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期刊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民法典编纂对医疗决定刑法效力的影响 【正文】

民法典编纂对医疗决定刑法效力的影响

作者:刘建利 东南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211189
民法典编纂   自我决定权   知情同意   推定同意  

摘要:《民法总则》在"监护"的内容中,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意定监护"等新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则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意味着我国的医疗正由"法定主义"向"意定主义"转变。对无"自我决定"能力的患者实行医疗行为,除满足"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外,还要具备用以替代"患者的知情同意"的"医疗同意"这个要件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此时的"医疗同意"既不能简单等同于"患者家属的同意",也不应是"医务人员的同意",而应当是最为接近患者真实想法的"患者的推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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