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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安全论文赏析八篇

时间:2023-05-16 10:36:12

社交安全论文

社交安全论文第1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社交

中图分类号:G6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7-02

社交网络,俗称SNS,其学理上是以1967年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Stanley Milgram创立的“六度分割理论”中的交流手段为基础,在互联网中营造人际交际与信息交流的新兴网络平台,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站在几年前已经风靡全世界。近年来,随着我国手机移动网络的发展,以微博、开心网、人人网、微信等为主的社交网络迅速崛起,《2010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指出近37.5%的参与者为学生群体[1]。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社交已成为大学生网络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大学生网络交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网络社交中,青年大学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大学生最容易接受新事物,是较快接受网络的群体,也是受网络影响最强的群体。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开阔大学生视野,带来高科技、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在思维和行为方式、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大学生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和冲击。导致部分大学生过度依赖网络,学习成绩下降,人际交往淡化,心理不健康、人格不健全,自我迷失,甚至有的大学生相信网上爱情、网恋,还有的导致网络欺诈等。

(一)迷恋网络,导致学习成绩下降

网络上各种知识浩如烟海,并以其所特有的新颖快捷、互动平等,深受大学生的喜爱,为大学生的学习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网络交往中一些娱乐内容也会对大学生造成一些负面影响。其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导致大学生的学习成绩严重下滑、不能正常继续学业。在一些高校对学生做退学警告、退学等学籍处分中,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是因为过度迷恋网络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或课程不及格无法继续学业。

(二)沉迷网络,导致网恋误区

网络的出现和飞速发展,改变了我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习惯,网络聊天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大大缩短了,无论是天南海北、距离多远,通过网络都能轻松地畅谈。高校网络已基本普及,所以大学生上网聊天已成为校园里的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有些同学在网聊的同时会引起网恋。网恋几乎已成为青年大学生的一种时尚。

(三)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淡化

大学生在网络交往中以电脑和网络为中介,与所交往对象不用面对面交流,通过QQ等聊天途径与对方交流思想、观点等,可以随时选择交往对象和交谈内容,也可以自由行动、不受限制,真实地表达自己。这种虚拟世界可能对大学生的现实人际交往产生负面影响,导致其在现实中缺乏真诚并怀疑别人,从而无法正常建立与他人的良好关系。长此以往,忽视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网络交往中,减少了现实生活中参加一些校园文化活动和班级组织活动的机会,与同学、朋友、老师、家人的交流越来越少,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越来越疏远,甚至不敢交流、不想交流,导致人际交往淡化。

(四)网络欺诈

在信息化时代,各种社交网站和网上聊天工具已走进大学生的生活,网络社交满足了一部分大学生心理空虚、渴望交友和缓解释放心理压力的需要,在网络社交的虚拟世界中,很多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往往较轻易相信别人,而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大学生网上聊天交友的心理,以交友、谈恋爱为谎言,骗取对方的信任,约其见面或是骗财骗物甚至骗色,更有甚者谋财害命,而受害者多数都是在校大学生。

(五)对生活缺乏热情,导致心理不健康,人格不健全

网络上的人际交往都是用的虚拟角色,而且也不是直接接触,这常常会导致双方心理产生信任危机,甚至可能引发人格障碍。网络即时聊天、BBS、各大论坛、百度贴吧之类的虚拟社区基本都不是实名制的,不能保证人们发表言论的真实性,这使多数大学生在参与网上交际时抱着一种游戏的心态,发表言论不负责任,也不相信别人的言论。网络和现实的差别还可能导致大学生形成攻击型人格或双重人格,不少性格内向的大学生在网上却很活跃。这当然有其好的一面,可以使这类学生找到宣泄感情的平台;但也有其不好的一面,部分自控能力不强的大学生会沉迷于网络,现实中与人交往愈发减少,甚至可能产生自闭症等不良后果。

(六)网络社交导致部分大学生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减弱

在对部分大学生进行网络安全问题的调查时,大多数学生都认为上网聊天、网络交往没有那么可怕,认为网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能更坦诚,所以很多大学生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更能敞开心扉、畅所欲言,没有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二、对大学生网络交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对网络社交重视力度不够。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虚拟社会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但目前网络社交工具并不安全可靠。360服务报告称2013年第一季度,360共接到用户反馈的网购欺诈事件926例,涉及八类骗局,从受害群体来看,超过半数的网络欺诈受害者是高校大学生,而在网络兼职欺诈的受害者中,高校大学生的比例更是高达80%以上。由此看出,社会媒体对网络交往的舆论力度不够,相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导致网络虚假信息、非法入侵行为时有发生,而受害者多数为生活阅历简单的青年大学生。

(二)高校对大学生的网络社交没有足够重视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都健全了校园网站,并有相对应的思政教育网,但很多高校对网络社交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学生网络思想动态了解把握不够。

(三)由于网络世界缺乏约束机制,只能靠自觉

而大学阶段是大学生从校园向社会的转型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没完全成熟,生活阅历简单,对社会现实认识不够深刻,辨别能力差,自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很多大学生认为在网络交往中,大家互不干扰,可以随心所欲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失去了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一部分大学生网络行为不文明,道德意识弱化,自我约束意识和安全意识减弱。

三、大学生网络交往对策分析

(一)社会应加强舆论引导,推选网络社交实名制

社会应注重舆论引导,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上网意识,形成道德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关于网络社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一些社交网站实行实名制上网,为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社交提供健康良好的网络社交环境。

(二)高校要加强网络交往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网络是高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阵地,高校应重视大学生的网络交往安全教育,把网络交往安全教育列为新生入学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学生处、保卫处、团委要增加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各院系的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班主任、辅导员等从事学生工作人员要加强对学生网络交往安全教育引导,端正上网动机,防止轻率和不正当网恋,提高警惕,增强识骗避险能力。

高校可开设网络交际、公共关系学等选修课帮助大学生正确利用网络交际。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安全防范的重要性及措施,加强对大学生社交能力特别是网络社交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汇编典型案例、模拟演练、播放相关影片等。辅导员则应充分利用级会、班会等机会结合学生表现情况进行讲评,告知大学生常用的急救电话如110、120等,鼓励大学生在受侵犯时积极向家长、老师和公安部门及其他社会有关机关寻求帮助和救援,将安全教育融入日常工作中。同时把有关的法律法规、网络社交的安全注意事项等结合日常生活学习中的案例进行网上教育,普及安全知识[2]。

(三)充分发挥高校共青团组织的作用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普及,青年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观也在发生着变化,网络已成为广大青年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校共青团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其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共青团是高校团员青年根本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是高校党组织联系青年学生的纽带和桥梁,更应该注重网络新媒体在团组织中作用的发挥。当前,微博、微信、QQ等网络传播工具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使共青团组织面临着如何提高团员青年的网络鉴别力,如何把握导向、引领青年。网络时代给共青团工作带来了新的考验,所以共青团组织就要善于利用网络进行学习,又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在思想引领、组织动员、舆论引导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1.正视网络新媒体的影响力,积极引导青年大学生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微活动”现在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交流情感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越来越受青年大学生的关注和喜爱,青年大学生已经成为网络新媒体的主要传播对象。2012年初,下发了《关于在全团广泛运用微博开展工作的实施意见》,高校团委微博得以快速发展,几乎覆盖各个团支部,团委微博以新浪和腾讯微博为主,微博内容围绕上级团组织要求和各高校活动特色,以传播正能量为主要内容。高校团组织应充分利用微博、微信、QQ平台的沟通、联络、交流和聚集方式,加强与青年学生的互动交流,通过举办大学生微博大赛、微信大赛,规范微博、微信管理,将其作为一种工作交流平台,对学生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使微博、微信等成为开拓共青团事业的一种有效载体。

2.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吸引青年大学生的注意力,减少网络在大学生生活中的比重。2014年,、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学联联合下发了中青联发(2014)2号《关于开展大学生“走下网络、走出宿舍、走向操场”主题群众性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通知》。全国各高校团委纷纷开展“三走”活动,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激发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从而减少大学生网络交往的时间。团组织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主题团日活动,增加学生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开展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使大学生从中增长知识、培养兴趣、锻炼能力、提升素质,从而减少网络社交时间,让学生真正走下网络,走向校园,走向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中。

(四)大学生自身应摆正心态,正确认识网络文化

生活态度决定处世方式,大学生应正确看待网络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毕竟网络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传播了不少优秀文化。大学生应利用网络摄取积极的知识,比如关注国际及国家大事,了解就业信息,阅读有益书籍及文献,提升自身的能力,充实自己的生活[3]。大学生应该摆正心态,合理利用网络信息交流这一有利工具,进行适当的网络社交,促进大学生学习和人际交往技能,利用网络交往的功能促进自身心理素质的提高,以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雷.社交网络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探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06.

社交安全论文第2篇

公安交警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首先要突破旧观念,树立新观念,克服观念、作风、精神状态、工作方法的不适应,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安交通民警,使各项公安交警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以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公安交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实现新发展、新跨越。

一、围绕主题,把握灵魂,全面推进公安交警工作。

公安交警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要围绕“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这个主题,切实把公安民警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交警工作全局。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时,要紧密结合公安交警工作实际,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效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创造良好的、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和交通秩序;大力弘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时代精神,全面推进公安交警改革步伐;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坚持以人民满意作为公安交警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如山的公安交警队伍。

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时,要针对当前有些交警部门在思想观念、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运动式的治理整顿,从治本上下工夫,实施公安交警全面质量建设战略,使公安交警的执法服务工作、警务运行机制、公安交警管理体制等行为和制度符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达到人民满意标准。公安交警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尤其要强化政治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更多地从激励的角度而不是从惩罚的角度去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使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在实践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

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忠诚卫士。

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根本目标,积极投身严打整治斗争,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改进工作,优化服务,为改革和加强公安工作,为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公安交警要自觉地把坚持执法为民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中心,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提供更多的方便和服务;要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解决影响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树立稳定意识、牢固服务意识、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创新意识、明确责任意识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公安交警要把这次大讨论当作一个解决当前问题进而推进公安交警事业的“平台”,在实际操作中注重抓好创造大讨论的氛围同立足促进工作相结合、寻找公安交警工作主要矛盾点同寻求公安交警事业发展增长点相结合、宏观部署同精细运作相结合、精心组织大讨论活动同着眼长远建设相结合,用些真功夫,唱好发展戏,切实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优良环境。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同样也是公安交警工作的第一要务。只有坚持这个硬道理,公安交警工作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在发展中乘胜前进。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都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交警必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中心意识和服务意识,在高起点上实践“三个代表”,按照“手续简便化、规则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的要求。把党的十六大精神贯彻到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中去,建立和营造一个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大讨论”活动与加强内部管理、落实“五条禁令”活动结合起来;与全省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结合起来;与探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全体公安交通民警深刻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推动公安交警工作和队 伍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取得新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铭记宗旨,心系群众,做执法为民、爱岗敬业的模范。

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实践“三个代表”,不断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人

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交通民警要时刻牢记,我们是为民执法,受人民托付执法权,要时刻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牢记在心,以爱民、安民、富民为己任,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为最高标准。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只有始终把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谋利益办实事,群众才会理解、支持和拥护公安工作,也才能打牢公安工作发展的根基。

社交安全论文第3篇

政府部门必须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敢于创新交通安全治理,其中很重要的就是发挥社会组织在交通安全方面作用,发动社会群众参与交通安全治理工作。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是人,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好与坏,交通安全事故的多与少,通常取决于人们是否正确和自觉地遵循交通法律、法规以及能否养成安全的交通素养。要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的宣传中,始终贯穿百姓关注、群众参与的思想,选择切口小、贴近性强的宣传点,鼓励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单位,如汽车生产和销售商、保险公司以及车友会、驾驶员协会等群众团体,以资金赞助、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文明交通宣传实践活动,并让每一个交通参与者参与到交通安全宣传中来。“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设立和宣传,终极的目标就是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首先,提高全民的文明意识。随着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文明礼让意识迫在眉睫。其次,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让全体参与者学习并且掌握交通法律条例、法规和各项交通安全教育知识,逐渐增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实现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自觉地保护好交通正常秩序。第三,增强公民的安全意识。使全体交通参与者尽可能的认识交通安全中违法行为的巨大危害,在出行过程中改变旧的不良的交通习惯,逐渐更新和提升交通安全常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舆论关注发挥多种媒体的宣传作用

(一)广播电视等有声媒体。电视媒体应紧紧围绕活动主题推出专题节目,采取嘉宾访谈、分析典型案例、普及安全知识等方式,阐述汽车社会弘扬法治理念,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倡导、呼吁部门依法尽职,人人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重点选题包括:公安机关酒驾整治实践,实现了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环节有机衔接,为法治社会建设带来诸多启示。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如客货车、危化车“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的危害,重大交通事故依法追责等。

(二)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可以利用平面媒体的优势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刊登系列报道、评论文章。剖析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要性、交通违法的危害性,利用评论文章引起人们思考。要利用汽车杂志的受众定位目标准的特点,通过主题增刊、图文报道、专题文章等形式刊发相关报道,唤起汽车爱好者的关注,让其享受车辆的同时注意交通安全。

社交安全论文第4篇

[关键词]文化;文化安全;儿童教育;多元文化教育

在全球化的语境中,文化安全成为越来越引人注目的话题。普遍的断言是,发达国家凭借其政治经济的优势,有意无意地通过文化帝国主义或后殖民主义的策略,威胁着发展中国家民族文化的安全。为此,我们要“抵制西方文化霸权,维护中国的文化安全”[1]。作为文化自卫措施,“学校教育应承担起向青少年一代传承民族文化传统,阐释民族文化精神,促进民族文化认同,提升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的使命”[2],“儿童发展的文化安全应成为国家安全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3]。毫无疑问,提出文化安全问题进而思考包括儿童教育在内的各种文化自卫策略,是十分重要和及时的,对此笔者无意否定。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有关文化安全的想像存在着诸多误读,这些误读可能导致文化安全的言说者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倾向。因此,本文提出“文化安全误读”这个话题,以期为文化安全的研究提供多侧面的理解,并为儿童多元文化教育价值观的确立进行合理辩护。

一、有关文化安全的想像

“文化”和“安全”本来是两个相安无事的概念,但全球化的语境建构了两者关系的想像空间。为了讨论文化安全的误读问题,对文化安全怎样被想像进行梳理是必要的。

有关文化的概念见仁见智。英国学者威廉斯曾说过“文化”一词是英语语言中最复杂的两三个词之一。[4]1871年,英国人类学家泰勒首次对文化进行定义,“文化是人类以社会成员的身份习得的复合性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格和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5]英国文化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发展了泰勒的定义,认为“文化是一个有机整体,包括工具和消费品、各种社会群体的制度宪纲、人们的观念和技艺、信仰和习俗,无论考察的是简单原始还是极为复杂发达的文化,我们面对的都是一个部分由物质、部分由人群、部分由精神构成的庞大装置”。[6]从此,文化成为一个包容性十分广泛的用语。从狭义上说,文化是诸如价值观、道德、知识、信仰、艺术等精神层面的人类成果的总称。本文主要从狭义层面讨论文化安全。

“安全”指的是行为主体在自己生活、工作或对外交往的各个方面能够得到或保持的一种不受侵害、免于恐惧、有保障感的状态。[7]这一用语原本更多的是在政治领域使用,传统政治领域的安全观主要是指民族或国家的、领土等不受外来势力的威胁、侵略和破坏,其核心是军事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安全”与“文化”连用而构成的“文化安全”一词逐渐成为讨论的热点。

综观我国当下有关文化安全的想像,我们可以发现,学者们在认识“文化”和“安全”问题时由于立足点各异,因而众说纷纭。

1.对文化安全关切的内容的想像范围广泛

文化安全所关切的内容何在,是学者们想像文化安全问题的主要思路。

有的学者对文化安全的想像以社会政治制度的安全为核心,兼及意识形态、价值观、行为习惯乃至思维方式的安全,范围广泛。他们认为,文化安全是指一个国家能够独立自主地选择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抵制其他国家试图用意识形态和以意识形态为指导的政治、经济和民主模式强加于本国的做法,防止其他国家的文化对本国人民文化生活的渗透,保护本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社会制度不受干涉,保护文化的民族性,保护民族的自尊心和凝聚力,并用必要手段扩大本国文化的影响。[8]

有的学者着眼于精神层面的文化安全,认为文化安全是指本国文化的精神形态不受别国不良文化形态的影响与伤害,保持本国文化固有的继承性和民族性。[9]

有的学者突出主流文化价值观的安全,认为文化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文化价值体系,特别是主流文化价值体系免受来自内部或外部的文化因素的侵蚀、破坏和颠覆,从而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文化价值传统,在自主和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文化革新,吸收和借鉴一切对自己有利的文化价值观念和文明生活方式。[10]

有的学者从文化主体行为方式的角度讨论文化安全的内容,认为文化安全是对文化主体生存权利的保护,是主体文化自觉和自信的一种表现。在内容上,文化安全既包括文化主体进行文化创造、文化管理、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等的独立自,又包括文化主体对文化价值、文化传统、文化制度和文化行为等的继承权和选择权。[11]

2.对文化安全的成因和救济策略的想像各异

在界定“文化安全”时,论者普遍设想外来文化因素的“渗透”“入侵”“改造”“控制”“颠覆”“取代”等是造成文化安全问题的原因,因而相应的救济策略应该涉及“保护”“反渗透”“反控制”“反颠覆”等内容,“针对文化霸权对本国人民生活的渗透、入侵和控制,通过反渗透、反入侵和反控制来保护本国人民的价值观、行为方式和社会制度的完整性、独立性和延续性”。[12]

总之,学者们对文化安全的想像就是:由于种种交流或接触(“渗透”“入侵”“改造”“控制”“颠覆”“取代”等形式)的原因,外来的或异域的文化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影响到本土文化(主要是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价值观念、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因此面临威胁,或者被破坏、颠覆,或者被改造、取代,或者被边缘化,失去主流地位,相应的救济策略是反颠覆、反破坏、反渗透。上述想像,思路虽然呈线性般清晰,但有关文化安全的这种线性式想像的合理性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说明。

二、对文化安全的误读

笔者认为,对文化安全问题的这种线性想像,源于对文化安全问题的某种误读。所谓误读,指的是言说者对文化变革所持的一些错误的或不完善的观念。

1.对本土文化与异域文化交流的误读

文化安全论者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在同异域或外来文化的交流、接触中,由于外来文化的影响,本土文化会被边缘化、颠覆、破坏、取代。客观地说,这种担忧不无道理,本上文化在外来文化的冲击、渗透下发生变化,面临生存威胁,这是一种可以理解的想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因交流而发生的异域文化的影响一定是消极的、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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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我们不能把文化的交流与接触误读为影响文化安全的祸根。

第一,文化的交流不能被误读。同异域文化的交流是本土文化得以发展的动力之一。在西方,从古希腊到文艺复兴,欧洲各民族文化的相互交流和借鉴形成了今天西方文化的基础。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在1920年来华演讲时指出,“过去已经多次证明,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13]可见,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本土文化与异域文化的交流。没有交流,闭关自守,本土文化非但不能安全,反而会走向衰落,我国清代中后期的历史就是明证。

第二,不能忽视文化的自我保护机制。文化一旦生成,就如同自然环境那样,具有自我净化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它能自我消化、自我化解外来的威胁和挑战。这主要是因为文化的主体(包括个体、民族、国家在内)在面对异域的文化“文本”时,不是被动地接纳、复制,而是主动地解读、理解。从当代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开创的哲学解释学观点来看,文本的意义是由读者赋予的,或者说要受读者前理解立场的影响,因此,读者不是在复制文本的意义,而是在创造意义。从这个角度看,当本土文化遭遇外来文化时,它不是完全被动地接受外来文化,而是对异域文化有个主动解读、选择的过程,任何外来文化的登陆都必须经过主体的洗礼。那种认为外来文化必然颠覆本土文化,或者本土文化在异域文化面前一定弱不禁风的想像,是对文化自我保护机制的忽视。

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不是对文化安全的威胁,而是对文化发展的推动。另外,文化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机制,并非逆来顺受,不加分析地对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交流的结果表示悲观,一概视为文化不安全,这种想像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2.对主流文化价值变与不变的误读

对文化安全的另一个想像是,本土文化遭遇外来文化后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文化不安全的表现。似乎只有一成不变的文化才是安全的文化,果真如此吗?

首先,能否找到一种永恒不变的“主流文化”是值得怀疑的。任何民族、任何国家的文化都是变化的,所谓的主流文化、主流文化价值观其实是不断建构的。以最能代表中国文化的儒学为例,从孔子算起,儒学至今已有两千五百余年的历史了,在漫长的岁月里,儒学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先后出现了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为代表的先秦原始儒学,以董仲舒为代表的两汉政治制度化和宗教化的儒学,以程、朱、陆、王等为代表的宋明清时期的性理之学的儒学,与西方民主、科学思想交流融通的近代新儒学等分支。不变的是“儒学”的名称,作为儒学的文化内涵,实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由此可见,在讨论文化安全问题时,要想以一成不变的“主流文化”为依据,需相当谨慎,因为所谓的“主流文化”可能只是一个模棱两可的幻影。

其次,如果不持绝对的相对主义立场,那么,也应该肯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自有其独特可辨的文化身份,这种身份往往是其变化中的不变之身。也就是说,虽然不变的“主流文化”不存在,但变化着的某种“主流文化”还是可以辨认的。主流文化在吸纳、融合异域文化发生变化以后,并不会变成本土文化的“他者”,仍然会是本土文化的“在者”。这就是为什么关于文化安全的担忧自古就有,但单纯因为文化变革的原因而造成主流文化莫可明辨的例子并不多见的原因。

文化的变和不变相依相生,如果执著于所谓主流文化的绝对不变,并用主流文化是否变化作为文化安全的晴雨表,则是对文化安全的又一误读。

3.对文化安全的相对性和伴生性的误读

有关文化安全想像的另一个问题是,文化安全似乎产生于并解决于一种孤立的语境中,论者普遍忽视文化安全的相对性和伴生性。所谓文化安全的相对性和伴生性,是指文化安全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不是孤立的,往往是伴随着国力的衰落、的丧失、领土的分割等传统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且要依靠这些问题的解决而解决。如果忽视这一点,孤立地讨论文化安全问题是没有意义的。

文化是人类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的结果,伴随着政治、经济等社会活动而产生。当然,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也会受其既有文化形态的影响,但这不能改变文化和社会生活、社会实践的基本关系。当一个国家或民族实力强盛、政治稳定时,其文化固然也会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但没有生存之忧,它可以凭借其坚实的文化土壤吸纳、化解异域文化的影响;相反,当一个国家或民族经济落后、政治不稳、疆域不保、沦丧时,其文化就会面临现实的安全和生存的考验。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诸多古代文化,正是伴随着其民族或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中国近代所面临的文化安全问题也直接源于西方的坚船利炮对我国国家和领土完整的威胁。因此,从文化安全的保障来看,单单从文化着手只是一种途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增强国力,确保国家、领土、军事等传统安全领域的安全,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确保文化安全。

当然,本文讨论文化安全想像的种种误读,并不是要否认文化所面临的安全问题。恰恰相反,清除这些误读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文化安全问题。

三、警惕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提倡儿童多元文化教育价值观

1.警惕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基于文化交流的误读,对文化的交流设限就会变成顺理成章的文化保卫策略;对主流文化变与不变的误读,容易对文化变革产生恐惧心态;忽视文化安全的相对性和伴生性,很难使我们的思考摆脱“乌托邦”色彩,从而把文化和文化安全的重要性抬高到不适当的位置。这些文化安全误读的后果导致文化上的狭隘民族主义思想轻而易举地获得了舆论和政策的青睐。这一结果直接关乎儿童教育的价值选择,不利于对儿童的培养。

所谓民族主义,是指“一种为了一定人群的利益,获得并保持自治、统一与认同的意识形态运动。”[14]民族主义植根于历史之中,具有社会保持和认同的功能,它往往是一种政治上的需要。理性的民族主义有利于民族和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极端的、狭隘的民族主义则往往盲目排斥和否定其他民族,容易变成社会动荡的根源。当代全球的恐怖主义、地区冲突,绝大多数都源于狭隘的民族主义倾向。文化上的狭隘民族主义往往是打着民族文化身份认同与坚持的旗号,过分强调民族文化间的差异,把民族性看作是文化的惟一属性,试图用本民族文化的差异性、特殊性排斥其他民族文化的差异性和独特性,形成彼此间的相互对抗。这种文化壁垒对于民族文化的发展有害无益。

尽管不少文化安全的言说者注意到了对文化安全问题的讨论与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的关系,他们“强调民族文化安全不是狭隘的民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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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更不是文化保守和文化守旧”。[15]但是,检视当下有关文化安全的文本,那种“抵制国外的……文化”“提倡……文化”的思维方式频频出现,已经很难让人在文化安全策略和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之间划清界限了。因此,在文化安全问题的讨论中,我们必须警惕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倾向。

2.儿童教育价值的选择:多元文化教育

在有关文化安全问题的讨论中,我们不仅要警惕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而且要通过提倡儿童多元文化教育价值观,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文化安全问题。

伴随着技术进步和交流的日益频繁,各民族文化和谐相处,包容共存,文化的多样性日益凸现。有学者断言,“文化多样性可能是人类这一物种继续生存下去的关键。”[16]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进一步强调,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既然文化多样性是未来人类生存的保障,那么无疑也应该是文化安全必须给予考量的要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有尊重和确保文化多样性,才有民族文化安全可言。

儿童教育对于确保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而要使儿童教育能够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有利于文化安全,就必须在儿童教育价值的选择上确立多元文化教育取向,而不是种种以正当名义为借口的狭隘的文化民族主义取向。

多元文化教育是一种教育价值取向,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目前在欧美方兴未艾。[17]多元文化教育是指在民族、文化多元的社会,允许和保障各民族文化共同平等发展,尊重差异,维持文化的多样性。

关于如何开展儿童多元文化教育,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确立文化多元的教育目标取向。面对当今文化全球化和多样化并存的格局,民族文化安全的保障不仅取决于儿童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和坚持,而且取决于儿童对“他者”文化的理解、接纳和尊重。只有对其他民族文化的尊重和理解,才有各民族的和谐共存,本土文化的安全才有根本保障。因此,儿童教育目标应该体现文化多元的要求,培养世界式的中国人,而不仅仅是中国式的中国人。我国现代著名幼儿教育家陈鹤琴先生在1948年提出的“做人、做中国人、做世界人”的抱负,理应成为今天文化安全背景下儿童教育目标的理想选择。

(2)以多元文化的观点选择教育内容。从文化安全的角度看,儿童教育内容不仅要立足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从本民族固有的语言、价值观、信仰、习俗、道德、文学艺术等文化资源中组织教育内容,而且要充分注意不同民族的文化资源,从中选取材料,增强儿童对其他民族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培养文化多元的意识。从文化多元的观点看教育内容的选择,我国当前有关英语学习热、国外动漫热以及西方价值观学习的种种议论并不完全妥当,至少不全面。问题的实质不是这些来自异域文化的教育内容过多,而是立足于本土文化资源的儿童教育内容开发不足。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用减少或限制国外文化教育内容的方法来确保文化安全,只能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通过逐步加大本土教育内容的开发来消除文化安全的担忧。

(3)全纳教育是多元文化教育组织策略的必然选择。全纳教育要求教育不分种族、性别、阶级、阶层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差异,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国际性教育思潮。全纳教育不仅是一种教育理念,更是一种组织方略。在多元文化教育的组织中,让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共同生活和学习,使他们直观地体验文化多元的生动性,感受其他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可以有效地达成儿童多元文化教育的目标。

我国多元文化教育的模式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希望本文粗浅的思考有助于儿童多元文化教育的开展,进而有助于以开放而非闭锁的心态消除人们对“文化安全”的担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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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报告2000:文化的多样性、冲突与多元共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59

社交安全论文第5篇

一、以交通文化建设为引领,创新交通整治思想工作

紧紧围绕交通文化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结合时代特色地方文化,联系我局“服务为民,畅通城市”的重要任务,以丰富活动、培育学习等特色形式,全力提升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以全局发展为主要着眼点,建制立责,细化责任落实到部门、人头,切实调动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打造交通文化的共进氛围。

一是在深入学习上下“功夫”。继续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充分发挥政治理论学习主阵地作用,并将建立学习计划落实计划实施融入到监督管理范围,成立领导小组,坚决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集中学习,并结合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培训学习,不断加强政治、业务、法律、技能、计算机等时代特色知识,并在学习内容上求“深”、在学习方式上求“活”、在学习纪律上求“严”,坚持以教促学、以讲促学、以帮促学、以考促学,掀起学习实践活动的高潮。坚持落实每周五学习日制度,制定个人学习计划,作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提高学习质量,充分发挥学习的表率示范作用,提升交通文化建设理论知识,打造固本强基的政治思想。

二是在指导实践上念“真经”。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原则,认真查找在思想观念、大局意识、团结协作、工作作风、工作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查找我科在班子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把握干部职工的思想,指导工作实践,推动交通文化建设。以开展内联外扩交流活动为契机,组织各部门深入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讨论,并通过宣传栏、文件等视觉听觉触发个人思考,提升竞争意识,积极比对优秀人员提升个人差距。同时将学习效果与考核评价机制挂钩,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物质等其他形式的奖励,激发了全体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是在促进学习上求“实效”。围绕政工科工作特点,全面贯彻“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理念,通过开展“交通管理年”、“队伍建设年”、“爱岗敬业教育年”“交通管理规范年”等队伍建设活动,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积极开展专家专题讲座,带领干部职工深入基层了解交通发展问题,同时积极落实帮贫扶困、助学的意义活动,切实把学习理论同岗位工作结合起来,把解决认识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转变思想作风同转变工作作风结合起来,把提高理论水平同提高领导水平结合起来,真正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岗位工作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在推进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上,在创造优良发展环境上,更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不断推动文化建设平稳向前发展。

二、以文明创建工作为基点,打造交通运输品牌

一年来,我政工科坚持做到了思想上认识到位,组织上坚强有力,并且按照“高点定位、创新载体、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总体要求,以打造“三优”文明交通为目标,树立“以创建促发展,以创建促效益,以创建促和谐,以创建树品牌”的创建工作理念,积极打造一支能战斗的创建队伍,扎实的开展各项创建工作。

1、突出目标责任,强化创建措施:一年来,我政工科坚持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围绕创建工作重点难点及时健全完善制度,落实分管责任,形成“一把手”牵头班子队伍紧跟的形式,落实工作到考核范围内,组织队伍加大交流工作,将优秀经验进行总结学习,同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形式控制工作落实情况,跟进工作落实进度。形成人人是载体,人人抓落实的创建氛围。

2、丰富形式、创新载体,形成完善的创建机制:一是开展先进班组活动,以“学先进、树新风、建体系、创一流”为主线,积极组织全体成员树立高目标、高要求、高眼光,带动全体成员形成学习热潮;二是结合各重点节气,举办“七•一”乒乓球、羽毛球、台球比赛,“迎国庆”排球比赛和“歌唱交通”等文体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参加管理局庆“五•一”拔河比赛、迎国庆“水务杯”“交通杯”排球和“歌唱北大荒”等活动,以通过潜移默化形成良好的氛围,促进文明创建工作的落地。三是结合工作情况,围绕“文明交通,和谐社会”的重心,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以定点广播、专人讲解等多种形式提升市民交通意识,增强交通常识,营造和谐市区。

3、加强“三优文明工程建设”,文明效应不断放大:一是我科室积极响应局党委要求,以打造优美环境、优质服务、优良秩序的“三优文明工程”为目标。加大力度拓展文明创建工作范围,比如加大力度整治办公环境,积极开展建设工程建设等等。二是坚持以“制度管人管规范、文化管人管灵魂”为抓手,深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的做到人人有分工,个个有责任。

三、以法治建设为导航,树立社会良好形象

交通执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如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影响交通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并产生对交通事业发展的负面影响。一年来,我们坚持以法治交通运输部门建设为目标,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为重点,以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为载体,以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交通执政能力,健全交通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了一支交通运输执法队伍。

1、明确目标,狠抓落实,强化建设:一年来,我们积极找准问题切入,加大强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和改进法制制度建设、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政务公开建设、执法卷宗规范化建设、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在全面完成了执法目标考核的同时,也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中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树立了交通运输部门公正、效率、规范的良好社会形象。

2、积极开展各类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在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中,局机关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技能培训,举办路政、运政执法骨干培训班,执法人员培训班,对全局执法人员进行轮训,不断提高广大执法队员业务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3、切实完善各类规章制度,营造和谐环境:今年,我局印制了《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学习读本,严格队伍管理,不断加强执法队伍队风建设。同时开展法了律大集活动,法律宣传月活动,切实的做好了宣传日活动,共发放法律宣传册等资料近万份,为交通执法营造了和谐的环境。

四、以宣传工作为根本,彰显交通运输行业精神

一年来,我们紧紧围绕交通中心工作,用学习、宣传精神为主线,抓重点,重提高;抓导向,重方针;抓创建,重实效;抓主题、重活动;抓舆论、重引导;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高尚的精神塑造人,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从而在为公路建设三年决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的同时,也着力发挥了思想文化建设的亲和力、凝聚力,提升了交通运输宣传工作新高度,也为决战胜利和交通运输跨越发展提供了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文化条件。同时,我们也以交通报、交通视点、黑龙江道路运输、交通网站、北大荒网、电视台为重点,以垦区公路简报、安全简报为主要平台,进一步实现了报、刊、台、网的全面推进,做到了立体式的宣传,取得了良好成绩。全年在各类报刊刊稿85篇,北大荒信息港、管理局信息网、交通网站刊稿突破100篇,三级电视台新闻播稿170条。

五、以平安交通为核心,推进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作为行业大发展快发展的保障,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作为政工工作的重要职责,发挥着保障社会稳定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作用。一年来,我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围绕交通运输中心工作,以“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安全制度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为重点,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不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以治标与治本齐抓共管的工作措施,积极构筑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全面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1、将综治、平安交通建设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年度发展总体规划,定期专题研究综治和平安交通建设工作,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在为全系统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的同时健全并完善综治与平安交通建设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单位责任制,并且加大综治、平安建设和维护稳定责任查究力度,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警示并限期整改。

2、健全公共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和重大预知预警、现场取证、应急保障等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发现、防范、打击能力,有效的确保不发生重大的。

社交安全论文第6篇

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也必然以实现财产安全为己任和价值追求。随着的,财产流转关系即交易关系的经济价值与社会意义已远远超越了财产归属关系,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标志,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发展均体现出侧重高效率和交易安全的保护且兼顾静态安全的均衡模式,交易安全在上和实践上均成为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本文以此为背景详细阐述交易安全的概念,及物权法的相关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关键词】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 善意取得 物权行为

一、引言

古罗马法谚曰:“有社会,斯有;有法律,斯有社会”。法律以保护社会生活的安全为目的,安全是法律的基础价值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交易,才能满足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不同使用价值、价值的追求;只有通过交易,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因此,交易安全制度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和制度意义,值得予以关注及特别保护。

二、交易安全概述

关于交易安全的概念,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认为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相对应的动态安全。郑玉波先生采此观点,其认为:“静的安全乃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得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①此种观点可称之为“动的安全说”。郑先生的观点,简单地说,交易安全即动的安全,是一主体依自己的行为取得新利益时,法律对于该取得利益的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以达到保护安全的目的。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从如何取得利益的角度概括交易安全的定义,其仅仅表现了交易安全的外部特征,即物之交易的动态性,而未能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即对善意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动的安全说是片面的,本文不予采纳。

2、认为交易安全泛指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徐炳在其所著的《买卖法》中谈到:“买卖法应尽可能采用一切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保证买卖双方免受诸如胁迫、诈欺、任意毁约的危险和威胁,使交易者有安全,不致受到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具体讲,即“交易安全包括交易形成的安全,交易履行安全以及交易人在交易中 本身的安全”。②此观点可称之为“概括安全说”。笔者认为,概括安全说试图用列举的阐明交易安全的概念,但其在界定上显得过为宽泛,以致扩大了交易安全的内涵。交易安全之“交易”应指物与物的交换行为,“安全”在法律意义上应理解为法律给予保护而使之安全,组合起来,交易安全为法律给予物与物交换行为以保护而使之安全。从此点看,概括安全说对交易安全的定义同样不准确。

3、认为交易安全与法律对善意无过失者的利益保护为同一概念。刘得宽先生在其文章《民法上对于交易安全(善意无过失者)之保护》中讲:“因此,在近代交易中,为顾虑到财产权之圆滑流通起见,在某种场合下,亦非牺牲真正权利人之利益(交易上静的安全),以保护善意无过失交易者之利益不可。斯乃以虚象替代实象,俾资保护权利之取得者。”①此观点可称之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笔者认为,善意当事人利益说已触及交易安全的实质,交易安全的创设乃使得交易中一方当事人获得了法律的特别保护,由此,为了实现公正,必须要求该交易当事人为善意,否则,将会严重损害交易相对方(一般为原权利人)的利益,这当然不是民法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4、笔者对交易安全概念的认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在交易过程中,善意的交易当事人依双方为交易行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主张交易行为有效,从而基于该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交易之新利益,以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的制度。具体地说,包括以下要素:

1)交易安全指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一方面,交易行为泛指一切移转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的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根据法律事实及法律行为理论,法律关系主体基于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事件)产生创设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也就是说,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产生,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因缺乏理论依据而丧失其效力。因此,必须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

另一方面,交易的目的是交易双方当事人通过让渡一物之所有权的方式而取得他物之使用价值,若交易行为无效(即自始无效),则当事人的目的将无法满足,这对于交易当事人来说未必是一种合适的保护。

另外,法律保护交易安全就是要保护交易行为本身的安全即让交易行为有效或尽量使其有效。

2)交易安全指善意当事人利益的安全

何为善意?理想状态下的善意,是实事求是,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特点。然而此一标准太过严格而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适用。因此,善意本质上讲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是以行为的正当性为特点的,即善意是当事人不知或不应当知的一种情形。当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交易行为的迅捷不允许当事人在辨别真伪虚实的事项上花费过多的功夫。若法律不对善意当事人予以特别保护(善意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现代社会所要求的交易的迅捷性将受到严重。因此,交易安全必须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

三、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交易行为指物之交换行为,物之交换必将涉及物权变动,物权变动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担负着确保财产在流转过程中形成良性循环与良好秩序的重任。

当前,我国《物权法》已初见端倪,学者们有关其论述也随处可见。笔者在本文中也从物权法角度针对交易安全的保护谈一些自己的想法和认识。

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核心地位已为世界各国立法所普遍肯认。如《日本民法典》第177条和第178条分别规定不动产和动产的公示,否则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善意取得制度的优点及特点在于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其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已发展成为现代民法中保护物权变动第三人的重要制度之一。如《德国民法典》第932条—第935条分别详细规定了“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对未登记的远洋轮的善意取得”、“占有改定的善意取得”、“对丢失物无善意取得”等。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与法律行为概念有属种关系的理论。它是法学家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但是,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接受物权行为理论并在立法上明确显现的仅有德国。如《德国民法典》第873条第1款规定“转让土地所有权、对土地设定权利以及转让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人与相对人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将权利变更在土地登记薄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如第929 条“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的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受让人已 占有该物的,仅需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即可。”

下文,笔者将就以上提出的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物权行为理论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一)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1、 物权公示、公信的概念及其确立的原因

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其作用在于明确物权的权属状况,以防第三人因物权变动而受损害。所谓公信,是公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的可信赖性。其作用在于,依据公示产生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确定公示公信原则,理由如下:

第一、 物权是对世权,在效力上具有强大的排他性,物权人可据此向任何人主张权利。因此,为了保护物的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必须使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明确,这就要求物权必须公示。

第二、 只有以公开方式将物上的权属状况向外界表明,才能兼顾保护物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原因在于:其一,只有公示物上权属关系,才能使相对人明了物权人的权利和己之义务,物权人也才能向相对人主张物权不受侵害,否则,虽然物上请求权也可实现对物权人的保护,但通过司法救济程序达到同样的效果显然增加了社会成本。其二,动产的占有人可依公示产生其为物权人的外象,这有利于占有人及时有效的行使物上权利对抗危险,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

第三、 保护交易安全是确立公示公信原则的另一重要原因。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此原因也更为重要。因为交易高度发达,财产流转、物权变动频繁,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保证物权的取得、转让的利益得以保护,需要确立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即可满足这样一种需要。

另外,有学者认为物权公示制度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要价值。⑴维护财产秩序,保护交易安全。⑵缓和物权法定之僵硬,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⑶明确法律关系,预防和减少纠纷,促进社会安定。⑷有利于完善他物权制度,促进物尽其用。①

2、 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信力上。

公示的公信力是指对于因信赖虚假公示而为物权变动的主体,将公示的权利关系按真实权利关系处理,使形式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分离,并发生独立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示方法的不同,公示的公信力分为占有的公信力和登记的公信力。

占有是对一般动产的公示方法。占有的公信力不需要占有人证明其行使物之权利的正当性,对保护原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十分有利。占有的公信力主要表现为占有的推定力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笔者的理解是:基于占有产生的权利推定力是推定占有人对其占有之物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如果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占有的事实,则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应推定其为适法而有此权利。此权利推定力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占有人可凭占有之事实行使对占有物的权利对抗他人;另一方面,他人善意地信赖该占有人行使权利为正当,基于此信赖而为的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这样,既有利于及时维护原权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动产的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可以仅凭占有事实而与占有人进行正常交易,无需查知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即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占有公信力的信赖而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得以对抗真正权利人的追及力,由此可以说,占有的权利推定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前提,占有的公信力是动产善意取得的基础。

登记是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的公示方法,登记的公信力在于保护不动产的物权取得人的信赖利益。登记的公信力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果:第一,对于善意取得人而言,登记薄上的记载虽不正当,但对受保护的善意取得人视为正当,其处分行为发生与登记薄上记载为真正之场合同一之效力。第二,对于善意取得人之外的他人也能产生一定效力。善意对于登记的权利人为给付的给付有效,免除其债务。第三,对于真正权利人,无论其善意恶意与否,有无过错,都将丧失登记不正当的物权。①

3、 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梁慧星老师在其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第6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者无效,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船舶、飞行器和汽车的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法律行为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其他动产物权,经交付生效。”②

综合上文的,笔者认为,这一条规定肯认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基础地位,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采纳此原则。

(二)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Hand muss Hand wahren)原则。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惟得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③

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归根到底是由保护交易安全的社会需求所决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极大丰富,交易日益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若忽略交易安全的保护,则导致每一个交易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都需对财产的来源和权属状况作详尽确实的调查,以排除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而受到原权利人追及的可能。这样的结果使交易当事人要为调查权属而支出多余的费用,从而增加交易的成本,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妨害诚信风尚的建立,以致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健康、繁荣。

2、善意取得的概念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指动产的善意取得,指动产由无处分权的占有人转让给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占有时,第三人一般可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而笔者认为,善意取得应包括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意思也就是将善意取得的标的扩张到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和船舶、车辆、飞行器等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领域。

3、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传统的善意取得仅限定为动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提法有很大的争议,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以梁慧星老师和孙宪忠老师为代表,他们分别认为“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至于不动产,则根本不发生善意取得之”。 “在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经无法适用。”①而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者也有很多(其观点,本文不再列举)。笔者也同意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原因有:

首先,在市场里,不动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保障不动产的权属流转的安全性,无疑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需求,要满足社会的这种需求就必须保障交易安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毫无疑问与这种社会需求不谋而合。它对完善整个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善意交易者对市场的信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对完善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乃至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订立都有深远的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针对梁慧星老师的观点:“不动产不产生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理由不充分。对于不动产,一般采用登记的公示,登记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上较为严谨,登记的权利易于和真实的权利保持一致,善意第三人在交易时可获知真实的权利形态。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不动产的登记也会出现错误和疏漏,由此也会发生登记权利人无真正处分权的情形,这时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善意的问题,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那么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该善意第三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此即发生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再次,针对孙宪忠老师的观点,“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后,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领域已无法适用”。笔者认为,此理由同样不能否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我国对不动产的登记系采用实质登记主义,②此登记主义与德国、瑞士及我国地区的立法相同。《德国民法典》第892条规定了可以基于相信土地登记公信力而取得土地上的权利,事实上突破了善意取得仅限于动产,而将其范围扩大至不动产。《瑞士民法典》第973条第1款也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薄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全可以采纳这些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为我所用,完善我国立法。

最后,就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看,《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中未明确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共同共有财产的善意取得,此解释中的共有财产应理解为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见,我国实践中已经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以说,这条解释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作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有益尝试。

4、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与善意取得制度

梁彗星老师负责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45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但梁老师仍将善意取得限定为动产。

王利明老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78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因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准用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确立对我国的物权法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并且,该制度的确立已经有了实践的土壤,我国即将颁布的《物权法》应对此予以显现。 (三)物权行为制度与交易安全

1、物权行为概述

物权行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首先提出的,是极端的法律抽象的产物。萨维尼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说:“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权关系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其有广泛的适用。交付(Tradition)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它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也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该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也包括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而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①由此,笔者得出物权行为即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已近两百年,其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物权法》订立之初,有关我国立法应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议异常激烈。以孙宪忠老师为代表的少数学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而以梁彗星老师为代表的多数学者则反对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更有偏激者宣称:“物权行为理论除了对恶意第三人的保护外,已无他价值”。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作为一项《德国民法典》沿用百年并几经修改仍然保留的制度,完全否认其存在价值并不是的态度。本文中,笔者虽认同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在理由上有所不同。

2、对物权行为理论的评析

学者们对物权行为理论批评最激烈之处,莫过于物权行为理论的无因性。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简单的说,就是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对物权行为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均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②

笔者认为,此理由过于苛刻,之所以有所谓的“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之情形的发生,究其原因是原权人对所有物脱离了占有,所有人将所有物置于其实际控制之外,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此物并非所有人急需,也就是说对此物权利的丧失并不会对所有人造成直接的紧迫的利益损害,而且所有人也可通过权利救济程序重新获得同类之物或取得相当的物质赔偿。从这个角度看,说占有人将物转让的行为损害原权人利益的论断似乎牵强。况且,基于交易行为取得该物所有权的第三人,恰是对该物急需的人,这样可以使物尽其用,必将有利于社会资源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增加社会财富。

笔者虽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不代表笔者同意我国物权立法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相反,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3、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理由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理由如下:

其一,从实用主义角度,我国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虽然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在民法相关理论的衔接上非常紧密,在解释民法现象方面也较为完美,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复杂晦涩及适用上的不便。物权行为理论是极端抽象思维的产物,它将简单的法律关系经过人为的拟制而变得复杂,将一个行为从不同性质层面剥离成几个行为,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算健全,法官素质不高的国家来说,面对物权行为理论可能根本无从下手,由此,即使我国物权立法肯认了物权行为理论,似乎也无适用的可能性。德国民法学者基尔克在《德国民法典》起草时即批评说:“当民法理论,勉强地将较单纯之动产让予在法律上分解为相互独立的三个现象时,的确会变为学说对实际生活的凌辱。此种法律抽象所捏造的两种互为独立之契约不仅会混乱现实的法律过程,实定法亦会因极端之形式思考而受到妨害。”①

其二,德国学者也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检讨,作了一些折衷的改进。刘得宽先生在其《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之探讨》一文中提到:“德国最近也出现缓和无因性原理之新趋向”,“德国学说界亦想尽办法限制无因性原理。”②

其三,从世界范围的物权立法看,物权行为理论同样饱受批评,似乎没有大多数国家普遍接受该理论的可能。其产生近两百年,仅有德国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便是显证。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四、结语

通过笔者对交易安全理论的详细阐述,以及对物权法中保护交易安全的几种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主题,是现代民法的重要价值关注,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重视。我国的《物权法》即将颁布,我们既要吸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坚持确立物权公信公示的原则和包含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内的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抛弃物权行为理论。

[1]郑玉波《民商法问题》第一辑,台湾三民书局。

[2]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4页, 第529页,第531—532页。

[3][美]博登海默《法-法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4]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第119页。

[5]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第81—83页,第91页。

[6]《民商法论丛》第七卷,第487页,第499页。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1页。

[8]梁彗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08页,第363页。

[9]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474—475页,第827页。

[10]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5页。

[11]孙宪忠《物权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社交安全论文第7篇

【关键词】和谐公路环境

高速公路作为社会交通公共产品,因其特殊的社会公益性质,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深入推进和拉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创造和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速公路事业的跨越进步让社会公众充分普遍享受到发展带来的实惠。具体到高速公路管理行业,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高速公路事业的核心在于始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大力构建和谐高速公路管理环境,深入推进高速公路行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下面笔者就如何构建和谐高速管理环境作一些浅谈地探讨。

一、构建和谐高速公路管理环境,必须准确理解和谐高速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对和谐交通的基本内涵做了精辟的概述,即:和谐交通,就是能够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交通,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交通需求得到满足的交通,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对运输服务感到满意的交通;具体地讲,和谐交通对交通行业内部层面来讲,就是充满活力、法治有序、各尽其能的交通;就交通行业外部与其他行业、社会公众层面来讲,就是公平共享、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交通;就交通行业与自然、环境层面来讲,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自然的交通。因为高速公路是社会大交通的子行业,所以说这样的基本内涵的表述,同样适用于和谐高速公路。

具体到高速公路而言,“充满活力、法治有序、各尽其能”,要求我们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等途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全行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通过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使所有高速公路参与者遵纪守法,保证高速公路有序畅通。“公平共享、便捷高效、安全可靠”,通过提供让社会公众满意的服务,使各个群体都能充分享受到交通发展与改革的丰硕成果,取得社会各界对交通发展的认同和支持,保障货畅其流、人便于行;通过加强安全监管,提高高速公路产品的安全使用性能,切实减少交通伤亡,增进公众安全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关爱自然”,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交通建设与土地资源紧缺的矛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尤其是保护好耕地资源;正确处理好交通建设、运输与保护生态环境问题,牢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防止掠夺自然和破坏自然。

二、构建和谐高速公路管理环境,必须重视以人为本加强高速公路企业文化建设

(一)加强机制建设,构建和谐的法制环境。构建和谐高速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各项规章制度,一个制度不健全的企业就不会实现和谐。要坚持以“四五”普法工作为主线,始终把制度建设、制度创新贯穿于企业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体系,用制度来规范和调节各种关系,形成有效的构建和谐企业的工作机制。在内部管理上,对领导层可以建立领导干部约法三章,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廉洁勤政等规章制度;对员工可以推广本行业的管理理念、行为理念、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规范职工行为,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树立企业积极向上的创业氛围、创新动力、创造活力,积极营造和谐有序的管理环境。在外部管理上,要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通行费征收监管,保证通行费征收“应征不漏,应免不征”,为高速公路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加强民主管理,构建和谐的人文环境。在构建和谐高速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剖析民主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班子整体的工作合力。要充分重视党组织的领导协调作用,坚持抓党建促和谐,全面履行领导、监督、维护、参与、建设、教育的六项职能。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和职代会等群团组织的纽带和推进作用、倡导和组织作用以及沟通和协商作用,不断充实和丰富内容,逐步建立形成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充分代表和体现广大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同时,还要积极建立正确的人际关系舆论导向,强调团结合作的重要性,敦促每个员工为建立起一个融洽、和谐、向上的人际关系而努力,形成一个“能干事、想干事、干成事”的创业氛围。

三、构建和谐高速公路管理环境,必须创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

第一,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构建和谐高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和谐高速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因此,在建设和谐高速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作用,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工作。要在着力推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更加重视企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更加重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努力提高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要对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属性、责任和任务,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对员工在高速公路中的地位、作用、价值以及如何全面发展,重新进行评价和安排,着力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坚决摒弃那些过时的理念和做法,推动高速公路运营管理企业走上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之路。

社交安全论文第8篇

论文摘要:高校学生社团在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建设好高校社团已逐渐成为高校教育者和管理者不断深入探索的新课题。本文立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从大学生的多维需求考察高校学生社团建设,以期推进高校学生社团发展。

高校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和特长的大学生按照一定的形式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组织,其主体是充满各种发展需求,富有思考、激情和创造力的大学生群体。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和现实需求是影响高校学生社团建设成败的重要因素。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人类总是受到生理、心理需求的本能驱动。[1](P1)这为高校学生社团建设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一、马斯洛需求理论视野中的高校社团建设层次逻辑

1.大学生的安全需要层次。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认为,安全需要包括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免遭痛苦、威胁或疾病等的需要。大学生加入高校社团主要是由于兴趣和爱好,如果高校学生社团不能给人一种起码的安全感,那么大学生是不会选择加入的,这个社团的生命力也是极其有限的。从大学生的安全需求层次来分析社团的建设,高校管理部门首先要考虑成立社团组织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其次,要考虑如何切实保障会员们在参加社团活动过程的人身安全、财物安全;第三,要考虑如何让大学生栖身其中时能感受到舒适和安全。

2.大学生的社交需要层次。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社交的需要是指具有社会属性的人与他人交往的需要,包括爱的需要、情感与归属的需要、与他人的关系和群体的认同。大学时期是大学生的“心理断奶期”,也是大学生成长的一个转折点,他们刚刚挣脱中学的紧张学习状态和父母的束缚,正处于需要独立而又渴望与人交往的时期。参加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是满足大学生建立良好人际关系并从中得到激励、自信和归属感的重要渠道。因此,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的目标要定位在如何营造一个充满人性和关爱的氛围,让社团成员在组织中能够普遍表达、享受、获得各种关爱极其喜悦和力量,从而产生出对该社团群体的归属感,并希望通过自己积极的情感付出而得到别人的友谊和爱。

3.大学生的尊重需要层次。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指出,一旦社交的需要被满足,尊重的需要就会显露,即需要某种“建立在稳定坚固基础上的对于自我的高度评价,包括自尊……以及受到他人的尊敬”[2](P3)。尊重的需要是指人自我尊重和希望受到他人尊重的需要,如名誉、地位、尊严、自信、自豪等。尊重,既包括对成就或自我价值的个人感觉,也包括他人对自己的认可与尊重。有尊重需求的人希望别人按照他们的实际形象接受他们,并认可他们的能力和成绩。当他们的这种需要得到满足时,其内心可以因对自己价值的实现而充满自信,在这种自我感觉良好的状态下,人们就会产生满足和自信等情感。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这类需求,会使他们感到沮丧。[3]如果别人给予的荣誉与其才学不相符,也会对他们的心理产生伤害,产生逆反心理。

4.大学生的自我实现需要层次。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指出,随着人的尊重需要的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就会紧接着出现。所谓自我实现,就是要求充分发挥个人的潜力和才能,对自身内在本性能够更充分地把握和认可的渴望,它是朝着个人自身统一、完整和协调发展的一种倾向。简而言之,自我实现的需要就是一个人实现自我进步的愿望,是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和才赋的心理需要。自我实现是人们在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以及尊重需要得以满足的基础上出现的新的、更高境界的追求。现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当代大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自我素质提高的重要性,他们渴望在大学里成长为有用之才,渴望在校园里就能够发挥所长、展示自我。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应当是一个不断满足社团成员的需要和不断激发社团成员新需要的过程,是一个围绕让大学生能够真正实现自我价值而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因此,高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应当重点考虑如何创新社团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密切与社会的联系,为大学生搭建更多的锻炼成才和服务成长的平台,以更好地满足他们自我实现的需要。

二、马斯洛需求理论下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路径选择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高校学生社团的建设过程就是创造有利条件和载体,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促使社团成员的需求在不断满足的基础上趋向需求一致的过程,学生需求满足的过程和高校学生社团建设进程是统一的。

1.坚持以人为本,优化社团发展的基础环境。马斯洛的需求理论立足于人的基本需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就高校学生社团建设而言,坚持以人为本中的“人”泛指在校大学生,“本”强调的是为了谁,强调了学生社团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校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把学生作为社团建设的最高价值主体,把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最高价值理想,把关心学生、尊重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社团建设的第一要义和根本目的。为了更充分地发挥高校社团的功能,高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对学生社团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改善学生社团发展的基础环境,使全体社团成员在精神上充分体验到学生社团生活的舒适与愉悦。

2.健全管理机制,加强对社团成员的安全教育。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首先要制定社团成立的规章制度,严格把关,确保社团宗旨全心全意服务于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这是社团的安全底线;其次要制定具体细致的活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当前,学生社团到校外开展活动逐渐增多,由于大学生涉世未深,缺乏社会经验,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执行社团管理制度,增强社团成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营造良好的社团环境,促进大学生和谐交往。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社交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因此营造良好的社团氛围,促进大学生的和谐交往显得非常重要。这就要求大学生社团建设首先要建立规范可行的制度,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其次要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通过树立社团理念、明确社团奋斗目标、打造精诚合作的团队、培育社团的精品活动,加强社员之间的交流,营造社团温馨的家庭氛围,促进大学生的和谐交往。

4.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满足大学生的尊重需要。渴望尊重、渴望得到他人认可的心理是大学生获得心理愉悦的强烈需求,是促使大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取得更大进步的一个激励支点。高校要以大学生的这种心理需求为切入点,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力度,让大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中学会理解他人、尊重他人,正确认识自己,尊重自己,满足他们的尊重需要。一是要建立健全社团激励机制,对社团成员的表现给予公平客观的评价,并给以适当的荣誉和奖励,维护社团成员的自尊,提高他们的自豪感;二是要实行民主管理,要充分听取社团成员的意见、建议,使成员都享有民主参与社团活动和管理社团的权利和义务,感受到组织和他人对自己的尊重;三是大学生的人格和价值观念还在不断完善中,伴随着各种需要出现的还有很多迷茫和困惑,迫切需要教师的指导,因此,社团应和辅导员积极合作,保证大学生在参与社团活动的过程能够及时获得鼓励和帮助,在产生困惑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心理疏导[4]。

5.创新社团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拓展社团活动范围。首先,立足校园,不断创新社团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既是展示学生聪明才智的主要载体,更是学生实现自我的重要实践平台。社团在开展活动时,内容上要引领校园先进文化,更多地体现时代生活,富于青春活力;在形式上要贴近校园、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力求新颖别致。通过创新社团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为社团学生提供发挥所长的锻炼机会和素质提升空间,让其充分实现自我。其次,走向社会,不断拓展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高校要积极为社团创造与社会联系的机会,架设社团与社团、社团与社会交流的渠道,利用社团的各自优势进行互补和资源共享,促进社团发展,利用社会的广阔舞台和丰富资源,充实学生社团的内涵。[5]要引导广大社团成员走向并融入社会这个最大的“社团”,让学生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在服务实践过程当中实现自我、提升自我、超越自我。

6.满足大学生需求的多样性,推动高校学生社团多元化发展。大学生处于从“未成熟”向“成熟”进步的时期,是奠定未来人生发展基础的关键时候,这个时期的大学生有着诸多的向往和需要,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成长和受教育的背景,他们的需求呈现出丰富的多样性。高校应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各种学生社团的创办,注重思想、科技、文化、体育、服务等各类学生社团的协调发展,按照“大力扶持理论学习型社团,热情鼓励学术科技型社团,积极倡导志愿服务型社团,正确引导兴趣爱好型社团”的原则,推动社团的多元化发展,让大学生有充分自由的选择余地,从而更大程度上满足大学生的多维需求,促进他们的自由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2][美]马斯洛著.马斯洛人本哲学[M].成明编译.九州出版社,2003.

[3]樊建科.基于尊重需要理念的大学生思想教育探析[J].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