状不利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同时也阻碍着整个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进步。这就需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树立企业的诚信,树立企业的口碑,逐步改变公信力不足的这种现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有在不断完善企业诚信管理的同时,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建立诚信经营的职业道德自律机制,在执业中防范不正当、不道德的经营行为,才能维护企业形象,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赢得更大的商机,促进企业更好的持续发展下去。

2.3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作为一种服务性行业,向客户提供的是知识、技术、经验等智力成果服务,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信用是建立在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之上。

但现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良莠不齐,甚至有部分从业人员做出违反行业职业道德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建设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壮大。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性质要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每一个从业人员应该具备正确传达出自己的专业理念、理解客户以及产品、服务要求的能力。

因此,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知识储备、不断学习,才能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同时建设造价咨询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行业自律知识的学习,加强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在企业获得发展的同时,共同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维护和提高行业的良好信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订和颁布了《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其中第一条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珍惜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为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和其他财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抹去其他不做到的利益,即维护了造价咨询行业的良好信誉,也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发展。

2.4搭建行业交流平台

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经营状况、社会信誉、咨询成果质量等方面为内容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此行业信息交流平台上,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立规立法的依据,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健康的发展。

2.5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由信用评级机构根据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营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的信用评级,以促进建设工程造价行业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建立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及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保护信誉良好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建立类似黑名单的制度,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中在工作中出现、、收受贿赂或严重失误等,由行业协会予以公布“黑名单”,并可以适当加以处罚,情节严重可终身取消执业资格。这样可以保护信誉良好的咨询企业和造价人员咨询服务的资格。

同时不断丰富诚信信息公开的形式、内容,让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咨询企业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让违规违纪和失信者受到市场的惩罚和淘汰。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造价咨询从业人员都能够体会到增强自律意识的重要性,让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能够自我约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规范有序的建设工程造价行业,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引导,但更需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自律,企业应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诚信经营,确保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下,促进造价行业蓬勃发展。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7篇

关键词:管理咨询;信誉;非对称信息;信誉环境

作为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发展的产物,管理咨询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表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的十年内中国管理咨询业将以每年十倍以上的速度增长,达到100亿美元的市值。然而,在管理咨询业的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管理咨询业的信誉缺乏问题,已严重影响了管理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加强对管理咨询业的研究并规范该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管理咨询业的特点

l.产品的无形性。管理咨询产品是一种服务,它的产品难以标准化,在交易的时候难以判断它的质量,从而在交易和市场上存在相当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这就决定了管理咨询业对于信誉的要求相当高。

2、管理咨询产品的公共性,可以多次使用。作为一种知识性产品,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不会随着一次使用而消失,还可以被多次使用。但是,同行业企业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这就使得管理咨询产品有一定程度的专用性需求,只有在契约的允许之下,才可以有限地重复利用。对于管理咨询机构来说,这就要求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3.产品的强增值性和负面影响同时存在。一个优质的管理咨询产品可以给它的使用者带来很大的价值,可以对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据报道,在世界500强企业中,95%左右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咨询公司,有的还不只一家。正是管理咨询产品巨大的增值作用使得它们对管理咨询倍加重视。

4、产品价格确定困难。有的管理咨询产品不需要花费太多的费用就可以得到,而有的却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得到。这样,它们的成本就有较大的差异。不同的管理咨询产品在同一个企业或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企业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所以现在所采用的定价模式,基本上是买卖双方议价为主导,靠交易双方协议解决。

5.交易的非现场性和融合性。管理咨询的产品必须具有专指性,必须是管理理论与企业实际的结合体才能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和诊断。这就决定了在双方交易达成(签约)之时,并不是交易过程的终结,恰恰是交易的开始。履行契约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对于企业状况的了解和问题的发现,就必须深入企业内部进行调查、取证,在企业的管理咨询方案作出之后,还要对企业方案的实施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辅导,才能保证管理咨询产品的质量和有效实施。管理咨询人员了解到企业的一些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资料和信息,正是这些问题对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员的信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企业对管理咨询机构的忠诚度也得以提高,重复购买的机会比较大。管理咨询业的交易双方往往是一种重复博弈关系。

信誉――我国管理咨询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目前,我国的商业信誉水平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履约率极低、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企业虚假披露、虚假宣传等缺乏信誉的事件不断发生。我国管理咨询业也存在这些问题。对于一个以企业为主要用户、以专业知识密集而著称的行业来说,信誉问题已成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国内外经济学家普遍认为,我国管咨业发展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誉以及保证信誉得以建立和有效实施的机制。

1、市场经济的高信誉要求会将缺乏信誉的管理咨询机构淘汰。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决策人获得的信息是非对称的,或者说是不完全、不充分的。管理咨询产品的无形性和难以观察性使得它在市场交易中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特征。在管理咨询产品的买卖双方之间,对管理咨询产品和组织情况的信息可分为两个部分: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管理咨询产品的卖方显然拥有自己的私人信息,于是就形成了管理咨询产品提供者和购买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中,持有较多私人信息的一方(管理咨询机构)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信息非对称体现在买方对购买的管理咨询产品缺乏了解、管理咨询产品提供者隐瞒事实真相,掩盖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这就出现了信息经济学中所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的问题。

我国管理咨询机构现在数量很多,信誉好的却很少。信誉的缺损就成了主要的问题。因为在交易市场上,没有信誉根本没有交易的可能性,导致我国管理咨询业需方市场的不足。从而构成了我国管理咨询业最大的问题。

2、在市场竞争中,拥有较高信誉的一方在多次选择之后,将占有绝对的优势。对于信誉较好的管理咨询机构来说,一贯良好的表现使得它在下几次交易的时候,被选中的概率会比较大。因为企业显然对他们的产品更有信心,它可以减低人们选择的风险和成本,从而获得买方的认可。信誉较好的管理咨询机构,常常意味着企业较高的利润。这种为企业所认同的管理咨询机构的信誉带来的好处也为企业保持信誉提供了较大的激励。国外众多的管理咨询公司,拥有比较好的品牌(一定意义上的信誉)优势,就是我国管理咨询公司与他们之间的最大差距。良好的品牌信誉必定会给他们带来较好的利润和巨大的市场份额。而我国管理咨询机构中的大多数,只能是通过长期的努力来缩小这种信誉上的差距。

3、在缺乏有效管理的我国管理咨询市场上,市场的逆向选择导致中国管理咨询机构信誉建立成本太大。我国管理咨询业存在许多不同的管理咨询产品提供者。他们之间有质量比较优的,也有质量比较差和相当差的,甚至有一些以欺诈为手段,打着管理咨询的旗号来欺骗企业的。前一段时间中国认监委对全国ISO9000认证和咨询市场的调查资料显示,有相当一批违法经营者在市场上,以至有人把认证、咨询市场叫做“骗子的天空”,这不仅使管理咨询产品的买方――企业的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说,还会使相对素质较高的管理咨询机构被排除在管理咨询业之外,如果任其发展,那么中国管理咨询业的未来将是黯淡的。

4、管理咨询业存在的道德风险使得信誉问题格外重要。管理咨询产品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在交易双方签定契约之后,并不是交易的结束,而刚好只是交易的开始。对于管理咨询产品的购买者来说,在进行管理咨询的过程中,产品的质量才能得以逐渐显示出来。而管理咨询过程是由一系列比较隐秘的工作构成的。在签约之时,很难把所有的条款都写在契约中,必然会有一些隐含契约的存在,不可视察的未来行为就引起了道德风险的问题。由此管理咨询机构就可能作出损害委托人权益的行为,而管理咨询产品的质量难以测量,使得品质低劣的管理咨询机构无所忌惮地损害人的权益,这对委托人(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风险。

创造社会信誉环境――我国管理咨询业信誉建立的对策

1、为信誉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产权不清晰和缺乏合理激励的现实,使得企业的决策者没有压力也缺乏动力去建立信誉;而非公有制企业则因为缺乏必要的产权保护而缺乏对未来的稳定预期,结果,他们不会选择追求长远利益,这样就不可能建立起信誉。因为只有追求长远利益者才会把建立和维持信誉作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依法治理市场。法律环境是博弈的主要环境,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博弈的规则。法律可以保障企业最低的道德和信誉,管理咨询业需要的法律除了产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外,还应当有一些针对管理咨询业的行业规范、标准等。

2、建立全国性管理咨询业行业协会,构造合格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主体。从发达国家对管理咨询业所采取的“政府调控,协会管理’的成功模式看来,这一模式对提高管理咨询业的整体服务质量,促进管理咨询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耍的作用。我国目前虽然也成立了一些管理咨询行业协会,但其作用发挥得远远不够。因此,建议政府采取扶植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要把咨询行业协会作为可依托的对象,使其成为政府的助手和行业管理的中枢,形成合理的管理体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严格的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交流,将行业的发展纳入良性竞争的轨道。通过合格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尽快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实行行业资格准入审核和个人职业资格考核定级发证制度、管理咨询机构信誉评审制度,为素质优秀的管理咨询机构创造较好的发展环境。

3、依托现代化手段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由于我国信誉有关信息的透明度低,信息传递不畅。低透明度已经严重影响我国市场信用环境的完善,对管理咨询业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制约。加强管理咨询机构的信誉管理,目的就是要使信息弱势一方可以得到有关机构较真实、完整的信息。可以作出一定的制度安排,使信息弱势方面组织起来自我保护。例如,由企业联合会为企业提供有关机构的信息;发展第三方提供信誉信息的机制,由权威、公正的第三方为企业提供公正的信誉评审,并公之于众,形成良好的社会信誉体系。

4、加大对不讲信誉行为的机构和个人的惩罚力度,对信誉良好的管理咨询机构给予有效的奖励。良好的信誉必须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为此,需要建立健全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有关管理咨询的业务资格等进行必要的立法、建立标准,从而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惩处。

同时对于那些信誉比较好的管理咨询机构,可以作出公开的奖励。结合有关媒体和权威管理机构来给予宣传,使他们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得到信誉的奖励。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

[2]迈克・波特《竞争战略》华夏出版社1997

[3]钟书华等《中国咨询市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1

法律咨询的问题第8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业发展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众多社会中介的一种。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实施对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并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

1.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在近几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身在经营管理、业务范围、服务意识、咨询人员业务素质上与国际竞争对手还有较大的差距。造价咨询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发展和生存,笔者结合自己平时的工作,就此谈些个人的体会和看法,现总结如下:

1.1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从业人员存在的问题。工程造价咨询是以专业技术人员为核心,依靠咨询人员的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服务的行业,说到底,工程造价各个环节的控制关键还在于专业人员的素质。专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责任重大,而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这一行业起步晚,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现行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尚未建立严格的执业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也是造成整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原因之一,另外,现正在咨询单位职业的造价工程师数量相当有限,所以出现部分咨询单位兼职、返聘人员比重过大,不便于工程造价协会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造价工程师挂靠较多,业务紧急时转让给私人承包者,最终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质量带来严重的影响。

1.2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近几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很快,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也日益上升,造价咨询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出现,是市场经济对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必然趋势,然而行业的法制建设步伐却很滞后,行业建设方面与国际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贯彻执行不够到位。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起步晚,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建设领域也不除外,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政府定价起着重要作用,导致造价咨询服务在社会上得不到理解和接受,行业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制约着行业的发展。

1.3 还未全面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市场定价模式,是由建设产品的买卖双方在建设市场上自由竞价,从而最终签订工程合同价格的方法。由于我国建筑市场运行不是十分规范,加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现处于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初步阶段,因而在推行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国际上普遍使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是我国工程造价制度改革和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近些年来,尽管已逐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但在具体的操作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需尽快完善。如何尽快地缩小差距,是造价行业目前的一个紧要的课题。

2.做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对策分析

上文分析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笔者也做了以下简要的分析。

2.1必须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尽快提高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健康发展,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能取胜的保证。新时代的工程造价从业者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性人才。首先,政府及行业协会应加大培训及监管力度,强化对培训院校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规范学科的设置,从源头上保证造价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另外从业人员本身也要拓宽知识范围、掌握多种职业技能,加强法制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只有这样,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才能真正成为新时代造价事业的主人,才能在市场竞争的风浪中立于不败之地。

2.2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有健全的法规,规范那些不当的行为,政企实现真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否则,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将很难立足。

2.3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代替定额计价模式,逐步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自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至今已经有10年的时间,其在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上已占据了主导地位。清单计价法对于统一国内建筑行业工程量计算规则,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简化竣工结算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