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讨论和实践中,法律技能教育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在提倡开展和加强法律技能教育的学者中,一般认为传统法学教育缺陷主要是培养的学生缺乏实务能力,而法律技能教育可以弥补缺陷。然而,在对实务能力进行理解和界定时,易于将其与事务性能力画等号。这样的理解会导致对法律技能及其教育产生了三个方面的误解:第一是对法律技能性质的误解;第二是对法律技能教育目的误解;第三是对法律技能教育模式和方法的误解。在此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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