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公民与法 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社会变革——从“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说起 【正文】

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社会变革——从“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说起

作者:陈景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唐宋变革   立法   司法   道德   风俗  

摘要:以儒家思想为主导价值的古典中国,法律建构的社会秩序蕴涵着浓厚的伦理道德因素。在自汉至清的两千多年中,中华法制文明形态下的社会秩序呈现出强烈的均质趋同性:"皇权统治国家,士绅构建社会"是其典型特征。宋与唐相较,尽管《宋刑统》为代表的法典体系是对唐律的继承,其相同相续重于断裂与差异。但从广义的法律而言,无论是皇权代表的国家,或者是士绅所构建的社会,其在秩序建构进程中所彰显的"一道德、同风俗"之同质性都使汉唐以来的礼治秩序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即礼治秩序由贵族走向平民。礼治秩序的常识化、平民化、制度化不仅型塑了宋以后八百余年的历史,而且已成为中国人无意识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并成为中国人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中国现实社会中的民族性格与行为方式反映的是两宋以来的法律传统与秩序传统,这是宋与汉唐的最大不同。本文以法律史的视野重新审视唐宋社会变革。意在强调法律来源于社会,又反过来规制社会生活。与唐相比,皇权统治国家反映在司法上,首先是统治者总结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一反武人司法之弊,而重新确立司法秩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是从司法官员的选拔与司法体制的建设两方面来重新建构司法的正当程序。就士绅建构社会而言,具有强烈天下担当意识的宋代士大夫们面对人心风俗之变的社会大趋势,在国家"一道德、同风俗"的历史进程中,通过"族训、家礼"及"谕俗"篇所蕴含的乡规俗制关注地方的社会秩序,从而补充了国家法的缺失。这种模式影响着宋代以降的中国传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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